大约有24000项符合查询结果,库内数据总量为28087项,搜索耗时:0.0322秒。

XX公司锅炉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XXXXX 公司锅炉爆炸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 事故风险分析 燃气锅炉事故属于工业热灾害三种主要事故类型中造成损失最大的爆炸事故。主要 可分为两种爆炸原因,一是炉膛爆炸,另一种是炉体爆炸。燃气锅炉发生爆炸事故 频率较高。 ( 1 )燃气锅炉的火灾危险性分析 燃气锅炉的燃料是可燃气体,主要是天然气或煤气。天然气和煤气的主要成分都是 甲烷,还搀杂一些简单的烷烃,这些组分都是高度易燃易爆的气体,天然气的爆炸 下限为 4% ,煤气的爆炸下限为 6.2% ,极易发生爆炸 事故 。 ( 2 )炉膛爆炸火灾危险性 炉膛爆炸是由于可燃气体漏入并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这种混合物处在爆 炸极限围时一接触到适当的点火源就会发生爆炸事故。伴随着化学变化,炉气体压 力瞬时剧增,所产生的爆炸力超过结构强度而造成向外爆炸,由于在极短时间大量 能量在有限体积积聚,造成锅炉炉膛处于非寻常的高压或高温状态,使周围介质发 生震动或邻近的物质遭到破坏。炉膛爆炸主要由以下因素造成。 1 )点火不当 在点火时,如启动操作不当,出现熄火而又未及时切断气源、配气管进行可燃气体 吹扫,或吹扫不彻底、打开阀门时喷嘴也点不着火或者被吹灭,或其他可能使炉膛 中存积大量高浓度可燃气体并处于爆炸极限围的情况,则再次点火时引燃这些可燃 气体,引起爆炸。 2 )火焰不稳定而熄灭 如果煤气燃烧器出力过大,火焰就会脱开燃烧器,发生脱火现象 ; 相反出力 过小, 火焰就会缩回燃烧器,发生回火现象,使锅炉运行中火焰不稳定而熄灭,由于炉膛 呈炽热状态,达到或超过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着火温度,且继续进入可燃气体 时,就有可能立即发生爆炸。 3 )设备不完善 阀门漏气,设备不完善,没有点火、灭火保护装置和火焰检测装置,可燃气体充满 炉点火发生爆炸。 4 )输气管道泄漏 由于燃气锅炉输气管道庞大,可燃气体消耗量大,有些管道已经存在老化、腐蚀的 情况,如不注意管道的维护和检修,在输气过程中容易发生可燃气体泄露,而造成 爆炸事故。 5 )操作失误 在锅炉运行时,操作人员在锅炉运行时操作不合理,不按照规章制度操作,工作人 员安全意识不足,工作不负责任,值班、检修不按规定进行,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 。 ( 3 )炉体爆炸的火灾危险性 燃气锅炉炉体爆炸是由于锅炉设备材料质量问题,受压组件强度不够或者严重缺水 ,持续加热等因素造成的爆炸事故。 1 )燃气锅炉设计制造方面 设计不合理造成燃气锅炉结构上的缺陷 ; 材料不符合要求 ; 焊接质量粗糙 ; 受压组 件强度不够等,这些因素也是引起燃气锅炉爆炸的重要因素。 2 )锅炉水被烧空造成爆炸 在锅炉运行时,其中的水会被加热慢慢减少,当锅炉的水过少甚至烧空时, 可燃 气体燃烧所释放的热能直接加热锅炉设备本身,造成炉体过热,发生爆炸事故。 2 应急指挥机构 2.1 应急指挥机构 2.1 .1 公司成立锅炉爆炸事故应急指挥部和相应的应急抢险工作组。 2. 1. 2 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 1 )根据公司应急领导小组指令,负责现场应急指挥工作,针对事态发展制定和 调整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配合协调地方政府应急救援工作。 ( 2 )负责协调督促事发单位、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生产安全事故。 ( 3 )收集现场信息,核实现场情况,保证现场与应急指挥部信息传递及时 畅通 。 ( 4 )负责整合调配现场应急资源;及时向应急协调办公室和地方政府汇报应急处 置情况。 ( 5 )核实应急状态解除条件,并向公司应急领导小组请示应急状态解除。 ( 6 )收集、整理应急处置过程有关资料,编写现场应急工作总结报告。 2. 1. 3 各小组职责: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6 KB 时间:2025-08-14 价格:¥2.00

【演练方案】特种设备应急预案演练记录(5页)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预案名称 特种设备(叉车)事故应急预案 演练地点 厂区 组织部门 人事行政部 总指挥 XXX 演练时间 3.22 参加部门 和单位 车间员工以及应急预案小组成员。 演练类别 ■实际演练 □桌面演练 □提问讨论式 演练 □ 全部预案 ■部分预案 实际演练部分: 临场应急指挥,抢险器材使用,基本急 救方法 物资准备和 人员培训 情况 8Kg 干粉灭火器 1 瓶,担架一副、医疗用品若干。棉纱若干。 进入现场前由安全员讲解急救方面的有关知识和个人安全防护要求。 演练过程 描述 载满货物的叉车转弯时侧翻,驾驶人员假设被货物压在下面。由现场的其他人员联系 薛建平,进行事故汇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措施,集合应急小组成员,携带应急物品, 赶赴现场实施应对措施。首先救出受伤人员并检查伤情,对其进行简单的医护措施, 然后拨打 120 急救电话,同时其他人员负责维护、疏通现场秩序,对事故车辆实时监控, 防止柴油泄漏等引起火灾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人员分工:由四人负责对受伤人员实施救护,三人负责现场交通维护和疏通,其他人 员现场警戒。 预案适宜性 充分性评审 适宜性:■全部能够执行 □执行过程不够顺利 □明显不适宜 充分性:■完全满足应急要求 □基本满足需要完善 □不充分,必须修改 人员到 位情况 □迅速准确 ■基本按时到位 □个别人员不到位 □重点部位人员不到位 □职责明确,操作熟练 ■职责明确,操作不够熟练 □职责不明,操作不熟练 物资到 位情况 现场物资:■现场物资充分,全部有效 □现场准备不充分 □现场物资严重缺乏 个人防护:□全部人员防护到位 ■个别人员防护不到位 □大部分人员防护不到位 协调组 织情况 整体组织:□准确、高效 ■协调基本顺利,能满足要求 □效率低,有待改进 抢险组分工:□合理、高效 ■基本合理,能完成任务 □效率低,没有完成任务 实战效 果评价 ■达到预期目标 □基本达到目的,部分环节有待改进 □没有达到目标,须重新演 练 演 练 效 果 评 审 外部支 援部门 和协作 有效性 报告上级: ■报告及时□联系不上 消防部门: □按要求协作□行动迟缓 医疗救援部门: □按要求协作□行动迟缓 周边政府撤离配合: □按要求配合□不配合 存 在 问 题 和 改进措施 人员动作不熟练,要加强演练,有 2 人没有穿工作服。 改进措施:由安全员现场讲评,指出演练中的错误做法,要求责任人所在部门监督学 习应急预案,简单急救和消防相关知识。 记录人:田本维 评审负责人:韩兴松 时间:3-22.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预案名称 特种设备(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演练地点 压力容器放置点 组织部门 人事行政部 总指挥 XXX 演练时间 1.18 参加部门 和单位 各部门,员工以及应急预案小组成员 演练类别 ■实际演练 □桌面演练 □提问讨论式 演练 □ 全部预案 ■部分预案 实际演练部分: 掌握压力容器发生事故后的处理程序和 应急措施。 物资准备和 人员培训 情况 灭火器 1 瓶,警报器一只,扩音器一部。 进入现场前由安全员讲解消防方面的有关知识和个人安全防护要求。 演练过程 描述 操作人员发现有台行车滑线起火。操作人员根据具体操作方案,立即按响警报器,操 随后通知应急小组,进行汇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措施,集合应急小组成员,携带应 急物品,赶赴现场实施应对措施。直接用干粉灭火器进行灭火,操作人员撤离。设备 管理部门查明原因,消除隐患,同时检查所有受压元件,安全附件的情况。即时维修 或更换。强调加强巡查,注意观察,记录。提高操作人员的工艺水平。 预案适宜性 充分性评审 适宜性:■全部能够执行 □执行过程不够顺利 □明显不适宜 充分性:■完全满足应急要求 □基本满足需要完善 □不充分,必须修改 人员到 位情况 □迅速准确 ■基本按时到位 □个别人员不到位 □重点部位人员不到位 ■职责明确,操作熟练 □职责明确,操作不够熟练 □职责不明,操作不熟练 物资到 位情况 现场物资:■现场物资充分,全部有效 □现场准备不充分 □现场物资严重缺乏 个人防护:□全部人员防护到位 ■个别人员防护不到位 □大部分人员防护不到位 演 练 效 果 评 审 协调组 织情况 整体组织:□准确、高效 ■协调基本顺利,能满足要求 □效率低,有待改进 抢险组分工:□合理、高效 ■基本合理,能完成任务 □效率低,没有完成任务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60.5 KB 时间:2025-08-18 价格:¥2.00

厂内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厂内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事故类型的危害程度分析 1.1 交通事故可能发生车辆起火、车辆故障、车辆交通事故和车辆遭遇突发 自然灾害等各类事故(事件)。 1.2 危险性分析:造成现场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严重的危及到周边建筑物 和群众、造成重大伤亡。 2、应急处理基本原则 2.1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员及车上人员第一步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 场,同时应汇报小车班班长和公司领导。 2.2 未造成人身伤亡及情节很轻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自行协 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情节较大不能即行撤离现场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 2.3 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公安 机关或交通管理部门,保护现场,同时应汇报安全部和公司领导,因抢救受伤人 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2.4 如果受伤人员必须立即治疗,同时又找不到其他车辆协助运送的情况, 当事人可以利用发生事故的车辆送伤者到医院治疗,但在转移现场,必须将因移 动现场后无法确定的车辆、人员倒地位置等进行标划。当事人可以利用石块、砖 头、白灰等物品在地面进行明显标注。 2.5 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 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 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 速报警。 3、组织机构及职责 以“山东 XX 集团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机构及职责为基准 4、预防与警报 4.1 危险源监控 4.1.1 加强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在车辆开动前主 动提醒员工系好安全带; 4.1.2 加强对员工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再乘车过程中自觉系 好安全带; 4.1.3 交通车辆的监控:加强公司(及销售公司)车辆检查维护及驾驶员的 安全管理,遵守交通规则; 4.1.4 各部门做好应急准备,外出公务时应随车配带急救箱。 4.2 预警行动 4.2.1 Ⅰ级预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①重大事故,即:一次造成伤亡 1 人或者重伤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或者财 产损失 3 万元以上不足 6 万元的事故; ②特大事故,即:一次造成死亡 2 人以上,或者重伤 11 人以上,或者死亡 1 人,同时重伤 8 人以上,或者死亡 2 人,同时重伤 5 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 6 万 元以上的事故。 4.2.2 Ⅱ级预警 一般事故,即:一次造成重伤 1 至 2 人,或者轻伤 3 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 不足 3 万元的事故。 4.2.3Ⅲ级预警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 1 至 2 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 1000 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 200 元的事故 5、信息报告程序 5.1 一旦发生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应立即拨打急救电 话(报警 110、急救 120、交警 122、火警 119)救援,随后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 告,部门负责人接报后应立即向各个职能部门及分管副总报告以确保工作的秩 序。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公司应急救援指挥小组领导报告。 5.2 达到Ⅱ级预警时,部门经理在接到当事人或现场人员的报告后应立即向 公司应急救援指挥小组领导汇报。 5.3 达到Ⅰ级预警时,事故单位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的 20 分钟必须逐级报告 到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要包括财产损失、地点、人员伤亡等基本详细情 况。 5.4 信息报告主要通过办公室固定电话及手机,在外主要拨打对方手机。 6、应急处置 6.1 响应分级 6.1.1 Ⅰ级响应:对应于Ⅰ级预警。 6.1.2 Ⅱ级响应:对应于Ⅱ级预警。 6.1.3 Ⅲ级响应:对应于Ⅲ级预警。 6.2 响应程序 6.2.1 Ⅲ级响应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1 KB 时间:2025-08-19 价格:¥2.00

厂内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厂内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事故类型的危害程度分析 1.1 交通事故可能发生车辆起火、车辆故障、车辆交通事故和车辆遭遇突发 自然灾害等各类事故(事件)。 1.2 危险性分析:造成现场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严重的危及到周边建筑物 和群众、造成重大伤亡。 2、应急处理基本原则 2.1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员及车上人员第一步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 场,同时应汇报小车班班长和公司领导。 2.2 未造成人身伤亡及情节很轻的,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自行协 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情节较大不能即行撤离现场的,应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 管理部门。 2.3 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公安 机关或交通管理部门,保护现场,同时应汇报安全部和公司领导,因抢救受伤人 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2.4 如果受伤人员必须立即治疗,同时又找不到其他车辆协助运送的情况, 当事人可以利用发生事故的车辆送伤者到医院治疗,但在转移现场,必须将因移 动现场后无法确定的车辆、人员倒地位置等进行标划。当事人可以利用石块、砖 头、白灰等物品在地面进行明显标注。 2.5 车辆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 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 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 速报警。 3、组织机构及职责 以“山东 XX 集团重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机构及职责为基准 4、预防与警报 4.1 危险源监控 4.1.1 加强对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在车辆开动前主 动提醒员工系好安全带; 4.1.2 加强对员工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再乘车过程中自觉系 好安全带; 4.1.3 交通车辆的监控:加强公司(及销售公司)车辆检查维护及驾驶员的 安全管理,遵守交通规则; 4.1.4 各部门做好应急准备,外出公务时应随车配带急救箱。 4.2 预警行动 4.2.1 Ⅰ级预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①重大事故,即:一次造成伤亡 1 人或者重伤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或者财 产损失 3 万元以上不足 6 万元的事故; ②特大事故,即:一次造成死亡 2 人以上,或者重伤 11 人以上,或者死亡 1 人,同时重伤 8 人以上,或者死亡 2 人,同时重伤 5 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 6 万 元以上的事故。 4.2.2 Ⅱ级预警 一般事故,即:一次造成重伤 1 至 2 人,或者轻伤 3 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 不足 3 万元的事故。 4.2.3Ⅲ级预警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 1 至 2 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 1000 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 200 元的事故 5、信息报告程序 5.1 一旦发生人员受伤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或现场人员应立即拨打急救电 话(报警 110、急救 120、交警 122、火警 119)救援,随后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 告,部门负责人接报后应立即向各个职能部门及分管副总报告以确保工作的秩 序。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公司应急救援指挥小组领导报告。 5.2 达到Ⅱ级预警时,部门经理在接到当事人或现场人员的报告后应立即向 公司应急救援指挥小组领导汇报。 5.3 达到Ⅰ级预警时,事故单位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的 20 分钟必须逐级报告 到公司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主要包括财产损失、地点、人员伤亡等基本详细情 况。 5.4 信息报告主要通过办公室固定电话及手机,在外主要拨打对方手机。 6、应急处置 6.1 响应分级 6.1.1 Ⅰ级响应:对应于Ⅰ级预警。 6.1.2 Ⅱ级响应:对应于Ⅱ级预警。 6.1.3 Ⅲ级响应:对应于Ⅲ级预警。 6.2 响应程序 6.2.1 Ⅲ级响应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物流仓储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1 KB 时间:2025-10-22 价格:¥2.00

特种设备及起重伤害事故应急预案-30例起重伤害事故汇编案例

起重事故案例汇编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关系到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的安 全,关系到企业效益和社会的稳定。因此搞好企业的安全生产是各级领导、全体 员工的神圣职责。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是安全管理的一贯方针,为更好落实这一方针, 进一步强化广大干部和职工的安全和防范意识,起重专业安全管理小组人员,汇 集了我公司及冶金企业近十来发生的 30 起典型的起重事故案例,将他们编辑 在一起,希望全体员工要紧密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思想实际和作业特点,认真借 鉴他人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教训,举一反三,防微杜渐,克服侥幸麻痹思想,增 强“我要安全”的意识,提高自己的技能,落实我要“我要安全”的责任,从我 做起,从本岗位做起,从预防的角度上狠下工夫,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防 止同类事故在我公司发生。 案例 1:检查时独自行走,小车开动轧断手指 伤亡人员概况 一、事故简单经过 1993.11.24 日,某钢铁公司电炉厂,电工黄某(男、25 岁,七级电工)对天 车进行电气检查,检查完天车滑线想下车,脚被平台斜拉支撑绊了一下,身 体绊倒,本能地用手扶物保持身体平衡,左手扶到天车小车道轨上,小车正 好开过来轧到黄某手上,将其左手拇指、食指、中指轧掉。事故发生后,黄 某自己走到天车端粱安全门处把紧急开关关掉,向天车司机打了招呼。此事 造成黄某重伤。 二、事故原因 A、趁天车运行间隙黄某登车,上车时没有断开安全开关,也没有和司机打 招呼,司机根本不知道。 B、电工工作至少两人一起,单人作业违反规定。 C、天车上行走脚下确认不够。 三 防范措施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交叉作业的联系。 案例 2:对吊物重量确认不清,物落伤人致死 一、 事故经过 2001.7.17 日,某钢铁公司氧气厂,2#、3#空压机过滤器到货卸车,用 8T 汽 车吊停在货车尾处卸车,第一件顺利吊下,此时,任某(男,28 岁,大学, 机动科长)同刘某从厂房出来,站在第一件西侧讨论其用途,14:35 吊第二 件,当把空气过滤器主体吊出货车槽开始下落时,箱体主体的西南下角蹭挂 货车右边槽上方,箱体急速向南偏甩,同时汽车吊车头翘起,吊物迅速下落, 将站在吊物旋转半径内的任某砸住,营救无效死亡。 二、 事故原因 a) 吊车司机对吊物重量确认不清,估计偏轻,违章冒险操作。 b) 起重作业管理不善,没有配备专业起重指挥及司索工。 c) 卸货位置不当,任某站位不当。 三、 防范措施 起重作业必须坚持“十不吊”,起重作业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案例 3: 一、 事故经过 2001.1.8 日,某钢铁公司炼钢厂转炉检修,从事拆运吸尘管道(管道长 10.85 米,总重 8.27 吨)作业,铆工刘某、起重工刘某确认管道吊耳并估算重量为 4 吨左右,选择 2 吨倒链一个及ф15.5mm 钢丝绳分别栓挂在管道东西两侧的吊 耳上,10:40 左右,4#天车司机滕某在生产科副科长张某指挥下,在管道自 转 90 度情况下,将 4#天车开到西侧 2#混铁炉处,此时,吊装用的倒链和钢 丝绳突然断裂,管道坠落至 2#混铁炉过桥上,将正在 2#混铁炉过桥上工作的 张某(男,30 岁,高中,混铁炉班长)击中头部,当场死亡,同一起作业的 许某受轻伤。 二、 事故原因 A、吊索具严重超负荷,没有采取防止物体自转措施。 B、天车工对 2#混铁炉出铁口前作业人员的位置确认失误。 三、 防范措施 起重操作必须规范作业,必须履行全部安全确认手续。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9.5 KB 时间:2025-10-29 价格:¥2.00

各类专项应急预案-洪涝灾害的应急处置

洪涝灾害的应急处置 由于长时间、大面积降雨或者冰雪融化以及江河湖泊堤坝溃决等原因,致使单位时间内单位 截面上的水流流量突然增大,超出水道的天然或人工限制界限的异常高水位水流,称之为洪 水,而由此造成的灾害叫洪涝灾害。 一、洪涝灾害的特点及危害 (一)洪涝灾害的类型 造成洪涝灾害的主要原因就是洪水。洪水可分为河流洪水、湖泊洪水和风暴潮洪水等。其中 河流洪水依照成因的不同,又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暴雨洪水 这是最常见、威胁最大的洪水,是由较大强度的降雨形成的,简称雨洪。 2.山岳洪水 系指山区溪沟中发生的暴涨暴落的洪水。 3.融雪洪水 主要发生在高纬度积雪地区或高山积雪地区。 4.冰凌洪水 主要发生在黄河、松花江等北方江河上。由于某些河段由低纬度流向高纬度,在气温上升, 河流开冻时,低纬度的上游河段先行开冻,而高纬度的下游段仍封冻,上游河水和冰块堆积 在下游河床,形成冰坝,也容易造成灾害。在河流封冻时也有可能产生冰凌洪水。 5.溃坝洪水 系指大坝或其他挡水建筑物发生瞬时溃决,水体突然涌出,造成下游地区灾害。 (二)我国洪涝灾害的特点 1.季节性 我国地处欧亚大陆的东南部,跨热带、亚热带和温带三个气候带。最基本、最突出的气候特 征是大陆性季风气候,降雨量有明显的季节性变化。这就基本决定了我国洪水发生的季节规 律。 2.类似性 近 70 中,全国发生了多次特大洪水,在历史上都可以找到与其成因和分布极为相似的特 大洪水。 3.普遍性 我国地域辽阔,自然环境差异很大,具有产生多种类型洪水和严重洪水灾害的自然条件和社 会经济条件。 4.区域性 我国洪水灾害以暴雨成因为主,而暴雨的形成和地区关系密切。 5.破坏性 我国主要江河全径流总量中的2/3都是洪水径流,降雨和河川径流的内分配也很不均匀, 洪水威胁严重。 6.可防御性 虽然人类不可能彻底根治洪水灾害,但通过多种努力,可缩小洪水灾害的影响程度和空间范 围,减少洪灾损失,达到预防目的。 (三)洪涝灾害的危害性 1.洪水涉及地域广 我国受洪涝灾害威胁的地区总面积达 73.8 万平方千米,耕地 5 亿亩 1 亩=666. 66 平方米。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嫩江、辽河等八大江河的周边地区均受洪涝灾害 的严重威胁。1998 夏季发生的长江全流域和东北松花江、嫩江流域特大洪水,全国 29 个 省(区、市)均不同程度遭受洪涝灾害,受灾面积 3.18 亿亩,成灾面积 1.96 亿亩,受灾人口 2.23 亿人,历史上罕见。 2.水灾人员伤亡重大 洪涝灾害往往造成江、河、水库堤坝溃决,造成遍地汪洋、堤坝溃决时,水量大,水势凶猛, 往往导致大量城乡居民因无法及时逃生而遇难。 3.洪涝灾害经济损失大 洪涝灾害造成粮食大量减产,甚至绝收;冲塌房屋,吞没财产;工矿企业单位被淹,被迫停 产停业;毁坏铁路、公路和城镇基础设施;破坏水利设施等。 4.道路桥梁损坏,交通中断 洪涝灾害造成铁路、公路以及桥梁等毁坏,使地面交通基本陷于瘫痪,直接影响政治、经济 以及人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5.破坏性强,引发次生灾害 洪涝灾害还常常伴随泥石流、滑坡、山崩,以及化工设施毁坏后所发生的化学事故和灾后出 现的瘟疫,饥荒等次生灾害,使灾情趋于复杂化、扩大化。 6.抗洪排险,救援困难 由于洪涝灾害涉及地域广、受灾人数多、灾害周期长,道路交通、通信中断等,给救援工作 带来了极大困难。 二、洪涝发生时的个人防护 水灾发生时,除了因为溺水急性窒息致死外,很多人是由于遭受洪水浸泡或饥寒交迫,肌体 抵抗力急剧下降,因此被冻死、饿死、累死。 (1)在洪水到来之前,按照预先选择好的路线撤离易被洪水淹没的地区,前往政府避难处所。 特别注意将老人、儿童转移到安全地带并妥善安置好。避难所一般应选择在距家最近、地势 较高、交通较为方便处,卫生条件较好,最好有干净用水和能排污水的设施,与外界可保持 良好的通信讯、交通联系。 (2)洪水到来之前,要关掉煤气阀和电源总开关,以防电线浸水而漏电失火、伤人。时间允 许的话,赶紧收拾家中贵重物品放在楼上,如时间紧急,可把贵重物品放在较高处,如桌子, 柜子或架子上,以免水浸。 (3)在洪水到来之前,要采取必要的防御措施,首先要堵塞门的缝隙,如旧地毯、旧毛毯都 是理想的塞缝隙的材料,还要在门槛外堆放沙袋,以阻止洪水涌人。为防洪水涌入屋内,首 先要堵住大门下面所有空隙。最好在门槛外侧放上沙袋。沙袋可以自制,以长 30 厘米,周 长 15 厘米最好,也可以用塑料袋塞满沙子、泥或碎石,添充沙袋。如预料洪水会涨得很高, 那么底层窗槛外也要堆上沙袋。如没有适合材料,可用旧地毯塞住缝隙。 (4)如果来不及转移,也不必惊慌,可向高处(如结实的楼房顶、大树上)转移,等候救援人员 营救。如果洪水来势凶猛,已来不及撤离时,可爬上屋顶、墙头或附近的大树上,等候救援。 但土墙、干打垒住房或泥缝砖墙住房,经水一泡随时都有坍塌的危险,只能用做暂时的避难 场所,再想别的办法逃生。 (5)如果洪水不断上涨,在短时间内不会消退时,应在楼上贮备一些食物及必要的生活用品, 如饮水、炊具、衣物等,如果没有轻便的灶具,可以改吃干粮充饥。还要携带火柴或打火机, 必要时用来生火。 (6)如果有可能,可吃些高热量食品,如巧克力、饼干等,喝些热饮料,以增强体力。避难时, 应携带好必备的衣物以御寒,特别要带上必需的饮用水,千万不要喝洪水,以免传染上疾病。 (7)如果水灾严重,水位不断上涨,就必须自制木筏逃生。任何人水能浮的东西,如床板、 箱子、柜、门板等,都可用来制作木筏。如果一时找不到绳子,可用床单、被单等撕开来代 替。但须注意,不到万不得已不要用这种办法。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5 KB 时间:2025-11-26 价格:¥2.00

小微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全套-4.高温中暑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冲压件厂高温中暑人身伤亡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示例 1 事故特征 1.1 高温中暑的起因 1.1.1 高温作业、夏天露天作业,当作业人员在高温(一般指室 温超过 35℃)环境中,或炎夏烈日曝晒下从事一定时间的劳动,且无 足够的防暑降温措施.体内积蓄的热量不能向外散发,以致体温调节发 生障碍.如过多出汗,身体失去大量水分和盐分,很容易引起中暑。 1.1.2 在同样的气温条件下,如伴有高湿度和气流静止,更容易 引起中暑。此外,带病工作、过度疲劳、睡眠不足、精神紧张也是高 温中暑的常见诱因。 1.2 高温中暑的类型 高温中暑起病急骤,大多数患者有头晕、眼花、头痛、恶心、胸 闷、烦躁等前驱症状。按病情的程度和表现特点,中暑一般分为三类: 1.2.1 先兆中暑,表现为大量出汗、口渴、头晕、耳呜、胸闷、 心悸、恶心、四肢无力等症状。体温正常或略有升高,一般不超过 37.5 ℃,如能及时离开高热环境,经短时间休息后症状即可消失; 1.2.2 轻度中暑,既有先兆中暑症状,同时通常表现为体温在 38.5 ℃以上,有面色潮红、胸闷、皮肤灼热等现象,并有呼吸及循环衰竭 的早期症状,如面色苍白、恶心、呕吐、大量出汗、皮肤湿冷、血压 下降和脉搏细弱而快等。轻度中暑者经治疗后,一般 4~5 小时内可恢 复正常; 1.2.3 重度中暑,大多数患者是在高温环境中以突然昏迷起病。 此前患者常有头痛、麻木与刺痛、眩晕、不安或精神错乱、定向力障碍、 肢体不随意运动等,皮肤出汗停止、干燥、灼热而绯红,体温常在 40 ℃以上。 1.3 高温中暑的危害 1.3.1 高温作业、夏天露天作业环境中发生的中暑一般为具有热 射病症状特点,由于高温环境中从事体力劳动的时间较长,身体产热 过多,而散热不足,导致体温急剧升高。发病早期有大量冷汗,继而 无汗、呼吸浅快、脉搏细速、躁动不安、神志模糊、血压下降,逐渐 向昏迷伴四肢抽搐发展;严重者可产生脑水肿、肺水肿、心力衰竭等。 1.3.2 在室内通风差和室外设备的安装和维修、露天施工,以及 在煤仓、锅炉、汽机房及输煤皮带等高温场所发生的高温中暑,尤其 是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中暑,会产生高处坠落等二次伤害的危险。 1.4 高温中暑的救治原则 1.4.1 中暑的救治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抢救是否及时,如能及 时发现及治疗先兆中暑,完全可以防止中暑的发生及发展。 1.4.2 高温中暑的救治原则是及时发现、就地处理、尽快抢救、 预防为主、严防中暑后二次伤害。 2 应急组织与职责 2.1 高温中暑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组 长:XXXX(厂长助理) 副组长:XXXX(生产科长) 成 员: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1 KB 时间:2025-11-28 价格:¥2.0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002 建筑施工岗位现场处置方案汇编

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 作业名称 脚手架搭拆 作业对象 架子工 危险等级 较大 主要危害因素 1、人的因素:①身体健康状况异常或从事禁忌作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以及不 适于高处作业的人搭设脚手架,架子工无上岗证。②冒险心理:架子工酒后作业、疲劳作业、 冒险蛮干。③操作错误:违章作业,未按操作规程施工。 2、防护缺陷:未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未正确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带, 穿防滑鞋。 3、运动物伤害:坠落物伤害,放在脚手架上的扣件、钢管、脚手板不牢导致的物体打击等。 4、未按方案搭设脚手架。 易发生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坍塌 岗位操作注意事项 1、架子工必须经过专业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2、进场需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上班必须进行班前教育,讲解当日施工注意安全 事项,按规定着装,正确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在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并高挂低用, 穿防滑鞋。 3、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及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结合 JGJ130-201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的安全技术规范》来搭设。 4、遇高温、大雨、大雪、大雾、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高处露天作业。 需穿戴的劳动防护 用品 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反光马甲等 应急处置措施 1、 当事故发生时,立刻向项目安全总监或现场负责人报告事故情况并立即抢救伤员。 2、 对危险区域人员应紧急疏散、严禁围观,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3、伤者轻微的体外创伤不需要缝合的,可用生理盐水进行清洗,用酒精进行消炎,敷上消 炎药,进行包扎即可,伤口出血在专业医护人员到来前,可先按照进场教育时学习的止血法 进行止血,。 4、如遇骨折等严重情况,为了避免二次伤害,严禁挪动伤者,听从项目部应急小组人员安排, 及时妥善就医。 5、对受伤昏迷的者情况允许先采取人工呼吸,以待专业医生救治。 电话报告:安全管理人员:微信公众号:每日安全生产 主要负责人: 安全警示标志 告知人:(签名) 接受人:(签名) 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 作业名称 模板支架搭拆 作业对象 木工 危险等级 一般 主要危害因素 1、人的因素:①身体健康状况异常: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以及不适于高处作业的 人搭设模板支撑架。②冒险心理:木工工酒后作业、疲劳作业、冒险蛮干。③操作错误:违 章作业,未按操作规程施工。 2、防护缺陷:未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未正确佩戴安全帽、未佩戴安全带,穿防滑鞋。 3、运动物伤害:坠落物伤害,放在模板架上的扣件、短钢管、山型卡,快捷加固件、螺杆、 模板等不牢导致的物体打击等。 4、未按专项施工方案搭设模板支架(立杆间距、扫地杆、步距、剪刀撑等尺寸要求)。 易发生事故类型 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坍塌 岗位操作注意事项 1、必须接受项目部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上班必须按规定着装,正确使用个人安全防护用品,在高处作业时必须系好安全带,穿 防滑鞋。 3、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按照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结合各种型式脚手架的安全技术 规范来搭设。 4、遇高温、大雨、大雪、大雾、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高处露天作业。 需穿戴的劳动防护 用品 安全帽、安全带、防滑鞋等。 应急处置措施 1、 当事故发生时,立刻向项目安全总监或现场负责人报告事故情况并立即抢救伤员。 2、 对危险区域人员应紧急疏散、严禁围观,防止二次事故发生。 3、伤者轻微的体外创伤不需要缝合的,可用生理盐水进行清洗,用酒精进行消炎,敷上消 炎药,进行包扎即可,伤口出血在专业医护人员到来前,可先按照进场教育时学习的止血法 进行止血,。 4、如遇骨折等严重情况,为了避免二次伤害,严禁挪动伤者,听从项目部应急小组人员安排, 及时妥善就医。 5、对受伤昏迷的者情况允许先采取人工呼吸,以待专业医生救治。 电话报告:安全管理人员:微信公众号:每日安全生产 电话 主要负责人: 电话 安全警示标志 告知人:(签名) 接受人:(签名)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750 KB 时间:2025-11-30 价格:¥2.00

液氮储罐泄露应急预案

*****有限公司 液氮储罐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一)基本情况 1、******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郭亮中路****号,液氮储罐位于厂内 11a 厂房门口,设有 30m ³液氮储罐一个。气体通过管道输送到车间生产岗位用气,大大降低了使用风险和成本。 表 1:主要的危险化学品原材料名称及储蓄量 序号 原材料名称 存放地点 储量 1 液氮 罐区内 30 立方 我公司提供的原料气为不燃惰性气体,在使用及储存过程中不会发生燃烧或火灾,如果 遇到自然灾害或操作失控,有可能出现大量低温液体泄漏,造成密闭空间内人员窒息、冻伤 等较严重的安全事故。 (二)危险目标及其危险特性、对周围的影响 目标 编号 危险 目标 名称 危险特性或状态 危险后果及影响 预防扑救措施 1 液 氮 1、-196℃无色、无味惰性气体。 2、不燃、无毒。 1、泄漏会造成严 重冻伤。 2、造成空气中氧 含量低于 18%会造 成窒息。 1、操作时佩戴防冻 防护用品。 2、大量泄漏时佩戴 正压式呼吸器。 2 罐 区 3、卸液软管连接不牢固或残旧,引起低 温液体泄漏。 4、贮罐压力超过 1.68MPa,引起安全阀 泄漏。 5、安全阀失灵,引起贮罐超压爆炸。 1、低温气体泄漏 造成人身冻伤。 2、引起贮罐超压 爆炸。 1、严格按槽车卸液 操 作 规 程 进 行 作 业; 2、安全阀定期送 检。 (三)事故发生应采取的处理措施 1.一般工艺管道破裂和阀门密封部位泄漏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 1.1 迅速查明泄漏点,立即关闭泄漏点两端管线上的阀门和与该管线相接的每个储罐阀 门,把气源切断。 1.2 禁止一切车辆和人员在附近逗留。同时派人员向单位负责人和设备厂家报告发生泄 漏的具体情况及正在采取的措施。 1.3 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到现场组织人员进行处理,停止一切作业活动。撤离无关 人员,并安排专人对已关闭的储罐阀门进行监控。 1.4 泄漏点环境的气体经检验合格后,拆卸泄漏的管道,移至安全地点,由工程人员将管 道泄漏点焊接修补,如无法焊接修补的直接更换,阀门或密封垫应同时更换。 2.与罐体直接相连的阀门、法兰密封处、管件出现外泄漏时的应急抢救方案 2.1 用湿棉被包住泄漏点,用水对其进行喷射冷却,使之冻成冰坨,以减少泄漏。 2.2 视贮罐内液体的量确定是否需要转移罐内液体,如果液位较低无转移价值可先用泵 尽量打低贮罐内液体,剩余气体排入回收缓冲罐,或者直接排空。 2.3 经检测符合安全标准后,对损坏的阀门、垫片用相同型号的产品更换,对损坏的管 件予以修复。 2.4 在抢救中,若泄漏量很大,无法控制事故,应迅速疏散生产区内所有人员,扩大警戒 线,立即报警 119,通知设备厂家到场处理。 3 罐车装卸台处发生险情的应急抢险方案 罐车装卸台处的险情一般是装卸连接管线或阀门出现泄漏事故,其抢险方案可参照上述 第 1 款的内容。在罐车装卸中,管线出现泄漏时: 3.1 立即关闭罐车紧急切断阀和手动阀门,停止所有充装作业,停运机泵,关闭所有相关 的阀门。 3.2 立即指挥人员设置封闭进入标志,不准无关人员、车辆进入泄漏区。 3.3 总指挥和抢险救灾人员到达现场后,现场交由总指挥控制指挥。 3.4 安全技术人员及消防抢险人员,进入泄漏区必须配戴空气呼吸器,防止由于空气中 氧含量降低导致窒息。 3.5 启动消防水泵喷淋泄漏点。 3.6 同时,立即报警 119。 4 抢险抢修工作的要求 4.1 抢险抢修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工作服装,戴好防护帽、防冻手套、护目镜和空 气呼吸器。 4.2 熄灭站内一切火种和火源,周围禁止一切车辆行驶。 4.3 抢救时必须使用防爆工具,要避免金属物品的相互碰撞,不要乱扔物品。需照明时要 使用防爆灯具。 4.4 抢险抢修人员要听从统一指挥,不得蛮干,尽快处理。 4.5 如有紧急情况,立即拨打“119”报警,请求支援。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1 KB 时间:2025-12-16 价格:¥2.00

安全全套资料-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 (2007 11 月 30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公布,2015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 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 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 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 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 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 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六)关闭; (七)拘留; (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 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 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 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 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 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2.9 KB 时间:2026-01-19 价格:¥2.00

安全全套资料-11-11.机械伤害事故应急演练记录

机械伤害事故应急演练记录 一、演习目的: 为了使员工熟悉一旦发生机械伤害事故所应采取的人员救援措施,提高 员工紧急避险和应变能力。 二、演习时间:2021 6 月 16 日 15:00 三、演习地点: ***车间 四、组织部门:生产部 五、演练课题:机械伤害事故应急救援 六、参演部门及参演人员: 参演部门:生产车间全体人员 七、事故假设:****车间摇臂钻床操作人员受伤 八、演习经过: 1、2021 6 月 16 日下午 15 点 00 分,***车间操作工***在操作摇臂 钻床时,因为违反钻床的操作规程,在不停钻床的情况下处理故障,而且 是戴着手套在旋转部位操作,导致手指被机器绞碾,附近操作工***听到一 声惨叫看到这一紧急情况后,立即关闭钻床电源,并大声通知附近其他人 员,班长***得知情况后立即向生产部经理报告,生产部经理立即命令应急 抢险人员迅速赶到事发现场抢救伤员,保护现场。 2、公司安全员拨打“120”急救电话,安排就近的医院准备救援。 3、15 点 5 分所有应急救援成员赶到事发现场。 4、15 点 6 分应急车辆及物资到达事发现场。 5、现场情况:受伤人员的手指被绞伤,立即“120”急救车将伤员送 往当地医院进行医治。 6、15 点 25 分由模拟“120”急救车载伤者离开演练公司,去医院治疗。 7、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恢复正常的作业条件 8、演习结束。 九、演练效果评价: 这次机械伤害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达到所期望的结果: 1、现场工作人员能够在第一时间内向应急领导小组汇报事故情况,大 致说明事故地点、人员、程度、需要何种救助。 2、现场的自我救助及时,急救药箱在现场存放(内有创可贴、医用棉 签、纱布、酒精、医用胶布),应急救援车辆赶到现场配合及时;抢救过程 中能够迅速将伤员以正确的方法运至救援车并紧急赶往医院救治。 3、演练的整个过程能够按照应急预案有序进行。应急参演人员沉着冷 静、反映迅速、措施得当、动作较为熟练,能够听从现场指挥。由于准备 充分、组织到位、措施得力、人员到位,本次演练基本收到了预期效果。 4、通过此次演练,员工更深刻了解了机械伤害事故的危害性和进行预 演的必要性。 二、在此次演习中发现的不足: 1、部分应急人员包扎技能掌握不够熟练,影响了对受伤人员伤口的处 理效果,未能从思想上将这次演练当成实战救援,应急意识还应进一步提 高。 2、伤员假定伤情是手指断裂受伤出血,并且可能骨折。事后检查急救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4 KB 时间:2026-01-21 价格:¥2.00

安全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2016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2016 ) (2016 7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 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6〕80 号)公布)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不涉及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统计、联网直报(以下简称“归 口直报”)。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特殊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和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确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形式,实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归口直报。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本级,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 营单位报告和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依据本办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进行统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时限要求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填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分类统计。没有造 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 100 万元(不含)的生产安全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开展。 经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进行统计核销。 (一)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 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 (二)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结案认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 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 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 第七条经调查(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认定不属于生 产安全事故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结论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并在本级政 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 7 日。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的统计核销建议有异议、 意见的,应在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没有收到任何反映,视为公示无异议),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予以统计核销,并将相关信息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 关媒体上公开,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 1 。 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事故统计核销情况说明(含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意见及处理情况)、 调查认定意见(事故调查报告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及其 相关证明文件等。 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备案核销的事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要求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复核,并在指定时限内反馈核 查结果。 第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填报单位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及时补充完善或修正已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补报经查实的瞒报、谎报的生产安 全事故信息,及时排查遗漏、错误或重复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第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各地区实际,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 归口直报制度,进一步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的方式、内 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修正制度,运用抽样 调查等方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核查工作,定期修正并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 通报统计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 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和统计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安监总厅 统计〔2015〕111 号)同时废止。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3.4 KB 时间:2026-01-21 价格:¥2.00

安全全套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 ) (2008 1 月 8 日经建设部第 14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8 1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设部令第 166 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 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 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 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 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 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 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 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 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 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 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 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 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 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 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 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 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 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1 KB 时间:2026-01-22 价格:¥2.00

安全全套资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14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14 ) (2014 6 月 3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 号)公布) 一、总则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 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和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 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 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 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 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 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 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 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七)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可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安监总管四〔2014〕17 号)开展创建,其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证书样式见附件 5, 牌匾式样见附件 6),也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办法,开展创建。鼓励地方根据实际, 制定小微企业创建的相关标准。 (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 告、颁发证书和牌匾。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实行自愿申请评审。 ( 九 ) 企 业 应 通 过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http://aqbzh.chinasafety.gov.cn)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样式见附件 1)等工作。 二、企业自评 (一)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 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 (二)企业应每进行 1 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 (三)每自评报告应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三、评审程序 (一)申请。 1.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在上报自评报告的 同时,提出评审申请。 2.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评审之日的前 1 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行业评定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 条款执行。 3.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位置,原则上控制在本行业企业总数的 1%以内; (2)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自查自改自报,达到一类水平; (3)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预测预控体系; (4)建立并有效运行国际通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事故调查统计分析方法; (5)相关行业规定的其他要求; (6)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推荐意见。 (二)评审。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 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相应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并说明理由。 2.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将符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1 KB 时间:2026-01-24 价格:¥2.00

安全全套资料-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 ) (2010 12 月 1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6 号公布,2015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 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 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 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 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 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 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 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 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 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 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 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 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 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7.3 KB 时间:2026-01-29 价格:¥2.00

小微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全套-4.高温中暑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方案

冲压件厂高温中暑人身伤亡事故现场处置方案示例 1 事故特征 1.1 高温中暑的起因 1.1.1 高温作业、夏天露天作业,当作业人员在高温(一般指室 温超过 35℃)环境中,或炎夏烈日曝晒下从事一定时间的劳动,且无 足够的防暑降温措施.体内积蓄的热量不能向外散发,以致体温调节发 生障碍.如过多出汗,身体失去大量水分和盐分,很容易引起中暑。 1.1.2 在同样的气温条件下,如伴有高湿度和气流静止,更容易 引起中暑。此外,带病工作、过度疲劳、睡眠不足、精神紧张也是高 温中暑的常见诱因。 1.2 高温中暑的类型 高温中暑起病急骤,大多数患者有头晕、眼花、头痛、恶心、胸 闷、烦躁等前驱症状。按病情的程度和表现特点,中暑一般分为三类: 1.2.1 先兆中暑,表现为大量出汗、口渴、头晕、耳呜、胸闷、 心悸、恶心、四肢无力等症状。体温正常或略有升高,一般不超过 37.5 ℃,如能及时离开高热环境,经短时间休息后症状即可消失; 1.2.2 轻度中暑,既有先兆中暑症状,同时通常表现为体温在 38.5 ℃以上,有面色潮红、胸闷、皮肤灼热等现象,并有呼吸及循环衰竭 的早期症状,如面色苍白、恶心、呕吐、大量出汗、皮肤湿冷、血压 下降和脉搏细弱而快等。轻度中暑者经治疗后,一般 4~5 小时内可恢 复正常; 1.2.3 重度中暑,大多数患者是在高温环境中以突然昏迷起病。 此前患者常有头痛、麻木与刺痛、眩晕、不安或精神错乱、定向力障碍、 肢体不随意运动等,皮肤出汗停止、干燥、灼热而绯红,体温常在 40 ℃以上。 1.3 高温中暑的危害 1.3.1 高温作业、夏天露天作业环境中发生的中暑一般为具有热 射病症状特点,由于高温环境中从事体力劳动的时间较长,身体产热 过多,而散热不足,导致体温急剧升高。发病早期有大量冷汗,继而 无汗、呼吸浅快、脉搏细速、躁动不安、神志模糊、血压下降,逐渐 向昏迷伴四肢抽搐发展;严重者可产生脑水肿、肺水肿、心力衰竭等。 1.3.2 在室内通风差和室外设备的安装和维修、露天施工,以及 在煤仓、锅炉、汽机房及输煤皮带等高温场所发生的高温中暑,尤其 是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中暑,会产生高处坠落等二次伤害的危险。 1.4 高温中暑的救治原则 1.4.1 中暑的救治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抢救是否及时,如能及 时发现及治疗先兆中暑,完全可以防止中暑的发生及发展。 1.4.2 高温中暑的救治原则是及时发现、就地处理、尽快抢救、 预防为主、严防中暑后二次伤害。 2 应急组织与职责 2.1 高温中暑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组 长:XXXX(厂长助理) 副组长:XXXX(生产科长) 成 员: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1.5 KB 时间:2026-02-03 价格:¥2.00

安全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 ) (2009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9 6 月 1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 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 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 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 24 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 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 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 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 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 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 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 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 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 报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 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先 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第十条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 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4.9 KB 时间:2026-02-06 价格:¥2.00

安全全套资料-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 ) (2009 4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8 号发布,2012 7 月 17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21 号《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 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 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 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 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 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 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 报公安部备案。 第七条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分工 负责调查,相关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县级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负责实施的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指定。 第八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 督和指导。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火灾。 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 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具有管 辖权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加调查; 涉嫌放火罪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一)有人员死亡的火灾; (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 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和单位发生的社会影响大的火灾; (三)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 第十一条军事设施发生火灾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调查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部消防局调派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协助。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二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 (一)没有人员伤亡的; (二)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 (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四)没有放火嫌疑的。 前款第二项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报公安部备案。 第十三条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并按照下列程序实 施: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8.6 KB 时间:2026-02-11 价格:¥2.00

安全全套资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9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9 ) (2013 1 月 16 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9 2 月 18 日《国家市 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2019 第 8 号〕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考核 工作。 作业人员的具体作业种类与项目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种类与项目》(以下简称《项 目》)规定。 第三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先经考试合 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 相应的工作。 《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 4 。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 规定及时办理证件延续(本规则简称复审)。 第四条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考 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定考试机构及其考试基地。 《项目》中 A1、A2、A6、A7、G6、R3、D2、D3、S1、S2、S3、S4、Y1、F1、F2 管 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的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含地区范围,下同)、考试基地及考点,由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且公布;其他项目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考试基地及考点,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并且公布。 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的发证部门为考试所在 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 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发证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 第五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其他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 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 分合格。具体的考试方式、内容、要求 以及对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考核大纲或者细则 (以下统称考核大纲)执行。 第六条考核大纲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适用范围; (二)名词术语(需要时); (三)作业人员所需的培训和实习时间; (四)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和特殊要求; (五)理论考试的范围和基本内容,以及理论考试中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安全知识、 法规知识等所占的比重; (六)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具体考试内容,包括项目(科目)、方法和合格指标; (七)考试机构人员、场地、设备设施条件及满足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能力要求。 第七条作业人员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 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八条《作业人员证》有效期内,全国范围有效。持有《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以下简 称持证人员)经用人单位雇(聘)用后,其《作业人员证》应当经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雇主)或者其授权人签章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在该用人单位作业。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九条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质,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少于 3 人; (二)具备满足考试需要的基地,根据实际需要在一定地区范围内设立的分考点,也必 须与基地相应项目条件一致; (三)建立考试质量保证体系和考场纪律、监考考评人员守则、保密、考试管理、档案 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并且能有效实施; (四)根据相应考核大纲,制订考试作业指导书,明确理论考试的范围和实际操作技能 考试的具体项目(科目)以及合格指标; (五)按照理论知识考试“机考化”的原则配置资源和考试软件,并且满足相应考核大纲 所要求的场所、设备设施条件和能力;考核大纲要求实际操作技能考试采取实物化(模拟化) 的,应当具备考试实物化(模拟化)的条件; (六)具有满足考试需要的专、兼职的监考、考评人员,配备考试机构技术负责人和各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7.7 KB 时间:2026-02-11 价格:¥2.00

安全全套资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 ) (2012 1 月 30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公布,2015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 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 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 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 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 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 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 目。 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 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 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 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 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 单位实施。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 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 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 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 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九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 KB 时间:2026-02-12 价格:¥2.00

安全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11 4 月 22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5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 4 月 22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 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 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 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 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 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 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 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 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 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 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 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 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物流仓储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 KB 时间:2026-02-14 价格:¥2.00

安全生产资料-7174 科技园区防汛应急预案

金日科技园防汛应急预案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汛期暴雨对园区业主正常生活带来的影响,保护楼宇设施及公共设备设 施的正常、安全使用,结合园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应急防汛工作实行防汛领导小组指挥、值班领导负责制,发生汛情后,正常工作时间由防 汛小组指挥处理,休息时间由值班最高领导组织处理,按照统一指挥、分部门负责的原则,并 及时通报相关领导,确保防汛目标的实现。 二、组织机构: 成立防汛工作领导小组: 总指挥:李双艳 成员:、王学玉,马志兵,李然,丁宇,刘晓东,张洁,王卫华 三、各岗位职责及责任人: (一)、防汛指挥小组: 组长:李双艳 全面负责防汛工作的组织指挥。 (二)、防汛物资管理小组: 组长:王学玉 组员:梁广 负责各类防汛物资的合理分布和管理,确保满足汛期抢险使用。防汛物资库房钥匙由中控 室保存。 (三)防汛信息小组: 组长:丁宇 组员: 韩连政 王建文 负责防汛信息的收集、传达以及结果的跟踪。雨天信息应及时传达到总指挥,由总指挥根 据情况安排实施防汛应急预案。防汛信息小组负责防汛抢险各部门信息的传递与沟通,下达防 汛领导小组的指令。 (四)防汛技术设备小组: 组长:马志兵 组员: 纪雪岩 裴春光 负责保证防汛用电的正常供应,确保园区排水畅通,排污泵处于良好状态,雨水沟出口排 水的畅通,必要时负责组织动力排水。 雨季期间(6、7、8、9 月) ,每月检查一次园区雨水管线,确保园区雨水管线畅通。雨水管 线责任人雨天时应巡视园区路面是否积水,排水是否畅通,如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报客服部 (白天)中控室(夜间);雨水沟如出现排水不畅,园区路面积水,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疏通避 免雨水倒流。根据大雨暴雨天气预报情况增加项目住宿人员以备抢险。 (五)清洁安置小组 组长:李然 副组长:李莉 组员:刘春芳 韩国芹 付贵兰 尚明花 兰印芳 孙淑新 负责楼宇大堂、电梯前厅、设备用房、地下室等处渗漏雨水的吸水、清洁工作,最大限度 的保证公共区域设备设施、各类财产不受损失,并向各业主进行信息同步通报及应急安置疏导。 (六)、应急作战小组: 组长:刘晓东 副组长: 王卫华 组员:翟义国 陈青县 左杰 负责汛期紧急情况时的抢险工作,听从防汛工作领导小组的抢险指令,服从防汛现场指挥 兼抢险作战小组组长统一指挥。 四、防汛物资准备:根据颐园实际情况需配备以下物资。 1、污水泵 1 台(220V 一台); 2、软水管 40 米; 3、铁锹:10 把; 4、镐:2 把; 5、铁丝(14 号):2 公斤; 6、铁桶(掏水用)5 只; 7、强光手电:3 个; 8、雨衣:5 件; 9、雨靴:5 双; 10、防汛用沙; 11、吸水用品(锯末子等物资) 五、汛期前准备工作: 1、防汛信息责任人 6 月 6 日前完成园区雨水管线检查; 2、防汛工作物资责任人 6 月 10 日前将防汛物资准备就绪; 3、防汛技术设备责任人 5 月 31 日前检查所有地下室排污泵,确保地下室排水畅通; 4、6 月份第一周一周项目进行防汛预案的培训;6 月份第二周组织防汛演习; 六、雨天防汛工作安排 1.接到管委会或者北京市暴雨预警,防汛人员人员必须 24 小时开机,保证工作联 系畅通。 2.雨季期间必须有防汛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驻园区值班。 3.接收市政/管委会的大雨/暴雨预警。  物资小组必须保证物资可以顺利供应。  防汛信息小组,必须保证有巡检人员在岗,在达到中雨时,通报各个部门准备防洪。 1. 查看各楼顶雨水篦子是否畅通。 2. 道路雨水篦子是否通畅。 3. 户外电力系统是否防雨,不引发漏电。  防汛技术设备小组。 1. 污水泵和户外接入电力系统是否可运行。是否有安全隐患 2. 进行电力系统开停,电梯系统开停,水泵排污。 3. 至少留有 1 人值班  清洁安置小组 1. 通报园区各单位做好防雨漏水提示,重点单位(经常漏雨或户外有货物的客户),需 要电话提醒。其他客户提醒关好门窗,重要物资文件远离窗户与地面。 2. 保洁在屋面经常漏雨处,放置水桶等物资,顶层企业单位建议值班。无值班单位尽可 能将单位钥匙交于物业保存代为巡查。不交钥匙不负责巡查。 3. 通知赛普排水地下室污水井积水和相关材料。  应急作战小组 1. 确认防汛物资位置与数量,沙袋抢险工作,疏通管道,保护财产安全。 2. 至少有 3 人能够在 2 小时内回到园区进行应急工作。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9 KB 时间:2026-02-15 价格:¥2.00

生产管理文件集合-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表(DOC 19页)

表 1: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审查表 企业名称: 审核人: 审核日期: 关键项 18 项;重点项 32 项;一般项 90 项,共 140 项。 审查条款 审查项目 审查项目 的重要性 审查 人员管理部分 4.1.1.技术人员。 检查技术人员学历 所生产的保健食品 物学、食品科学和 识。 1.1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具有与所生产 的保健食品相适应的具有医药学(或生物 学、食品科学)等相关专业知识的技术人 员和具有生产及组织能力的管理人员。专 职技术人员的比例应不低于职工总数的 5 %。 2.专职技术人员的比例。 检查企业职工档案 事保健食品生产 低于 5%。 1.2 主管技术的企业负责人必须具有大专 以上或相应的学历,并具有保健食品生产 及质量、卫生管理的经验。 企业主管技术负责人的资格资历。 检查主要负责人学 业学历;察看该负 上从事保健食品管 4.3.1.企业生产部门负责人的资格资历。 是否专职,其学历是否为与所从事的生 产要求相适应的大专以上或相应的学 历。4.3.是否专 检查项目职,其学历是否为与所从事的 品质管理相适应的 4.3.3 能否按保健食 品 GMP 的要求组织生产,有能力对保 健食品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实际问题作 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4.3.4 能否按保健食品 GMP 的要求组织 进行品质管理,有能力对保健食品品质 管理中出现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 断和处理。 检查该负责人学历 1.3 保健食品生产和品质管理部门的负责 人必须是专职人员,应具有与所从事专业 相适应的大专以上或相应的学历,能够按 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或进行品质管理, 有能力对保健食品生产和品质管理中出 现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2.企业品质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资格资 历。 * 检查该负责人是否 学历证书和相关专 1.企业质检人员的资格资历。 察看质检人员是 书或资质证书。 1.4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有专职的质检 人员。质检人员必须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采购人员应掌握鉴别原料是否符合质量.卫 生要求的知识和技能。 2.采购人员的知识和技能。 查阅记录,看采购 有本岗工作经验。 1.5 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卫生法规教 育及相应技术培训,企业应建立培训及考 核档案,企业负责人及生产、品质管理部 门负责人还应接受省级以上卫生监督部 门有关保健食品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 1.卫生法规教育及相应技术培训;从业 人员培训及考核档案。 ** 1.检查企业从业人 录; 2.企业是否有从业 审查条款 审查项目 审查项目 的重要性 审查 证书。 2.企业负责人及生产、品质管理部门负 责人的资格资历。 * 检查企业、生产、 上卫生监督部门培 1..6 从业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 康证明后方可上岗,以后每须进行一次 健康检查。 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 * 现场随机抽查企业 其是否有效的健康 明,即为本项不符 1.车间内从业人员衣着情况。 查看车间内从业人 作服、帽、靴、鞋 不露于帽外,有否 所。 2.直接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接触的人员 穿戴。 查看直接与原料、 是否戴耳环、戒指 浓妆、染指甲、喷 3.从业人员双手的保洁。 查看从业人员在接 用餐后,是否洗净 4.车间内工作人员的行为。 查看车间内工作人 食物及做其他有碍 1.7 从业人员必须按 GB14881 的要求做 好个人卫生。 5.车间内的个人生活用品。 查看车间内是否存 食品、烟酒、药品 卫生管理部分 1 除虫灭害的管理。 * 1.是否有除虫灭害 2.是否有除虫灭害 3.是否有除虫灭害 4.是否有鼠.蚊蝇等 5.检查是否有杀虫 有一项不符合即为 2 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 * 检查使用有害品是 3 饲养动物的管理。 * 检查厂内是否有不 验动物是否按规定 检查工厂是否有相 (有一项不符合即 2.工厂应按照 GB14881 的要求,做好除 虫、灭害、有毒有害物处理、饲养动物、 污水污物处理、副产品处理等的卫生管理 工作。 4 副产品的管理。 1.检查是否有副产 2.检查是否有专用 库、车辆、工器具 3.检查是否有副产 消毒记录。 原料部分 3.1 保健食品生产所需要的原料的购入、 使用等应制定验收、贮存、使用、检验等 制度,并由专人负责。 1.原料的验收、贮存、使用、检验等制 度的制定。 1.检查是否有原料 验等制度,并检查 2.原料验收、贮存 负责。 3.2 原料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原料的 品种、来源、规格、质量应与批准的配方 及产品企业标准相一致。 1.检查原料符合食品卫生要求情况。 检查原料是否符合 有关标准。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98 KB 时间:2026-02-18 价格:¥2.00

安全全套资料-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已经 2013 2 月 18 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 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 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 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 量不足的空间。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 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 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 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五条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 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 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 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 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 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第十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 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 准备。 第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 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第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 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 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 前 30 分钟。 第十三条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 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 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经检测,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 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五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 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5 KB 时间:2026-02-22 价格:¥2.00

安全全套资料-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2019

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2019 ) 1 总则 1.1 目的 为全面排查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安全管理,系统提升化工园区本质 安全水平,增强化工园区安全应急保障能力,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 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1.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化工园区的安全风险排查治理。 1.3 基本原则 1.3.1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坚持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安全环保的原则,规范化工园区的设立和选址, 严格规划区域功能,优化安全布局,完善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 1.3.2 严格准入,规范管理。 坚持严格准入,严禁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和不成熟工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入 园。坚持一体化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应急保障能力,规范建设和安全管理。 1.3.3 系统排查,重点整治。 全面排查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突出对系统性安全风险的整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避免 多米诺效应,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实现化工园区整体安全风险可控。 2 设立 2.1 化工园区应整体规划、集中布置,化工园区内不应有居民居住。 2.2 化工园区应符合国家、区域、省和设区的市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在城乡总体规划确 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2.3 化工园区的设立应经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负责园区管理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明 确承担园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职责的机构。 3 选址及规划 3.1 化工园区应位于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符合 化工园区所在地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 3.2 化工园区选址应把安全放在首位,进行选址安全评估,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 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留有适当的缓冲带,将化工 园区安全与周边公共安全的相互影响降至风险可以接受。 3.3 化工园区应编制《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化工园区总体规 划》应包含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章节。 3.4 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至少每五开展一次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 评估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 3.5 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依据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相关法规 标准的要求,划定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并报送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3.6 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化工园 区周边土地开发利用,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 足安全风险控制要求。 4 园区内布局 4.1 化工园区应综合考虑主导风向、地势高低落差、企业装置之间的相互影响、产品类 别、生产工艺、物料互供、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等因素,合理布置功能分区。劳动力密 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不得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化工园区内。 4.2 化工园区行政办公、生活服务区等人员集中场所与生产功能区应相互分离,布置在 化工园区边缘或化工园区外;消防站、应急响应中心、医疗救护站等重要设施的布置应有利 于应急救援的快速响应需要,并与涉及爆炸物、毒性气体、液化易燃气体的装置或设施保持 足够的安全距离。 4.3 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应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评估化工 园区布局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对多米诺效应进行分析,提出安全风险防范措施,降低区域安 全风险,避免多米诺效应。 4.4 在安全条件审查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单位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对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与周边企业的相互影响进行多米诺效应分析,优化平面布局。 5 准入和退出 5.1 化工园区应严格根据《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制定适应区 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化工园区产业发展指引》和“禁限控”目录。 5.2 化工园区的项目准入应有利于形成相对完整的“上中下游”产业链和主导产业,实现 化工园区内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

分类:风险评估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7.1 KB 时间:2026-03-10 价格:¥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