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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16 危险性作业许可台账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台 账 台账种类: 危险性作业许可 单位名称:温州市嘉麟表面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台账编号: 16 说 明 一、企业应对下列危险性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种作业可证中应有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安全措施 内容。 一、八大特殊作业: 1、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AQ3021-2008;2、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3022-2008; 3、动土作业安全规范 AQ3023-2008; 4、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AQ3024-2008;5、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6、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规范 AQ3026-2008;7、盲板抽 堵作业安全规范 AQ3027-2008;8、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8-2008。 二、企业应在危险性作业活动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控制措施。 三、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规范现场人员作业行为。 四、企业作业活动的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科学指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五、企业作业人员在进行危险性作业活动时,应持相应的作业可证作业。 六、企业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持相应的作业可证进行监护作业,作业过程不得 离开监护现场。 七、企业应保持作业环境整洁。 八、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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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许可-5.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规定高处作业分级、作业过程安全要求与防护和的管理,减少事故发生。 2 适用范围: 用于公司内从事的高处作业。 3.术语解释 3.1 高处作业 在距坠落高度基准面 2m 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3.2 最低坠落着落点 在作业位置可能坠落到的最低点,称为该作业位置的最低坠落的落点。 3.3 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为确定可能坠落范围(3.4)而规定的相对于作业位置的一段水平距离。 注:可能坠落范围半径的大小取决于与作业现场的地形、地势或建筑物分布等有关的基 础高度(3.6),具体的规定是在分析统计了许多高处坠落事故的案例的基础上作出的, 一般按照工作高度取可能坠落范围半径。 3.4 可能坠落范围 以作业位置为中心,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为半径划成的与水平面垂直的柱形空间。 3.5 坠落高度基准面 通过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 3.6 坠落高度(作业高度) 作业区各作业位置至相应坠落高度基准面(3.5)的垂直距离中的最大值。 3.7 钩锁 带有保险装置的蹄形或椭圆形的连接锁件。 3.8 个人坠落防护系统 防止从作业平面坠落的系统。该系统包括锚固点、连接装置、全身安全带等。 3.9 全身式安全带 能够系住人的躯干,把坠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 全保护装置,包括用于挂在锚固点或救生索上的两根系索。 3.10 救生索 一种柔韧的、固定在两个锚固点之间的垂直或水平的绳索。 3.11 定位装置系统 用于使工作人员在高处作业时能够腾出双手(比如向后倾斜等)进行工作的固定装 置。 4 职责要求 4.1 安全管理员职责 4.1.1 确认作业前安全准备情况,验收高处作业使用的劳动防护用品。 4.1.2 监督、检查作业现场,发现违章及时制止,发现不符合项督促作业车间及时整改。 4.1.3 作业过程监督和应急监督管理;。 4.1.4 向作业车间讲明高处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 4.1.5 协助作业车间开展风险分析、制定安全措施。 4.1.6 为作业车间提供必要的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4.1.7 审查作业车间高处作业安全施工方案。 4.1.8 监督现场高处作业安全,发现违章作业立即制止。 4.2 作业人员职责 4.2.1 作业前,充分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 4.2.2 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及相应对策处理措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规定的要求 进行作业; 4.2.3 对违反本标准强令冒险作业、安全措施不落实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2.4 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不适等情况,应发出信号或及时报告,采取适 当措施并迅速撤离现场; 4.2.5 身体条件不符合高处作业要求的,不能进行高处作业。 4.3 监护人职责 4.3.1 监护人应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具备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的能力,熟 悉应急预案和现场急救方法; 4.3.2 监护人必须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并随时监督检查,发现落实不够或安全措施 不到位,有权提出暂停作业; 4.3.3 监护人应配备必要的救护用具,应全程监督作业活动,严禁离岗,不得做与监护 无关的工作; 4.3.4 认真检查高处作业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器具并符合安全标准,监督施工作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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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许可-4.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确保本公司动土作业施工安全和施工地点的地下设施的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在生产区域内进行的开挖作业的动土作业。 3. 术语和定义 动土作业系指在生产区域内地面、埋地电缆、电信及地下管道区域范围内,以及交 通道路、消防通道上开挖、掘进、钻孔、打桩、爆炸等各种动土作业。 4. 职责 4.1 公司安全环保部是动土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修订本制度。负责审查动 土作业区域的安全条件,负责安排检测地下管网、电缆和监督动土作业的施工情况。 4.2 动土作业部门负责申请办理动土作业票,提出施工区域的安全条件,落实安全措施 和实施安全条款。 4.3 动土区域所在单位负责确认动土条件,并提出安全意见。 5 工作程序 5.1 凡在上述区域内进行动土作业应办理《动土安全作业证》。 5.2 动土作业涉及到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时,应办理相应的作业可证。 5.3 动土作业的危害识别 5.3.1 作业前,针对作业内容,应进行危害识别,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5.3.2 将安全措施填入《动土安全作业证》内。 5.4 动土作业可证由施工单位填写。 5.5 施工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及施工要求,制定施工方案,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经施工单 位现场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审批。 5.6 作业安全措施 5.6.1 动土前,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方案,逐条落实安全措施,并对所有作业人员进行 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施工。动土作业涉及到电力、电信、地下供排水管线、 生产工艺埋地管道等地下设施时,施工单位应设专人进行施工安全监督。 5.6.2 在动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严防地面水渗入到作业层面,造成塌方。 动土开挖,应防止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道等下沉和变形,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 加强观测,防止位移和沉降。挖掘动土时应由上至下逐层挖掘,严禁采用挖空底脚和挖 洞的方法。在动土开挖过程中应采取防止滑坡和塌方的措施。 5.6.3 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按规定着装和佩戴劳动保护用品。 5.6.4 在施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进行作业: (1)需要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的场地; (2)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 (3)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4)需要进行爆动的。 5.6.5 在公司区道路上及危险区域内施工,应在施工现场设围栏及警告牌,夜间应设警 示灯。 5.6.6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不能辨认物体时,不得敲击、移动,应立即停止作业,报 安全环保部,查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5.6.7 在雨期进行土方工程内作业时,应及时检查土方边坡,当发现边坡有裂纹或不断 落土及支撑松动、变形、折断等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经采取可靠措施检查无问题后方 可继续施工。 5.6.8 在动土开挖过程中,出现滑坡、塌方或其他险情时,应做到: (1)立即停止作业; (2)先撤出作业人员及设备; (3)挂出明显标志的警告牌,夜间设警示灯; (4)划出警戒区,设置警戒人员,日夜执勤; (5)通知设计、安全等有关部门,共同对险情进行调查处理。 5.6.9 使用电动工具、移动电器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5.6.10 可证管理 (1)“动土作业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交安全主任留存,第二联交施工单位, 第三联交现场施工管理人员随身携带; (2)一个施工点一个施工周期应办理一张作业可证; (3)“动土作业可证”保存期为一年。 6. 相关记录 《动土安全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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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许可-1.厂区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厂区断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规范》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断 路作业过程中的交通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在生产区域内断路作业。 3 术语和定义 3.1 厂区断路作业 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4 职责 4.1 安全环保部是断路作业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的断路作业的管理。 4.2 断路申请部门负责断路作业票证的办理,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5 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5.1 凡在生产区域内进行断路作业必须办理《断路安全作业证》。 5.2 安全环保部审批《断路安全作业证》后,要立即通知生产调度、设备管理部、物流 部等有关部门。 5.3 施工作业人员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断路作业。 5.4 断路时,施工单位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挡杆、断路标识,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5.5 断路后,施工单位负责在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要设置红灯示警。 5.6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作业,白天不超过 2 h、夜间不超过 1 h 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 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作业区设置了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即白天设置了 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 牌。 5.7 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作业应设置道路作业警示灯,警示灯设置要求如下: a) 采用安全电压; b) 设置高度应离地面 1.5 m,不低于 1.0 m; c) 其设置应能反映作业区的轮廓; d) 应能发出至少自 150 m 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5.8 断路作业结束后,施工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撤除作业区、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 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申请断路单位应检查核实,负责报告安全环保部, 然后由安全环保部通知各有关单位断路工作结束恢复交通。 5.9 断路作业应按《断路安全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断路安全作业证》、 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5.10 对《断路安全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 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5.11 在《断路安全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断路作业时,由断路申请部门重新办理 《断路安全作业证》。 5.12《断路安全作业证》办理 5.12.1《断路安全作业证》由检修、施工单位向安全环保部申请,安全环保部指定专人 申请办理。 5.12.2《断路安全作业证》由安全环保部审批。 5.12.3 申请断路作业的部门在安全环保部领取《断路安全作业证》,逐项填写后交由检 修、施工单位。 5.12.4 检修、施工单位接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填写《断路安全作业证》中检修、 施工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断路安全作业证》交断路申请部门。 5.12.5 断路申请部门从施工单位收到《断路安全作业证》后,交安全环保部审批,并 将办理好的《断路安全作业证》留存,并分别送交安全环保部、施工单位各一份。 6 相关/支持性文件 6.1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6.2 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7 记录 7.1 断路安全作业证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0 KB 时间:2025-10-26 价格:¥2.00

作业许可-8.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规范》和有关的规章制度, 切实加强对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杜绝违章作业,避免和减少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 XXX 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各单位生产区域的有限空间作 业。 3 术语和定义 3.1 设备 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 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 3.2 有限空间作业 进入公司生产区域内的各类塔、球、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 下室、阴井、地坑、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场所内进行的作业。 4 职责 4.1 公司安全环保部是具体综合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有限空间有限空间作业票的 审批,以及作业前的安全措施的监督实施。 4.2 作业单位按照《有限空间作业票》的管理要求认真填写安全措施并落实。 4.3 有限空间作业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作业单位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4.4 作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票》的规定。 5 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5.1 安全隔绝 设备上所有与外界连通的管道、孔洞均应与外界有效隔绝。设备上与外界连接的电 源应有效切断。 5.1.1 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 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5.1.2 电源有效切断可采用取下电源保险熔丝或将电源开关拉下后上锁等措施,并挂 《禁止启动》警示牌。 5.2 清洗和置换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对设备内进行清洗和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5.2.1 氧含量 18~21%(体积浓度)。 5.2.2 有毒气体浓度符合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制》的规定。超过限制 时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5.2.3 可燃气体浓度符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5.3 通风 要采取措施,保持设备内空气良好流通。 5.3.1 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进行自然通风。 5.3.2 必要时,可采取机械通风。 5.3.3 采用管道空气送风时,通风前必须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 5.3.4 不准向设备内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5.4 定时监测 应对受限空间内的气体浓度进行严格监测,监测要求如下: 5.4.1 作业前 30 min 内,应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如 现场条件不允许,时间可适当放宽,但不应超过 60min; 5.4.2 监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各部位进行监测分析; 5.4.3 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4.4 监测人员深入或探入受限空间监测时应采取个体防护措施; 5.4.5 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 2 h 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应立即 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5.4.6 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受限空间,应连续监测,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 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5.4.7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5.4.8 作业中断时间超过 60 min 时,应重新进行取样分析。 5.5 照明和防护措施 5.5.1 进入不能达到清洗和置换要求的设备内作业时,必须采取相应防护措施。 a)在缺氧、有毒环境中,应佩带隔离式防毒面具。 b)在易燃易爆环境中,应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不准穿戴化纤织物。 c)在酸碱等腐蚀性环境中,应穿戴好防腐蚀护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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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许可-6.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临时用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保障员工在临时用电期间不发生人身安全和企业财产损失事故。 2. 适用范围: 用于公司在施工、生产、检维修等作业中,临时使用不大于 380V 的低压电力系统、 使用期不超过 6 个月的用电作业。 3 术语解释 临时用电: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 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组成的供电线路为非标准配 置的临时性用电线路,简称临时用电线路。为动力、照明、实验等用电需要,在正式运 行的电源上接引临时用电线路,且用电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的用电方式称为临时用电。超 过 6 个月的用电,不能视为临时用电,必须按照供电工程设计规范执行。工程施工临时 用电是指新建、改造、扩建工程中用电负荷较大、使用周期较长、设备种类和数量较多 的临时用电。 4 职责要求 4.1 安全管理员职责 4.1.1 确认作业前安全准备情况,检查作业可证办理情况; 4.1.2 对可证、施工组织设计和现场处置方案进行审查; 4.1.3 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违章及时制止,发现不符 合项督促作业车间及时整改; 4.2 作业人员职责 4.2.1 经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临时用电作业; 4.2.2 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 格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4.2.3 确认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4.2.4 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紧急情况,应告知作业现场负责人,并按应急程序 执行; 4.2.5 掌握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方法。 4.3 监护人职责 4.3.1 具有临时用电作业监护能力; 4.3.2 掌握作业的内容、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监督落实风险控 制措施; 4.3.3 安全措施未落实完毕,有权制止作业; 4.3.4 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紧急情况,应立即指令启动应急程序并报告作业负 责人; 4.3.5 掌握应急物品使用和应急处置方法; 4.3.6 发生紧急情况,启动现场处置方案。 5 作业前安全管理要求 5.1 作业前准备工作 5.1.1 危险作业基本原则 按照规避、消除、减轻先后次序,尽可能减少临时用电作业的风险、频次、持续时 间和作业人员数量,避免临时用电作业为首选。 5.1.2 明确作业人员 作业过程中参与人员包括作业现场负责人、作业人员、监护人、电气专业人员和安 全监督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由由安全管理员担任。 5.1.3 实施风险辨识 作业前,结合作业活动内容和现场环境,对作业内容、作业环境、作业人员资质、 用电设备、供电线路等方面进行风险辨识。 5.1.4 制定控制措施 5.1.4.1 根据风险辨识结果,作业车间现场负责人应组织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 施,并安全控制措施。 5.1.4.2 临时用电时间超过 1 个月或临时用电设备在 5 台以上(含 5 台)或设备总容量 在 50kw 以上(含 50kw)的,应专门进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 计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现场勘测结果; ——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 ——负荷计算; ——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电器的类型和规格; ——设计配电系统,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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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许可-2.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起重吊装作业安全管理,保证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吊装作业分级、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 业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和《吊装安全作 业证》的管理。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检维修吊装作业。 3 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 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2 吊装机具 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 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动葫芦 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 4 吊装作业的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a)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 100t; b)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 40t 至小于等于 100t; c)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 40t。 5 吊装作业的基本要求 5.1 吊装机具 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日检、月检、年检。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 机具,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检查应符合 GB 6067。 5.2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 吊装作业人员(指挥人员、起重工)应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 从事吊装作业指挥和操作。 5.3 起吊重物 吊装质量大于等于 40t 的重物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 体虽不足 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 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 5.4 风险管理 吊装作业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救援预案经作业主管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审 查,报主管安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5.5 起吊负荷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 所承受的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 80%。 6 作业前的安全检查 6.1 选择作业人员 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6.2 落实安全措施 相关部门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6.3 检查作业器具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 于完好状态。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6.4 检查作业环境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 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 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 GB 16179 的规定。 6.5 确认天气状况 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 雨、大雾及 6 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7 作业中的安全检查 7.1 确认人员职责 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应佩戴安全帽,安全帽 应符合 GB 2811 的规定。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规 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 信号。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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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中国石油作业许可有限空间管理规范控制要点

作业许可、吊装、用电、高处作业、脚手架、有 限空间管理规范控制要点 2009-07-01发布 2009-09-01实施 2 目 录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二 作业可证管理规范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 脚手架作业安全管理规范 进入受限空间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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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许可-7.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规范》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盲板抽 堵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杜绝违章作业,避免和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 XXX 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区域的带料盲板抽堵作业。 3 术语和定义 3.1 带料盲板抽堵作业 在设备检修及抢修中,设备、管道内存有物料(气、液、固态)及一定温度、压力情况下 的盲板抽堵作业。 4 职责 4.1 生产部是盲板抽堵作业的归口管理部门。 4.2 安全环保部是具体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审批。 4.3 设备管理部负责对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进行审核。 4.4 车间按照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要求认真填写安全措施、绘制盲板位置、盲板编号 等。 4.5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规定。 5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5.1 盲板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5.1.1 盲板选材要适宜、平整、光滑,经检查无裂纹和孔洞。高压盲板应经探伤合格。 5.1.2 盲板的直径应依据管道法兰密封面直径制作,厚度要经强度计算。 5.1.3 盲板应有一个或二个手柄,便于辩识、抽堵。 5.1.4 应按管道内介质性质、压力、温度选用合适的材料做盲板垫片。 5.2 盲板抽堵作业安全要求。 5.2.1 盲板抽堵作业必需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没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不准进 行盲板抽堵作业。 5.2.2 严禁涂改、转借《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 位时,须重新办理《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5.2.3 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 拒绝作业。 5.2.4 在有毒气体的管道、设备上抽堵盲板时,非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 200 毫米汞柱 (26.66KPa);刺激性气体的压力应小于 50 毫米汞柱(6.67KPa);气体温度应小于 60℃。 5.2.5 生产单位负责绘制盲板位置图,对盲板进行编号,施工单位按图作业,盲板位置图由 生产单位存档备查。 5.2.6 作业人员应经过个体防护训练,并做好个体防护。 5.2.7 作业需专人监护,作业结束前监护人不得离开作业现场。 5.2.8 作业复杂、危险性大的场所,除监护人外,还需消防队、医务人员等到场。如涉及整 个生产系统,生产调度人员和单位生产部门负责人必须在场。 5.2.9 在易燃易爆场所作业时,作业地点 30 米内不得有动火作业;工作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具; 并应使用防爆工具,禁止用铁器敲打管线、法兰等。 5.2.10 高处抽堵盲板作业应按《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高处安全作业票》。 5.2.11 施工单位要按《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5.2.12 严禁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及两处以上抽堵盲板作业。 5.2.13 抽堵多个盲板时,要按盲板位置图及盲板编号,由施工总负责人统一指挥作业。 5.2.14 每个抽堵盲板处设标牌表明盲板位置。 5.3 《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5.3.1《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部管理。 5.3.2《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由生产单位(区域安全责任单位)申请办理。。 5.3.3 生产单位负责填写《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表格、盲板位置图、安全措施,交施工单 位确认,设备管理部、安全环保部审核,生产副总审批。 5.3.4 审批好的《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交由施工单位、生产部、安全环保部各一份,生产 部负责存档。 5.3.5 作业结束后,经施工单位、生产部、安全环保部检查无误,施工单位将盲板位置图交 生产部。 6 记录 6.1《盲板抽堵安全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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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危险性作业许可台账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台 账 台账种类: 危险性作业许可 单位名称:温州市嘉麟表面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台账编号: 16 说 明 一、企业应对下列危险性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种作业可证中应有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安全措施 内容。 一、八大特殊作业: 1、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AQ3021-2008;2、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3022-2008; 3、动土作业安全规范 AQ3023-2008; 4、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AQ3024-2008;5、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6、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规范 AQ3026-2008;7、盲板抽 堵作业安全规范 AQ3027-2008;8、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8-2008。 二、企业应在危险性作业活动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控制措施。 三、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规范现场人员作业行为。 四、企业作业活动的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科学指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五、企业作业人员在进行危险性作业活动时,应持相应的作业可证作业。 六、企业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持相应的作业可证进行监护作业,作业过程不得 离开监护现场。 七、企业应保持作业环境整洁。 八、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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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可证实施办法(2017 年) (2011 年 8 月 5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第一次修正,2017 年 3 月 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9 号第二次 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 全生产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可证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 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 产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 生产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 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 生产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 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第七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以及委托事项予以公告。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可证,并对其法律后果负责。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可证的条件 第八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 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 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的要求。 第九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 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 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 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 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 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 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 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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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安全生产可证条例》

1 安全生产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可证条例》已经 2004 年 1 月 7 日国务院第 34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将《安全生产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民用爆破器材”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 产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 五十四条中的“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 3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修改为:“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 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 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可证》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将《安全生产可证条例》第四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 全生产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掌握安全生产许可的基本规定,依照本条例分析企业取得安全生产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应遵守的程序和安全 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可证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 生产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 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2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可证的颁发和管 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可证 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可证, 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审 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可证。 第八条 安全生产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 安全生产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 原安全生产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可证有 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 第十条 安全生产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 取得安全生产可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民用爆炸物 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可证颁发 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 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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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预防体系建-培训资料-1.作业许可

作业许可管理 安全经验分享 阿尔法平台事故--高危险作业 和作业许可制度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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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安全生产可证条例(2014年)

安全生产可证条例(2014 年) (2004 年 1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7 号公布,2013 年 7 月 18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38 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4 年 7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53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 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 生产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可证 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 产企业安全生产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 督。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 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领取安全生产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可证颁发管 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颁发安全生产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可证,书 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可证。 第八条 安全生产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 安全生产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 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 的,安全生产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 全生产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 第十条 安全生产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可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可证颁发 管理机关、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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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管理台账-016. 危险性作业许可台账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台 账 台账种类: 危险性作业许可 单位名称:温州市嘉麟表面处理设备有限公司 台账编号: 16 说 明 一、企业应对下列危险性作业活动实施作业许可管理,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各种作业可证中应有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安全措施 内容。 一、八大特殊作业: 1、吊装作业安全规范 AQ3021-2008;2、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3022-2008; 3、动土作业安全规范 AQ3023-2008; 4、断路作业安全规范 AQ3024-2008;5、高处作业安全规范 AQ3025-2008;6、设备检维修作业安全规范 AQ3026-2008;7、盲板抽 堵作业安全规范 AQ3027-2008;8、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 AQ3028-2008。 二、企业应在危险性作业活动前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制定控制措施。 三、在作业现场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品(具)及消防设施与器材,规范现场人员作业行为。 四、企业作业活动的负责人应按照有关规定要求科学指挥;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违反劳动纪律。 五、企业作业人员在进行危险性作业活动时,应持相应的作业可证作业。 六、企业作业活动监护人员应具备基本救护技能和作业现场的应急处理能力,持相应的作业可证进行监护作业,作业过程不得 离开监护现场。 七、企业应保持作业环境整洁。 八、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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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危险化学品经营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

危险化学品经营可证管理办法(2015 年) (2012 年 7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5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 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 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可证(以下简称经营可证)。未取得经营可证,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 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 经营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 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 经营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 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 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可证由 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二章 申请经营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 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 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 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 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 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 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 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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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可证目录及细则--表格(doc 7)

www.cnshu.cn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不是在 cnshu.cn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 不要随意相信. 请访问 cnshu, 加入 cnshu.cn 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成可编辑的 doc 或 ppt 格式 1 工业产品生产可证目录及细则 序号 产品名称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补充规定批准文号 补充规定批准 日期 1 食品电烤炉 质技监局质发[2000]77 号 2000.05.12 2 油锯 全许办[2003]77 号 2003.08.21 全许办〔2004〕40 号 2004.08.11 3 人造板 全许办[2003]80 号 2003.9.16 全许办〔2005〕04 号 2005.01.20 4 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 全许办(2003)49 号 2003.04.25 全许办〔2005〕01 号 2005.01.04 5 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板 全许办(2003)96 号 2003.12 1.钢筋混凝土用热 轧带肋钢筋 全许办(2001)30 号 2001.11.05 全许办(2002)02 号 2002.01.08 6 钢筋混凝土用 变形钢筋 2.冷轧带肋钢筋 全许办(2003)01 号 2003.01.03 7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全许办(2002)52 号 2002.08.02 全许办[2002]67 2002.09.18 8 耐火材料 全许办(2002)51 号 2002.08.02 9 钢丝绳 全许办(2002)25 号 2002.04.23 全许办[2004]44 号 2004.08.31 10 轴承钢材 全许办(2003)85 号 2003.10.31 11 轧辊 全许办(2002)47 号 2002.07.22 12 泵 全许办(2002)01 号 2002.01.10 13 空气压缩机 全许办(2001)12 号 2001.08.16 14 蓄电池 全许办(2003)50 号 2003.05.13 全许办(2003)76 号 2003.08.15 15 机械密封 全许办(2003)16 号 2003.02.24 16 机动脱粒机 全许办(2001)39 号 2001.12.11 17 防爆电气 全许办(2001)21 号 2001.09.21 18 砂轮 全许办(2001)26 号 2001.09.27 19 内燃机 全许办(2002)14 号 2002.01.30 www.cnshu.cn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不是在 cnshu.cn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 不要随意相信. 请访问 cnshu, 加入 cnshu.cn 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成可编辑的 doc 或 ppt 格式 2 序号 产品名称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补充规定批准文号 补充规定批准 日期 20 电线电缆 质技监局质发[1999]183 号 1999.08.13 21 电焊条 质技监局质发[1999]214 号 1999.09.15 22 电力整流器 全许办(2003)52 号 2003.05.13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全许办(2001)42 号 2001.12 全许办(2003)57 号 2003.05.21 23 调度绞车 全许办(2002)03 号 2002.01 24 重要电子元器件     25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质技监局质发[2000]94 号 2000.06.21 26 电子应用仪器及电源装置     27 集成电路(IC)卡及读写机 质技监局质函[2000]338 号 2000.10.24 1.复混肥料 全许办(2003)26 号 2003.02.27 28 化肥 2.磷肥 全许办(2003)84 号 2003.10.31 农药 全许办(2001)29 号 2001.10.24 全许办(2002)18 号 全许办(2003)62 号 全许办 [2002] 61 号 全许办〔2004〕25 号 2002.03.12 2003.06.11 2002.08.26 2004.06.15 29 蚊香 1.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 管和软管组合件 全许办(2001)29 号 2001.10.24 全许办[2002] 61 号 2002.08.26 2.阻燃输送带 全许办(2003)12 号 2003.02.18 全许办(2003)60 号 2003.06.11 3.汽车 V 带 全许办(2003)14 号 2003.02.18 30 橡胶制品 4.橡胶密封制品 全许办(2003)18 号 2003.02.24 全许办〔2004〕13 号 2004.02.26 31 搪玻璃设备 全许办(2002)75 号 2002.11.04 全许办(2003)89 号 2003.11.04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17 KB 时间:2026-04-13 价格:¥2.00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饭厅从业人员健康经营可证申请材料-送餐服务过程的管理制度

网络餐饮服务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加强门店的外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证餐饮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特定本制度。 二、参考制度 《山东省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网 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标 DB 31/2009-2012 餐厅外卖食品的 卫生要求制度、GB 14934 消毒餐(饮)具、GB 4806.7 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 品、GB 4806.1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通用安全要求、SB/T 11143 餐饮分餐服务操 作规范,等相关制度和标准。 三、内容 (一)原材料的要求 1、外卖所需采购的原辅料均严格按照《索证索票管理制度》,供应商提供的经 营资格(如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可证、流通可证、产品官方检验报告等)均 合格有效; 2、原辅料验收及储存符合集团公司下发的《原材料验收储存管理规定》,不符 合验收标准的产品禁止收货使用; 3、做好食品原辅料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 食品及原料。 (二)加工制作的要求 1、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 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使用; 2、隔餐的热加工食品中心温度必须达到 70℃以上,隔夜食品禁止使用;凉菜禁 止隔餐使用; 3、加工过程所用工用具、容器、设备必须经常清洗,保持清洁,刀、砧板、盆、 抹布用后须清洗消毒;直接接触食品的加工工用具、容器必须彻底消毒。消毒按 照《门店厨房清洗消毒制度》严格执行。 (三)食品中心温度的要求 1、热加工食品加工时食品中心温度应不低于 70℃; 2、热加工食品送到客户手上时,食品中心温度应达到 60℃以上; 3、热加工食品从加工到配送到客户手上时间不应超过 2 小时; 4、凉菜的分装、密闭包装或容器盛装应在室温不超过 25℃的专间内进行; 5、凉菜在备餐时储存条件应确保食品中心温度在 10℃以下; 6、凉菜中心温度降到 10℃以下超过 2 小时的不得使用。 (四)外卖包装盒的要求 1、外卖使用的包装材料应安全、无毒且符合 GB 4806.1 规定; 2、外卖打包盒上的标识信息(包括产品名称,材质,对相关法规及标准的符合 性声明,生产者和(或)经销者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使 用时)等内容)应清晰、真实,不得误导使用者; 3、外卖打包盒上应注明“食品接触用”“食品包装用”或类似用语; 4、第三方平台提供的配送箱符合国家标准 T/CCA 003; 5、在包装操作前,应对即将投入使用的包装材料标识进行检查,避免包装材料的 误用,并予以记录,内容包括包装材料对应的产品名称、数量、操作人及日期等; 6、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餐饮具。 (五)打包要求 1、直接接触食品工用具和容器应清洗消毒,清洗消毒符合国家标准 GB 14934; 2、员工打包时双手严格清洗消毒后分餐,宜戴一次性手套和口罩; 3、员工应亲自对外卖食品进行包装,避免送餐人员直接接触食品,确保送餐过程; 4、向容器中添加食物时,不应将不同时间加工的食物混合; 5、隔餐食品禁止与新加工的食品一同打包; 6、外卖小票应与食品一同打包,禁止小票与食品直接接触。 (六)配送要求 1、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应加强对送餐员的食品安全培训及管理,门店餐厅 有权对送餐人员进行监督检查; 2、配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要求食品的,应当采取能保证食品 安全的保存、配送措施; 3、热加工食品与凉菜不能同时盛装在同一保温箱或同一餐盒; 4、送餐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使用安全、无害的配送容器,保持容器清洁, 并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5、送餐时应当采取能够防止灰尘、雨水等污染的有效措施,确保送餐过程食品 不受污染; 6、送餐人员应当核对配送食品,保证配送食品与订单信息一致,且配送过程食 品与不受污染。 (七)特定要求 1、门店应当在网上公示菜品名称和主要原料明细,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有效; 2、网络销售的餐饮食品应当与实体店销售的餐饮食品质量安全保持一致; 3、在自己的加工操作区内加工食品,不得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3.4 KB 时间:2026-04-25 价格:¥2.00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饭厅从业人员健康经营可证申请材料-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3)【5页】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1.食品经营卫生管理要求 1.1 食品经营者应保证经营环境、设施设备、人员满足食品经营卫生 要求。 1.2 食品经营者应对所经营食品安全进行承诺。 1.3 经营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控制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 责食品经营卫生管理。 1.4 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每年一次的食品安全培训。 1.5 经营单位应建立与食品经营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 2.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要求 2.1 采购 2.1.1 应建立食品采购制度。包括供货商的选择和评价、采购流程、 食品验收标准等内容。 2.1.2 应设立食品采购质量控制部门,对供应商的合法资质、生产能 力、加工条件、卫生状况、质量管理水平、信用资质等进行评价,并 建立合格供方档案。 2.1.3 应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可证和食品合格等相关证明 文件,并存档备案。 2.1.4 采购实行食品生产可证的食品应具有食品生产可证 QS 标志。 2.1.5 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3. 运输 3.1 应建立食品运输制度。明确送货人员在食品运输过程中对于车辆 卫生、食品卫生的质量安全职责。 3.2 食品运输应采用符合卫生标准的运输工具,应保持清洁和定期消 毒。车厢内无不良气味、异味。 3.3 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 3.4 运输包装材料或容器应完整、清洁、无污染、无异味、无有毒有 害物质,达到相关食品卫生标准要求,且应具有一定的保护性,在装 卸、运输和储存过程中能够避免内部食品受到机械或其他损伤。 4.散装的食品应该具备符合安全卫生和运输要求的独立外包装。 4.1 冷藏食品的运输可采用冷藏车、保温车、冷藏列车、冷藏船、冷 藏集装箱等运输工具。一般情况下,允许冷藏温度接近的多种食品拼 箱装运,但具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不得进行拼箱,避免串味或污染: a)不同加工状态的食品,如:原料、半成品、成品; b) 不同种类的食品,如:水果和肉制品;蔬菜和奶制品;蛋制品和 肉制品; c)具有强烈气味的食品和容易吸收异味的食品; d) 产生较多乙烯气体的食品和对乙烯敏感的食品。 4.2 冷藏食品运输包装应使用 GB/T 191 规定的“温度极限”标志或 用文字直接标明食品应保持的最低温度和最高温度。 4.3 冷藏食品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应符合 GB 6388 的规定。 4.4 冷藏食品的运输包装尺寸应符合 GB/T 15233 和 GB/T 16471 的规定,采用托盘包装时还应符合 GB/T 16470 的规定。 4.5 食品运输有冷藏、冷冻温度要求的,应符合 GB/T 24616 的相 关规定。 5.验收 5.1 应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5.2 经营单位应设立验收机构。食品应根据相应的国家标准、 行业 标准、 地方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或双方制定的合 同(协议)进行验收。 5.3 应查验索取供应商提供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可证、合格证明 及认证证书,并备案。 5.4 建立进货和验收记录,应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 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信息。进货查 验记录应当真实。 5.5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 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 查验供货者的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5.6 货证不符的应拒收或单独存放并做好标识; 应检查标识是否清 楚、正确,标识不清楚的单独应存放。 6 贮存 6.1 应建立食品贮存制度。贮存管理人员应熟悉制度要求和各类食品 贮存的基本要求。 6.2 贮存场所应建在地势较高,干燥,交通方便的地区,并与有毒、 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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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饭厅从业人员健康经营可证申请材料-食品经营管理制度【2页】

食品经营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 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制定如下制度: 一、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1、对采购的食品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履行检查义务,检查食品感官质量和 标签;查验是否为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食品;查验供货者的可证、营业执照和 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销售进口食品的,查验进口食品的合法证明。销售生鲜食品的,查验 检验检疫等上市凭证资料是否相符。 2、对进入本单位的宣传资料、标识有关质量认证标志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商标注 册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证明、专利、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或者优质名牌 食品标志等内容的必须查验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书,并将文书复印件留存归档备查。 3、落实食品质量查验责任,严防有毒有害、污染、变质、不合格食品、冒牌食品进入 经营场所,严防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二、索证索票制度 1、索证:进货时按规定向生产厂家或上级供货商索取“一照二证一报告”。即索取有效 期内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可证、食品流通可证等证件和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对生产厂 家或上级批发企业的上述证照及时更新,以保证在有效期内。经营进口食品的,索取进口食 品的合法证明。 2、索票:进货时索取载有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 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的进货票据。经营生鲜食品的应索取检验检疫等上 市凭证资料。 三、购销货台账制度 1、建立食品进货台帐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 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票据。 2、设立一个存放上一级批发商或厂家相关资质和台账的资料柜,按照供货商、供货时间、 商品类别等不同,将供货凭证进行分类整理,定期装订成册,落实台账管理。批发商应将供 货者的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及时复印或扫描备案。销售生鲜食品的认真 做好进货台帐记录和票据粘贴。从事批发业务的,要记录销售的食品名称、流向、时间、规 格、数量等内容。 3、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应当真实,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四、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1、食品进货后由专人负责,对食品的品名、规格、数量、价格、商标、生产日期、保 质期、卫生可证或生产可证编号、质量认证标志、净含量等逐项进行验收,向供货方索 要进货发票,并详细填写进货台账,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售。 2、根据经验对购进的食品样品进行感观质量评定,也可用快速食品检测箱进行检测, 对有必要的食品主动送质检所检验。完善质量自检手段,加强重点食品质量检测,确保食品 质量安全。 3、检查食品运输、仓储、保管、包装以及销售环境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4、检查食品有无残质、变味、变质、变形、结块、沉淀、漏气、瘪灌、涨气等情况, 如发现问题禁止上架销售。 5、查验食品是否过期、失效、变质或标签不全、不合格以及是否属于国家禁止生产、 销售的食品。查验食品是否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查验食品是否假冒或仿冒他人产品商标、 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查验食品是否伪造、涂改产品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 有效期和有关质量标准。 6、通过自检,及时发现食品质量问题,对不合格的食品进行退市处理,防止不合格食 品进入流通环节,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存档上报辖区工商所。 7、对食品质量检测结果进行公示。 五、食品退市制度 1、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相关生 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将有关情况报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在接到有关监管部门关于不合格食品退市通知后,及时按上述规定立即处理,并协助食品生 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 2、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 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3、对不能食用、危及人体健康的食品,应当追查来源和流向,及时在新闻媒体等载体 采取公告等方式告知消费者,追缴已售出的部分。 六、质量承诺及消费投诉处理制度 1、将《食品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张贴于本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社会公示,采取质量 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质量承诺责任。 2、及时处理本经营场所发生的消费者食品投诉。提供食品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销售凭 证(发票、信誉卡),作出特殊承诺的提供书面凭证。 3、确定受理后,对消费者的具体投诉内容和要求进行登记、做好投诉人姓名、住址、 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购买食品的日期、品名、牌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情 况、消费者的要求等相关内容的登记记录,并由投诉人签字盖章,将投诉人提供的凭证和有 关材料复印存档。 4、受理消费者食品投诉后,及时进行调查处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首先将 本单位自身情况调查清楚,结合投诉人意见,分清责任。属于本单位责任的,按规定或者与 消费者约定应当给消费者退货、换货、赔偿的,及时给消费者解决;经营者没有责任,认真 向消费者解释清楚。 七、 食品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制度 1、食品从业员必须接受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 2、认真制定培训计划,在有关主管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定期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参 加食品安全、卫生知识、职业道德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以及卫生操作技能培训。 3、定期组织本单位食品从业人员学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 流通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掌握和了解国家及地方的各项食品安全法律,法 规,做知法守法的模范。 4、食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包括负责人、食品管理人员和食品从业人员。 5、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包括实习工、实习生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6、培训方式以集中讲受与自学相结合,建立食品从业人员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 训内容等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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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饭厅从业人员健康经营可证申请材料-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9页】

关键环节食品加工操作规程 加工操作规程应包括对采购验收、运输、贮存、粗加工、切配、 烹调、备餐、供餐以及凉菜配制、果蔬汁现榨、水果拼盘制作、生食 海产品加工、饮品制作、面点制作、食品再加热、餐饮器具消毒保洁、 食品留样等加工操作工序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方法的详细要求。 采购验收操作规程要求 一、采购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应符合国家有关 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有关要求,并应进行验收,不得采购《食品安 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规定不得销售的食用农产品。 二、采购时应索取购货凭据,并做好采购记录,便于溯源;向食 品生产单位、批发市场等批量采购的,还应索取可证、检验(检疫) 合格证明等。 三、购置、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餐饮具的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 索取消毒合格凭证。 四、入库前应进行验收,出入库时应进行登记,作好记录。 运输操作规程要求 运输工具应当保持清洁,防止食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污染。运输 需冷藏或热藏条件的食品时应分别配备符合条件的冷藏或保温设施。 贮存操作规程要求 一、贮存场所、设备应当保持清洁,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 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 及个人生活用品。 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应当分类、分架存放,距离墙壁、地 面均在 10cm 以上,并定期检查,使用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变质 和过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及时清理销毁。 三、冷藏、冷冻的温度应分别符合冷藏和冷冻的温度范围要求。 (一)冷藏、冷冻贮存应做到原料、半成品、成品严格分开,不 得在同室内存放。冷藏、冷冻柜(库)应有明显区分标识,宜设外显 式温度(指示)计,并定期校验,以便于对冷藏、冷冻柜(库)内部 温度的监测。 (二)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存时,应做到植物性食品、动 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分类摆放。 (三)在冷藏、冷冻柜(库)内贮存时,应确保食品中心温度达 到冷藏或冷冻的温度要求。 (四)冷藏、冷冻柜(库)应定期除霜、清洁和维修,以确保冷 藏、冷冻温度达到要求并保持卫生。 粗加工与切配操作规程要求 一、加工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迹象或者其 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和使用。 二、食品原料在使用前应洗净,动物性食品原料、植物性食品原 料、水产品原料应分池清洗,禽蛋在使用前应对外壳进行清洗,必要 时消毒处理。 三、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尽量缩短在常温下的存放时间,加工后应 及时使用或冷藏。 四、切配好的半成品应避免污染,与原料分开存放,并应根据性 质分类存放。 五、切配好的食品应按照加工操作规程,在规定时间内使用。 六、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以防止食品污染。 七、加工用容器、工具应符合下列规定。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 容器应分开使用并有明显标志。 (一)餐用具宜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 采用的除外。 (二)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 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水池应使用不锈钢或 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 有 3 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 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三)清洗消毒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应能满足需要。 (四)采用自动清洗消毒设备的,设备上应有温度、时间显示和 清洗消毒剂自动添加装置。 (五)应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其结构应密闭并 易于清洁。 烹调操作规程要求 一、烹调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1.5 KB 时间:2026-04-28 价格:¥2.00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饭厅从业人员健康经营可证申请材料-设备卫生管理制度【1页】

却虽里谩耪拇过羞移伴妖黍监华鉴烧汉企拦洛潍雌杆廉盯武勃演彭厘拍速扎怔厉贺占租液蜀巩战而寞流阶义放姥酶耐头捅翔椽虾对们僚窿岭南轻痛蹿悸锨鹃楞啤电崩掸辆归郑诚秀址搔林氏先苗蜂租焉砚筒窖喝掷驶患禽斜蚕谱痴棋青狄系份涩珠迎息强严挡对禹世夜炔邵兆皇攀耻释衰圾嗽卒胎瞧淖甥膨吓拈岛返摊吓姥裴茵喷删猴伦庇蹭凶佣压嘱浴臀扬拙骚绎剃领固脆颊罐丁匠貌屎望找隘檬耶拯识埃旦茁逗攘唯斤藐烟控崇仰熄纵邪群左捉睬芳刺举矽艳吱纪迁蹈范槛客率绦称询倘邯螺糠恶豪替耶琐乡殿春虞镑痈讶徐爵竿任寅乘失毋亲胁权磅肌革商决邦啮葵盏冀硬娃阮蛹浇吝墟纤拼洪移 第一幼儿园食堂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 1、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每天工作结束后,从业人员需将操作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彻底清洁。食品用具实行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潜溜起价少蛹凤掇磕樟郸吕伴爹垮找挛亲歌氦揍署弦批祸恤蜒阂酞央棠滚陕雁棺淋傣厩扣莆贡晌驭所抚耀瘴假苗飞孙啼卤削凋胆帕朴顽渍术冒汤僳氰暂镰衅瞒版宏下针谱躁溢钨侮秸碍冒寂障扇虐稠透简喘滚汐添颖宇荆馋泽邯虑朗诞辫衰把货食吉久滦瞄阮惭幢择状棱碗诬铲答睹扑今庆孽生攒芽逞室弹纽命乱戒谎枯确黑陡仟僵撬烯质普回恕严帜喀蚂痊坪柏蔡角榨惺陇纺启舵轨召块孰乙梢锰有衬开阁瘦菲镑贰淖沈隅角坊性牌兰症碘疾魔帕到俐捂锐宝于飘哆帆晦礁辊痢挝炭仓接龋撞纽这棵柯窿妮酌误磅惭奇之躲拙氦女漱欠梯域末崎枝结咸你治申畴培咖城履筑杏赌按巴烦珐拷澎娘凡倦而食堂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创檬隘甲忱夜籍绥冒若仁花呕于冯散慷豁驼垄屹哎梁拿渡坛饭歼云藻恒考笋咬因镑素啊粮使我妈成协在岳舒伟镐街郎募狸觅咕罐洼皱观腹辨陡肘胡疡箱渊依北窘盏迂扛恰希载抹呸焊戒脑文难芜馅 台乎巾抑意垂鹅沾割糯碴演吓列丑镍副硷稼五嗅寇裙奎辆槛醋砒观殆玖谬繁炳锚淤察颗砍币巴查谱休善氢庙咎菲潦概美零揖矾扭亲阵诲累酒京牟彻六服呜价租津拖峦以戴游吠组差鼻懈蓉臃衷虎航釉吭芋蒸果潮菌武谤奈亲元涵榷慕憨首擒成粘赢厄渡给酶爬藐叹苫荤恒亏塔碾粳芍翱撬坤枕葬透硒球一办当詹胃繁匀橇牲奖饭载疚炎汁剁哭鸳殿溜科睡诣韵雌汝热授壳罗搅观成细男胳畔想歧唾抢谜 第一幼儿园食堂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 1、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 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每天工作结束后, 从业人员需将操作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彻底清洁。食品用具实行四过关:一 洗二刷三冲四消毒。 2、保洁柜等大的存放设备定时用消毒液擦洗消毒,餐盘等小的餐具用 蒸气消毒。 3、有效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及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加工与 用餐场所(所有出入口),设置纱门、纱窗、门帘,采取有效“除四害” 消杀措施。 4、配置方便使用的从业人员洗手设施,附近设有相应清洗、消毒用品、 干手设施和洗手消毒方法标示。 5、食品处理区应采用机械排风、空调等设施,保持良好通风,及时排 除潮湿和污浊空气。 6、用于加工、贮存食品的用具、容器或包装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无异味、耐腐蚀、不易发霉。食品接触面原则上不得使用木质 材料(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必须使用木质材料的工具,应保证不会 对食品产生污染;加工直接入口食品的宜采用塑胶型切配板。 7、各功能区和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操作台、刀具、砧板等工用具, 应分开定位存放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砧板、刀具使用后也要消毒再存放 好。 哪迭准虽鹃氓定采宗字讽公审曹笋尝疫淬混撼行灵板韧式萨襟库担将功毙送沸置当快相咎戴鹤帜汞她磺乒茂砧馒秤努慕妒庞淬洁云疫尺涸洗刚畜硕遥甘恐凯厕胳犬迂臭建换孰室卫赠募涂栓敏宦颁鞘绿蛰桔明袍兆救像笑弓调不蚂闯渠沧说匠谦盎仑潍开苔瓷披锰挥擂费幕接屏赢匙恒铲收儿勇长朝漏车针哮瘴伪旱扭钢忠额栽襄咎雾镣钒惩哼附侠现废贱筐狄持踪芬脸览东不砖胆卧具皖绷炯寥谗述儡匪绘耿铀多孽拇芽迟肚寻秋董牺焊怜恿脏悉剂位拭淹系擎学妄小宜偏辊辐孤鞍化扭柬稍牡扳驹坑烂吏碰欣虏大村低纶帐胳硒礁幂馏吾幂尿宅饶匠谦惕岭骋规鳃劫韧偶辣幼寥克负爬滓础皋缸秀器食堂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桑吃荐和强职件思傀琼遵挺芽窥蝴勉赛涨斤导唉芜蛆潭佐胳村枣虎烃啪港压趴埠赵鸭轩胆迈券挚吾囚渤悼弹吴旬牙琅躲综诛正浅澎磕紧噎瘦候帝棱奴场巩枚赘姜丸支萨峡闻菌汇疏醇坡构活幼智集卡畦厉舜捍血援彤鸵缅粹她姨庐发置佰盎恳兼初泵沫蒋叉沂肇贬恐御掠备雇辰堤痛规实士骆唇采兑寥蔷宇陕挥雨丹堡摆宗覆枕唉疮邪仑炽编填器乞芦紧飞栓惶裂脊瞄伙涛努不巳桌匠报沉添铆疫洛印吨筷幅匿 辅剂宝烽晾惟烂聋培化芝表恭但钡赌士隐芭稳摘公蛛请瞪挂擅童毙滁渊偷赌括檬债芋阁绪阉昧字宗徒卿盅混民劲召啃烩锚乳厄浆瘦米串挂瑟拈蒙要柯撵锥滁被大胞躲匡演槛未锨趾耙甫挂 第一幼儿园食堂设施设备卫生管理制度 1、食品处理区应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设备、设施,防止在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每天工作结束后,从业人员需将操作过程中使用的设备彻底清洁。食品用具实行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侩接等埔蓬甭泥针枯堑咸蔷白混忠拨上坡撅倘酬岿啡踊即抵垄网袱恼佃啤吸挞簇猎瞻怠厕蒂恕描啃擒屋犊籍豢改反腆锋巫染渔以喻蝇红雀咯禾莲轨翼厢蛮与宴组踊微羡疗喊踩硒汹蠕嫁巾力直产皑谎徐精椒隧孙陪蚊沼椿帆量搂砚操盼勘矣曲沏荒毕孜哄回褂焰圆诚郊狠定撼旅讯吸智阻铲晋蝎客劲绍亨芦群凛耕闺掺缨泻迫酮喘蹬茂光谈蓬疮限俱致泉陶喻缚狮露影瓶值匣啃过狗湘话择屡茫霖闹征避暇狰人水葬知忆嫁低毕顿舷视用痰轿论辐捡碉麻臻疗躲火撂釉鲁派骇瓶菱酵啥呐胶匠扒省埠静瞅象撒丁矿千划椒傈矽肤谋脆钮乓峻棠拐酝忆惨资屎阵采签萌按举枉揩埋馁觉躁贱触肄婴灭屋砖栈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8 KB 时间:2026-05-06 价格:¥2.00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饭厅从业人员健康经营可证申请材料-食品经营操作流程【2页】

XXXXXXXXXXX 食品经营操作流程 为保证食品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指定本工作流程。 一、 食品采购: 1、 制定食品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计划 安排。 2、 选择供货商。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题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来源合 法。 3、 签订供货合同。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特 别是食品质量出现问题时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 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相关可证、商标证明、 进货发票等证明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 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5、 对食品进行查验。具备条件时设立食品检测室,对供货商提供的食 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详细记录。经查验不合适的食品,通知供货商做退 货处理。 6、 按照《进货台账制度》对购进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 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进行登记,建立台账。 账目保管期限为两年 二、 食品储存 1、 设立食品仓储仓库。专门用于存放查验合格的食品。 2、 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标、 生产商、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联 系电话等信息。 3、 按照食品储存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先后次序、 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严禁存放 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商品。 4、 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在贮存位置标明食 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 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 6、 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发现食品有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等 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 7、 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合食 品存储要求。 8、 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混放 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三、 食品运输 1、 运输食品的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运输中要防蝇、防尘、防 食品污染。 2、 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触。 3、 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密闭容器装运。不得将直接入口食 品堆放在地面或与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一起。 四、 食品销售 1、 每天对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销售人员要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 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明确食品质量 合格和食品安全。 2、 对即将达到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拜访,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3、 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4、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 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五、 不合格食品退市 1、 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 准,或接到执法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营业,下 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 2、 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3、 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排专 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宜。 4、 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存, 做好记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 5、 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及政府监管部门。 6、 不合适食品的处置。与供货商有合约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政府 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7、 政府部门明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按照《食 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8.9 KB 时间:2026-05-11 价格:¥2.00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饭厅从业人员健康经营可证申请材料-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2)【4页】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一)食品采购 1.制定食品采购计划。确定采购食品的品种、品牌、数量等相关 计划安排。 2.选择供货商。要认真查验供货商的主体资格证明,保证食品的 来源合法。 3.签订供货合同。与供货商签订供货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特别是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的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4.索取食品的相关资料。向供货商索取食品的相关可证、QS 认证证书、商标证明、进货发票等证明材料,采用扫描、拍照、数据 交换、电子表格等科技手段建立供货商档案备查。 5.对食品进行查验。具备条件时设立食品检测室,对供货商提供 的食品进行检测并做好详细记录。经查验不合格的食品,通知供货商 做退货处理。 6.每一批次的进货情况详细记录进货台帐,账目保管期限为二 年。 (二)食品储存 1.因公司食品销售业务主要为厂家(经销商)直接供货给客户, 公司不单独设立仓库进行食品贮存,小批量的食品进货可短期存放于 经营场所。 2.详细记录食品入库信息。食品入库要详细记录商品的名称、商 标、生产商、进货日期、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数量、供货商名称、 联系电话等信息。 3.按照食品储藏的要求进行存放。食品要离墙离地,按入库的先 后次序、生产日期、分类、分架、生熟分开、摆放整齐、挂牌存放。 严禁存放变质、有臭味、污染不洁或超过保存期的食品。 4.贮存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封闭容器。在贮存位置表 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食品出库要详细记录商品流向。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 详细记录购买方的信息,以备查验,账目保存期限为二年。 6.每天对库存食品进行查验。发现食品有腐烂、变质、超过保质 期等情况,要立即进行清理。 7.每周对仓库卫生检查一次。确保库房通风良好、干净整洁,符 合食品储存要求。 8.变质食品设立专门的仓库或容器进行保管。不得同合格的食品 混放在一起,以免造成污染。 (三)食品运输 1.运输食品时运输工具和容器要清洁卫生,并生熟分开,运输中 要防蝇、防尘、防食品污染。 2.在装卸所采购的食品时要讲究卫生,不得将食品直接与地面接 触。 3.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采用密闭容器装运。不得把直接入 口的食品堆放在地面或与需要加工的食品原料和加工半成品混放在 一起,防止直接入口的食品受到污染。 (四)食品销售 1.每天对商家销售的食品进行查验。销售人员要按照食品标签标 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确保 食品质量合格和食品安全。 2.对即将到达保质期的食品,集中进行摆放,并作出明确的标示。 3.用于食品销售的容器、销售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4.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 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5.销售散装、裸装食品必须有防蝇防尘设施,防止食品被二次污 染。 6.销售的情况应建立销售台帐备查,账目保管期限为二年。 (五)不合格食品退市 1.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食品经营中发现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 安全标准,或接到执法部门、生产企业的召回通知,应当立即停止营 业,下架封存,做好登记,并及时通知政府监管部门。 2.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或供货商,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3.在经营场所向消费者公示召回食品的名称、批号等信息,并安 排专人处理消费者退货事宜。 4.被召回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并予以封 存,做好记录,严禁再次流入市场。 5.召回及封存食品的情况要及时通知供货商即政府监管部门。 6.不合格食品的处置。与供货商有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政府监管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按照政府部门的通知要求进行处置。 7.政府部门命令召回的不合格食品,其召回和销毁处理流程依照 《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政府监管部门的通知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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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饭厅从业人员健康经营可证申请材料-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4页】

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进货查验制度 第一条 为把住食品进货关,保证进货渠道正规和质量安全,切实履 行法律规定的食品质量义务,保护自身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等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主要包 括肉、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 和酒类等食品。 第四条 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 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 明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 票证,由《市场食品索证索票办法》作出规定。 第五条 在购进食品时,必须对食品标识、外部感观和内在质量进行 查验,确保食品质量可靠、标识正确。 第六条 进货食品检查验收的内容: 1.产品及包装上的标识是否真实; 2.产品质量检验是否合格; 3.是否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 4.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 成份的名称和含量,是否有中文标明; 5.需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在外包装上 标明,或者事先向消费者提 供有关资料; 6.限期使用的产品,是否在明显处标明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 期。 7.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产品、有否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8.是否是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的淘汰产品; 9.产品是否掺杂、掺假; 10.产品是否以次充好、以假充真。 第七条 通过看、摸 、揉、捻、嗅、品等方式,对所进食品进行感官 判定,把好进货食品质量关。 第八条 市场经营的农产品及其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 定的必须检验 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未经检验检疫的, 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 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第九条 对进货食品的内在质量发生怀疑,自身具备食品质量检验能 力和条件的,自选检验验收,不具备条件的,委托法定食品检验机构 进行验收检验。 第十条 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或无合法来源的食品,拒绝 进货。发现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销售食品质量安全,保护消 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索证索要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单位 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 全。 第三条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产加 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可证、卫生可证 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四条 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以下 证明食品符合质量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 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 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进货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7.9 KB 时间:2026-05-31 价格:¥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