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作业许可-1.厂区断路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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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
断路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规范》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断
路
作业过程中的交通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在生产区域内
断路作业。
3 术语和定义
3.1 厂区
断路作业
生产区域内的交通道路上进行
施工及吊装吊运物体等影响正常交通的
作业。
4 职责
4.1 安全
环保部是
断路作业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的
断路作业的管理。
4.2
断路申请部门负责
断路作业票证的办理,负责
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5
断路作业安全要求
5.1 凡在生产区域内进行
断路作业必须办理《
断路安全
作业证》。
5.2 安全
环保部审批《
断路安全
作业证》后,要立即通知生产调度、设备管理部、物流
部等有关部门。
5.3
施工作业人员接到《
断路安全
作业证》确认无误后,即可进行
断路作业。
5.4
断路时,
施工单位负责在路口设置交通挡杆、
断路标识,为来往的车辆提示绕行线路。
5.5
断路后,
施工单位负责在
施工现场设置围栏、交通警告牌,夜间要设置红灯示警。
5.6 在道路上进行定点
作业,白天不超过 2 h、夜间不超过 1 h 即可完工的,在有现场交
通指挥人员指挥交通的情况下,只要
作业区设置了相应的交通警示设施,即白天设置了
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夜间设置了锥形交通路标或路栏及道路
作业警示灯,可不设标志
牌。
5.7 在夜间或雨、雪、雾天进行
作业应设置道路
作业警示灯,警示灯设置要求如下:
a) 采用安全电压;
b) 设置高度应离地面 1.5 m,不低于 1.0 m;
c) 其设置应能反映
作业区的轮廓;
d) 应能发出至少自 150 m 以外清晰可见的连续、闪烁或旋转的红光。
5.8
断路作业结束后,
施工作业单位应清理现场,撤除
作业区、路口设置的路栏、道路
作业警示灯、导向标等交通警示设施。申请
断路单位应检查核实,负责报告安全
环保部,
然后由安全
环保部通知各有关单位
断路工作结束恢复交通。
5.9
断路作业应按《
断路安全
作业证》的内容进行,严禁涂改、转借《
断路安全
作业证》、
变更
作业内容、扩大
作业范围或转移
作业部位。
5.10 对《
断路安全
作业证》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
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
的,
作业人员有权拒绝
作业。
5.11 在《
断路安全
作业证》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
断路作业时,由
断路申请部门重新办理
《
断路安全
作业证》。
5.12《
断路安全
作业证》办理
5.12.1《
断路安全
作业证》由检修、
施工单位向安全
环保部申请,安全
环保部指定专人
申请办理。
5.12.2《
断路安全
作业证》由安全
环保部审批。
5.12.3 申请
断路作业的部门在安全
环保部领取《
断路安全
作业证》,逐项填写后交由检
修、
施工单位。
5.12.4 检修、
施工单位接到《
断路安全
作业证》后,填写《
断路安全
作业证》中检修、
施工单位应填写的内容,填写后将《
断路安全
作业证》交
断路申请部门。
5.12.5
断路申请部门从
施工单位收到《
断路安全
作业证》后,交安全
环保部审批,并
将办理好的《
断路安全
作业证》留存,并分别送交安全
环保部、
施工单位各一份。
6 相关/支持性文件
6.1 吊装
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6.2 动土
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7 记录
7.1
断路安全
作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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