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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和运输-12.危险化学品汽车槽(罐)车装车可证

危险化学品汽车槽(罐)车装车可证 单位: 编号:BZH9.7-18 装车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运输单位 提货单号 汽车牌照号 司机签名 证 件 检 查 情 况 道路运输证编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操作证编号 检验合格证编号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 输通行证编号 剧毒化学品购买凭 证或准购证编号 车 辆 、人 员 安 全 检 查 情 况 静电接地线 防 火 帽 灭 火 器 危险品标志 劳保护品穿戴、工具 槽(罐) 车 检 查 情 况 无残液(积水) 无损坏或变形 无 杂 物 无 泄 漏 货单与核定载重相 符 备 注 现场检查 人意见 签名: 填写说明:1.车辆、人员安全检查情况、槽(罐)车检查情况,合格打“√”不合格打“×”; 2.不需要填写的内容一律用“/”表示; 3.证件检查、车辆、人员安全检查、槽(罐)车检查不合格不准装车; 4.此可证由装车单位存档,保存期为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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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生产企业安全制度-高危作业可证

高危作业可证(见南通市安全管理手册) 1、 动火安全作业——见 137 页 2、 有限空间作业——见 138 页 3、 破土作业——见 139 页 4、 临时用电作业——见 140 页 5、 高处安全作业——见 141 页 6、 短路作业——见 142 页 7、 吊装作业——见 143 页 8、 盲板抽堵作业——见 144 页 9、 设备检测维修作业——见 145 页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3.5 KB 时间:2025-10-04 价格:¥2.00

作业许可-9.作业可证

动火安全作业证 申请单位 申请人 作业证编号 动火作业级别 动火地点 动火方式 动火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始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 动火作业负责人 动火人 动火分析时间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年 月 日 时 分析点名称 分析数据 分析人 涉及的其他特殊作业 危害辨识 序号 安全措施 确认人 1 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蒸汽吹扫或水洗合格,达到用火条件 2 断开与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 )块 3 动火点周围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 段进行隔离 4 罐区内动火点同一围堰和防火间距内的油罐不同时进行脱水作业 5 高处作业已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6 动火点周围易燃物已清除 7 电焊回路线已接在焊件上,把线未穿过下水井或其他设备搭接 8 乙炔气瓶(直立放置)、氧气瓶与火源间的距离大于 10m 9 现场配备消防蒸汽带( )根,灭火器( )台,铁锹( )把,石棉布( )块 10 其他安全措施: 编制人: 生产单位负责人 监火人 动火初审人 实施安全教育人 申请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安全管理部门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动火审批人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动火前,岗位当班班长验票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完工验收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受限空间安全作业证 申请单位 申请人 作业证编号 受限空间所属单位 受限空间名称 作业内容 受限空间内原有介质名称 作业时间 自 年 月 日 时 分始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 作业单位负责人 监护人 作业人 涉及的其他特殊作业 危害辨识 分析项目 有毒有害介质 可燃气 氧含量 分析标准 时间 部位 分析人 分析 分析数据 序号 安全措施 确认人 1 对进入受限空间危险性进行分析 2 所有与受限空间有联系的阀门、管线加盲板隔离,列出盲板清单,落实抽堵盲板责任人 3 设备经过置换、吹扫、蒸煮 4 设备打开通风孔进行自然通风,温度适宜人员作业;必要时采用强制通风或佩戴空气呼吸器, 不能用通氧气或富氧空气的方法补充氧 5 相关设备进行处理,带搅拌机的设备已切断电源,电源开关处加锁或挂“禁止合闸”标志牌, 设专人监护 6 检查受限空间内部已具备作业条件,清罐时(无需用/已采用)防爆工具 7 检查受限空间进出口通道,无阻碍人员进出的障碍物 8 分析盛装过可燃有毒液体、气体的受限空间内的可燃、有毒有害气体含量 9 作业人员清楚受限空间内存在的其他危险因素,如内部附件、集渣坑等 10 作业监护措施:消防器材( )、救生绳( )、气防装备( ) 11 其他安全措施: 编制人: 实施安全教育人 申请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审批单位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完工验收 签字: 年 月 日 时 分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42 KB 时间:2025-10-17 价格:¥2.00

危险化学品经营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 1 - 危险化学品经营可证管理办法 (2012 年 7 月 1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5 号 公布,自 2012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 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 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 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 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 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可证(以下 简称经营可证)。未取得经营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 2 - 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 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 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 经营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 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 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 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 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3.1 KB 时间:2025-12-26 价格:¥2.00

特种设备制造可证或工业产品生产可证

特种设备制造可证或工业产品生产可证(无表式)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11 KB 时间:2026-01-02 价格:¥2.00

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可证

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可证(无表式)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11 KB 时间:2026-01-04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二级动火可证

二级动火可证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动 火 须 知 动火部位 动火时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 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小型油箱等容器; 登高焊割等动火作业均属二级动火作业。 2、二级动火申请应在四天前提出,批准最 长期限为三天,期满应重新办证。 3、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负责人填写, 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 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动火。 4、本表一式三联:动火人、动火监护人及 存查。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及 方 案 焊工姓名 监护人姓名 申请动火人签名: 日期: 批准人姓名: 日期: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4 KB 时间:2026-01-20 价格:¥2.00

特种设备制造可证或工业产品生产可证

特种设备制造可证或工业产品生产可证(无表式)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11 KB 时间:2026-01-21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第89号修正)(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86 号 修订后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可证实施办法》已经 2015 年 12 月 22 日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 年 5 月 17 日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5 年 6 月 8 日修改的《煤矿企业安全生 产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 杨焕宁 2016 年 2 月 16 日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可证 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可证。未取 得安全生产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可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煤矿企业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可证外,其所属矿(井、 露天坑)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可证,一矿(井、露天坑)一证。 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级煤矿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 证。 第四条 安全生产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 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可证的 颁发管理工作,负责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总公 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可证的 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称省级安全生产可证颁发管理机 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安全生产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统称安全生产许 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 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 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 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 生产费用;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 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和 防治水管理机构;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 合格; (五)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 (七)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 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 划;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6.4 KB 时间:2026-01-22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特种设备制造可证或工业产品生产可证

特种设备制造可证或工业产品生产可证(无表式)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11 KB 时间:2026-01-26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规划可证

规划可证复印件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3.5 KB 时间:2026-01-29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可证

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可证(无表式)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11 KB 时间:2026-01-29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施工可证

施工可证书复印件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3.5 KB 时间:2026-02-02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86 号 修订后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可证实施办法》已经 2015 年 12 月 22 日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 年 5 月 17 日公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15 年 6 月 8 日修改的《煤矿企业安全生 产可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 杨焕宁 2016 年 2 月 16 日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可证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可证 的颁发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可证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煤矿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可证。未取 得安全生产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煤层气地面开采企业安全生产可证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煤矿企业除本企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可证外,其所属矿(井、 露天坑)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可证,一矿(井、露天坑)一证。 煤矿企业实行多级管理的,其上级煤矿企业也应当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 证。 第四条 安全生产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 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可证的 颁发管理工作,负责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总部(总公 司、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可证的 颁发和管理;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自治区,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 指定的部门(以下与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统称省级安全生产可证颁发管理机 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省级安全生产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统称安全生产许 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条 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 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目标管理、安全奖惩、安全技术审批、事 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检查、安全办公会议、地质灾害普查、井下劳动组织定 员、矿领导带班下井、井工煤矿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等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各工种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满足安全生产要求,并按照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 生产费用;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煤与瓦斯突 出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复杂矿井还应设置专门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机构和 防治水管理机构;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考核 合格; (五)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 (六)制定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和监控措施; (七)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照规定设立矿山救护队,配备救护装备; 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与邻近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计划、从业人员培训计划、职业危害防治计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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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生产企业安全制度全套-高危作业可证 Microsoft Word 文档

高危作业可证(见南通市安全管理手册) 1、 动火安全作业——见 137 页 2、 有限空间作业——见 138 页 3、 破土作业——见 139 页 4、 临时用电作业——见 140 页 5、 高处安全作业——见 141 页 6、 短路作业——见 142 页 7、 吊装作业——见 143 页 8、 盲板抽堵作业——见 144 页 9、 设备检测维修作业——见 14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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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一级动火可证

一级动火可证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动 火 须 知 动火部位 动火时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 1、禁火区域内: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 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 的辅助设备;各种受压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 割作业;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 场所,均属一级动火。 2、一级动火申请应在一周前提出,批准最长 期限为一天,期满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 动火。 3、一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单位主管防火工作的 负责人填写,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 一级主管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经批准后 方可动火。 4、本表一式三联;动火人、动火监护人及存查。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及 方 案 焊工姓名 监护人姓名 申请动火人签名: 日期: 批准人姓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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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可证

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可证(无表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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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面生产可证审查细则

挂面生产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可证管理的挂面产品包括以小麦粉、荞麦粉、高粱粉、 绿豆(或绿豆粉、绿豆浆)、大豆(或大豆粉、大豆浆)、蔬菜(或蔬菜 粉、蔬菜汁)、鸡蛋(或蛋黄粉)等为原料,添加食盐、食用碱或面质 改良剂,经机械加工或手工加工、烘干或晾晒制成的干面条。包括:普 通挂面、花色挂面、手工面等。申证单元为 1 个,即挂面(普通挂面、 花色挂面、手工面)。 在生产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挂面。挂面生产可证有效期 为 3 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 0103。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普通挂面。 调粉→熟化→压延→切条→干燥→截断→称量→包装 2.花色挂面。 原辅料预处理→调粉→熟化→压延→切条→干燥→截断 →称量→包装 3.手工面。 调粉→熟化→搓条→拉吊→干燥→截断→称量→包装 (二)关键控制环节。 食品添加剂最大限量的控制;干燥工序过程中的温度、湿度、牵引机速 度等参数的控制;晾晒、包装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食品添加剂超范围使用和超量使用。 2.干燥过程中各项技术参数控制不当出现挂面酥断现象。 3.外来物污染。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挂面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当有与企业生产相适 应的原辅料库、生产车间、成品库。 生产企业用于挂面制品干燥的晾晒场四周应有有效的防蝇、防尘措施, 无尘土飞扬及污染源,地面应用水泥或石板等坚硬材料铺砌,平坦,无 积水,晾晒物不得直接接触地面。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普通挂面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生产设备: 1. 调粉设备(如调粉机、和面机等设备); 2. 熟化装置; 3. 压延机; 4. 干燥设施(烘房或晒场等); 5. 切断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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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02_[管理制度]糕点生产可证审查细则(doc 35页)

— 1 — 附件 2: 糕点生产可证审查细则 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可证管理的糕点产品包括以粮、油、糖、蛋 等为主要原料,添加适量辅料,并经调制、成型、熟制、包装等工 序制成的食品,如月饼、面包、蛋糕等。包括:烘烤类糕点(酥类、 松酥类、松脆类、酥层类、酥皮类、松酥皮类、糖浆皮类、硬酥类、 水油皮类、发酵类、烤蛋糕类、烘糕类等);油炸类糕点(酥皮类、 水油皮类、松酥类、酥层类、水调类、发酵类、上糖浆类等);蒸 煮类糕点(蒸蛋糕类、印模糕类、韧糕类、发糕类、松糕类、棕子 类、糕团类、水油皮类等) ;熟粉类糕点(冷调韧糕类、热调韧糕类、 印模糕类、片糕类等)等。申证单元为 1 个,即糕点(烘烤类糕点、 油炸类糕点、蒸煮类糕点、熟粉类糕点、月饼)。 在生产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即糕点(烘烤类糕点、 油炸类糕点、蒸煮类糕点、熟粉类糕点、月饼)。糕点生产可证 有效期为 3 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2401。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生产的基本流程。 基本流程包括原辅料处理、调粉、发酵(如发酵类)、成型、 熟制(烘烤、油炸、蒸制或水煮)、冷却和包装等过程。 (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辅料、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等。 — 2 —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微生物指标超标。 2. 油脂酸败(酸价、过氧化值超标等)。 3. 食品添加剂超量、超范围使用。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糕点生产企业除必须具备必备的生产环境外,还应具备以下 条件: 厂房与设施必须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和 清洗、消毒。并具备防蝇、防虫、防鼠等保证生产场所卫生条件 的设施。 糕点生产企业应具备原料库、生产车间和成品库。须冷加工 的产品应设专门加工车间,应为封闭式,室内装有空调器、紫外线 灭菌灯等灭菌消毒设施,并设有冷藏柜。生产发酵类产品的须设发 酵间(或设施)。 用糕点进行再加工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冷加工车间。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 糕点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生产设备: 1. 调粉设备(如和面机、打蛋机); 2. 成型设施(如月饼成型机、桃酥机、蛋糕成型机、酥皮机、 印模等); 3. 熟制设备(如烤炉、油炸锅、蒸锅); 4. 包装设施(如包装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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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危险化学品经营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

危险化学品经营可证管理办法(2015 年) (2012 年 7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5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 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 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可证(以下简称经营可证)。未取得经营可证,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 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 经营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 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 经营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 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 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可证由 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二章 申请经营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 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 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 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 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 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 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 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 定;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8.9 KB 时间:2026-03-15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三级动火可证

三级动火可证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动 火 须 知 动火部位 动火时间 月 日 时 分至 月 日 时 分 1、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动 火作业等均属三级动火。 2、三级动火申请人应在三天前提出,批准最长 期限为七天,期满后应重新办证,否则作无证动 火。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经施工队、 工地负责人审查批准,方可动火。 4、本表一式三联:动火人、动火监护人及存查。 安 全 技 术 措 施 及 方 案 焊工姓名 监护人姓名 申请动火人签名: 日期: 批准人姓名: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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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料香精产品生产可证实施细则

香料香精产品生产可证实施细则 2006-05-10 公布 2006-07-20 实 施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可证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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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产品生产可证目录及细则--表格(doc 7)

www.cnshu.cn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不是在 cnshu.cn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 不要随意相信. 请访问 cnshu, 加入 cnshu.cn 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成可编辑的 doc 或 ppt 格式 1 工业产品生产可证目录及细则 序号 产品名称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补充规定批准文号 补充规定批准 日期 1 食品电烤炉 质技监局质发[2000]77 号 2000.05.12 2 油锯 全许办[2003]77 号 2003.08.21 全许办〔2004〕40 号 2004.08.11 3 人造板 全许办[2003]80 号 2003.9.16 全许办〔2005〕04 号 2005.01.20 4 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管 全许办(2003)49 号 2003.04.25 全许办〔2005〕01 号 2005.01.04 5 锅炉及压力容器用钢板 全许办(2003)96 号 2003.12 1.钢筋混凝土用热 轧带肋钢筋 全许办(2001)30 号 2001.11.05 全许办(2002)02 号 2002.01.08 6 钢筋混凝土用 变形钢筋 2.冷轧带肋钢筋 全许办(2003)01 号 2003.01.03 7 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材 全许办(2002)52 号 2002.08.02 全许办[2002]67 2002.09.18 8 耐火材料 全许办(2002)51 号 2002.08.02 9 钢丝绳 全许办(2002)25 号 2002.04.23 全许办[2004]44 号 2004.08.31 10 轴承钢材 全许办(2003)85 号 2003.10.31 11 轧辊 全许办(2002)47 号 2002.07.22 12 泵 全许办(2002)01 号 2002.01.10 13 空气压缩机 全许办(2001)12 号 2001.08.16 14 蓄电池 全许办(2003)50 号 2003.05.13 全许办(2003)76 号 2003.08.15 15 机械密封 全许办(2003)16 号 2003.02.24 16 机动脱粒机 全许办(2001)39 号 2001.12.11 17 防爆电气 全许办(2001)21 号 2001.09.21 18 砂轮 全许办(2001)26 号 2001.09.27 19 内燃机 全许办(2002)14 号 2002.01.30 www.cnshu.cn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不是在 cnshu.cn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 不要随意相信. 请访问 cnshu, 加入 cnshu.cn 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成可编辑的 doc 或 ppt 格式 2 序号 产品名称 批准文号 批准日期 补充规定批准文号 补充规定批准 日期 20 电线电缆 质技监局质发[1999]183 号 1999.08.13 21 电焊条 质技监局质发[1999]214 号 1999.09.15 22 电力整流器 全许办(2003)52 号 2003.05.13 轻小型起重运输设备 全许办(2001)42 号 2001.12 全许办(2003)57 号 2003.05.21 23 调度绞车 全许办(2002)03 号 2002.01 24 重要电子元器件     25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 质技监局质发[2000]94 号 2000.06.21 26 电子应用仪器及电源装置     27 集成电路(IC)卡及读写机 质技监局质函[2000]338 号 2000.10.24 1.复混肥料 全许办(2003)26 号 2003.02.27 28 化肥 2.磷肥 全许办(2003)84 号 2003.10.31 农药 全许办(2001)29 号 2001.10.24 全许办(2002)18 号 全许办(2003)62 号 全许办 [2002] 61 号 全许办〔2004〕25 号 2002.03.12 2003.06.11 2002.08.26 2004.06.15 29 蚊香 1.钢丝增强液压橡胶软 管和软管组合件 全许办(2001)29 号 2001.10.24 全许办[2002] 61 号 2002.08.26 2.阻燃输送带 全许办(2003)12 号 2003.02.18 全许办(2003)60 号 2003.06.11 3.汽车 V 带 全许办(2003)14 号 2003.02.18 30 橡胶制品 4.橡胶密封制品 全许办(2003)18 号 2003.02.24 全许办〔2004〕13 号 2004.02.26 31 搪玻璃设备 全许办(2002)75 号 2002.11.04 全许办(2003)89 号 2003.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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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DOC39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业产品生产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5 年 9 月 15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80 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可证管理条例》(以 下简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可证制度管理。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 用实行生产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任何企业未 取得生产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可证的产品。 第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 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可证制度管理 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 理。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 国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制定产品发证实施细则,审核工业产品生产可证产品审查机构(以 下简称审查机构),指定承担发证检验任务的产品检验机构,统一管 理核查人员资质以及审批发证等工作。 第六条 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负责部分产品的生产可证审查发证工 作,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 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承担 部分产品的生产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 产品生产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 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审查机构受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承担起草相关产品发证实 施细则、组织实地核查以及核查人员技术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 从事生产可证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恪尽职 守、热情服务、严格把关。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划生产可证 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公众查阅和企业申请办 证,逐步实现网上审批。 第二章 生产许可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生产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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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可证管理条例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可证管理条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8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经 2005 年 8 月 31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 11 月 1 日 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 2002 年 3 月 27 日颁布的《工业产品生产可证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局 长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 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可证制度管理。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行生产 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可证的产品。 第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 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 品生产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 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可证办公 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产品发证实施细则, 审核工业产品生产可证产品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指定承担发证检 验任务的产品检验机构,统一管理核查人员资质以及审批发证等工作。 第六条 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 术监督局)可以负责部分产品的生产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家 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可证监督和管 理工作,根据《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承担部分产品的生产可证审 查发证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可证办公 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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