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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最新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Print 最新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一、 指导思想   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 作方针。以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和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夯实安全管理基础为重 点,大力加强安全生产机制建设,强化员工的技术培训与安全教育培训。   二、工作目标   杜绝死亡、重伤和特大、重大事故、控制一般安全事故发生,减少轻伤安全事 故、一般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0 元/百万元产值;   三、工作方针   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别领导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完善安 全生产责任制,强化现场管理,纠正习惯性违章行为,确保安全生产投入,查找并 整改事故隐患,确保公司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四、主要工作:   1、加强对安全工作认识、落实责任,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 产工作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观念,始终 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心头,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 生。   (2)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目标责任制管 理,坚决贯彻落实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人。并实行“ 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的岗位,谁负责;谁违章,谁负责”的管理 原则,层层落实,加强监督,严格考核。加强安全目标责任制,落实部门主要负责 人安全责任。   (3)继续完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加大检查 监督力度,增强员工安全意识,把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始终贯穿于管理的每一个环 节,实现安全的全过程控制。   2、加大安全教育力度,建设企业安全文化:强化安全教育在安全管理中的基 础作用,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和公司 整体安全素质,大力培养具有较强安全意识、 严谨工作作风、熟练生产 技能的员工队伍。   (1)坚持对新进公司员工三级安全教育,特殊工种人员保证 100%有效持证 上岗。认真做好特殊工种的复审办证工作   (2)加强员工的安全技术培训,使员工具有一定的安全技能和事 故急救知识 。坚持班前、班后会,及时掌握员   工心理波动对安全工作造成的影响,做好预防。   (3)认真组织好“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并以此为主线,开展 丰富多彩的群 众性安全宣传教育活动,营造浓郁的企业安全文化氛围,大力倡导以人为本的公司 安全文化理念。   (4)各部门负责人和安全每月必须主动参加安全会议或活动。会议或活动 要以学习领会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精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重点,结合公司的 相关安全规定,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5)各部门每年至少要组织开展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培训及考试一次( 新入职的员工坚持二次考核上岗制度,即每季度组织三个月内新入职员工安全测评 ,不合格人员重新进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6)紧密配合安保科积极开展职工职业健康查体、岗位职业检测、防雷等检 测活动,提高预防水平,杜绝或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发生。   (7)抓好环保脱硫脱硝等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工作,探索新工艺、新技术 的应用,确保项目建设、运行安全。   (8)对企业内特种设备定期进行安全检验,并做资料保存和做好台帐,对检 验时有问题的特种设备要及时停用或检修,并有计划地更换相应的设备或管线。   (9)继续抓好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进一步完善重大危险   源的监控措施,在重大危险源及关键要害部位,增设醒目的安全标识。加强厂 区道路整治,确保危化品运输安全。   (10)加强应急预案的演练,要求全员参与公司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的.演练 ,各部门开展部门级的分项演练,真正做到员工熟知应急知识。   3、管理创新以人为本。   (1)通过发动员工亲自对本岗位和周围岗位辨识危险因素,提出控制措施活 动,会使员工知道本岗位和周围岗位有哪些危险因素,采用什么样的控制措施,达 到提高安全意识,掌握安全技能,增强自我保护能力,为预防减少事故将起到非常 关键的作用。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0.5 KB 时间:2025-08-23 价格:¥2.00

10666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全套资料

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全套资料 目录 1、安全目标....................................................................................................................................................7 目录 1.......................................................................................................................................................9 1.1.安全目标管理制度的发布文件......................................................................................................9 1.2.安全目标管理制度..........................................................................................................................9 1.3.安全总体目标和年度目标的发布文件..........................................................................................9 1.4.总体和年度安全目标......................................................................................................................9 1.5.年度安全目标实施计划..................................................................................................................9 1.6.安全目标考核表..............................................................................................................................9 1.7.安全目标考核记录..........................................................................................................................9 1.8.安全目标完成效果评估和调整的通知..........................................................................................9 1.9.安全目标完成效果评估和调整计划..............................................................................................9 2、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职责......................................................................................................................27 目录 2.....................................................................................................................................................28 2.1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28 2.2 关于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的通知.....................................................................28 2.3 关于成立安全领导小组的决定.....................................................................................................28 2.4 安全生产会议记录.........................................................................................................................28 2.5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与考核管理制度.........................................28 2.6 关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管理制度》.....28 2.7 安全生产责任制.............................................................................................................................28 2.8 关于发布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28 2.9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表.................................................................................................28 2.10 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记录表.......................................................................................................28 2.11 安全生产责任制适宜性评审表...................................................................................................28 2.12 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评审更新的通知.......................................................................................28 3、安全生产投入..........................................................................................................................................59 目录 3.....................................................................................................................................................60 3.1 关于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的通知.................................................................60 3.2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60 3.3 安全生产费用台账.........................................................................................................................60 3.4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60 4、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67 目录 4.1.................................................................................................................................................69 4.1.1 关于建立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的通知............69 4.1.2 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69 4.1.3 适用的法律法规其他要求的清单.............................................................................................69 4.1.4 法律法规培训记录表.................................................................................................................69 4.1.5 法律法规培训考核成绩汇总表.................................................................................................69 4.1.6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制度.....................................................................69 4.1.7 关于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制度下发的通知.........................................69 4.1.8 安全规章制度汇编.....................................................................................................................69 4.1.9 关于安全规章制度汇编下发的通知.........................................................................................69 4.1.10 安全规章制度文件发放记录...................................................................................................69 4.1.11 安全规章制度培训记录表.......................................................................................................69 4.1.12 岗位操作规程汇编...................................................................................................................69 4.1.13 关于制定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通知.......................................................................................69 4.1.14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发放记录...................................................................................................69 4.1.15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记录表...............................................................................................69 4.1.16 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执行和适用情况效果评估报告...........71 4.1.17 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记录...........................................................................71 4.1.18 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71 4.1.19 关于建立“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的通知...........................................................................71 4.1.20 安全记录档案...........................................................................................................................71 4.2 安全规章制度汇编 .................................................................................................................................88 目录 4.2.................................................................................................................................................89 4.2.1 安全目标管理制度.....................................................................................................................89 4.2.2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管理制度.................................................................89 4.2.3 安全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与考核管理制度.............................................89 4.2.4 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制度.........................................................................................89 4.2.5 工伤保险与安全责任保险管理制度.........................................................................................89 4.2.6 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度.............................................89 4.2.7 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评审和修订制度.....................................................................89 4.2.8 安全投入管理制度.....................................................................................................................89 4.2.9 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89 4.2.10 风险评估和控制管理制度.......................................................................................................89 4.2.11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89 4.2.12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89 4.2.13 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89 4.2.14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89 4.2.15 生产设备设施验收管理制度...................................................................................................89 4.2.16 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制度...................................................................................................89 4.2.17 施工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89 4.2.18 危险物品管理制度...................................................................................................................89 4.2.19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90 4.2.20 相关方及外用工(单位)管理制度.......................................................................................90 4.2.21 职业健康管理制度...................................................................................................................90 4.2.22 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制度...............................................................................90 4.2.23 安全检查及隐患治理制度.......................................................................................................90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04 MB 时间:2025-08-27 价格:¥2.00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设施、安全防护桥(门)式起重机检验报告GDAQ21314

检 测 日 期: 工 程 地 址: ××市××号 使 用 单 位: 检 测 单 位: 桥(门)式起重机检验报告 备 案 编 号: 告知受理号: 工 程 名 称: XXXX工程名称 编号: GDAQ21314 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08等标准和规程,建立设备定期维修保养、交接班等管理制度和工作记录; 保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中不合格项目数不超过5项,且与上两次的检验报告综合比较,如果重复一次 出现不合格的项目数不超过3项,重复两次出现不合格的项目数不超过1项,则检验结论判定为合格,否则检验 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八、起重机检验结论判定为合格时,一般项目中的不合格项目经有关单位整改并提供整改报告,或使用 单位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报告上签署监护使用意见后,可投入使用。 九、设备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01、《施工现场机械设备 五、受检单位如对检验报告有异议,应在报告发出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检测单位提出。 六、检验结果栏中有检验数据要求时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数据要求的可根据检验情况填写明确的定性 词,如“符合要求”、“动作正常”等;对没有或可不需要的检验项目,则在结果栏中标注“不适用”。 七、检验判定规则: 检测项目共计86项,打“★”号标记的项目为保证项目,共25项;无“★”号标记的项目为一般项目,共61项。 每项中各条款的内容经检验后均符合要求则评定该项合格,否则评定该项不合格。 一、本报告书适用于桥式和门式起重机(包括通用桥式起重机、通用门式起重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 悬挂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等)的安装检验。 二、本报告书应由计算机打印,涂改、换页无效。 三、本报告书一式四份,由检验评定单位、监督机构、使用单位和委托单位分别保存,保存期为3年。 四、本报告书无主检、校核、审核和批准人员签字无效,未盖检测报告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名称与检测 报告专用章名称不符者无效。 注 意 事 项 GDAQ21314-1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151 KB 时间:2025-10-08 价格:¥2.00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设施、安全防护高处作业吊篮检测报告GDAQ21313

检 测 单 位: 检 测 日 期: 工 程 地 址: ××市××号 使 用 单 位: 告 知 受 理 号: 工 程 名 称: XXXX工程名称 高处作业吊篮检测报告 备 案 编 号: 编号: GDAQ21313 设备管理部门要定期对设备的安全技术及状况进行检查和评定;机组人员要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对设 一次出现不合格的项目数不超过3项,重复两次出现不合格的项目数不超过1项,则检测结论判定为合格,否 则检测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八、高处作业吊篮检测结论判定为合格时,一般项目中的不合格项目经有关单位整改并提供整改报告, 或使用单位采取相关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报告上签署监护使用意见后,可投入使用。 九、设备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01、《施工现场机械设备 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08等标准和规程,建立设备定期维修保养、交接班等管理制度和工作记录; 词,如“符合要求”、“动作正常”等;对没有或可不需要的检测项目,则在结果栏中标注“不适用”。 七、检测判定规则: 检测项目共计63项,打“★”号标记的项目为保证项目,共23项;无“★”号标记的项目为一般项目, 共40项。 每项中各条款的内容经检测后均符合要求则评定该项合格,否则评定该项不合格。 保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中不合格项目数不超过5项,且与上两次的检测报告综合比较,如果重复 二、本报告书应由计算机打印,涂改、换页无效。 三、本报告书一式四份,由检验评定单位、监督机构、使用单位和委托单位分别保存,保存期为3年。 四、本报告书无主检、校核、审核和批准人员签字无效,未盖检测报告专用章或检测单位名称与检测 报告专用章名称不符者无效。 五、受检单位如对检测报告有异议,应在报告发出后1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检测单位提出。 六、检测结果栏中有检测数据要求时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数据要求的可根据检测情况填写明确的定性 注 意 事 项 GDAQ21313-1 一、本报告书适用于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检测。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103 KB 时间:2025-10-17 价格:¥2.00

项目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表GDAQ20113

数量 项目部劳动防护用品发放登记表 GDAQ20113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序号 防护用品名称 进场时间 规格 / 型号 发放记录 领用人(签名)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20 KB 时间:2025-12-08 价格:¥2.00

分包方进场登记表GDAQ20110

分 包 方 进 场 登 记 表 GDAQ20110 工程名称: 工程总承包单位: 序号 施工资质 及等级 安全生产 许可证 项目负责人 专职安全 管理人员 分 包 方 名 称 分 包 性 质 分 包 范 围 营 业 执 照 进 场 时 间 填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21 KB 时间:2025-12-09 价格:¥2.00

基坑支护安全检查评分表GDAQ2030110

序 号 基坑支护安全检查评分表 GDAQ2030110 JGJ 59—99 表3.0.5 检查项目 扣 分 标 准 应得 分数 扣减 分数 实得 分数 1 保 证 项 目 施工方案 基础施工无支护方案的,扣20分 2 临边防护 深度超过2m的基坑施工无临边防护措施的,扣10分 3 坑壁支护 坑槽开挖设置安全边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扣10分 20 施工方案针对性差不能指导施工的,扣12~15分 基坑深度超过5m无专项支护设计的,扣20分 支护设计及方案未经上级审批的,扣15分 特殊支护的做法不符合设计方案的,扣5~8分 支护设施已产生局部变形又未采取措施调整的,扣6分 10 临边及其他防护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4 排水措施 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的,扣1010 10 积土、料具堆放距槽边距离小于设计规定的,扣1010 深基础施工采用坑外降水,无防止临近建筑危险沉降措施 的,扣10分 机械设备施工与槽边距离不符合要求,又无措施的,扣10分 小 计 60 5 坑边荷载 6 一 般 项 目 上下通道 人员上下无专用通道的,扣10分 7 土方开挖 施工机械进场未经验收的,扣5分 8 基坑支护 变形监测 未按规定进行基坑支护变形监测的,扣10分 司机无证作业的,扣10分 未按规定程序挖土或超挖的,扣1010 设置的通道不符合要求的,扣6分 10 未按规定对毗邻建筑物和重要管线和道路进行沉降观测 的, 扣1010 挖土机作业时,有人员进入挖土机作业半径内的,扣6分 挖土机作业位置不牢、不安全的,扣10分 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的,扣10分 光线不足未设置足够照明的,扣5分 9 作业环境 基坑内作业人员无安全立足点的,扣1010 检查项目合计 100 小 计 40 检查人员: 年 月 日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25.5 KB 时间:2025-12-27 价格:¥2.00

25打桩机司机安全操作规程GDAQ340125

打桩机司机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125 一、各种桩机操作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后,凭操作证操作,严禁无证操作。 二、桩架应垂直,桩架前倾不得超过 5°,后仰不得超过 18°。 三、吊桩钢丝绳与导杆的夹角不得大于 30°。吊桩应按起重工操作规程操作。吊预制桩时,严禁斜位、斜 吊。 四、插桩后应将吊锤的钢丝绳稍许放松,以防锤头打下时,猛拉钢丝绳,吊锤钩头应锁住。 五、柴油锤桩机,吊锤、吊桩必须使用卷扬机的棘轮保险。桩锤起动打桩前应拉开机械锁,使吊锤齿爪缩 回,起动钩伸出后方可起动,防止将锤体吊离桩顶发生倒桩事故。 六、柴油锤桩机,用调整供油量控制落锤高度,见到上活塞第二道活塞环时,必须停止锤击。 七、柴油锤桩机,打桩作业结束时,汽缸应放在活塞座上。桩锤应用方木垫实或用销子锁住。 八、震动沉桩时,禁止任何人停留在机架下部。震动拔校时,应垂直向上,边震边拔。 九、静力压桩机的施工场地应平整夯实,坡度不大于 3%,无积水,确认无地下埋藏物。 十、静力压桩机的电源电缆必须架空,电箱和电动机接地接零保护线牢固可靠,触电保护器动作灵敏有效, 不得在高低压电线下压桩,移动桩机时必须保持与高压线安全距离不小于 6m。 十一、作业前,应检查液压系统连接部位是否牢靠,进行空载运转,检查有无漏油、压力表、安全阀是否 正常,确认安全可靠后,方可作业。 十二、打桩作业中,应设置警戒区域,禁止行人通过或站立停留。 十三、桩机发生故障时,应断电、停机,报告机修组检修,不得擅自检修,禁止未停机时检修或接桩。 十四、遇大雨、大雾或六级及其以上大风时,应立即停止打桩作业,并加固桩机。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6 KB 时间:2026-01-11 价格:¥2.00

38振动压路机安全操作规程GDAQ340238

振动压路机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38 一、作业时,压路机应先起步后才能起振,内燃机应先置于中速,然后再调至高速。 二、变速与换向时应先停机,变速时应降低内燃机转速。 三、严禁压路机在坚实的地面上进行振动。 四、当土的含水量超过 30%时不得碾压,含水量少于 5%时,宜适当洒水。 五、工作地段的纵坡不应超过压路机的最大爬坡能力,横坡不应大于 20º。 六、变换压路机前进、后退方向时,应待滚轮停止后进行,不得利用换向离合器作制动用。 七、在新建道路上进行碾压时,应从中间向外侧碾压,碾压时,距路基边缘不应少于 0.5m。 八、碾压松软路基时,应先在不振动情况下碾压 1~2 遍,然后再振动辗压。 九、碾压时,振动频率应保持一致。对可调振频的振动压路机,应先调好振动频率后再作业,不得在没有 起振情况下调整振动频率。 十、换向离合器、起振离合器和制动器的调整,应在主离合器脱开后进行。 十一、上、下坡时,不得使用快速档,下坡时不得空档滑行。在急转弯时,包括铰接式振动压路机在小转 弯绕圈碾压时,严禁使用快速档。 十二、压路机在高速行驶时不得接合振动。 十三、停机时应先停振,然后将换向机构置于中间位置,变速器置于空档,最后拉起手制动操纵杆,内燃 机怠速运转数分钟后熄火。 十四、作业后,应将压路机停放在平坦坚实的地方,并制动住,不得停放在土路边缘及斜坡上,也不得停 放在妨碍交通的地方。 十五、严寒季节停机时,应将滚轮用木板垫离地面。 十六、压路机转移工地距离较远时,应采用汽车或平板拖车装运,不得用其他车辆拖拉牵运。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 KB 时间:2026-01-15 价格:¥2.00

13钢筋冷挤压连接机安全操作规程GDAQ340213

钢筋冷挤压连接机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13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对挤压机的挤压力进行标定: (一)新挤压设备使用前; (二)旧挤压设备大修后; (三)油压表受损或强烈振动后; (四)套筒压痕异常且查不出其他原因时; (五)挤压设备使用超过一年; (六)挤压的接头数超过 5000 个。 二、设备使用前后的拆装过程中,超高压油管两端的接头及压接钳、换向阀的进出油接头,应保持清洁,并 应及时用专用防尘帽封好。超高压油管的弯曲半径不得小于 250mm,扣压接头处不得扭转,且不得有死弯。 三、压力表应定期检查、测定误差不应大于 5%。 四、挤压机液压系统的高压胶管不得荷重拖拉、弯折和受到尖利物体刻划。 五、压模、套管与钢筋应相互配套使用,压模上应有相对应的连接钢筋规格标记。 六、挤压前准备工作: (一)钢筋端头的锈、泥砂、油污等杂物应清理干净; (二)钢筋与套筒应先进行试套,当钢筋有马蹄、弯折或纵肋尺寸过大时,应预先进行矫正或用砂轮打磨; 不同直径钢筋的套筒不得串用; (三)钢筋端部应划出定位标记与检查标记,定位标记与钢筋端头的距离应为套筒长度一半,检查标记与定 位标记的距离宜为 20mm; (四)检查挤压设备情况,应进行试压,符合要求后方可作业。 七、挤压操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钢筋挤压连接宜先在地面上挤压一端套筒,在施工作业区插入待接钢筋后再挤压另一端套筒。 (二)压接钳就位时,应对准套筒压痕位置的标记,并应与钢筋轴线保持垂直; (三)挤压顺序宜从套筒中部开始,并逐渐向端部挤压; (四)挤压作业人员不得随意改变挤压力、压接道数或挤压顺序。 八、作业后应收拾好成品、套筒和压模,清理场地,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最后将挤压机和挤压钳放到指 定地点。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6 KB 时间:2026-01-17 价格:¥2.00

安全全套资料-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2019年)

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2019 年) 1 总则 1.1 为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 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发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风险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他化工企业参照执行。 1.3 安全风险是某一特定危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其后果严重性的组合;安全风险点是 指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以及在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实施的伴随风 险的作业活动,或以上两者的组合;对安全风险所采取的管控措施存在缺陷或缺失时就形成 事故隐患,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方面。 2 基本要求 2.1 企业是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要逐级落实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 安全风险全面管控,对事故隐患治理实行闭环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2.2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建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并严格执行,全体员工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参与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3 企业应充分利用安全检查表(SCL)、工作危害分析(JHA)、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 (FMEA)、危险和可操作性分析(HAZOP)等安全风险分析方法,或多种方法的组合,分 析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选用风险评估矩阵(RAM)、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LEC) 等方法进行风险评估,有效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2.4 企业应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定期开展 HAZOP 分析。 2.5 精细化工企业应按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3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方式及频次 3.1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方式 3.1.1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风险管控情况,按照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要 求,结合生产工艺特点,针对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点,全面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做到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全覆盖,责任到人。 3.1.2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形式包括日常排查、综合性排查、专业性排查、季节性排查、 重点时段及节假日前排查、事故类比排查、复产复工前排查和外聘专家诊断式排查等。 (1)日常排查是指基层单位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 单位(厂)管理人员和各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性检查;日常排查要加强对关键装置、重点部 位、关键环节、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和巡查; (2)综合性排查是指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化 工过程安全管理各要素落实情况为重点开展的全面检查; (3)专业性排查是指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储运、消防和公用工程等专业对生产 各系统进行的检查; (4)季节性排查是指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主要包括:春季以防雷、防静电、 防解冻泄漏、防解冻坍塌为重点;夏季以防雷暴、防设备容器超温超压、防台风、防洪、防 暑降温为重点;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防凝保温为重点;冬季以防火、防爆、防雪、 防冻防凝、防滑、防静电为重点; (5)重点时段及节假日前排查是指在重大活动、重点时段和节假日前,对装置生产是 否存在异常状况和事故隐患、备用设备状态、备品备件、生产及应急物资储备、保运力量安 排、安全保卫、应急、消防等方面进行的检查,特别是要对节假日期间领导干部带班值班、 机电仪保运及紧急抢修力量安排、备件及各类物资储备和应急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6)事故类比排查是指对企业内或同类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举一反三的安全检查; (7)复产复工前排查是指节假日、设备大检修、生产原因等停产较长时间,在重新恢 复生产前,需要进行人员培训,对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等进行综合性隐患排查; (8)外聘专家排查是指聘请外部专家对企业进行的安全检查。 3.2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频次 3.2.1 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的频次应满足: (1)装置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 2 小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 装置和部位的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 1 小时; (2)基层车间(装置)直接管理人员(工艺、设备技术人员)、电气、仪表人员每天至 少两次对装置现场进行相关专业检查; (3)基层车间应结合班组安全活动,至少每周组织一次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基层单位 (厂)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4)企业应根据季节性特征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每季度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季节性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重大活动、重点时段及节假日前必须进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5)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基层单位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性排查和专业排查, 两者可结合进行;

分类:风险评估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62.9 KB 时间:2026-01-18 价格:¥2.00

安全全套资料-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7年)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7 年) (2017 年 10 月 29 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 发〔2017〕87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 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 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 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 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 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 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 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 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 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 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 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 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 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 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 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 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 报告,在 7 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 以整改。 (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 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 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 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 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正 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正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将消防安全的总体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严格审核。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 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 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三)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 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四)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 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1.7 KB 时间:2026-01-21 价格:¥2.00

安全全套资料-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

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 年) (2012 年 1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3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生 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 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 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 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享有所有权或者运行管理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管道单位)应 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 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实施,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检查。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 对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举报。接受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并按照 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科学规划。 第七条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 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 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建设 第九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法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 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一条 承担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资 质。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及经过 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参加危险化学品管道焊接、防腐、无损检测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对管道的总体建设质量进行全过程 监督,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总体建设质量负责。管道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规定对管道的焊缝和防腐质量进行检查,并按照设计要求对管道进行压力试验和 气密性试验。 对敷设在江、河、湖泊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采取增加管道压 力设计等级、增加防护套管等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生产(使用)前,管道单位应当对有关保护措施进行安全 检查,科学制定安全投入生产(使用)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压半年后一直未投入生产(使用)的,管道单位应当在其 投入生产(使用)前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对敷设在江、河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 学品管道,应当相应缩短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的时间间隔。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发现标志毁损的,管道单位应当及时予 以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六条 管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 巡护人员发现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管道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自身排除确有 困难的外部事故隐患,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管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7.6 KB 时间:2026-01-24 价格:¥2.00

安全全套资料-2020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文件清单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文件清单(2020) 序号 名 称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最新修订/发布//实 施日期 发布单位 文件编号 备注 一 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12-04 2004-03-14 2018-3-11/2018-3-11 全国人大常委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 2017-11-04 2017-11-05 2018-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81 号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订) 2011-06-30 2011-09-01 2018-8-31/2019-1-1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48 号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008-10-28 2009-05-01 2019-04-23 全国大会常委会 主席令第 6 号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08-29 2009-01-01 2018-12-26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4 号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 2017-06-27 2018-01-01 2018-01-01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87 号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 2007-12-29 2008-05-01 2011-4-22/2011-5-1 全国大会常委会 主席令第 47 号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12-29 2008-05-01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80 号 9.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修订) 2016-07-02 2016-07-02 2018-12-26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48 号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7-06-29 2008-01-01 2012-12-28/2013-7-1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21 号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 2016-11-07 2016-11-07 即将发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58 号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1997-3-1 2018-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11-24 2004-07-01 2019-04-23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7 号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17-04-28 2004-08-28 2018-10-26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20 号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2016-07-02 2016-09-01 2018-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77 号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14-08-31 2014-12-01 即将修订 全国大会常委会 主席令第 70 号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1992-04-03 2001-10-27 2009-08-27 全国大会常委会 主席令第 57 号 序号 名 称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最新修订/发布//实 施日期 发布单位 文件编号 备注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08-29 2016-01-01 2018-12-26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31 号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2000-07-08 2000-07-08 2018-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33 号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2017-11-04 2017-11-05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81 号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1999-08-30 2000-01-11 2017-12-27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21 号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03-15 1999-10-01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46 号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11-01 1998-03-01 2011-04-22 全国大会常委会 主席令第 91 号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996-10-29 1997-03-01 2018-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77 号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 2014-4-24 2015-01-01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9 号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2017-11-04 2018-01-01 2017-11-4/2018-1-1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78 号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04-12 1987-01-01 2009-08-27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37 号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修订) 2017-3-1 2017-3-1 2017-12-27/2017-12- 28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86 号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7-5 1995-1-1 2018-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28 号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013-06-29 2014-01-01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4 号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2012-10-26 2013-1-1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65 号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05-08-28 2005-12-01 2018-12-26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40 号 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016-07-02 2016-07-02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48 号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2015-04-24 2015-04-24 2018-12-29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60 号 3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12-02-19 2012-07-01 2012-2-29/2012-7-1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54 号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08-30 2007-11-10 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席令第 69 号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76.4 KB 时间:2026-01-28 价格:¥2.00

安全全套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 年) (2004 年 1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7 号公布,2013 年 7 月 18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38 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4 年 7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53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 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 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 督。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 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 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 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 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管理机关、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1.5 KB 时间:2026-01-29 价格:¥2.00

安全全套资料-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

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 年) (2016 年 12 月 12 日《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42 号)公布)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 过一般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全国性的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和国家 级安全生产应急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旨在引导加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投入,加快排除安全隐患,解决历史 遗留问题,强化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形成安全生产保障长效机制,促使安全生产形势稳 定向好。 第四条专项资金暂定三年,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时组织政策评估, 适时调整完善或取消专项资金政策。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其他中央财政资金已安排事项,专项资金不 再重复安排。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 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加强绩效管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全国性的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加快推进油气管道、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重点领域 重大隐患整治等。 (二)全国安全生产“一张图”建设。建设包括在线监测、预警、调度和监管执法等在内 的国家安全生产风险预警与防控体系,在全国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三)国家级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建设及运行维护等。包括跨区域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应急演练能力建设、安全素质提升工程及已建成基地和设施运行维护等。 (四)其他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 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 署,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领域。 第八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总体方案和目标任务,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目标任务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中央企业(如涉及)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 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具体事宜由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工作通知明确。 第九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确定总体方案和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提出专项资金 分配建议,财政部综合考虑资金需求和年度预算规模等下达专项资金。 国家级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建设及运行维护等支出,主要通过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支持,并应当符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其他事项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补助地方。 第十条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补助地方的专项资金应根据以下方式进行测算: 某地区分配数额=∑【某项任务本年度专项资金补助规模×补助比例×(本年度该地区该 项任务量/本年度相同补助比例地区该项任务总量)】 某项任务年度专项资金补助规模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轻重缓急、前期工作 基础、工作进展总体情况等提出建议,适时调整。鼓励对具备实施条件、进展较快的事项集 中支持,加快收尾。 补助比例主要考虑区域和行业差异等因素,一般分为四档:第一档比例为 10%-15%, 第二档为 15%-25%,第三档为 25%-30%,第四档为 30%-40%,四档比例之和为 100%。 第十一条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补助地方的专项资金后,应会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时按要 求将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照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分类明确专项资金补助 对象。具体项目由地方相关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 采用事后补助方式安排的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同类任务支出。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加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 价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加强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 时督促整改。各级财政、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资金审核等工作 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 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 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及时将 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 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280号)同时废止。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4.1 KB 时间:2026-02-03 价格:¥2.00

安全全套资料-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1年)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1 年) (2011 年 10 月 1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通 知(安监总政法〔2011〕158 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 号)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 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 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 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 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督促引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办理相应行政许可手续,合法从事生产 经营建设活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 性标准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 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公民个人对自已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制订并实施年度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依照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程序和要求,对发现和被举报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人 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或者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 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将举报材料、举报人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对举报有功人 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 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但举报人的 姓名(名称)、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对于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 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九条对已经受理的举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实名举报的,立即组织核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举报内容不清的,可以请 举报人补充情况; (二)对匿名举报的,根据举报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核查。有具体的单位、安全生产 非法违法事实、联系方式等线索的,立即组织核实; (三)举报事项经核查属查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举报事项经核查不属实的,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并依法保护被举 报人的合法权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核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 有关部门共同核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举报的处理情况,应当在办结的同时书面答复实名举报人,但举报 人的姓名(名称)、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十条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一般、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 上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按照规定对事故查处情况实施挂牌督办,有关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督办事项。 负责督办的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单位网站上公开督 办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负责督办的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掌握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事故查处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应当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办,并对安全 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中存在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权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 施: (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 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 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必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7.4 KB 时间:2026-02-06 价格:¥2.00

安全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年)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 年) (2007 年 7 月 1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3 号公布,2011 年 9 月 1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42 号第一次修正,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 《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 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 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 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的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计算;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1 倍以上 5 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 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 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 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 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 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 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 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 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4.7 KB 时间:2026-02-17 价格:¥2.00

安全全套资料-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 年) (2013 年 6 月 24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 年 7 月 1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0 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 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 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第四条 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 化学品; (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 1 吨,且物理危险性尚 未确定的化学品。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 分类工作,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名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 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 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 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 性的鉴定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化学品物理危险 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为化学品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七条 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 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八条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 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 鉴定。 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 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九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向鉴定机构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 申请表以及相关文件资料,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样品,并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二)鉴定机构收到鉴定申请后,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除 与爆炸物、自反应物质、有机过氧化物相关的物理危险性外,对其他物理危险性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送检样品应当至少保存 180 日,有关档案材料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十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 自反应物质、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液体、氧 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等相关的物理危险性; (二)与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相关的蒸气压、自燃温度等理化特性,以及化学稳定性和反 应性等。 第十一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化学品名称; (二)申请鉴定单位名称; (三)鉴定项目以及所用标准、方法; (四)仪器设备信息; (五)鉴定结果;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4.3 KB 时间:2026-02-21 价格:¥2.00

安全全套资料-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8年)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8 年) (2018 年 4 月 8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 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等法律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地 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 导干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 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 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 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 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 “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 全面”战略布局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 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 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 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 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 度;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人大、政 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 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 的重要内容;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 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 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 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在政府 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四)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 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六)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 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 设。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 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 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 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 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2 KB 时间:2026-02-22 价格:¥2.00

生产管理知识-高温下油品生产中的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doc 10)

高温下油品生产中的风险分析及防范措施 摘 要:高温条件下油品生产存在很多不安全因素。如果安全防护措 施考虑不充分或者操作不当,会发生突沸串油和自燃着火事故。通过 对高温下油品危险性分析,论述了高温条件下油品在液态储存、运输 及混合等操作时应注意的事项。并结合现场生产经验和事故案例,提 出了高温下油品生产及加工的安全防护措施。 关键词:高温;油品;生产加工;防范措施 前言 随着钢铁工业的快速发展和国际市场对焦炭需求的增加近几年 我国炼焦工业高速发展。煤焦油是炼焦中的副产品,煤焦油的产量随 焦炭产量的增加而增加。煤焦油化工很多单元操作须把油品加热后来 实现。特别是重质油品具有沸点高、凝固点高的特性,这些重质油晶 在生产和加工过程中,为使其具有良好的流动性,工艺过程都是在高 温条件下完成的。高温下油品生产存在很多不安全因素,受工艺条件 限制,油品温度有时要高于闪点和自燃点,如果安全防护措施考虑不 充分或者操作不当,会发生突沸串油事故和自燃着火爆炸事故。在特 殊操作(开、停工,检修)和生产不正常时,还会发生油晶温度低于凝 固点堵塞设备和管道事故,影响生产。 2 高温下油品突沸串油及防范措施 高温条件下油品的操作,由于油品质量上的差别以及生产过程中 不可避免地有水进入系统,因此在油品升温或高低温油晶混合时,会 出现能量聚集和突然释放,发生油晶突沸串油现象,影响正常生产, 甚至引发火灾爆炸事故。 2.1 突沸产生的原因 突沸产生的主要原因是高低温油晶混合或升温时,油晶积聚的大 量能量传递给低沸点物质(主要指轻质油品和水分),使之处于非稳定 状态或过热状态,达到一定程度后,低沸点物质在有限空间内突然汽 化造成的,一般包括能量聚集和能量传递释放两个阶段。 2.1.1 能量聚集 当油品必须在高温状态下进行生产操作时,如煤沥青输送温度超 过 180℃;在 200℃左右时,以煤沥青回兑粘度较小的焦油馏分生产 燃料油,油品本身聚集了大量的能量。这种带有大量能量的油品处于 一种非稳定状态,尤其是含有水分的油品,当温度超过 100℃时,水 分处于过热状态,很容易突然急剧汽化。 2.1.2 能量传递释放 油晶在聚集大量能量的同时,会以各种形式向外界释放能量,如 同外界环境进行热传递或热交换、油晶和水分的蒸发等。一般情况下, 若生产操作,储存条件稳定,能量释放处于缓慢平和状态,是不会发 生突沸现象的。然而,若这种能量释放具有突发性,像高低温油品混 合,能量传递推动力突然加强或处于过热状态的物质由于外界条件的 变化,能量突然散发,往往会引起突沸现象。 2.2 高温下油品突沸的防范

分类:风险评估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95 KB 时间:2026-02-27 价格:¥2.00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0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提高安全生产和文 明施工水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进行工程施工活动以及对工程施工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有 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和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占 用的场地。 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协调的主管部门。 市政公用、建工、市容、环保、规划、园林、房产、交通、水利、公安、城管行 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 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工程施工活动。 第六条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先进、科学的施工技术,使用安全的防护设施,推 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分别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劳动合同等手续后, 工程项目方可开工。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 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http;//www.law110.com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必需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应的地下设施 资料,并保持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压缩工期、降低标准、干预施工单位正常的现场管理 工作。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有权拒绝。 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工程建设中现场管 理的监督职责。 第十条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施工现场,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 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的管理。 工程项目依法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建 设单位委托其中一个施工单位统一管理施工现场的,应当在合同中载明,明确管 理责任、费用、并书面通知其他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保证施工现场管理所需要的费用。 施工现场管理中产生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施工临时用地等有关费用必须列入 工程概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费在招标投标时应当列为不可竞争费,在建 设工程施工招标中单列。在工程发包过程中,按照规定的标准计取,不得任意降 低计取标准。 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费优先支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 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环境污染防治、文明施工措施应当纳入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施工组织设 计。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在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造价时,应当审核文明施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4 KB 时间:2026-03-11 价格:¥2.00

生产管理知识-13-Group-10非生产固定资产检修-0328-ED

神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节 维护检修管理 索引号 固定资产管理 010 主题 版本号 生效日期 修改日期 编制单位 核准者 1 2002/4/1 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检修 作废日期 作废执行人 13-2-6-1 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检修 1 范围 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的非生产用固定资产(信息类资产除外,包含生产厂房)的报 修、故障责任判定和检修 2 控制目标 2.1 确保公司内非生产用固定资产能得到及时的维修 2.2 确保公司内非生产用固定资产人为损坏责任人的责任得到追究 2.3 确保较低的维修成本 3 主要控制点 3.1 固定资产管理员调查损坏的原因和损坏状况 3.2 设备主管填写责任判定和处理意见,请使用部门确认 3.3 固定资产管理员判断是否值得检修,是否在保修期内 4 特定政策 4.1 各使用部门必须指定专人作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建立并管理本部门的固定资产台 帐,监督本部门固定资产使用情况,与设备能源部联系固定资产的有关事务。 4.2 使用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员必须积极配合设备能源部的固定资产管理员进行固定资 产损坏原因和状况的调查 神马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三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节 维护检修管理 索引号 固定资产管理 010 13-12-6-2 5 非生产用固定资产检修流程说明 步骤 涉及部门 步骤说明 1. 固定资产使用 部门 使用部门提出检修申请,填写检修申请单。 2. 设备能源部- 固定资产管理 员 固定资产管理员调查固定资产损坏原因和损坏状况,得 出调查结论,并请使用部门确认。 3. 设备能源部- 设备主管 若固定资产损坏是人为因素造成,设备主管填写责任判 定和处理意见,请使用部门确认后,送经理审批。 4. 设备能源部- 经理 设备能源部经理审批固定资产损坏责任判定和处理意 见,确定责任判定是否清楚、处理意见是否适当,不同 意则退回固定资产管理员重新办理,具体参见步骤 2。 4.1. 人力资源部- 经理 人力资源部经理处理设备能源部经理转来的审批过的检 修申请单,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考核,审批过的检修申请 单存档。 5. 设备能源部- 固定资产管理 员 固定资产管理员根据固定资产损坏状况,判断是否值得 修理,并根据固定资产的资料判定是否在保修期内安排 检修。 6. 设备能源部- 固定资产管理 员 若损坏的固定资产值得检修,但已不在保修期内,则固 定资产管理员查阅工程公司签订的检修合同,对于合同范 围内的检修安排常日检修员进行检修, 转入设备故障检 修流程;对于合同范围外的检修通过外协检修选择专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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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 年) (2012 年 7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5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 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 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 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 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 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 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 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 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二章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 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 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 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 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 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 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 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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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田公司目标成本管理(doc 10)

丰田公司目标成本管理 实施目标成本管理的意义   第一、当前中国汽车行业面临日益激烈的竞争,这要求汽车厂商降低和控制 产品开发成本和制造成本。激烈的竞争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厂家扩产相对过热,产能相对过剩,市场竞争激烈。发改委统计,2006 年初整车生产能力达到 800 万辆,加上在建的 220 万辆,年内产能将突破 1000 万辆,但准备投资的规模还有 1000 万辆。2005 年毕马威发布报告指出,目前全 球汽车产业产能过剩水平约为 25%。   其次,汽车产品的生命周期缩短。汽车市场竞争激烈,顾客的需求越来越个 性化和多样化,汽车产品的生命周期不断缩短,由过去的 10 年缩短到目前的 4-5 年,产品收益期缩短,公司推出新产品的速度越快,就能先于竞争对手替换现有 产品和占领市场。   最后,新车上市的时间不断缩短。汽车企业在如何缩短产品开发周期上面临 严峻挑战,信息技术的应用和协同开发等精益产品开发思想方法的应用,汽车产 品开发周期不断缩短,行业的平均水平由过去的 36 个月缩短为 24 个月,产品价 格相对产品成本不断下降,产品毛利率下降。   第二、传统的成本管理面临越来越大的压力和挑战。传统的成本管理方式主 要体现为生产过程中的成本控制,即一个新产品,首先是设计图纸,然后进行生 产,在生产过程中通过提高生产效率、降低采购成本等各种手段来达到降低成本、 进行成本管理的目的。传统的成本管理更多的是对生产过程和生产结果的核算。   由于产品成本的 80%在策划设计阶段几乎都已确定,因此,若等产品设计 制造完成后再从事改善,不但可能需花费额外的成本,且降低成本的空间有限, 尤其在自动化已趋普及的今日,进入制造阶段后,可改善的空间与成果更是受到 限制。   第三、在产品规划设计阶段实施目标成本管理的意义。这里主要谈以下四点:   1、有利于企业竞争。中国汽车市场不断出现的降价风潮,利润被市场一层 层剥离,价格竞争实质演化为成本的竞争,因此,各个汽车企业需要不断降低成 本,为消费者提供价廉物美的产品。   2、有效控制产品成本。由于约80%的产品成本在规划设计阶段几乎都已确定, 因此有效的成本控制应发生在产品规划与设计阶段,从而在源头上对产品成本进 行控制。   3、是产品开发流程的重要内容。在产品开发流程程中,实施目标成本管理 是产品开发管理工作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必须通过各项管理活动来保证目标 成本达成。   4、学习和借鉴先进汽车公司经验。许多汽车公司,例如:丰田汽车、日产 汽车、通用汽车、福特,在规划设计阶段对成本进行了有效的管理和控制,经验 值得学习和借鉴。   丰田公司目标成本管理模式介绍   根据丰田公司的定义,目标成本管理是从新产品的基本构想立案至生产开始 阶段,为降低成本及确保利润而实行的各种管理活动。英文主要为targetcos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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