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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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0》是关于建筑加工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建筑加工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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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单位现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单位现场管理,保障单位顺利进行,提高安全生产和文
明施工水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进行单位活动以及对单位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有
施工和个人,工程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单位现场,是指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
装饰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和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占
用的场地。
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单位现场管理、监督、协调的主管部门。
市政公用、建工、市容、环保、规划、园林、房产、交通、水利、公安、城管行
政执法等部门工程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单位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单位工程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
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施工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单位活动。
第六条鼓励在单位中采取先进、科学的施工技术,使用安全的防护设施,推
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施工和个人,工程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建设施工、施工施工工程分别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劳动合同等手续后,
工程项目方可开工。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
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http;//www.law110.com
第八条 建设施工工程为施工施工提供必需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应的地下设施
资料,并保持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建设施工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压缩工期、降低标准、干预施工施工正常的现场管理
工作。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施工施工有权拒绝。
第九条 监理施工工程按照国家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工程建设中现场管
理的监督职责。
第十条 实行总承包的单位现场,由总承包施工负责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
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的管理。
工程项目依法发包给多个施工施工的,由建设施工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建
施工委托其中一个施工施工统一管理施工现场的,工程在合同中载明,明确管
理责任、费用、并书面通知其他施工施工
第十一条建设施工必须依法保证施工现场管理所需要的费用。
施工现场管理中产生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施工临时用地等有关费用必须列入
工程概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费在招标投标时工程列为不可竞争费,在建
单位招标中单列。在工程发包过程中,按照规定的标准计取,不得任意降
低计取标准。
建设施工工程将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费优先支付给施工施工。施工施工工程
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环境污染防治、文明施工措施工程纳入施工施工编制的单位组织设
计。建设施工或者监理施工在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造价时,工程审核文明施
关建词: 单位 工程施工 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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