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0》是关于建筑加工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建筑加工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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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
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提高安全生产和文
明
施工水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进行
工程施工活动以及对
工程施工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有
关
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
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土木
工程、建筑
工程、市政
工程、
装饰装修
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和园林绿化等
施工活动占
用的场地。
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协调的主管部门。
市政公用、建工、市容、环保、规划、园林、房产、交通、水利、公安、城管行
政执法等部门
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
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
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
工程施工活动。
第六条鼓励在
工程施工中采取先进、科学的
施工技术,使用安全的防护设施,推
进
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
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对在
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单位和个人,
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建设
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分别依法办理
施工许可、劳动合同等手续后,
工程项目方可开工。
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
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
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http;//www.law110.com
第八条 建设
单位应当为
施工单位提供必需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应的地下设施
资料,并保持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
建设
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压缩工期、降低标准、干预
施工单位正常的现场管理
工作。对违反合同约定的,
施工单位有权拒绝。
第九条 监理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
工程建设中现场管
理的监督职责。
第十条 实行总承包的
工程施工现场,由总承包
单位负责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
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
施工现场的管理。
工程项目依法发包给多个
施工单位的,由建设
单位负责
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建
设
单位委托其中一个
施工单位统一管理
施工现场的,
应当在合同中载明,明确管
理责任、费用、并书面通知其他
施工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
单位必须依法保证
施工现场管理所需要的费用。
施工现场管理中产生的安全
施工、文明
施工、
施工临时用地等有关费用必须列入
工程概算。安全
施工、文明
施工措施费在招标投标时
应当列为不可竞争费,在建
设
工程施工招标中单列。在
工程发包过程中,按照规定的标准计取,不得任意降
低计取标准。
建设
单位应当将安全
施工、文明
施工措施费优先支付给
施工单位。
施工单位应当
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环境污染防治、文明
施工措施
应当纳入
施工单位编制的
工程施工组织设
计。建设
单位或者监理
单位在审核
施工组织设计、
工程造价时,
应当审核文明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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