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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化品企业员工安全生产培训试题及答案

危化品企业员工安全生产培训试题 1 姓名: 分数: 一、单选题(每题 2 分)   1、发生剧毒学品被盗、丢失、( )、误用后不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而触犯刑律的,对 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A.误售; B.乱放; C.滥用; D.误食;   2、国家对危险学品实行经营( )制度。   A.专营; B.许可证; C.审批; D.主管;   3、扑救爆炸物品火灾时,( )用沙土盖压,以防造成更大伤害。   A.必须; B.禁止; C.可以; D.最好;   4、生产、贮存、使用危险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  )年进行一 次安全评价。   A.一; B.二; C.三; D.五;   5、用灭火器灭火时,灭火器的喷射口应该对准火焰的( )。   A.上部; B.中部; C.根部; D.外部;   6.发生危险学品事故后,应该向( )方向疏散。   A.下风 B.上风 C.顺风   7.危险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活动的人员, 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 ( ),方可上岗作业。   A.培训 B.教育 C.考核合格 D.评议   8.各种气瓶的存放,必须距离明火( )以上,避免阳光暴晒,搬运时不得碰撞。   A.1 米 B.3 米 C.10 米   9.大中型危险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工矿企业等距离至少保持( )。   A 500 米 B l000 米 C 2000 米 D l500 米   10.危险学品单位的( )对本单位危险学品的安全负责。   A.主要负责人 B.法人 C.安全负责人 D.法定代表人 二、填空题(每题 2 分)   1.在使用学品的工作场所吸烟,除可能造成( )和( ),还可能中毒。   2.爆炸品储存仓库一般库温控制在( )为宜,相对湿度一般控制在( )。 危化品企业员工安全生产培训试题 2   3.储存危险学品的建筑必须安装( )来调节温湿度。   4.为防止容器内的易燃易爆品发生燃烧或爆炸,动火检修前应对容器内的易燃易爆品( )、 ( )、( )。   5.工程技术措施是控制学品危害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其主要有以下方法治理粉尘: ( )。   6.装运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火车除外)通过市区时,应当遵守所在地公安机关规定的 ( )和( ),中途不得随意停车。   7.装运易燃、易爆物,易燃液体,可燃性气体等危险品,应采用( )运输工具。   8.化工生产中,为了( ),宜将生产设备布置在露天、敞开或半敞开式的建筑物、构 筑物中。   9.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学品的凭( )购买;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 毒学品的凭( )购买。个人不得购买( )、灭鼠药、灭虫药以外的剧毒学品。 10.危险学品贮存方式分为( )三种。 三、.判断题(每题 2 分) 1.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两类危险学品,不得混合贮存。( ) 2.气瓶使用到最后应该留有余气。( ) 3.危险学品仓库应该设有避雷设施,并且每 5 年至少检测一次。( ) 4.工人有权了解学品的特性、危害性、预防措施、培训程序;当有充分理由判断安全与健康受 到威胁时,可以脱离危险区,并不受不公正待遇。( ) 5.工作场所使用学品的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除化学废料和盛装危险学品的废旧容器。 ( ) 6.危险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改建、扩建的无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查批准,但设立危险学品 生产、储存企业必须依照规定经审查批准。( ) 7.剧毒物品的库房应使用密闭防护措施。( ) 8.危险学品生产单位的危险学品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不需要进行登记( ) 9.申请危险学品经营许可证之前必须经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申请许可证单位的经营 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 10.对于易产生粉尘、蒸汽、腐蚀性气体的库房,应使用密闭的防护措施。( ) 四、问答题(每题 8 分) 1.装卸和搬运爆炸品应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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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学品的储存和运输-1.危险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危险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危险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 保护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生产活动中使用、贮存的危险学品的管理。 3 职责 3.1 采购部负责公司危化品的采购、保管、发放、登记。 3.2 安全环保部负责危化品采购、保管、使用的监督管理。 3.3 各部门/车间负责危化品的领用、使用、保管、记录。 3.4 部门/车间主任负责监督危化品的使用与保管情况。 4、危险学品储存管理 4.1 必须根据储存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和检测报警设备。 4.2 应设置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通畅。 4.3 保管人员应根据危险学品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4.4 危险学品库房管理人员每日工作结束,应进行安全检查,关闭门窗,切断电源, 方可离去。 4.5 储存和使用危险学品的部门,应当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专人负责维护、保养, 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适用状态。 4.6 仓库应当设置醒目的防火标志,库房内严禁烟火。 4.7 仓库责任部门应制定物品入库存验制度,核对、检验进库存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 隔离、隔开,分开放置。 4.8 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应严格控制危险学品的发放,主 管部门应经常检查。 4.9 危险学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学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学品必 须严格职责。 4.10 危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 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严防跑、冒、滴、漏等现象发生。 4.11 危险学品仓库设专人 24 小时值班看护。危险学品发放人员、领用人员、看守 人员不得带火种入库,上述人员和操作人员不得穿着易产生静电的衣裤,防止因静电而 引发火灾事故。 4.12 危险学品存放仓库,应设在距离办公、生活区 50m 以外的地方,仓库应通风良好, 防火、防盗。在仓库周围应设防护网。 4.13 危险学品的存放仓库除了检查、维护或搬运危险品时,其他任何时候危险学品 仓库都必须关闭并上锁,仓库保管员在关闭库房时,应对库房进行安全检查。 4.14 危险学品必须进行分类分项存放,不相容的学品必须放在不同的仓库或者完全 分隔存放。 4.15 所有危险学品在入库前,必须提供危险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应对危险学品 的外包装、规格型号、数量、标识、有效期进行检验,符合要求的危险学品方可入库 存放。 4.16 危险学品出库后,由使用部门或单位负责妥善保管,未使用的危险学品由使用 部门或单位办理退库,回收至危险品库,不允许随意倾倒、丢弃。 5 危险学品使用管理 5.1 危化品使用前必须确保包装完好、无破损,外包装上挂贴“危险品安全标签或标识”, 附危险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无此两项的可视作不合格原材料,拒绝使用。 5.2 危化品使用区域需要临时堆放的,必须严格按照《危险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 要求分类堆放,堆垛不得过高、过密、不易被碰倒,标识清楚,便于识别。 5.3 使用危化品前必须认真阅读“危险品技术说明书”,按照相应要求操作。 5.4 在使用危害特性为一、二、三类剧毒、活性稳定性、生物致病性、腐蚀性危化品时, 必须严格穿戴防护用品,防止危化品接触皮肤、进入呼吸道,对人体产生危害。 5.5 使用具有燃烧性的危化品时,必须远离火源、高温环境;特别是危害特性为一、二 类燃烧性危化品要确保使用过程不产生静电、火花。 5.6 使用生物致病菌时,必须严格穿戴防护用品,在规范的无菌间操作。无菌间要求完 全符合致病菌操作要求。 5.7 使用危害特性为一类剧毒和极易爆炸燃烧的危化品,必须两人同时进行,一人操作、 一人监督,其中监督人必须是工段长以上管理人员。 5.8 使用危化品时,要求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状态,但不能有的流通风,防止危化品飞 扬扩散形成次生危害。 5.9 危险学品的包装废弃物参照以下要求处置: 5.10 危化品要求使用干净,避免大量残留增加回收销毁的难度。严禁私自处置或不按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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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学品的储存和运输-3.剧毒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剧毒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剧毒学品的管理,确保公司生产人员和公共安全,防止安全和环境污 染意外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使用的各类剧毒学品安全管理。 3 职责 3.1 生产管理部负责剧毒学品的归口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公司生产区剧毒学品的储 存、装卸、使用及报废全过程安全监督管理。 3.2 采购部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负责剧毒学品的购买、出入库、装卸、运输全过 程的安全管理。 3.3 物流部负责对剧毒学品的安全贮存管理。 3.4 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剧毒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各使用部门、车间负责涉及本部 门剧毒学品的储存、装卸、使用及报废等全程工作。 4 术语和定义 剧毒学品是指具有非常剧烈毒性危害的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学品及其混合 物(含农药)和天然毒素。剧毒学品判定是依据《剧毒学品名录》(2008 版)上规定 的学品,剧毒学品毒性判定界限:大鼠试验,经口 LD50≤50mg/kg,经皮 LD50≤200mg /kg,吸入 LC50≤500ppm(气体)或 2.0mg/L(蒸气)或 0.5mg/L(尘、雾),经皮 LD50 的 试验数据,可参考兔试验数据。 5 管理内容及要求 5.1 剧毒学品的采购 5.1.1 严格按照采购计划购买剧毒学品,确保实行剧毒学品定量采购和限量库存。 5.1.2 负责购买剧毒学品的部门或人员应在购买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到 本地公安机关办理好相关购买手续。 5.2 剧毒学品的验收 剧毒学品进入公司时,采购员、仓库保管员、安全环保部专职人员及使用部门人 员应同时到达收货现场核实剧毒学品检验合格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对商品外观,内外标志、容器包装衬垫进行安全检验,包装破损的不予接收,验 收后存放在专用仓库,登记入册,入库单和剧毒学品帐上应注明进货日期、数 量、送货人、送货单位、押运人员、入库人员及核对人等的签名。 5.3 剧毒学品的安全管理 5.3.1 剧毒学品必须由合法单位供应提供经营生产许可证和安全技术说明书和 安全标签,运输途中供应单位须派专人(两名)负责押运。 5.3.2 剧毒学品验收后,进入专用仓库,发现包装有损坏应向主管领导及安全 环保部汇报。 5.3.3 搬运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搬运过程有人监护,要认真检查有无剧毒化学 品遗留在场地, 如有应按有关规定立即清除。 5.3.4 存放剧毒学品的专用仓库要做到“五双”,内容:双人验收、双人保管、 双人收发、两把锁、两本帐。 5.3.5 剧毒学品装卸时应轻拿轻放,严防破损,防止意外事故发生,剧毒化学 品送交车间后要立即 验收,当即交接清楚并签字。 5.3.6 使用剧毒学品的车间,必须放在专用剧毒学品仓库(或室、柜)内, 实行双人双锁,钥匙由两人分别保管。 5.3.7 在运输、投料、处理剧毒学品时,必须专人核对,二人同时操作,严禁 一个人单独工作。 5.3.8 剧毒学品使用部门只能领取两天用量,剩余的必须及时回库,液氯使用 除外。 5.3.9 如因生产发展需要新增剧毒学品时,使用单位须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经总工程师、工艺技术人员核准,并书面报安全环保部,经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 情况,措施到位后,请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报安监局,公安局登记备案后,方可 申购、领用。同时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5.3.10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剧毒学品的操作人员进行资历审查,不够条件由车间 重新安排人员,再另行审查,直到符合条件为止。 5.3.11 剧毒学品的操作人员,要相对稳定,并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 5.3.12 剧毒学品一律不供私人使用,不得挪为他用,不得外借和出售。 5.3.13 剧毒学品使用部门必须配备中毒急救药品,制订应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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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学品的储存和运输-4.危险学品输送管道定期巡线制度

危险学品输送管道定期巡线制度 1、目的 为了确保危险学品管道的安全使用,做好危险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特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编制本公司在用危险学品输送管道定期巡线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危险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 生产部负责公司危化品输送管道的管理工作。 3.2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危化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工作程序及内容 4.1 危险学品管道的使用登记 设备管理部应对公司范围内的属于危险学品管道监察范围的危险学品管道,按 照《危险学品管道使用登记规则》的要求办理使用登记备案。 4.2 危险学品管道的技术档案管理 危险学品管道的技术档案是安全地管理、使用、检验、维修危险学品管道的重 要依据。所有危险学品管道,都必须建立技术档案。 4.3 危险学品管道管理人员的职责 危险学品管道必须由专人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4.3.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危险学品管道的标准、法规、制度; 4.3.2 建立、健全危险学品管道的技术档案; 4.3.3 编制危险学品管道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4.3.4 参与危险学品管道的安装验收及试车工作; 4.3.5 制定危险学品管道的检验、检修、改造和报废等工作计划并实施; 4.3.6 参与危险学品管道工艺参数变更的审批工作; 4.3.7 组织有关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教育和培训工作; 4.3.8 参与危险学品管道事故分析; 4.3.9 负责有关危险学品管道的统计上报。 4.4 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 4.4.1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安全技术和岗位操作学习培训,进考核合格 后才能上岗。 4.4.2 操作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危险学品管道的技术特性、系统结构、工艺流程、工 艺指标、可能发生的事故和因采取的措施。做到“四懂三会”,即懂原理、懂性能、懂 结构、懂用途;会使用、会维护、会排除故障。 4.4.3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超压、超温运行。 4.5 巡线检查 操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做好巡回检查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汇报 和处理。每班巡线检查次数不少于 2 次。 巡回检查的项目应包括: 1) 各项工艺操作指标参数、运行情况、系统平衡情况; 2) 管道接头、阀门及管件密封情况,是否存在泄漏; 3) 保温层、防腐层和保护层是否完好; 4) 管道震动情况; 5) 管道支架是否完好; 6) 管道之间、管道和相临构件的摩察情况; 7) 阀门等操作机构润滑是否完好; 8) 静电跨接、静电接地、抗腐蚀阴极保护装置是否完好; 9) 是否存在其它缺陷。 4.6 危险学品管道安全操作规程 危险学品管道应根据危险学品管道的生产工艺和技术性能,分别制定危险化学 品管道的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至少应包括: 1) 操作工艺控制指标,包括最高工作压力、最高或最低操作温度; 2) 压力及温度波动控制范围,介质成分,尤其是腐蚀性或爆炸极限等介质成分的控 制值; 3) 岗位操作法,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有关注意事项; 4) 运行中重点检查的部位和项目; 5) 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方法、报告程序和防范措施; 6) 停用时的封存和保养方法。 4.7 危险学品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制度 危险学品管道的日常维护保养是保证和延 长使用寿命的重要基础。危险学品管道的操作人员必须认真做好危险学品管道的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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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危险学品储存管理制度

危化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 为严格执行《危险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危险学品的 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我公司所属使用单位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学品和处置危险学品,必须遵守本 制度和《危险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其它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3. 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学品和处置危险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 单位危险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危险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学品的安全负责。从事危险化学 品储存、运输、使用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学品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方可上岗作业;    4. 依据《危险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学品或处置废弃 危险学品工作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学品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公安保 卫部门负责危险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剧毒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质检部门负 责危险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 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运输部门负责学品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 查、运输危险学品车辆的驾驶人员、危险学品装卸人员的资质培训和考核工作。    5. 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学品和处置危险学品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章 危险学品的采购 1. 凡因生产需要所购买的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厂家必须持有国家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 生产许可证书,经营销售商须有危险学品经营许可证,所有入厂的危险学品均 须有合格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安全标签; 2. 采购应向经营销售单位索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MSDS 安全数据需包括 经测定的产品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预防等详细中文资料并具有 符合国标的标志和包装。 第三章 危险学品的运输及装卸 1. 危险学品运送的供货商及运送车辆、押运人员须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运输需有 资质,押运人员经培训合格有上岗证。 2. 化学性质相抵制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学品禁止在同一辆车上混合运输 3. 危险学品装卸时,仓库管理人员对装卸区进行标识,确保厂区其它员工不进入装 卸区,并检查装卸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监督其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及按正确的方 式轻装轻卸,严禁拖、拉、抛、滚。 第四章 危险学品存储、发放, 1. 应严格执行发放管理制度。仓库主管负责人应经常检查核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 品仓库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经批准进入仓库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阻火器, 作业人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爆要求。 2. 加强对防爆电气设备、避雷、静电导除设施的管理,选用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 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并定期检测 3. 。 4. 易燃、易爆品仓库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持完好状态, 做好记录。 5. 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私自动火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 仓库负责人上报,经厂区安保主任批准,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上述作业。 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才可离开现场。 6. 物品储存严格执行危险学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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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危险学品应急预案

危险学品应急预案(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在发生危险学品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 减少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和损失,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 案。   第二条危险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是指化学危险物品由于各种原因 造成或可能会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及其他较大社会危害时,为及时控 制危害源,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组织撤离,消除危害后果而 组织的救援活动。化学事故救援包括事故单位自救和对事故单位以及事 故单位外危害区域的社会救援。   第三条危险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在预防为主的前提下,贯彻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担负化 学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危险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区危险学品事故应急救 援领导小组负责。下设办公室(危化办)办公室设在经贸局。其主要职 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化学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制定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组织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 伍,组织化学事故重点区域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联防救援工作;   (四)对群众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装备、器材、物资、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六)组织化学事故应急救援;   (七)组织有关专家对化学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写出化学事故报 告。   第六条区域内的单位、部门、企业、社区服务中心对危险学品事 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区安监局指导下,组织制定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指定人员负责危险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对群众进行危险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   (四)在发生较大的危险学品事故时,组织群众防护和撤离   第七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物品单位的化学事故应 急救援工作由该单位分管领导人负责。准备工作由生产、安全部门或指 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危险学品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训练单位的危险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 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确保完好。   (三)每年年初向上级主管部门、区安监局和公安消防部门报告本 单位存贮化学危险物品的品种、数量及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情况; 增加或转产主要的危险化学物品品种时,应及时报告。   (四)对职工进行危险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配合有关 部门对事故周围群众进行危险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   (五)组织职工对本单位的危险学品事故进行自救,参与联防救 援工作。   (六)事故发生时,协助做好事故区周围群众的防护和撤离工作。   (七)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查清事故原因及受损情况。   第八条危险学品事故应急专家队伍的主要职责是对事故危害进 行预测,为救援行动的指挥、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第九条担负危险学品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的部门职责分工:   (一)公安消防部门负责迅速控制危害源,营救受害人员,扑灭火 灾和洗消;公安交通部门负责保障救援交通顺畅,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 公安治安部门负责组织安全警戒,维护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   (二)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快速检测队伍,测定事故的危害区域、危 险学品性质及危害程度。   (三)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快速检测和医疗救护队伍,测定危险化学 品对人员危害的程度,组织对受害人员的救护。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运输队伍,运送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五)邮电部门负责组织通信队伍,保障救援的通信畅通。   (六)气象部门负责提供与危险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气象参 数。   (七)卫生、医药、物资等有关部门应按危险学品事故应急救援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6.5 KB 时间:2025-08-13 价格:¥2.00

危险学品仓库安全管理规定全套含仓管员职责操作规程应急处理

危 险 化 学 品 仓 库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全 套 含 仓 管 员 职 责 操 作 规 程 应 急 处 理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危险学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严格执行《危险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危险 学品的安全 管理,确保人员安全,特制定本制度,达到消除危害、安全生产的目的。 二、适用范围 危险学品仓库。 三、注意事项: 1. 人员培训。危学品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对危化 学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仓库的工作人员除了具有 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进行在危险品库工作的专门培训,熟悉各区域储存的化学危险品 种类、特性、储存地点事故的处理顺序及方法。 2. 危险学品库只允许学品仓管人员能够出入,严禁其他人员在未经学品库管 员同意的情况下进入学品库。供应商及生产领料员提供或领取学品时,应通过库管员 ,严禁供应商及生产领料员擅自进入学品库。 3.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危险学品库。 4. 危险学品库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5. 学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其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等。学品入库 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储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泄漏、 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49 MB 时间:2025-08-19 价格:¥2.00

危险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记录

晋中市华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危险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记录 依据《危险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危险 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0 号)、《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 [2004]56 号),对公司生产区内的危险学品使用、储存进行辨识、 分级。 危险学品重大危险源(major hazard installations for dangerous chemicals)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 品,且危险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对照 GB18218-2009,储存危化品的量超过临界量是为重大危险 源,单元内存在的危险学品为多品种时,若满足下式则定为重大危 险源: q1/Q1 + q2/Q2 + … + qn/Qn ≥1,q 为实际用量,Q 为临界量。 一、重大危险源辨识过程 公司危险学品储存明细 序号 物质名称 储存量 q 临界量 Q q/Q 值 1 液氯 20 5 4 液氯储存区内储存有氯气瓶,每瓶 1t,最大储存 20 瓶。所以晋 中市华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氯气最大储存量是 20t,根据《危险化学 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的内容,氯气的临界量是 5t,q/Q 值>1。 所以晋中市华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液氯储存区已经构成重大危 险源。 二、重大危险源分级 1、危险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 (1)、分级原则 采用单元内各种危险学品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 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经校 正系数校正后的比值之和 R 作为分级指标。 (2)、R 的计算方法 式中: q1,q2,…,qn —每种危险学品实际存在(在线)量(单位:吨); Q1,Q2,…,Qn —与各危险学品相对应的临界量(单位:吨); β1,β2…,βn— 与各危险学品相对应的校正系数; α—该危险学品重大危险源厂区外暴露人员的校正系数。 (3)、校正系数β及 R 值分级区间的确定 根据单元内危险学品的类别不同,设定校正系数(β)值,见 表 1 和表 2: 表 1 校正系数β取值表 危险学品类别 毒性气体 爆炸品 易燃气体 其他危险学品 β 见表 2 2 1.5 1 注:危险学品类别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中分类标准确定。 表 2 常见毒性气体校正系数β值取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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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安全-总局令53号《危险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53 号 《危险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已经 2012 年 5 月 2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 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2002 年 10 月 8 日公布的《危险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 杨栋梁 2012 年 7 月 1 日 危险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 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 进口《危险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国家实行危险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学品登记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审核、 统一发证、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学品 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登记机构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承办全国 危险学品登记的具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设立危险学品登记办公室或 者危险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办公室),承办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学品登记的具 体工作和技术管理工作。 2 第六条 登记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危险学品登记工作; (二)负责全国危险学品登记内容审核、危险学品登记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管理与维护全国危险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以 及危险学品登记信息的动态统计分析工作; (四)负责管理与维护国家危险学品事故应急咨询电话,并提供 24 小时应急咨 询服务; (五)组织学品危险性评估,对未分类的学品统一进行危险性分类; (六)对登记办公室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全国登记办公室危险学品登记人员的培 训工作; (七)定期将危险学品的登记情况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 登记办公室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学品登记工作; (二)对登记企业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内容一致性进行审查; (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学品登记信息的统计分析工作; (四)提供危险学品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信息支持; (五)协助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登记培训,指导登记企业实施 危险学品登记工作。 第八条 登记中心和登记办公室(以下统称登记机构)从事危险学品登记的工作 人员(以下简称登记人员)应当具有化工、化学、安全工程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 历,并经统一业务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登记办公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 3 名以上登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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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标准化八要素-20.危险学品安全管理制度(6-6)

作成: 文永杰 审核人: 批准人: 分发部门: 总务部、财务部、业务部、生产部、金型治工具部、成型部、品质部、技术部、冲压表面处理部、 制造部 0. 更改记录 版 本 更新日期 备件人 更 改 简 述 1.0 2013.6.1 赵甘霖 新发行 1.1 2015.4.29 文永杰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进行大范围修订 1.2 2017.6.13 文永杰 根据客户要求进行小范围修订 1. 目的 2. 适用范围 3. 定义和引用文件 4. 职责 5. 危险学品的采购 6. 危险学品的贮存 7. 危险学品的使用 8. 危险学品的报废处理 9. 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 10. 相关支持性文件 11. 记录 1. 目的 为加强对本公司危险学品的使用、储存、废弃物处置等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危险学品使用、贮存、废弃物处置等过程的管理。 3. 定义和引用文件 危险学品,是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 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 591 号令) 4. 职责 4.1 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危险学品的储存、使用和处置安全负全面责任。 4.2 危险学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危险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并监督执行。 4.3 危险学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危险学品储存、使用等设施建设的安全审查;负责组织对危险学品储存、使 用设施进行安全评估。 4.4 危险学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废弃危险学品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4.5 危险学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危险学品使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试、发证工作;负责定期(每年)组织 危险学品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病体检并建立、完善职业病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4.6 危险学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危险学品使用人员安全培训的授课。 4.7 危险学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完善危险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每年 1-2 次)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4.8 使用危险学品的相关部门各自负责本部门危险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学品相关装置、设施安全 管理。 4.9 各部门负责危险学品的存贮管理; 4.10 各部门安全员负责危险学品临时存放点的安全检查和日常检查。 5. 危险学品的采购 采购危险学品前,应向供应商索取危险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安全标签;且要求供应商提 供危险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和资料并存档。 6. 危险学品的贮存 本公司所有采购的危险学品验收合格后均贮存在危险学品中间仓。仓库管理人员负责填写《危险化学 品登记表》(AQBZH-JL/6-7) 6.1 危险学品安全管理 6.1.1 危险学品入公司前均应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名称、 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危险标志、生产日期、生产单位名称、有无泄漏、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 签等,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6.1.2 生产领料、发料、回库要注意核对原料名称、数量,须经双方确认。并填写《危险学品出入库记录表》 (AQBZH-JL/6-8) 6.1.3 危险学品入公司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 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 6.2 危险学品的贮存要求。 6.2.1 储存易燃危险学品仓库内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危险学品存放点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6.2.2 各种危险学品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说明书要求贮存。 6.2.3 根据不同的危险学品,在危险学品存放点设置相应的标识和图形标志,且应远离不防爆电器、开关、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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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危险学品安全管理制度(6-6)

作成: 文永杰 审核人: 批准人: 分发部门: 总务部、财务部、业务部、生产部、金型治工具部、成型部、品质部、技术部、冲压表面处理部、 制造部 0. 更改记录 版 本 更新日期 备件人 更 改 简 述 1.0 2013.6.1 赵甘霖 新发行 1.1 2015.4.29 文永杰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进行大范围修订 1.2 2017.6.13 文永杰 根据客户要求进行小范围修订 1. 目的 2. 适用范围 3. 定义和引用文件 4. 职责 5. 危险学品的采购 6. 危险学品的贮存 7. 危险学品的使用 8. 危险学品的报废处理 9. 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理 10. 相关支持性文件 11. 记录 1. 目的 为加强对本公司危险学品的使用、储存、废弃物处置等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管辖范围内的危险学品使用、贮存、废弃物处置等过程的管理。 3. 定义和引用文件 危险学品,是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规定的分类标准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 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危险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 591 号令) 4. 职责 4.1 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对本公司危险学品的储存、使用和处置安全负全面责任。 4.2 危险学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危险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修订并监督执行。 4.3 危险学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危险学品储存、使用等设施建设的安全审查;负责组织对危险学品储存、使 用设施进行安全评估。 4.4 危险学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废弃危险学品处置进行监督管理。 4.5 危险学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危险学品使用人员的安全培训、考试、发证工作;负责定期(每年)组织 危险学品从业人员进行职业病体检并建立、完善职业病健康监护管理档案。 4.6 危险学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危险学品使用人员安全培训的授课。 4.7 危险学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完善危险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每年 1-2 次)进行应急预案演练。 4.8 使用危险学品的相关部门各自负责本部门危险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学品相关装置、设施安全 管理。 4.9 各部门负责危险学品的存贮管理; 4.10 各部门安全员负责危险学品临时存放点的安全检查和日常检查。 5. 危险学品的采购 采购危险学品前,应向供应商索取危险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安全标签;且要求供应商提 供危险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和资料并存档。 6. 危险学品的贮存 本公司所有采购的危险学品验收合格后均贮存在危险学品中间仓。仓库管理人员负责填写《危险化学 品登记表》(AQBZH-JL/6-7) 6.1 危险学品安全管理 6.1.1 危险学品入公司前均应进行检查、验收、登记。验收内容包括: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名称、 规格、数量(重量)、包装、危险标志、生产日期、生产单位名称、有无泄漏、中文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 签等,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当物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 6.1.2 生产领料、发料、回库要注意核对原料名称、数量,须经双方确认。并填写《危险学品出入库记录表》 (AQBZH-JL/6-8) 6.1.3 危险学品入公司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 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 6.2 危险学品的贮存要求。 6.2.1 储存易燃危险学品仓库内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危险学品存放点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 6.2.2 各种危险学品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说明书要求贮存。 6.2.3 根据不同的危险学品,在危险学品存放点设置相应的标识和图形标志,且应远离不防爆电器、开关、插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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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安全-危险学品登记的说明

1.关于危险学品登记复核的说明 (1)登记企业填写《登记复核申请书》并邮寄或传真至登记办公室; (2)登记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向学品登记中心申请解除企业网上信息,登记 中心解除提交后,登记办公室也将该企业网上信息解除提交,使登记企业获得修改资料的权限; (3)登记企业登陆登记系统,对本单位信息、学品基本信息、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 标签等资料进行更新、修改。确认无误后,提交登记资料(电子版)。(如企业登记系统用户名 和密码丢失,应当向当地登记办公室或登记中心申请找回。) (4)登记办公室和登记中心对企业上报的电子版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通知登记企业上 报纸质资料;审核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并令其修正; (5)登记办公室接到学品登记中心下发的危险学品登记新证书后,通知企业携原证书领取 新证书。 附件:登记复核申请书.doc 2.关于生产单位使用原料登记材料上报及审查的说明 危险学品生产单位使用的化学原料在危险学品登记时都需要填报,但只有属于剧毒化 学品或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原料需要提交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由于目前登记工作尚处于开始阶段,很多生产企业尚未编制出合格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 全标签,故对于原料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审查时,只对有无进行审查,而不对内容的 准确性进行审查。 3.关于多种危险学品叠加构成重大危险源登记的说明 《危险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18》中提及“单元内存在的危险物质为多品种时” 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的方法,但危险学品登记时,只对单一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情况进 行登记,对单一学品不能构成重大危险源,但多种危险学品叠加时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情况 则不予考虑。 危险学品登记中所指的储存单位是指专门从事危险学品储存的单位,该类单位不从事 危险学品的经营关系,主要以出租场地为经营手段。 4.关于组分相同、浓度不同的危险学品登记的说明 对于组分相同的危险学品,如果浓度的变化没有引起学品危险性类别的改变,且化学 品的商品名也相同,则可以作为同一学品进行登记,但名称后面括号中应加注主要有害组分 浓度范围;如果浓度的变化引起了学品危险性类别的改变,则作为不同危险学品分别登记。 5.关于小包装学品的安全标签编制处理意见的说明 对于小包装(如100ml 以下的小瓶)学品的安全标签编制时可以在满足《学品安全标签编 写说明》(GB15258-1999)要求内容的前提下,对安全标签的格式进行简化,以适应包装的需 要,样例如下: 6.分装单位的登记问题 对危险学品分装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8]54号》,以使用和销售为目的,购买危险学品 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学品的溶剂稀释的活动,应视同危险学品使用或经 营活动,纳入危险学品使用许可或经营许可的范畴,不需进行登记。 7.白酒生产单位的登记问题 白酒生产单位属危险学品的生产单位,但考虑白酒的特殊性,要求编制并落实“一书一签” 与目前实际情况不符。为开展登记工作方便,白酒生产单位暂时不登记,待时机成熟后再予考虑。 8.城镇燃气生产、使用单位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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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安全规章制度-11.易制毒学品管理制度

Error! No text of specified style in document. 1.目的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有关规定,防止易制毒化 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易制毒品安全管理。 3.职责 3.1 安全环保部负责日常监管。 3.2 供应部门负责按程序采购。 3.3 使用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4.工作程序 4.1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易制毒学品,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成 立易制毒学品使用管理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并确定 1-2 名专兼职易制毒学品 管理人员。 4.2 定期对易制毒学品供应人员、仓管员、使用人员进行政审,定期对上述人员 进行教育和培训。 4.3 每次购买易制毒学品,均由供应人员携带易制毒学品购用申请表以及上次 办理的购用证明、实际购买情况,到县公安局易制毒学品管理办公室办理购用证明。 购用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每证仅限购买一次。在购用证明办理后未能按时购买,应在 有效期满后 7 日内将已过期的购用证明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注销作废。 4.4 购买易制毒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 上所限定的数额。 4.5 购用证明仅限证明上所注明的购用单位使用,应由购用单位派员前往销售单位 购买,不得将购买证明以任何形式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 购买。 4.6 所购买的易制毒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 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 4.7 易制毒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供应人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 误后,有送货人、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易制毒学品出入库登记证明簿上签名。 4.8 易制毒学品须有单独的仓库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出入库台帐登记清楚、全面、 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学品仓库。仓管员和供应人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 数量和库存数量,核对无误后,交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上交易制毒学品管理办 公室。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4.9 使用部门(车间)须开具易制毒学品领用单,由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签 字后,向仓库领用易制毒学品。易制毒学品领用单位应建立登记台帐,单独装订成 册备查。用槽罐储存易制毒学品的,从槽罐抽到高位槽(即抽离槽罐)即视为出库, 做出库登记。 4.10 使用部门(车间)应按当天使用计划,合理领用易制毒学品。 4.11 使用易制毒学品,应注意易制毒学品使用后残液的回收和处理,不得将含 有易制毒学品成份的残液直接排放出厂外,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4.12 制定易制毒学品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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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学品仓库安全管理规定全套含仓管员职责操作规程应急处理

危 险 化 学 品 仓 库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全 套 含 仓 管 员 职 责 操 作 规 程 应 急 处 理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危险学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严格执行《危险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危险 学品的安全 管理,确保人员安全,特制定本制度,达到消除危害、安全生产的目的。 二、适用范围 危险学品仓库。 三、注意事项: 1. 人员培训。危学品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对危化 学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仓库的工作人员除了具有 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进行在危险品库工作的专门培训,熟悉各区域储存的化学危险品 种类、特性、储存地点事故的处理顺序及方法。 2. 危险学品库只允许学品仓管人员能够出入,严禁其他人员在未经学品库管 员同意的情况下进入学品库。供应商及生产领料员提供或领取学品时,应通过库管员 ,严禁供应商及生产领料员擅自进入学品库。 3.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危险学品库。 4. 危险学品库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5. 学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其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等。学品入库 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储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泄漏、 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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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危险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年)

危险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 年) (2012 年 1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3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学品输送管道生 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 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 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 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危险学品管道享有所有权或者运行管理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管道单位)应 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 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实施,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检查。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 对危险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危险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 对危害危险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举报。接受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 危险学品管道的规划 第六条 危险学品管道建设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并按照 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科学规划。 第七条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第八条 危险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 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危险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 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危险学品管道的建设 第九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有关危险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法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 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一条 承担危险学品管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资 质。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及经过 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参加危险学品管道焊接、防腐、无损检测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负责危险学品管道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对管道的总体建设质量进行全过程 监督,并对危险学品管道的总体建设质量负责。管道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规定对管道的焊缝和防腐质量进行检查,并按照设计要求对管道进行压力试验和 气密性试验。 对敷设在江、河、湖泊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学品管道,应当采取增加管道压 力设计等级、增加防护套管等措施,确保危险学品管道安全。 第十三条 危险学品管道试生产(使用)前,管道单位应当对有关保护措施进行安全 检查,科学制定安全投入生产(使用)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第十四条 危险学品管道试压半年后一直未投入生产(使用)的,管道单位应当在其 投入生产(使用)前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对敷设在江、河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 学品管道,应当相应缩短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的时间间隔。 第四章 危险学品管道的运行 第十五条 危险学品管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发现标志毁损的,管道单位应当及时予 以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六条 管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学品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 巡护人员发现危害危险学品管道安全生产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管道单位对危险学品管道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自身排除确有 困难的外部事故隐患,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管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危险学品管道进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7.6 KB 时间:2026-01-24 价格:¥2.00

危险学品储存管理制度

1 危化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 为严格执行《危险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危险学品的 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我公司所属使用单位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学品和处置危险学品,必须遵守本 制度和《危险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其它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3. 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学品和处置危险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 单位危险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危险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学品的安全负责。从事危险化学 品储存、运输、使用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学品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方可上岗作业;    4. 依据《危险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学品或处置废弃 危险学品工作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学品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公安保 卫部门负责危险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剧毒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质检部门负 责危险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 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运输部门负责学品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 查、运输危险学品车辆的驾驶人员、危险学品装卸人员的资质培训和考核工作。    5. 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学品和处置危险学品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章 危险学品的采购 1. 凡因生产需要所购买的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厂家必须持有国家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 生产许可证书,经营销售商须有危险学品经营许可证,所有入厂的危险学品均 须有合格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安全标签; 2 2. 采购应向经营销售单位索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MSDS 安全数据需包括 经测定的产品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预防等详细中文资料并具有 符合国标的标志和包装。 第三章 危险学品的运输及装卸 1. 危险学品运送的供货商及运送车辆、押运人员须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运输需有 资质,押运人员经培训合格有上岗证。 2. 化学性质相抵制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学品禁止在同一辆车上混合运输 3. 危险学品装卸时,仓库管理人员对装卸区进行标识,确保厂区其它员工不进入装 卸区,并检查装卸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监督其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及按正确的方 式轻装轻卸,严禁拖、拉、抛、滚。 第四章 危险学品存储、发放, 1. 应严格执行发放管理制度。仓库主管负责人应经常检查核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 品仓库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经批准进入仓库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阻火器, 作业人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爆要求。 2. 加强对防爆电气设备、避雷、静电导除设施的管理,选用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 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并定期检测 3. 。 4. 易燃、易爆品仓库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持完好状态, 做好记录。 5. 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私自动火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 仓库负责人上报,经厂区安保主任批准,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上述作业。 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才可离开现场。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60 KB 时间:2026-01-27 价格:¥2.00

危险学品应急预案

危险学品应急预案(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在发生危险学品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 减少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和损失,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 案。   第二条危险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是指化学危险物品由于各种原因 造成或可能会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及其他较大社会危害时,为及时控 制危害源,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组织撤离,消除危害后果而 组织的救援活动。化学事故救援包括事故单位自救和对事故单位以及事 故单位外危害区域的社会救援。   第三条危险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在预防为主的前提下,贯彻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担负化 学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危险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区危险学品事故应急救 援领导小组负责。下设办公室(危化办)办公室设在经贸局。其主要职 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化学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制定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组织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 伍,组织化学事故重点区域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联防救援工作;   (四)对群众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装备、器材、物资、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六)组织化学事故应急救援;   (七)组织有关专家对化学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写出化学事故报 告。   第六条区域内的单位、部门、企业、社区服务中心对危险学品事 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区安监局指导下,组织制定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指定人员负责危险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对群众进行危险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   (四)在发生较大的危险学品事故时,组织群众防护和撤离   第七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物品单位的化学事故应 急救援工作由该单位分管领导人负责。准备工作由生产、安全部门或指 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危险学品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训练单位的危险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 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确保完好。   (三)每年年初向上级主管部门、区安监局和公安消防部门报告本 单位存贮化学危险物品的品种、数量及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情况; 增加或转产主要的危险化学物品品种时,应及时报告。   (四)对职工进行危险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配合有关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7.3 KB 时间:2026-01-30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危险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 第 17 号 《危险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已经 2004 年 10 月 18 日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 局长:王显政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2012 年 7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5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学品目录》的危险学品的经营(包 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 法取得危险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经营危险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 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 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 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学品、易制爆危险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学品的企 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 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 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二章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从事危险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 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 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 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 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危险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 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 毒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8.5 KB 时间:2026-02-01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国务院591号令(危化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1年3月2日签发的命令。 第 591 号令《危险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危险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 少危险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1 号 《危险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 2011 年 2 月 16 日国务院第 144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 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全文 危险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 年 1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44 号公布 2011 年 2 月 16 日国务 院第 144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 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学品和其他学品。   危险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 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 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 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学品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 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 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 品。   国家对危险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 险学品。   第六条 对危险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 下统称负有危险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 调整危险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 危险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 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 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 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 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学品的环境 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学品,负责危险学品环 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 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 全管理,对危险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 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 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 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学品航空运输以 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学品事故 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学品生产、储存、经营、 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 负有危险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95 KB 时间:2026-02-02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非药品类易制毒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

非药品类易制毒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 年) (2006 年 3 月 2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 年 4 月 5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 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学品管理,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学品生产、经营行 为,防止非药品类易制毒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 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学品,是指《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 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 非药品类易制毒学品的分类和品种,见本办法附表《非 药品类易制毒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 《条例》附表《易制毒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调整或者《危险学品目录》调整涉及本办法附表时,《非药品类易制毒学品分类和品种 目录》随之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 易制毒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学品的生产、经营 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学品生产、经营和第 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非药品类易制毒学品生产、经营 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非 药品类易制毒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经营许可 第五条 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学品的,必须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学品 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学品的,应当分别符合《条例》第七条、 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生产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三)易制毒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 材料; (六)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学品知识的 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七)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 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四)、(五)、 (七)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 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三)易制毒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 络文件;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学品知识的 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五)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 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五)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 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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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年)

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 年) (2013 年 6 月 24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 年 7 月 1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0 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品,是指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 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学品物理危险性鉴 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第四条 下列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 学品; (二)未列入《危险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学品; (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 1 吨,且物理危险性尚 未确定的学品。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 分类工作,公告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名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 鉴定与分类的学品目录,设立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 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 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学品物理危险 性的鉴定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学品物理危险 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为学品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七条 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 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八条 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 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 鉴定。 学品单位在办理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 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九条 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学品单位向鉴定机构提交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 申请表以及相关文件资料,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样品,并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二)鉴定机构收到鉴定申请后,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除 与爆炸物、自反应物质、有机过氧化物相关的物理危险性外,对其他物理危险性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送检样品应当至少保存 180 日,有关档案材料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十条 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 自反应物质、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液体、氧 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等相关的物理危险性; (二)与学品危险性分类相关的蒸气压、自燃温度等理化特性,以及化学稳定性和反 应性等。 第十一条 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品名称; (二)申请鉴定单位名称; (三)鉴定项目以及所用标准、方法; (四)仪器设备信息; (五)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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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危险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1 危险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 2011 年 2 月 16 日国务院第 144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将《危险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中的“铁路主管部 门负责危险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 理”修改为“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总理  温家宝 2011.3.2 掌握危险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依照本条例分析危险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以及登记与事故应 急救援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 剧毒学品和其他学品。 危险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学品 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 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学品。 国家对危险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学品。 第六条 对危险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学品安 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学品目录,对新建、 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 危险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 危险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 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2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 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学品,负责危险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 调查相关危险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学品水路运 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 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学品铁路运输承 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 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 险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 负有危险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 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 经营、运输的危险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 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学品安全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 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危险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 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 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73 KB 时间:2026-02-24 价格:¥2.00

安全生产资料-危险学品应急预案

危险学品应急预案(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在发生危险学品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救援, 减少事故对人民生命财产的危害和损失,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 案。   第二条危险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是指化学危险物品由于各种原因 造成或可能会造成众多人员急性中毒及其他较大社会危害时,为及时控 制危害源,抢救受害人员,指导群众防护和组织撤离,消除危害后果而 组织的救援活动。化学事故救援包括事故单位自救和对事故单位以及事 故单位外危害区域的社会救援。   第三条危险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在预防为主的前提下,贯彻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区域为主,单位自救与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以及担负化 学事故应急救援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危险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由区危险学品事故应急救 援领导小组负责。下设办公室(危化办)办公室设在经贸局。其主要职 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化学事故预防与应急救援的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组织制定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组织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专业队 伍,组织化学事故重点区域有关部门、单位开展联防救援工作;   (四)对群众进行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工作;   (五)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装备、器材、物资、 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六)组织化学事故应急救援;   (七)组织有关专家对化学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并写出化学事故报 告。   第六条区域内的单位、部门、企业、社区服务中心对危险学品事 故应急救援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在区安监局指导下,组织制定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指定人员负责危险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三)对群众进行危险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教育;   (四)在发生较大的危险学品事故时,组织群众防护和撤离   第七条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化学物品单位的化学事故应 急救援工作由该单位分管领导人负责。准备工作由生产、安全部门或指 定的部门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单位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危险学品事故应 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训练单位的危险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 防护、救援器材和设备,指定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确保完好。   (三)每年年初向上级主管部门、区安监局和公安消防部门报告本 单位存贮化学危险物品的品种、数量及化学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工作情况; 增加或转产主要的危险化学物品品种时,应及时报告。   (四)对职工进行危险学品事故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配合有关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7.3 KB 时间:2026-02-27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危险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年)

危险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 年) (2012 年 7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5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学品目录》的危险学品的经营(包 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 法取得危险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经营危险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 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 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 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学品、易制爆危险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学品的企 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 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 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二章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从事危险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 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 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 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 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危险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 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 毒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 的用于危险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 定;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8.9 KB 时间:2026-03-15 价格:¥2.00

危险学品储存管理制度

1 危化品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 为严格执行《危险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危险学品的 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 我公司所属使用单位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学品和处置危险学品,必须遵守本 制度和《危险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其它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 3. 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学品和处置危险学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 单位危险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危险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学品的安全负责。从事危险化学 品储存、运输、使用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学品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方可上岗作业;    4. 依据《危险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学品或处置废弃 危险学品工作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学品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公安保 卫部门负责危险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剧毒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质检部门负 责危险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 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运输部门负责学品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 查、运输危险学品车辆的驾驶人员、危险学品装卸人员的资质培训和考核工作。    5. 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学品和处置危险学品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二章 危险学品的采购 1. 凡因生产需要所购买的危险化学物品,生产厂家必须持有国家安监部门颁发的安全 生产许可证书,经营销售商须有危险学品经营许可证,所有入厂的危险学品均 须有合格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及安全标签; 2 2. 采购应向经营销售单位索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MSDS 安全数据需包括 经测定的产品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预防等详细中文资料并具有 符合国标的标志和包装。 第三章 危险学品的运输及装卸 1. 危险学品运送的供货商及运送车辆、押运人员须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运输需有 资质,押运人员经培训合格有上岗证。 2. 化学性质相抵制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危险学品禁止在同一辆车上混合运输 3. 危险学品装卸时,仓库管理人员对装卸区进行标识,确保厂区其它员工不进入装 卸区,并检查装卸人员的上岗资格证书,监督其佩戴必要的防护用品及按正确的方 式轻装轻卸,严禁拖、拉、抛、滚。 第四章 危险学品存储、发放, 1. 应严格执行发放管理制度。仓库主管负责人应经常检查核准。易燃、易爆危险化学 品仓库要采取杜绝火种的安全措施。经批准进入仓库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阻火器, 作业人使用的工具、防护用品应符合防爆要求。 2. 加强对防爆电气设备、避雷、静电导除设施的管理,选用经国家指定的防爆检验单 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并定期检测 3. 。 4. 易燃、易爆品仓库内的各种安全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定期校验、保持完好状态, 做好记录。 5. 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私自动火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 仓库负责人上报,经厂区安保主任批准,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上述作业。 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才可离开现场。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60 KB 时间:2026-03-19 价格:¥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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