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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
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
《危险
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已经 2011 年 2 月 16 日国务院第 144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
化学品
安全
管理条例》公布,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将《危险
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中的“铁路主管部
门负责危险
化学品铁路
运输的安全
管理,负责危险
化学品铁路
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
运输工具的安全管
理”修改为“铁路监管
部门负责危险
化学品铁路
运输及其
运输工具的安全
管理”。
总理 温家宝
2011.3.2
掌握危险
化学品安全
管理的基本规定,依照本条例分析危险
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
运输以及登记与事故应
急救援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
化学品的安全
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
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
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
运输的安全
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
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
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
剧毒
化学品和其他
化学品。
危险
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交通
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
部门,根据
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
化学品安全
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
运输危险
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
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
化学品
安全
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
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
管理规章制度
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
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
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
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
化学品。
第六条 对危险
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
运输实施安全监督
管理的有关
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
化学品安
全监督
管理职责的
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负责危险
化学品安全监督
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
化学品目录,对新建、
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
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
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
危险
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
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
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
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
化学品的公共安全
管理,核发剧毒
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
化学品道路
运输通行证,并负责
危险
化学品
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
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部门负责核发危险
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
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
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
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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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负责废弃危险
化学品处置的监督
管理,组织危险
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
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
管理的危险
化学品,负责危险
化学品环境
管理登记和新
化学物质环境
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
调查相关危险
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
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
运输主管
部门负责危险
化学品道路
运输、水路
运输的许可以及
运输工具的安全
管理,对危险
化学品水路运
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
化学品道路
运输企业、水路
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
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
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
部门负责危险
化学品铁路
运输的安全
管理,负责危险
化学品铁路
运输承
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
运输工具的安全
管理。民用航空主管
部门负责危险
化学品航空
运输以及航空
运输企业及
其
运输工具的安全
管理。
(六)卫生主管
部门负责危险
化学品毒性鉴定的
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
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依据有关
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
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
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
险
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
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
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
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 负有危险
化学品安全监督
管理职责的
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
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
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
运输工具,责
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
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
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
经营、
运输的危险
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
运输危险
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
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
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
化学品安全监督
管理职责的
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
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
化学品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
化学品安全监督管
理职责的
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
化学品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
化学品安全监督
管理职责的
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
化学品的安全监督
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
化学品安全监督
管理职责的
部门举报。负有危险
化学品安全监督
管理职责的
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
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
部门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危险
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
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
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
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
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
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
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
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
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
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
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