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安全-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说明》是关于化工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化工行业相关企业。
1.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复核的说明
(1)登记企业填写《登记复核申请书》并邮寄或传真至登记办公室;
(2)登记办公室收到企业申请,经审核无误后向化学品登记中心申请解除企业网上信息,登记
中心解除提交后,登记办公室也将该企业网上信息解除提交,使登记企业获得修改资料的权限;
(3)登记企业登陆登记系统,对本单位信息、化学品基本信息、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
标签等资料进行更新、修改。确认无误后,提交登记资料(电子版)。(如企业登记系统用户名
和密码丢失,应当向当地登记办公室或登记中心申请找回。)
(4)登记办公室和登记中心对企业上报的电子版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通知登记企业上
报纸质资料;审核不合格的,说明理由并令其修正;
(5)登记办公室接到化学品登记中心下发的危险化学品登记新证书后,通知企业携原证书领取
新证书。
附件:登记复核申请书.doc
2.关于生产单位使用原料登记材料上报及审查的说明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使用的化学原料在危险化学品登记时都需要填报,但只有属于剧毒化
学品或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原料需要提交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由于目前登记工作尚处于开始阶段,很多生产企业尚未编制出合格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
全标签,故对于原料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审查时,只对有无进行审查,而不对内容的
准确性进行审查。
3.关于多种危险化学品叠加构成重大危险源登记的说明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18》中提及“单元内存在的危险物质为多品种时”
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的方法,但危险化学品登记时,只对单一化学品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情况进
行登记,对单一化学品不能构成重大危险源,但多种危险化学品叠加时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情况
则不予考虑。
危险化学品登记中所指的储存单位是指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的单位,该类单位不从事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关系,主要以出租场地为经营手段。
4.关于组分相同、浓度不同的危险化学品登记的说明
对于组分相同的危险化学品,如果浓度的变化没有引起化学品危险性类别的改变,且化学
品的商品名也相同,则可以作为同一化学品进行登记,但名称后面括号中应加注主要有害组分
浓度范围;如果浓度的变化引起了化学品危险性类别的改变,则作为不同危险化学品分别登记。
5.关于小包装化学品的安全标签编制处理意见的说明
对于小包装(如100ml 以下的小瓶)化学品的安全标签编制时可以在满足《化学品安全标签编
写说明》(GB15258-1999)要求内容的前提下,对安全标签的格式进行简化,以适应包装的需
要,样例如下:
6.分装单位的登记问题
对危险化学品分装单位,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颁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危化[2008]54号》,以使用和销售为目的,购买危险化学品
进行分装(包括充装)或者加入非危险化学品的溶剂稀释的活动,应视同危险化学品使用或经
营活动,纳入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或经营许可的范畴,不需进行登记。
7.白酒生产单位的登记问题
白酒生产单位属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单位,但考虑白酒的特殊性,要求编制并落实“一书一签”
与目前实际情况不符。为开展登记工作方便,白酒生产单位暂时不登记,待时机成熟后再予考虑。
8.城镇燃气生产、使用单位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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