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护用品管理制度 1. 为了规范劳护用品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2. 劳护用品是单位的财产,是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 一项辅助措施,它和生活福利是有严格区别的,职工应正确佩戴 和使用,妥善保管,不得改制式样和赠送亲友或出售转让。 3. 各工种劳护用品的发放标准: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名 称 序 号 使用 期限 月 工种 普 通 工 作 服 阻 燃 工 作 服 防 足 趾 皮 鞋 防 电 绝 缘 鞋 电 焊 手 套 帆 布 手 套 白 纱 手 套 防 紫 外 线 镜 平 光 眼 镜 防 尘 口 罩 白 纱 口 罩 普 通 工 作 帽 安 全 帽 面 罩 1 电焊工 -- 12 12 -- n -- -- -- n n -- -- n n 2 冷作工 12 -- 12 -- -- n -- n n -- n -- n -- 3 气割工 -- 12 12 -- -- n -- n n -- n n -- 4 打磨工 12 -- 12 -- -- n -- -- n n -- -- n -- 5 电工 12 -- -- 12 -- -- n -- -- -- -- -- n -- 6 机加工 12 -- 12 -- -- n -- -- n -- -- n -- -- 7 带锯工 12 -- 12 -- -- n -- -- -- -- -- -- n -- 8 检验工 18 -- -- -- -- -- n -- -- -- -- -- -- -- 9 保管员 18 -- -- -- -- -- n -- -- -- -- -- -- -- 10 说 明 1.表中 n 表示不是人为损坏可进行的以旧换新。 2.增加的新工种可采用类比法确定按以上工种进行劳护发放。 3.其他劳护用品如安全带、防毒面具、雨鞋等可到仓库借用。 4. 增加的新工种可采用类比法确定按以上工种进行劳护发放。 5. 其他不常用的劳护用品如安全带、防毒防尘面具、雨鞋、雨衣、耳 塞等在工作需要时可临时到仓库借用。 6. 各种劳护用品如:眼镜、防毒防尘面具、雨鞋、雨衣、耳塞等的损 坏,经分析后确属本人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其费用由本人承担。 仓库管理员在每月 26 日前把名单报送管理部备案,由财务部在其 当月工资中扣除。 7. 如因任务量大或经常加班等特殊情况,使劳护用品使用周期缩短 由车间提出书面申请,经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批准,仓库方可发放。 8. 按规定到期发放的劳护用品由车间指定专人到仓库办理领用手续, 统一领取和发放。 9. 仓库应建立个人领用台账。 10.其他劳护用品的发放:车间工人每月每人一块肥皂:夏季用品发放 另行通知,由主管部门统一领取部门统一发放。 11.仓库管理人员应严格按本规定执行,不得超发或少发。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3.5 KB 时间:2025-08-10 价格:¥2.00
附件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纺织企业安全生产,预防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纺织企业是指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毛纺 织及染整精加工业、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丝绢纺织及印染 精加工业、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业、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 制品制造业、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业、纺织服装和服饰制造业等企业。 第三条 【监管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按照属地 监管、分级负责原则,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纺织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纺织企业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建设安全,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专 项监督管理。 第四条 【企业责任】纺织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 生产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纺织企业应当严格遵 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 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纺织企业的从业人员 超过 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 业人员 2‰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纺织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国家规定 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纺织企业各车间(部门)或班组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第七条 【安全投入】纺织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 的资金投入,安全资金投入应当纳入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的计划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9 KB 时间:2025-08-28 价格:¥2.00
附件 1: 游乐园管理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游乐园管理,保障游乐园安全运营,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游乐园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游乐园包括: (一)在独立区域以游乐设施开展游乐活动的经营性场所; (二)在公园内设有游乐设施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的游乐设施,是指在特定的区域内运行,承载游客游 乐的载体。广义上除可包括具有动力的游乐器械外,还包括为游乐而 设置的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装置以及无动力的游乐载体。 本规定所称的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 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 2m/s, 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 2m 的载人游乐设施。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和管 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大型游乐设施的质量监 督和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园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六条 需要新建游乐园的,应当对建设地点、资金、游乐设施、 管理技术条件、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 告和计划任务书,并向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 新建游乐园组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构应当公示。 第八条 以室外游乐设施为主的游乐园,绿地(水面)面积应 当达到全园总面积的 60%以上。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国内绿地的美化和管理,搞好绿地和园 林植物的维护。 第九条 在游乐园内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游乐园规划设计 方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游乐园内摆摊设点。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游乐园规划审批 时,应当将游乐园规划设计方案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的意见。 游乐园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 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构应当公示。 游乐园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改变游乐园规划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9 KB 时间:2025-08-28 价格:¥2.00
作成: 文永杰 审核人: 批准人: 分发部门: 总务部、财务部、业务部、生产部、金型治工具部、成型部、品质部、技术部、冲压表面处理部、制 造部 更改记录 版 本 更新日期 备件人 更 改 简 述 1.0 2017.10.10 文永杰 新作成 1. 管理目的 2. 适用范围 3. 管理职责 4. 规程 1. 管理目的 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 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 3. 管理职责 3.1 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公司防护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3.2 各单位生产安全科负责各单位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实施。 3.3 各部门负责各自部门现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4. 规程 4.1 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 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 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4.2 各单位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员工工作环 境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3 公司采购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 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4 各单位安全科应定期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 日常监督检查。 4.4.1 部门主任或班组长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 修,不能立即检修的由生产安全科上报安全生产办公室。 4.4.2 各单位生产安全科每周进行一次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 进行检查。 4.4.3 各部门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 4.4.4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设备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4.5 组织对员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 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4.6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做好记录。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8 KB 时间:2025-10-09 价格:¥2.00
作成: 文永杰 审核人: 批准人: 分发部门: 总务部、财务部、业务部、生产部、金型治工具部、成型部、品质部、技术部、冲压表面处理部、制 造部 更改记录 版 本 更新日期 备件人 更 改 简 述 1.0 2017.10.10 文永杰 新作成 1. 管理目的 2. 适用范围 3. 管理职责 4. 规程 1. 管理目的 为加强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的管理工作,避免和减少职业卫生事故的发生,从而控制 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 3. 管理职责 3.1 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公司防护设施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3.2 各单位生产安全科负责各单位防护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指导和实施。 3.3 各部门负责各自部门现用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管理。 4. 规程 4.1 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定义: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 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 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4.2 各单位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安装有效的防护设施,保障员工工作环 境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4.3 公司采购部必须购置使用具有防护设施生产资质单位生产的防护设施。在购置防护设施产 品时,应当注意索取: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防护性能、适应对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不得购置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4.4 各单位安全科应定期对在用防护设施进行检查,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及 日常监督检查。 4.4.1 部门主任或班组长在班中巡查时注意对防护设施完好有效性进行查验,发现异常应立即检 修,不能立即检修的由生产安全科上报安全生产办公室。 4.4.2 各单位生产安全科每周进行一次针对防护设施的专题检查,对防护设施的运行和防护效果 进行检查。 4.4.3 各部门应明确防护设施的各级管理责任人。 4.4.4 各部门应建立、健全设备防护设施管理台帐,做好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4.5 组织对员工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 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4.6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 并向作业人员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并做好记录。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8 KB 时间:2025-10-12 价格:¥2.00
应急管理部规章 应急管理部发布 - 1 -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 (2022 年 10 月 13 日应急管理部令第 9 号公布,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 施行。)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监督 和保障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激励新时代新担当 新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监督和保障应急管理行政执法 人员依法履职尽责,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履行 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职责的人 员。 应急管理系统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地震工作机构、消防救援 机构监督和保障有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按照本规定的 相关规定执行。根据依法授权或者委托履行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职 责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等组织,监督和保障有关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应急管理部规章 应急管理部发布 - 2 - 第三条 监督和保障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 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 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尽职免责、 失职问责。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安排,梳理 本部门行政执法依据,编制权责清单,将本部门依法承担的行政 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分解落实所属执 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执法职责,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本部门的 行政执法权限。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计 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同时,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部署组织开 展有关专项治理,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行为和举报的事故隐患。应 急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开展前述执法活动,确保对辖区内安全监管 重点企业按照明确的时间周期固定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照权责清单,对行政许可和其他直接影 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重要权责事项,制定办事指南和运行流 程图,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五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本部门的安排或者当 事人的申请,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行政检查、行 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职责,做到严格规范公 正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9.3 KB 时间:2025-12-22 价格:¥2.00
作成: 文永杰 审核人: 批准人: 分发部门: 总务部、财务部、业务部、生产部、金型治工具部、成型部、品质部、技术部、冲压表面处理部、制 造部 更改记录 版 本 更新日期 备件人 更 改 简 述 1.0 2017.10.10 文永杰 新作成 1. 管理目的 2. 适用范围 3. 定义 4. 管理职责 5. 管理要求 6. 配发原则 7. 使用规定 1. 管理目的 1.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经贸安全 [2000]189 号《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规范劳动防护 用品的发放和使用,保护员工的健康和人身安全,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1.2 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规范发放管理,堵塞漏洞、减少浪费。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员工。 3. 定义 3.1 劳动防护用品: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个人随身穿 戴或佩戴使用的用品。 3.2 防护功能:指劳动防护用品所具有的能够保护人体的局部或全身免受外来侵害的某种防护 能力。 3.3 有效使用期: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的物理性能、技术性能所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的 使用时间。 3.4 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指要求护品具有的最低的防护能力。 3.5 消耗性劳动防护用品:指物品性能随岗位工作强度、环境条件、使用频次和使用时间而逐 渐降低的。 3.6 作业类别:按接触的能量(物质)的主要危险特性或特殊的工作条件、特殊的工作环境分类。 3.7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根据岗位工作强度、环境条件等因素,需要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具 体到个人。 3.8 公用劳动防护用品:根据岗位环境特性、突发事故的储备、生产设备检修、抢修等需要而 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具体到单个人。 3.9 部门内勤人员:长期在办公室或到相关办公室从事业务工作的人员。 3.10 部门外勤人员: 因工作需要经常(每周不少于 4 天)到生产区域、施工现场从事相关业务 工作的人员。 4. 管理职责 4.1 安全生产办公室 4.1.1 负责建立和完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登记卡》;对生管部在采 购与管理劳动防护用品时,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严格执行有权进行监督。 4.1.2 负责审核劳动防护用品供货厂家资质、产品质量检验,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使 用周期。 4.1.3 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申报、发放、使用、回收等环节进行检查监督。 4.1.4 对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行为,有权对责任部门和个人予以考核。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2.2 KB 时间:2025-12-26 价格:¥2.00
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 (2024 年 1 月 10 日应急管理部令第 14 号公布,自 2024 年 3 月 1 日 起施行。) 第一条 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 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 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 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实施罚 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 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 司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 单位的厂长、经理、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负 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 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属于非 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 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 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 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计算; (二)其他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 1 倍 以上 5 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称的 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 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 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 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 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应急管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9.5 KB 时间:2026-01-06 价格:¥2.00
作成: 文永杰 审核人: 批准人: 分发部门: 总务部、财务部、业务部、生产部、金型治工具部、成型部、品质部、技术部、冲压表面处理部、制 造部 更改记录 版 本 更新日期 备件人 更 改 简 述 1.0 2017.10.10 文永杰 新作成 1. 管理目的 2. 适用范围 3. 定义 4. 管理职责 5. 管理要求 6. 配发原则 7. 使用规定 1. 管理目的 1.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经贸安全 [2000]189 号《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规范劳动防护 用品的发放和使用,保护员工的健康和人身安全,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1.2 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规范发放管理,堵塞漏洞、减少浪费。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员工。 3. 定义 3.1 劳动防护用品: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个人随身穿 戴或佩戴使用的用品。 3.2 防护功能:指劳动防护用品所具有的能够保护人体的局部或全身免受外来侵害的某种防护 能力。 3.3 有效使用期: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的物理性能、技术性能所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的 使用时间。 3.4 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指要求护品具有的最低的防护能力。 3.5 消耗性劳动防护用品:指物品性能随岗位工作强度、环境条件、使用频次和使用时间而逐 渐降低的。 3.6 作业类别:按接触的能量(物质)的主要危险特性或特殊的工作条件、特殊的工作环境分类。 3.7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根据岗位工作强度、环境条件等因素,需要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具 体到个人。 3.8 公用劳动防护用品:根据岗位环境特性、突发事故的储备、生产设备检修、抢修等需要而 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具体到单个人。 3.9 部门内勤人员:长期在办公室或到相关办公室从事业务工作的人员。 3.10 部门外勤人员: 因工作需要经常(每周不少于 4 天)到生产区域、施工现场从事相关业务 工作的人员。 4. 管理职责 4.1 安全生产办公室 4.1.1 负责建立和完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登记卡》;对生管部在采 购与管理劳动防护用品时,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严格执行有权进行监督。 4.1.2 负责审核劳动防护用品供货厂家资质、产品质量检验,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使 用周期。 4.1.3 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申报、发放、使用、回收等环节进行检查监督。 4.1.4 对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行为,有权对责任部门和个人予以考核。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2.2 KB 时间:2026-01-07 价格:¥2.00
1 附件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纺织企业安全生产,预防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纺织企业是指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毛纺 织及染整精加工业、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丝绢纺织及印染 精加工业、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业、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 制品制造业、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业、纺织服装和服饰制造业等企业。 第三条 【监管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按照属地 监管、分级负责原则,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纺织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纺织企业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建设安全,依照法 2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专 项监督管理。 第四条 【企业责任】纺织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 生产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纺织企业应当严格遵 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 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纺织企业的从业人员 超过 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 业人员 2‰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纺织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国家规定 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纺织企业各车间(部门)或班组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第七条 【安全投入】纺织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 的资金投入,安全资金投入应当纳入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的计划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8 KB 时间:2026-01-17 价格:¥2.00
XXXX 公司 安全管理 “三 宝”及“四 口”防 护 检 查 评 分 表 表 04 单位: 工程名称: 年 月 日 序 号 检 查 项 目 扣 分 标 准 检 查 记 录 应 得 分 数 扣 减 分 数 实 得 分 数 有一人不戴安全帽,扣 5 分; 有一人不系帽带,扣 1 分; 有一顶安全帽不符合规范要求,扣 5 分; 有一名从事粉尘作业工人不戴防尘罩,扣 1 分; 有一机械女工不戴女工帽,扣 1 分; 1 安 全 帽 15 立网 外架每 10m 不挂立网,扣 2 分; 外架每 10m 立网防护不严,扣 1 分; 使用非认证的立网,扣 5 分,部 分使用非认证立网,扣 3 分; 平 网 无首层安全网,扣 10 分; 每隔四层无固定安全网,扣 3-5 分(高层); 未随施工高度上升的安全网,扣 5 分(高层); 安全网未按规程设支杆,每少一 根,扣 1 分; 每一处支杆不与地面成 45o 角或 弯曲断裂,扣 1 分; 每一处不拉紧、不严、不固定, 扣 2 分(每项 2 分); 网内有杂物,扣 2 分; 网与下方物体表面距离小于 3 米,扣 5 分; 安全网不符合规范要求,扣 5 分, 部分不符合要求,扣 3 分; 架体与主体间距超过 20 厘米, 没进行水平防护,每处扣 2 分; 2 安 全 网 20 XXXX 公司 安全管理 有一人不系安全带,扣 10 分; 有一人安全带绑扎不符合要求,扣 5 分; 每一根安全带不符合规范要求,扣 2 分; 3 安 全 带 10 每一处无防护栏杆,扣 2 分; 每一处防护不严,不牢,扣 1 分; 每一处防护栏杆不符合要求,扣 1 分; 4 楼 梯 口 防 护 10 序 号 检 查 项 目 扣 分 标 准 检 查 记 录 应 得 分 数 扣 减 分 数 实 得 分 数 电梯口每一处无防护门、栏扣 10 分; 每一处防护门栏不严、、不牢、未锁定,扣 5 分; 电梯井筒内水平防护每缺一层扣 5 分; 5 电 梯 口 及 电 梯 井 筒 防 护 15 短边长 20 厘米以上洞口,每一处无防护措 施,扣 5 分; 短边长 20 厘米以下洞口,每一处未防护, 扣 1 分 每一处洞口,坑井防护不严,扣 1 分; 6 预 留 洞 口 及 坑 井 防 护 12 每一处无防护棚,扣 4 分; 24 米以上交叉作业只设单层防护棚,扣 3 分; 每一处防护棚不符合规范要求,扣 1 分; 7 通 道 口 防 护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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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游乐园管理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游乐园管理,保障游乐园安全运营,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游乐园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游乐园包括: (一)在独立区域以游乐设施开展游乐活动的经营性场所; (二)在公园内设有游乐设施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的游乐设施,是指在特定的区域内运行,承载游客游 乐的载体。广义上除可包括具有动力的游乐器械外,还包括为游乐而 设置的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装置以及无动力的游乐载体。 本规定所称的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 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 2m/s, 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 2m 的载人游乐设施。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和管 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大型游乐设施的质量监 督和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园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六条 需要新建游乐园的,应当对建设地点、资金、游乐设施、 管理技术条件、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 告和计划任务书,并向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 新建游乐园组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构应当公示。 第八条 以室外游乐设施为主的游乐园,绿地(水面)面积应 当达到全园总面积的 60%以上。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国内绿地的美化和管理,搞好绿地和园 林植物的维护。 第九条 在游乐园内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游乐园规划设计 方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游乐园内摆摊设点。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游乐园规划审批 时,应当将游乐园规划设计方案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的意见。 游乐园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 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构应当公示。 游乐园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改变游乐园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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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销会议规定 第一条 目的 确保生产与销售密切的配合,使产品的质量、产能等不断 地提高,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公司有关生产与销售各部门。 第三条 作业细则 (一)召集单位:生产管理企划单位。 (二)参加单位: 1.业务部; 2.财务部; 3.采购科; 4.工厂:质量管理、生产管理、技术、维护、现场各制 造科、物料管理、人事等; 5.其他各科组,有关人员。 (三)会议周期:每半月一次,若特殊情况则不在此限,可 召开临时会议。 (四)准备资料内容: 1.业务部:新接订单情况,客户报怨情况,出货状况及 订单变更状况。 2.财务部:预算与实际的差异,需要与各单位配合的事项。 3.采购科:采购的情况及物价波动、厂商等现状。 4.工厂: (1)质量管理:制造、外协、成品等质量管理资料及质量 管理检查的实际情况。 (2)生产管理:实际产量与计划产量的差异情况,超前或 落后原因分析及产能分析等资料。 (3)技术:新产品开发设计情况,操作方法的改进意见。 (4)维护:设备运转状况及维护保养的情况。 (5)现场各制造科:生产所遇到的困难、问题及操作方法 改进意见。 (6)物料管理:成品库存情况及物料管理情况。 (7)人事:现有人员人数,出勤率。 5.其他各科组有关人员:提出实际所发生的问题及改善 的意见。 6.各单位对目前所发生的问题、困难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7.各产品于完成出货手续后要结算,反映各项成本及生 产时所发生的种种情况与问题。 8.各项资料尽量以图表的方式表示。 (五)报告及讨论内容: 1.各单位依其准备资料提出报告。 2.生产进度超前、落后及各单位所发生的问题、困难等 原因分析。 3.应急措施的决定,加班、调整生产线、延期交货、外 协等。 4.应急措施的执行与检查及防止再次发生的措施。 5.质量合格率的检查。 6.为达成目标,各单位应协助的项目。 7.确定及协调新接订单的生产排程。 8.客户抱怨的情况及改善措施。 9.作业流程及操作方法、技术等改善意见的研讨。 10.生产计划的变更等。 (六)产销控制异常处理流程。 (七)产销会议所有报告及讨论、决议事项要作会议记录并 贯彻执行,并于下次会议时报告执行成果。 第四条 结论 参加产销会议的各单位人员,要确实反映现状,全体同仁 齐心协力,共同解决问题,并制定事故防范措施,使本公司 发展日益进步。 第五条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应随时修改。 第六条 本规定经核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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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附件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纺织企业安全生产,预防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纺织企业是指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毛纺 织及染整精加工业、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丝绢纺织及印染 精加工业、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业、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 制品制造业、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业、纺织服装和服饰制造业等企业。 第三条 【监管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按照属地 监管、分级负责原则,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纺织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纺织企业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建设安全,依照法 2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专 项监督管理。 第四条 【企业责任】纺织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 生产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纺织企业应当严格遵 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 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纺织企业的从业人员 超过 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 业人员 2‰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纺织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国家规定 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纺织企业各车间(部门)或班组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第七条 【安全投入】纺织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 的资金投入,安全资金投入应当纳入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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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国家密码管理局 国家密码管理局公告 (第 5 号) 现公布《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定》,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密码管理局 2005 年 12 月 11 日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规范商用密码产品生产活动,根据《商 用密码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商用密码产品,是指采用密码技术对不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 息进行加密保护或者安全认证的产品。 第三条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包括商 用密码产品的研制开发。 第四条 商用密码产品由国家密码管理局指定的单位(以下称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 点单位)生产。未经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商用密码产品。 商用密码产品的品种和型号必须经国家密码管理局批准。 第五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主管全国的商用密码产品生产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依据本规定承担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根据商用密码发展的需要,指定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 位。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开发、生产商用密码 产品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场所,具有确保商用密码产品质量的设备、生产工艺和质量保 证体系,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七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指定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原则上定期集中进行。 指定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的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填写《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申请表》,提交所在地的省、自治 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密码管理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初审,提 出初审意见; (三)国家密码管理局对通过初审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四)国家密码管理局作出指定决定并告知指定结果。 第八条 被指定为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的,由国家密码管理局发给《商用密 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并予以公布。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有效期 3 年。 第九条 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应当自取得《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证书》 之日起 30 日内,到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许可经营项目登记手续。 第十条 国家密码管理局对商用密码产品生产定点单位进行年度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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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销会议规定 第一条 目的 确保生产与销售密切的配合,使产品的质量、产能等不断地提高,以最低的成本,获得 最大的经济效益。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公司有关生产与销售各部门。 第三条 作业细则 (一)召集单位:生产管理企划单位。 (二)参加单位: 1.业务部; 2.财务部; 3.采购科; 4.工厂:质量管理、生产管理、技术、维护、现场各制造科、物料管理、人事等; 5.其他各科组,有关人员。 (三)会议周期:每半月一次,若特殊情况则不在此限,可召开临时会议。 (四)准备资料内容: 1.业务部:新接订单情况,客户报怨情况,出货状况及订单变更状况。 2.财务部:预算与实际的差异,需要与各单位配合的事项。 3.采购科:采购的情况及物价波动、厂商等现状。 4.工厂: (1)质量管理:制造、外协、成品等质量管理资料及质量管理检查的实际情况。 (2)生产管理:实际产量与计划产量的差异情况,超前或落后原因分析及产能分析等资 料。 (3)技术:新产品开发设计情况,操作方法的改进意见。 (4)维护:设备运转状况及维护保养的情况。 (5)现场各制造科:生产所遇到的困难、问题及操作方法改进意见。 (6)物料管理:成品库存情况及物料管理情况。 (7)人事:现有人员人数,出勤率。 5.其他各科组有关人员:提出实际所发生的问题及改善的意见。 6.各单位对目前所发生的问题、困难所采取的应急措施。 7.各产品于完成出货手续后要结算,反映各项成本及生产时所发生的种种情况与问题。 8.各项资料尽量以图表的方式表示。 (五)报告及讨论内容: 1.各单位依其准备资料提出报告。 2.生产进度超前、落后及各单位所发生的问题、困难等原因分析。 3.应急措施的决定,加班、调整生产线、延期交货、外协等。 4.应急措施的执行与检查及防止再次发生的措施。 5.质量合格率的检查。 6.为达成目标,各单位应协助的项目。 7.确定及协调新接订单的生产排程。 8.客户抱怨的情况及改善措施。 9.作业流程及操作方法、技术等改善意见的研讨。 10.生产计划的变更等。 (六)产销控制异常处理流程。 (七)产销会议所有报告及讨论、决议事项要作会议记录并贯彻执行,并于下次会议时报 告执行成果。 第四条 结论 参加产销会议的各单位人员,要确实反映现状,全体同仁齐心协力,共同解决问题,并 制定事故防范措施,使本公司发展日益进步。 第五条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应随时修改。 第六条 本规定经核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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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记录 页 号 页 版 修 改 内 容 批 准 人 修 改 日 期 1 目的 提供生产线所有物料的搬运、贮存的细节管理。 2 范围 适用于生产线为产品的顺利实现所涉及的物料。 3 职责 3.1 办公室对生产线的物料管理进行监督。 3.2 生产部对实现产品所需的物料进行搬运、贮存,及安全使用。 4 工作内容 4.1 各工序物料的搬运和贮存 4.1.1 排包工到原料仓拉备用棉花到分级室贮存时,必须在有棉检开出的领料 单,棉包拉到分级室后在按墙上的编号对号入座摆放好。排包时必须按工 艺(排包图)排。 4.1.2 梳棉:出桶时动作不能过大,以免弄毛弄破棉条。棉条送到条并卷工序摆 放时,要放在机与机之间的黄格内,要求按平行直角的原则摆放。 4.1.3 条并卷:在送棉卷的过程中,人的身体不要碰到棉卷,以免碰毛棉卷,且 每次只能送 4 个,棉卷送到精梳工序摆放时,卷头要向外。 4.1.4 精梳:送精梳条到并条工序摆放时,要用规定的桶盖盖住棉条推送,送条 时必须要看清路面情况。棉条送到并条工序后摆放在并条机弄间的黄格 内,且桶号要对住并条机台。取桶盖动作要轻,以免弄毛棉条。 4.1.5 并条 a.送滿桶的精梳条的要求与精梳工序相同。 b.送备用条到粗纱工序摆放时,必须要两桶棉条并排拉,不能分开拉,且 在送条的过程中必须要看清路面情况,以免弄毛棉条,棉条送到粗纱机 台摆放时,要按平行直角的原则摆放,且外排的责任号要对外及两桶棉 条不能相靠。 c.不定长棉条,中试取样的棉条要求摆放在并条机弄间摆放。 4.1.6 粗纱 a.换棉条时,送棉条必须要两桶棉条并排拉,不能分开拉,且送条到内排时, 内排必须要有人接应。 b.落纱时,必须要检查纱果表面是否有疵点纱或其它,确定无才能将纱果放 到单锭纱车上,滿定长的粗纱果用 30 锭纱车装,1400 米以下上(包括 1400 米)的纱果可用 60 锭纱车装,以免粗纱果磨擦起毛,纱果推到细纱工序要 按 A、B、C、D 的顺序摆放要黄线内,且要用盖纱布盖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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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 游乐园管理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游乐园管理,保障游乐园安全运营,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游乐园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游乐园包括: (一)在独立区域以游乐设施开展游乐活动的经营性场所; (二)在公园内设有游乐设施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的游乐设施,是指在特定的区域内运行,承载游客游 乐的载体。广义上除可包括具有动力的游乐器械外,还包括为游乐而 设置的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装置以及无动力的游乐载体。 本规定所称的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 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 2m/s, 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 2m 的载人游乐设施。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和管 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大型游乐设施的质量监 督和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园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六条 需要新建游乐园的,应当对建设地点、资金、游乐设施、 管理技术条件、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 告和计划任务书,并向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 新建游乐园组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构应当公示。 第八条 以室外游乐设施为主的游乐园,绿地(水面)面积应 当达到全园总面积的 60%以上。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国内绿地的美化和管理,搞好绿地和园 林植物的维护。 第九条 在游乐园内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游乐园规划设计 方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游乐园内摆摊设点。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游乐园规划审批 时,应当将游乐园规划设计方案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的意见。 游乐园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 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构应当公示。 游乐园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改变游乐园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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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与监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 维修、气瓶充装,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以下简称特种设备活动)及 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特种设备具体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监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县以上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 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国家对从事特种设备活动实行许可、核准、登记制度的,任何单位 和个人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核准、登记,不得从事特种设备活动。 第六条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活动 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有关申请文件报送所在地地级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或者核准手续。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地级以上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七条 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培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地级市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 应的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年审。 第八条 从事特种设备及涉及安全性能的部件、元件、附(配)件(以下简 称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制造的单位,应当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所必需 的制造能力、技术力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对其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 关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负责。 制造单位不得制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不得超 越许可范围制造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制造单位制造场所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重新取 得许可后方可继续从事制造活动。 对确认因设计、工艺、材料等原因致使特种设备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质量缺陷的,制造单位有义务及时通知销售者、使用者,并负责进行处理。 第九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保证施工质量和 安全性能所必需的能力、技术力量和检测手段,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安全 负责。 施工单位不得为使用单位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 备及相关产品;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假冒伪劣的材料、部件、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0.5 KB 时间:2026-03-25 价格:¥2.00
浙江省高速公路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暂行规定 2003 年 12 月 8 日,浙江省交通厅以浙交[2003]519 号发此文。厅将以此为依据, 对全省各高速公路建设工地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各高速公 路驻地监理工程 师办公室、国省道及地方重要公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本规定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函告省公路管理局。 为规范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施工管理,进一步增强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安全意识、 文明施工意识,根据标准化管理的有关法规、条例,结合实际,就我省高速公路 标准化工地建设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项目经理部建设 (一)办公、生活设施 1、中标单位应按照投标文件有关承诺,合理确定项目经理部地点,自建项目经 理部。项目经理部占地面积一般应在 3000-6000 平方米左右,并应有 围墙和大 门,在门墩悬挂项目经理部名牌。项目经理部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及机具停放场 地应适当分开,场地及主要道路应硬化处理并适当绿化。 2、办公用房应设项目经理室、总工室、计财部、工程部、质检部、合同部、安 全保卫部、档案室、中心实验室、会议室等。各办公室门口应设姓名牌和工作去 向插牌。生活用房应设:宿舍、食堂、活动室、浴室、厕所等。 3、办公、生活用房应实用美观、隔热通风,符合招投标文件及施工管理需要。 办公、生活用房提倡采用装配式标准化简易房结构。项目经理部人均办公用房 面积一般不应小于 8 平方米,人均生活用房面积一般不应小于 6 平方米;施工区 人均办公用房面积一般不应小于 8 平方米,人均生活用房面积一般不应小于 5 平 方 米。 4、施工机具应及时保养、清洁,并整齐停放在清洁的停放场地内。 (二)告示牌及管理图表 1、施工告示牌应按浙交监[1999]277 号文有关规定制作,施工平面示意图尺寸 应与施工告示牌相同。施工告示牌和施工平面示意图均应设立于项目经理部及其 他醒目位置,每标段至少各设 2 块。 2、管理图表应包括平面图、项目经理部组织机构框图、质量自检体系框图、安 全管理体系框图、工程进度柱状图、工程管理曲线图、开展劳动立功竞赛活动有 关图表、各项规章制度、工程总体目标、各部门职责、工作计划、晴雨表及管理 人员考勤表。管理图表均应装裱上墙。 (三)内业管理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1.5 KB 时间:2026-03-27 价格:¥2.00
运动防护用具制造 2026 年应急演 练方案 (行业代码:2444) 编制单位:企安文库(安全生产文档模板专业服务平台) 编制日期:2026 年 3 月 官方网站:www.qiandoc.com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提高运动防护用具制造行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规范应急管理工作程序,保障从 业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制定本应急演练方案。本方案旨在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应急演练,提升行业整体应急 管理水平。 1.2 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 号) 4. 《GB/T 29639-2020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5.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6. 运动防护用具制造行业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 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 8.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 9.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 10. 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运动防护用具制造行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 1. 生产作业场所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2. 储存设施区域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3. 运输装卸环节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4. 办公生活区域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5. 相关方在本单位区域内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6. 跨单位、跨区域的联合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1.4 工作原则 1.4.1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 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在应急演练中重点突出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生命安全保障环节。 1.4.2 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通过 演练检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1.4.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明确各 级职责,确保应急指挥体系高效运行。 1.4.4 依法规范,科学处置 依法开展应急管理工作,运用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应急处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遵循行 业标准和规范,确保演练科学规范。 1.4.5 全员参与,注重实效 加强应急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确保演练取得实效。注重演 练成果转化,提升整体应急水平。 1.4.6 结合实际,突出重点 结合运动防护用具制造行业特点和风险特征,突出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人员的应急 演练,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4.2 KB 时间:2026-03-28 价格:¥2.00
1 办公用品及设备申购、发放规定 第一条 为使公司办公用品及设备申购、发放工作规范化,特制订 本规定。 第二条 办公用品及设备的申购、发放,须遵从“方便工作、节省 开支”的原则。申购要从实际需要出发,严格按预算执行。员工使用 办公用品和设备时要爱护,杜绝浪费。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办公用品及设备是指文具、纸张等文案用品, 办公桌椅、档案柜等低值易耗器具,传真机、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 机具设备,电扇、空调等家电设备。 第四条 各部门所需的办公用品及设备要统筹计划,纳入年度预算 计划当中,经批准后,按季、月制订具体计划。 第五条 办公用品及设备的申购实行集中管理,由总务部负责。总 务部根据财务管理部提供的专项预算计划填写“采购申请单”报采购 部。采购部负责采购,总务部负责验收,综合库负责保管和发放。办 公用品及设备的发放为每周一。 第六条 各部门需用办公用品和设备(预算计划内),须由领用部门 填写“物品领用单”(本单一式三联,一联综合库存根,一联报财务核 算部记帐,一联领用部门留存),先由部门经理签字同意,再视领用物 品金额多少由系统总监或总经理最终批准,然后到综合库领取,这期 2 间所有手续由领用人办理。其中领用物品金额在 1000 元(含)以内由 部门经理批准,1000 元以上至 2000 元(含)以内由系统总监批准,2000 元以上由总经理批准。 第七条 对低值易耗器具、办公设备和家电设备的使用与管理,按 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领用物品价值在 50 元(含)以上须登记“财产登记卡”,本卡一式 三份,一份综合库存根,一份领用人交本部门指定专人保管,一份由 领用人报财务管理部。 领用物品需要移交的,须到财务管理部办理过户手续,更改相应的 “财产登记卡”。 第八条 凡需用预算计划外的用具或设备,一律由需用部门填写 “办公、劳保用品申请单”,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九条 凡纯属人为原因致使办公器具、设备损坏的,由责任人赔 偿修理费的 70%,造成报废或丢失的视情况由责任人赔偿购入价的 50%-80%。对有意破坏者,除承担赔偿责任外,按《员工奖惩制度》予 以处罚。 第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公司有关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总务部制订和解释,报行管总监批准后自公布之 日起执行。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3 KB 时间:2026-04-04 价格:¥2.00
核辐射加工 2026 年应急演练方案 (行业代码:4120) 编制单位:企安文库(安全生产文档模板专业服务平台) 编制日期:2026 年 3 月 官方网站:www.qiandoc.com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提高核辐射加工行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规范应急管理工作程序,保障从业人员 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 本应急演练方案。本方案旨在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应急演练,提升行业整体应急管理水 平。 1.2 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 号) 4. 《GB/T 29639-2020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5.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6. 核辐射加工行业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 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 8.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 9.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 10. 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核辐射加工行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 1. 生产作业场所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2. 储存设施区域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3. 运输装卸环节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4. 办公生活区域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5. 相关方在本单位区域内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6. 跨单位、跨区域的联合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1.4 工作原则 1.4.1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 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在应急演练中重点突出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生命安全保障环节。 1.4.2 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通过 演练检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1.4.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明确各 级职责,确保应急指挥体系高效运行。 1.4.4 依法规范,科学处置 依法开展应急管理工作,运用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应急处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遵循行 业标准和规范,确保演练科学规范。 1.4.5 全员参与,注重实效 加强应急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确保演练取得实效。注重演 练成果转化,提升整体应急水平。 1.4.6 结合实际,突出重点 结合核辐射加工行业特点和风险特征,突出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人员的应急演练, 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4.2 KB 时间:2026-04-06 价格:¥2.00
www.3722.cn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安全隐患的处理规定 1、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进行登记,不仅作为整改的备查依据,而且是提供安全动态 分析的重要渠道。若多数工地安全检查都发现同类型隐患,说明是“通病”。若某工地安全检 查中经常出现相同隐患。说明没有整改或整改不彻底,形成“顽固症”。根据隐患记录和信息 流,可以制定出指导安全管理的决策。 2、安全检查中查出的隐患除进行登记外,还应发出隐患整改通知单。引起整改部门重视。 对凡是有即发性事故危险的隐患,检查人员应责令停工,被查部门必须立即整改。 3、对于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行为,检查人员可以当场指出,进行纠正。 4、被检查部门领导对查出的隐患,应立即研究整改方案,进行“三定”(即定人、定期 限、定措施),立即进行整改。 5、整改完成后要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立即派员进行复查,经复查整改合格后, 进行销案。 6、对安全隐患的责任人,应根据情节轻重,严重程序,给与责任人罚款,离岗教育等 处罚。 www.3722.cn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施工现场伤亡事故处理规定 一、发生事故及时报告 1、发生作亡事故后,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人员应立即报告领导。企业对受伤人员歇 工满一个工作日以上的事故,要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应及时上报。 2、企业发生重伤和重大伤亡事故,必须立即将事故概况(包括伤亡人数、发生事故的 时间、地点、原因)等,用快速办法分别报告企业主管部门、行业安全管理部门和当地劳动、 公安部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转达报各自的上级管理部门。 3、对于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 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三不放过”原则进行。 二、发生事故后要迅速抢救伤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1、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不要惊慌失措,要有组织、有指挥,首先抢救伤员和排除险情, 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为了事故调查分析需要,都有责任保护好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 和排险,而必须移动现场物件时,要做出标记。事故现场是提供有关物证的主要场所,是调 查事故原因不可缺少的客观条件,要严加保护。要求现场各种物件的位置、颜色、形状及其 物理、化学性质等尽可能保持事故结束时的原来状态。必须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人为 或自然因素的破坏。 2、清理事故现场应在调查组确认取证完毕,并充分记录后方可进行,不得借口恢复生产, 擅自清理现场。 三、组织调查组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92 KB 时间:2026-04-10 价格:¥2.00
劳护用品管理制度 1. 为了规范劳护用品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2. 劳护用品是单位的财产,是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的 一项辅助措施,它和生活福利是有严格区别的,职工应正确佩戴 和使用,妥善保管,不得改制式样和赠送亲友或出售转让。 3. 各工种劳护用品的发放标准: 劳 动 防 护 用 品 名 称 序 号 使用 期限 月 工种 普 通 工 作 服 阻 燃 工 作 服 防 足 趾 皮 鞋 防 电 绝 缘 鞋 电 焊 手 套 帆 布 手 套 白 纱 手 套 防 紫 外 线 镜 平 光 眼 镜 防 尘 口 罩 白 纱 口 罩 普 通 工 作 帽 安 全 帽 面 罩 1 电焊工 -- 12 12 -- n -- -- -- n n -- -- n n 2 冷作工 12 -- 12 -- -- n -- n n -- n -- n -- 3 气割工 -- 12 12 -- -- n -- n n -- n n -- 4 打磨工 12 -- 12 -- -- n -- -- n n -- -- n -- 5 电工 12 -- -- 12 -- -- n -- -- -- -- -- n -- 6 机加工 12 -- 12 -- -- n -- -- n -- -- n -- -- 7 带锯工 12 -- 12 -- -- n -- -- -- -- -- -- n -- 8 检验工 18 -- -- -- -- -- n -- -- -- -- -- -- -- 9 保管员 18 -- -- -- -- -- n -- -- -- -- -- -- -- 10 说 明 1.表中 n 表示不是人为损坏可进行的以旧换新。 2.增加的新工种可采用类比法确定按以上工种进行劳护发放。 3.其他劳护用品如安全带、防毒面具、雨鞋等可到仓库借用。 4. 增加的新工种可采用类比法确定按以上工种进行劳护发放。 5. 其他不常用的劳护用品如安全带、防毒防尘面具、雨鞋、雨衣、耳 塞等在工作需要时可临时到仓库借用。 6. 各种劳护用品如:眼镜、防毒防尘面具、雨鞋、雨衣、耳塞等的损 坏,经分析后确属本人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其费用由本人承担。 仓库管理员在每月 26 日前把名单报送管理部备案,由财务部在其 当月工资中扣除。 7. 如因任务量大或经常加班等特殊情况,使劳护用品使用周期缩短 由车间提出书面申请,经总经理或总经理助理批准,仓库方可发放。 8. 按规定到期发放的劳护用品由车间指定专人到仓库办理领用手续, 统一领取和发放。 9. 仓库应建立个人领用台账。 10.其他劳护用品的发放:车间工人每月每人一块肥皂:夏季用品发放 另行通知,由主管部门统一领取部门统一发放。 11.仓库管理人员应严格按本规定执行,不得超发或少发。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3.5 KB 时间:2026-04-15 价格:¥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