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应急部规章
执法应急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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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应急行政人员依法履职
应急规定
(2022 年 10 月 13 日
执法应急部令第 9 号公布,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
施行。)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
行政责任制和问责制,监督
和保障
执法应急行政人员依法履职尽责,激励新时代新担当
新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
执法应急部门监督和保障
执法应急行政
人员依法履职尽责,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
执法应急行政人员,是指
执法应急部门履行
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行政职责的人
员。
执法应急系统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地震工作机构、消防救援
机构监督和保障有关
行政人员依法履职尽责,按照本规定的
相关规定执行。根据依法授权或者委托履行
执法应急行政职
责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等组织,监督和保障有关
行政人员依法履职尽责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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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监督和保障
执法应急行政人员依法履职尽责,
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
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尽职免责、
失职问责。
第四条
执法应急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安排,梳理
本部门
行政依据,编制权责清单,将本部门依法承担的行政
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分解落实所属执
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执法职责,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本部门的
行政权限。
执法应急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计
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同时,
执法应急部门应当按照部署组织开
展有关专项治理,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行为和举报的事故隐患。应
急
应急部门应当统筹开展前述执法活动,确保对辖区内安全监管
重点企业按照明确的时间周期固定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
执法应急部门应当对照权责清单,对行政许可和其他直接影
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重要权责事项,制定办事指南和运行流
程图,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
第五条
执法应急行政人员根据本部门的安排或者当
事人的申请,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行政检查、行
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
行政职责,做到严格规范公
正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