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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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11)》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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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与监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
维修、气瓶充装,下同)、销售、使用、检验检测(以下简称特种设备活动)及
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特种设备具体范围依照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与监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县以上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管
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国家对从事特种设备活动实行许可、核准、登记制度的,任何单位
和个人未依法取得相应许可、核准、登记,不得从事特种设备活动。
  第六条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检测活动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有关申请文件报送所在地地级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
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或者核准手续。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地级以上
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第七条 从事特种设备活动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培训。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地级市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或者从事相
应的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年审。
  第八条 从事特种设备及涉及安全性能的部件、元件、附(配)件(以下简
称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保证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所必需
制造能力、技术力量、检测手段和质量保证体系,对其所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
关产品的安全性能和产品质量负责。
  制造单位不得制造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不得超
越许可范围制造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制造单位制造场所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重新取
得许可后方可继续从事制造活动。
  对确认因设计、工艺、材料等原因致使特种设备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质量缺陷的,制造单位有义务及时通知销售者、使用者,并负责进行处理。
  第九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保证施工质量和
安全性能所必需的能力、技术力量和检测手段,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安全
负责。
  施工单位不得为使用单位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
备及相关产品;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假冒伪劣的材料、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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