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仓库检查表 编号:BZH9.7-11 序 号 检查项目 填写内容 检查 结果 依据 实际情 况 备注 1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车间、仓 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 与员工宿舍保持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 《危险化学品生产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证实施办法》第二章 第十二条 2 化学危险品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 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化学危险品仓库中,经销 部门自管仓库 贮存化学危险品及贮存数量必 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 化学危险品贮存仓库。 《常用化学危险品 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第 4.2 条 3 化学危险品露天堆放,应符合防火、 防爆的安全要求,爆炸物品、一级易燃物品、 遇湿燃烧物品、剧毒物品不得露天堆放。 《常用化学危险品 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第 4.3 条 4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 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 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 防护用品。 《常用化学危险品 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第 4.4 条 5 贮存的化学危险品应有明显的标 志,标志应符合 GB 190 的规定。同一区域贮 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 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常用化学危险品 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第 4.6 条 6 根据危险品性能分区、分类、分库 贮存。 各类危险品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 存,禁忌物料配置见附录 A(参考件)。 《常用化学危险品 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第 4.8 条 7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区域内 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 《常用化学危险品 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第 4.9 条 8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 下室或其他地下建筑,其耐火等级、层数、 占地面积、安全疏散和防火间距,应符合国 家有关规定。 《常用化学危险品 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第 5.1 条 9 贮存地点及建筑结构的设置,除了 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外,还应考虑对周围 环境和居民的影响。 《常用化学危险品 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第 5.2 条 10 化学危险品贮存建筑物、场所消防 用电设备应能充分满足消防用电的需要;并 符合 GBJ16 第十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 《常用化学危险品 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第 5.3.1 条 11 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或建筑物内 输配电线路、灯具、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 示标志,都应符合安全要求。 《常用化学危险品 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第 5.3.2 条 12 贮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建 筑,必须安装避雷设备。 《常用化学危险品 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第 5.3.3 条 13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 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 《常用化学危险品 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第 5.4.1 条 14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 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常用化学危险品 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第 5.4.2 条 15 通风管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常用化学危险品 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第 5.4.3 条 16 通风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等防火分 隔物,如必须穿过时应用非燃烧材料分隔。 《常用化学危险品 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第 5.4.4 条 17 贮存化学危险品建筑采暖的热媒温 度不应过高,热水采暖不应超过 80℃,不得 使用蒸汽采暖和机械采暖。 《常用化学危险品 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第 5.4.5 条 18 采暖管道和设备的保温材料,必须 采用非燃烧材料。 《常用化学危险品 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第 5.4.6 条 19 库存危险化学品应保持相应的垛 距、墙距、柱距。垛与垛间距不小于 0.8m, 垛与墙、柱的间距不小 0.3m。主要通道的宽 度不于小 1.8m; 《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第 6.1.3 条 20 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 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 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 贮存。 《常用化学危险品 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第 6.3 条 21 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 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 化学危险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 应采取避光措施。 《常用化学危险品 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第 6.4 条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50 KB 时间:2025-08-10 价格:¥2.00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预案名称 特种设备(叉车)事故应急预案 演练地点 厂区 组织部门 人事行政部 总指挥 XXX 演练时间 3.22 参加部门 和单位 车间员工以及应急预案小组成员。 演练类别 ■实际演练 □桌面演练 □提问讨论式 演练 □ 全部预案 ■部分预案 实际演练部分: 临场应急指挥,抢险器材使用,基本急 救方法 物资准备和 人员培训 情况 8Kg 干粉灭火器 1 瓶,担架一副、医疗用品若干。棉纱若干。 进入现场前由安全员讲解急救方面的有关知识和个人安全防护要求。 演练过程 描述 载满货物的叉车转弯时侧翻,驾驶人员假设被货物压在下面。由现场的其他人员联系 薛建平,进行事故汇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措施,集合应急小组成员,携带应急物品, 赶赴现场实施应对措施。首先救出受伤人员并检查伤情,对其进行简单的医护措施, 然后拨打 120 急救电话,同时其他人员负责维护、疏通现场秩序,对事故车辆实时监控, 防止柴油泄漏等引起火灾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人员分工:由四人负责对受伤人员实施救护,三人负责现场交通维护和疏通,其他人 员现场警戒。 预案适宜性 充分性评审 适宜性:■全部能够执行 □执行过程不够顺利 □明显不适宜 充分性:■完全满足应急要求 □基本满足需要完善 □不充分,必须修改 人员到 位情况 □迅速准确 ■基本按时到位 □个别人员不到位 □重点部位人员不到位 □职责明确,操作熟练 ■职责明确,操作不够熟练 □职责不明,操作不熟练 物资到 位情况 现场物资:■现场物资充分,全部有效 □现场准备不充分 □现场物资严重缺乏 个人防护:□全部人员防护到位 ■个别人员防护不到位 □大部分人员防护不到位 协调组 织情况 整体组织:□准确、高效 ■协调基本顺利,能满足要求 □效率低,有待改进 抢险组分工:□合理、高效 ■基本合理,能完成任务 □效率低,没有完成任务 实战效 果评价 ■达到预期目标 □基本达到目的,部分环节有待改进 □没有达到目标,须重新演 练 演 练 效 果 评 审 外部支 援部门 和协作 有效性 报告上级: ■报告及时□联系不上 消防部门: □按要求协作□行动迟缓 医疗救援部门: □按要求协作□行动迟缓 周边政府撤离配合: □按要求配合□不配合 存 在 问 题 和 改进措施 人员动作不熟练,要加强演练,有 2 人没有穿工作服。 改进措施:由安全员现场讲评,指出演练中的错误做法,要求责任人所在部门监督学 习应急预案,简单急救和消防相关知识。 记录人:田本维 评审负责人:韩兴松 时间:3-22.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演练记录 预案名称 特种设备(行车)事故应急预案 演练地点 压力容器放置点 组织部门 人事行政部 总指挥 XXX 演练时间 1.18 参加部门 和单位 各部门,员工以及应急预案小组成员 演练类别 ■实际演练 □桌面演练 □提问讨论式 演练 □ 全部预案 ■部分预案 实际演练部分: 掌握压力容器发生事故后的处理程序和 应急措施。 物资准备和 人员培训 情况 灭火器 1 瓶,警报器一只,扩音器一部。 进入现场前由安全员讲解消防方面的有关知识和个人安全防护要求。 演练过程 描述 操作人员发现有台行车滑线起火。操作人员根据具体操作方案,立即按响警报器,操 随后通知应急小组,进行汇报。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措施,集合应急小组成员,携带应 急物品,赶赴现场实施应对措施。直接用干粉灭火器进行灭火,操作人员撤离。设备 管理部门查明原因,消除隐患,同时检查所有受压元件,安全附件的情况。即时维修 或更换。强调加强巡查,注意观察,记录。提高操作人员的工艺水平。 预案适宜性 充分性评审 适宜性:■全部能够执行 □执行过程不够顺利 □明显不适宜 充分性:■完全满足应急要求 □基本满足需要完善 □不充分,必须修改 人员到 位情况 □迅速准确 ■基本按时到位 □个别人员不到位 □重点部位人员不到位 ■职责明确,操作熟练 □职责明确,操作不够熟练 □职责不明,操作不熟练 物资到 位情况 现场物资:■现场物资充分,全部有效 □现场准备不充分 □现场物资严重缺乏 个人防护:□全部人员防护到位 ■个别人员防护不到位 □大部分人员防护不到位 演 练 效 果 评 审 协调组 织情况 整体组织:□准确、高效 ■协调基本顺利,能满足要求 □效率低,有待改进 抢险组分工:□合理、高效 ■基本合理,能完成任务 □效率低,没有完成任务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60.5 KB 时间:2025-10-23 价格:¥2.00
发包方对承包商的进场安全总交底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护国家、企业的财产免遭损失,保障 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保障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各施工必须认真执行以下要求: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消防工作的各类法规、条例、规定; 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及要求。 二、承包商要服从发包方的安全生产管理。承包商负责人必须对本职工进行安全生 产教育,以增强法制观念和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自觉遵守安全生产六 大纪律、安全生产制度。 三、承包商应认真贯彻执行工地的分部分项、分工种及施工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承 包商的负责人必须检查具体施工人员落实情况,并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指导,确保施工 安全。 四、承包商的负责人应对所属施工及生活区域的施工安全、文明施工等各方面工作 全面负责。承包商负责人离开现场,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书面委托管理手续。承包商 负责人和被委托负责管理的人员,应经常检查督促本职工自觉做好各方面工作。 五、承包商应按规定,认真开展班组安全活动。施工负责人应定期参加工地、班组 的安全活动,以及安全、防火、生活卫生等检查,并做好检查活动的有关记录。 六、承包商在施工期间必须接受发包方方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同时发包方方应协 助各施工搞好安全生产、防火管理。对于查出的隐患及问题,各施工必须限期整改。 七、承包商对各自所处的施工区域、作业环境、安全防护设施、操作设施设备、工 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立即停止施工,落实整改。如本无能力落实整改 的,应及时向发包方汇报,由发包方协调落实有关人员进行整改,承包商确认安全后, 方可施工。 八、由发包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脚手架等设施,在搭设、安装完毕交付使用前,发 包方须会同有关承包商共同按规定验收,并做好移交使用的书面手续,严禁在未经验收 或验收不合格的情况下投入使用。 九、承包商与发包方如需相互借用或租赁各种设备以及工具的,应有双方有关人员 办理借用或租赁手续,制订有关安全使用及管理制度。借出应保证借出的设备和工具完 好并符合要求,借入必须进行检查,并做好书面移交记录。 十、承包商对于施工现场的脚手架、设施、设备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保险装置、 安全标志和警告牌等不得擅自拆除、变动。如确需拆除变动的,必须经发包方施工负责 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 十一、特种作业及中、小型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培训、考核合 格后,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起重吊装人员必须遵守“十不吊”规定,严禁违章、无证 操作;严禁不懂电器、机械设备的人员,擅自操作使用电器、机械设备。 十二、各施工必须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制度,易燃易爆场所严禁吸烟及动用明火,消 防器材不准挪作他用。电焊、气割作业应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严格遵守“十不烧” 规定,严禁使用电炉。冬季施工如必须采用明火加热的防冻措施时,应取得发包方防火 主管人员同意,落实防火、防中毒措施,并指派专人值班看护。 十三、承包商需用发包方提供的电器设备时,在使用前应先进行检测,如不符合安 全使用规定的,应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发包方应积极落实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准使用, 严禁擅自乱拖乱拉私接电气线路及电气设备。 十四、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应注意地下管线及高、低压架空线和通信设施、设备 的保护。发包方应将地下管线及障碍物情况向承包商详细交底,承包商应贯彻交底要求, 如遇有问题或情况不明时要采取停止施工的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发包方汇报。 十五、贯彻“谁施工谁负责安全、防火”的原则。承包商在施工期间发生各类事故 及事故苗子,应及时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发包方方和自己的上级和有关 部门报告。 十六、(按本工程特点进行针对性交底)请约束内部职工自觉遵守本公司及项目部 各项规章制度,配合我发包方方按上海市标化要求进行安全生产,按规定的地点作为你 方的施工及作业区,物材请堆放到指定地点,并自己做好保管工作,请严格按施工组织 设计规定要求施工。 十七、承包商不得聘用不满 18 周岁及 60 周岁以上的人员,从事建筑施工一线作业。 现场聘用 60 周岁以上的管理人员或后勤服务人员的,必须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并 为员工和劳务人员提供安全培训和作业指导。 十七、补充交底内容: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 KB 时间:2025-11-13 价格:¥2.00
A.5 安全检查表分析(SCL)评价记录 表 5-1 安全检查表分析(SCL+LEC)评价记录 (记录受控号)单位:日照港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设备保障部 岗位: 风险点(区域/装置/设备/设施) 名称:场桥 No: 分析人:王金彬 日期:2017 年 6 月 15 日 审核人:孙荣先 日期:2017 年 6 月 15 日 审定人: 日期: 填表说明:1、审核人为所在岗位负责人,审定人为上级负责人或车间主任。2、评价级别是运用风险评价方法,确定的风险等级。3、管控级别是指按照附录 A.7 风险等级对照表规定的对应原则,划分的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标识。 现有控制措施 序 号 检查 项目 标准 不符合标准 情况及后果 工程技术 管理措施 培训教育 个体防 护 应急处置 L E C D 评 价 级 别 管 控 级 别 建议新增 (改进) 措施 备 注 1 起升 钢丝 绳 绳扣可靠无松动、无严重 磨损;断丝数在规程规定 限度内。 钢丝绳断裂、伤 人、砸损设备。 定期对钢丝 绳进行加油 保养。 认真执行检修规程、设 备巡检制度、检修管理 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 理制度等管理制度 班前、班后会 及安全日活 动,分析潜在 风险; 月度技术培训 戴安全 帽;戴防 护手套。 当发现钢丝绳 发生问题时,禁 止使用,联系相 关人员进行处 理或更换。 3 2 7 42 一 般 风 险 3 级 2 吊具 锁头 无裂纹或显著变形;无严 重腐蚀磨损现象; 锁头无法正常 闭锁,抓箱时箱 体脱落 定期进行检 查维护。 认真执行检修规程、设 备巡检制度、检修管理 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 理制度等管理制度 班前、班后会 及安全日活 动,分析潜在 风险; 月度技术培训 戴安全 帽;戴防 护手套。 当发现吊具锁 头发生问题时, 禁止使用,联系 相关人员进行 处理或更换。 3 2 7 42 一 般 风 险 3 级 3 起升 制动 器 起升制动器动作可靠、无 松动、变形,制动盘间隙 正常、无异常磨损、无裂 缝、清洁,制动力矩符合 要求,补偿在绿色区域 吊具抓箱砸到 车盘或地面 定期对起升 制动器进行 检查。 认真执行检修规程、设 备巡检制度、检修管理 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 理制度等管理制度 班前、班后会 及安全日活 动,分析潜在 风险; 月度技术培训 戴安全 帽;戴防 护手套。 当起升制动器 补偿在红色区 间时,及时联系 相关人员进行 处理。 3 2 7 42 一 般 风 险 3 级 表 5-1 安全检查表分析(SCL+LEC)评价记录 (记录受控号)单位:日照港集装箱发展有限公司设备保障部 岗位: 风险点(区域/装置/设备/设施) 名称:桥吊 No: 分析人:孙元彬 日期:2017 年 6 月 15 日 审核人:孙荣先 日期:2017 年 6 月 15 日 审定人: 日期: 填表说明:1、审核人为所在岗位负责人,审定人为上级负责人或车间主任。2、评价级别是运用风险评价方法,确定的风险等级。3、管控级别是指按照附录 A.7 风险等级对照表规定的对应原则,划分的重大风险、较大风险、一般风险和低风险,分别用“红、橙、黄、蓝”标识。 现有控制措施 序 号 检查 项目 标准 不符合标准 情况及后果 工程技术 管理措施 培训教育 个体防 护 应急处置 L E C D 评 价 级 别 管 控 级 别 建议新增 (改进) 措施 备 注 1 起升 钢丝 绳 绳扣可靠无松动、无严重 磨损;断丝数在规程规定 限度内。 钢丝绳断裂、伤 人、砸损设备。 定期对钢丝 绳进行加油 保养。 认真执行检修规 程、设备巡检制 度、检修管理制 度、特种设备安全 管理制度等管理 制度 班前、班后会及安 全日活动,分析潜 在风险; 月度技术培训; 戴安全 帽;戴防 护手套。 当发现钢丝 绳发生问题 时,禁止使 用,联系相关 人员进行处 理或更换。 3 2 7 42 一 般 风 险 3 级 2 吊具 锁头 无裂纹或显著变形;无严 重腐蚀磨损现象; 锁头无法正常闭 锁,抓箱时箱体 脱落 定期进行检 查维护。 认真执行检修规 程、设备巡检制 度、检修管理制 度、特种设备安全 管理制度等管理 制度 班前、班后会及安 全日活动,分析潜 在风险; 月度技术培训; 戴安全 帽;戴防 护手套。 当发现吊具 锁头发生问 题时,禁止使 用,联系相关 人员进行处 理或更换。 3 2 7 42 一 般 风 险 3 级 3 起升 制动 器 起升制动器动作可靠、无 松动、变形,制动盘间隙 正常、无异常磨损、无裂 缝、清洁,制动力矩符合 要求,补偿在绿色区域 吊具抓箱砸到车 盘或地面 定期对起升 制动器进行 检查。 认真执行检修规 程、设备巡检制 度、检修管理制 度、特种设备安全 管理制度等管理 制度 班前、班后会及安 全日活动,分析潜 在风险; 月度技术培训; 戴安全 帽;戴防 护手套。 当起升制动 器补偿在红 色区间时,及 时联系相关 人员进行处 理。 3 2 7 42 一 般 风 险 3 级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62 KB 时间:2025-12-01 价格:¥2.00
表 5-1 安全检查表分析(SCL+LEC)评价记录 (记录受控号)单位:设备一队 岗位:电修 风险点(区域/装置/设备/设施)名称:码头前沿门机 No: 现有控制措施 序 号 检查项 目 标准 不符合标准情 况及后果 工程技术 管理措施 培训教育 个体防护 应急处置 L E C D 评价 级别 管 控 级 别 建议新增(改进)措 施 备注 1 岸电箱 岸电箱顶盖周 围基础牢固、 电 缆 沟 槽 完 好、电缆出线 口无积料 顶 盖 塌 陷 、 变 形、错位、出线 口积料 检 修 时 仔 细检查、作 业 前 盖 好 电缆盖皮 加 强 日 常 巡 视检查、避免 将 关 路 经 过 岸电箱上方 学习点检规 程和相关标 准 戴安全帽; 穿绝缘鞋。 开作业票、 停电,对岸 电箱顶盖进 行整修和更 换。 3 6 3 54 4 级 蓝 2 电缆导 向架 结构完好、托 辊转动灵活, 摆臂动作灵活 结构锈蚀变形、 托辊磨损锈蚀、 摆臂卡阻 做 好 日 常 防腐、润滑; 更 换 锈 死 托辊 加 强 日 常 巡 视检查 学习点检规 程和相关标 准 戴安全帽; 穿绝缘鞋。 3 6 1 18 5 级 蓝 3 高压电 缆 电缆外观是否 完好、电缆盖 皮是否完整 电缆外皮破损、 老化现象、电缆 扭曲变形 作 业 前 盖 好 电 缆 盖 皮 加 强 日 常 巡 视检查;做好 电 缆 沟 清 理 工作; 学习点检规 程和相关标 准 戴安全帽; 穿绝缘鞋。 开作业票、 停电,对高 压电缆进行 整体更换。 3 6 3 54 4 级 蓝 4 行走限 位 限位固定牢固 密封良好、动 作灵活 限位有脱落、进 水、卡阻现象 做 好 限 位 密 封 、 润 滑、保养 加 强 日 常 巡 视检查 学习点检规 程和相关标 准 戴安全帽; 穿绝缘鞋。 3 6 1 18 5 级 蓝 5 行走电 机 电机底座螺栓 牢固、接线盒 进线口密封良 好 电机底座松动、 接线盒进水 做 好 电 机 螺栓紧固, 接 线 盒 密 封 加 强 日 常 巡 视检查 学习点检规 程和相关标 准 戴安全帽; 穿绝缘鞋。 1 6 1 6 5 级 蓝 6 高压房 顶部有无漏雨 现象,高压开 房顶有水迹、开 关柜内有异味、 做 好 高 压 房 顶 部 平 加 强 日 常 巡 视检查、保养 学习点检规 程和相关标 戴安全帽; 穿绝缘鞋。 停电检修 3 6 1 18 5 级 蓝 关 柜 有 无 异 味、异响 异响 台 的 防 水 保护 准 7 高压变 压器 温 度 是 否 正 常,有无超温、 异响 超温、异响 作 业 前 开 启 高 压 房 空 调 或 者 轴流风机 加 强 日 常 巡 视检查 学习点检规 程和相关标 准 戴安全帽; 穿绝缘鞋。 1 6 1 6 5 级 蓝 8 行走柜 柜 内 有 无 异 味、元件有无 损坏、端子排 有无过热现象 柜内有异味、元 件外观有异常、 线 路 有 过 热 现 象 做 好 日 常 保 养 , 除 尘、紧固接 线端子 加 强 日 常 巡 视检查 学习点检规 程和相关标 准 戴安全帽; 穿绝缘鞋。 1 6 1 6 5 级 蓝 9 司机室 操作台 操作台指示灯 是否正常、电 压表指示是否 正常、联动台 内电缆是否存 在过热现象 线 路 及 元 件 有 过热损坏现象 做 好 日 常 保 养 , 除 尘、紧固接 线端子 加 强 日 常 巡 视检查 学习点检规 程和相关标 准 戴安全帽; 穿绝缘鞋。 3 6 1 18 5 级 蓝 10 司机室 主令手 柄 主令手柄是否 动作灵活、 主令胶套损坏、 动作卡阻、弹簧 失效 及 时 更 换 老 化 损 坏 的主令 加 强 日 常 巡 视检查 学习点检规 程和相关标 准 戴安全帽; 穿绝缘鞋。 3 6 1 18 5 级 蓝 11 司机室 脚踏 脚踏开关是否 有效、 脚踏失灵 更 换 新 脚 踏 加 强 日 常 巡 视检查 学习点检规 程和相关标 准 戴安全帽; 穿绝缘鞋。 1 6 1 6 5 级 蓝 12 司机室 墙壁插 座 墙壁插座有无 过热现象、 过热损坏 做好保养, 及 时 更 换 新插座 加 强 日 常 巡 视检查 学习点检规 程和相关标 准 戴安全帽; 穿绝缘鞋。 1 6 3 18 5 级 蓝 13 机器房 电机 起升电机、旋 转电机底座螺 栓是否松动、 接线盒进线口 是 否 密 封 良 底座螺栓松动、 接 线 盒 密 封 不 好、电机超温、 风 机 不 转 、 反 转、扇叶缺失 做 好 保 养 和密封;及 时 更 换 有 问 题 的 电 机风机 加 强 日 常 巡 视检查 学习点检规 程和相关标 准 戴安全帽; 穿绝缘鞋。 1 6 1 6 5 级 蓝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2.2 KB 时间:2025-12-03 价格:¥2.00
1 站址选择 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要求,并应 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在城市建成区内不应建一级 加油站,城市建成区内的加油站,宜靠近道路,不 宜选在交叉路口,车辆入口和出口应分开设置 火灾、爆炸 4 低风险 有《加油站设计与施 工规范》,严格执 行,加强日常的检 查,发现问题及时处 2 接地装置 卸油接地线阻值联网不得超过4欧姆(单设不得超过 100欧姆),加油机保护接地线阻值联网不得超过4 欧姆(单设不得超过10欧姆),罩棚防雷接地线阻值 联网不得超过4欧姆(单设不得超过10欧姆),配电 盘接地线阻值联网不得超过4欧姆(单设不得超过4 欧姆),阻火通气冒接地线阻值联网不得超过4欧姆 (单设不得超过10欧姆),油罐接地线阻值不得大于 是10欧姆,加油机电机保护接地不得大于是4欧 姆,加油机管线接地线阻值不得大于是30欧姆,加 油枪接地阻值联网不得超过4欧姆(单设不得超过10 欧姆) 火灾、爆炸 4 低风险 有《加油站设计与施 工规范》,严格执 行,加强日常的检 查,发现问题及时处 理 3 消防器材设 备设施 每2台加油机配备1具4kg干粉灭火器和1具泡沫灭火 器,摆放在站房前或加油岛,加油机不足2台时按2 台配置,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具,摆放在罐区 取用方便处,消防柜内消防沙无结块、不潮湿、储 存数量不少于2立方,灭火毯不少于5块 火灾 4 低风险 有《加油站设计与施 工规范》,严格执 行,加强日常的检 查,发现问题及时处 理 4 加油区 加油机底部必须用沙填实,加油机与站房的距离不 应小于5米 ,加油机与其他建筑物不应小于8米, 加油机与油罐的距离不应小于8米,加油机与锅炉 房的距离为不应小于15米,加油机与配电盘的距离 为不应小于6米,加油岛应高出地面15—20厘米, 加油场地不能使用沥青铺设,加油场地不能使用沥 青铺设,罩棚灯应选用防护等级不低于IP44级,加 油区应设限速、禁打手机、严禁烟火警示标志 火灾、爆炸 4 低风险 有《加油站设计与施 工规范》,严格执 行,加强日常的检 查,发现问题及时处 理 备注 设备设施风险分级控制清单 设备设施名称:加油站布局 序号 检查项目 标准 不符合标准的 情况及后果 风险等级 管控级别 管控措施(已有+建 议) 管控责任人 5 油罐区 通气管管径不得小于50毫米,通气管口应安装阻火 器,通气管口高度应高于地面4米,通气管口与卸 油口距离不应小于3米,通气管口与站房距离不应 小于4米,通气管口与配电盘距离不应小于5米,通 气管口与其他建筑物距离不应小于7米,油罐与配 电间及其他建筑物距离不应小于5米,站房与油罐 的距离不得小于4米,油罐通向加油机的管线必须 用沙填实、不得穿越站房,与油罐相连的进油管、 通气管横管应坡向油罐其坡度不应小于0.2%,管 道系统的设计压力不应小于0.6Mpa,油罐区上空不 得有各种线路跨越,罐区的排水设施畅通 火灾、爆炸 4 低风险 有《加油站设计与施 工规范》,严格执 行,加强日常的检 查,发现问题及时处 理 6 摩托车加油 区 安全间距符合要求;加油工具符合要求;设置“摩 托车加油区”加油区; 加完后按规定离开 火灾、爆炸、触 电、车辆伤害 4 低风险 定期检查,发现问题 及时处理 7 洗车房 安全间距符合要求;严格按照相关的《安全技术操 作规程》作业;设置污水排水设施 火灾、车辆伤害 、触电 4 低风险 洗车房配备灭火器、 灭火毯;洗车房内部 点钱线路加设套管保 护;控制开关加设配 电盒保护,加强日常 8 周边环境 民用建筑二类保护物与埋地油罐间距不少于16米、 与通气管口及加油机间距不少于12米,民用建筑三 类保护物与埋地油罐间距不少于12米、与通气管口 及加油机间距不少于10米,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与 埋地油罐间距不少于25米、与通气管口及加油机间 距不少于18米,城市道路快速路、主干路与埋地油 罐间距不少于8米、与通气管口间距不少于8米、与 加油机间距不少于6米,城市道路次干路、支路与 埋地油罐间距不少于6米、与通气管口间距不少于6 米、与加油机间距不少于5米,一般架空通信线不 应小于5m,架空电力线路与埋地油罐间距不应少于 火灾、爆炸、触 电、车辆伤害 4 低风险 有《加油站设计与施 工规范》,严格执 行,加强日常的检 查,发现问题及时处 理
分类:风险评估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44.5 KB 时间:2026-01-01 价格:¥2.00
关于印发《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条文释义》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指导各地区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好《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 68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写了《〈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条文释义》,现予以印发。 如 果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遇 到 问 题 , 请 及 时 反 馈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监 管 四 司 (电 话 : 010- 64463303,64463753〈传真〉;邮箱:liz@chinasafety.gov.cn)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 年 8 月 22 日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条文释义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8 号)适用于工贸行业中涉及煤粉、 铝粉、镁粉、锌粉、钛粉、锆粉、面粉、淀粉、糖粉、奶粉、血粉、鱼骨粉、纺织纤维粉、木粉、 纸粉、橡胶塑料粉、烟草等企业的爆炸性粉尘作业场所。其中,第一条是针对厂房的规定,第二条 是针对防尘的规定,第三条是针对防火的规定,第四条是针对防水的规定,第五条是针对制度(防护) 的规定。即“一厂四防”。 第一条 必须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厂房 和居民区内。 条文释义: 1.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必须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粉尘 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的要求。厂房宜采用单层设计,屋顶采用轻型结构。如厂房为多层 设计,则应为框架结构,并保证四周墙体设有足够面积泄爆口,保证楼层之间隔板的强度能承受爆 炸的冲击,保证一层以上楼层具有独立安全出口。 2.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应与其他厂房或建(构)筑物分离,其防火安全间距应符合 GB50016 的相关规定。 3.由于粉尘爆炸威力巨大,危害波及范围广,因此,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严禁设置在居民 区内。 第二条 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每班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 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条文释义: 1.通风除尘系统可有效降低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减少作业现场粉尘沉积。企业必须按照 GB15577、GB5001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和《采暖通风与空 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等规定,对除尘系统进行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 2.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除尘系统必须根据 GB15577 规定,按工艺分片(分区)相对独立设置, 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各除尘系统管网间禁止互通互连,防止连锁爆炸。 3.为保证除尘器安全可靠运行,企业必须按照 GB/T17919 规定,对除尘系统的进出风口压差、 进出风口和灰斗的温度等指标(参数)进行检测。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 1 部分:总粉 尘浓度》(GBZ/T192.1-2007)规定对粉尘浓度进行检测。 4.发现除尘系统管道和除尘器箱体内有粉尘沉积时,必须查明原因,及时规范清理。清理时 应采用负压吸尘方式,避免粉尘飞扬。如必须采用喷吹方式,清灰气源应采用氮气、二氧化碳或其 他惰性气体,以防止清灰过程粉尘爆炸。 5.作业场所沉积的粉尘是引发连锁爆炸、大爆炸的主要因素,企业应按照 GB15577 规定建立 定期清扫粉尘制度,每班对作业现场及时全面规范清理。清扫粉尘时应采用措施防止粉尘二次扬起, 最好采取负压方式清扫,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吹扫。 6.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作业岗位粉尘堆积严重(堆积厚度最厚处超过 1mm)时,极易引发粉 尘爆炸。因此,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离作业岗位。 第三条 必须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备设施接地,严禁 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条文释义: 1.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应严禁各类明火和火花产生,使用防爆电气设备是防止电气火花的 可靠措施。必须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和《危险场所电气防 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规定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2.雷电放电过程中产生的巨大放电电流破坏力极大,也易诱发粉尘爆炸事故。粉尘爆炸危险 作业场所的厂房(建构筑物)必须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规定设置防雷系统,并 可靠接地。 3.粉料的输送、排出、混合、搅拌、过滤和固体的粉碎、研磨、筛分等,都会产生静电,可 能引起粉尘燃烧或爆炸。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 件、部件等,应按照 GB15577 和《防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规定采取防静电接地。所 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跨接。 4.铁质器件之间碰撞、摩擦会产生火花。在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禁止违规使用易发生碰 撞火花的铁质作业工具,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尤其对于存在铝、镁、钛、锆等金属粉末的场所,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与锈钢摩擦、撞击,产生火花。 第四条 必须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严禁粉尘遇湿自燃。 条文释义: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记载的遇湿易燃金属粉尘有:锂、钠、钾、钙、钡、镁、镁合金、铝、 铝镁、锌等。在这些金属粉尘的生产、收集、贮存过程中,必须按照 GB15577 规定采取防止粉料自 燃措施,配备防水防潮设施,防止粉尘遇湿自燃进而引发粉尘爆炸与火灾事故。 第五条 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严禁员工培训不合格和不按规定佩戴使 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 条文释义: 1.安全操作规程主要包括通风除尘系统使用维护、粉尘清理作业、打磨抛光作业、检维修作业、 动火作业等。 2.按照《安全生产法》和 GB15577 规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粉尘防爆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企业必须对所有员工进行安全 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普及粉尘防爆知识和安全法规,使员工了解本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 程度和防爆措施;对粉尘爆炸危险岗位的员工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方准上岗。 3.现场作业人员长时间吸入粉尘易造成尘肺病或矽肺病。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使用 防尘劳保用品上岗。为防止人体皮肤与衣服之间、衣服与衣服之间摩擦产生静电,粉尘爆炸危险作 业场所员工禁止穿化纤类易产生静电的工装,必须按照 GB15577 和《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则》 (GB/T11651-2008)规定,穿着防静电工装。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0 KB 时间:2026-01-22 价格:¥2.00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 2010 年 12 月 8 日国务院第 136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掌握工伤保险的基本规定,依照本条例分析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给予工伤人员工伤保 险待遇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 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 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 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 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 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 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 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 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 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 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 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 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 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 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 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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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已经 2004 年 1 月 7 日国务院第 34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四年一月十三日 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的“民用爆破器材”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 第五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将《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三款、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 五十四条中的“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修改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办理工商登记,并在办理工商登记后 3 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修改为:“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在基本建设完成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 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对其进行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 可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生产民用爆炸物品。” 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四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掌握安全生产许可的基本规定,依照本条例分析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应遵守的程序和安全 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 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2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 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审 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 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 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民用爆炸物 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筑施工企 业、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煤矿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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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唐山市宏扬花园商住楼工程,位于唐山市火炬路西侧,由唐山宏扬房地产 开发公司招标筹建,唐山国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中标承建。工期为 333 天,要求 2001 年 10 月 10 日开工,2002 年 10 月 30 日竣工交付使用。该工程由唐山市规划建筑设计研究院设计, 建筑平面为 5 单元组合条式住宅楼。建筑面积为 16757.66M2(其中地下室面积 2310M2)。 地下是一层半地下室,地上主体为六层。地下室层高 2.2M,首层层高为 3.6M,二层层高为 3.0M,三至六层层高为 2.9M,单元组合为一梯两户,一二层为商业用房,三至六层为住宅。 该工程为框架结构。方案编制依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建设 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范》GB50194-93,《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河 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细则》等关于施工用电技术规范标准。 二、配电系统的布置 1、系统形式选择 本工程采用250KVA 变压器直接供电。根据施工平面图中各用电设备的位置、数量 及现场情况,拟采用放射式与树干式或混合的配电系统方式,由分配电箱到用电设备均采用 放射式,以保证设备相互之间无干扰。施工现场共计分四路,第一路钢筋工棚橡皮铜芯电缆, 由总箱设到钢筋工棚,二极配电;由二极配电箱分 6 路分别向钢筋工棚及焊工棚供电;第二 路 1#、2#塔中间,橡皮铜芯电缆,由总箱设到 1#、2#塔中间二极配电箱分五路分别向塔吊、 搅拌机站及楼上供电;第三路同第二路;第四路木工棚。橡皮铜芯电缆有总箱段设到木工棚 二极配电,由二极配电分四路向电锯、电刨子供电。(具体布置见平面图)。 2、线路敷设 配电干线除由总配电箱引出的场区照明支路和移动配电箱外,均采用五芯橡皮绝缘线缆 敷设。移动配电箱和各支线均选用 500 伏 VV 橡皮绝缘电缆线。 3、电器装置选择 (1)总配电箱及分配电箱均设总自动空气开关及分路自动空气开关或刀闸开关,用电 设备处工作电流大于 60A 用自动空气开关。自动空气开关选用 DZ10 型,刀闸开关用 HK 型。 (2)每台用电设备均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 (3)总配电箱装设一块 0-450V 的电压表和一块 0-600A 的电流表。 (4)照明和动力合用一配电箱,但照明与动力分路设置,每一个配电箱照明部分安装 一个两级漏电保护器和刀闸开关。 4、配电系统的保护装置 (1)整个系统采用 TN-S 三相五线制保护接零系统。在总配电箱处及 2#、3#分箱处做 重复接地,接地电阻小于 10 欧姆。保护线专用一根黄、绿间色 BVR2.5 平方毫米的多股铜 软线,敷设方式为直埋。所有用电设备及配电箱均做保护接零。 (2)采用保护接零的同时还设置漏电保护器,实行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三级 配电两级保护。总箱选用 DZ15LE400/430 漏电保护。开关箱内选用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 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 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小于 0.1S。 三、总用电负荷的计算 机械设备功率见表1,照明用电考虑为 10%。 不同暂载率的用电设备换算 对焊机:Pe=seJC.COS =100* 0.2*0.7=31.3kw 电焊机:pe=se JC.cos =22* 0.65*0.45=8kw 四台电焊机及对焊机的接线方法可以分配均匀, 则其三相不平衡因子可不计。 S 机=1.1×{K1×(ΣP 机/cosP)}+K2ΣS 机=1.1×{0.6×(120.9/0.7)}+0.6×166 =213.6KVA 照明用电量为施工用电设备用电量的10%。 S 总=1.1×S 机=1.1×213.6=235KVA 即 235KVA<250KVA 经计算施工现场供电所需总容量小于甲方提供变压器的容量250KVA符合要求。 其它干线及支路的负荷计算及配电箱设备的选择略(详见系统图)。 S 机――施工现场用电设备所需容量(KVA) ΣP 机――施工现场用电动机额定功率之和(KW) CosP――电动机平均功率因数(查表得 cosp=0.7) K1――电动机同时需要系数查表得 K1=0.6 K2――电焊机同时需要系数查表得 K2=0.6 ΣS 机――施工现场电焊机额定量之和(KVA) 四、施工临时用电平面布置图(附图1) 五、接线系统图(附图2) 表1 用电设备功率一览表 序号 用电机械 规格型号 数量 单位功率(KW) 合计功率(KW) 备 注 1 塔吊 QTZ250 4 15 60 2 钢筋切断机 Q140-1 1 4 4 3 切割机 1 2.2 2.2 4 搅拌机 350L 1 5.5 5.5 5 电锯 1 4.4 4.4 6 电刨子 2 3 6 7 电焊机 3 22KVA×2 8 振捣棒 10 1.1 11 9 平板震动器 2 2.2 4.4 10 卷扬机 2 5.5 5.5 11 搅拌机 750L 1 10 10 12 砂轮机 1 2.2 2.2 13 台钻 1 2.2 2.2 14 弯曲机 1 3.5 3.5 15 对焊机 1 100KVA 合 计 60.8 120.9 166KVA 六、配电装置安装技术措施 1、电缆敷设方法: 电缆埋于室外自然地面以下 600mm 处,并在电缆上下均匀铺设 50mm 厚的细砂,然后 覆盖砖作保护,电缆引出地面时,自地面以下 200mm 至配电箱一段采用阻燃聚氯乙烯塑料 护套管防护。移动配电箱,随脚手架穿塑料管保护敷设。 2、电器设备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1)同一级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分路设置,照明线路宜接在动力开关的上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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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安装(拆卸)安全技术交底 1.起重机的拆装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进行,并 应有技术和安全人员在场监护。 2.起重机拆装前,应按照出厂有关规定,编制拆装作业方法、质量要求和安全技术措施, 经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批后,作为拆装作业技术方案,并向全体作业人员交底。 3.拆装作业前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路基和轨道铺设或混凝土基础应符合技术要求; (2)对所拆装起重机的各机构、各部位、结构焊缝、重要部位螺栓、销轴、卷扬机构 和钢丝绳、吊钩、吊具以及电气设备、线路等进行检查,使隐患排除于拆装作业之前; (3)对自升塔式起重机顶升液压系统的液压缸和油管、顶升套架结构、导向轮、顶升 撑脚(爬爪)等进行检查,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 (4)对采用旋转塔身法所用的主副地锚架、起落塔身卷扬钢丝绳以及起升机构制动系 统等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使用; (5)对拆装人员所使用的工具、安全带、安全帽等进行检查,不合格者立即更换; (6)检查拆装作业中配备的起重机、运输汽车等辅助机械应状态良好,技术性能应保 证拆装作业的需要; (7)拆装现场电源电压、运输道路、作业场地等应具备拆装作业条件; (8)安全监督岗的设置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贯彻落实已达到要求。 4.起重机的拆装作业应在白天进行,当遇大风、浓雾和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作业。 5.指挥人员应熟悉拆装作业方案,遵守拆装工艺和操作规程,使用明确的指挥信号进 行指挥。所有参与拆装作业的人员,都应听从指挥,如发现指挥信号不清或有错误时,应停 止作业,待联系清楚后再进行。 6.拆装人员在进入工作现场时,应穿戴安全保护用品,高处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熟 悉并认真执行拆装工艺和操作规程,当发现异常情况或疑难问题时,应及时向技术负责人反 映,不得自行其是,应防止处理不当而造成事故。 7.在拆装上回转、小车变幅的起重臂时,应根据出厂说明书的拆装要求进行,并应保 持起重机的平衡。 8.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的结构,应使用原厂制造的连接螺栓,自制螺栓应有质量合格 的试验证明,否则不得使用。连接螺栓时,应采用扭矩扳手或专用扳手,并应按装配技术要 求拧紧。 9.在拆装作业过程中,当遇天气剧变、突然停电、机械故障等意外情况,短时间不能 继续作业时,必须使已拆装的部位达到稳定状态并固定牢靠,经检查确认无隐患后,方可停 止作业。 10.安装起重机时,必须将大车行走缓冲止档器和限位开关碰块安装牢固可靠,并应将 各部位的栏杆、平台、扶杆、护圈等安全防护装置装齐。 11.在拆装因损坏或其他原因而不能用正常方法拆卸的起重机时,必须按照技术部门批 准的安全拆卸方案进行。 12.起重机安装过程中,必须分阶段进行技术检验。整机安装完毕后,应进行整机技术 检验和调整,各机构动作应正确、平稳、无异向,制动可靠,各安全装置应灵敏有效;在无 载荷情况下,塔身和基础平面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 4/1000,经分阶段及整机检验合格后,应 填写检验记录,经技术负责人审查签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塔式起重机顶升(降塔)安全技术交底 1.塔式起重机的顶升加节必须由取得专业队资源的队伍进行,并应有技术和安全人员 在场进行监督和监护。 2.参加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穿软底鞋,工具装入工具袋内。使用 前必须进行检查,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3.工作前应检查电气的完好性、液压系统是否正常、液压油是否能满足要求、液压油 管的完好性。液压工作压力是否正常。 4.工作前应检查顶升机构的钢结构的焊缝、连接螺栓、轴销的完好性。检查钢丝绳及 导架、导轮的机械性能。 5.检查发现的隐患必须经过处理合格后方能进行顶升或降塔。 6.顶升前应将变幅小车开至平衡处,锁定旋转机构。 7.顶升时应检查顶升横梁完全进入顶升踏步内,旋转机构与标准节的连接螺栓拆除后 方能开动液压顶升系统将塔吊上部与标准节脱离。 8.顶升过程中应注意液压系统的状况及工作压力。 9.更换踏步时应检查踏步是否全部进入或脱离。 10.加节时应将新进入的标准节与原标准节完全连接牢固后,方能继续进行下一步的工 作。 11.顶升或降塔工作结束前应检查各种安全限位和保险。顶升后应检测塔吊的垂直度。 12.禁止向下抛掷材料及工具。 13.工作时应设立警戒区派出专人监护。设立安全告示。 14.大雨或六级以上的大风禁止进行顶升作业。 塔式起重机操作安全技术交底 1.起重吊装的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时应与操作人员密切配合,执行规定的指 挥信号。操作人员应按照指挥人员的信号进行作业,当信号不清或错误时,操作人员可拒绝 执行。 2.起动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1)金属结构和工作机构的外观情况正常; (2)各安全装置和各指示仪表齐全完好; (3)各齿轮箱、液压油箱的油位符合规定; (4)主要部位连接螺栓无松动; (5)钢丝绳磨损情况及各滑轮穿绕符合规定; (6)供电电缆无破损。 3.送电前,各控制器手柄应在零位。当接通电源时,应采用试电笔检查金属结构部分, 确认无漏电后,方可上机。 4.作业前,应进行空载运转,试验各工作机构是否正常,有无噪声及异响,各机构的 制动器及安全防护装置是否有效,确认正常后方可作业。 5.起吊重物时,重物和吊具的总重量不得超过起重机相应幅度下规定的起重量。 6.应根据起吊重物和现场情况,选择适当的工作速度,操纵各控制器时应从停止点 (零点)开始,依次逐级增加速度,严禁越档操作。在变换运转方向时,应将控制器手柄扳 到零位,待电动机停转后再转向另一方向,不得直接变换运转方向、突然变速或制动。 7.在吊钩提升、起重小车或行走大车运行到限位装置前,均应减速缓行到停止位置, 并应与限位装置保持一定距离(吊钩不得小于 1m,行走轮不得小于 2m)。严禁采用限位装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物流仓储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4.5 KB 时间:2026-02-01 价格:¥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08 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已经 2018 年 12 月 5 日国务院第 33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9 年 2 月 17 日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 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 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 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 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 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 应急准备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 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 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 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 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索 引 号:000014349/2019-00017 主题分类: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国务院 成文日期:2019 年 02 月 17 日 标 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发文字号:国令第 708 号 发布日期:2019 年 03 月 01 日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 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乡、镇 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 2 年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 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 少每半年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 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 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际需要,在重 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条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 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不建立应急救 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工业园区、开发区等产业聚集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联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的应急救援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技能、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单位或者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应急救援人员进行 培训;应急救援人员经培训合格后,方可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应急救援队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定期组织训练。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建立情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定期将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救援队伍建 立情况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 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并及时更新和补充。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 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 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配备必要的灭火、排水、通风以及危险物品稀释、掩 埋、收集等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62.5 KB 时间:2026-02-01 价格:¥2.00
安全管理人员试题库 514 道试题配套答案 0001、《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规定,运输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 应当在运输前向()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材 料的当日发给备案证明。(1.0 分) B A、目的地 B、运出地 C、产地 000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1.0 分) A A、用人单位 B、单位职工 C、劳动者 000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或者专用储 存室内。(1.0 分) B A、专用仓库专用场所 B、专用仓库专用场地 C、专用库区专用场地 0004、《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 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 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0 分) C\n A、材料 B、商品 C、安全技术 0005、《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决定。 (1.0 分) C A、质监部门 B、公安部门 C、安监部门 0006、()安全阀由主阀和辅阀构成,通过辅阀的脉冲作用带动主阀动作。(1.0 分) C A、弹簧式 B、重锤杠杆式 C、脉冲式 0007、()是高温物体不通过接触或流动,直接将热量向四周散发给低温物体的过 程。(1.0 分) C A、传导 B、对流 C、辐射 0008、爆炸危险性较大或安全要求较高的场所应采用()系统供电。(1.0 分) A A、TN-S B、TT C、IT 0009、如果工作场所潮湿,为避免触电,使用手持电动工具的人应()。(1.0 分) B A、站在铁板上操作 B、应穿绝缘靴,站在绝缘垫上操作 C、穿防静电鞋 操作 0010、雷电放电具有()的特点。(1.0 分) B A、电流小、电压高 B、电流大、电压高 C、电流大、电压低 0011、行灯和机床、钳台局部照明应采用安全电压,容器内和危险潮湿地点电压 不得超过()V。(1.0 分) A A、12 B、24 C、36 0012、油脂滴落于高温暖气片上发生燃烧属于()。(1.0 分) A A、受热自燃 B、闪燃 C、自热自燃 0013、属于化学爆炸的是()。(1.0 分) C A、烟花爆竹爆炸 B、面粉爆炸 C、瓦斯爆炸 0014、扑救电器火灾,你尽可能首先()。(1.0 分) A A、将电源开关关掉 B、找寻适合的灭火器扑救 C、迅速报告 0015、吸入微量的硫化氢感到头痛恶心的时候,应采用的解毒方法是()。(1.0 分) C A、吸入氯气 B、吸入二氧化硫 C、吸入大量新鲜空气 0016、职业危害识别的方法中是定量分析法的是()。(1.0 分) C A、检查表法 B、类比法 C、检测检验法 0017、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 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申请仲裁可以向当 地的()。(1.0 分) B A、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B、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C、卫生行政部门 0018、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分级分为()。(1.0 分) A A、相对无害作业、轻度危害作业、中度危害作业、重度危害作业 B、相对无害作业、轻度危害作业、中度危害作业、高度危害作业 C、轻度危害作业、中度危害作业、重度危害作业、极重度危害作业 0019、《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 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并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1.0 分) A A、健康检查 B、培训 C、登记 0020、在劳动过程、生产过程和生产环境中存在的危害劳动者健康的因素,称为 ()。(1.0 分) B\n A、劳动生理危害因素 B、职业病危害因素 C、劳动心理危害因素 0021、2008 年 6 月,B 炼油厂油罐区的 2 号汽油罐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 1 人 死亡、3 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 420 万元。该油罐为拱顶罐,容量 200?。油罐进 油管从罐顶接入罐内,但未伸到罐底。罐内原有液位计,因失灵已拆除。2008 年 5 月,油罐完成了清罐检修。6 月 6 日 8 时,开始给油罐输油,汽油从罐顶输油时 进油管内流速为 2.3~2.5m/s,导致汽油在罐内发生了剧烈喷溅,随即着火爆炸。 爆炸把整个罐顶抛离油罐。根据上述事实,为防止静电放电火花引起的燃烧爆炸, 可采取的措施有:控制流速、保持良好接地、采用静电消散技术等。(1.0 分)对 0022、2006 年 4 月 19 日,某树脂制品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中大量使用有机溶剂甲 苯,人工操作,没有通风设施。员工方某发生疑似急性甲苯中毒,4 月 20 日经诊 断为“轻度甲苯中毒”。经职业卫生监督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向卫生行 政部门申报存在职业危害因素,未组织操作人员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 业健康检查,未设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无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 资料;未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职业病危害 因素岗位操作人员未佩戴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未设立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根据上述事实,请判断,订立劳动合同时,企业可以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部分 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应如实告知劳动者。(1.0 分) 错 0023、2007 年 3 月 27 日 14 时 23 分,京沈高速公路辽中段 610km 处,一辆高速 行驶的黑色桑塔纳轿车,撞上前方正在行驶的一辆货运槽车尾部,车上装有 24 吨 丙烯腈,大量的液体喷涌而出,不仅被困者随时都有生命危险,而且数百辆车经过 出事路段,附近还有上百名农民正在劳动,情况十分危急。根据上述描述,请判断, 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1.0 分) 对 0024、某化工厂大检修前,由某单位安装处在装置东面 17m 外空地上对新制成的 重叠式换热器进行气密性试验。换热器每台有 40 个螺孔,在试验时换热器 B 装 了 13 个螺栓,换热器 A 装了 17 个螺栓。试压环比原封头法兰厚 4.7cm,试压环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85.9 KB 时间:2026-02-05 价格:¥2.00
架桥机操作安全技术交底 GDAQ330611 施工单位: 工程 名称 分部分项 工 程 工种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纪律,操作工人必须取得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 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二、架桥机属大型桥梁安装专用设备,架桥机作业必须分工明确,统一指挥,要设专职指挥员、专 职操作员、专职电工和专职安全检查员。要有严格的施工组织及防范措施,确保施工安全。人员基本组 成如下: (一)指挥员 1 名:熟悉桥梁结构及起重工作的基本要求,并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熟悉指挥信号, 责任心强; (二)电工 1 名:能看懂架桥机电路图并能按图接线,能在工作中迅速排除故障,责任心强,业务熟 练,反应敏捷者可担任和负责架桥机的操作; (三)液压工 1 名:熟悉液压系统的基本知识及使用维修技能,能正确操作和排除有关故障; (四)起重工 3 名:具备多年从事起重工作的经验,责任心强,具备一定的力学知识,熟悉起重工操 作规程和安全规程,工作认真负责,一丝不苟; (五)辅助工 3 名: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身力壮,能吃苦耐劳,肯钻研业务的青年。 三、架梁安全防护 (一)架桥机架梁时除值班司机外,严禁他人进入司机室影响司机正常操纵和分散司机的注意力。严 禁司机酒后驾驶。 (二)在架桥机停放地点,应派专人巡守监护,禁止非工作人员随意走近或走上架桥机,防止电气设 备和其他零部件丢失。 (三)架桥机架梁时应有专人值勤巡视,禁止桥下行人、车辆和船只通行;当地参观的群众应使其站 到安全地点,有关单位的参观者应有架梁单位的人员陪同和引导。 (四)对通航河道,在架梁期间应设插有红旗的防护船进行巡守,做好封航工作,船上要备有救生圈、 麻绳、竹竿、灭火器等工具。 (五)机臂伸缩时,主机前车钩至前支柱的机臂下以及前支柱周围禁止站人。 (六)双梁式架桥机机臂悬臂时,机臂下禁止站人。 (七)摘千斤绳时要和墩台人员打招呼,防止千斤绳、铁瓦坠落伤人。 (八)作业人员应戴好安全帽,穿好防滑软底工作鞋。 (九)进行双层作业时,上、下层人必须紧密配合,互相联系,上层人员应将工具材料放在可靠地方, 桥面道碴应两端留出 500mm 以上的安全距离;上层人员下放重物时必须通知下层人员避开后方可进行。 (十)寒冷季节架梁时,架梁人员作业地点要采取防滑措施。 (十一)作业前机身应装好栏杆。大风中架梁,墩台顶面应装上围栏,有可能发生坠落事故的地方应 设置安全网。 (十二)每台架桥机都必须设置保护工作人员安全作业的防护设施。防护设施包括:栏杆、梯子、工 作台、吊篮、防滑设备、安全防护罩、灭火器、救生圈(或救生衣)、通信设备、色灯信号、照明设备等。 四、架桥机拼装后一定要进行吊重试吊运行,也可用混凝土梁试吊后,架桥机再运行到位开始安装 作业。 五、架桥机前支腿千斤顶顶升前,必须把行走箱下面用枕木和木楔垫实,以防顶升时行走箱倾斜 六、前中支腿的横向运行轨道铺设要求水平,并严格控制间距,二条轨道必须平行。 七、斜交桥梁混凝土梁安装时,架桥机前、中支腿行走轮位置要前后踏破铁鞋错开,其间距可根据 斜交角度计算,以便支腿轮可在同一横向轨道上运行。 (一)架桥机纵向就位必须严格控制位置尺寸,确保混凝土预制梁安装顺利就位。 (二)架桥机主梁空载纵向前移时,应调整纵坡<3%,不满足时应调整轨道至此要求。 (三)安装桥梁有上下纵坡时,架桥机纵向移位要有防止滑行措施。架桥机后部必须用卷扬机牵引保 护,运梁平车行走轮处要有楔铁作保护。 (四)架桥机纵向移动要作好一切准备工作,要求一次到位,不允许中途停顿。 (五)架桥机两起吊天车携带混凝土梁纵向运行时,前支腿上部必须与主梁下弦锚固;中支腿上部必 须与主梁下弦锚固。 (六)架桥机工作前,应调整前、中支腿高度,使架桥机主梁纵向坡度<1%;在架梁过程中,混凝 土梁后部应挂卷扬机牵引,以防止混凝土梁下滑。 (七)起吊天车提升作业与携梁行走严禁同时进行,提升结束后,必须使混凝土梁稳定后,再启动起 吊天车行走机构使天车携梁平稳前移。 (八)安装作业不准超负荷运行,不得斜吊提升作业。 (九)运梁平车不允许在运行时变速。 (十)凸轮控制器的一、二档(正、反向)持续时间可适当延长(<10s),其余三档(三、四、五) 应很快打过,持续时间约为 2、1、0.5s,以获得良好的启动特性,延长启动电阻的寿命。 (十一)架桥机安装作业时,要经常注意安全检查,每安装一孔必须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发现问 题要停止工作并及时处理后才能继续作业。不允许机械及电气带故障工作。 (十二)架桥机、主梁销轴、吊具销轴、行走箱销轴和天车用销轴的设计寿命应按使用说明书规定使 用和更换。 (十三)五级风以上严禁作业,必须用缆绳稳固架桥机和起吊天车,架桥机停止工作时要切断电源, 以防发生意外。 (十四)在雷雨季节,根据施工现场情况,架桥机应设避雷装置,由用户自行解决。 (十五)液压系统 1.属于同一液压缸上的两个球型截流阀,必须同时关闭或同时打开,切不可只打开其中一个而关闭 另一个,否则将会造成事故甚至使软管爆裂或液压缸损坏; 2.千斤顶的不同工况来确定溢流阀的整定值,但最大不得超过31MPa。整定后即用螺帽锁紧,并不 可任意改动整定压力,过小则工作中经常溢流,造成油温升高甚至不能工作;整定压力过大则不能起保 险作用,使元件损坏。具体整定数值由现场技术人员确定; 3.当油温超过70℃时应停机冷却,当油温低于0℃应考虑更换低温液压油; 4.各部元件、管路如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机,由经过训练的专职技术人员检查修理,操作人员不 可擅自拆卸;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1 KB 时间:2026-02-10 价格:¥2.00
一、判断 1.事故发生单位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处 5 万元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2.一般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处上一年 年收入 20%—3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 3.事故等级是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所有经济损失来划分的。( ) 4.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 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 ) 5.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或者漏报事故,处上一年年收入 40%至 60%的罚款。 ( ) 6.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 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见的,由人民检察院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 予处分。( ) 7.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5 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 8.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发生较大事故的,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发生事故后逃匿的, 可处上一年年收入的 60%~100%的罚款。( ) 10.生产经营单位对国家明令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落后工艺、设备,可采取加强管理和加 强安全教育措施后继续使用。( ) 11.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警告,并处 2000 元以上 10000 元以下的罚款。( ) 12.《刑法》中,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 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 13.将《刑法》第 134 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 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3 年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14.某俱乐部发生火灾,伤亡惨重,直接负责人可能要被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处 3 年以 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 15.某建筑施工队队长强令施工人员违章操作,造成重大伤亡事故,该施工队长可能被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16.轨迹交叉论发生伤亡事故的时空概念是人、管理两事件链相交的时间和地点。( ) 17.压缩气体溶解在溶剂中的气体形成了溶解气体。( ) 18.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总监。( ) 19.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的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在 1000 人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 位,应当建立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委员会。( ) 20.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应实行分类管理、一类一档、内容完整、索引清晰、真实可靠。 ( ) 21.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给予警告,并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22.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 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 23.物料提升机应装设上极限位置限位器,吊笼的越程应不小于 3 米。( ) 24.消防工作主要是进行消防监督、火灾预防和扑救,审核建设工程的消防设施,查处火灾 事故等工作。( ) 25.压力容器爆炸事故是指容器在使用中或试压时发生破裂,使压力瞬时降至等于外界压力 事故。( ) 26.职业中毒可分为急性、慢性和亚急性三种形式。( ) 27.设区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 28.运转中的机械设备对人的伤害方式主要有撞伤、压伤、轧伤、卷缠等。( ) 29.火灾逃生的四个要点是①防烟熏;②果断迅速逃离火场;③寻找逃生之路;④等待他救。 ( ) 30.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 作证。( ) 31.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 职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 职业防护设备和人个防护用品。( ) 3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部分负责。( ) 3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 ) 34.申请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矿工商贸企业,评审得分应大于 90 分。( ) 35.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发生死亡事故和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的,安 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也必须办理延期手续。( ) 36.不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的企业,不能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 37.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方针是:安全第一,综合治理。( ) 38.工伤人员在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后,不可再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 39.新建厂房、商场等设施和场所都必须进行三同时审批。( ) 40.一次事故中死亡 3~9 人的是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 41.擅自储存危险物品的应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予以关闭。( ) 42.《安全生产法》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 43.获得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由省级安监部门颁发相应牌匾。( ) 44.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 应当于 2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 45.漏电保护器主要是提供直接接触防护。( ) 4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事故情况。( ) 47.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对所调查事故利害关系没有要 求。( ) 48.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故意拖延或者拒绝落实经批复的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意 见的,由公安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49.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但无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 50.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除公安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外任何人无权向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 51.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事故调查的有 关资料应当归档保存。( ) 52.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01 KB 时间:2026-02-13 价格:¥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2 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 2019 年 6 月 24 日应急管 理部第 20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王玉普 2019 年 7 月 11 日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 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应急管理部决定对《生产安全事 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8 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 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 号),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 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四、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将第三款中的“事故 风险评估结论”修改为“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 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体系, 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七、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 存设施的,下同)、储存、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 生产、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并形成书面评审纪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八、将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应急预案经评审或者论证后,由本单位主要负责 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九、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同时抄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应当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 管理部门。” 十、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 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 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向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单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总部(上市公司)的应急预案,报国务院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应急管理部;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 理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列单位不属于中央企业的,其中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 运输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生产、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 预案,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本款前述单位以外的其他生 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 政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 “海洋石油开采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 域的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海洋石油安全监管机构。 “煤矿企业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在地的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 十一、将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修改为:“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将 第三项修改为:“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十二、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提高本部门、本地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十三、在第三十三条增加两款,分别作为第二款、第三款:“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 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 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 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 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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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 法律法规名称 标准编号 生效日期 颁布部门 获取渠 道 识别日期 适用部门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 2004年3月14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主席令第9号 2015年1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主席令第28号 1995年1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主席令第57号 2001年10月27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 主席令第52号 2018年12月29日修正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主席令第70号 2014年12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 进法 主席令第72号 2003年1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主席令第42号 2006年1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 对法 主席令第69号 2007年11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主席令第10号 2009年2月28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主席令第29 号 2019/4/23修正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主席令第35号 2011年7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 护法 主席令第60号 2007年6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主席令第73号 2013年7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主席令(七届 第11号) 1989年4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法 主席令第87号 2008年6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 主席令第31号 2016年1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防 治法防治法 主席令(八届 第77号) 1997年3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 主席令第 31 号 2005年4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主席令第 77 号 2008年4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主席令第 74 号 2002年10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主席令第28号 1986年7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 主席令第47号 2011年4月22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生产部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主席令第62号 2007年3月16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财务部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主席令第16号 1999年10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 全法 主席令第4号 2014年1月1日 全国人大 网上下 载 2019.7 生产部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汇总) 一、国家法律 序 号 法律法规名称 标准编号 生效日期 颁布部门 获取渠 道 识别日期 适用部门 1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国务院令第9 号 1988年9月1日 国务院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2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令第 284号 2000年3月20日 国务院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3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 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 302号 2001年4月21日 国务院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4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 规定 国务院令第34 号 1989年3月29日 国务院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5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国务院令第 364号 2002年12月1日 国务院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6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3号 2003年11月24日 国务院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7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国务院令第 397号 2004年1月13日 国务院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8 关于切实加强化工企业安全 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务院安委办 (2008)22号 2009年9月5日 国务院安委 办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9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 423号 2004年12月1日 国务院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0 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综合检查 督查的通知 安委办明电〔 2011〕26号 2011年6月20日 国务院安委 会公司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1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 例 国务院令第 440号 2005年9月1日 国务院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2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 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号 2007年6月1日 国务院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3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535号 2008年9月18日 国务院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4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 549号 2009年5月1日 国务院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5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令第 586号 2011年1月1日 国务院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6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1号 2011年12月1日 国务院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7 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 划(2009—2015年)的通知 国办发〔2009 〕43号 2009年5月24日 国务院办公 厅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8 国务院安委会公司关于进一 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 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委办〔2008 〕26号 2009年9月14日 国务院办公 厅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19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 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 7号 2010年2月6日 国务院 网上下 载 2019.7 生产部 20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 23号 2010年7月19日 国务院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21 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 ”活动的通知 安委办〔2011 〕6号 2011年3月9日 国务院安委 会公司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22 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 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安委〔2011〕 4号 2011年5月3日 国务院安委 会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2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 国务院令第 708号 2019年4月1日 国务院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序 号 法律法规名称 标准编号 生效日期 颁布部门 获取渠 道 识别日期 适用部门 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令第36号 2011年2月1日 国家安监总 局令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2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适用规则(试行) 国家安监总局 令第31号 2010年10月1日 国家安监总 局令 网上下 载 2019.7 公司 二、行政法规 三、部门规章
分类:法律法规与标准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30.9 KB 时间:2026-02-17 价格:¥2.00
5%葡萄糖注射液工艺卡(无水) 部门:生产部 题目:5%葡萄糖注射液工艺卡(无水) 1/2 文件编号:STP-PC-99009(01) 新订: 替代: 起草: 部门审阅: 审核: 批准: 执行日: 变更记录: 修订人: 批准执行日: 变更原因及目的: 目 的:便于车间对 5%葡萄糖注射液生产的工艺、技术的掌握。 适用范围:生产车间各工序 责 任 者:操作员、生产管理人员 内 容: 产品名称 5%葡萄糖注射液(Glucose Injection) 规 格 500ml:25g 250ml:12.5g 处 方 无水葡萄糖 45.45kg 活性炭 0.2g 10%盐酸 适量 注射用水加至 1000L 处方及质量依据 中国药典九五版二部 P845 批准文号 川卫药准字(1988)第 004672 号 半成品质量标准 及检验方法 含量限度:98-102% pH 值:3.8-4.2 色泽:无色 葡萄糖测定;量取稀配好的药液 100ml,装入 20cm 测定管中,测定旋光度 A, 按下式计算葡萄糖的标示含量: A×1.0426 ×100% 5 pH 值:用 pH 计测定(中国药典九五版附录Ⅵ H) 制 水 饮用水经电渗析、离子交换及超滤制得去离子水,再蒸馏、过滤,制得注射用水。 冼 瓶 瓶外清洗后,用 0.5%NaOH 处理,刷洗内壁,再用饮用水清洗,而后用去离子 水清洗,最后用注射用水清洗两次。输液瓶洗净后精选剔除不合格瓶,精洗后 洗水经检验不得带有残余洗涤剂且澄明度检查合格,pH5.0-7.0。 各 工 序 操 作 方 法 与 胶 塞 用 1.2%(g/ml)NaOH 液处理,煮沸 1 小时,用自来水洗净;又用 1%(ml/ml)HCl 液煮沸 1 小时,自来水洗净。最后蒸馏水煮沸 1 小时,用蒸馏水洗净,再注射 用水清洗至最后的一次洗涤水检查不显氯化物反应,澄明度检查合格,方得进 入下工序。 过 程 隔离膜 先用手工刷去毛边,然后浸泡于 0.9%NaCl 中 12 小时,从盐水中捞起,逐张分 散浸泡于 95%乙醇中,浸泡时间 12 小时以上,滤干后,用注射用水漂洗至最后 一次洗涤水澄明度检查应无白块、小白点在 2 个(包括 2 个)以下,方得进入 下工序。 5%葡萄糖注射液工艺卡(无水) 部门:生产部 题目:5%葡萄糖注射液工艺卡(无水) 2/2 文件编号:STP-PC-99009(01) 新订: 替代: 起草: 部门审阅: 审核: 批准: 执行日: 变更记录: 修订人: 批准执行日: 变更原因及目的: 配 制 称取按处方计算的葡萄糖,在稀配锅中加入约 1/2 量的注射用水,搅拌下将葡萄 糖投入,待溶解完毕,加入活性炭,搅拌下煮沸 15 分钟,加注射用水至需要量, 继续搅拌 10 分钟,取样测定含量、pH 值合格后,通自来水冷却至 60℃,经钛 棒过滤(0.65μm)泵至贮药罐,经微孔滤过滤(0.45μm)泵至灌装室,经终端过滤 (0.22μm)后供灌装。 灌 装 药液经澄明度检查合格后,装入输液瓶中,立即盖膜、放正,然后上塞、翻塞、 加盖、轧口。轧口后需进行检查,胶塞损伤、封口不严等及时剔除,进行返工 处理。 灭 菌 采用湿热灭菌法,以温度为依据,汽压为参考,在 116℃保温 35 分钟。灭菌过 程采用温度自动调节仪进行温度自控和记录。灭菌时蒸汽应保持畅通,严格控 制操作压力和温度。药液从灌装轧口至灭菌间隔时间不超过 2 小时。 灯 检 灯检室中,在不反光的黑色背景下进行灯检。光源采用 20W 日光灯,照度为 1000 -1500LX,检品与眼睛距离为 20-25cm。检查标准按卫生部 WS1-362(B- 121)-91 号逐步直立、倒立、平视三步法旋转检视,每瓶检视时间不得少于 7 秒。不合格品移交配制工序进行回收处理,合格产品送入下工序。 包 装 按计划领取所需标签、纸箱。逐一盖好批号、负责限期、字迹应清晰、端正无误, 不得涂改,剩余和报废标签专人回收处理,瓶签应贴端正,位置适中、贴牢、 不皱折、不漏贴、缺角等。贴好瓶签后进行装箱,装好后检查有无漏损,放入 装箱单及合格证,盖上纸板,封箱。经质检员检查后,送入待检库,抽样送检。 不合格品的处理 1、 不合格的药液,可回收的重新调配,不可回收的报废处理; 2、 橡胶塞可回收的进行清洁消毒处理,不可回收的报废处理; 3、 合格的玻瓶在药液回收后,立即回收使用,不合格作废渣处理。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5.5 KB 时间:2026-02-19 价格:¥2.00
门型钢管外脚手架安全技术交底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2.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戴安全帽、穿工作鞋,高处作业要系扣安 全带。 3.严格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和搭拆作业方案进行架设或拆除。 4.作业前,应检查地基夯实平整,架体和构配件是否齐全,脱焊、裂缝、变形、锈蚀 严重的不准使用,不配套的门架与配件不得混合使用于同一脚手架。作业现场与高压线的安 全距离是否足够,作业范围下方 10m 以内是否已设置警戒,禁止行人通过或站立,有无醒 目安全标志。 5.搭设顺序:基础--钢板垫块、底座--门架扫地杆--斜撑--平行架--脚手板--接驳管--上 一节门架--臂扣(逐层搭高)--与二楼梁边拉结(层层拉结,水平间距不得大于 7m),无平 行架的场合,应每层架体外侧四周加设一度 50mm 钢管围蔽的加强杆。 6.架体内侧离墙不大于 20cm,如大于 20cm,应每隔一层楼设一道架体内侧与墙体之 间的水平安全网,架体外侧应密挂安全立网。 7.每次架设必须高于结构施工作业面 1.2m,并进行分段验收。 8.架体垂直偏差不大于总高度的 1/1000,绝对值不大于 10mm。 9.高层建筑外脚手架应每隔五层楼高增设一道卸荷措施,多风地区或台风或高度超过 100m 存在负风压时,应增设防风拔起的抗拔措施。 10.悬挂架设外脚手架时,底托宜采用工钢字架,焊成三角形,顶拉构件并与建筑结构 预埋件焊接牢固可靠,必要时,对建筑结构还要采取补强措施。 11.在脚手架的转角处、不闭合脚手架的两端应增设连墙件,其竖向间距不应大于 4m。 12.脚手架与架空输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工地临时用电线路架设及脚手架接地避雷措施 等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13.脚手架外侧应每 6 根立柱设一钢管大斜撑(十字盖),与地面夹角不小于 45°,不 大于 65°,并用旋转扣与架体连结拧紧螺栓。不准拉结在大横杆上。 14.两人传递门架架体或杆件时,上方人员未接稳之前,下方人员不得松手。并不准碰、 触、压电源电线和电气设备。 15.脚手板上下不准超荷堆放构配件材料。 16.在脚手架的操作层上应满铺与门架配套的挂扣式脚手板,并扣紧挡板,防止脚手板 脱落和松动。 17.使用塔吊吊运脚手架架体、斜撑等构配件,应绑扎牢靠,联墙杆、螺栓等短小材料, 应用钢丝密封筐盛装好吊运,不得盛装过满。就位点应在混凝土楼面。每次吊运重量不大于 3000N。并由持证司索工绑挂和卸料。 18.脚手架经单位工程负责人检查验证并确认不再需要时,方可拆除。 19.拆卸前应检查清理脚手板上杂物,架体上有无电线,由上而下,逐层拆卸(含联墙 杆),作业下方警戒范围标志是否已落实。 20.拆卸作业中,应在统一指挥下,按后装先拆、先装后拆的顺序进行,严禁先将连墙 杆或全部连续三层架体的连结拆除。 21.拆卸作业中,卸下门架和构配件,应逐一传入楼层内,运回地面,分类堆放整齐。 22.清理门架和构配件上的砂浆,油漆保养。 落地式钢管外脚手架搭设安全技术交底 1.搭设脚手架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训练和体格查验考核,持特种作业证方可上岗。 如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及其他不适宜高处作业人员,一律不准从事搭拆作业。 2.进入作业区域,必须戴安全帽,带工具袋,悬空危险作业,必须先挂扣安全带,严 禁穿拖鞋、赤脚或硬底鞋上棚架操作。严禁作业中吸烟,严禁酒后作业。 3.架设新用的材料及扣件的规格和质量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定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并 经试验合格后才能使用。不准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扣件,不准钢、竹材料混搭。 4.架子地基应平整夯实(或和基础)。并找平后,加设垫木、垫板或底座。不得在未经 处理的起伏不平和软硬不一的地面上直接搭设脚手架。不准用红砖作垫块。 5.严格按照脚手架搭设方案规定的构造尺寸进行搭设,控制好立杆的垂直偏差和横杆 的水平偏差,并确保节点连接达到要求(绑好,拧紧或插挂好);垂直度<1/1000,绝对值 不大于 15cm。 6.首层、顶层和施工作业层必须有脚手板铺满,铺平铺稳,保证有 3 个支撑点绑扎牢固, 不得有探头板。架体与建筑之间应逐层进行封闭(用水平网或板)。 7.传递杆件料具,不准碰触压钩搭高低压电源线和电气设备。 8.搭设过程中要及时设置联墙杆、斜撑杆、剪刀撑、插地杆以及必要的卸荷吊索,保 证架体剪刀撑与地面夹角不小于 45°,不大于 60°。 9.立网拉挂平整顺直,网连接材料要符合要求。 10.脚手架与建筑物之间每高 4m,水平每隔 7m 应设置一道牢固的连接点,高层建筑 工程的外脚手架应用刚性连墙杆,总高度超过 100m 时,应增设抗拔措施。 11.内排柱离建筑物不得大于 200mm。 12.架上堆放材料、工具等荷载不得超过 3kN/m。 13.钢管脚手架必须有良好可靠的防雷的接地,高于四周建筑物的脚手架应设避雷装置。 14.外脚手架搭设要有经审批的施工方案,每次搭高必须保持高于作业面 1.2m 以上, 分段搭设完毕后应进行检查,分段量化验收,检查合格才能使用,不合格不准交付使用。 15.在脚手架外侧搭设卸料平台时,操作人员必须先系扣好安全带。 16.搭设上落人员的斜梯与地面或水平夹角 20°左右,踏步间距不大于 30cm,不准搭 在靠高压一侧。 17.遇有恶劣气候(如风力在六级以上)时,禁止在脚手架上作业,并将脚手架与建筑 物拉结牢固。 落地式钢管外脚手架拆除安全技术交底 1.按照施工方案的要求作业。 2.拆除现场必须设警戒区域,张挂醒目的警戒标志,警戒区域内严禁非操作人员通行 或脚手架下方继续组织施工。地面监护人员必须履行职责,高层建筑脚手架拆除,应配备良 好的通讯装置。 3.仔细检查吊运机械包括索具是否安全可靠,吊运机械不允许搭设在脚手架上,应另 立设置。 4.如遇强风、大雨等特殊气候,不应进行脚手架的拆除。夜间实施拆除作业,应具备 良好的照明设备。 5.所有高处作业人员,应严格按高处作业规定执行和遵守安全纪律、拆除工艺要求。 6.建筑物体内所有窗户必须关闭锁好,不允许向外开启或向外伸挑物件。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7.5 KB 时间:2026-02-23 价格:¥2.00
1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 2011 年 2 月 16 日国务院第 144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五项中的“铁路主管部 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 理”修改为“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总理 温家宝 2011.3.2 掌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依照本条例分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以及登记与事故应 急救援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 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 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 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 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 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 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2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 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 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 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 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 运人、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及航空运输企业及 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 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 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 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 2 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 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密切协作,依法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负有危险 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举报,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技术、 工艺、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鼓励对危险化学品实行专门储存、统一配送、集中销售。 第二章 生产、储存安全 第十一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 学品的生产、储存。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并将安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73 KB 时间:2026-02-24 价格:¥2.00
模板施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点 GDAQ3204 一、编制说明及依据 简述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 组织设计等。 二、工程概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三、模板支撑体系的主要搭设方法及检查验收 仔细描述模板支撑体系选用的形式、主要搭设方法、工艺要求、各种材料的力学性能指标以及构造设置要求。 为保证支撑体系的稳定,主次梁及板底立杆间距应按模数统一考虑,板下立杆纵横方向间距应为沿梁纵向立杆排 距的整数倍,从而保证水平横杆能完全贯通,有效提高架体的整体稳定性。 详细描述模板支撑体系的验收要求。 四、荷载计算 模板及支架的设计荷载 (一)模板及支架的自重。 (二)浇筑混凝土自重(普通混凝土采用 24kN/m3); (三)钢筋自重,根据图纸确定,一般梁板为 1.1kN/㎡,梁为 1.5kN/㎡。 (四)施工人员、施工设备和混凝土堆集的自重。 1.计算模板及直接支撑模板的小楞时,均布荷载为 2.5kN/㎡,另外应以集中荷载 2.5kN,再行验算;比较 两者所产生的弯矩,取其大值。 2.计算直接支撑小楞结构构件时,均布荷载为 1.5kN/㎡。 3.支架立柱及其他支承结构构件计算时,均布活荷载为 1.0kN/㎡。 (五)振捣混凝土时产生的荷载 1.对水平面模板为 2.0kN/㎡。 2.对垂直面模板为 4.0kN/㎡。 (六)新浇混凝土对模板侧面的压力(参照《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2—2008 4.1 条荷载标准值, 4.2 条荷载设计值,4.3 条荷载组合的规定)。 (七)倾倒混凝土时所产生的荷载。 五、强度计算 (一)计算模板及其支架的挠度,使其最大变形不得超过规定值。 (二)计算模板结构构件最大弯矩、剪力和挠度。 (三)模板结构构件承载能力验算和稳定性验算,确定支撑材料、支撑方式和立柱间距。 (四)在计算过程中绘制细部构造大样图,注明材料尺寸、规格、接头方式、间距、纵横支撑及剪刀撑。 六、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 (一)对模板及支架在风荷载作用下,应从构造上采取有效的防倾倒措施,风荷载按《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的规定采用,其中基本风压值应乘以调整系数 0.8,模板的抗倾倒系数采用 1.15。对倾倒有利的恒荷载应乘以 0.9 的分项系数。 (二)对于计算大模板、立体组装模的脱模荷载时,应计算脱模吸力。 (三)木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应符合《木结构设计规范》,材质不宜低于Ⅲ等材,严禁使用脆性、过分潮湿, 易于变形和弯扭不直的木材。 (四)钢模板及其支架的设计应符合《钢结构设计规范》的规定,其设计荷载值乘以γ=0.85 的折减系数。 采用冷弯簿壁型钢应符合《冷弯簿型钢结构技术规范》,其荷载值不予折减。 (五)验算模板及其支架的刚度时,其变型值不得超过下列数值: 1.结构使用时表面外露者,模板的变形值不得超过其跨度的 1/400。 2.结构使用时天棚隐蔽者,模板的变形值不得超过其跨度的 1/250。 3.支架的压缩变形值或弹性挠度;为相应结构计算跨度的 1/1000。 (六)木模板下的受压杆件的长细比不得超过 150;钢模板下的受压柱和桁架的长细比不得超过 150,受拉 时不得超过 250。按构造要求设置纵横向支撑和剪刀撑。 (七)模板下的支撑柱应支撑在坚实的地基上,并应有足够的支撑面积,严禁受力后地基产生下沉,支撑柱 下用有一定强度和刚度的材料作为垫板。 (八)模板在荷载作用下,应具有必要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并应保证结构的各部分形状、尺寸和位置的 正确性。 (九)模板设计时应考虑便于安装和拆除,同时还要考虑安装钢筋、浇捣混凝土方便。 (十)跨度不小于 4m 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安装模板时应按设计要求起拱;如无设计要求时,起拱高 度宜为跨度的 1/1000~3/1000。 (十一)设计模板时应优先采用桁架支模、架空支模、工具式支模等先进的施工方法,便于加速模板的周转。 七、模板的安装 (一)平模存放时,必须满足地区条件所要求的自稳角。大模板存放在施工楼层上,应有可靠的防倾倒措施。 两块大模板应采用板面对板面的存放方法,长期存放应将模板联成整体。对没有支撑或自稳角不足的大模板,应 存放在专用的堆放架上,或者平卧堆放,严禁靠放到其他模板或构件上,以防下脚滑移倾翻伤人。 (二)大模板起吊前,应把吊车的位置调整适当,并检查吊装用绳索、卡具及每块模板上的吊环是否牢固可 靠,然后将吊钩挂好,拆除临时支撑,稳起稳吊,防止模板大幅度摆动或碰倒其他模板。 (三)组装时,应及时用卡具或螺栓将相邻模板连接好,防止倾倒,安装外墙外板时,必须待悬挑扁担固定, 位置调整好后,方可摘钩。外墙外模安装好后,要立即穿好销杆、紧固螺栓。 (四)模板安装时,应先内后外,单面模板就位后,用工具将其支撑牢固。双面板就位后,用拉杆和螺栓固 定,未就位和未固定前不得摘钩。 (五)里外角模和临时摘挂的面板与大模板必须连接牢固,防止脱开和断裂坠落。 (六)支模操作时,应提供可靠的立足点和临边安全防护措施。 (七)模板安装的允许偏位及检验方法。 八、模板的拆除 (一)底模及其支架拆除时的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以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试验报告为依据;侧模拆 除时的混凝土应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受损伤。 (二)拆除地下工程模板时,应先检查基坑(槽)土壁情况,发现有松动、龟裂等不安全因素时,必须采取 防范措施后,方可下人作业,拆下的材料不得在离坑(槽)上口 1m 以内堆放,随拆随运。 (三)拆除 4m 高度以上梁、柱、墙模板时,应搭设脚手架或操作平台,设防护栏杆。拆除时逐块拆卸,不 得成片松动、撬落或拉倒。 (四)拆除平台、楼板的底模时,应设临时支撑,防止大片模板坠落。拆立柱时,操作人员应站在待拆范围 以外安全地区拉拆,防止模板突然全部掉落伤人。 (五)严禁站在悬臂结构上面敲拆底模。严禁在同一垂直平面上操作。 (六)模板拆除时,不应对楼层形成冲击荷载。拆除的模板和支架宜分散堆放并及时清运。 (七)严格控制模板及其支架拆除的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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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向顾客化大量生产的 MRPII 改进方案 1[1] 周晓, 马士华 (华中科技大学 管理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4) 摘要:MRPⅡ作为一种已经实践多年的生产管理方法,多用 于批量生产模式。而顾客化大量生产是一种新兴的生产组织 模式,对传统 MRPⅡ的实施有一定的冲击。本文从顾客化大 量生产与大量生产、定制生产的特点比较入手,从五个方面 分析了顾客化大量生产对传统 MRPⅡ的冲击,并就这些方面 提出了解决方案。 关键词: 顾客化大量生产;MRPⅡ;解决方案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 章编号:E01095 MRPII Solutions For Mass Customization ZHOU Xiao, MA Shi-hua (College of management of Huazho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 Wuhan Hubei 430074,China) Abstract:As a kind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method, which has been carried out for many years, MRPⅡ commonly aims at Mass Production mode. Being a kind of emerging production organization management mode, Mass Customization has some impact on the traditional MRPⅡ.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firstly compares the character of Mass Customization, mass Production and Custom-tailored Production , then analyzes the impact of Mass Customization on the traditional MRPⅡ from five aspects, finally, puts forward some resolves towards this five aspects. Key words:Mass Customization;MRPⅡ;Solutions 1[1]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79970026) 作者简介:周晓(1978-),女,湖南湘潭人,获工程、管理双学士学位。现为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硕士 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顾客化大量生产、物流与供应链管理、现代企业管理的理论与方法、MRPⅡ。 1 引言 MRPⅡ是企业管理人员实践中不断探索生产管理规律的 结果,它把客观上本来就存在的管理工作内在联系,借助计 算机这个工具加以规范和条理化。MRPⅡ着眼于企业内部生 产业务,通过一个以物料需求计划(MRP)为核心的闭环生 产计划与控制系统,合理安排生产时间和平衡生产能力,以 达到减少库存、提高生产效率和取得最佳收益的目的。MRP Ⅱ作为 863\CIMS 主题的生产管理技术,已经在我国企业取 得了成功的应用。 顾客化大量生产(Mass Customization,简称 MC,又称大 规模定制)的概念由美国学者在 20 世纪 70 年代首次提出, 1993 年,B.约瑟夫.派恩二世(B.Joseph Pine Ⅱ)在《大规 模定制》(Mass Customization)中对大规模定制的内容进行 了完整的描述。在典型的顾客化大量生产环境中,制造商快 速响应顾客需求,及时采购、生产、装配和发运,进行定制 化的生产、装配甚至产品设计,而产品价格和交货期与大量 生产环境下的相近[1]。MRPⅡ作为一种成熟的管理理念,有 很强的实用性,它对顾客化大量生产的实现也有极为重要的 意义。从目前的顾客化大量生产的实践研究看,主要提出了 模块化和相似件、多团队柔性管理、延迟物流、延迟制造等 解决方案,关于 MRPⅡ的实现问题还没有涉及。MRPⅡ的运 用为顾客化大量生产的实现提供了新的解决办法,也使 MRP Ⅱ理论更加完善、更具实用性。 2 顾客化大量生产的思想和特点 顾客化大量生产,简而言之,是指对定制的产品和服务进 行大规模的生产。与传统的大量生产比较,顾客化大量生产 有以下特点(见表 1)[2]: 表 1 顾客化大量生产与大量生产、定制生产的特点比较 比较内容 大量生产 单件定制生 产 顾客化大量生产 产品定位 品种少、标准的定制产品 定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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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 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 土 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 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 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 目 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 续。申请施工 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三)施工单位已确定; (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 织开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 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 延期。不按 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 施 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 书面通知对 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 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 方和备案。 第八条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 程 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 督 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 其分包范围 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 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 他单位的施工现场 活动。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 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在总包单 位的总 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 单位隶属关系及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 审批。具体审批权 限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二)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 计 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 (三)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 施 ; (四)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五)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施工过程中确需 对 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施工 场 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由于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 工 单位应当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 规程, 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进行 爆破作业时,必 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有 关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施工中需要 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 有关主 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 炸 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 关规定处理 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 工 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 主管部门提 交竣工验收报告。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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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nshu.cn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不是在 cnshu.cn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 不要随意相信. 请访问 cnshu, 加入 cnshu.cn 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成可编辑的 DOC 或 PPT 格式 约束理论的理论九条管理原则 TOC 的基本思想在九条管理原则上得到了具体体现,这九条原则是实施 TOC 的基 石。与 TOC 相关的生产计划与控制的算法和软件,也是按照这九条原则提出和开 发的。此外,这些原则也可以独立于软件之外,直接用于指导实际的生产管理活 动。下文将逐条分析这九条原则。 原则 l 追求物流的平衡,而不是生产能力的平衡。 追求生产能力的平衡是为了使企业的生产能力得到充分利用。因此在设计一个新 厂时,自然会追求生产过程各环节的生产能力的平衡。但是对于一个已投产的企 业,特别是多品种生产的企业,如果一定要追求生产能力的平衡,那么即使企业 的生产能力充分利用了,但是产品并非都能恰好符合当时市场的需求,必然有一 部分要积压。 TOC 则主张在企业内部追求物流的平衡。所谓物流平衡就是使各个工序都与瓶颈 机床同步,以求生产周期最短、在制品最少。它认为生产能力的平衡实际是做不 到的。因为波动是绝对的,市场每时每刻都在变化;生产能力的稳定只是相对的。 所以必须接受市场波动这个现实,并在这种前提下追求物流平衡。 原则 2 “非约束”的利用程度不由其本身决定,而是由系统的“约束”决定的。 图 1 约束资源与非约束资源的关系 www.cnshu.cn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不是在 cnshu.cn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 不要随意相信. 请访问 cnshu, 加入 cnshu.cn 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成可编辑的 DOC 或 PPT 格式 约束资源制约着系统的产出能力,而非约束资源的充分利用不仅不能提高有效产 出,而且会使库存和运行费增加。从图 1 所示的约束资源与非约束资源的四种基 本关系中,我们可以看出,关系(a)、(b)、(c)中非约束资源的利用程度 是由约束资源来决定的。如: o 关系(a):非约束资源为后续工序,只能加工由约束资源 传送过来的工件,其使用率自然受约束资源的制约; o 关系(b),虽然非瓶颈资源为前道工序,能够充分地使用, 使用程度可以达到 100%,但整个系统的产出是由后续工序,即约束资源 决定的,非约束资源的充分使用只会造成在制品的连续增加,并不改变产 出; o 关系(c),由于非约束资源与约束资源的后续工序为装配, 此时非约束资源也能充分地使用,但受装配配套性的限制,由非约束资源 加工出来的工件其中能够进行装配的,必然受到约束资源产出的制约,多 余部分也只能增加在制品库存; o 关系(d):非约束资源的使用程度虽不受约束资源的制约, 但显然应由市场的需求来决定。 从以上分析,容易看出,非约束资源的使用率一般不应该达到 100%。 原则 3 资源的“利用”(Utilization)和“活力”(Activation)不是同义词。 “利用”是指资源应该利用的程度,“活力”是指资源能够利用的程度。按传统 的观点,一般是将资源能够利用的能力加以充分利用,所以“利用”和“活力” 是同义的。按 TOC 的观点,两者有着重要的区别:因为做所需要的工作(应该做 的,即“利用”)与无论需要与否,最大程度可做的工作(能够做的,即“活力”) 之间是明显不同的。所以对系统中“非约束”的安排使用,应基于系统的“约束”。 例如,一个非约束资源能够达到 100%的利用率,但其后续资源如果只能承受其 60 %的产出,则其另外 40%的产出,将变成在制品库存,此时从非约束资源本身 考察,其利用率很好,但从整个系统的观点来看,它只有 60%的有效性。所以“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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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设备管理控制程序 1 目的: 运用设备综合管理方法,加强设备维修保养和检查考核工作,以获得寿命周期费用 最经济、设备综合效能最高的原则,使生产和产品质量得到可靠的保证。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与涤纶生产有直接关系设备的管理与控制。 3 职责 3.1 技质办是设备控制的归口管理部门。在主管生产技术的副总经理和总工程师的 领导下,组织编制设备大修和周检计划,监督检查维修保养质量和计划执行情况。 3.2 各车间负责本部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正确使用,使之满足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 的要求。设置专职或兼职技术员,具体承担本单位的设备维修、保养的管理工作。 3.3 各部门的保全维修工,负责对部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 4 术语和定义 设备:指用于生产的机械和电器设备。 5 控制程序 5.1 设备管理的原则 设备管理要贯彻执行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保全、保养并重,预防为主的方 针,坚持“修理、改造和更新相结合”,“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相结合”,“专业管理和 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逐步推行先进的设备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水平,并在安排生产 任务的同时,安排好各项维修工作,处理好维修和生产关系。 5.2 设备的前期管理 5.2.1 大宗设备新购,由技质办根据本公司生产和发展的需要,提出设备更新改造 计划,报总工程师和主管生产技术的副总经理审核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召集有关部 门参加技术、经济论证,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供销办购置。 5.2.2 设备的部分更新与零星购置,由使用部门根据生产工艺的需要以及设备选型 的原则要求,填写“新增设备申请单”,由总工程师组织技质办、经营办、供销办审核 同意后,经主管生产技术的副总经理批准,然后由供销办购买。 购设备到货后,由供销办负责提货。 5.2.3 设备购进后,技质办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开箱、验收、安装调试、投产使用, 填写“设备管理台帐”。 5.2.4 技质办按装箱单所提供的装箱物资目录,收集开箱的所有技术资料并将原件 交总经理办(资料室)存档。供销办将备件工具登记后交车间使用。 5.3 设备资产管理 5.3.1 技质办建立“设备管理台帐”,做到帐物相符。 5.3.2 设备编号及分类管理 5.3.2.1 企业对全公司生产设备进行了统一编号,目的是便于统一有效地管理,其 规定是 A:长丝车间;B:动力车间;C:电气;D:其它,编号形式如:A1-0001,其中 A1:长丝车间第一条生产线第一台设备;CA:安装在长丝车间的电气设备;CB:安装在 动力车间的电气设备,编号的具体实施由技质办统一完成。 5.3.2.2 企业应按设备的先进性及生产的重要性将设备分为 A、B、C 三类进行分类 管理。分类原则为 A 类:关键设备、引进的主生产设备、价值昂贵的设备。B 类:一般 生产设备。C 类:辅助生产设备。 5.3.2.3 各类设备采用不同的维修方式。A 类设备以预防维修为主,B 类设备以生 产维修为主,C 类设备为事后维修为主。 5.3.3 设备的转移管理 5.3.3.1 企业内部设备转移,由需求部门报告技质办,技质办进行协调,经主管生 产的副总经理批准后,技质办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转移手续。 5.3.3.2 企业设备外部转移,由技质办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上报主管生产的副总经 理批准后方可调出,技质办会同有关部门办理转移手续。 5.3.4 设备应无法使用而报废,由使用部门向技质办提出申请报告,由技质办牵头 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鉴定,技质办汇总鉴定意见报总工程师审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 后,设备方可报废,由技质办会同有关部门办理报废手续。 5.3.5 设备应技术落后维修成本过高需要报废时,由技质办组织使用部门、技质 办、供应、财务共同参加召开鉴定会,对需报废的设备进行鉴定,技质办汇总鉴定意见 报总工程师审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后,设备方可报废,由技质办会同有关部门办 理报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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