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
单位施工现场管理,保障
单位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
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
单位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
土 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
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
施工场地。
第三条 一切与
单位施工活动有关的
工程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
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
施工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单位施工现场的管 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单位开工实行
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
工程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
目 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施工许可证手
续。申请
施工 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三)
施工工程已确定;
(四)资金、物资和为
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
施工许可证的建设
工程不得擅自组
织开工。
第六条 建设
工程经批准取得
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
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
工程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
延期。不按 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
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
单位开工前,建设
工程或者发包
工程应当指定
施工现场总代表人,
施 工
工程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
书面通知对 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
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
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 方和备案。
第八条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
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
程 度和
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
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单位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
工程负责
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
督 检查分包
工程的
施工现场活动。分包
工程应当在总包
工程的统一管理下,在
其分包范围 内建立
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总包
工程可以受建设单
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
施工现场内由建设
工程直接发包的其 他
工程的
施工现场
活动。
第十条
施工工程必须编制
单位施工组织设计。
单位实行总包和分包的,
由总包
工程负责编制
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
施工组织设计。分包
工程在总包单
位的总 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
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按照
施工
工程隶属关系及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 审批。具体审批权
限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任务情况;
(二)
施工总方案、主要
施工方法、工程
施工进度计划、主要
工程工程综合进度
计 划和
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
(三)
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
施 ;
(四)
施工总平面布置图;
(五)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
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条
单位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
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在
施工过程中确需
对
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单位施工应当在批准的
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需要临时征用
施工
场 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 由于特殊原因,
单位需要停止
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
工程或施
工
工程应当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单位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
规程, 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申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进行
爆破作业时,必 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
单位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等,
施工工程应当向有
关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施工中需要
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
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
工程和居民时,必须经 有关主
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受影响的
工程和居民。
第十七条
施工工程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
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
炸 物、电缆等应当暂停
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
关规定处理 后,方可继续
施工。
第十八条
单位竣工后,建设
工程应当组织设计、
施工工程共同编制工程竣
工 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
主管部门提 交竣工验收报告。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
施工工程可以将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