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伤害应急演练方案 演练时间:2018 年 6 月 14 号上午 11:00-12:00 演练地点:******拌和站 观摩人员:项目经理部、施工人员 一、 演练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 方针,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机械伤害事故的发 生,特组织本次机械伤害事故救援演练。通过救援演练,使全体人员 增强安全意识,有序地处理机械伤害突发事件,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 轻机械伤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员工生命安全,提高员工在发生机械伤 害时的现场处置能力和自救能力。 二、演练内容 机械伤害救援演练 三、危险性分析 机械伤害易发生撞伤、挤伤、绞伤、咬伤、打击、切削等伤害, 会造成人员手指绞伤、皮肤裂伤、骨折,严重的会使身体被卷入轧伤 致死或者部件、工件飞出,打击致伤,甚至会造成死亡。 四、现场分工及职责 (一)指挥人员及职责: 现场总指挥:**** 职责: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实施及关闭,应急期间的安全生产 总指挥。 现场副总指挥:******* 职责:配合协助总指挥做好现场调度、协调指挥工作。 现场协调:******* 职责:负责协调好有关部门做好演练的准备工作及现场协调、调 度、摄像工作。 (二)人员分工及职责 技术指导组:(***)具体负责现场应急结构物评估及应急措施 技术性决策和协助指挥工作。 信息联络组:(***)应急预案演练期间保证事故现场与外部通 讯正常。 物资设备组:(***)应急预案演练期间对应急工作所需人员、 物资进行协调处理。 安全保障组:(***)对应急预案演练期间方案的安全性进行分 析、评估,保证各项应急工作的安全、有序进行。 伤员救护组:(***)负责人员伤亡后,进行包扎救护。 专业应急小组人员及职责: 队 长: *** 成 员: ****** 专业应急小组:保护事故现场、人员的疏散及配合救援工作。 五、演练物资 1、冰袋、各种消毒液及物品、止血带及常用固定夹板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9 KB 时间:2025-08-18 价格:¥2.00
城口县河鱼乡寒水溪公路硬化 施 工 安 全 专 项 方 案 城口县交通发展公司 城口县河鱼乡寒水溪公路硬化工程项目部 施工安全专项方案 1、保证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 A、成立以项目经理 李启跃 为组长,项目总工程师 徐佳毅为副组长的安全 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安全部,由专职安检工程师具体负责本工程的全部安全监察 和管理工作。各施工队设专职安检员,各工班设兼职安检员。 B、安全部每旬组织一次安全检查,项目总工程师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分析总结会。 C、施工队每天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提出保持或改进措施,加 以落实。 D、发现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现象,各级安检人员均有权制止,必要时向 项目总工程师提出暂停施工进行整顿的建议。(见下图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图)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组 长: 李启跃 副 组 长: 徐佳毅 各施工队长 各施工队安全员 项目经理部 安全部: 刘礼成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02 KB 时间:2025-08-28 价格:¥2.00
t t 年 月 日 备案编号: 填表说明: 1.制造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2006年12月31日后出厂的建筑门式起重机。 2.凡表目中有“□”选择符号,应根据情况在“□”上打“√”。 3.门式起重机主要性能参数应按照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填写,若与原资料不同的参数,必须提供有效的更 新 改造技术文件。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副 钩 备 案 机 关 意 见 (盖章) 起 升 高 度 m 主、副钩 起重量 主 钩 有效悬臂长度 m 工 作 级 别 额 定 载重量 t 主 梁 跨 度 m 门 式 起 重 机 类 型 及 主 要 性 能 参 数 门式起重机 形式类型 □双主梁 □双小车 □双悬臂 □无悬臂 □单主梁 □单小车 □单悬臂 □其他 门 式 起 重 机 产 权 单 位 申报单位工 商注册地 营业执照号 申报单位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设备 □存放 地址 □安装 出厂编号 出厂日期 制造许可证号 制造监督 检验证号 设备购 置类别 □新机 □旧机 联系人固话: 门 式 起 重 机 概 况 型 号 制造厂家 申报联系人: 联系人手机: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报表 ( 门 式 起 重 机 ) GDAQ21003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提交资料)日期: 年 月 日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26 KB 时间:2025-10-06 价格:¥2.00
目录 (一)高空坠落事故的防范措施与救援..............2 (二)物体打击事故的防范措施与救援..............5 (三)施工机械事故的防范措施与救援..............6 (四)坍塌事故防范措施与救援....................9 (五)触电事故防范措施与救援...................13 (六)火灾爆炸事故防范措施与救援...............17 (七)中毒事故防范措施与救援...................20 (一)高处坠落事故的预防及其应急预案 施工过程中,高处作业的机会比较多,经常在周边临空的高处进行作业,施 工条件差,危险因素多。为避免发生高处坠落事故,必须加强监控管理,对职工 进行预防高处坠落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使他们操作时,必须使用安全防护的用 具。同时,在技术上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1. 最常见的高处坠落事故有以下几类: (l)人员由屋顶坠落。 (2)脚手架倒塌。 (3)人员由脚手架上坠落。 (4)结构倒塌。 (5)人员由地上的洞口坠落。 (6)人员由梯子上坠落。 (7)人员由结构上坠落。 (8)人员由屋顶的空洞坠落。 (9)人员由没有护栏的楼面边缘坠落。 2.可能产生高空坠落事故的违章行为 (1)高处作业不使用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扎在牢固的构架上;安全带拽拉长 度超长。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19 MB 时间:2025-11-28 价格:¥2.00
******机械伤害应急演练方案 演练时间:2018 年 6 月 14 号上午 11:00-12:00 演练地点:******拌和站 观摩人员:项目经理部、施工人员 一、 演练目的 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 方针,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控制和减少机械伤害事故的发 生,特组织本次机械伤害事故救援演练。通过救援演练,使全体人员 增强安全意识,有序地处理机械伤害突发事件,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 轻机械伤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员工生命安全,提高员工在发生机械伤 害时的现场处置能力和自救能力。 二、演练内容 机械伤害救援演练 三、危险性分析 机械伤害易发生撞伤、挤伤、绞伤、咬伤、打击、切削等伤害, 会造成人员手指绞伤、皮肤裂伤、骨折,严重的会使身体被卷入轧伤 致死或者部件、工件飞出,打击致伤,甚至会造成死亡。 四、现场分工及职责 (一)指挥人员及职责: 现场总指挥:**** 职责:负责应急预案的启动、实施及关闭,应急期间的安全生产 总指挥。 现场副总指挥:******* 职责:配合协助总指挥做好现场调度、协调指挥工作。 现场协调:******* 职责:负责协调好有关部门做好演练的准备工作及现场协调、调 度、摄像工作。 (二)人员分工及职责 技术指导组:(***)具体负责现场应急结构物评估及应急措施 技术性决策和协助指挥工作。 信息联络组:(***)应急预案演练期间保证事故现场与外部通 讯正常。 物资设备组:(***)应急预案演练期间对应急工作所需人员、 物资进行协调处理。 安全保障组:(***)对应急预案演练期间方案的安全性进行分 析、评估,保证各项应急工作的安全、有序进行。 伤员救护组:(***)负责人员伤亡后,进行包扎救护。 专业应急小组人员及职责: 队 长: *** 成 员: ****** 专业应急小组:保护事故现场、人员的疏散及配合救援工作。 五、演练物资 1、冰袋、各种消毒液及物品、止血带及常用固定夹板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9 KB 时间:2025-12-02 价格:¥2.00
动火施工方案 编写: 审核: 审批: 施工单位:xx 安装分公司 目录 1. 工程概况 ---------------------------------------------------1 2. 指导思想和目标 ------------------------------------------1 3. 组织机构 ---------------------------------------------------1 4. 施工步骤 ---------------------------------------------------2 5. 作业前准备 ------------------------------------------------2 6. 作业时 ------------------------------------------------------2 7. 作业完毕 ---------------------------------------------------3 8. 安全措施 ---------------------------------------------------3 9. 应急预案 ---------------------------------------------------3 一、 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采油 * 厂 集输作业区 ** 联合站掺水阀组流量计安装。 二、指导思想和目标 1、 坚持诚信思想,精心组织,合理安排,科学管理,加强过程控制, 严把工期质量关,满足业主的合理要求。 2、 质量目标 确保本工程一次成功,全部工程质量合格。 3、 安全目标 严格遵守岗位职责,确保施工、交通、消防安全零事故。 4、 工期目标 确保工程在合同期限内竣工。 三、 组织机构及岗位责任分工: 现场成立施工项目组 现场负责人: *** 安全员: *** 现场负责人职责: 认真落实动火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协调好本次进入动火作业的资源配 置,组织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状况,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组织处 理,并组织制订防范措施。发生重大事故时,及时到现场组织救护, 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做好进入施工现场前的技术交底工作,监控施工 过程是否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对作业全过程进行质量进行监控。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8.7 KB 时间:2025-12-12 价格:¥2.00
****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协议书 为保证郫县冶金地质生活基地一期二标段项目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 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操作规程,落实“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 的原则。凡是进入工程项目经理部的施工人员和施工分包单位都要认真贯彻、落实、执行国 家,建设部及成都市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操作规程。总包单位有权对分包单位和施工人 员及其现场的住所,料场,加工场地,仓库等进行监督、检查,提出整改意见,下达隐患整 改通知书及停工,罚款处理。分包单位必须对总包单位负责。根据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划分试 行办法,分包单位进入总包单位施工必须与总包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经双方协商签订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内容如下: 总包单位:成都***有限公司 分包单位:*****有限公司 一、总包单位权利、义务与责任 (一)总包单位的权利、义务: 1、 贯彻落实国家及市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规和管理制度。 2、 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 3、 应严格对分包进行施工资质审查。 4、 不得与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与承包内容不相符的分包单位签订合同。 5、 日常的维护和拆改工作根据施工任务性质确定负责方。有权按照成都市有关安全标 准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6、 提供施工用电并保证符合安全标准。 7、 总包方负责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施工用电电源到 两 级配电箱,该级以下部分由分包 负责。有权按照有关安全标准对分包负责。 8、 有权按照有关安全标准对分包的施工用电设施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9、 对于检查发现隐患有权要求分包予以整改。 10、 对分包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建立档案。有权要求分包提供现场作业的特殊工种操作人 员名单和操作证复印件。 11、 有权对分包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 12、 有权纠正分包施工人员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13、 对于在分包施工区域内的事故隐患,应开具隐患通知单,并给与相应的处罚。 14、分包提供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5、有责任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6、有责任对分包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有责任对分包的事故隐患提出整改意见。 17、有责任对分包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提供帮助。 18、有义务提供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通道和消防设备。 19、有义务在分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提供协助求援服务。 20、有义务对分包开展的安全生产活动提供帮助。 21、由于总包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导致分包人员伤亡时,由总包方承担事故责任和 经济责任。 22、由于分包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导致总包方人员伤亡时,由分包承担事故责任和经 济责任。总包方有义务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23、由于双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 任和经济责任。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总包方负主要或全部责任: 1、与不具备主体资质(或资格)的单位(或人员)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 2、所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安全管理责任归属不清,或口头协议在调查中难以确认的; 3、工程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的; 4、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出的案件调查人员依法确认的其他属工程总承包单 位责任的。 二、分包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一)分包的权利与义务: 2 贯彻落实国家及市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规和管理制度,对分包承包施工区域 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 3 接受总包方的施工资质审查,并负责提供有关资料。严格按照施工资质范围施工, 不得承接超资质范围的施工任务。严格遵守《建筑法》和市有关规定,保证不将分 承包项目再次转包。 4 对分承包施工区域的安全生产负有全部责任,并对总包方的安全生产负有具体责任, 服从总包方安全生产管理;有权要求拒绝承包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指令。 5 对管辖范围的安全防护设施(如洞口、临边等)搭设、拆除、维护和改造负有全部 责任。必须符合当地市有关安全标准并符合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整体安全防护要 求;在搭设、拆除和改造前,必须和总承包单位协调。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18 KB 时间:2026-01-18 价格:¥2.00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年) (2007 年 11 月 30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公布,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 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 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 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 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 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 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六)关闭; (七)拘留; (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 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 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 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 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 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2.9 KB 时间:2026-01-19 价格:¥2.00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 xx 花园工程,位于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监理单位为福建建专工程柏 花园内,由龙岩市成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福建龙岩工程勘察院勘察,龙岩市龙津建 设监理公司,监督单位为龙岩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建筑概况:本工程由 1#、2#、16#楼 3 个子单位工程组成,其中 2#楼总建筑面积为 3842.2 平方米,1#及 16#楼总建筑面积为 6889.1 平方米。2#为地上六层,建筑高度为 23.7 米。1#、 16#楼为地上六层,建筑高度为 16.8 米。其中#楼一层为店面,层高为 4。9 米,二~六层 均为套房,层高 2.75 米;3#楼、5#楼底层为杂物间,层高 2。2 米,一至六层为套房,层 高 2.75 米。 柱截面尺寸:300×350、350×350、400×450、400×500、450×500mm、等各种截面 尺寸。 梁截面尺寸:框架梁为 200×500、200×600、250×450、250×600mm 等,次梁为 200×400、200×450、200×500mm 等各种截面尺寸。 二、各分项材料选用,搭设方法及施工要点: (1)、柱: ① 材料选用:立模采用 25MM 板材拼接,柱模拼档外侧两边各加钉 50×100MM 坚 向木楞,柱箍木条采用 50×120MM,剪刀撑、斜撑、水平撑均采用 50×100MM。 ② 施工要点: a、在楼面(基础面)弹出纵横轴线和四周边线,采用柱脚小方盘控制柱子平面位置 和标高,固定好小方盘位置,调整好标高。 b、先安装两端柱子,校正固定后,拉通长直线,校正中间各柱模板。 c、在楼地面处一侧留清扫口,离楼地面 1.8M 留施工洞口,以便灌入砼和便于振捣。 d、为便于拆模,柱模与梁模连接处,梁模宜缩小 2—3MM,并锯成小斜面, e、柱间采用剪刀撑,水平撑,斜撑锚固,斜撑与地面成 45 度角。 (2)、梁: ① 材料选用:梁长大于 4M 以上的梁板采用 30MM,小于 4M 采用 25MM,支撑采 用 80 松木,水平撑,剪刀撑采用 25MM 木板。 ② 施工要点: a、在柱上弹出梁的中心线和梁底标高,先装梁底及部份琵琶撑以固定底模位置,然 后调整梁底模标高及起拱高度。 b、梁跨大于 4M 的梁要求起拱,起拱高度为 2%。 c、琵琶撑每根仅允许一个接头,且接头应尽量错开不在同一平面上,接头的拼接不 应大于 700mm。 d、距地面 500mm 起每间隔 1.5m 设一道拉杆,纵横设置。 e、在调整好梁底标高及起拱高度后,将琵琶撑的对拨楔钉在通长垫木板上,钉头露 出楔面 3—5MM。 f、支撑间距为 500MM。 g、梁底安装无误后,再安装梁侧模,就位后,钉流长楞木,楞木夹条木采用 50× 100MM。 (3)、板: ① 材料选用:板采用 18×920×1930 胶合板,楞木采用 80×80 方木@640,支撑采 用¢70 杉木@640,支托档采用 50×100 短撑木采用 30×120。 ②施工要点: a、根据楼层标高,在梁侧模板上钉水平横楞木(50×100),搁栅中部增设牵扛和支撑。 b、平台搁栅找平后,铺钉胶合板,板模与梁侧模齐平,不得嵌入梁内。 (4)、立柱模板超高部分支撑采用钢管支撑具体布置如下: a、牵杠采用Ф48×3.5 扣件式钢管,间距 900(即承载宽度),跨度 1000。 b、牵杠撑采用Ф48×3.5 扣件式钢管做牵杠撑,纵向间距 1000,横向间距 900,跨高度 @1100 加设水平纵横连接杆。 (5)、运输道路: 在板上架设 130 高钢马凳,在马凳上架铺 80×80 横方楞木,在横楞木上铺设三支 80× 80 纵向楞木,上铺 18×920×1930 胶合板。 三、模板支撑计算 1 模板面板的计算: 1)荷载取值: A、荷载计算: 进行强度验算时,各类荷载首先应乘以分项系数与调整系数,分项系数恒载乘 1.2,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5 KB 时间:2026-01-19 价格:¥2.00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 年) (2008 年 1 月 8 日经建设部第 14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8 年 1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设部令第 166 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 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 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 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 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 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 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 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 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 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 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 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 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 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 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 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 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 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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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 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 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 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 保护规则,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 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 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 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 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 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 奖励。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 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划定本行政区 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 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 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 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 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 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 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 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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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口县河鱼乡寒水溪公路硬化 施 工 安 全 专 项 方 案 城口县交通发展公司 城口县河鱼乡寒水溪公路硬化工程项目部 2 施工安全专项方案 1、保证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 A、成立以项目经理 李启跃 为组长,项目总工程师 徐佳毅为副组长的安全 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安全部,由专职安检工程师具体负责本工程的全部安全监察 和管理工作。各施工队设专职安检员,各工班设兼职安检员。 B、安全部每旬组织一次安全检查,项目总工程师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分析总结会。 C、施工队每天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提出保持或改进措施,加 以落实。 D、发现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现象,各级安检人员均有权制止,必要时向 项目总工程师提出暂停施工进行整顿的建议。(见下图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图)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组 长: 李启跃 副 组 长: 徐佳毅 各施工队长 各施工队安全员 项目经理部 安全部: 刘礼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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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 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 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 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 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 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 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 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 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 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 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 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 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 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 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 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 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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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1.目的 本规程用于指导操作者正确安全完成作业内容。 2.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要求在高空进行的所有作业内容 3.安全操作规程 3.1 熟悉掌握本工种专业技术及规程。 3.2 年满 18 岁,经体格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高空作业。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 癫痫病、精神病和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的人,禁止登高作业。 3.3 距地面二公尺以上,工作斜面坡度大于 45°,工作地面没有平稳的立脚地 方或有震动的地方,应视为高空作业。 3.4 防护用品要穿戴整齐,裤角要扎住,戴好安全帽,不准穿光滑的硬底鞋。要 有足够强度的安全带,并应将绳子牢系在坚固的建筑结构件上或金属结构架上, 不准系在活动物件上。 3.5 登高前,施工负责人应对全体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3.6 检查所用的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 防护板、安全网)必须安全可靠,严禁冒险作业。 3.7 高空作业区地面挂上“闲人免进”、“禁止通行”等警示牌。 3.8 靠近电源(低压)线路作业前,应先联系停电。确认停电后方可进行工作, 并应设置绝缘档壁。作业者最少离开电线(低压)2 公尺以外。禁止在高压线下 作业。 3.9 高空作业所用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拿物 件;并必须从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在高空投掷材料或工具等物;不得将易滚 易滑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不准打闹。工作完毕应及时将工具、另星 材料、另部件等一切易坠落物件清理干净,以防落下伤人,上下大型零件时, 应采用可靠的起吊机具。 3.10 要处处注意危险标志和危险地方。夜间作业,必须设置足够的照明设施, 否则禁止施工。 3.11 严禁上下同时垂直作业。若特殊情况必须垂直作业,应经有关领导批准, 并在上下两层间设备专用的防护棚或者其他隔离设施。 3.12 严禁坐在高空无遮栏处休息,防止坠落。 3.13 在石棉瓦屋面工作时,要用梯子等物垫在瓦上行动,防止踩破石棉瓦坠落。 3.14 脚手架的负荷量、每平方公尺不能超过 270 公斤,如负荷量必须加大,架 子应适当加固 3.15 进行高空焊接、氧割作业时,必须事先清除火星飞溅范围内的易燃易爆器。 3.16 遇六级以上大风时,禁止露天进行高空作业。 2. 17 使用梯子时,必须先检查梯子是否坚固,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立梯坡度 6 0°为宜。梯底宽度不低于 50 公分,并应有防滑装置。梯顶无搭勾,梯脚不能 稳固时,须有人扶梯人字梯拉绳必须牢固。 四川安县银河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2017 年 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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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 (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GD20111 工程名称:广州花都雅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宅楼(自编号 29-30 座)、住宅楼(自编号 31-32 座)、住宅楼(自编号 39-40 座)、住宅楼(自编号 41-42 座) 施工单位: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广州联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序号 分部分项 工 程 范 围 是否含有 1 基坑支护与 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或虽未超过 3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 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 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支撑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3 模板工程及 支撑体系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施工 总荷载 10KN/m2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15KN/m 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 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 工程 采用起重机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4 起重吊装及 安装拆卸工程 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吊篮脚手架工程 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5 脚手架工程 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人工挖孔桩工程 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预应力工程 7 其他危险性 较大的工程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顶工程 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监理单位项目部(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年 月 日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 (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GD20111 工程名称:广州花都雅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宅楼(自编号 33-38 座)及地下室 施工单位: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广州联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序号 分部分项 工 程 范 围 是否含有 1 基坑支护与 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或虽未超过 3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 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 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支撑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3 模板工程及 支撑体系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施工 总荷载 10KN/m2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15KN/m 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 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 工程 采用起重机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4 起重吊装及 安装拆卸工程 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吊篮脚手架工程 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5 脚手架工程 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人工挖孔桩工程 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预应力工程 7 其他危险性 较大的工程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顶工程 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监理单位项目部(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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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磨机安全操作规程 一、使用角磨机前的准各 1、角磨机要有专人负责,经常检查,以保证正常运转。 2、更换新砂轮时,应切断总电源,同时安装前应检查砂轮片是否有裂 纹, 若肉眼不易辨别,可用坚固的线把砂轮吊起,再用一根木头轻轻 敲击、静听其声。(金属声则优、哑声则劣)。 3、角磨机必须有牢固合适的砂轮罩,托架距砂轮不得超过 5mm, 否则不得使用。 4、安装砂轮时,螺母上的不得过松、过紧,在使用前应检查螺母 是否松动。 5、砂轮安装好后,一定要空转试验 2〜3 分钟,看其运转是否平衡, 保护装 置是否妥善可靠,在测试运转时,应安排两名工作人员,其中 一人站在砂轮侧面 开动砂轮,如有异常,由另一人在配电柜处立即切 断电源。以防发生事故。 6、凡使用者要戴防护镜,不得正对砂轮,而应站在侧面。使用角 磨机时, 不准戴手套,严禁使用棉纱等物包裹刀具进行磨削。 7、使用前应检查砂轮是否完好(不应有裂痕、裂纹或伤残砂轮轴 是否 安装牢固、可靠。角磨机与防护罩之间有无杂物,是否符合安全 要求,确认无问 题时,再开动角磨机。 二、使用角磨机过程中应注意事项 1、开动砂轮时必须 40〜60 秒钟转速稳定后方可磨削,磨削刀具 时应站在砂 轮的侧面,不可正对砂轮,以防砂轮片破碎飞出伤人。 2、在同一块砂轮上,禁止两人同时使用,更不准在砂轮的侧面磨 削,磨削 时,操作者应站在角磨机角磨机的侧面,不要站在砂轮机的 正面,以防砂轮崩裂, 发生事故,同时不允许戴手套操作,严禁围堆 操作和在磨削时嘻笑与打闹。 3、磨削时的站立位置应与角磨机成一夹角,且接触压力要均匀, 严禁撞击 砂轮,以免碎裂,砂轮只限于磨刀具、不得磨笨重的物料或 薄铁板以及软质材料 (铝、铜等〉和木质品。 4、磨刃时,操作者应站在砂轮的侧面或斜侧位置,不要站在砂轮 的正面, 同时刀具应略高于砂轮中心位置。不得用力过猛,以防滑脱 伤手。 5、砂轮不准沾水,要经常保持千燥,以防湿水后失去平衡,发生 事故。 6、不允许在角磨机上磨削较大较长的物体,防止震碎砂轮飞出伤 人。 7、不得单手持工件进行磨削,防止脱落在防护罩内卡破砂轮。 三、使用后注意事项 1、必须经常修整砂轮磨削面,当发现刀具严重跳动时,应及时 用金刚石笔 进行修整。 2、砂轮磨薄,磨小,使用磨损严重时,不准使用,应及时更换, 保证安全。 3、磨削完毕,应关闭电源,不要让角磨机空转,同时要应经常 清除防护罩 内积尘,并定期检修更换主轴润滑池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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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年) (1997 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 益的原则。 第三条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 开发相结合。 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第五条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 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 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 固、提高防洪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 恢复与救济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 助。 第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 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 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 管理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 关的防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 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二章防 洪规划 第九条防洪规划是指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包 括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以及区域 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 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江河、 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 准。 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分别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2.2 KB 时间:2026-02-03 价格:¥2.00
硫化机操作规程 垫带硫化机操作规程 1 上岗前必需按规则穿戴好劳维护用品。 2。开合摸时操作人员必需站在正面控制柜前操作 。 3 操作人员严禁在机械手臂下行走或逗留,避免机械手出现坠落损伤事故。 4 预热胶囊和摸具事,必需用手动操作,严禁把开关拨到主动档以防和摸后控 制器任务,将内压充进胶囊,引发开摸时胶囊爆破和压力冲出。 5 在抓胎器抓取太胚后操作人员必需检验抓胎器能否把胎胚抓捞,以防机械手 伸高后坠落伤人。 6 操作员工进硫化缸检验处置时应将开关拨带手动挡位严禁拨到主动地位,以 便操作时费劲鼓掌和其他 Issue(问题)时,防止被机械损伤, 7 生胎进摸前操作工应仔细认真检验胶囊发现部分有较薄处。应及时互换,而 形成人员烫伤事故。 8 去用新胶囊是应检验胶囊外表能否有沙眼胶囊忠心线 能否有裂口,如有决不 能运用。 9 机台合摸时严禁任务人员接近硫化机云状部件胎海应事后贴在胎胚上 或放 在摸具内,不准在合摸时冒险抢放胎号严禁当梁摸垂直下降时清算摸内杂务以 防出现事故, 10。操作人员必需随时察看各类仪表尤其是在硫化机结素开摸前更应该亲密留 意内,外压力表指示能否正常以防开摸时胶囊爆破烫伤在场人员, 11。开摸时严禁操作人员在机前行走或站立避免胶囊爆破伤人。 12。开摸过后,操作人员不能跨上机台(指下半摸上)检验胶囊或清算胶皮机 遇械手手臂必需处于出的地位。 13。装胎或出胎时遇到动力水不够(硫化机 不能 正常任务)应把选者开关拨 到手动或切断总气源以放在动力水忽然深高无人操作酿成以外事故。 14 装进摸具的胎胚和硫化好的轮胎需求操作工上前般动时切误将脚猜在下棱 摸内以放下环下降后压伤或切段脚趾。 15 垫带硫化机的电器控制显示 Issue(问题)时如程序举措出现混乱平安杆平安 伐压力表压力差开关有失灵景象,操作工应立刻停机待修复好后才干参与消 费。 16 操作工在任务时严禁用湿润的手操作开关,严禁开启电控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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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 年) (2009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9 年 6 月 1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 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 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 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 24 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 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 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 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 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 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 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 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 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 报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 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先 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第十条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 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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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车工安全操作规程 1.天车司机要熟悉天车构造、性能和特点,并能排除一般的故障, 经安全技 术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书后,方能单独操作。司机 室内要有合格的灭火器材和安全绳。 2.天车工的视力不得低于 1.2。 3.开车前对电气设备、机械设备转动部分,安全设施,刹车装置 等进行检查, 发现毛病及时修理,电器设备应设有防护性地线。 4.工作前要试车,并发出电铃信号。 5.开车前要检查好天车行驶区域是否障碍物以防肇事。 6.开车开动时,车架走台上严禁站人。上下车必须走安全台,走 台上不准放 物体。 7.天车吊重物时,司机要眺望,两手不得离开手板,以便及时刹车。 8.天车司机在驾驶时不准睡觉,操作中不准吃东西、看书、闲谈、 吸烟。 9.天车运行中除遇到危险情况外,不准快速切换方向〔开倒车〕。 10.天车行驶时要注意邻车,两车距离不得小于 2 米,并响铃示警,以 防两车相撞。 11.吊重物时应垂直起吊,斜拉夹角不准超过 25°。. 12.使用天车时必须有专人指挥,多人指挥不吊,吊大型物件时, 棱角处必须垫好。 13.开车在工作中如遇到突然停电时要关闭所有开关,把控制器打 到零位。 14.吊重物时空悬状态不准长时间停留,天车工不准离开工作岗 位。 15.吊重物时不准超过本车设计负荷量,如遇特殊情况或两车同时 只吊一个 物体必须厂长批准,用特制的悬臂并由专人指挥。 16.天车工确认物件挂好链子,并得到指挥信号后方可试吊〔被吊 物件距地 面 100〜200 毫米处停车〕一切正常后方可吊运。 17.天车上升时,必须在低于过卷扬装置 250 毫米以外停下钩,下 降最低限 位位置应以卷扬剩三圈为准。 18.操作者必须精神集中,谨慎驾驶,不可依靠设备安全设施,特 别不要把卷扬限位当作停车手段。 19.吊车司机遇到下列情况之一不吊: 19.1 信号不明,视线不清; 19.2 超负荷; 19.3 安全保护、保险装置失灵; 19.4 吊人或吊物上站人; 19.5 物体捆绑不牢; 19.6 挂钩或现场附近人员没躲开; 19.7 物体不平衡; 19.8 易燃、易爆、有毒物体和带电物体; 19.9 歪拉斜拽; 19.10 地下埋藏物、凝固物。 20.由辊道上往下拉中板时,如发现拉钢方向和拉钢两侧 5 米内有 人不准操作。 21.用吊车运坯时应由生产工检查吊具,如板坯有脱落时,必须进 行处理, 否则不准操作。 22.用吊车吊废钢时,5 米以内不准有人。否则不准操作。 23.在装车时,指挥人员不得站在车箱内或板卷上,否则不准操作, 在挂吊 和指挥人员撤离到安全地点后,司机看到指挥人员信号后方可 操作,严禁钩头拉 顶火车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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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 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 年 8 月 31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4 年 8 月 31 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 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 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 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 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 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 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 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 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 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 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 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 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 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 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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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 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 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 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 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 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 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 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 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 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 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 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 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 励。 第十二条每年 6 月 5 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 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 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 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 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 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 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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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料工安全操作规程 1.工作前要检查工作场地,及时排除隐患。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工具,吊具, 料包,料斗等不准使用。 2.严格按照规定的地点堆放各种材料,不准堵塞人行道。堆码 高度不准超过二个斗高,并要放牢放整齐。距火车轨道 1. 5 米之内 严禁堆放任何物料。 3.严禁在烟道和电缆沟上面堆放重料斗和钢铁材料,以防压塌。 4.放在平台料架上的料斗,必须稳固。每放一定数目料斗,一 中间要留有一定的距离,料斗上面不准再放料斗。 5.炉料进车间后,应认真检查,遇有潮湿的材料,弹药,密闭 器皿、有色金 属、泥沙等,必须采取措施,专门处理。防止爆炸损 坏炉体事故。 6.给电炉配料包穿包绳时,要逐一穿起,销子要插牢。配料时, 料包底先铺好钢肩,大料要放中间。 7.用磁盘吸料要对正包中心,待接近下面料〈离料斗距离不准 超过 300〜500 毫米)时,方可将磁盘退磁,并应防止放偏,落到包 外砸坏镑秤或砸坏钢丝绳, 造成漏包事故。 8.用料斗过镑时,应先在镑外对正,下落距镑面 300 毫米时, 再上镑称。料斗下镑时,应起至 300 毫米高时,才能指挥行车运离 镑区。料不够时,严禁用磁 盘往镑秤上的料斗内添料。 9.炉料不准高过配料包,堆料不得过多、过长、过宽,不准超 出包、斗的边缘。 10.磁盘配钢铁炉料时,人要离开 2 米以外,以防钢抉炉料飞起 伤人。必须 用手扶整时,应用 2 米长木棒调整。不准用手直接搬弄。 11.平台料架后面的人行道上,禁止放东西〔如料斗、垃圾、铁 料等物〕。料 架上下应经常保持清洁。料架两头挡铁应随坏随修。 12.电动平车上放料斗,料包要放正放牢,不准重叠堆放。 13.磁盘吸钢锭打渣子时,人要离开 10 米以外,以防渣子飞溅 伤人。 14.不允许用磁盘做长距离运载,不准吸运高温物品。更不准磁 盘吸各种铁 台金,以免发生事故。 15.装、卸车不准同时吊两个斗(方斗吊车不准从车头、设备、 人行道或人头上通过。 16.不准用钢丝绳吊运带高温的物件。不准超负荷使用吊具和料 斗、料包,以防断裂。 17.工作时不准用手扶抓料斗或抓斗瓜边缘,以防砸手、挤手。 18.加热炉内和炉前严禁吸烟和休息,以防天然气或煤气爆炸和 炉门掉落。 19.在使用大锤和手锤前,必须检查锤头是否牢固,不牢固不准 使用。打锤时不准戴手套,周围人员要躲开,以免打飞。 20.上、下料仓和加热炉的梯子时,手中不准拿任何东西。 21.各种工具,吊具要专具专用,严禁代用。 22.工作完毕,应将工具、吊具、料包、料斗放在规定位置,严 禁乱放乱丢或把工具,吊具压在料斗或钢铁料下面。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63.7 KB 时间:2026-02-25 价格:¥2.00
1 城口县河鱼乡寒水溪公路硬化 施 工 安 全 专 项 方 案 城口县交通发展公司 城口县河鱼乡寒水溪公路硬化工程项目部 2 施工安全专项方案 1、保证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 A、成立以项目经理 李启跃 为组长,项目总工程师 徐佳毅为副组长的安全 生产领导小组,下设安全部,由专职安检工程师具体负责本工程的全部安全监察 和管理工作。各施工队设专职安检员,各工班设兼职安检员。 B、安全部每旬组织一次安全检查,项目总工程师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分析总结会。 C、施工队每天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提出保持或改进措施,加 以落实。 D、发现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现象,各级安检人员均有权制止,必要时向 项目总工程师提出暂停施工进行整顿的建议。(见下图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图)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组 长: 李启跃 副 组 长: 徐佳毅 各施工队长 各施工队安全员 项目经理部 安全部: 刘礼成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23 KB 时间:2026-03-23 价格:¥2.00
合同段:大沱至锦屏大桥 序 号 工 程 项 目 单 位 数 量 平均每生产单位规模 ( 人,各种机械 台) 平均每单位生产率 (数量、每周) 每单位平均生产时间 生产单位总数 (个) 1 特殊路基处理 km 0.0 0.0 0.0 0.0 0 2 路基填筑 万m3 7.64 40人 15台 0.300 6.4 4 3 路面基层 万m2 2.478 40人 11台 0.140 17.7 1 4 路面面层 万m2 2.478 50人 11台 0.140 17.7 1 5 路基防护及排水 km 13.0 80人 14台 0.120 18.1 6 6 涵洞 道 25 15人 8台 0.500 8.3 6 7 隧道 条 3 180人 40台 0.0440 22.7 3 8 桥梁基桩 根 6 26人 10台 1.000 6.0 1 9 桥梁墩台 座 3 30人 7台 0.120 18.3 2 10 梁体预制安装 片 19 15人 8台 3.000 6.3 1 九龙河口—锦屏一级坝区辅助道路工程 表6 分项工程生产率和施工周期表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17.5 KB 时间:2026-04-21 价格:¥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