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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伤害事故树分析

起重伤害事故树分析 - 第一章 概述 1.1 绪论 起重机械是用来起重、搬运或在某个距离内运送物品的专门机械 ,它是企业实现机械化、自动化,提高劳动生产率,减轻劳 动强度和改善劳动条 件不可缺少的设备,是生产过程中联系 的纽带,是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各种原辅材料以及半成品 、成品、机械设备、物品搬移等都离不开起重设备。目前各 类起重设备,如桥式起重机、悬臂吊、龙门吊、电动葫芦等 ,由于其数量多、种类多、分布广 、作业频繁,涉及的从业 人员多,而且作业环境条件复杂,如空中吊运的物品有的属 于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有的是高温的熔融铁水、钢水、500℃ 以上的钢坯等,稍有疏忽极易发生重大人身伤害事故。因而 ,在为生产服务的同时,也对人身安全构成了极大威胁。 1.2 事故类型 起重伤害事故是指起重机械在作业过程中由于机具、吊物等所引 起的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据统计,在冶金、机电、铁 路、港口、建筑等生产部门,起重机所引发的事故占有很大 比例,高达 25%左右,其中死亡事故占 15%左右,主要有坠 落事故、挤压碰撞事故、触电事故和机体毁坏。 (1) 坠落事故。指在作业中,人、吊具 、吊载的重物从空中坠落所 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吊物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 占起重伤害事故的比例最高,其中因吊索存在缺陷(如钢丝绳 拉断、平衡梁失稳弯曲、滑轮破裂导致钢丝绳脱槽等)造成的 坠落最为严重;还有因捆扎方式不妥(如吊物重心不稳、绳扣结 法错误等)造成的坠落。 (2)挤压碰撞事故。常发生的挤压碰撞事故主要有以下四种:吊物( 具)在起重机械运行过程中摇摆挤压碰撞人;吊其摆放不稳发生 倾倒碰砸人;在指挥或检修移动式起重机作业中被挤压碰撞;在 巡检或维修桥式起重机作业中挤压碰掩。 (3)触电事故。绝大多数发生在使用移动式起重机作业场所尤其在 建筑工地或码头上,起重臂或吊物意外触碰高压架空线路的 机会较多,容易发生触电事故。 (4)机体毁坏。山于操作不当(如超载、臂变幅或旋转过快等)、支 腿未找平或地基沉陷等原因使倾翻力增大.导致起重机倾翻。 1.3 起重作业中的危险因素 1 、起重机在运行中对人体造成的挤压或撞击。 2 、起重机吊钩超载停裂,吊运时钢丝绳从吊钩中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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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伤害现场处置方案

起重伤害现场处置方案 1. 事故特征 1.1 起重机械在起重过程中,因检查维修不到位、操作不当、 指挥信号不明确、安全意识差和在不良自然环境下,容易发生起 重伤害事故。 1.2 事故发生在施工作业场所,易导致事故发生的装置有: 吊钩、钢丝绳、制动器等。 1.3 起重伤害事故发生后,可能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1.4 起重伤害事故发生前,起吊物质有碰撞、挤压和坠落, 人员触电,机械倾覆等征兆。 2. 应急组织与职责 2.1 应急自救领导小组组织机构 2.1.1 应急自救领导小组 组 长: 副组长: 2.1.2 自救组:副经理、各施工队队长及指定人员组成。 2.1.3 救护组:项目书记、办公室、各施工队工班长指定人 员组成。 2.1.4 疏导组:由项目副经理、安质部、测量室、各施工队 值班人员组成。 2.1.5 保障组:由项目总工、办公室、工程部、物资部、设 备部、计划部、财务部、各施工队技术负责人及指定人员组成。 2.1.6 善后组:由项目书记、办公室、计划部、财务部、各 施工队指定人员组成。 2.1.7 调查组:由项目副经理、总工、工程部、安质部、设 备部、物资部、各施工队指定人员组成。 2.2 应急岗位职责 2.2.1 组长的职责: A 执行国家、地方、行业、上级有关安全应急管理的法律法 规、标准和应急预案; B 随时掌握项目现场事故灾害及险情; C 根据事故现场的情况,启动并组织实施项目现场处置方 案,向项目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D 确保应急资源配备投入到位,组织项目应急演练,指挥项 目应急行动。 2.2.2 副组长的职责: A 协助组长开展应急指挥工作,组长不在位时,代行其职责; B 组织编制现场处置方案,落实项目应急行动,组织搞好培 训和演练 C 负责现场应急处置,根据险情发展,提出改进措施; D 组织落实现场善后恢复。 2.2.3 自救组职责: 实施现场处置,将人员和设备迅速撤离危险地点,根据现场 情况,适时调整并调集人员、设备和物资搜救被困人员。 2.2.4 救护组职责: 负责现场伤员的医疗抢救工作,根据伤员受伤程度做好转运 工作。 2.2.5 疏导组职责: 维护现场,将获救人员转至安全地带;对危险区域进行有效 的隔离。 2.2.6 保障组职责: 提供技术保障,并保证应急处置的通讯畅通,物资、设备和 资金及时到位及后勤供给。 2.2.7 善后组职责: 妥善安置伤亡人员和接待伤亡人员的家属,配合项目做好理 赔工作。 2.2.8 调查组职责: 按要求提供事故情况和相关资料,参与评估事故影响程度和 损失,提出防止事故重复发生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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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起重作业安全协议

起重机作业安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为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起重机施 工中人身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便于管理,利于生产, 经双方协 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 一 条 、 甲、乙双方应共同执行国家和市有关起重机吊装机械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 二 条 、 施工 范围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管辖市区、城镇 第 二 条 甲方责任 3、 甲方 所提供的吊车,各种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完整、机械性能良好,在设备使 用前,甲方应派人对设备、操作、安全系数实施进行验收、如不合格影响施工安全 的设备,严禁操作使用。 2、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执 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操作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 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 或收回 起重机 , 直至清退。   4、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设备事故和人身事故,甲方有责任负责调查、统计上报 。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 故,甲方有权督促乙方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要求派人保护现场;并有权 要求乙方提供事故调查书面结论及处理意见。 第四条 乙方责任 1、 乙方负责吊车进退场运输中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自行运输至施工现场。    2 、乙方所提供的操作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3 、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建筑业安全 工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制度。 4 、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乙方必须按国 家有关规定,为自己进行人身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5 、吊车的安全管理:吊具、索具、信号工、摘挂钩人员的安全由乙方负责。 6 、 乙方 在吊装中,必须指派具有起重指挥资质的起重指挥,统一指挥信号 ,确保施工安全。    7 、乙方操作过程中发生人生伤亡、设备事故的不安全情况, 乙方应承担全 部责任。 8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准违章作业,严禁超负荷起吊。甲方机械进场后, 乙方须负责每天工作之余该吊车的保卫工作,以免发生机械意外。 9 、乙方必须保障吊装设备的完好和安全,按照吊车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吊装,吊车 司机必须持证上岗,遵守“十不吊”规定。 1. 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 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时不吊。 3.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时不吊。 4. 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吊。 5.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不吊。 6. 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时不吊。 7. 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 8. 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9. 重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10. 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第五条 违约责任 3 、 乙方必须保证相关的操作人员及机械的安全,如果出现安全事故和损失均由乙 方承担全部责任。 3 、在租赁期内,乙方使用不当,违章指挥造成吊车损坏,由乙方来负责赔偿甲方 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 盖章 后生效。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9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有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双方均 在地方法院以法诉讼解决。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 市有关规定的均按有关规定执行;凡属国家、 地方等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规定的,甲、乙双方可协商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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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作业安全协议(3页)

起重机作业安全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为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确保起重机施 工中人身和设备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便于管理,利于生产, 经双方协 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 一 条 、 甲、乙双方应共同执行国家和市有关起重机吊装机械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 二 条 、 施工 范围 地址: 广东省东莞市管辖市区、城镇 第 二 条 甲方责任 3、 甲方 所提供的吊车,各种安全设施必须齐全、完整、机械性能良好,在设备使 用前,甲方应派人对设备、操作、安全系数实施进行验收、如不合格影响施工安全 的设备,严禁操作使用。 2、甲方有协助乙方搞好安全生产以及督促检查的义务。甲方有权检查督促乙方执 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规定,对乙方不符合安全操作的行为进行制止、纠正并 发出安全整改通知书 或收回 起重机 , 直至清退。   4、乙方在施工中发生设备事故和人身事故,甲方有责任负责调查、统计上报 。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生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 故,甲方有权督促乙方立即通知当地政府和公安部门,要求派人保护现场;并有权 要求乙方提供事故调查书面结论及处理意见。 第四条 乙方责任 1、 乙方负责吊车进退场运输中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自行运输至施工现场。    2 、乙方所提供的操作资质证明材料应真实、合法、有效。    3 、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建筑业安全 工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制度。 4 、现场施工应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乙方必须按国 家有关规定,为自己进行人身保险,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用具。 5 、吊车的安全管理:吊具、索具、信号工、摘挂钩人员的安全由乙方负责。 6 、 乙方 在吊装中,必须指派具有起重指挥资质的起重指挥,统一指挥信号 ,确保施工安全。    7 、乙方操作过程中发生人生伤亡、设备事故的不安全情况, 乙方应承担全 部责任。 8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不准违章作业,严禁超负荷起吊。甲方机械进场后, 乙方须负责每天工作之余该吊车的保卫工作,以免发生机械意外。 9 、乙方必须保障吊装设备的完好和安全,按照吊车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吊装,吊车 司机必须持证上岗,遵守“十不吊”规定。 1. 超过额定负荷不吊。 2. 指挥信号不明、重量不明时不吊。 3.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时不吊。 4. 被吊物上有人或有浮置物时不吊。 5.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时不吊。 6. 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时不吊。 7. 歪拉斜吊重物时不吊。 8. 工作场地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和指挥信号时不吊。 9. 重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吊。 10. 非起重指挥人员指挥时不吊。   第五条 违约责任 3 、 乙方必须保证相关的操作人员及机械的安全,如果出现安全事故和损失均由乙 方承担全部责任。 3 、在租赁期内,乙方使用不当,违章指挥造成吊车损坏,由乙方来负责赔偿甲方 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 盖章 后生效。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 9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有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双方均 在地方法院以法诉讼解决。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 市有关规定的均按有关规定执行;凡属国家、 地方等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规定的,甲、乙双方可协商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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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行业安全操作规程-桅杆起重安全操作规程

桅杆起重安全操作规程 1.桅杆式起重机的卷扬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时,基座应平稳牢固、周围排水畅通、地锚设置可靠, 并应搭设工 作棚的位置应能看清指挥人员和拖动或起吊的物件。 (2)作业前,应检查卷扬机与地面的固定,弹性联轴器不得松旷。 并应检查安全装置、防护设施、电气线路、接零或接地线、制动装置 和钢丝绳等,全部合格后方可使用。 (3)使用皮带或开式齿轮传动的部分,均应设防护罩,导向滑轮 不得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4)以动力正反转的卷扬机,卷筒旋转方向应与操纵开关上指示 的方向一致。 (5)从卷简中心线到第一个导向滑轮的距离,带槽卷筒应大于卷 筒宽度 15 倍;无槽卷筒应大于卷筒宽度的 20 倍。当钢丝绳在卷筒中 间位置时,滑轮的位置应与卷筒轴线垂直,其垂直度允许偏差为 6°。 (6)钢丝绳应与卷筒及吊笼连接牢固,不得与机架或地面摩擦, 通过道路时,应设过路保护装置。 (7)在卷扬机制动操作杆的行程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或阻卡现 象。 (8)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当重叠或斜绕时,应停机重新 排列,严禁在转动中用手拉脚踩钢丝绳。 (9)作业中,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作业的卷扬钢丝绳。物件提升 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卷扬机,物件或吊笼下面严禁人员停留或通过。 休息时应将物件或吊 笼降至地面。 (10)作业中如发现异响、制动不灵、制动带或轴承等温度剧烈上 升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11)作业中停电时,应切断电源,将提升物件或吊笼降至地面。 (12)作业完毕,应将提升吊笼或物件降至地面,并应切断电源, 锁好开关箱。 2.起重机的安装和拆卸应划出警戒区,清除周围的障碍物,在专 人统一指挥下,按照出厂说明书或制定的拆装技术方案进行。 3.安装起重机的地基应平整夯实,底座与地面之间应垫两层枕 木,并应采 用木块楔紧缝隙,使起重机所承受的全部力量能均匀地传 给地面,以防在吊装中 发生沉陷和偏斜。 4.缆风绳的规格、数量及地锚的拉力、埋设深度等,按照起重机 性能经过计算确定。桅杆式起重机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关系到起重机 稳定性能,夹角小, 缆风绳受力小,起重机稳定性好,但要增加缆风 绳长度和占地面积。因此,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应在 30°〜45°之间, 缆绳与桅杆和地锚的连接应牢固。 5.缆风绳的架设应避开架空电线。在靠近电线的附近,应装有绝 缘材料制作的护线架。 6.提升重物时,吊钩钢丝绳应垂直,操作应平稳,当重物吊起刚 离开支承 面时,应检查并确认各部无异常时,方可继续起吊。 7.桅杆式起重机结构简单,起重能力大,完全是依靠各根缆风绳 均匀地拉 牢主杆使之保持垂直。只要有一个地锚稍有松动,就能造成 主杆倾斜而发生重大 事故。因此,在起吊满载重物前,应有专人检查 各地锚的牢固程度。各缆风绳都 应均匀受力,主杆应保持直立状态。 8.作业时,起重机的回转钢丝绳应处于拉紧状态。回转装置应有 安全制动控制器。 9.起重作业在小范围移动时,可以采用调整缆绳长度的方法使主 杆在直立情况下稳定移动。起重机移动时,其底座应垫以足够承重的 枕木排和滚杠,并将起重臂收紧处于移动方向的前方。移动时,主杆 不得倾斜,缆风绳的松紧应配合一致。如距离较远时,由于缆风绳的 限制,只能采用拆卸转运后重新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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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13.公司安全生产的工作计划

公司安全生产的工作计划    201X年,××公司将按照市国资委的统一部署,严格落实省、市各级安全生产会议 精神,一手抓安全生产基础管理,一手抓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坚决防范各类安全生 产事故的发生。现将201X年安全生产 工作计划 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安全生产责任到 人    为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201X年,××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研 究创建安全生产一把手负责制,在总公司成立以班子成员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小 组。同时,为彻底排查安全生产中的隐患,公司还将进一步扩大由电气、暖通、土 建等方面工程师组成的安全隐患巡检小组的职能,对各部门、各单位潜在的安全隐 患进行认真排查,加强对恒信大厦、机械大厦和证券登记公司门市的巡检。对于各 种可能导致火灾的电器隐患,公司将责成有关单位尽快筹措资金,由巡检小组给予 人员和技术支持,限期整改。   此外,为了明确责任,避免真空,公司还将继续强化落实 “总经理— 子公司经理(驻厦单位经理)— 各部门负责人”的三位一体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责 任人,确保安全生产无缺项,安全责任不漏人。    二、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真正做到制度到位、责任到位、监管到位    完善的制度是做好各项工作的有力保障。按照加强安全生产的要求,为重点做好恒 信大厦的安全消防工作,公司将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恒信大厦消防安全制度》、《 恒信大厦消防监控室管理制度》、《恒信大厦巡逻检查制度》,对重点位置实行了 “制度上墙”,确保安全生产制度到位。    同时,为了进一步明晰权责,公司还将加大《恒信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恒信 大厦保卫和消防主管工作责任制》、《恒信大厦消防监控员工作职责》、《恒信大 厦保安员防火职责》的执行力度,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到位。    另外,再好的制度如果执行不力,那也将是空中楼阁。为此,公司一是要布置巡检 小组定期到各单位进行巡检,采取节假日前例行检查与每月两次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严格检查安全隐患整改情况;二是要定期召开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各单位负责 人参加的安全生产协调会,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汇报机制,确定凡发现事故隐患必须 向上级部门汇报,否则将按照责任追究制度予以严肃处理;三是要进一步明确奖惩 措施,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给予奖励,对违纪违规的给予严肃纪律 处理,确保安全生产监管到位。    三、从“七位三区”彻底排查安全隐患,进一步制定具体细致的防范措施   通过对恒信大厦进行彻底排查,201X年,公司将 “七位三区”作为大厦的安全生产工作重点,将采取系列措施。强化整改。“七位 ”,即涉及明火的敏感部位:    1、餐厅。为彻底解决该火险隐患,我们已将液化气迁至大厦院内,单独设立了煤 气间,消除了操作间与煤气间共处一室的隐患。下一步,公司将继续强化对餐厅保 温、消毒等大功率电气设备的管理,彻底消除餐厅火灾隐患。    2、煤气间。煤气间是易燃易爆部位,我们将针对煤气间特点制订专门的消防管理 制度,并设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同时,我们还计划继续投入了资金,为煤气间更 新防泄漏报警系统和自动排烟系统,以确保安全。    3、变电所。针对变电所的特点,我们计划配备7名电工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每班 配备2名电工随时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并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    4、空调机组。针对空调机组的`特点,我们计划安排了专人24小时值班,随时监控 设备的运行情况,同时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另外,由于空调机组噪声比较大,我 们还将为工人准备防护用具,保障工人的生产安全。    5、电梯。我们将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随时检修电梯,防范可能发生的一切问题 。    6、监控室。对监控室,我们将继续完善监控管理制度,设专职消防监控人员24小 时对大厦实施监控。一旦发生火灾,将立即启动失火系统灭火,并在报警的同时, 利用消防广播指挥人员疏散。 7、地下停车场。我们将安排保安人员对停车场内车辆随时进行检查巡视,纠正各 种违章现象,如违章吸烟、动用明火和用易燃液体擦拭车辆等。   “三区”即办公区、证券经营区和商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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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操作规程-桅杆起重安全操作规程

桅杆起重安全操作规程 1.桅杆式起重机的卷扬机应符合下列要求: (1)安装时,基座应平稳牢固、周围排水畅通、地锚设置可靠, 并应搭设工 作棚的位置应能看清指挥人员和拖动或起吊的物件。 (2)作业前,应检查卷扬机与地面的固定,弹性联轴器不得松旷。 并应检查安全装置、防护设施、电气线路、接零或接地线、制动装置 和钢丝绳等,全部合格后方可使用。 (3)使用皮带或开式齿轮传动的部分,均应设防护罩,导向滑轮 不得用开口拉板式滑轮。 (4)以动力正反转的卷扬机,卷筒旋转方向应与操纵开关上指示 的方向一致。 (5)从卷简中心线到第一个导向滑轮的距离,带槽卷筒应大于卷 筒宽度 15 倍;无槽卷筒应大于卷筒宽度的 20 倍。当钢丝绳在卷筒中 间位置时,滑轮的位置应与卷筒轴线垂直,其垂直度允许偏差为 6°。 (6)钢丝绳应与卷筒及吊笼连接牢固,不得与机架或地面摩擦, 通过道路时,应设过路保护装置。 (7)在卷扬机制动操作杆的行程范围内,不得有障碍物或阻卡现 象。 (8)卷筒上的钢丝绳应排列整齐,当重叠或斜绕时,应停机重新 排列,严禁在转动中用手拉脚踩钢丝绳。 (9)作业中,任何人不得跨越正在作业的卷扬钢丝绳。物件提升 后,操作人员不得离开卷扬机,物件或吊笼下面严禁人员停留或通过。 休息时应将物件或吊 笼降至地面。 (10)作业中如发现异响、制动不灵、制动带或轴承等温度剧烈上 升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排除故障后方可使用。 (11)作业中停电时,应切断电源,将提升物件或吊笼降至地面。 (12)作业完毕,应将提升吊笼或物件降至地面,并应切断电源, 锁好开关箱。 2.起重机的安装和拆卸应划出警戒区,清除周围的障碍物,在专 人统一指挥下,按照出厂说明书或制定的拆装技术方案进行。 3.安装起重机的地基应平整夯实,底座与地面之间应垫两层枕 木,并应采 用木块楔紧缝隙,使起重机所承受的全部力量能均匀地传 给地面,以防在吊装中 发生沉陷和偏斜。 4.缆风绳的规格、数量及地锚的拉力、埋设深度等,按照起重机 性能经过计算确定。桅杆式起重机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关系到起重机 稳定性能,夹角小, 缆风绳受力小,起重机稳定性好,但要增加缆风 绳长度和占地面积。因此,缆风绳与地面的夹角应在 30°〜45°之间, 缆绳与桅杆和地锚的连接应牢固。 5.缆风绳的架设应避开架空电线。在靠近电线的附近,应装有绝 缘材料制作的护线架。 6.提升重物时,吊钩钢丝绳应垂直,操作应平稳,当重物吊起刚 离开支承 面时,应检查并确认各部无异常时,方可继续起吊。 7.桅杆式起重机结构简单,起重能力大,完全是依靠各根缆风绳 均匀地拉 牢主杆使之保持垂直。只要有一个地锚稍有松动,就能造成 主杆倾斜而发生重大 事故。因此,在起吊满载重物前,应有专人检查 各地锚的牢固程度。各缆风绳都 应均匀受力,主杆应保持直立状态。 8.作业时,起重机的回转钢丝绳应处于拉紧状态。回转装置应有 安全制动控制器。 9.起重作业在小范围移动时,可以采用调整缆绳长度的方法使主 杆在直立情况下稳定移动。起重机移动时,其底座应垫以足够承重的 枕木排和滚杠,并将起重臂收紧处于移动方向的前方。移动时,主杆 不得倾斜,缆风绳的松紧应配合一致。如距离较远时,由于缆风绳的 限制,只能采用拆卸转运后重新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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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人安全教育汇总表GDAQ20501

1 男 29 10 2 男 20 2 3 男 35 13 4 男 28 11 5 男 27 9 6 男 32 10 7 男 24 3 8 男 32 11 9 男 25 6 10 男 27 5 新工人安全教育汇总表 GDAQ20501 工程名称:广州市国家档案馆新馆二期工程 施工单位: 广州市水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2016.07.0 9 智能化 郑将青 2016.07.05 2016.07.0 5 2016.07.07 2016.07.0 9 2016.07.05 2016.07.0 5 2016.07.07 2016.07.0 9 智能化 郑明勇 2016.07.05 2016.07.0 5 2016.07.07 智能化 郑明余 2016.07.05 2016.07.0 5 2016.07.07 2016.07.0 9 智能化 郑明海 2016.07.0 9 智能化 林宁 2016.07.05 2016.07.0 5 2016.07.07 2016.07.0 9 2016.07.05 2016.07.0 5 2016.07.07 2016.07.0 9 智能化 郑明辉 2016.07.05 2016.07.0 5 2016.07.07 智能化 林应志 2016.07.05 2016.07.0 5 2016.07.07 2016.07.0 9 智能化 郑明全 2016.07.0 9 智能化 郑福杰 2016.07.05 2016.07.0 5 2016.07.07 2016.07.0 9 智能化 庞培茂 2016.07.05 2016.07.0 5 2016.07.07 填表人(签名): 刘付比毕 2016 年 07 月 09 日 序 号 性 别 年 龄 工 龄 平安卡安 平安卡号 全教育日 工 种 姓 名 进/退场时 间 三级教育日期 一级 二级 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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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示例2

邯鄣市供电公司 2#高层信宅楼 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单位:中煤建安第六十九工程处 一、 编制依据: 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88); 2.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3. 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实施细则; 4.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徐荣杰编) 二、 工程概况: 1. 本工程位于邯鄣市东大街西侧、丛台路北 500 处,为高层家属住宅楼。 地上十九层,楼向座北向南,总建筑面积 10504 平方米。施工用电配电室设在主体施工现场 的东侧北角,配电室总电源由建设单位供给。 2. 用电专业设计范围 380/220V 供配电设计,现场用电分设备用电、施 工照明用电。动力用电分 6 路,照明分 3 路,施工用电线路采用 TN-S 接零保护系统。 三、 配电系统施工布置: 1.第一路混凝土搅拌站。橡皮铜芯电缆由配电室架设到搅拌站二极配电箱。 由二级电箱分 6 路分别(埋地)向木工加工车间、混凝土搅拌站供电。   2.第二路户处电梯。橡皮铜芯电缆由配电室架设到户处电梯侧二极配电箱供电梯专用。 3. 第三路钢筋加工车间。橡皮铜芯电缆室架设到户处电梯侧二极配电箱。 由二极电箱分 7 路分别对弯曲、切断和对焊机供电。 4. 第四路塔吊。橡皮铜芯电缆由配电室架设到塔吊侧二级配电箱,由二级 配电箱分 3 路分别向塔吊供电,两路备用开关。 5. 第五路电焊加工车间。橡皮铜芯电缆由配电室架设到电焊加工车间二极 配电箱,由二极箱分两路路供电焊机三级开关箱。3 路备用。 6. 第六路振捣电机。橡皮铜芯电缆由五路备用开关架设至主体施工现场, 分别引到三极漏电开关箱供振捣电机用电。 施工所有设备用电采用三级用电二极保护。三级开关箱:一机一闸一漏一 箱配电。详见临电施工平面图。 四、 负荷计算: 每一路:混凝土搅拌站、木机加工车间用电设备总功率为 91.3 千瓦,选电 缆截面为(3×50+2×25) P 机千瓦 五、 配电室设备:总负荷:180 千瓦 1. 配电室高度大于 3m。 2. 成排与电屏。电屏之间应采用不小于 6m2 铜芯导线相互连接与接地线连 接。 3. 配电屏正面的操作宽度不应小于 1.5m,通过人通道不小于 0.6m。配电室门向外开 并配锁。 4. 满足供电运行可靠、操作灵活、检修方便、有专人值班。 六、 电缆、电线敷设: 1. 避免电缆受到各种损坏及腐蚀,避开规划中建筑工程需要挖掘施工地土 方。 2. 电缆在室外直埋地敷设的浓度不小于 0.6m,并在电缆上下均匀铺设不 小于 0.5m 厚的细砂,然后覆盖砖硬质板物保护。 3. 电缆穿越建筑道路易受机械损伤的场所引出地面 2m 高度到地下 0.2m 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 4. 地埋电缆严禁有接头。 5. 橡皮电缆架空敷设时应沿墙或电杆设置,应用绝缘子固定,严禁使用金 属体线作绑线。 七、 室内配线: 1. 室内配线必须使用绝缘导线,采用瓷瓶、瓷夹等敷设,距在面高度不得 小于 2.5m。 2. 进户线过墙应穿保护套管,并应采取防雨措施。 3. 室内配线所用导线截面铝线截面不小于 2.5m2,铜线截面不小于 155m2。 4. 潮湿场所埋地非电缆配线处必须穿客敷设。管口应密封,采用金属管敷 设时必须做保护接地线。 八、 室外配电箱设置: 1. 配电箱应设置在干燥、通风及常温场所,不得设在强烈振动的场所。 2. 配电箱周围应足够两人同行的空间,不得堆放任何防碍操作、维护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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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修改

一、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 xx 花园工程,位于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监理单位为福建建专工程柏 花园内,由龙岩市成瑞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福建龙岩工程勘察院勘察,龙岩市龙津建 设监理公司,监督单位为龙岩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建筑概况:本工程由 1#、2#、16#楼 3 个子单位工程组成,其中 2#楼总建筑面积为 3842.2 平方米,1#及 16#楼总建筑面积为 6889.1 平方米。2#为地上六层,建筑高度为 23.7 米。1#、 16#楼为地上六层,建筑高度为 16.8 米。其中#楼一层为店面,层高为 4。9 米,二~六层 均为套房,层高 2.75 米;3#楼、5#楼底层为杂物间,层高 2。2 米,一至六层为套房,层 高 2.75 米。 柱截面尺寸:300×350、350×350、400×450、400×500、450×500mm、等各种截面 尺寸。 梁截面尺寸:框架梁为 200×500、200×600、250×450、250×600mm 等,次梁为 200×400、200×450、200×500mm 等各种截面尺寸。 二、各分项材料选用,搭设方法及施工要点: (1)、柱: ① 材料选用:立模采用 25MM 板材拼接,柱模拼档外侧两边各加钉 50×100MM 坚 向木楞,柱箍木条采用 50×120MM,剪刀撑、斜撑、水平撑均采用 50×100MM。 ② 施工要点: a、在楼面(基础面)弹出纵横轴线和四周边线,采用柱脚小方盘控制柱子平面位置 和标高,固定好小方盘位置,调整好标高。 b、先安装两端柱子,校正固定后,拉通长直线,校正中间各柱模板。 c、在楼地面处一侧留清扫口,离楼地面 1.8M 留施工洞口,以便灌入砼和便于振捣。 d、为便于拆模,柱模与梁模连接处,梁模宜缩小 2—3MM,并锯成小斜面, e、柱间采用剪刀撑,水平撑,斜撑锚固,斜撑与地面成 45 度角。 (2)、梁: ① 材料选用:梁长大于 4M 以上的梁板采用 30MM,小于 4M 采用 25MM,支撑采 用 80 松木,水平撑,剪刀撑采用 25MM 木板。 ② 施工要点: a、在柱上弹出梁的中心线和梁底标高,先装梁底及部份琵琶撑以固定底模位置,然 后调整梁底模标高及起拱高度。 b、梁跨大于 4M 的梁要求起拱,起拱高度为 2%。 c、琵琶撑每根仅允许一个接头,且接头应尽量错开不在同一平面上,接头的拼接不 应大于 700mm。 d、距地面 500mm 起每间隔 1.5m 设一道拉杆,纵横设置。 e、在调整好梁底标高及起拱高度后,将琵琶撑的对拨楔钉在通长垫木板上,钉头露 出楔面 3—5MM。 f、支撑间距为 500MM。 g、梁底安装无误后,再安装梁侧模,就位后,钉流长楞木,楞木夹条木采用 50× 100MM。 (3)、板: ① 材料选用:板采用 18×920×1930 胶合板,楞木采用 80×80 方木@640,支撑采 用¢70 杉木@640,支托档采用 50×100 短撑木采用 30×120。 ②施工要点: a、根据楼层标高,在梁侧模板上钉水平横楞木(50×100),搁栅中部增设牵扛和支撑。 b、平台搁栅找平后,铺钉胶合板,板模与梁侧模齐平,不得嵌入梁内。 (4)、立柱模板超高部分支撑采用钢管支撑具体布置如下: a、牵杠采用Ф48×3.5 扣件式钢管,间距 900(即承载宽度),跨度 1000。 b、牵杠撑采用Ф48×3.5 扣件式钢管做牵杠撑,纵向间距 1000,横向间距 900,跨高度 @1100 加设水平纵横连接杆。 (5)、运输道路: 在板上架设 130 高钢马凳,在马凳上架铺 80×80 横方楞木,在横楞木上铺设三支 80× 80 纵向楞木,上铺 18×920×1930 胶合板。 三、模板支撑计算 1 模板面板的计算: 1)荷载取值: A、荷载计算: 进行强度验算时,各类荷载首先应乘以分项系数与调整系数,分项系数恒载乘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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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 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 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 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 保护规则,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 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 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 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 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 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 奖励。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 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划定本行政区 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 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 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 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 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 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 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 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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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钢筋对焊机安全操作规程GDAQ340210

钢筋对焊机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10 一、作业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二、焊接操作及配合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必须采取防止触电、火灾等事故的安全措施。 三、对焊机应安置在室内,并应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焊接钳口不应有油污,正负电极接触面烧损面积不 应超过 2/3。电焊导线长度不宜大于 30m,当需要加长导线时,应相应增加导线的截面。当多台对焊机并列安装 时,相互间距不得小于 3m,应分别接在不同相位的电网上,并应分别有各自的刀型开关。 四、焊接现场 10m 范围内,不得堆放油类、木材、氧气瓶、乙炔发生器等易燃、易爆物品。 五、作业前,应检查并确认对焊机的压力机构灵活,夹具牢固,气压、液压系统无泄漏,一切正常后,方 可施焊。 六、断路器的接触点、电极应定期光磨,二次电路全部连接螺栓应定期紧固。冷却装置水路应畅通,不应 有漏水。冷却水温度不超过 40℃,排水量应根据气温调节。 七、焊接较长钢筋时,应设置托架,配合搬运钢筋的操作人员,在焊接时要注意防止火花烫伤。 八、闪光区应设阻燃的挡板,焊接时其他人员不得入内。 九、冬季施焊时,室内温度不应低于 8ºC。作业后,应放尽机内冷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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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14 年) (2014 年 6 月 3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 号)公布) 一、总则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 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和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 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 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 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 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 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 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 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七)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可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安监总管四〔2014〕17 号)开展创建,其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证书样式见附件 5, 牌匾式样见附件 6),也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办法,开展创建。鼓励地方根据实际, 制定小微企业创建的相关标准。 (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 告、颁发证书和牌匾。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实行自愿申请评审。 ( 九 ) 企 业 应 通 过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http://aqbzh.chinasafety.gov.cn)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样式见附件 1)等工作。 二、企业自评 (一)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 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 (二)企业应每年进行 1 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 (三)每年自评报告应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三、评审程序 (一)申请。 1.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在上报自评报告的 同时,提出评审申请。 2.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评审之日的前 1 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行业评定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 条款执行。 3.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位置,原则上控制在本行业企业总数的 1%以内; (2)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自查自改自报,达到一类水平; (3)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预测预控体系; (4)建立并有效运行国际通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事故调查统计分析方法; (5)相关行业规定的其他要求; (6)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推荐意见。 (二)评审。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 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相应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并说明理由。 2.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将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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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 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 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 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 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 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 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 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 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 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 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 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 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 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 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 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 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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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10、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 (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GD20111 工程名称:广州花都雅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宅楼(自编号 29-30 座)、住宅楼(自编号 31-32 座)、住宅楼(自编号 39-40 座)、住宅楼(自编号 41-42 座) 施工单位: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广州联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序号 分部分项 工 程 范 围 是否含有 1 基坑支护与 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或虽未超过 3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 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 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支撑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3 模板工程及 支撑体系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施工 总荷载 10KN/m2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15KN/m 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 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 工程 采用起重机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4 起重吊装及 安装拆卸工程 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吊篮脚手架工程 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5 脚手架工程 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人工挖孔桩工程 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预应力工程 7 其他危险性 较大的工程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顶工程 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监理单位项目部(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年 月 日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汇总表 (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GD20111 工程名称:广州花都雅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宅楼(自编号 33-38 座)及地下室 施工单位: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广州联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序号 分部分项 工 程 范 围 是否含有 1 基坑支护与 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或虽未超过 3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 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 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 3m(含 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支撑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3 模板工程及 支撑体系 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搭设高度 5m 及以上;搭设跨度 10m 及以上;施工 总荷载 10KN/m2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 15KN/m 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 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 10KN 及以上的起重吊装 工程 采用起重机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4 起重吊装及 安装拆卸工程 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搭设高度 24m 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吊篮脚手架工程 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5 脚手架工程 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人工挖孔桩工程 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预应力工程 7 其他危险性 较大的工程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 的分部分顶工程 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章): 监理单位项目部(盖章): 项目负责人(签名):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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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 年) (1997 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 益的原则。 第三条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 开发相结合。 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第五条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 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 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 固、提高防洪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 恢复与救济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 助。 第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 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 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 管理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 关的防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 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二章防 洪规划 第九条防洪规划是指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包 括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以及区域 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 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江河、 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 准。 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分别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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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装载机安全操作规程GDAQ340226

装载机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26 一、装载机宜在 1~2 级土壤的场地作业,不宜在干燥粉尘大以及潮湿黏土地带进行作业。 二、作业前应对装载机进行检查,动臂、摇臂和拉杆不应有变形和裂纹,轴销应固定牢靠;铲斗应完好, 不应有裂纹,斗齿应齐全、完整不应松动。轮胎气压、各液压管接头液压控制阀是否正常,各润滑部位是否缺 机油等,确认正常后方可启动。 三、作业时应时刻注意周围人的情况,尤其是在倒车时,更应注意身后有无行人,在行驶或作业过程中, 严禁任何人上下机械,传递物件,以及在铲斗内或机架上坐立。 四、行驶中,不应高速和急转弯。下坡时不得空挡滑行。在不平的场地上行驶及转弯时,严禁将铲运斗提 升到最高位置。 五、在坡道上不得进行保修作业,在陡坡上严禁转弯、倒车和停车,在坡上熄火时应将铲斗落地,制动牢 靠后,再行启动。 六、夜间工作时,现场照明应齐全完好。 七、作业完毕后将装载机停放在平坦地面上,并将铲斗落在地面上,液压操纵的应将液压缸缩回,将操纵 杆放在中间位置,进行清洁,润滑后关好门窗。 八、挖掘装载机停放时间超过 1h 时,应支起支腿,使后轮离地;停放时间超过 1d 时,应使后轮离地,并 应在后悬架下面用垫块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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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 年) (2009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9 年 6 月 1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 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 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 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 24 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 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 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 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 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 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 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 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 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 报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 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先 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第十条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 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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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 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 年 8 月 31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4 年 8 月 31 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 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 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 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 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 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 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 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 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 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 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 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 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 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 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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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 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 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 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 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 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 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 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 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 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 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 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 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 励。 第十二条每年 6 月 5 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 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 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 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 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 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 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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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 修订】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10-27 实施日期:2002-05-01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 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 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法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 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 并公布。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 、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 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法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 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 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 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 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 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 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 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 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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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 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决定》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 2011 年 4 月 22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1 年 4 月 22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 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 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 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 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 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 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 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 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非机动车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 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 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 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 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 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 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 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 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物流仓储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 KB 时间:2026-02-14 价格:¥2.00

生产管理知识-模糊逻辑控制在焊接中的应用进展(doc13)

模糊逻辑控制在焊接中的应用进展 1 引 言   焊接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存在着时变、非线性及干扰因素多等 特点,难以建立起精确的数学模型。随着现代生产的迅速发展,对焊接 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就要求对焊接动态过程能实现自适应控制和智 能控制,以确保焊接过程的稳定性,提高焊接质量和焊接自动化水平。 模糊控制可以在没有精确数学模型的情况下,模仿专家和熟练焊接工人 的经验对焊接过程进行实时控制。国内外焊接界的专家学者较早认识到 模糊控制在焊接过程中有着广阔的应用前景,积极将模糊控制用于焊逢 跟踪、焊接质量及焊接电源设备的控制中。 2 焊缝跟踪的模糊控制   焊缝的自动跟踪,是通过传感器获取焊炬与焊缝中心的偏差信息, 对这些信息处理后,采用不同的控制算法得到控制信号,驱动焊炬使其 对中焊缝。为此,国内外开发了机械、电弧和视觉等类型的传感器。随 着传感器和信号处理技术的进步,多传感器信息融合将与弧焊机器人技 术相结合,在焊缝自动跟踪中得到广泛应用。   电弧传感器的原理是从电弧电流和电压的变化中获得焊缝横向与 高低偏差信息,当焊炬与工件距离变化时,电流相应改变,以保持原有 的熔化率。因此,电弧电流的变化反映了焊炬高度的变化,通过电弧振 动扫描焊缝的坡口,从电流波形特性中可获得焊炬横向对中的信息。电 弧电流与焊炬高度变化量之间是时变非线性的关系,其精确的数学模型 较难建立。尽管国内外学者研究了一些弧焊工艺的动静态模型,但由于 施焊现场存在强烈的电磁干扰等,这些模型的自适应和鲁棒性受到限 制。模糊控制具有很好的鲁棒性和非线性映射能力,因此,适用于电弧 传感跟踪控制。   J.W.Kim 等在 CO2 气体保护焊中,研制了一套电弧传感器,采用 简单模糊控制和自组织模糊控制方法进行焊缝跟踪。试验表明:自组织 模糊控制器在偏差角度为 10°时,系统仍有很强的跟踪能力。 日本学者通过测量电弧电流(I)、电压(U)和送丝速度(V)来计算坡口 和焊炬之间的距离(H),即 H=F(I,U,V)来控制焊缝的跟踪,模糊逻辑 被用于这种电弧传感器的跟踪控制。 S.Murakami 等研究了弧焊机器人焊缝跟踪的模糊控制,设计采用基 于语言规则的模糊滤波器和模糊控制器。 河海大学姚河清等研究了一种 CO2 气保护焊焊枪高度控制系统,采 用燃弧占空比电弧传感器检测焊枪高度,用模糊控制器对焊枪高度进行 控制,控制系统选择燃弧占空比的偏差 e 和偏差的变化 ec 作为模糊输 入变量,焊枪高度调节步进电机的输出步数 u 作为模糊输出值,试验表 明该系统具有良好的控制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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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全套资料-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 年)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已经 2013 年 2 月 18 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 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 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 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 量不足的空间。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 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 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 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五条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 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 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 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 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 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第十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 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 准备。 第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 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第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 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 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 前 30 分钟。 第十三条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 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 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经检测,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 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五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 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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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试卷试题-参考版-新工人进场三级安全教育考试试卷(起重司机、信号工)

新工人进场三级安全教育试卷(起重司机、信号工) 姓名: 得分: 一、通用部分(45 分,填空每格 1.5 分): 1、安全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增强 知识,提高 和 能力; 2、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 、 , ; 3、新工人进场必须进行 、 、 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4、在建工程的“三宝”是: 、 、 ,必须正确使用; 5、“四口”是:通道口、 、 、 ,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7、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 ,扣好 ;正确使用 用品; 8、高空作业的高度是 米以上,凡无 设施的高空作业,必须系好 ; 9、 造 成 安 全 事 故 的 主 要 原 因 是 “ 三 违 ” 即 : 、 违 章 指 挥 、 违 反 ; 10、 安 全 生 产 的 “ 三 不 伤 害 ” 是: 、 、 ; 11、电工、起重司机、登高作业等特殊工种必须持 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12、上岗时不要放弃使用 用品,有权阻止 和 作业的指令。 二、专业部分(30 分,填空每格 2 分): 1、在开机后正式启用前,必须先 机械各部位 的灵敏可靠,不准 上 岗; 2、塔机吊钩必须要有防脱钩 ,塔机、电梯在启动运行前或塔机通过人群时 必须 ; 3、塔吊、电梯在 以上大风时应 。在任何情况下塔吊、电梯均不 得 。 4、在电梯作业时必须在关好 门后,才能启动;塔机作业时信号 工 、纠正挂钩的 、 操作。 5、在运行中发现 应立即停机,并向 ,待 后再使用; 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交接班记录等并认真填写。 三、问答题起重机械“十不吊”的内容是什么?(25 分): 答:(1) ;(2) ; (3) ; (4) ; (5) ; (6) ; (7) ; (8) ; (9)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10)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新工人进场三级安全教育学习资料起重司机、信号工) 姓名: 得分: 一、通用部分安全学习资料: 1、安全教育的目的是为了增强安全防护知识,提高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2、我国安全生产管理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3、新工人进场必须进行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4、在建工程的“三宝”是: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必须正确使用; 5、“四口”是: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必须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6、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带;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7、高空作业的高度是 2 米以上,凡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空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 8、造成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三违”即: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 9、安全生产的“三不伤害”是:我不伤害他人、我不被他人伤害、我不伤害自己; 10、电工、起重司机、登高作业等特殊工种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11、上岗时不要放弃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有权阻止违章作业和强令冒险作业的指令。 二、专业部分安全学习资料: 1、在开机后正式启用前,必须先检查机械各部位安全装置 的灵敏可靠,不准酒上岗; 2、塔机吊钩必须要有防脱钩保险装置,塔机、电梯在启动运行前或塔机通过人群时必须 按铃示警; 3、塔吊、电梯在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在任何情况下塔吊、电梯均不得超载作业。 4、在电梯作业时必须在关好楼层防护门后,才能启动;塔机作业时信号工必须监督、纠正挂 钩的正确、牢固安全操作。 5、在运行中发现机械异常应立即停机,并向上级汇报,待排除隐患后再使用;认真做好 交接班手续、交接班记录等并认真填写。 三、问答题起重机械“十不吊”的内容是什么?(10 分): 答:(1) 信号指挥不明不准吊;(2)超负荷、斜牵斜挂不准吊; (3)吊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4)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 (5)吊物上有人不准吊; (6)埋在地下物不准吊; (7)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不准吊;(8)现场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 (9)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不吊 ;(10)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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