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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机使用管理规定

1 挖掘机使用管理规定 为确保挖掘机的安全使用,减少在使用过程中因操作不当、保养和维护不到位而造成的 损坏,避免发生安全事故,特制订挖掘机使用管理规定。 一、挖掘机责任人及操作人 挖掘机在现场的管理责任人为机电队长、挖掘机包机人和挖掘机司机;现场挖掘机司机 必须要持证上岗。 二、交接班及挖掘机运行台帐 1、挖掘机司机应在下班前20分钟进行交接,交接班双方应说清楚本班挖掘机的使用情况 和出现的问题及注意事项,双方确认电挖机的状况,接班后的作业内容。 2、挖掘机必须建立维护和保养台帐 ,每班必须要填写台帐。 三、电动挖掘机的班前检查 1、挖掘机司机进班后首先检查挖掘机是否清理干净、整洁,柴油挖掘机的空滤是否吹洗 干净或更换。 2、柴油挖掘机检查发动机是否有机油、燃料、冷却液并在标准液位,检查水箱连接管有 无漏水现象;电动挖掘机应检查电机防爆、绝缘及随机电缆情况,如有异常应立即修理。 3、检查发动机、电机周围和散热器内是否滞留异物等,如有异物应立即清除。 4、检查液压元件、油箱、软管、连接处和接头是否有松动、裂纹和漏油,如有异常应立 即处理。 5、检查车辆下方(履带、导向轮、驱动链轮)有无磨耗、破损,平头螺丝是否松缓。 6、检查防护物、阶梯、扶手有无破损,如有破损或松缓应立即修理或拧紧。 7、检查仪表和监视面板是否完好,如有异常应立即修理或更换。 8、挖掘机底盘表面应保持清洁,无尘土、碎石,发动机表面无油污、油泥等杂物,电气 线路无油污及破损现象。 9、检查挖掘机活动关节润滑情况并加黄油,如有黄油嘴打不进油的情况,要及时处理。 10、挖掘表面及铲斗内部积土、碎石交班前清理干净。 11、电动挖掘机还需要对防爆电机进行检查,检查电机防爆情况和绝缘情况。 12、检查挖掘机安全操纵杆是否灵敏、可靠。 13、以上检查项目如检查出问题,应及时处理,严禁勉强、凑乎使用。 四、安全操作注意事项 1、电电挖机的选型应根据井筒直径选择,严格按照组织设计选配的型号配备挖机。 2、电动挖机使用的电缆必须经过选型计算后方可使用。使用过程中井下电缆必须设专人 在电挖机后面整理、看护,避免电挖机损伤电缆。 3、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听从指挥员的指挥。 4、井下使用挖掘机必须由班长专人指挥,井下所有施工人员必须听从指挥。班组危险预 知必须填明安全注意事项及指挥人。 5、挖掘机下井前必须把四周玻璃拿掉,只保留上部防护棚,防护棚必须保持完好,固定 可靠。 6、挖掘机进入施工现场后,驾驶员应先观察工作面地质及四周环境情况,挖掘机旋转半 径内不得有障碍物,以免对车辆造成划伤或损坏。 7、电挖机后罩必须完好,固定可靠,严禁用铁丝捆扎。 8、检查、检修、停止作业时,必须关闭先导阀(安全操作杆),关闭发动机或电机,挖 斗放实。 9、每台电挖机必须配备两台干粉灭火器。 2 10、打灰或吊盘上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用风筒布或其他阻燃材料覆盖电挖机。 11、电挖机司机出班前,必须清理电挖机上的油污、矸石等杂物,保持电挖机清洁。 12、电挖机司机进班前必须对电挖机打黄油,检查开口销,保持开口销完好。 13、电挖机电机必须有煤安标志及防爆许可证,开关保护的计算、整定必须有记录,接 头使用防爆插销时(严禁用于启动电机),防爆插销必须有有效的煤安标志。安装检漏装置并 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试验,有试验记录。 14、挖掘机司机严禁用电挖机任何部位碰罐梁,严禁用电挖机斗或臂提示、指挥施工人员。 15、挖掘机司机必须保持油温、水温表完好,损坏及时更换。 16、电挖机上下井,悬吊点、悬吊钢丝绳、卸扣必须每次有专人进行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责任人必须签字。 17、上井、下井必须进行清理,并进行检查,确保电挖机上面无杂物。 18、上下电挖机时,上层盘与下层盘之间必须有信号联系,上层盘人员必须有躲避房。 19、电挖机发动后,禁止任何人员站在铲斗内、铲臂上及履带上,确保安全生产。 20、挖掘机在工作中,禁止任何人员在回转半径范围内或铲斗下面工作停留或行走,非 驾驶人员不得进入驾驶室操作。 21、挖掘机在挪位时,要服从指挥,驾驶员应先观察并鸣笛,后挪位,避免机械后边有 人造成安全事故,挪位后的位置要确保挖掘机旋转半径的空间无任何障碍。 22、驾驶员必须做好设备的日常保养、检修工作。 五、挖掘机安全使用处罚规定: 1、空滤、油滤保养根据挖掘机保养手册进行,不能达到要求的,给予责任人罚款*元; 2、每天早班打黄油一次,如发现不打黄油或弄虚作假的,给予当班人员罚款*元; 3、使用过程中由于操作人员违章操作使车辆损坏的、超载作业等导致设备损坏的、按修 理费和配件费用总和的20%~30%对责任人分别给予罚款; 4、台帐不填写或者不规范的,给予当班电挖机司机和检修人员罚款*元; 5、电挖机司机不按操作规程作业,每次罚款*元; 6、井下使用挖掘机没有班长指挥,给予队长款*元; 7、井下施工人员不听从指挥,在电挖机回转半径内作业的,给予作业人员罚款*元; 8、防护棚不完好、固定不可靠的,给予当班队长罚款*元,班长罚款*元; 9、挖掘机旋转半径有障碍物,造成车辆划伤或损坏的,给予电挖机司机罚款*元; 10、电挖机后罩不完好,固定不可靠,用铁丝捆扎的,给予当班队长罚款*元; 11、检查、检修、停止作业时,没有关闭先导阀并关闭发动机,或没有将挖斗放实的, 给予电挖机司机罚款*元; 12、电挖机没有配备灭火器、或者数量不足、型号不符的,给予当班队长罚款*元; 13、电挖机司机出班前,没有清理电挖机上的油污、矸石等杂物的,电挖机不清洁的, 给予电挖机司机罚款*元; 电挖机电机没有煤安标志及防爆许可证的,给予机电队长罚款*元; 电挖机开关保护的计算、整定没有记录的,给予机电队长罚款*元; 电挖机接头使用防爆插销时,防爆插销没有有效的煤安标志的,给予机电副区长罚款*元, 机电队长*元; 电挖机没有安装检漏或没有进行试验的,给予机电副区长罚款*元,机电队长*元; 电挖机发动后,仍站在铲斗内、铲臂上及履带上的,给予责任人罚款*元; 挖掘机在工作中,在回转半径范围内或铲斗下面工作停留或行走的,给予责任人罚款*元; 非驾驶人员进入驾驶室操作的,给予责任人罚款*元,当事人罚款*元; 电挖机检修人员没有做好设备的日常保养、检修工作的,给予其罚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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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安全生产规定

29 安全生产规定 总则 (一)本公司为维护公共安全及避免人员物品之损害特订本准则。 (二)本准则所称安全管理,包括空袭、火灾、窃盗、风灾、地震、水灾及身体伤害的预防及抢救之一切措施。 (三)本公司安全管理,除依政府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准则办理。 (四)安全管理之指挥监督除身体伤害由平时业务上的主管人员指挥监督外,应组织统一安全卫生委员会及消防队。本公司人员均有 防止灾变及抢救损害的职责。 (五)领班以上的干部均应熟悉有关安全管理的准则,并监督训练属下人员确实遵守。 (六)本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应视其智力体力调配适当的工作,当危险发生时,能从容应付。 (七)代理人员必须熟悉被代理人有关安全管理方面的职责。 (八)危险发生时,除采取必要行动外并应立即向上级人员报告。 □ 火灾防护 (九)仓库及工厂内应严禁吸烟及携带引火物品,但在规定时间及地点吸烟不在此限。 (十)工场门户应向外开,工作时间不得下锁。 (十一)易燃及爆炸等危险物品应放于安全地点,除必要之数量外,不得携入工作场所。 (十二)仓库应指派专人看守,并标明"严禁烟火"字样,如系储藏挥发性易燃物,并应注意温度及通风。 (十三)灭火设备应照规定设置,放在明显容易取用之地点,并定期检查,应保持随时可用之状态,同时要熟练使用方法。 (十四)电线不得接用过大保险丝,电力使用后,应确实关闭电源。 (十五)使用氧气乙炔焊接时,应注意附近有无易燃物品,使用易燃物品的人员需经严格训练,并应有监工人员在场。 (十六)电器设备应经常检查,台风、地震后更应立刻检查有无损害。 (十七)炉灶、烟囱、煤气等易引起燃烧的设备应经常检查。下班时应检查处理后始得离开工作场所。 (十八)使用电器设备或易燃物发生故障时,或增接电器设备均应请示上级人员,后通知专门人员办理。 (十九)首先发现起火的人,应立即呼救,并停止工作,迅速关闭电源或其他火源。在场员工,均应立刻协同灭火。 (二十)发现火灾应迅速将着火物附近的可燃物移开。 (二十一)火灾时工作单位主管应一面参加抢救,一面沉着指挥救火,并速通知本公司的消防队,必要时应通知本地消防队协同抢救, 并应通知其他单位戒备,如有大钟应即敲打。 (二十二)火警发生时,电话总机应优先接通火警电话。 (二十三)如火势一时不能扑灭,主管人员应一面指挥救火,一面指挥抢救人员及物品。 (二十四)救火时,应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1.油类或电线失火,应用砂或地毯等物扑灭,切勿用水灌救。 2.衣服着火,立即在地上打滚,较易扑灭。 3.先救人,后抢物。抢救物品时,应先抢救账册、凭证及重要文件或贵重物品。 4.在火烟中抢救,应用湿手巾掩着口鼻。 5.如火焰封住出路口,应利用绳索或电线等物从窗口逃生。 □ 窃盗防范 (二十五)现金、贵重物品及机要文件,下班后应放置于安全之橱柜中,指定专员负责保管。 (二十六)守卫人员应随时注意进出人员。 (二十七)夜间值勤的守卫人员,应于规定时间在公司内巡逻。 (二十八)主管对经管财物人员应随时注意其私生活是否严谨,以防监守自盗。 (二十九)携出物品时,应先取具公司规定之物品携出证件,保卫人员凭证查验放行。 (三十)办公室应于夜间加班人员离去后关闭门窗,并确实下锁。 (三十一)窃案发生后,应保护现场,报有关单位侦察。 □ 风灾、水灾、地震之防护 (三十二)气象机关发布台风警报后,守卫及有关单位应随时注意收听报告台风动向的广播转知总经理、经理或厂长。 (三十三)台风接近本地区前,采取下列预防措施: 1.关闭门户,如有特别防范设备,亦应装上。 2.熄灭炉火,关闭不必要之电源或煤气。 3.重要文件及物品放置于安全地点。 4.放在室外不堪雨淋的物品,应搬进室内,或加以适当之遮盖。 5.准备手电筒、蜡烛、油灯等照明物品及雨衣、雨鞋等雨具。 6.门窗如有损坏,应紧急修缮。 7.指定必要人员,集中待命,准备抢救灾害。 8.准备必需药品及干粮。 (三十四)强烈台风袭击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1.关闭电源或煤气来源。 2.非绝对必要,不可生火,生火时应严密戒备。 3.重要文件或物品应有专人看管。 4.门窗破坏时,警戒人员应采取紧急措施。 (三十五)公司房舍有被洪水冲及之处,应采取紧急预防措施。 (三十六)为防止震灾,易燃物不应放在高处,以免落地造成灾害。 □ 身体伤害的预防 (三十七)有危险性之工作应由熟练人员担任,派人在场监督。 (三十八)发生伤害时,应急将受伤者送劳工保险指定医院治疗。 (三十九)工作地点的顶上可能落下伤人物体时,工作人员应戴安全盔帽。 (四十)使用强烈腐蚀性的浓酸时,应使用安全的工具,避免与身体接触。 (四十一)在灰尘飞扬中工作者,应带上口罩及眼镜。 (四十二)使用电气器材时,应注意绝缘是否完全及是否有导电物体接近电源。 (四十三)操作起重机时,应注意吊起物体底下及附近是否有人。 (四十四)使用塔架或扶梯,应严密检查是否坚固。 (四十五)玻璃、洋钉或铁丝等不得任意抛弃。 (四十六)不得穿着松弛衣裤操作机器或走近操作中之机器。 (四十七)工具应放置于工具箱中,工具箱应尽量放在地面。 (四十八)尖锐工具应有防护圈盖,且不得放置于衣袋中。 (四十九)锻铸或焊接时应注意远离他人,并应戴必要的眼罩。 (五十)汽车机车、堆高机、起重机其驾驶员必须领有驾驶执照或为公司指定人员,无照人员不得驾车,亦不得练习驾车。 (五十一)驾驶汽车或机车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五十二)特种作业的监督人员应明了该项作业的特殊危险,随时告知其属下工作人员。 (五十三)遇停电时要立刻关闭总开关,送电时在开各开关之前,要先开总开关。开主开关时须预先与关系者联络。 (五十四)凡电器机器的修理、更换保险丝检查或其他有触电之危险时必先关闭开关而后行之。 (五十五)高压电线作业未先确认死线前不可进行作业。 □ 机械工具的处理 (五十六)使用机械工具前必须先检点有无异状,无异状时始可使用。 (五十七)初次用的机械或新装置使用的机械类,必须得所属主客的准许,并听取说明后始可操作之。 (五十八)原动机或动力传动装置,开始发动时应先用口号(呼声)或适当的方法联络同事周知,再确认周围的安全状态后行之。 (五十九)机械的清扫注油时应转动停止后行之,但得特别许可时不在此限。 (六十)如无必要避免机械的空运转。 (六十一)计器类要经常做正确的保养,尤其是密闭加压机械更要严加留意。 (六十二)对于压力计、温度计及其他计器类要特别小心操作,并在其规定的示度范围内使用。 (六十三)玻璃器具材料等的装卸、切断或其他使用均需留心,慎防破损,除非经特别允许作业外,一定要戴手套工作。 □ 空袭的防护 (六十四)关于空袭的防护,应严格遵守政府防空法令规定外,悉依本准则办理。 (六十五)本办法所称空袭避难,系指发布紧急警报后,或突然遭受空袭时,人员、车辆、重要文件所应采取的避难行动。 (六十六)实施避离时,应遵守下列事项: 1.关闭门户,熄灭炉灶烟火,关闭自来水龙头。 2.应接受服勤人员的指导,不得在街巷之间、防空壕洞前或户外徘徊观望。 3.敌机临空投弹时,应躺伏地上,紧靠墙基,将头部及胸部稍微抬起,使腕着力于地,并以棉花掩塞耳孔,口略张开,以防爆炸及 震动的伤害。 4.守卫及接线员注意警报音响,或携带半导体收音机,收听广播消息。 5.凡参加消防队组织的人员,应依照规定执行勤务。 (六十七)紧急警报发布后,人员行动准则如下: 1.公司的人员,应立刻携带重要文件、账册、财务等进入指定的地下室或坚固建筑物底层,实施避难。 2.工厂人员,携带重要文件、账册、财务等应就近利用地形地物,实施掩蔽。 (六十八)紧急警报发布后,车辆(包括甲、乙种车辆)行动准则如下: 1.在市区内行驶中的车辆,应就近向马路两旁疏开停放,但在干道向郊外行驶中的车辆,得继续驶往郊外疏散。 2.在市区停放的车辆,应一律禁止行驶。 3.在郊区的车辆,不得进入市区,就近疏开掩蔽。 (六十九)紧急警报发布后,消防人员应立即出动,驶往指定地点,分别执行下列各项任务: 1.维持秩序。 2.指挥人车避离掩蔽。 3.保护公司安全。 (七十)夜间听到警报,守卫人员立即熄灭一切灯火,严禁露光。 (七十一)本准则经呈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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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防护规定

辐 射 防 护 规 定 U D C 6 1 4 . 8 9 8 . 5 G B 8 7 0 3 - 8 8 ( 1 9 8 8 年 3 月 1 1 日 国 家 环 境 保 护 局 批 准 1 9 8 8 年 6 月 1 日 实 施 ) 1 总 则 1 . 1 为 了 保 障 放 射 工 作 人 员 和 广 大 公 众 的 安 全 与 健 康 、 保 护 环 境 , 促 进 核 科 学 技 术 、 核 能 和 其 他 辐 射 应 用 事 业 的 发 展 , 制 定 本 规 定 。 1 . 2 伴 有 辐 射 照 射 的 一 切 实 践 和 设 施 的 选 址 、 设 计 、 运 行 和 退 役 , 都 必 须 遵 守 本 规 定 。 1 . 3 开 展 伴 有 辐 射 照 射 的 实 践 以 及 设 施 的 新 建 、扩 建 、 改 建 和 退 役 , 必 须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事 先 向 主 管 部 门 和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提 交 辐 射 防 护 和 环 境 影 响 报 告 , 经 审 查 批 准 后 方 可 实 施 。 在 假 设 中 必 须 做 到 辐 射 防 护 和 环 境 保 护 设 施 与 主 体 工 程 同 时 设 计 、 同 时 施 工 、 同 时 投 产 。 1 . 4 符 合 附 录 C 所 列 豁 免 限 值 的 实 践 和 设 施 , 可 免 于 办 理 1 . 3 条 中 规 定 的 手 续 。 1 . 5 从 事 下 列 实 践 活 动 必 须 事 前 得 到 批 准 后 方 可 进 行 。 A 、 给 人 服 用 或 向 人 体 注 射 放 射 性 物 质 , 以 及 对 人 施 行 辐 射 照 射 。 B 、 玩 具 中 含 有 放 射 性 物 质 。 C 、 在 医 用 产 品 、 化 妆 品 和 家 用 产 品 ( 附 录 C 3 所 列 的 除 外 ) 的 加 工 生 产 中 添 加 放 射 性 物 质 。 D 、 销 售 经 辐 射 保 鲜 或 保 存 的 食 品 。 1 . 6 一 切 伴 有 辐 射 照 射 的 实 践 和 设 施 , 都 应 当 符 合 实 践 的 正 当 性 和 辐 射 防 护 最 优 化 原 则 , 并 确 保 个 人 所 受 的 照 射 低 于 相 应 的 剂 量 限 值 。 1 . 7 从 事 辐 射 工 作 的 单 位 应 设 置 独 立 于 生 产 运 行 部 门 的 辐 射 防 护 和 环 境 保 护 机 构 ( 或 专 、 兼 职 人 员 )。 这 些 机 构 应 接 受 主 管 部 门 和 所 在 省 市 自 治 区 辐 射 防 护 和 环 境 保 护 部 门 的 监 督 和 指 导 。 1 . 8 辐 射 工 作 单 位 保 鲜 建 立 辐 射 防 护 和 环 境 防 护 的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职 工 安 全 防 护 教 育 和 培 训 考 核 制 度 , 认 真 执 行 和 字 据 遵 守 有 关 辐 射 防 护 和 环 境 保 护 的 规 定 , 防 止 各 类 辐 射 事 故 的 发 生 。 从 事 辐 射 工 作 的 人 员 , 必 须 具 备 辐 射 防 护 基 本 知 识 , 理 解 辐 射 防 护 最 优 化 的 基 本 原 则 , 熟 悉 辐 射 防 护 方 面 的 规 章 制 度 , 并 经 过 培 训 考 核 取 得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合 格 证 后 方 可 参 加 工 作 。 1 . 9 在 存 在 辐 射 照 射 的 场 所 , 以 及 在 能 发 射 辐 射 的 物 件 上( 1 . 4 除 外 ),必 须 有“ 电 离 辐 射 ” 的 标 志( 附 录 D )。 1 . 1 0 各 省 、 自 治 区 、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和 有 关 部 门 应 加 强 对 辐 射 防 护 工 作 的 领 导 , 根 据 本 规 定 的 要 求 , 结 合 本 地 区 、 本 部 门 的 特 点 , 制 定 相 应 的 辐 射 防 护 规 程 和 管 理 方 法 。 1 . 1 1 要 切 实 关 心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的 身 体 健 康 。 应 由 授 权 的 医 疗 机 构 对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进 行 定 期 常 规 医 学 监 督 和 异 常 受 照 人 员 的 医 学 处 理 。 辐 射 工 作 人 员 应 享 受 的 劳 动 保 护 和 相 应 待 遇 , 按 照 有 关 部 门 的 规 定 执 行 。 2 剂 量 限 制 体 系 2 、 1 基 本 原 则 2 、 1 . 1 为 了 防 止 发 生 非 随 机 性 效 应 , 并 将 随 机 性 效 应 的 发 生 率 降 低 到 可 以 接 受 的 水 平 , 用 下 述 的 剂 量 限 制 体 系 对 正 常 照 射 加 以 限 制 。 2 、 1 . 2 一 切 实 践 和 设 施 的 选 址 、 设 计 、 运 行 和 退 役 , 必 须 遵 守 辐 射 防 护 三 原 则 : A ; 实 践 的 正 当 性 : 在 施 行 伴 有 辐 射 照 射 的 任 何 实 践 之 前 , 都 必 须 经 过 正 当 性 判 断 , 确 认 这 种 实 践 具 有 正 当 的 理 由 , 获 得 的 利 益 大 于 代 价 ( 包 括 健 康 损 害 和 非 健 康 损 害 代 价 )。 B : 辐 射 防 护 的 最 优 化 : 应 避 免 一 切 不 必 要 的 照 射 , 在 考 虑 到 经 济 和 社 会 因 素 的 条 件 下 , 所 有 辐 射 照 射 都 应 保 持 在 可 合 理 达 到 的 尽 量 低 的 水 平 。 C : 个 人 剂 量 的 限 制 : 用 剂 量 限 值 对 个 人 所 受 的 照 射 加 以 限 制 。 2 、 2 实 践 的 正 当 性 2 、 2 、 1 判 断 伴 有 辐 射 照 射 的 实 践 的 正 当 性 , 应 当 在 全 面 考 虑 经 济 和 社 会 因 素 , 并 与 作 为 替 代 的 其 他 实 践 相 比 较 的 基 础 上 作 出 。 2 、 2 、 2 当 发 生 引 起 的 损 害 称 为 主 要 的 考 虑 因 素 时 , 正 当 性 判 断 由 本 单 位 或 上 级 辐 射 防 护 部 门 作 出 。 2 、 3 辐 射 防 护 的 最 优 化 2 、 3 、 1 辐 射 防 护 的 最 优 化 时 辐 射 防 护 的 重 要 原 则 , 必 须 贯 穿 于 实 践 或 设 施 的 选 址 、 设 计 、 运 行 和 退 役 的 全 过 程 。 2 、 3 、 2 各 单 位 应 制 定 辐 射 防 护 最 优 化 纲 要 , 并 定 期 评 审 , 以 确 定 是 否 需 要 予 以 调 整 。 2 、 3 、 3 辐 射 防 护 最 优 化 纲 要 应 在 防 护 机 构 设 置 、 防 护 管 理 、 防 护 人 员 的 培 训 和 资 格 的 审 定 、 各 类 人 员 的 安 全 防 护 知 识 教 育 、 发 生 控 制 措 施 和 应 急 计 划 等 工 作 中 加 以 贯 彻 和 体 现 。 2 、 3 、 4 发 生 防 护 最 优 化 纲 要 评 审 主 要 由 本 单 位 或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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