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加工企业安全检查表
单位名称: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检查项
目
检查内容
检查
1
厂 址 选
择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木材加工企业的
生产厂房和原材料、产品库房
属火灾危险性丙类,易发生火灾事故。应选在城镇边缘,且地处该地居民区常年主
导风向的下风向,不应位于窝风地段。应处于交通便利,同时具有满足
生产、生活
及发展规划所必需的水源和电源,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
生产
厂房和原材料、产品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厂区用不低于 2 米高的围墙与外界
隔离,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符合规定
木材加工企业的
生产区、辅助
生产区(包括动力区、贮运区等)、
管理区和生活区
应按功能相对集中分别布置,
管理区、生活区应布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
旋切机、削片机、木磨机、吸尘风机等噪声较大的设备应与
管理区、生活区、
生产
厂房等单独分开布置
2
厂区布
置
厂区围墙与厂内建筑的间距、库区的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间距均不宜小于 5m,且
围墙两侧建筑物之间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厂房、库房建设应符合规定
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
生产责任制。明确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科
(处、部)长、专(兼)职安全员、班(组)长及具体操作人员的安全
生产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与各职能部门、
生产单位负责人签定安全
生产责任状;各职能部
门、
生产单位与下属部门及
生产班(组)签定安全
生产责任状,明确
生产安全责任
设置安全
管理机构和人员。建立以主要领导为负责人的
生产安全
管理网络,安全管
理网络要覆盖车间、班组,形成整体安全
管理、检查、监督体系
依法设置安全
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制定各项安全
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安全
生产例会制
度、安全检查
制度、安全
生产培训教育
制度、事故隐患监控
管理制度、事故报告与
调查处理
制度、危险作业审批
管理制度、消防安全
管理制度、安全用电
管理制度、
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
管理制度、动火作业
管理制度、设备保养维护检修
管理制
度、厂内运输安全
管理制度、劳保用品
管理制度、安全
生产奖惩
制度等
3
安全管
理
应根据企业使用的设备和实际操作情况制定操作规程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木材加工方面的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
理能力;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
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
生产规章
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
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电工、电焊工、锅炉操作工、叉车驾驶员等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企业新进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三级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4
安全教
育培训
建立安全培训教育情况档案
按要求进行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工作,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进行安全预评
价、职业危害预评价;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保证对
生产安全方面的技术改造的经费投入;及时增添安全设施和防护设备
5
其它保
障措施
劳动防护用品应按照标准配备,且配备齐全有效,不得以现金等其他形式代替劳动
防护用品;定期为职工进行体检
对危险源采取监控措施:建立危险源台帐、落实危险源监控责任人和监控措施、制
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且应急救援预案报有关部门备案
厂区、库区应设置消防
车道。一座厂房的占地面积超过 3000m2 或一座库房的占地
面积超过 1500m2 时,宜设置环形消防
车道,如有困难,可沿其两个长边设置消防
车道或设置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 6m 的平坦空地
木材露天堆场区,应设消防
车道或可供消防车通行的且宽度不小于 6m 的平坦空
地。堆场的总储量超过 5000 m3 时,宜设置环形消防
车道,或四周设置宽度不小于
6m 且能供消防车通行的平坦空地。木材堆场占地面积超过 40000m2 时,宜增设与
环形消防
车道相通的中间纵、横消防
车道,其间距不宜超过 150m
消防
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3.5m,道路上空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高不
应小于 4m。环形消防
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
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
车道应设回
车道或面积不小于 12m×12m 的回车场,供大型消防车使用的回车场面积不应小于
15m×15m
6
消防安
全
木材加工企业在进行规划和建筑设计时,必须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消防用水可
由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或消防水池供给。利用天然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
时消防用水的可靠性,且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