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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全套-9.职业健康卫生培训考试试题

职业健康卫生培训考试试题 姓名 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共 15 题,每题 4 分,共 60 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 )正式实施。 A、 2001 年 10 月 27 日 B、 2002 年 5 月 1 日 C、 2002 年 1 月 1 日 2、职业病指( ) A、 劳动者在工作中所患的疾病 B、 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 起的疾病 C、 工人在劳动过程中因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 D、 工人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 3、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责任者是( ) A、单位负责人 B、劳动者 C、医疗机构 D、国家 4、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统称( ) A、 职业病危害 B、 职业危害 C、 职业危害因素 D、 职业卫生危害 5、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 )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统称职业病危害因 素。 A、 粉尘、物理、化学因素 B、 粉尘、物理、放射 C、 物理、化学因素、生物因素 D、 粉尘、物理、生物因素 6、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由( )保管 A、用人单位 B、职工个人 C、专业机构 D、企业主管部门 7、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 ) A、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B、 警示标识 C、 警示说明 D、警示语言 8、职业病危害因素侵入人体的途径有( ) A、 呼吸道 B、 皮肤 C、 消化道 D、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 9、( )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A、 接触有害作业的工人 B、接触有毒、有害的劳动者 C、职业病病人 D、工伤职工 10、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应该向( )方向疏散。 A、下风 B、上风 C、顺风 D、原地 11、当你发现突然有大量毒气散发时,应迅速戴上适合的( ) A、防毒面具 B、眼镜 C、手套 D、口罩 12、国家规定每年( ) 月的最后一周是职业病防治宣传周。 A、 4 B、 5 C、 6 D、 7 13、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A、 必要时 B、 定期 C、 不定期 D、 间断 1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 )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 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A、 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B、 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C、 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D、 职业病病名 15、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下列( )项不属于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应尽的职业卫生义务。 A、 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B、 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C、 在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 D、 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及操作规程 二、多项选择题(共 4 题,每题 5 分,共 20 分) 1、职业健康检查包括( ) A、上岗前 B、在岗期间 C、离岗时 D、应急的健康检查 2、用人单位不得安排( )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A、未成年工 B、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C、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 D、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 3、职业病有哪几项特点( ) A、职业病因明确 B、所接触的危害因素通常是可以检测的 C、在接触同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中,只出现个别病人 D、越早发现,越容易恢复 4、劳动者在预防职业病时应尽的义务为( ) A、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B、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C、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D、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三、判断题(共 10 题,每题 2 分,共 20 分) 1、职业卫生的监管范围:存在职业病因素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包括行政单位和部队。 ( ) 2、职业病没有法定职业病和非法定职业病之称。( ) 3、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劳动者无权知道干的是什么工种,接触的是什么危害因素。 ( ) 4、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调换工种,劳动者无权拒绝。( ) 5、对技术服务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有争议的,不实行鉴定。( ) 6、在职业性健康检查中体检单位认为对部分劳动者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不理会。 ( ) 7、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平时健康检查。 ( ) 8、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 9、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医学观察的费用应由劳动者自己承担。( ) 10、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经领导同意,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于其订立的劳动合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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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7年)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7 年) (2017 年 10 月 29 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 发〔2017〕87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 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进一步 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 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 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行业必 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 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 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 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 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 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二)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 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 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和重要活动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推动 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 防宣传工作。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 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四)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 治工作。实行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 报告,在 7 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隐患单位采取措施予 以整改。 (五)依法建立公安消防队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采取招 聘、购买服务等方式招录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建设营房,配齐装备;按规定落实其工资、保 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六)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 演练;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 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正 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正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三)将消防安全的总体要求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严格审核。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第八条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加强 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 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三)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 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四)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在社会福利机构、幼 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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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2018年)

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2018 年) (2018 年 1 月 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 号)公布)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 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 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 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负 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四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的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 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 难以排除的隐患。 煤矿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国家安全监 管总局令第 85 号)的规定认定。其他行业和领域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按照负有安全监管 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 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 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 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 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 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 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 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 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 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 (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 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 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 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 文件的。 (六)生产安全事故瞒报、谎报以及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 治的,或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未依法开展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或者未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条举报人举报的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 监管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 报人现金奖励。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 举报不在奖励之列。 第八条举报人举报的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 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特服电话“12350”,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 走访等方式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九条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 的受理、核查、处理、协调、督办、移送、答复、统计和报告等制度,并向社会公开通信地 址、邮政编码、电子邮箱、传真电话和奖金领取办法。 第十条核查处理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地方各级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国家有关负有安全监管 职责的部门可以依照各自的职责直接核查处理辖区内的举报事项; (三)各类煤矿的举报事项由所辖区域内属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核查处理。各级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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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年)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17 年) (2011 年 8 月 5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1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第一次修正,2017 年 3 月 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9 号第二次 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做好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且取得工商营 业执照或者工商核准文件从事生产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生 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企业及其直接控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的企业(总部)以外的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 第六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将其负责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委托企 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的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实施。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涉及危险化工工艺 和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不得委托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实施。 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受委托的范围内,以省级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但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 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称实施机关。 第七条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以及委托事项予以公告。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受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对其法律后果负责。 第二章 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八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新设立企业建 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内; (二)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或者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 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 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的要求。 第九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 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 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和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新开发的危险 化学品生产工艺必须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国内首次 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过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 (三)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装设自动化控制系统;涉及危险 化工工艺的大型化工装置装设紧急停车系统;涉及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气体化学品的场所装 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泄漏报警等安全设施; (四)生产区与非生产区分开设置,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距离;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有关标 准规范的规定。 同一厂区内的设备、设施及建(构)筑物的布置必须适用同一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企业应当有相应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对本企业的生产、 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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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主体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模板工程 模板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1.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高空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带,并应系牢。 2.按照模板施工方案的要求作业。 3.经医生检查认为不适宜高空作业的人,不得进行高空作业。 4.工作前应先检查使用的工具是否牢固,扳手等工具必须用绳链系在身上,钉子必须 放在工具袋内,以免掉落伤人。工作时要思想集中,防止钉子扎脚和空中滑落。 5.上层和下层支柱在同一垂直线上,模板及其支撑系统在安装过程中,必须设置临时 固定设施。 6.支柱全部安装完毕后,应及时沿横向和纵向加设水平平撑和垂直剪刀撑。 7.支柱高度小于 4m 时,水平撑应设上下两道,两道水平撑之间,在纵、横向加设剪 刀撑。 8.拆除板、梁、柱墙模板,在 4m 以上的作业时应搭设脚手架或操作平台,并设防护 栏杆,严禁在同一垂直面上操作。 9.安装与拆除 5m 以上的模板,应搭脚手架,并设防护栏杆,防止上下在同一垂直面 操作。 10.高空、复杂结构模板的安装与拆除,事先应有切实的安全措施。 11.遇六级以上的大风雨,应暂停室外的高空作业,雨后应先清扫施工现场,略干不滑 时再进行工作。 12.安装和拆除柱、墙、梁、板的操作层,从首层以上各层应张挂安全平网。进行拆除 作业时,应设置警示标牌。 13.二人抬运模板时要互相配合,协同工作。传递模板、工具应用运输工具或绳子系牢 后升降,不得乱抛。组合钢模板装拆时,上下应有人接应。钢模板及配件应随装拆随运送, 严禁从高处掷下,高空拆模时,应有专人指挥。并在下面标出工作区,用绳子和红白旗加以 围栏,暂停人员过往。 14.不得在脚手架上堆放大批模板等材料。 15.支撑、牵杠等不得搭在门窗框和脚手架上,通路中间的斜撑、拉杆等应设在 1.8m 高以上。 16.支撑过程中,如需中途停歇,应将支撑、搭头、柱头板等钉牢。拆模间歇时,应将 已活动的模板、牵杠、支撑等运走或妥善堆放,防止因踏空、扶空而坠落。 17.模板上有预留洞者,应在安装后将洞口盖好,混凝土板上的预留洞,应在模板拆除 后即将洞口盖好。 高支模模板支架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1.进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十大纪律和文明施工的规定。 2.按照高支模方案的要求作业。 3.作业前应先检查使用工具是否安全牢固,作业条件及基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4.严格按照层高超过 4.5m 的高支模模板支架安全施工方案进行搭设,不合格的材料、 扣件不准使用。 5.支架立杆底部应设置底座或垫付板并设置纵横向扫地杆,立杆上的扣件应交错布置, 支架立杆应竖直设置,2m 高度的垂直度允许偏差为 15mm。 6.钢管连接应采用接驳管和直管接驳扣件扭紧螺母,不得松动。 7.当梁模板支架立杆采用单根立杆时,立杆应设在梁模板中心处且偏心距不应大于 25mm。 8.模板支架四边与中间每隔四排支架立杆应设置一道纵向剪刀撑,由底至顶连续设置。 9.传递钢管等材料时,严禁碰、触、压电源电线。 10.扳手、扣件、螺母应放入工具袋,不准抛扔。 11.模板尺寸准确,安装模板必须及时钉(扣)顶牢固,不得留松板或浮板,预留孔口 应及时盖板封闭牢固。 12.使用手持电钻、电锯应符合安全用电要求,如有故障,应先拉闸断电,送机修组维 修,不准擅自检修。 13.遇有六级阵风或大雨应停止作业。 14.架设完毕必须严格验收,不合格不准进行下道工序作业,不准边加固边上钢筋边绑 扎钢筋作业,严防坍塌事故发生。 大模板的堆放、安装和拆除安全技术交底 1.大模存放时应满足地区条件要求的自稳角,两块大模板应采取板面对板面的存放方 法,长期存放模板,并将模板换成整体。大模板存放在施工楼层上,必须有可靠的防倾倒措 施,不得沿外墙边放置,并垂直于外墙存放,不得靠在其他模板上或物件上,严防脚下滑移 倾倒。 2.模板起吊前,应检查吊装用绳索、卡具及每块模板的吊环是否完整有效,并应先拆 除一切临时支撑,经检查无误后方可起吊。模板起吊前,应将吊车的位置调整适当,做到稳 起稳落,就位准确,禁止用人力搬动模板,严防模板大幅度摆动或碰倒其他模板。 3.简模可用拖车整体运输,也可拆成平模用拖车水平叠放运输,平模叠放时,垫木必 须上下对齐,绑扎牢固,用拖车运输,车上严禁坐人。 4.在大模板拆装区域周围,应设置围栏,并挂明显的标志片,禁止非作业人员入内。 组装平模时,应及时用卡具或花篮螺丝将相邻模板连接好,防止倾倒。 5.全现浇结构安装作模板时,必须悬挑担固定,位置调整准备后,方可摘钩,外模安 装后,要立即穿好销杆,紧固螺栓。安装外模板的操作人员必须挂好安全带。 6.在模板组装或拆除时,指挥、拆除和挂钩人员,必须站在安全可靠的地方操作,严 禁人员随大模板起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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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2017年)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2017 年) (2017 年 3 月 6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 安全十条规定〉〈烟花爆竹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和〈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 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7﹞15 号)公布) 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二、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三、必须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法持证上岗。 四、必须严格管控重大危险源,严格变更管理,遇险科学施救。 五、必须按照《危险化学品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要求排查治理隐患。 六、严禁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未经审批停用报警联锁系统。 七、严禁可燃和有毒气体泄漏等报警系统处于非正常状态。 八、严禁未经审批进行动火、受限空间、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检维修、盲板 抽堵等作业。 九、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十、严禁违章作业、脱岗和在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条文释义 《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生产安全十条规定》(以下简称《十条规定》)由 5 个 必须和 5 个严禁组成,紧抓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的主要矛盾和关键问题,规范 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过程中集中多发的问题,其主要特点是: 一是重点突出,针对性强。《十条规定》在归纳总结近年来造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 故主要因素的基础上,从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相关证照、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安 全管理规章制度、严格从业人员资格及培训要求等方面强调了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保障 生产安全的最基本的规定,突出了遏制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的关键因素。 二是编制依法,执行有据。《十条规定》中的每一个必须、每一个严禁,都是以《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等重要法规标准为依 据,都是有法可依的,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违反了规定,就要依法进行 处罚。 三是简明扼要,便于普及。《十条规定》的内容只有十句话,239 个字,言简意赅,一 目了然。虽然这些内容过去都有规定,但散落在多项法规标准之中,许多化工(危险化学品) 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对其不够熟悉。《十条规定》明确将法规标准中规定 的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应该做、必须做的最基本的要求规范出来,便于企业及相关人员 记忆和执行。 为深刻领会、准确理解《十条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现逐条进行简要解释说明如下: 一、必须依法设立、证照齐全有效 依法设立是要求:企业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结构规划;企业的选址 应当符合当地城乡规划;新建化工企业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化工园区(或集中区),必须 经过正规设计、必须装备自动监控系统及必要的安全仪表系统,周边距离不足和城区内的化 工企业要搬迁进入化工园区。 证照齐全主要是指各种企业安全许可证照,包括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和各类相应的 安全许可证不仅要齐全,还要确保在有效期内。 依法设立是企业安全生产的首要条件和前提保障。安全生产行政审批是危险化学品企业 准入的首要关口,是检查企业是否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重要环节,是安全监管部门强化 安全生产监管的重要行政手段。而非法生产行为一直是引发事故,特别是较大以上群死群伤 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例如,2013 年 3 月 1 日,辽宁省朝阳市建平县鸿燊商贸有限责任公 司硫酸储罐爆炸泄漏事故,导致 7 人死亡、2 人受伤。事故企业未取得工商注册,在项目建 设过程中,除办理了临时占地手续外,项目可研、环评、安全评价、设计等相关手续均未办 理。 二、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执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全员安全生 产责任制,是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的重要基础。严格领导带班值班制度是强化企业领导安全生 产责任意识、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的重要途径,是及时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保障。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不落实,领导带班值班制度执行不严格往往是事故发生的首要 潜在因素。例如,2012 年 12 月 31 日,山西省潞城市山西潞安集团天脊煤化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苯胺泄漏事故,造成区域环境污染事件,直接经济损失约 235.92 万元。事故直接原 因虽然是事故储罐进料管道上的金属软管破裂导致的,但经调查发现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当班员工 18 个小时不巡检)和领导带班值班制度未严格落实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必须确保从业人员符合录用条件并培训合格,依法持证上岗 化工生产、储存、使用过程中涉及到品种繁多、特性各异的危险化学品,涉及复杂多样 的工艺技术、设备、仪表、电气等设施。特别是近年来,化工生产呈现出装置大型化、集约 化的发展,对从业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从业人员的良好素质是化工企业实现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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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2塔式起重机附着爬升(降塔)安全技术交底GDAQ330602

塔式起重机附着爬升(降塔)安全技术交底 GDAQ330602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 工  程 工种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纪律,安装拆卸工人必须取得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 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二、参加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穿软底鞋,工具装入工具袋内。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 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三、工作时应设立警戒区派出专人监护,设立安全告示。 四、塔机的附着锚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塔式起重机附着的建筑物,其锚固点的受力强度应满足塔式起重机的设计要求。附着杆系的布置方式、 相互间距和附着距离等,应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执行。有变动时,应另行设计。 (二)塔机附着前,检查附着杆及附着框架是否连接紧固好。 (三)装设附着框架和附着杆件,应采用经纬仪测量塔身垂直度,并应采用附着杆进行调整,在最高锚固点 以下垂直度允许偏差为2/1000。 (四)在附着框架和附着支座布设时,附着杆倾斜角不得超过10°。 (五)附着框架宜设置在塔身标准节连接处,箍紧塔身。塔架对角处在无斜撑时应加固。 (六)塔身爬升接高到规定锚固间距时,应及时增设与建筑物的锚固装置。塔身高出锚固装置的自由端高度, 应符合出厂规。 (七)塔式起重机作业过程中,应经常检查锚固装置,发现松动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故障未排 除不得继续作业。 (八)拆卸塔式起重机时,应随着降落塔身的进程拆卸相应的锚固装置。严禁在落塔之前先拆锚固装置。 (九)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时 严禁安装或拆卸锚固装置。 (十)锚固装置的安装、拆卸、检查和调整,均应有专人负责工作时应系安全带和戴安全帽,并应遵守高 处作业有关安全操作。 (十一)轨道式塔式起重机作附着式使用时,应提高轨道基础的承载能力和切断行走机构的电源,并应设置 阻挡行走轮移动的支座。 五、塔机的爬升(降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爬升(降塔)作业过程,必须有专人指挥,专人照看电源,专人操作液压系统,专人拆装螺栓。非作业 人员不得登上爬升套架的操作平台,操纵室内应只准一人操作,必须听从指挥信号; (二)爬升(降塔)应在白天进行,特殊情况需在夜间作业时,应有充分的照明; (三)风力在四级及以上时,不得进行爬升(降塔)作业,在作业中风力突然增大达到四级时,必须立即停止, 并应紧固上、下塔身各连接螺栓; (四)爬升前应预先放松电缆,其长度宜大于爬升总高度,并应紧固好电缆卷筒。降塔时应适时收紧电缆; (五)工作前应检查电气的完好性、液压系统是否正常、液压油是否能满足要求、液压油管的完好性。液压 工作压力是否正常。 (六)工作前应检查爬升机构的钢结构的焊缝、连接螺栓、轴销的完好性。检查钢丝绳、索具及导架、导轮 的机械性能。 (七)检查发现的隐患必须经过处理合格后方能进行爬升或降塔。 (八)爬升(降塔)时,必须调整好爬升套架滚轮与塔身标准节的间隙,并应按规定使起重臂和平衡臂处于平 衡状态,并将回转机构制动住,当回转台与塔身标准节之间的最后一处连接螺栓(销子)拆卸困难时,应将其 对角方向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其他措施。不得以旋转起重臂动作来松动螺栓(销子); (九)爬升(降塔)时,爬升撑脚(爬爪)就位后,应插上安全销,方可继续下一动作。 (十)爬升过程中应注意液压系统的状况及工作压力。 (十一)加节时应将新进入的标准节与原标准节完全连接牢固后,方能继续进行下一步的工作。 (十二)更换踏步时应检查踏步是否全部进入或脱离。 (十三)爬升(降塔)完毕后,各连接螺栓应按规定扭力紧固,液压操纵杆回到中间位置,并切断液压爬升 (下 降)机构电源。 (十四)内爬升时,应加强机上与机下之间的联系以及上部楼层与下部楼层之间的联系,遇有故障及异常情 况,应立即停机检查,故障未排除,不得继续爬升; (十五)内爬升过程中,严禁进行塔式起重机的起升、回转、变幅等各项动作; (十六)塔式起重机爬升到指定楼层后,应立即拔出塔身底座的支承梁或支腿,通过内爬升框架固定在楼板 上,并应顶紧导向装置或用楔块塞紧; (十七)内爬升塔式塔式起重机的固定间隔不宜小于3个楼层; (十八)对固定内爬升框架的楼层楼板,在楼板下面应增设支柱作临时加固。搁置塔式起重机底座支承梁的 楼层下方两层楼板,也应设置支柱作临时加固; (十九)每次内爬升完毕后,楼板上遗留下来的开孔,应立即采用钢筋混凝土封闭; (二十)塔式起重机完成内爬升作业后,应检查内爬升框架的固定底座支承梁的紧固以及楼板临时支撑的稳 固等确认可靠后,方可进行吊装作业。 六、爬升或降塔工作结束前应检查各种安全限位和保险,爬升后应检测塔式起重机的垂直度。 七、禁止向下抛掷材料及工具。 八、现场补充交底内容: 交底人签字: 日 期: 接受人(全员)签字: 注:本交底一式三份,班组、交底人、资料保管员各一份。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6 KB 时间:2026-01-25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混凝土模板工程验收表(含续表)GDAQ2090202

m m 序号 总承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专业承包单位 项目负责人 混凝土模板工程验收表 GDAQ2090202 工程名称 施工执行标 准及编号 验收部位 安装日期 立柱材料和规格 模板材料和规格 层高 一 安全 施工 方案 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0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及以上;高度大于支 撑 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搭设前必须编 制专 项方案,审批手续完备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 15kN/㎡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须有专家论证 报 告,审批手续完备 根据混凝土输送方法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钢管立柱底部应设垫木和底座,顶部应设可调之托,U 形 支托与楞梁两侧间如有间隙,必须楔紧,其螺杆伸出钢管 顶 部不得大于200mm,螺杆外径与立柱钢管内径的间隙不得 大于 3mm,安装时应保证上下同心 在立柱底距地面200mm高处,沿纵横水平方向应按纵下横上 的程序设扫地杆。可调支托底部的立柱顶端应沿纵横向设 置 一道水平拉杆。扫地杆与顶部水平拉杆之间的间距,在 满足 模板设计所确定的水平拉杆步距要求条件下,进行平 均分配 确定步距后,在每一步距处纵横向应各设一道水平 拉杆;当 层高在8~20m时,在最顶步距两水平拉杆中间应 加设一道水 平拉杆,当层高大于20m时,在最顶两步距水 平拉杆中间应 分别增加一道水平拉杆。所有水平拉杆的端 部均应与四周建 筑物顶紧顶牢。无处可顶时,应在水平拉 杆端部和中部沿 竖向设置连续式剪刀撑 木立柱的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应采用400mm*50mm,木 条或25*80的木板条与木立柱钉牢。钢管立柱的扫地杆、水 平拉杆、剪力撑用扣件与钢筋立柱扣牢。木扫地杆、水平拉 杆、剪刀撑应采用搭接,并应采用铁钉钉牢。钢管扫地杆、 水平拉杆应采用对接,剪刀撑应采用搭接,搭接长度不得小 于500mm,并应采用2个旋转扣件分别在离杆端不小100mm处 进行固定 检查 项目 检 查 内 容 与 要 求 验 收 结 果 钢管规格、间距、扣件应符合设计要求。每根立柱底部应 设置底座及垫板,垫板厚度不得小于50mm 钢管支架立柱间距、扫地杆、水平拉杆、剪刀撑的设置应 符合方案及《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08 第6.1.9条的规定。当立柱底部不在同一高度时,高处的 纵向扫地杆应向低处延长不少于2跨,高低差不得大于1m, 立柱距边坡上方边缘不得小于0.5m 二 立柱、 水平 拉杆 与剪 刀撑 梁和板的立柱,其纵横向间距应相等或成倍数 序号 检查 项目 检 查 内 容 与 要 求 验 收 结 果 混凝土模板工程验收表(续表) GDAQ2090202-1 二 立柱、 水平拉 杆与剪 刀撑 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相邻两立柱的 对接接头不得在同步内,且对接接头沿竖向错开的距离不宜 小 于500mm,各接头中心距主节点不宜大于步距的1/3 严禁将上段的钢管立柱与下段钢管立柱错开固定在水平拉杆 上 满堂模板和共享空间模板支架立柱,在外侧周圈应设由下至上 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中间在纵橫向应每隔10m左右设由下至 上的竖向连续式剪刀撑,其宽度宜为4~6m,并在剪刀撑部位的 顶部、扫地杆处设置水平剪刀撑件方的底端应与地面顶紧,夹 角宜为45º~60º。当建筑层高在8~20m时,除应满足上述规定 外,还应在纵横向相邻的两竖向连续式剪刀撑之间增加之字斜 撑,在有水平剪刀的部位,应在每个剪刀撑中间处增加一道水 平剪刀撑。当建筑层高超过20m时,在满足以上规定的基础 上,应将所有之字斜撑全部改为连续式剪刀撑。 当支架立柱高度超过5m时,应在立柱周圈外侧和中间有结构 柱的部位,按水平间距6~9m,竖向间距2~3m,与建筑结构设 置 一个固结点 三 作业 环境 模板及其支架在安装过程中,必须设置有效防倾覆的临时固 定设施 高支模施工现场应搭设工作梯、作业人员不得爬支模上下 高支模上高空临边有足够操作平台和安全防护 作业面临边防护及孔洞封严措施应到位 验收结论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垂直交叉作业上下应有隔离防护措施 四 其他 监 理 单 位 专项方案编制人(签名): 专项方案编制人(签名): 专业监理工程师(签名): 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名): 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名): 参加 验收 人员 总 承 包 单 位 专业承包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项目负责人(签名): (项目章) (项目章)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34.5 KB 时间:2026-01-26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2、塔式起重机附着爬升(降塔)安全技术交底

塔式起重机附着爬升(降塔)安全技术交底 GDAQ330602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 工  程 1#塔吊第(1)道附墙 安装、顶升 工种 安装拆卸 工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纪律,安装拆卸工人必须取得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 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二、参加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穿软底鞋,工具装入工具袋内。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 不合格者必须更换。 三、工作时应设立警戒区派出专人监护,设立安全告示。 四、塔机的附着锚固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塔式起重机附着的建筑物,其锚固点的受力强度应满足塔式起重机的设计要求。附着杆系的布置方式、 相互间距和附着距离等,应按出厂使用说明书规定执行。有变动时,应另行设计。 (二)塔机附着前,检查附着杆及附着框架是否连接紧固好。 (三)装设附着框架和附着杆件,应采用经纬仪测量塔身垂直度,并应采用附着杆进行调整,在最高锚固点 以下垂直度允许偏差为2/1000。 (四)在附着框架和附着支座布设时,附着杆倾斜角不得超过10°。 (五)附着框架宜设置在塔身标准节连接处,箍紧塔身。塔架对角处在无斜撑时应加固。 (六)塔身爬升接高到规定锚固间距时,应及时增设与建筑物的锚固装置。塔身高出锚固装置的自由端高度, 应符合出厂规。 (七)塔式起重机作业过程中,应经常检查锚固装置,发现松动或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故障未排 除不得继续作业。 (八)拆卸塔式起重机时,应随着降落塔身的进程拆卸相应的锚固装置。严禁在落塔之前先拆锚固装置。 (九)遇有六级及以上大风时 严禁安装或拆卸锚固装置。 (十)锚固装置的安装、拆卸、检查和调整,均应有专人负责工作时应系安全带和戴安全帽,并应遵守高 处作业有关安全操作。 (十一)轨道式塔式起重机作附着式使用时,应提高轨道基础的承载能力和切断行走机构的电源,并应设置 阻挡行走轮移动的支座。 五、塔机的爬升(降塔)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爬升(降塔)作业过程,必须有专人指挥,专人照看电源,专人操作液压系统,专人拆装螺栓。非作业 人员不得登上爬升套架的操作平台,操纵室内应只准一人操作,必须听从指挥信号; (二)爬升(降塔)应在白天进行,特殊情况需在夜间作业时,应有充分的照明; (三)风力在四级及以上时,不得进行爬升(降塔)作业,在作业中风力突然增大达到四级时,必须立即停止, 并应紧固上、下塔身各连接螺栓; (四)爬升前应预先放松电缆,其长度宜大于爬升总高度,并应紧固好电缆卷筒。降塔时应适时收紧电缆; (五)工作前应检查电气的完好性、液压系统是否正常、液压油是否能满足要求、液压油管的完好性。液压 工作压力是否正常。 (六)工作前应检查爬升机构的钢结构的焊缝、连接螺栓、轴销的完好性。检查钢丝绳、索具及导架、导轮 的机械性能。 (七)检查发现的隐患必须经过处理合格后方能进行爬升或降塔。 (八)爬升(降塔)时,必须调整好爬升套架滚轮与塔身标准节的间隙,并应按规定使起重臂和平衡臂处于平 衡状态,并将回转机构制动住,当回转台与塔身标准节之间的最后一处连接螺栓(销子)拆卸困难时,应将其 对角方向的螺栓重新插入,再采取其他措施。不得以旋转起重臂动作来松动螺栓(销子); (九)爬升(降塔)时,爬升撑脚(爬爪)就位后,应插上安全销,方可继续下一动作。 (十)爬升过程中应注意液压系统的状况及工作压力。 (十一)加节时应将新进入的标准节与原标准节完全连接牢固后,方能继续进行下一步的工作。 (十二)更换踏步时应检查踏步是否全部进入或脱离。 (十三)爬升(降塔)完毕后,各连接螺栓应按规定扭力紧固,液压操纵杆回到中间位置,并切断液压爬升 (下 降)机构电源。 (十四)内爬升时,应加强机上与机下之间的联系以及上部楼层与下部楼层之间的联系,遇有故障及异常情 况,应立即停机检查,故障未排除,不得继续爬升; (十五)内爬升过程中,严禁进行塔式起重机的起升、回转、变幅等各项动作; (十六)塔式起重机爬升到指定楼层后,应立即拔出塔身底座的支承梁或支腿,通过内爬升框架固定在楼板 上,并应顶紧导向装置或用楔块塞紧; (十七)内爬升塔式塔式起重机的固定间隔不宜小于3个楼层; (十八)对固定内爬升框架的楼层楼板,在楼板下面应增设支柱作临时加固。搁置塔式起重机底座支承梁的 楼层下方两层楼板,也应设置支柱作临时加固; (十九)每次内爬升完毕后,楼板上遗留下来的开孔,应立即采用钢筋混凝土封闭; (二十)塔式起重机完成内爬升作业后,应检查内爬升框架的固定底座支承梁的紧固以及楼板临时支撑的稳 固等确认可靠后,方可进行吊装作业。 六、爬升或降塔工作结束前应检查各种安全限位和保险,爬升后应检测塔式起重机的垂直度。 七、禁止向下抛掷材料及工具。 八、现场补充交底内容:(必须填写:结合专项方案里的安全技术措施有针对性填写) 交底人签字: 日 期: 接受人(全员)签字: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7.5 KB 时间:2026-01-26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23起重指挥司索工安全操作规程GDAQ340123

起重指挥司索工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123 一、起重指挥司索工必须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 上岗。 二、起重指挥应由技术熟练、懂得起重机械性能的人员担任。指挥时应站在能够照顾到全面工作的地点, 所发信号应事先统一,并做到准确、宏亮和清楚。 三、80t 以上的设备和构件,风力达五级时应停止吊装。 四、所有人员严禁在起重臂和吊起的重物下面停留或行走。 五、使用卡环应使长度方向受力,抽销卡环应预防销子滑脱,有缺陷的卡环严禁使用。 六、起吊物件应使用交互捻制的钢丝绳(安全系数见表 1)。钢丝绳如有扭结、变形、断丝、锈蚀等异常现象, 应及时降低使用标准或报废(表 2)。 钢 丝 绳 的 安 全 系 数 表 1 钢 丝 绳 的 用 途 安 全 系 数 缆风绳 缆索起重机承重绳 手动起重设备 机动起重设备 作吊索无弯曲 作捆绑吊索 用于载人的升降机 3.5 3.75 4.5 5~6 6~7 8~10 14 钢丝绳断丝折减或报废标准(一个节距内) 表 2 钢 丝 绳 种 类(交互捻制) 折减或报废 6×19+1 6×24+1 6×37+1 6×61+1 1.00 0.90 0.80 报 废 0~5 6~10 11~16 16 以上 0~7 8~14 15~20 20 以上 0~10 11~20 21~30 30 以上 0~15 16~25 26~40 40 以上 七、编结绳扣(千斤)应使各股松紧一致,编结部分的长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的 15 倍,并且不得短于 300mm。 用卡子连成绳套时,卡子不得少于 3 个。 八、地锚(桩)应按施工方案确定的规格和位置设置,如发现有沟坑、地下管线等情况,应及时报告施工 负责人采取措施。 九、使用绳卡,应将有压板的放在长头一面。其应用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表 3)。 绳 卡 应 用 范 围 表 3 绳卡型号 卡杆直径(mm) 允许承载力 (t) 适用于钢丝绳直径 (mm) 绳卡间距(mm) 绳卡使用数量 (个) Y1-6 Y2-8 Y3-10 Y4-12 Y5-15 Y6-20 Y7-22 Y8-25 Y9-28 Y10-32 Y11-40 Y12-45 Y13-50 M6 M8 M10 M12 M14 M16 M18 M20 M22 M24 M25 M27 M30 0.72 1.28 2.00 2.40 2.88 5.12 6.48 8.00 9.68 11.50 12.50 14.80 18.00 7.4~8 8.7~9.3 11 12.5~14 15~17.5 18.5~20 21.5~23.5 24~26.5 28~31 32.5~37 39~44.5 46.5~50.5 52~56 60 以上 90 90 90 100 100 120 140 160 180 200 250 300 300 350 3 3 3 3 3 4 4 5 5 5 6 6 6 7 十、使用两根以上绳扣吊装时,绳扣间的夹角如大于 100°,应采取防止滑钩等措施。 十一、用四根绳扣吊装时,应在绳扣间加铁扁担等调节其松紧度。 十二、使用开口滑车必须扣牢。禁止人员跨越钢丝绳和停留在钢丝绳可能弹及的地方。 十三、起吊物件,应合理设置溜绳。 十四、组装起重桅杆应用芒刺对孔。高空拧紧和拆卸螺栓应用固定扳手,如用活动扳手应系安全带。 十五、捆转向滑车或定滑车,捆绕数不宜多,并须排列整齐、受力均匀。捆绑定滑车应有防滑措施,但起 重量大的定滑车应用吊环。 十六、缆风应合理布置,松紧均匀。缆风与桅杆顶应用卡环连接;缆风与地锚连接后,应用绳卡轧死。 十七、缆风跨越马路时,架空高度应不低于 7m。 十八、缆风与高压线之间应有可靠的安全距离。如需跨过高压线,应采取停电、接地、搭设防护架等安全 措施。 十九、桅杆移动的倾斜幅度,当采用间歇法移动时,不宜超过桅杆高度的 1/5;当采用连续法移动时,则应 为桅杆高度的 1/20~1/15。相邻缆风要交错移位。 二十、装运易倒构件应用专用架子,卸车后应放稳搁实,支撑牢固。 二十一、起吊屋架由里向外起板时,应先起钩配合降伸臂;由外向里起板时,应先起伸臂配合起钩。 二十二、就位的屋架应搁置在道木或方木上,两侧斜撑一般不少于 3 道。禁止斜靠在柱子上。 二十三、使用抽销卡环吊构件时,卡环主体和销子必须系牢在绳扣上,并应将绳扣收紧。严禁在卡环下方 拉销子。 二十四、引柱子进杯口,撬棍应反撬。临时固定柱的楔子每边需两只,松钩前应敲紧。 二十五、无缆风校正柱子应随吊随校。但偏心较大、细长、杯口深度不足柱子长度的 1/20 或不足 60cm 时, 禁止无缆风校正。 二十六、禁止将物件放在板形构件上起吊。吊装不易放稳的构件,应用卡环,不得用吊钩。 二十七、设备吊装三角架(三木塔)下脚应相对固定,倒链应挂在正中,移动时应防止倾倒。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2.5 KB 时间:2026-01-27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医学院安全技术交底

1 一、编制依据 1、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急诊大楼工程施工图纸及相关资料。 2、现行有效的安全施工规范、操作规程。 3、贵州省及贵阳市有关工程管理质检、安全文明施工文件。 4、我公司 ISO9001——2002 质量体系文件。 5、现场施工条件。 二、工程概况 1、医急诊大楼是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的新建工程,本工程位于贵阳市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 内,位于贵医街南侧,北距贵医附院门诊大楼 18 米,西距贯城河约 30 米。 2、建筑物为 13 层长方形组合楼群,基础为人工挖孔桩、独立基础和筏板基础,主体为框 剪结构,主体地下 1 层,地上主楼 13 层,裙楼 5 层,建筑物±0.000 为绝对标高 1071.4 米,地 下室底板标高 1066.95 米,场地内地下水位绝对标高 1069.30m。地下平时为停车库,战时为 5 级人防救护战。 3、本工程总用地面积为 5680m2,总建筑面积 17856 m2,其中地下 2302 m2,地上 15554 m2,建筑物高度为 54.8 米,长度为 49.4 米,宽度为 39.6 米,地下一层为 4.9m,地上一层为 5.1m, 二、三层为 4.2m,设备层为 3.0m,四层以上层高均为 3.6m。容积率 2.74。 4、本工程设有六部电梯,共设 248 个病床位,一层为大厅、抢救室、外科、内科;二层为 29 个床位的留观病房;三层为 ICU、手术室及其辅助用房;四层为会议厅、阅览室;五层为 32 床 位护理单元;六-十一层为病房及其辅助用房;十二层为贵州省紧急救援中心。 5、主体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 50 年,按 6 度地震烈度设防。耐火等级为一级。 三、安全施工措施 1、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1.1、安全管理方针 安全生产管理,必须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进行生产管理过程中, 同时采用制度、组织、技术等手段,并根据生产中人、机、料、法、环等因素,有效地控制生 产活动中的不安全因素,只有坚持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动态管理,才能实现安全 生产目标。 1.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a.根据国家及我公司的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规、条例、规范和标准,结合本工程工程项 目的实际情况,制定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b.建立、完善以项目经理为首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c.建立各岗位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其安全责任,抓制度、责任制落实,定期检查安 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d.坚持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杜绝无证上岗操作行为。 e.管理、操作人员均需与项目经理部签订安全协议,向施工项目作出安全保证。 2 1.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a.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详图所示),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全面负责并领导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b.安全生产 二级管理由专职安全员负责,三级管理由班组长负责,各作业点授共青团安全 监督岗。 c.按照我局颁布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安全生产 责任制,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各自作好本岗位的安全工作。 d.本项目在开工前,由项目经理部编制实施性安全技术施工组织设计,对技术复杂、施工 危险性大、多发易发事故的高处作业、钢管支撑的安装与拆除施工项目,编制和实施专项安全 施工组织设计,确保施工安全。 e.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由经理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详细安全技术交底,凡参加安全 技术交底人员要履行签字手续,并保存资料。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员对安全技术措施的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作好记录。 1.4、建立专业与全员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控网络。 详见安全生产监控网络图所示。 1.5、加强工程项目安全教育和培训 a.安全教育要与思想教育相结合,提高操作者的安全意识和自保互保能力,牢固树立“安 全高于一切,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 b.实行“三工制”,加强工前教育、工中检查、工后讲解,积极开展“百安”活动。 c.班组实行制造成本承包,项目经理部不能以包代管,要根据班组承包的内容,及时进行 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做好岗前安全培训。 d.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e.每周一必须坚持安全学习,班前进行安全训话制。 1.6、加强安全技术管理、作好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a.施工组织设计与施工方案必须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b.在编制各工序施工方案的同时,要编制实施性的安全措施及安全注意事项。 c.在布置施工平面图时,必须符合安全技术上的管理和要求。 d.分部工程安全技术交底:土方开挖、钢筋施工、模板施工、砼施工、脚手架的安拆等。 e.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起重工、架子工、电工、钢筋、电焊工(气焊)、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89 KB 时间:2026-01-28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14混凝土泵机安全操作规程GDAQ340214

混凝土泵机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14 一、混凝土泵应安放在平整、坚实的地面上,周围不得有障碍物,在放下支腿并调整后应使机身保持水平 和稳定,轮胎应楔紧。有基坑的应与基坑边缘保持一定距离。 二、混凝土泵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液压系统中应有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的安全装置,安全溢流阀整压力不得大于系统额定工作压力不得 大于液压泵的额定压力; (二)安全阀及过载保护装置应齐全、灵敏、有效;压力表应有效且在检定期内; (三)漏电保护器参数应匹配,安装应正确,动作应灵敏可靠; (四)料斗应安装连锁安全装置。 三、泵送管道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平泵送管道宜直线敷设; (二)垂直泵送管道不得直接装接在泵的输出口上,应在垂直管前端加装长度不小于 20m 的水平管,并在水 平管近泵处加装逆止阀; (三)敷设向下倾斜的管道时,应在输出口上加装一段水平管,其长度不应小于倾斜管高低差的 5 倍,否则 应采用弯管等办法,增大阻力。当倾斜度较大时,应在坡度上端装设排气活阀; (四)泵送管道应有支承固定,在管道和固定物之间应设置木垫作缓冲,不得直接与钢筋或模板相连,管道 与管道间应连接牢靠;管道接头和卡箍应扣牢密封,不得漏浆;不得将已磨损管道装在后端高压区; (五)泵送管道敷设后,应进行耐压试验。 四、砂石粒径、水泥强度等级及配合比应按出厂规定,满足泵机可泵性的要求。 五、作业前应检查并确认泵机各部螺栓紧固,防护装置齐全可靠,各部位操纵开关、调整手柄、手轮、控 制杆、旋塞等均在正确位置,液压系统正常无泄漏,液压油符合规定,搅拌斗内无杂物,上方的保护格网完好 无损并盖严。冷却水供应正常,水箱应储满清水,各润滑点应润滑正常。 六、输送管道的管壁厚度应与泵送压力匹配,近泵处应选用优质管子。管道接头、密封圈及弯头等应完好 无损。高温烈日下应采用湿麻袋或湿草袋遮盖管路,并应及时浇水降温,寒冷季节应采取保温措施。 七、应配备清洗管、清洗用品、接球器及有关装置。无关人员必须离开管道周围。 八、启动后,应空载运转,观察各仪表的指示值,检查泵和搅拌装置的运转情况,确认一切正常后,方可 作业。泵送前应向料斗加入 10L 清水和 0.3 3 的水泥砂浆润滑泵及管道。 m 九、泵送作业中,料斗中的混凝土平面应保持在搅拌轴轴线以上。料斗格网上不得堆满混凝土,应控制供 料流量,及时清除超粒径的骨料及异物,不得随意移动格网。 十、当进入料斗的混凝土有离析现象时应停泵,待搅拌均匀后再泵送。当骨料分离严重,料斗内灰浆明显 不足时,应剔除部分骨料,另加砂浆重新搅拌。 十一、泵送混凝土应连续作业;当因供料中断被迫暂停时,停机时间不得超过 30min。暂停时间内应每隔 5~ 10min(冬季 3~5min)作 2~3 个冲程反泵—正泵运动,再次投料泵送前应先将料搅拌。当停泵时间超限时,应 排空管道。 十二、垂直向上泵送中断后再次泵送时,应先进行反向推送,使分配阀内混凝土吸回料斗,经搅拌后再正 向泵送。 十三、泵机运转时,严禁将手或铁锹伸入料斗或用手抓握分配阀。当需在料斗或分配阀上工作时,应先关 闭电动机和消除蓄能器压力。 十四、不得随意调整液压系统压力。当油温超过 70℃时,应停止泵送,但仍应使搅拌叶片和风机运转,待 降温后再继续运行。 十五、水箱内应贮满清水,当水质混浊并有较多砂粒时,应及时检查处理。 十六、泵送时,不得开启任何输送管道和液压管道;不得调整、修理正在运转的部件。 十七、作业中,应对泵送设备和管路进行观察,发现隐患应及时处理。对磨损超过规定的管子、卡箍、密 封圈等应及时更换。 十八、应防止管道堵塞。泵送混凝土应搅拌均匀,控制好坍落度;在泵送过程中,不得中途停泵。 十九、应随时监视各种仪表和指示灯,发现不正常应及时调整或处理。当出现输送管堵塞时,应进行反泵 运转,使混凝土返回料斗;当反泵几次仍不能消除堵塞,应在泵机卸载情况下,拆管排除堵塞。 二十、作业后,应将料斗内和管道内的混凝土全部输出,然后对泵机、料斗、管道等迸行冲洗。当用压缩 空气冲洗管道时,进气阀不应立即开大,只有当混凝土顺利排出时,方可将进气阀开至最大。在管道出口端前 方 10m 内严禁站人,并应用金属网篮等收集冲出的清洗球和砂石粒。对凝固的混凝土,应采用刮刀清除。 二十一、作业后,应将两侧活塞转到清洗室位置,并涂上润滑油。各部位操纵开关、调整手柄、手轮、控 制杆、旋塞等均应复位。液压系统应卸载。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7.5 KB 时间:2026-01-29 价格:¥2.00

工贸生产企业安全制度全套-8. 自评表

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考评类目 标准条款 标准 分值 评分方式 自评/评审 扣分 实际 得分 1.1 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文件化的年度安全生产工作 计划。 1 未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的, 不得分;未以文本文件或电子文件的形 式进行发布的,扣 0.5 分。 1 1.2 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 或机构提供安全生产管理。 1 未按规定设置或配备的,不得分; 未以文件形式进行设置或任命的,不得 分;设置或配备不符合规定的,扣 0.5 分; 委托管理无相关协议的,不得分。 1 一、目标、 组 织 机 构 和职责 1.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职责。定期 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2 未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不得分; 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全的,扣 1 分;未进 行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的,扣 1 分。 2 小计 4 得分小计 4 2.1 确保本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记录 和保存各类安全生产费用档案资料。 3 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不得分;无 安全生产费用档案材料的,扣 1 分。 0.5 2.5 二、安全生 产投入 2.2 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保障受伤员工获得相应的保 险与赔偿。 2 未缴纳的,不得分;无缴费相关资 料的,扣 1 分;赔偿不到位的,不得分。 2 小计 5 得分小计 4.5 3.1 识别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定期更新, 并发布其清单。 1 无法律法规清单的,不得分;更新 不及时的,扣 0.5 分。 1 3.2 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根据自身生产特点, 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2 无安全规章制度的,不得分;规章 制度不能满足管理需求的,扣 1 分;无 安全操作规程的,不得分;安全操作规 程不全的,每处扣 0.5 分。 2 3.3 将安全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 程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并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2 未发放的,不得分;发放不全的, 扣 1 分;员工培训教育不全的,扣 1 分; 未对员工进行培训教育的,不得分。 2 三、法律法 规 与 安 全 管理制度 3.4 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执行的相关记录,安全检查 与隐患整改记录档案、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档案、事故、事 件记录等重要材料进行归档管理。 2 档案资料每缺一项,扣 1 分。 2 小计 7 得分小计 15.5 考评类目 标准条款 标准 分值 评分方式 自评/评审 扣分 实际 得分 4.1 制定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 1 未制定培训计划的,不得分;培训 内容不明确的,不得分。 1 4.2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 种设备作业人员(三项岗位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 “三项岗位人员”未经考核合格上岗 的,每人次扣 1 分。 2 4.3 新员工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四新”(指新技术、新工艺、 新设备、新材料)、转岗、离岗操作人员应进行相应的教育培训后 方可上岗工作。 3 未按规定进行教育培训的,每人次 扣 0.5 分。 本小项不得分时,总分加扣 9 分。 3 四、教育培 训 4.4 对企业施工人员(合同方)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 2 未进行安全教育的,不得分。 2 小计 8 得分小计 8 5.1 厂区内的建筑物,应按规定设置防雷设施,并定期检测, 确保防雷设施的完好有效。 1 未设置防雷措施的,不得分;未检 测的,不得分;有一处检测不合格的, 扣 0.5。 1 5.2 厂内休息室、浴室、更衣室应设在安全区域,各种操作室、 值班室不应设在可能泄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的危险区域。 2 有一个未设在安全区域内的,不得 分;可能泄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 的危险区域附近的各种操作室、值班室 未安装相应气体报警仪的,每处扣 1 分。 2 5.3 生产企业车间、仓库与员工宿舍布局、耐火等级及防火分 区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 2 不满足要求的,不得分。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 设置员工宿舍的,除本小项不得分外, 总分加扣 6 分。 2 5.4 危险性作业场所,必须设置安全通道;出入口不少于两个; 门窗应向外开启;通道和出入口应保持畅通,并设有安全通道的指 示标志。 2 有一处不符合要求的,扣 1 分。 2 五、生产设 备设施 5.5 按规定配置消防设备设施,做到位置合理、标志明显,并 定期检验有效,维护保养到位。 2 未配备消防设备设施的,不得分; 消防设备设施配备不能满足需要的,每 处扣 1 分;位置不合理、标志不显的, 每处扣 0.5 分;维护保养不到位,无责 任人、无记录的,扣 1 分;现场有失效的, 每处扣 0.5 分。 2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3 KB 时间:2026-01-29 价格:¥2.00

小微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全套-9.职业健康卫生培训考试试题

1 职业健康卫生培训考试试题 姓名 得分: 一、单项选择题(共 15 题,每题 4 分,共 60 分)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 )正式实施。 A、 2001 年 10 月 27 日 B、 2002 年 5 月 1 日 C、 2002 年 1 月 1 日 2、职业病指( ) A、 劳动者在工作中所患的疾病 B、 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 起的疾病 C、 工人在劳动过程中因接触粉尘、有毒、有害物质而引起的疾病 D、 工人在职业活动中引起的疾病 3、职业病防治的法定责任者是( ) A、单位负责人 B、劳动者 C、医疗机构 D、国家 4、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统称( ) A、 职业病危害 B、 职业危害 C、 职业危害因素 D、 职业卫生危害 5、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 )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统称职业病危害因 素。 A、 粉尘、物理、化学因素 B、 粉尘、物理、放射 C、 物理、化学因素、生物因素 D、 粉尘、物理、生物因素 6、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由( )保管 A、用人单位 B、职工个人 C、专业机构 D、企业主管部门 7、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 ) A、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B、 警示标识 C、 警示说明 D、警示语言 8、职业病危害因素侵入人体的途径有( ) A、 呼吸道 B、 皮肤 C、 消化道 D、呼吸道、皮肤和消化道 9、( )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A、 接触有害作业的工人 B、接触有毒、有害的劳动者 C、职业病病人 D、工伤职工 10、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后,应该向( )方向疏散。 A、下风 B、上风 C、顺风 D、原地 11、当你发现突然有大量毒气散发时,应迅速戴上适合的( ) A、防毒面具 B、眼镜 C、手套 D、口罩 12、国家规定每年( ) 月的最后一周是职业病防治宣传周。 A、 4 B、 5 C、 6 D、 7 13、用人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 )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A、 必要时 B、 定期 C、 不定期 D、 间断 1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 )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 2 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A、 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B、 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C、 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D、 职业病病名 15、根据《职业病防治法》,下列( )项不属于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应尽的职业卫生义务。 A、 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B、 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C、 在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 D、 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及操作规程 二、多项选择题(共 4 题,每题 5 分,共 20 分) 1、职业健康检查包括( ) A、上岗前 B、在岗期间 C、离岗时 D、应急的健康检查 2、用人单位不得安排( )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A、未成年工 B、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C、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 D、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 3、职业病有哪几项特点( ) A、职业病因明确 B、所接触的危害因素通常是可以检测的 C、在接触同样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人中,只出现个别病人 D、越早发现,越容易恢复 4、劳动者在预防职业病时应尽的义务为( ) A、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 B、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C、正确使用和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D、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及时报告 三、判断题(共 10 题,每题 2 分,共 20 分) 1、职业卫生的监管范围:存在职业病因素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包括行政单位和部队。 ( ) 2、职业病没有法定职业病和非法定职业病之称。( ) 3、用人单位在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劳动者无权知道干的是什么工种,接触的是什么危害因素。 ( ) 4、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调换工种,劳动者无权拒绝。( ) 5、对技术服务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有争议的,不实行鉴定。( ) 6、在职业性健康检查中体检单位认为对部分劳动者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不理会。 ( ) 7、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平时健康检查。 ( ) 8、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 9、职业健康检查和相关医学观察的费用应由劳动者自己承担。( ) 10、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经领导同意,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2 KB 时间:2026-01-29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生产一线班组员工安全培训题库

1 生 产 一 线 班 组 员 工 安 全 培 训 题 库 一、多选题 1、以下哪些是班组长安全职责:(A、B、C、D) A、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控制异常和未遂的安全目标。B、主持召开好班前、班后会。C、组织实行标准化 作业。D、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教育。 二、是非题 1、 班组安全员负责组织班组开展标准化作业。(×) 2、 班组安全员负责班组开展季节性安全检查。(×) 3、 组织班组人员参加急救培训,做到人人能进行现场急救是班组长的安全职责。(√) 4、 班组长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控制异常和未遂的安全目标。(√) 5、 落实上级下达的“两措”计划是班组长的安全职责之一。(√) 6、 班组长应经常检查本班组工作场所的工作环境、安全设施、设备工器具的安全状况。(√) 三、简答题 1、班组长在培训教育方面的安全职责有哪些? 答:(1)对全体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教育。(2)协助作好岗位安全技术培训,新入厂工人,变 你工种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3)积极组织班组人员参加急救培训,做到人人能进行现场急救。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一、 单选题 1、安全生产“五同时”是指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 核)安全工作。 2、发供电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是(行政正职)。 3、现场规程宜(三)年全面修订一次。 4、发供电单位要每(一)年发布本单位现行有效的现场规程制度清单。 5、离开运行岗位(三个月)以上的值班人员,必须经过跟班实习和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再上岗工作。 6、季节性安全大检查每年必须至少开展(二)次。 7、以下哪能个不是电力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制定的原则?(C、分级负责) A、分工协作 B、反应及时 C、分级负责 8、《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规定发供电企业承发包工程合同必须明确承发包双方安全责任,并由(安监部门) 审查。 9、外包工程施工由于承包方责任造成设备、电网事故、(应)对发包方进行考核。 10、劳务公司提供的临时工分散到车间班组工作,由(车间班组负责人)领导。 11、《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规定临时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工作,必须由监护人进行安全交代后(签名)方可 开工。 2 12、临时工安全管理和事故统计、考核(等同于)固定职工。 二、多选题 1、 以下哪些是发供电企业的安全生产目标:(A、B、C、D) a、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b、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c、不发生重大设备事故。d、满足安全百日个数 2、 安全生产“三级控制”是指:(A、C、D) a、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b、班组控制缺陷和未遂。c、纩组控制异常和未遂。d、部门控制障碍和轻伤。 3、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对规程制度的要求有:(A、B、C、D) a、每年下方发远见卓识有效规程制度。b、每年进行一次复查、修订。c、设备、系统变动要及时修订、 补充。d、每 4 年进行一次全面修订。 4、 “安措”计划的编制应包括哪些方面内容?(B、C) a、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b、改善作业环境。c、防止伤亡事故。d、防止电网事故。 5、 以下哪些属于在岗人员的培训在求:(B、C、D) a、周安全日活动。b、事故预想。c、反事故演习。d、技术问答。 三、是非题 1、 安全性评价结果是制定两措的重要依据。(√) 2、 安全监督部门负责监督安措的实施,生产技术部门负责监督反措的实施。(×) 3、 发供电企业每年至少应组织春季和秋季两次大检查。(√) 4、 临时工经过安规培训考试合格后,可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5、 临时工进入高压带电场所工作,开工前工作监护人应进行交底并要求复述正确。(√) 6、 发供电企业生产人员每 2 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安全规程考试。(×) 7、 违反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除了按规定受到处理外,还应学习有关规程,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8、 发供电企业安全分析会由分管生产副职领导主持,安全网例会由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 9、发供电企业所有职工必须掌握触电急救方法和消防器材使用方法。(×) 四、填空 1、 安全生产“三级控制”班组应控制异常和未遂。 2、 发供电企业的生产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其中“三制”是指: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 试验轮换制。 3、 新入厂生产人员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经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工作。 4、 《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规定特种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国家规定的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5、 电力生产企业应每年公布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名单。 禁止在没有监护的重要条件下指派临时工单独从事有危险的工作。 五、简答 1、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 6 种事 故,它们分别是什么? 答:(1)人身死亡。(2)大面积停电。(3)大电网瓦解。(4)主设备严重损坏。(5)电厂垮坝。(6)重大 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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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国务院591号令(危化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1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是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于2011年3月2日签发的命令。 第 591 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 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591 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 2011 年 2 月 16 日国务院第 144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 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一一年三月二日 全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 年 1 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44 号公布 2011 年 2 月 16 日国务 院第 144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 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 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 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 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 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 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 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 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 险化学品。   第六条 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 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 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 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 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 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核发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 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下同)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依法对其产品质量实 施监督,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   (四)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 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负责危险化学品环 境管理登记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 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 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 业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的资格认 定。铁路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的安全管理,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承运人、 托运人的资质审批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以 及航空运输企业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管理,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 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 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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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年)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2001 年) (2001 年 4 月 21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02 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 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 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 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 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 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 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 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 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 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 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 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 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法律、 行政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存在的特大安全事 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 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 同时报告;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条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 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 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 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 要领导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 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小学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 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 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不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 取得批准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 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行贿罪或者其他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 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 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公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 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 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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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 年) (2006 年 3 月 21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6 年 4 月 5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 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行 为,防止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根据《易制毒化学 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是指《条例》附表确定的可以用于制毒的 非药品类主要原料和化学配剂。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见本办法附表《非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目录》。 《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调整或者《危险化学品目录》调整涉及本办法附表时,《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 目录》随之进行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 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 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审批和许可证的颁发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 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第 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监督、指导全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 许可和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非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产、经营许可 第五条 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取得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 生产、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分别符合《条例》第七条、 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第七条 生产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 材料; (六)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 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七)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八)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 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四)、(五)、 (七)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第八条 经营单位申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三)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 络文件; (四)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 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五)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 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免于提交本条第(五)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 文件、资料,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出具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或者要求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 5 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 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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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1塔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GDAQ340201

二、各种机械设备安全操作规程 塔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01 一、作业人员必须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二、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的轨道基础或混凝土基础必须经过设计验算,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基础周围应修筑边坡和排水设施,并与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三、塔机基础土壤承载能力必须严格按原厂使用规定或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四、塔机的拆装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进行,拆装时应有技术和安全 人员在场监护。 五、拆装人员应穿戴安全保护用品,高处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熟悉并认真执行拆装工艺和操作规程。 六、风力达到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顶升、安装、拆卸作业。顶升前必须检查液压顶升系统各部件连接情况。 顶升时严禁回转臂杆和其他作业。 七、塔机安装后,应进行整机技术检验和调整,经分阶段及整机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在无载荷情 况下,塔身与地面的垂直度偏差不得超过 4/1000。塔机的电动机和液压装置部分,应按电动机和液压装置的有 关规定执行。 八、塔机的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Ω,并 应设立避雷装置。 九、每道附着装置的撑杆布置方式、相互间隔和附墙距离应按原厂规定;超出使用说明书规定,另行制作 撑杆应有设计计算书。 十、塔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如限于现场条件,必须在线路旁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塔机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 规定。 十一、塔机作业时,应有足够的工作场地,塔机起重臂杆起落及回转半径内无障碍物。 十二、塔机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周围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等情况 进行全面了解。 十三、在进行塔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司机应鸣笛示意。检查电源电压应达到 380V, 其变动范围不得超过+20V~-10V,送电前启动控制开关应在零位,接通电源,检查金属结构部分无漏电方可上 机。 十四、指挥人员作业时应与司机密切配合。司机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指挥人员的信号,如信号不清或错误时, 司机应拒绝执行。 十五、操纵室远离地面的塔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可设高空、地面两个指挥人员,或采用对讲机等有 效联系办法进行指挥。 十六、塔机的小车变幅和动臂变幅限制器、行走限位器、力矩限制器、吊钩高度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 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十七、塔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 禁用塔机载运人员。 十八、塔机必须按规定的塔机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在特殊情况下超载荷使 用时,必须经过验算,有保证安全的技术防护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有专人在现场监护,方可起吊, 但不得超过限载的 10%。 十九、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 电机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将 重物安全降到地面。 二十、严禁使用塔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现场浇筑的混凝土构件或模 板,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二十一、起吊重物时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须用吊 笼或钢丝绳绑扎牢固后,方可起吊。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应按标明位置绑扎。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 角不得小于 30°。 二十二、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塔机露天作业。在雨雪过后或雨雪 中作业时,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二十三、在起吊载荷达到塔机额定起重量的 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起离地面 20~50cm 停止提升进 行下列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 对于有可能晃动的重物,必须拴拉绳。 二十四、重物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匀,严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动作要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 不得作反向动作。非重力下降式塔机,严禁带载自由下降。 二十五、塔机吊钩装置顶部至小车架下端最小距离:上回转式 2 倍率时 1000mm,4 倍率时为 700mm;下回 转式 2 倍率时为 800mm。4 倍率时为 400mm,此时应能立即停止起吊。 二十六、作业中,司机临时离开操作室时,必须切断电源,锁紧夹轨器。作业完毕后,塔机应停放在轨道 中间位置,起重臂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小车及平衡重应置于非工作状态,吊钩宜升到离起重 臂底端 2~3m 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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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塔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塔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01 一、作业人员必须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二、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机”)的轨道基础或混凝土基础必须经过设计验算,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基 础周围应修筑边坡和排水设施,并与基坑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三、塔机基础土壤承载能力必须严格按原厂使用规定或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四、塔机的拆装必须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拆装资质证书的专业队进行,拆装时应有技术和安全人员 在场监护。 五、拆装人员应穿戴安全保护用品,高处作业时应系好安全带,熟悉并认真执行拆装工艺和操作规程。 六、风力达到四级以上时不得进行顶升、安装、拆卸作业。顶升前必须检查液压顶升系统各部件连接情况。顶 升时严禁回转臂杆和其他作业。 七、塔机安装后,应进行整机技术检验和调整,经分阶段及整机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在无载荷情况下, 塔身与地面的垂直度偏差不得超过 4/1000。塔机的电动机和液压装置部分,应按电动机和液压装置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塔机的金属结构、轨道及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Ω,并应设 立避雷装置。 九、每道附着装置的撑杆布置方式、相互间隔和附墙距离应按原厂规定;超出使用说明书规定,另行制作撑杆 应有设计计算书。 十、塔机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如限于现场条件,必须在线路旁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塔机 与架空输电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 规定。 十一、塔机作业时,应有足够的工作场地,塔机起重臂杆起落及回转半径内无障碍物。 十二、塔机作业前,必须对工作现场周围环境、行驶道路、架空电线、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等情况进行 全面了解。 十三、在进行塔机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升降等动作前,司机应鸣笛示意。检查电源电压应达到 380V,其变 动范围不得超过+20V~-10V,送电前启动控制开关应在零位,接通电源,检查金属结构部分无漏电方可上机。 十四、指挥人员作业时应与司机密切配合。司机作业时应严格执行指挥人员的信号,如信号不清或错误时,司 机应拒绝执行。 十五、操纵室远离地面的塔机在正常指挥发生困难时,可设高空、地面两个指挥人员,或采用对讲机等有效联 系办法进行指挥。 十六、塔机的小车变幅和动臂变幅限制器、行走限位器、力矩限制器、吊钩高度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 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齐全完整、灵敏可靠,不得随意调整和拆除。严禁用限位装置代替操纵机构。 十七、塔机作业时,起重臂和重物下方严禁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重物吊运时,严禁从人上方通过。严禁用 塔机载运人员。 十八、塔机必须按规定的塔机起重性能作业,不得超载荷和起吊不明重量的物件。在特殊情况下超载荷使用时, 必须经过验算,有保证安全的技术防护措施,经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有专人在现场监护,方可起吊,但不得超过 限载的 10%。 十九、严禁起吊重物长时间悬挂在空中,作业中遇突发故障,应采取措施将重物降落到安全地方,并关闭电机 或切断电源后进行检修。在突然停电时,应立即把所有控制器拨到零位,断开电源总开关,并采取措施将重物安全 降到地面。 二十、严禁使用塔机进行斜拉、斜吊和起吊地下埋设或凝结在地面上的重物。现场浇筑的混凝土构件或模板, 必须全部松动后方可起吊。 二十一、起吊重物时应绑扎平稳、牢固,不得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零星材料和物件,必须用吊笼或 钢丝绳绑扎牢固后,方可起吊。标有绑扎位置或记号的物件,应按标明位置绑扎。绑扎钢丝绳与物件的夹角不得小 于 30°。 二十二、遇有六级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时,应停止塔机露天作业。在雨雪过后或雨雪中作 业时,应先经过试吊,确认制动器灵敏可靠后方可进行作业。 二十三、在起吊载荷达到塔机额定起重量的 90%及以上时,应先将重物吊起离地面 20~50cm 停止提升进行下 列检查: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器的可靠性、重物的平稳性、绑扎的牢固性。确认无误后方可继续起吊。对于有可 能晃动的重物,必须拴拉绳。 二十四、重物提升和降落速度要均匀,严禁忽快忽慢和突然制动。左右回转动作要平稳,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 作反向动作。非重力下降式塔机,严禁带载自由下降。 二十五、塔机吊钩装置顶部至小车架下端最小距离:上回转式 2 倍率时 1000mm,4 倍率时为 700mm;下回转式 2 倍率时为 800mm。4 倍率时为 400mm,此时应能立即停止起吊。 二十六、作业中,司机临时离开操作室时,必须切断电源,锁紧夹轨器。作业完毕后,塔机应停放在轨道中间 位置,起重臂应转到顺风方向,并松开回转制动器,小车及平衡重应置于非工作状态,吊钩宜升到离起重臂底端 2~3m 处。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花山万科热橙二期四组团项目部 2015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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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2011 年) (2011 年 5 月 26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81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 部门)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创造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有效的 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设立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 奖励在安全生产领域取得创新工作成果或者对安全生产发展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议、综合评定、择优奖励的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创 新发展,积极探索工业化、城镇化等快速发展阶段安全生产的规律特点,发现新情况,研究 新问题,探索新途径,采取新举措;积极申报或推荐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建立健全工作创 新激励机制,调动和促进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第二章奖项设置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分为安全生产理论创新和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两类。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安全生产理论创新,是指在安全生产理念原则等重大理论问题上有所建树,或者 填补了安全生产领域某些空白,推动了安全生产理论发展,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获奖 的理论创新成果必须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 有创新性、前沿性、效益性和实用性。 第六条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是指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包 括在体制建设、制度设计、管理方法、操作程序等方面有突破性的创新。获奖的应用创新成 果应当产生显著的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设一、二、三等奖和特别奖。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年度评选 等次及数量,由评审组织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经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 定。 第三章评审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安全监管总局成立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由国家安全生产专家和安 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有关司局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为安全生产工作创 新奖励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供政策性意见建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评审等工作中 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 室设在政策法规司,负责创新成果评选奖励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申报人可以是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生产中介 机构、各类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等团体,也可以是个人。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由其第一负责单位组织申报。 第十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中央企业总部、安全监管总局直属单位申报安全生产工 作创新奖的,直接向安全监管总局申报;中央企业下属机构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应 当经中央企业总部初选并向安全监管总局推荐;其他组织和个人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 的,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初选并向安全监管总局推荐。 第十一条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理论创新的论文或者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的说明。安全生产实践应用 创新说明应当包括创新已获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证明或者验算材料; (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对申报创新成果的评价或者鉴定,或者不少于 5 名省级以上安 全生产专家组成员的评价意见; (三)作出评价或者鉴定意见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安全生产专家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对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申报的安全生 产工作创新成果作出评价或者鉴定,并提出创新奖类别、授奖等级等具体推荐意见。 中央企业总部应当组织不少于 5 名省级以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不得与第十一条的专 家重复)对下属机构申报的创新成果作出评价意见,并提出创新奖类别、授奖等级等具体推 荐意见。 第十三条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分类,提出初审建议。通过 初审的创新成果,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一个月。 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组织评审组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公示后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已 解决的创新成果提出获奖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4.3 KB 时间:2026-02-13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9.拆除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点GDAQ3209

拆除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要点 GDAQ3209 一、工程概况 (一)被拆除旧建(构)筑物工程概况。如:建(构)筑物的平面尺寸、层数、层高、总高度、建筑面积、 结构形式、竣工时间、使用年限和工程的完好程度等。 (二)被拆除旧建(构)筑物周围环境。如:所处地段情况、与周边建(构)筑物的联系或距离、是否有必 须保护的古建筑文物和重要的市政设施等。 (三)被拆除旧建(构)筑物地下基础类型,地下有无重要的市政管、沟、电缆等。 (四)拆除工程的合同工期或其他要求。 二、拆除工程的施工准备 (一)技术准备工作 1.被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竣工图纸,弄清建筑物的结构情况、建筑情况、水电及设备管道情况。 2.学习有关规范和安全技术文件。 3.明确周围环境、场地、道路、水电设备管道、危房情况等,并附简图。 4.向进场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二)现场准备 1.清理被拆除建筑物范围内的物资、设备,不能搬迁的须妥善加以防护。 2.疏通运输道路,接通施工临时用水、电源。 3.切断被拆建筑物的水、电、煤气管道等。 4.检查周围建筑物,尤其是危旧房,必要时进行临时加固。 5.向周围群众出示安民告示,在拆除危险区设置警戒标志。 (三)机械设备材料的准备 拆除工程所需的机械工具、起重运输机械和爆破拆除所需的全部爆破器材,以及爆破材料危险品临时库房。 分别列出《主要机械设备需用表》、《主要材料需用表》。 (四)劳动力准备 成立组织机构、明确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绘制组织机构图,组织劳动力。 三、安全技术规定 (一)拆除工程在开工前,要组织技术人员和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和针对该拆除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二)拆除工程的施工,必须在工程负责人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进行。 (三)拆除工程在施工前,应该将电线、瓦斯煤气管道、上下水管道、供热设备等干线、通向建筑物的支 线切断或迁移。 (四)工人从事拆除工作的时候,应该站在专门搭设的脚手架上或者其他稳固的结构部分上操作。 (五)拆除区周围应设立围栏,挂警告牌,并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逗留。 (六)拆除建筑物,应按自上而下的顺序进行,严禁几层同时拆除。当拆除某一部分的时候应该防止其他 部分的倒塌。 (七)拆除过程中,现场照明不得使用被拆除建筑物中的配电线,应另外设置配电线路。 (八)拆除建筑物的栏杆、楼梯和楼板等,应该和整体进度相配合,不能先行拆除。建筑物的承重支柱和 横梁,要等待它承担的全部结构和荷重拆掉后才可以拆除。 (九)拆除建筑物一般不采用推倒方法,遇有特殊情况必须采用推倒方法的时候,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砍切墙根的深度不能超过墙厚度的 1/3,墙的厚度小于两块半砖的时候,不许进行掏掘。 2.为防止墙壁向掏掘方向倾倒,在掏掘前,要用支撑撑牢。 3.建筑物推倒前,应发出信号,待所有人远离至建筑物高度 2 倍以上的距离后,方可进行。 4.在建筑物倒塌范围内若有其他建筑物时,严禁采用推倒方法。 (十)被拆建筑物的楼板平台上不允许有多人聚集和堆放材料,以免楼盖结构超载发生倒塌。 (十一)在高处进行拆除工程,要设置流放槽。拆除较大的或者沉重的构件,要用吊绳或者起重机械配合 并及时吊下或运走,禁止向下抛。拆卸下来的各种构件材料要及时清理,分别堆放在指定位置。 (十二)拆除石棉瓦及轻型结构屋面工程时,严禁施工人员直接踩踏在石棉瓦及其他轻型板上进行工作, 必须使用移动板梯,板梯上端必须挂牢,防止高处坠落。 (十三)采用控制爆破方法进行拆除工程应按下列要求做: 严格遵守《土方及爆破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中关于拆除爆破的规定,编制爆破施工方案,按规定报相关 部门审批后实施。 在人口稠密、交通要道等地区爆破建筑物,应采用电力或导爆索起爆,不得采用火花起爆。当采用分段起 爆时,应采用毫秒雷管起爆。 须用微量炸药的控制爆破,可大大减少飞石,但不能绝对控制飞石,仍应采用适当保护措施。如对较矮建 筑物采取适当覆盖,对高大建筑物爆破设置安全区,避免对周围建筑物和人身的危害。 爆破时,对原有蒸汽锅炉和空压机房等高压设备,应将其压力降到 1~2 个标准大气压。爆破各道工序要认 真细致地操作、检查与处理,杜绝各种不安全事故发生。爆破要有临时指挥机构,便于分别负责爆破施工与起 爆有关安全工作。 用爆破方法拆除建筑物部分结构的时候,应该保证其他结构部分的良好状态。爆破后,如果发现保留的结 构部分有危险征兆,应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继续工作。 四、安全技术保证措施 (一)建立健全施工安全保证体系,落实有关建筑施工的基本安全措施等内容; (二)结合工程特点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包括紧急应急措施和应急预案。 五、附作业人员岗位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3.5 KB 时间:2026-02-16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8年)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18 年) (2018 年 4 月 8 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 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制,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等法律规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地 方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中央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地方党政领 导干部)。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 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牢固树立发展决不能以 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坚持安全发展、依法治理,综合运用巡 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属地管理,完善体制机制,有效 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使地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切实承担起 “促一方发展、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 全面”战略布局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实行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 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 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地方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 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议事日程和向全会报告工作的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 生产重大问题;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及其成员职责清单,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 度; (四)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机构建设,支持人大、政 协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 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成效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 的重要内容; (六)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 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干部培训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本级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 策部署和指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政府重点工作和政府工作报告的重要内容,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 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突出问题; (三)组织制定政府领导干部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并定期检查考核,在政府 有关工作部门“三定”规定中明确安全生产职责; (四)组织设立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与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加 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和监管能力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等装备; (五)严格安全准入标准,推动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 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本地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领导和组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六)领导本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统筹协调安全生产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责 任体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巡查、考核等工作,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 设。 第七条地方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协调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宣传、 政法、机构编制等单位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 全生产工作,抓好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 产工作,其安全生产职责主要包括: (一)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及本级党委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决策 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2 KB 时间:2026-02-22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2凿岩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GDAQ340102

凿岩爆破工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102 一、深坑、深槽、巷道等,应根据地质情况和施工要求,设置边坡、顶撑或固壁支护,严防冒顶、塌方。 二、在巷道峒室中施工,要每班进行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排除。巷道峒室若发现透水预兆,应停止作业, 立即处理。 三、在巷道峒室内凿岩应采取湿式作业,并加强通风和个人防护。缺乏水源或不适于湿式作业的,要有防尘 措施。 四、用手风钻打眼时,手不得离钻机风门,严禁采取骑马式作业。 五、使用凿岩机,胶皮风管不准缠绕和打结,不得用折弯气管的方法制止通气。凿岩时钎杆与孔必须保持在 一直线上,更换钻头应先关风门。 六、爆破联结导火索和火雷管,必须在专用加工房内。房内不准有电气、金属设备,无关人员不得入内。 七、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必须用锋利小刀,禁止用剪刀剪断或用石器、铁器敲断。导火索长度不得小于 1m,导爆索禁止撞击、抛掷、践踏。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索的台桌上,不得放置雷管。 八、加工起爆药包,只许在爆破现场于爆破前进行,并按所需数量一次制作,不得留成品备用,制作好的起 爆药包应专人妥善保管。 九、装药要用木竹棒轻塞,严禁用力抵入和使用金属棒捣实。禁止使用冻结、半冻结或半溶化的硝化甘油炸 药。 十、峒室法爆破药室内的照明未安起爆棒前,其电压应用低压电。安起爆体时,必须用手电筒或在峒外用透 光灯照明。 十一、放炮必须有专人指挥,事先设立警戒范围,规定警戒时间、信号标志,并派出警戒人员;起爆前要进 行检查,必须待施工人员、过路行人、船只、车辆全部避入安全地点后方准起爆,警报解除后方可放行;炮工 的掩蔽所必须坚固,道路必须畅通。 十二、电力爆破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源应有专人严格控制,放炮器要有专人保管,闸刀箱要上锁。不到放炮时间,不准将把手或钥匙 插入放炮器或接线盒内。 (二)同一路电炮应使用同厂、同批、同牌号的雷管,各雷管的电阻误差,应控制在±0.2Ω以内。 (三)先将电雷管的脚线联成短路,待接母线时解开,连接母线应从药包开始向电源方向敷设,主线末端未 接电源前应先用胶布包好,防止误触电源。 (四)装药前,严禁将电爆机地线接在金属管道和铁轨上。雷雨天气不准露天电力爆破,如中途遇雷电时, 应迅速将雷管的脚线、电线主线两端联成短路。 (五)联线时,必须将手提灯撤出工作面 3m 以外。用手电照明时,应离联线地点 1.5m 以外。 (六)在电爆网路敷设后,待人员撤至安全地区,然后用欧姆表或电桥检查网路导电是否良好,测量出来的 电阻与计算电阻相差不得超过 10%。 十三、使用火雷管时,导火线点火只准用专用香棒。不准使用香烟、火柴或其他明火。 十四、火炮群和电炮群在同一施工地段,先点火炮,后合电闸;点火炮不得两人在同一方向先后点炮,每人 点炮数目不得超过 15 个点。起爆后,均不得在最后一炮的 20min 前进入工作面。 十五、露天爆破安全警戒距离半径:裸露药包、深眼法、峒室法不得小于 400m;炮眼法(浅眼法)、药壶法 不得小于 200m。 十六、放炮后最少要两人巡视放炮地点,检查处理危岩、支架、瞎炮、残炮。 十七、瞎炮处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力爆破通电后没有起爆,应将主线从电源上解开,接成短路。此时,若要进入现场,如系用即发 管不得早于短路后 5 分钟;如系用延期雷管,不得早于短路后 15 分钟。 (二)由于接线不良造成的瞎炮,可以重新接线起爆。 (三)严禁用掏挖或者在原炮眼内重新装炸药,应该在距离原炮眼 60cm 外的地方,另打眼放炮。 (四)在瞎炮未处理完毕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其他作业。 十八、爆破材料库应符合防爆、防雷、防潮、防火和防鼠要求。并有良好的通风设备,其温度应保持在 10~ 30℃之间。库房距村庄或其他建筑物应在 800m 以上;不足 800m 的,仓库四周应修筑高出屋檐不得小于 1.5m 的 土堤,或用半地下库、山洞库,但其距离不得小于 400m。 十九、炸药拆箱应在库外安全距离内进行,严禁用力敲打。 二十、领取雷管和炸药必须在白天,并由炮工负责,分别装入非金属容器内,严禁装入衣袋,保管和领用人 员必须当面点数签字,领用人员并亲送现场,不得转手。 二十一、每天剩余的雷管和炸药,应分别入临时储药小仓库,严禁私自收藏。 二十二、运输爆破材料,要选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不准使用自行车或两轮摩托车; 运输应按规定的路线和时间,由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准随身携带易引起爆炸的危险物。装运爆破材料的车 船应在明显的地方插上“危险”的醒目标志,途中临时遇到火源应在上风 200m 以外绕过,下风则应在 300m 以 外绕过;中途停歇或遇雷雨,应离房屋、输电线、森林、桥梁、隧道等 200m 以外停放;大雾、风、雪天,应减 速行驶。 二十三、炸药、雷管、导爆索不准同车、同船装运。装卸时,应轻拿轻放,放稳绑牢。雷管箱内应用柔性材 料填实。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7 KB 时间:2026-02-27 价格:¥2.00

小微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全套-流延分切生产作业指导书

流延分切生产作业指导书 1 目的 指导流延分切操作人员规范操作。 2 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流延分切生产。 3 定义 无 4 内容 4.1 分切人员接到分切指令单后,选择对应型号、长度、等级的大轴膜卷。 4.2 分切机操作方法 4.2.1 上大膜卷 只有放卷卷芯被夹紧才能开始放卷。 2)设备停止状态下夹头处于打开状态并且放卷处于中心位置,如果不是这样,按下“core unchuck”(在按钮上的灯亮起),放卷机对中于设备轴并且放卷机座分开直到夹紧的钢芯被打 开,在导轨上的气动执行架旋转将钢芯沿出口导轨推出至卸载位置。 3)按下带灯的按钮“core chuck”,气动执行架旋转到夹紧的位置。 4)行车操作者站在大轴膜卷移动侧的反向位置,两位辅助人员站在膜卷钢芯两侧,将膜卷 钢芯和吊架用吊带进行连接。 吊起膜卷钢芯,操作行车将膜卷钢芯移动到大分切机放卷座正上方,再缓慢移动放置到放卷机两个 夹头之间的轨道上,务必请注意不能放在导轨卸载位置上。 6)设定选择按钮“unwinder brake off-on”到“off”,旋转夹头螺栓对齐放卷钢芯孔洞。 7)按住带灯的“core chuck”按钮,两边的放卷基座向中心移动直到夹头进入钢芯两端并且弹簧 螺栓被挤入钢芯孔洞,大轴被夹住。 设定选择按钮“unwinder brake off-on”到“on”,大轴钢芯将被制动和锁紧。 9)设定选择按钮“↓O↑O”到对应膜卷钢芯放卷方向的位置上。 10)通过旋转选择按钮“Edge Guide manual –Auto”到“Manual”。 11)通过旋转选择按钮“Unwinder<- ->使设备上的引膜与膜的边缘对齐。 12)使用双面胶将放卷膜卷尾部与设备的引膜对齐粘贴。 通过键盘设定浮动辊载荷和放卷直径,只有当轴载荷有效时,放卷才可启动。 4.2.2 参数设置与规格的更换 1)设备为停止状态,根据分切包装任务单,参考计算机中“运行菜单”工艺参数。 2)通过键盘设定分切工位数,第一卷膜所在收卷侧宽度、长度、厚度等参数。 3)根据计算机上的显示,调节使用的切刀架和使用的收卷工位到对应的刻度位置,安装对应宽度规 格的压辊,将使用的切刀架和压辊臂的气管插到对应的气孔中。 4)同侧工位上必须使用同样外径的夹头。 4.2.3 纸芯的安装 1)纸芯的长度应与各自的分切宽度相对应,一般为分切宽度+5mm 分切包装计划单另有说明的除 外。 2)按下按钮“Rew.1 swing in”和“Rew.2 swing in”将收卷工位摆进到受载的位置。 3) 按住右侧收卷臂下方黑色按钮,夹头松开,将已经准备的纸芯投入一端夹头,另一端对准另一 夹头纸芯自动被夹头夹紧。 4.2.4 穿膜 1)设备停止状态,设定选择按钮“All Knives Move off/on”到“off”抬起所有切刀臂。 2)按住“Threading chain on”直到穿膜裢的铁环到达传送辊 4、1 下面。 3)按住按钮“Unwinding Jog”手工引导薄膜到穿膜裢的铁环位置,且将膜的一端系在铁环上。 4)再次按住“Threading chain on”按钮,膜在点动的方式下被引导到传送辊 4、5 的上方,然后 松开按钮,将膜从铁环上取下。 5)通过按下“Maching Jog”按钮引导薄膜到收卷侧 1 且在底刀辊上铺平。 6)设定选择按钮“All Knives Move off-on”到“on”,放下切刀架。 7)直到切开的膜的长度足够于贴在两侧纸芯上,切断未切开的膜,穿引被切开的膜到收卷侧 1 和 2,并将薄膜平贴到对应的收卷卷芯上,并且使膜收紧,将废边穿引到废边吸风管道。 8)当使用摆动时,设定选择开关“Edge guide manual-Auto”到“Auto”和“unwinder Oscillation off-on”到“on”。 9)按下带灯的按钮“WS.1on”和“WS.2on”,收卷工位转动,直到收卷臂紧帖接触辊,薄膜张紧, “WS.1 on”和“WS.2 on”指示灯闪烁。 10)带灯按钮“machine on”显示设备的主驱动功能正常。 4.2.5 设备启动、收卷 1)按下带灯按钮“Machine on”,设备上的扬声器发出声音,并且在每个收卷侧的信号灯闪烁。 2)当警报声停止时,信号灯熄灭并且确认没有任何人在设备的危险区域,再次按下带灯的 “Machine on”,设备启动运转。 3)分切过程中可以根据经验和需要进一步调节可调整部分(装置)。 4.2.6 卸卷 1)设备停止后,按下“Rew.1 Swing Out”和“Rew.2 Swing Out”成品离开接触辊。 2)在成品上切断薄膜并将箭头粘到成品上,将准备好的套袋套在膜卷上。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3.5 KB 时间:2026-03-10 价格:¥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