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编号:AQ-BZH-003-A 1 目的 为保障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方针,强化各级组织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公司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 责,同时向各自的领导负责。公司的每位员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各尽职守、 各负其则。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所有部门和车间。 3 说明 3.1 公司总经理是本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3.2 在实际工作中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3.3 本公司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 产负责。 3.4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公司的每位员工都必须在自己的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 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4 内容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各级人员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依据,每季度需要进行考核。 5 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5.1 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各项安全管理制 度,审定本厂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目标和安全工作计划,并监督各职能部门实施。 5.2 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汇 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5.3 建立年度安全生产责任目标和安全生产考核奖惩机制,每季度对部门安全生 产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与考核。 5.4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5 实施安全标准化管理,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体系并不断持续改进。 5.6 组织开展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7 对安全工作进行总结、表彰。 5.8 监督安全生产投入费用的有效实施。 6 各级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6.1 安全办公室的安全生产职责 6.1.1 负责本单位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贯彻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制 度以及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对各部门、各车间、各班组安全员进行安全技术指导; 6.1.2 参与制定、修订企业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检查执 行情况。 6.1.3 协助各级领导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组织对新进员工、变换岗位员 工、特种作业人员和班组长的教育;检查、督促班组岗位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安全 培训教育档案。 6.1.4 负责检查、考核各部门、车间、班组的安全活动,负责安全设备、消防器材、 防护器材、急救器具的管理,确保其处于完好有效状态。 6.1.5 每天深入生产现场检查,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检查单位单位房、 仓库、宿舍有无火灾隐患;物品堆放是否符合消防要求;各出入口是否畅通,是否符 合紧急情况下疏散人员的安全要求。 6.1.6 组织并参加企业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分类、汇总并督促 有关单位进行整改。 6.1.7 主持日常安全教育工作,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6.1.8 组织、参加企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统计分析,按时上报。 6.1.9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做到实用、齐全、规范化; 6.1.10 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深入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并协助解决 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作业。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责令其停止作业, 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6.1.11 按照企业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不断地总结经验,予以更新。 6.1.12 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及大修、技措工程的“三同时”监督;负责组织建 设工程项目的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 6.1.13 负责制定厂安全检查计划;负责每季度组织厂级综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季 度安全检查、专业安全检查、节假日安全检查;负责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整改措施,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9 KB 时间:2025-08-12 价格:¥2.00
商场火灾应急预案 商场火灾应急预案 商场火灾应急预案为切实加强商场内消防安全管理,及时发现火情, 在最短的时间内扑灭火灾,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 制定本预案的指导思想:在最短的时间内集中所有力量,及 时赶赴火灾现场,控制火情处置妥当,有条不紊协调一致地组织扑 火,使经济和其他损失降到最低点。 二、 报警、召集信号与集合地点 1、方式为“消防紧急按钮”。 2、信号为消防紧急铃声短促不断。 3、地点为监控中心门前。 三、 领导机构 (一) 人员配制总指挥:孙家峰副总指挥: 盛绍杰成员:刘建民、 王利民、尹彦伦,监控班各小组及成员扑火组:保安2 班和 3 班; 组长:王利民机电组:维修班 组长:郭李强疏导组:空调班 组长: 班长救护组:配电班 组长:班长警戒组:保安1 班 组长:班长机动组: 保洁部 组长:袁主管后勤组:办公室人员 (二)人员职责灭火总指挥的主要职责 1、向监控中心值班员、保安主管及有关人员了解起火的原因、方 位及现场情况,会同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制定救火方案。 2、 命令监控中心值班员启动相应的消防系统,监视报警运行信 号,打开应急广播,根据失火方位、火势等情况,通知商场有关人员 紧急疏散。 3、命令各小组负责人根据各自的分工,各就各位,若有指挥员缺岗, 紧急任命临时负责人代行其职。 4、掌握消防系统运行情况,根据火场灭火需要,命令有关人员确 保应急供电、供水、通讯联络和消防设备的正常运行。副总指挥的主 要职责 1、总指挥不在场时,代行总指挥的职责。 2、配合、协同总指挥分析火场情况,制定救火方案,根据总指挥 的意见下达命令。 3、掌握救火方案实施的具体情况,并根据变化情况向总指挥提出 建议。采取一切措施,保证救火方案的实施。监控中心值班员的主要 职责 1、执行总指挥或副总指挥下达的命令。 2、利用消防监控中心的优势,做好各班(组)协调工作,正确传 达指令。 3、严密监控火场和公共场所的活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4、做好工作记录,保证通讯联络。指挥组的主要职责 1、向监控中心值班人员、保安主管及有关人员了解起火的原因、 方位及燃烧的物质种类、现场情况,会同小组成员制定救火方案。 2、执行救火方案,正确下达有关指令。 3、根据灭火需要,及时调配人员和物资,保证灭火工作的顺利进行。 4、妥善处理善后工作,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5、协助公安消-防-队做好火灾调查和处理工作。机电组的主要职 责 1、负责切断火灾现场的电源,关闭电梯和煤气阀。 2、负责开启自动灭火系统,保证消防供水等。扑火 组的主要职责 根据火灾的性质,采取正确的灭火方法,做好现场的火灾扑救工作。 救护组的职责 1、根据火灾情况救出火灾现场被困的人员和贵重物品至安全地点。 2、将受伤人员交后勤组或机动组人员立即送往医院救治。疏导组 的主要职责 1、根据火灾情况和上级的指令,将现场人员按指定路线进行疏散。 2、维护现场的人员疏散秩序。警戒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维护火灾现场及抢救现场的秩序,并保护好火灾现场。 2、负责稳定现场人员和受伤人员的情绪。后勤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做好火灾现场所需的物资供应工作。 2、负责稳定现场人员和受伤人员的情绪。机动组的主要职责随时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7.3 KB 时间:2025-08-16 价格:¥2.00
室内燃气管道安装与验收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室内燃气管道安装、试验与验收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东莞新奥燃气有限公司及所属各分公司室内燃气管道的安装与验 收。 2 规范性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 标准,其以后的所有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 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236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3 室内燃气管道安装 3.1 燃气引入管 引入管是指由室外庭院管网引向建筑物外墙至立管阀门为止的管段。 3.1.1 燃气引入管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引入管公称直径不应小于 20mm,埋地部分的 PE 管不小于 32mm; (2)引入管坡度应大于 1%,坡向室外低压管网,严禁倒坡; (3)引入管埋地部分应采用壁厚≥3.50mm 的无缝钢管或 PE 管。超过 25 层以上建筑 的燃气引入管应采用加厚钢管。 3.2 燃气立管 燃气立管是指引入管出地面后沿墙向上敷设的燃气管道。 3.2.1 燃气的立管一般沿建筑物外墙敷设,立管距地面 1.5m 处宜安装总阀门,阀门 前后设置放散吹扫口,阀门及放散吹扫口宜设置在阀门箱内。 3.2.2 燃气立管的安装一般采用无缝钢管或单面镀锌钢管焊接连接。 3.2.3 燃气立管宜安装在靠近厨房、卫生间的外墙,尽量避开卧室的窗户及变配电 室等场所。 3.3 室内燃气管道 3.3.1 室内燃气管道不得穿越下列场所: (1)燃气管道严禁引入卧室、浴室或卫生间中;当水平管穿过卧室、浴室、卫生间或 地下室时,必须采用焊接连接的方式,并必须设置在套管中; (2)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室、变电室、电缆沟、烟道和通风道等地方; (3)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当一定要穿越时,必须采取防腐措施; (4)机要室、间距狭小通道及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5)使用其它燃料的厨房。 3.3.2 室内燃气管道一般采用镀锌钢管并采用丝扣连接。 3.3.3 室内燃气管道应明设,当建筑或工艺有特殊要求时,可暗设,但必须便于安 装和检修。暗设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暗设的燃气立管,可设在墙上的管槽或管道井中;暗设的燃气水平管,可设在非 燃材料构成的吊平顶内或管沟中; (2)暗设的燃气管道的管槽应设活动门和通风孔;暗设的燃气管道的管沟应设活动盖 板,并填充干沙; (3)暗设的燃气管道可与空气、惰性气体、上水、热力管道等一起敷设在管道井、管 沟或设备层中。此时,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连接。 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可能渗入腐蚀性介质的管沟中; (4)敷设燃气管道的管沟与其它管沟交叉时,管沟之间应密封,燃气管道应敷设在钢 套管中; (5)敷设燃气管道的设备层和管道井应通风良好。每层的管道井应设与楼板耐火极限 相同的防火隔断层,并应有进出方便的检修门; (6)燃气管道应涂以黄色的防腐识别漆或涂银粉漆并刷上黄色的标识环。 3.3.4 室内燃气管道一般不采用暗埋方式,如必需暗埋时必须使用燃气专用的不锈 钢管、铜管、铝塑复合管等,暗埋的燃气管道必须采用焊接。燃气表及阀门不得暗埋, 燃气管道宜暗埋于距天花板 20cm 范围内,距地面 50cm 以下的墙面。暗埋后应有明 显的标志,以免用户装修施工时破坏暗埋的燃气管道。 3.3.5 室内燃气管道穿越楼板、楼梯平台、墙壁和隔墙时,必须安装在套管中。 穿越楼板、楼梯平台等处时套管应选用钢管,套管管径不宜小于表 1 燃气管道的 套管直径的规定,套管上端应高出毛地面 60mm—90mm,装修地面 30mm—50mm,下端 与楼板底平,套管与燃气管间应用柔性防水材料封堵严实,套管与楼板之间应牢固, 并用水泥砂浆或非燃材料堵严,不得有漏水和松动现象。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5.3 KB 时间:2025-09-04 价格:¥2.00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 30871-2022] 应用问答 中国化学品安全协会 主编 目录 一、通用部分 ........................................................................................................................................- 1 - 1.本标准的修订背景是什么?............................................................................................................- 1 - 2.本标准适用于哪些企业?................................................................................................................- 2 - 3.本标准与 GB 30871—2014 在内容上主要有哪些改变? .............................................................- 2 - 4 .特殊作业与危险作业是一样的吗?...............................................................................................- 3 - 5.本标准执行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4 - 6 .本标准能否直接作为企业的特殊作业管理制度?.......................................................................- 4 - 7.本标准为何将“易燃易爆场所”改为“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具体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4 - 8.特殊作业前必须开展工作安全分析(JSA)吗?如何开展工作安全分析(JSA)?工作安全分析(JSA) 是针对特殊作业开展还是针对检修活动开展?...............................................................................- 5 - 9.什么是能量隔离?实施能量隔离的意义是什么?........................................................................- 6 - 10.实施能量隔离的方式有哪些?......................................................................................................- 6 - 11.为什么危险化学品企业在特殊作业实施前要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措施交底?......................- 7 - 12.企业对承包商开展的进入作业现场前的安全培训教育与特殊作业前的安全措施交底有什么不 同?.......................................................................................................................................................- 8 - 13.安全作业票上安全措施确认内容能代替安全交底吗?企业是否需要再编制单独的安全交底记 录?.......................................................................................................................................................- 9 - 14.如果一项检修工作涉及多种特殊作业,每一项特殊作业都要分别交底吗? ...........................- 9 - 15.为什么要对作业现场可燃、有毒气体浓度进行连续检测?如何实现? ...................................- 9 - 16.本标准对特殊作业气体分析仪器的种类以及分析人员是否有具体要求?............................- 10 - 17.用于连续检测的便携式或移动式气体检测仪是否需要具备声光报警功能?........................- 10 - 18.用于连续检测的便携式或移动式气体检测仪如何保证测量准确度?....................................- 10 - 19.在现有厂区空地内进行大型技术改造、开展新项目的基本工程建设,是否需要执行本标准?- 11 - 20.同一作业涉及不同的特殊作业类型,为什么需要分别办理相关联的安全作业票? .............- 12 - 21.同一作业办理了相关联的特殊作业票,每个安全作业票要求的安全措施不同,应该如何执行 ?.........................................................................................................................................................- 13 - 22.为什么规定作业实施前的作业危害分析要由危险化学品企业组织?....................................- 13 - 23.采用信息化技术办理电子安全作业票的签批,应注意哪些问题? .........................................- 13 - 24.电子安全作业票是否可以替代纸质安全作业票?电子安全作业票是否与纸质安全作业票具有 同等效力?电子安全作业票上的电子签名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电子安全作业票是否也需要 一式三联?.........................................................................................................................................- 14 - 25.为什么要求作业实施前,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可以采取的措施有哪些?.................................................................................................................- 14 - 26.为什么要求在有腐蚀性介质的场所作业,需在现场 30m 内配备应急用冲洗水源?............- 15 - 27.对于盛装过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设备、设施、管线在进行特殊作业时,应如何使其满足安全 作业条件?.........................................................................................................................................- 15 - 28.对于涉及粉尘环境的设备、设施、场所在进行特殊作业时,应如何使其满足安全作业条件?- 16 - 29.是不是所有的特殊作业都需要配备监护人?本标准是如何要求的?....................................- 17 - 30.哪些人员可以担任特殊作业的监护人?承包商人员可否担任特殊作业监护人?对由危险化学 品企业自主完成的特殊作业的监护人由作业所在单位指派,还是由作业单位指派? ..............- 17 - 31.为什么要突出特殊作业监护人的职责和作用?监护人都有哪些职责?................................- 18 - 32.特殊作业监护人的培训及发证工作由哪个单位组织?监护人员证有效期如何规定?........- 19 - 33.特殊作业监护人的培训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监护人培训学时是否有要求?再培训有什么具体
分类:法律法规与标准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82 KB 时间:2025-11-15 价格:¥2.00
资料目录及填写指南 首先应准备 13 个文件盒,文件盒厚度约 35mm,文件盒标签已设计好,只须打印后粘贴到文件盒脊背上去。所有资料都应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进行适当修改后打印。 一、管理性文件类 资料类别 文件名称 使用说明 归到档案盒 管理性文件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目录见后)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建议拿到附近的广 告公司去装订成册 第 4 档案盒 公司安全操作规程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汇编, 该安全操作规程仅作参考使用,汇编成册后建议拿 到附近的广告公司去装订成册 第 4 档案盒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里面红色字体部分需要企业完善,建议拿到 外面的广告公司去装订,封面盖章,第二页 总经理签字,发放到公司各个部门,并填写 “文件发放记录”,另外还应交一份到地方安 监局去备案。 第 11 档案盒 二、记录资料类 一级要素 资料名称 频次要求 使用说明 1 安全生产目标 1.关于下达公司安全生产方针和总体安全生产目标的通 知 一次 KF 为公司简称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改,打印红头文 件 盖章 2.关于发布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通知 每年初一次 红头文件盖章 3.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及分解 每年初一次 打印,盖章 4.安全生产目标实施计划 每年初一次 根据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进行修改 红头文件盖 章 5.安全生产目标监测记录 每季度一次 每季度监测内容最好不要完全一样,适当修改后打 一级要素 资料名称 频次要求 使用说明 印 监测人由安全员签名 6.安全生产目标季度考核表 每季度一次 每季度考核内容最好不要完全一样,适当修改后打 印 考核人由安全员签名 7.20__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效果评估报告 每季度一次 评估人为安全员,审批人为总经理,审批意见: “同意评估报告内容” 8.安全目标责任书 每年初一次 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签订日期为年初 2.组织机构与职责 1.关于成立公司安全组织机构的通知 人员有变动应及时调 整 红头文件,落实具体的人员名字后,打印,盖 章 2.关于发布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一次,每年进行评审, 三年修订一次 根据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进行修改 红头文件盖 章 3.安全培训记录效果评估表(责任制) 每年进行一次全员培 训 打印完善签字,务必要有员工签到表,必须本人签 名,避免代签名的现象,有条件的还应留下培训时 的照片 4.安全生产责任制适宜性评审记录 每年一次 完善签名 5.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样本(需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改) 每月一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每季度一次,月度安全生产 会议每月一次,遇季度会议那月,与月度会议一起 召开,所以那月仅做季度会议记录,每次会议最好 留一张照片,每次会议必须要用签到表 6.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 每季度一次 考核人为总经理,被考核人涉及到个人的应将本人 名字打上去 7.安全生产会议签到表 每次会议都要用签到 表 公司平时开会时可以多签几张,至少签 10 张放着备 用,会议时间及名称空着 8.新版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共 136 个岗位安全责任 制】(参考资料) 供修改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时使用 安全职责全本【参考资料】 供修改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时使用 3.安全生产投入 1.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每年初一次 由安全管理员协同财务人员一起填写 2.安全生产费用台账 每季度一次 由财务人员填写,应附安全费用的相关票据 3.工伤保险参保名册 每年一次 可以不用这个专门规定表格,能提供已缴纳工伤保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01 KB 时间:2025-12-06 价格:¥2.00
序号 作业活动名称 作业活动内容 1 浆纱作业 开机前检查机器各个部位、检查经轴架 、经轴个数和方向、检查各压浆辊位置 2 浆纱作业 缓慢一速、抽分绞棒 3 浆纱作业 上轴、落轴操作、了机操作 4 浆纱作业 运行中处置突发状况、运行中巡检 5 浆纱作业 当班完成任务关停机 6 调浆作业 调浆前检查各阀门开关 7 调浆作业 向调浆桶内注入规定容积的水和浆料 8 调浆作业 输送浆液到浆槽 9 调浆作业 调浆完毕后 清扫现场 10 起重作业 起吊前检查设备是否完好 11 起重作业 点动设备检查、挂好重物起吊大约10CM 观察 12 起重作业 运行过程中注意力集中,防止左右摇摆 13 起重作业 如运行中出现问题紧急处置 14 起重作业 当班完成后将设备停止于指定位置 15 分批整经作业 开机前检查机器各个部位 16 分批整经作业 上轴并检查经轴牢固程度引纱至经轴、 并慢速卷绕、检查安全装置是否到位 17 分批整经作业 快速运转中检查巡回、处理突发问题, 处理断纱等 18 分批整经作业 完成一品种后落轴、更换新轴 19 分批整经作业 当班任务完成后关机 20 分条整经作业 开机前检查各机器手否正常 21 分条整经作业 整经运行中注意检查 22 分条整经作业 倒轴快速中注意巡查、处理突发问题, 处理断纱等 23 分条整经作业 完成品种后上了机。 24 校盘作业 将织轴装上机器 25 校盘作业 扣紧锁闭 26 校盘作业 调整幅度 27 校盘作业 倒轴完毕后卸轴 28 络筒作业 开机前检查机器各个部位 29 络筒作业 运行时巡检、运行中处理槽筒缠线突发 事件 30 络筒作业 完成后进行落纱、上纱工作 31 络筒作业 当班任务完成后关机并清洁卫生 32 检修作业 检修前检查检修工具 33 检修作业 机器关车停电并悬挂警示牌 34 检修作业 按照次序依次拆开设备罩壳 35 检修作业 清理车台卫生、油污 36 检修作业 更换机台损坏机件 37 检修作业 安装机器罩壳并送电试验 38 砂轮机使用作业 使用前检查各部件是否完好 39 砂轮机使用作业 运行前佩戴好劳动保护用品 40 砂轮机使用作业 平稳磨件 41 砂轮机使用作业 使用完毕关机清理现场 42 台钻作业 使用前检查各部件是否完好,防护罩是 否完好 43 台钻作业 钻孔时要缓慢进刀 44 台钻作业 使用完毕关机清理现场 45 电气作业 维修前检查检修工具 46 电气作业 维修前检查维修车台并记录 47 电气作业 机器关车停电并悬挂警示牌 48 电气作业 按照次序依次拆开设备罩壳 49 电气作业 清理车台卫生、油污 50 电气作业 更换机台损坏机件 51 电气作业 安装机器罩壳并送电试验 52 轴库作业 开机前检查机器各个部位 53 轴库作业 上升或者下降升降平台进行上落轴操作 54 轴库作业 运转过程中注意观察运行状态 55 轴库作业 操作完毕后升降平台落至最低点 56 运输作业 运输前检查电动车 57 运输作业 缓慢起升,观察无问题后将搬运物件送 至目的地 58 运输作业 使用完毕后停放至指定位置并断电 59 登高作业 检查登高设备是否完好 60 登高作业 登高过程中系安全带 61 登高作业 工作完毕现场清理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15.1 KB 时间:2025-12-12 价格:¥2.00
1 氟化工企业主要风险分析点 1.主要风险分析点 1.1 设备设施清单 1.1.1AHF 生产装置 HF 成品槽、反应转炉、燃烧炉、硫酸、烟酸泵、残酸计量泵、精馏塔、脱气塔、洗 涤塔、硫酸、烟酸计量槽、硫酸、烟酸贮罐 1.1.2 R22 生产装置: 反应釜、反应回流塔、AHF、氯仿计量槽、AHF、氯仿计量泵、HCL 塔、HC1 塔再沸器、 氯仿预热器、触媒反应器、触媒计量槽 1.1.3 R32 生产装置: 反应釜、反应回流塔、AHF、二氯计量槽、AHF、二氯计量泵、HCL 塔、HC1 塔再沸器、 二氯预热器、AHF 预热器、触媒反应器、触媒计量槽、二氟甲烷储罐 1.1.4 R142b 生产装置: 氯气计量槽、R152 计量槽、R152 汽化器、液氯汽化器、光氯化塔、R152 预热器、 脱气塔、精馏塔、中间槽、成品槽 1.1.5 电气车间 继电保护装置、无功补偿装置、直流屏、UPS 不间断电源、电力电缆、6KV 油浸式变 压器、6KV 干式变压器、低压配电柜、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低压综保、高压 异步电动机、高压同步电动机、低压异步电动机、现场照明箱、励磁柜、接地极、 变频器、软启动、PLC 柜、安全帽、绝缘鞋(靴)、绝缘手套、令克棒、验电器、 接地线、直流高压发生器、三表检验仪。 1.1.6 仪表车间 DCS 系统、ESD 系统、PLC 系统、不间断电源、压力变送器、差压变送器 2 差压流量计、电磁流量计、转子流量计、涡街流量计、质量流量计、静压式液位计、 雷达液位计、核辐射液位计、热电阻温度变送器、热电偶温度变送器、单座调节阀、 双座调节阀、套筒调节阀、偏心调节阀、角型调节阀、球阀、蝶阀、红外分析仪、 热导分析仪、氧分析仪、气相色谱仪、PH 计、电导率仪、现场在线分析室、可燃或 有毒气体报警仪、皮带秤、汽车衡、轨道衡、包装机。 1.1.7 R134a 生产装置: 计量槽、计量泵、反应器、粗分塔、粗分再沸器、粗馏塔、粗馏再沸器、粗馏进料 预热器、物料电加热、粗馏循环泵、高温换热器、低温换热器、粗馏回流泵 1.1.8 R125 生产装置: 计量槽、计量泵、反应器、PCE 塔、PCE 再沸器、PCE 分离塔、PCE 分离再沸器、PCE 进料预热器、物料电加热、粗馏循环泵、高温换热器、低温换热器、粗馏回流泵、 一反蒸发器、一反蒸发罐、萃取塔、萃取循环泵 1.1.9 氢铵生产装置:石墨反应罐、液氨计量槽、氟化氢计量槽、结片机 1.2 作业活动清单 序 号 作业区域 作业活动 作业类别 1 通用区域 特级动火作业 检修类 2 通用区域 一级动火作业 检修类 3 通用区域 二级动火作业 检修类 4 通用区域 受限空间作业 检修类 5 通用区域 特级高处作业 检修类 6 通用区域 一级高处作业 检修类 7 通用区域 二级高处作业 检修类 8 通用区域 三级高处作业 检修类 9 通用区域 设备管线外部防腐 检修类 10 通用区域 设备管线外部保温 检修类 11 通用区域 拆装维修人孔作业 检修类 12 通用区域 拆装维修盲板作业 检修类 13 通用区域 拆装维修阀门作业 检修类 14 通用区域 拆装维修换热器作业 检修类
分类:风险评估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3.7 KB 时间:2025-12-18 价格:¥2.00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年) (2007 年 11 月 30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公布,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 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 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 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 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 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 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六)关闭; (七)拘留; (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 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 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 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 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 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2.9 KB 时间:2026-01-19 价格:¥2.00
架子工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109 一、架子工必须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应 每年进行一次体验。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不得从事架子作业。 二、架工班组接受任务后,必须根据任务的特点向班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分工。悬挂挑脚 手架、门式、碗口式和工具式插口脚手架或其他新型脚手架,以及高度在 30m 以上的落地式脚手架和其他非标 准的架子,必须具有上级技术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计算书和安全技术交底书后才可搭设。同时,搭设前架工 班组长要组织全体人员熟悉施工技术和作业要求,确定搭设方法。搭脚手架前,班组长应带领架工对施工环境 及所需的工具、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开始作业。 三、架工作业要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戴安全帽,佩戴安全带,衣着要灵便,穿软底防滑鞋, 不得穿塑料底鞋、皮鞋、拖鞋和硬底或带钉易滑的鞋。作业时要思想集中,团结协作,互相呼应,统一指挥。 不准用抛扔方法上下传递工具、零件等。禁止打闹和开玩笑。休息时应下架子,在地面休息。严禁酒后上班。 四、架子要结合工程进度搭设,不宜一次搭得过高。未完成的脚手架,架工离开作业岗位时(工间休息或 下班时),不得留有未固定构件,必须采取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和确保架子稳定。脚手架搭设后必须经施工员会 同安全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在使用过程中,要经常进行检查,对长期停用的脚手架恢复使用前必须进 行检查,鉴定合格后才能使用。 五、落地式多立杆外脚手架上均布荷载每平方米不得超过 270kg,堆放标准砖只允许侧摆 3 层;集中荷载每 平方米不得超过 150kg。用于装修的脚手架不得超过 200kg/m2。承受手推运输车及负载过重的脚手架及其他类 型脚手架,荷载按设计规定。 六、高层建筑施工工地井字架、脚手架等高出周围建筑,须防雷击。若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防雷装置保 护范围以外,应安装防雷装置,可将井字架及钢管脚手架一侧高杆接长,使之高出顶端 2m 作为接闪器,并在该 高杆下端设置接地线。防雷装置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 10Ω。 七、架子的铺设宽度不得小于 1.2m。脚手板须满铺,离墙面不得大于 20cm,不得有空隙探头板。脚手板搭 接时不得小于 20cm;对头接时应架设双排小横杆,间距不大于 20cm 在架子拐弯处脚手板应交叉搭接。垫平脚手 板应用木块,并且要钉牢,不得用砖垫。 八、上料斜道的铺设宽度不得小于 1.5m,坡度不得大于 1:3,防滑条的间距不得大于 30cm。 九、脚手架的外侧、斜道和平台,要绑 1m 高的防护栏杆和钉 18cm 高的挡脚板。 十、砌筑里脚手架铺设宽度不得小于 1.2m,高度应保持低于外墙 20cm。里脚手的支架间距不得大于 1.5m, 支架底脚要有垫木块,并支在能承受荷重的结构上、搭设双层架时,上下支架必须对齐,同时支架间应绑斜撑 拉固。 十一、砌墙高度超过 4m 时,必须在墙外搭设能承受 160kg 重的安全网或防护挡板。多层建筑应在二层和每 隔四层设一道固定的安全网。同时再设一道随施工高度提升的安全网。 十二、拆除脚手架,周围应设围栏或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看管,禁人入内。拆除应按顺序由上而下,一步 一清,不准上下同时作业。 十三、拆除脚手架大横杆、剪刀撑时,应先拆中间扣,再拆两头扣,由中间操作人往下传送钢管。 十四、拆下的脚手杆、脚手板、钢管、扣件、钢丝绳等材料。应向下传递或用绳吊下,禁止往下投扔。 十五、遇大雨、大雾或六级及以上大风时,应立即停止脚手架的搭设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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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 年) (2008 年 1 月 8 日经建设部第 14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8 年 1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设部令第 166 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 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 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 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 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 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 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 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 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 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 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 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 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 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 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 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 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 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1 KB 时间:2026-01-22 价格:¥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 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 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 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 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 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 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 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 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 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 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 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 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 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 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 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 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 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 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 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 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 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 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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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14 年) (2014 年 6 月 3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 号)公布) 一、总则 (一)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 〔2010〕23 号),为有效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规范和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推动和指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定本办法。 (二)企业应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安全生产标准化为基础的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体系,保持有效运行,及时发现和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水 平。 (三)本办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化工、医药、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 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工作。 (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制定,企业依照相关 行业评定标准进行创建。 (五)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分为一级企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其中一级为 最高。 达标等级具体要求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按照行业分别确定。 (六)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定的评审 组织单位发放;二级企业的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三级企业 由地市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经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授权县级安全监管部门确定。 海洋石油天然气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告,证书、牌匾由其确 定的评审组织单位发放。 (七)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可按照《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安监总管四〔2014〕17 号)开展创建,其公告和证书、牌匾的发放(证书样式见附件 5, 牌匾式样见附件 6),也可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办法,开展创建。鼓励地方根据实际, 制定小微企业创建的相关标准。 (八)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企业自主创建为主,程序包括自评、申请、评审、公 告、颁发证书和牌匾。企业在完成自评后,实行自愿申请评审。 ( 九 ) 企 业 应 通 过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信 息 管 理 系 统 (http://aqbzh.chinasafety.gov.cn)完成网上注册、提交自评报告(样式见附件 1)等工作。 二、企业自评 (一)企业应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 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 (二)企业应每年进行 1 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 (三)每年自评报告应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三、评审程序 (一)申请。 1.企业自愿申请的原则。申请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在上报自评报告的 同时,提出评审申请。 2.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2)申请评审之日的前 1 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行业评定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 条款执行。 3.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位置,原则上控制在本行业企业总数的 1%以内; (2)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实施自查自改自报,达到一类水平; (3)建立并有效运行安全生产预测预控体系; (4)建立并有效运行国际通行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健康事故调查统计分析方法; (5)相关行业规定的其他要求; (6)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推荐意见。 (二)评审。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 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相应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 并说明理由。 2.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将符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1 KB 时间:2026-01-24 价格:¥2.0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 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 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 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 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 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 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 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 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 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 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 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 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 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 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 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 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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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目录及填写指南 首先应准备 13 个文件盒,文件盒厚度约 35mm,文件盒标签已设计好,只须打印后粘贴到文件盒脊背上去。所有资料都应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进行适当修改后打印。 一、管理性文件类 资料类别 文件名称 使用说明 归到档案盒 管理性文件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目录见后)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建议拿到附近的广 告公司去装订成册 第 4 档案盒 公司安全操作规程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汇编, 该安全操作规程仅作参考使用,汇编成册后建议拿 到附近的广告公司去装订成册 第 4 档案盒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里面红色字体部分需要企业完善,建议拿到 外面的广告公司去装订,封面盖章,第二页 总经理签字,发放到公司各个部门,并填写 “文件发放记录”,另外还应交一份到地方安 监局去备案。 第 11 档案盒 二、记录资料类 一级要素 资料名称 频次要求 使用说明 1 安全生产目标 1.关于下达公司安全生产方针和总体安全生产目标的通 知 一次 KF 为公司简称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改,打印红头文 件 盖章 2.关于发布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通知 每年初一次 红头文件盖章 3.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及分解 每年初一次 打印,盖章 4.安全生产目标实施计划 每年初一次 根据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进行修改 红头文件盖 章 5.安全生产目标监测记录 每季度一次 每季度监测内容最好不要完全一样,适当修改后打 一级要素 资料名称 频次要求 使用说明 印 监测人由安全员签名 6.安全生产目标季度考核表 每季度一次 每季度考核内容最好不要完全一样,适当修改后打 印 考核人由安全员签名 7.20__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效果评估报告 每季度一次 评估人为安全员,审批人为总经理,审批意见: “同意评估报告内容” 8.安全目标责任书 每年初一次 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签订日期为年初 2.组织机构与职责 1.关于成立公司安全组织机构的通知 人员有变动应及时调 整 红头文件,落实具体的人员名字后,打印,盖 章 2.关于发布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一次,每年进行评审, 三年修订一次 根据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进行修改 红头文件盖 章 3.安全培训记录效果评估表(责任制) 每年进行一次全员培 训 打印完善签字,务必要有员工签到表,必须本人签 名,避免代签名的现象,有条件的还应留下培训时 的照片 4.安全生产责任制适宜性评审记录 每年一次 完善签名 5.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样本(需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改) 每月一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每季度一次,月度安全生产 会议每月一次,遇季度会议那月,与月度会议一起 召开,所以那月仅做季度会议记录,每次会议最好 留一张照片,每次会议必须要用签到表 6.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 每季度一次 考核人为总经理,被考核人涉及到个人的应将本人 名字打上去 7.安全生产会议签到表 每次会议都要用签到 表 公司平时开会时可以多签几张,至少签 10 张放着备 用,会议时间及名称空着 8.新版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共 136 个岗位安全责任 制】(参考资料) 供修改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时使用 安全职责全本【参考资料】 供修改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时使用 3.安全生产投入 1.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每年初一次 由安全管理员协同财务人员一起填写 2.安全生产费用台账 每季度一次 由财务人员填写,应附安全费用的相关票据 3.工伤保险参保名册 每年一次 可以不用这个专门规定表格,能提供已缴纳工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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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电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GDAQ330905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 工 程 工种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纪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按照施工用电组织设计架设三相五线制的 电气线路,所有电线均应架空,过道或穿墙均要用钢管或胶套管保护,严禁利用大地作为工作零线。 三、配电箱、开关箱内电气设备完好无缺。箱体下方进出线,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的要求,门、锁完善,有防雨、防尘措施,箱内无杂物,箱前通道畅通,并应对电箱统一编号,并设危险标志。 保护零线(PE、绿/黄线)中间和末端必须重复接地,严禁与工作零线混接;产生振动的设备的重复接地不少于 两处。 四、使用设备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 禁设备带病运转和进行在运转中维修。 五、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负载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解决。搬迁 或移动的用电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 六、在建工程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及外电防护和接地与防雷等应严格按规范执行。 七、配电线路的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和绝缘铜线和绝缘铝线。架空线必须设置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 设在树木或脚手架、龙门架或井字架上。 八、空线的接头、相序排列、档距、线间距离及横担的垂直距离和横担的选择及规格,严格执行规范规定。 九、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十、开关箱应由末级配电箱配电,配电箱、开关箱制作所用的材料、箱的规格设置要求及安装技术应按规 范执行。 配电箱、开关箱最好购合格的成品使用。 十一、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安装,绝缘要求和箱壳保护接零应按规范执行。 十二、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严禁用同一个开 关电器直接控制两台及两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十三、开关箱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安装和额定漏电动作应符合规范要求。 十四、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作合理配合匹配,实现分段保护的功能。 十五、手动开关电器只许用于直接控制照明电器和容量不大于 5.5kW 动力电路。容量大于 5.5kW 的动力电 路应采用自动开关电器或降压启动装置控制。各种开关电器元器件的额定值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相适应。 十六、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由专人负责。且应每月定期检修一次。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 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 十七、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检修 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十八、移动的用电设备使用的电源线路,必须使用绝缘胶套管式电缆。 十九、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必须有保护接零。 二十、严禁施工现场非正式电工乱接用电线和安装用电开关。 二十一、残缺绝缘盖的闸刀开关禁止使用,电气设备所用保险丝,禁止用其他金属丝代替,并且需与设备 容量相匹配。 二十二、电工必须严格执行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对电气设备要进行定期检查和试验,凡不合格的电气设备、 工具要停止使用。 二十三、施工现场内严禁使用劲塑料线,所用绝缘导线型号及截面必须符合临电设计。 二十四、当发生电气火灾时即切断电源,用干砂灭火,或用干粉灭火器灭火,严禁使用导电的灭火剂灭火。 二十五、凡移动式照明,必须采用安全电压;地下室照明和潮湿现场的照明,应采用 36V 以下安全电压。 二十六、不得私自乱拉电源,严禁将电源线的金属丝直接插入插座。 二十七、现场补充交底内容: 交底人签字: 日 期: 接受人(全员)签字: 注:本交底一式三份,班组、交底人、资料保管员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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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 年) (2009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9 年 6 月 1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 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 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 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 24 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 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 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 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 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 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 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 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 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 报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 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先 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第十条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 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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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动锤桩机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28 一、作业场地至电源变压器或供电主干线的距离应在 200m 以内。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非工作人员 不得进入。 二、电源容量与导线截面应符合出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启动时,当电动机额定电压变动在-5%~+10%的 范围内时,可以额定功率连续运行;当超过时,则应控制负荷。 三、液压箱、电气箱应置于安全平坦的地方。电气箱和电动机必须安装保护接地设施。 四、长期停放重新使用前,应测定电动机的绝缘值,且不得小于 0.5MΩ,并应对电缆芯线进行导通试验。 电缆外包橡胶层应完好无损。 五、应检查并确认电气箱内各部件完好,过热、过载、失压等安全保护装置配置齐全、可靠。接触无松动, 接触器触点无烧毛现象。 六、应检查整机工作性能达到额定指标,金属构件不应有开焊裂纹等和明显变形现象。 七、作业前,应检查振动桩锤减振器与连接螺栓的紧固性,不得在螺栓松动或缺件的状态下启动。 八、应检查并确认振动箱内润滑油位在规定范围内。用手盘转胶带轮时,振动箱内不得有任何异响。 九、应检查各传动胶带的松紧度,过松或过紧时应进行调整。胶带防护罩不应有破损。 十、夹持器与振动器连接处的紧固螺栓不得松动。液压缸根部的接头防护罩应齐全。 十一、应检查夹持片的齿形。当齿形磨损超过 4mm 时,应更换或用堆焊修复。使用前,应在夹持片中间放 一块 10~15mm 厚的钢板进行试夹。试夹中液压缸应无渗漏,系统压力应正常,不得在夹持片之间无钢板时试夹。 十二、悬挂振动桩锤的起重机,其吊钩上必须有防松脱的保护装置。振动桩锤悬挂钢架的耳环上应加装保 险钢丝绳。 十三、启动振动桩锤应监视启动电流和电压,一次启动时间不应超过 10s。当启动困难时,应查明原因,排 除故障后,方可继续启动。启动后,应待电流降到正常值时,方可转到运转位置。 十四、振动桩锤启动运转后,应待振幅达到规定值时,方可作业。当振幅正常后仍不能拔桩时,应改用功 率较大的振动桩锤。 十五、拔钢板桩时,应按沉入顺序的相反方向起拔,夹持器在夹持板桩时,应靠近相邻一根,对工字桩应 夹紧腹板的中央。如钢板桩和工字桩的头部有钻孔时,应将钻孔焊平或将钻孔以上割掉,亦可在钻孔处焊加强板, 应严防拔断钢板桩。 十六、夹桩时,不得在夹持器和桩的头部之间留有空隙,并应待压力表显示压力达到额定值后,方可指挥 起重机起拔。 十七、拔桩时,当桩身埋入部分被拔起 1.0~1.5m 时,应停止振动,拴好吊桩用钢丝绳,再起振拔桩。当 桩尖在地下只有 1~2m 时,应停止振动,由起重机直接拔桩。待桩完全拔出后,在吊桩钢丝绳未吊紧前,不得 松开夹持器。 十八、沉桩前,应以桩的前端定位,调整导轨与桩的垂直度,不应使倾斜度超过 2°。 十九、沉桩时,吊桩的钢丝绳应紧跟桩下沉速度而放松。在桩入±3m 之前,可利用桩机回转或导杆前后动, 校正桩的垂直度;在桩入土超过 3m 时,不得再进行校正。 二十、沉桩过程中,当电流表指数急剧上升时,应降低沉桩速度,使电动机不超载;但当桩沉入太慢时, 可在振动桩锤上加一定量的配重。 二十一、作业中,当遇液压软管破损、液压操纵箱失灵或停电(包括熔丝烧断)时,应立即停机,将换向 开关放在“中间”位置,并应采取安全措施,不得让桩从夹持器中脱落。 二十二、作业中,应保持振动桩锤减振装置各摩擦部位具有良好的润滑。 二十三、作业后,应将振动桩锤沿导杆放至低处,并采用木块垫实,带桩管的振动桩锤可将桩管插入地下 一半。 二十四、作业后,除应切断操纵箱上的总开关外,尚应切断配电盘上的开关,并应采用防雨布将操纵箱遮 盖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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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 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 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 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 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 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 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 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 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 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 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第七条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 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 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第九条 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 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 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 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 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 告。 第十一条 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 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 报事故情况。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 级有关部门。 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二)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三)已经采取的措施; (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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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式起重机定期自检表 GDAQ209010902 使用单位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备案编号 规格型号 出厂编号 自 编 号 安装位置 上次自检日期 序号 项 目 检 查 内 容 检 查 结 果 结 论 使用相关资料 齐全有效 合格 一 资料 使用登记牌有效期 有效期内 合格 起重机与建筑物等之间的安全距离 水平距离≥2米 合格 起重机之间的最小架设距离 水平距离≥2米 合格 起重机与输电线的安全距离 无此项 / 二 作业环境 及外观 危险部位安全标志,红色障碍灯 有安全警示标志,有 合格 金属结构状况 正常、牢固 合格 金属结构连接(螺栓、销轴、焊缝) 连接牢固 合格 平衡重、压重的安装数量与位置 6块,在后臂 合格 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的侧向垂直度 1.5‰(见附表) 合格 斜梯及其护圈的尺寸与固定 固定牢固 合格 直立梯及其护圈的尺寸与固定 60cm,固定牢固 合格 休息小平台、走台 平台牢固 合格 三 金属结构 附着装置的布置与连接状况 附着连接牢固 合格 司机室固定、位置及其室内设施 司机室固定牢固、配备灭火器 合格 司机室视野及结构安全性 视野开阔、结构安全 合格 司机室门的开向及锁定装置 门向外开、锁定装置有效 合格 四 司机室 司机室内的操纵装置及相关标牌、标志 有相关标志 合格 基础或路基排水 有排水措施、无积水 合格 轨道固定状况 a.转道顶面纵、横向上的倾斜度;b.轨距 误差; c.钢轨接头间隙,两轨顶高度差 / / 五 基础与轨 道 支腿工作起重机的工作场地 / / 吊钩缺陷及危险断面磨损 无缺陷、磨损 合格 吊钩开口度增加量 开口度无增加量 合格 钢丝绳选用、安装状况及绳端固定 钢丝绳用16mm,绳端固定牢固 合格 钢丝绳安全圈数 5圈 合格 钢丝绳润滑与干涩 润滑度合适 合格 钢丝绳缺陷 无缺陷 合格 钢丝绳直径磨损 无磨损 合格 钢丝绳断丝数 无断丝 合格 滑轮缺陷 无缺陷 合格 滑轮防脱槽装置 装置齐全有效 合格 制动器零部件缺陷 无缺陷 合格 制动轮与摩擦片、制动轮缺陷 无缺陷 合格 制动器调整 正常 合格 减速器连接与固定 连接牢固 合格 减速器工作状况 正常 合格 开式齿轮啮合与缺损 / / 车轮缺陷 / / 联轴器及其工作状况 正常 合格 六 主要零部 件与机构 卷筒缺陷 正常 合格 塔式起重机定期自检表(续表) GDAQ209010902-1 序号 项 目 检 查 内 容 检 查 结 果 结 论 电气设备及电器元件 正常 合格 线路绝缘电阻 400Ω 合格 外部供电线路总电源开关 使用专用开关 合格 电气隔离装置 隔离完好 合格 总电源回路的短路保护 安全有效 合格 失压保护、零位保护、过流保护、断错相 保护、紧急断电开关 齐全有效 合格 便携式控制装置 安全有效 合格 仪表、照明、信号、报警系统 齐全有效 合格 电气设备、金属结构的接地 有接地、0.4Ω 合格 七 电气 防雷 有防雷接地、0.4Ω 合格 起重量限制器 试验灵敏有效 合格 力矩限制器 试验灵敏有效 合格 高度限位器、变幅限位器、回转限位器 试验灵敏有效 合格 顶升防脱装置 齐全有效 合格 防后翻装置 齐全有效 合格 小车断绳双向保护装置 试验有效 合格 风速仪 齐全有效 合格 防风装置 / / 缓冲器和端部止挡 / / 扫轨板 / / 防护罩和防雨罩 / / 八 安全装 置有效 性与防 护措施 防脱轨装置 / / 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的安全装置 装置齐全有效 合格 九 液压 液压缸的平衡阀及液压锁 齐全有效 合格 空载试验 试验正常 合格 十 试验 额定载荷试验 试验正常 合格 十一 其他 操作人员身体状况、情绪等 身体健康、情绪稳定 合格 自检结论 经检查,机械结构坚实稳固,各传动机构运作平稳、操作平稳、灵活,安全限位和保险装 置灵敏可靠,电气系统性能良好,操作人员操纵熟练、身体健康、情绪稳定。 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名): 专职设备管理人员(签名): 专职安全员(签名): 其他人员(签名): 检查人员 (签名) (项目章) 年 月 日 注:填写说明:1、此表为塔吊定期自检表,由项目部进行填写,并加盖维保单位公章,每月一次; 2、检查结果不能简单填验收合格,应结合检查内容与要求根据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填写,检查数据要数字化。。 3、塔身轴心线对支承面的侧向垂直度测量另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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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 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 年 8 月 31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4 年 8 月 31 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 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 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 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 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 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 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 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 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 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 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 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 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 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 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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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9 年) (2013 年 1 月 16 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9 年 2 月 18 日《国家市 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2019 年 第 8 号〕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考核 工作。 作业人员的具体作业种类与项目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种类与项目》(以下简称《项 目》)规定。 第三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先经考试合 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 相应的工作。 《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 4 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 规定及时办理证件延续(本规则简称复审)。 第四条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考 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定考试机构及其考试基地。 《项目》中 A1、A2、A6、A7、G6、R3、D2、D3、S1、S2、S3、S4、Y1、F1、F2 管 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的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含地区范围,下同)、考试基地及考点,由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且公布;其他项目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考试基地及考点,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并且公布。 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的发证部门为考试所在 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 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发证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 第五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其他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 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 分合格。具体的考试方式、内容、要求 以及对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考核大纲或者细则 (以下统称考核大纲)执行。 第六条考核大纲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适用范围; (二)名词术语(需要时); (三)作业人员所需的培训和实习时间; (四)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和特殊要求; (五)理论考试的范围和基本内容,以及理论考试中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安全知识、 法规知识等所占的比重; (六)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具体考试内容,包括项目(科目)、方法和合格指标; (七)考试机构人员、场地、设备设施条件及满足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能力要求。 第七条作业人员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 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八条《作业人员证》有效期内,全国范围有效。持有《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以下简 称持证人员)经用人单位雇(聘)用后,其《作业人员证》应当经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雇主)或者其授权人签章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在该用人单位作业。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九条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质,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少于 3 人; (二)具备满足考试需要的基地,根据实际需要在一定地区范围内设立的分考点,也必 须与基地相应项目条件一致; (三)建立考试质量保证体系和考场纪律、监考考评人员守则、保密、考试管理、档案 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并且能有效实施; (四)根据相应考核大纲,制订考试作业指导书,明确理论考试的范围和实际操作技能 考试的具体项目(科目)以及合格指标; (五)按照理论知识考试“机考化”的原则配置资源和考试软件,并且满足相应考核大纲 所要求的场所、设备设施条件和能力;考核大纲要求实际操作技能考试采取实物化(模拟化) 的,应当具备考试实物化(模拟化)的条件; (六)具有满足考试需要的专、兼职的监考、考评人员,配备考试机构技术负责人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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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 年) (2012 年 1 月 30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 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 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 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 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 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 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 目。 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 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 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 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 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 单位实施。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 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 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 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 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九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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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 年)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已经 2013 年 2 月 18 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 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 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 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 量不足的空间。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 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 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 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五条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 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 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 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 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 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第十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 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 准备。 第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 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第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 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 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 前 30 分钟。 第十三条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 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 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经检测,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 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五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 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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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交底部位 工程编号 日 期 交底内容: 暖卫设备及管道安装基本工艺 本章适用于民用于及一般工业建筑室内、外采暖与卫生设备管道安装的基本工艺。 1.材料、设备要求 1.1 暖卫设备、钢材、管材、管件及附属制品等,在进场后使用前应认真检查,必须 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有关质量、技术要求,并有产品出厂合格证明。 1.2 各种连接管件不得有砂眼、裂纹、偏扣、乱扣、丝扣不全和角度不准等现象。 1.3 各种阀门的外观要规矩无损伤,阀体严密性好,阀杆不得弯曲,安装前应按设计 要求或施工规范、规定进行严密性试验。 1.4 石棉橡胶垫、油麻、线麻、水泥、电、气焊条等质量都必须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 2.主要机具 2.1 机具:套丝机、砂轮锯、煨弯机、砂轮机、电焊机、台钻、电锤、电动水压泵等。 2.2 工具:套丝板、圆丝板、管钳、链钳、活扳子、手锯、手锤、大锤、錾子、捻子、 麻纤、螺丝板、压力案、台虎钳、克丝钳、改锥、气焊工具等。 2.3 量具:水平尺、钢卷尺、线坠、焊口检测器、卡尺、小线等。 3.作业条件 3.1 根据施工方案安排好适当的现场工作场地、工作棚、料具库,在管道层、地下室、 地沟内操作时,要接通低压照明灯。 3.2 配合土建施工进度做好各项预留孔洞、管槽。稳栽各种型钢托、吊卡架及预埋套管, 浇注楼板孔洞、堵抹墙洞工作应在土建装修工程开始前完成。 3.3 在各项预制加工项目进行前要根据安装测绘草图及材料计划,将需用材料、设备 的规格型号、质量、数量确认合格并准备齐全,运到现场。 4.操作工艺 工艺流程: 4.1 管道预制加工 (1) 管道丝扣联接 A 断管:根据现场测绘草图,在选好的管材上画线,按线断管。 →预留孔洞、埋件 ↓ 套管安装 安装准备→→管道预制加工 管道安装 卡架安装 ↑ →防腐处理 → 水压试验→ 系统冲洗 工程名称 交底部位 工程编号 日 期 ↓ →填堵孔洞→ 调试 →竣工验收 → 闭水试验→通水试验 ↑ (a) 用砂轮锯断管,应将管材放在砂轮锯卡钳上,对准画线卡牢,进行断管。断管时 压手柄用力要均匀,不要用力过锰,断管后要将管口断面的管膜、毛剌清除干净。 (b) 用手锯断管,应将管材固定在压力案的压力钳内,将锯条对准画线,双手推锯, 锯条要保持与管的轴线垂直,推拉锯用力要均匀,锯口要锯到底,不许扭断或折断,以防管 口断面变形。 B 套丝:将断好的管材,按管径尺寸分次套制丝扣,一般以管径 15—32mm 者套二次, 40—50mm 者套三次,70mm 以上者套 3—4 次为宜。 (a) 用套丝机套丝,将管材夹在套丝机卡盘上,留出适当长度将卡盘夹紧,对准板套 号码,上好板牙,按管径对好刻度的适当位置,紧住固定板机,将润滑剂管对准丝头,开机 推板,待丝扣套到适当长度,轻轻松开板机。 (b) 用手工套丝板套丝,先松开固定板机,把套丝板板盘退到零度,按顺序号上好板牙, 把板盘对准所需刻度,拧紧固定板机,将管材放在压力案压力钳内,留出适当长度卡紧,将 套丝板轻轻套入管材,使其松紧适度,而后两手推套丝板,带上 2—3 扣,再站到侧面扳转 套丝板,用力要均匀,待丝扣即将套成时,轻轻松开板机,开机退板,保持丝扣应有锥度。 管子螺纹长度尺寸详见表 1-1-1。 C 配装管件:根据现场测绘草图,将已套好丝扣的管材,配装管件。 管子螺纹长度尺寸表 表 1-1-1 公称直径 普通丝头 长丝(联设备用) 短丝(联接阀类用) 项 次 (mm) (英寸) 长度 (mm) 螺纹数 长度 (mm) 螺纹数 长度 (mm) 螺纹数 1 2 3 4 5 6 7 8 9 15 20 25 32 40 50 70 80 100 1/2 3/4 1 11/4 11/2 2 21/2 3 4 14 16 18 20 22 24 27 30 33 8 9 8 9 10 11 12 13 14 50 55 60 28 30 26 12.0 13.5 15.0 17.0 19.0 21.0 6.5 7.5 6.5 7.5 8.0 9.0 注:螺纹长度均包括螺尾在内。 (a) 配装管件时应将所需管件带入管丝扣,试试松紧度(一般用手带入 3 扣为宜), 在丝扣处涂铅油、缠麻后带入管件,然后用管钳将管件拧紧,使丝扣外露 2—3 扣,去掉麻头, 擦净铅油,编号放到适当位置等待调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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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塑性塑料的焊接 通常认为热塑性焊接是不可逆的.少数工艺如感应焊接可生产可逆组装件. 至于选择哪种方法应在制件没计初作出,因为焊接方法对制件设计的要求可能是 重要的,且不同焊接方法同差别显蓍. 1. 超声焊接 2. 振动焊接 3. 旋转焊接 4. 热板焊接 5. 感应焊接 6. 接触(电阻)焊 7. 热气焊接 8. 挤出焊接 热气焊接技术通常用来焊接塑料管,片或半成品制品而不是注塑成型制件. 但许多热塑性模塑制件,特别是热塑性汽车盘是用热气焊接技术修复的,另外热 气焊接有时用来制备塑料样模制件. 超声焊接 焊接热塑性制件的最普通的方法是超声焊接.这种方法是采用低振幅,高频 率(超声)振动能量使表面和分子摩擦产生焊接相连垫塑性制件所需的热量.(正 弦超声振动) 超声焊接在 20-50kHz 的频率范围内发生,其一般振幅范围为 15-60um.在 低达 15kHz(较高振幅)的声频有时用于较大制件或较软材料.焊接过程通常在 0.5-1.5s 内发生.焊接工艺娈量包括焊接时间,焊头位置和焊接压力.超声焊 接设备通常用来焊接中,小尺寸的热塑性塑料制件,而很大的制件可用多点焊接. 超声焊接方法可根据焊接时间或焊缝位置(塌陷距离)或焊接能量控制.也对 焊接压力和冷却时间提供附加控制. 超声焊接设备一般不是在 20kHz 就是在 40kHz 频率下运行.20kHz 装置更 常用. 接头设计:第一类即最常用的接头类型,在被连接表面的垂直方向上利用超 声振动.对接和 Z 形接合归入这一类,适用于多数聚合物.第二类超声焊接接头 包括与接头表面平行的振动,形成剪切状态.各种类型的剪切和嵌接归入第二类. 能量控制嚣接点与无定形材料一起使用最佳,图 1 所示较大的能量控制嚣结 可在一些不密闭的半结晶材料中应用.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 一 一 )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Z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 mm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h @ @ 图 1 无定形和半结晶聚合物所用的能量导向嚣的近似尺寸 此图所示的焊接接头是对普通能量控制接头设计的独特的 改进.下面式件用一个粗糙或有纹理的表面改进.将会提 高焊接质量,焊接强度和焊接完成的容易程度.其它许多 有纹理的接头外形也是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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