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安全员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文本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
防治水污染,
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
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
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
防治。
海洋污染
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
保护法》。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
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
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
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
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
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
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
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 国家实行
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
水环境保护目
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
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
应用,加强
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
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
水环境生态
保护补偿机制。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对
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
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
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
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
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
水污染防
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
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和
重点
水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
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
水环境的
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
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
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
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
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
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
用的
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
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
技术条件,制定国家
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
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地方
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对国家
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严于国家
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的地方
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地方
水污染物排
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
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的水体
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
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
根据
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
水环境质量
标准和
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
要江河、湖泊的流域
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
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
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
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
水污染防治规划,
免责申明
本网站提供的生产安全相关模板文件仅供参考和示例之用,属于通用性资料。用户下载并使用这些模板,即表示理解并同意:
- 本文件不构成任何法律、专业安全咨询或特定情况下的建议。
- 用户有责任根据自身具体业务、所在地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对模板进行审查、修改和定制,确保其适用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 网站运营方对用户因使用、误用或依赖本网站提供的模板文件而导致的任何直接、间接、偶然或特殊的损失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事故、经济损失、法律责任)概不负责。
- 本网站及其运营方明确免除因用户访问、下载、使用或无法使用这些模板文件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及所有索赔、损失、损害(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业务中断、数据丢失等)或法律责任。
文件格式
提供Word(.docx)和PDF两种格式文件,包含可直接编辑的模板文件和参考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