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 险 化 学 品 仓 库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全 套 含 仓 管 员 职 责 操 作 规 程 应 急 处 理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危险 化学品的安全 管理,确保人员安全,特制定本制度,达到消除危害、安全生产的目的。 二、适用范围 危险化学品仓库。 三、注意事项: 1. 人员培训。危化学品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对危化 学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仓库的工作人员除了具有 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进行在危险品库工作的专门培训,熟悉各区域储存的化学危险品 种类、特性、储存地点事故的处理顺序及方法。 2. 危险化学品库只允许化学品仓管人员能够出入,严禁其他人员在未经化学品库管 员同意的情况下进入化学品库。供应商及生产领料员提供或领取化学品时,应通过库管员 ,严禁供应商及生产领料员擅自进入化学品库。 3.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危险化学品库。 4. 危险化学品库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5. 化学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其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等。化学品入库 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储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泄漏、 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49 MB 时间:2025-08-19 价格:¥2.00
港口安全管理规定_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制度 ----WORD 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 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 港口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和促进港口安全生产,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 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 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与内河港口(不包 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港 口建设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 港口安全评价是以实现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 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港口建设项目和生产 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与分析,判断建设项目、生产 系统发生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制定港口建设与生产的 安全对策措施以及进行安全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安全评价包括港 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 现状评价、专项安全评价。 第四条 港口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熟悉港口生产经营 设备、设施及装卸工艺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项目,逐步建立招投 标机制,鼓励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评价工作的良性发展。 第五条 从事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由国家安全生产主 管部门核准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应符合评价项目 要求,业务范围包括港口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效《安全评价人员资格 证书》。 第六条 港口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 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 “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 国家规定的港口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 改造项目,都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对客运码头、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 区、散粮筒仓码头及筒仓、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 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以及生产用燃料油储存库等建设项目,必须进行 安全预评价。 第八条 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对拟建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类比工 程进行分析,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 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技术设计和安全管理的建议,作为该建设项目初 步设计中安全设施设计和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 第九条 港口建设单位对港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负全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物流仓储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9 KB 时间:2025-08-27 价格:¥2.00
附件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纺织企业安全生产,预防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纺织企业是指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毛纺 织及染整精加工业、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丝绢纺织及印染 精加工业、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业、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 制品制造业、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业、纺织服装和服饰制造业等企业。 第三条 【监管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按照属地 监管、分级负责原则,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纺织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纺织企业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建设安全,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专 项监督管理。 第四条 【企业责任】纺织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 生产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纺织企业应当严格遵 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 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纺织企业的从业人员 超过 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 业人员 2‰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纺织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国家规定 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纺织企业各车间(部门)或班组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第七条 【安全投入】纺织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 的资金投入,安全资金投入应当纳入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的计划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9 KB 时间:2025-08-28 价格:¥2.00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规范》和有关的规章制度,切实加强机 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的安全管理,防止事故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成都市 XXX 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进入生产装置区一切机动车辆的管 理。 3 职责 3.2 物流部对进入生产装置区机动车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 装置区通行证》,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3.3 保卫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进入生产装置区机动车辆的综合监督管理。 4 管理要求 4.1 凡进入生产装置区的机动车辆,必须佩戴标准阻火器,办理“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 置区通行证”(消防车、救护车除外)后,方可进入。 4.2“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通行证”由运输管理部门专职管理人员办理。 4.3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必须按指定路线行驶,不得随意改变行驶路线。 4.4 生产装置区门卫值班人员要严格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对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的机 动车辆进行严格检查,做好登记,对阻火器不符合标准或无“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 通行证”的车辆,严禁进入生产装置区。 4.5 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后,如果出现火灾、爆炸或泄漏等事故,必须听从有关人员 的指挥。 4.6 在生产装置开停车操作时,禁止一切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 4.7《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通行证》的管理 4.9.1《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通行证》由保卫部门负责管理。 4.9.2《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通行证》一式两联,第一联由带车人或驾驶员持有, 进入生产装置区、罐区时随身携带;第二联为存根,由保卫部门负存档,保存期限为一 年。 5 相关/支持性文件 5.1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 5.2 《禁火、禁烟管理制度》 6 记录 6.1 《机动车辆进入生产装置区通行证》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4.5 KB 时间:2025-11-07 价格:¥2.00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流程、要求和方法,并确定公司的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2 术语和定义 2.1 事故隐患:即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 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 理上的缺陷。 2.2 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北京市判定标准确定的事故隐患,需报告政府主管部门, 由其督办。 2.3 重点事故隐患是指高危/法规不符合项,部门不能自行解决,需公司直接组 织治理,由公司专业技术小组负责验收的事故隐患。 2.4 轻微事故隐患是指部门内部能自行解决,由责任部门验收的事故隐患。 轻微事故隐患发生现场、班组或岗位可以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的隐患,不分级,不 纳入台帐和统计分析; 3 工作职责 3.1 总经理:按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负责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 作,并具体负责:批准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和工作指导书,向上级申报隐患排 查治理费用预算,批准本公司重点危险源清单和隐患排查重点部位清单,每季度 至少参加一次公司综合安全检查,批准重大隐患和重点事故隐患的评估报告和治 理方案,批准重大隐患和企业重点事故隐患的事故隐患治理验收报告,批准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和奖惩结果。 3.2 HSE 部门:按公司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制的要求,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 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负责对各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具 体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和奖惩工作: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业技 术组的日常管理和培训,审核需总经理批准的资料、批准作业岗位的安全操作规 程、组织并委托办理外部检测、评价和评审等。 3.3 各部门:按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负责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 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并按本规定的内容具体负责:组织编制 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组织编制本部门专业的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本 部门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治理重点部位的确定工作,组织部门班组的日常隐患排 查,及时报告本部门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重点隐患,组织本部门一般隐患的分析和 治理。 4 工作要求 4.1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4.1.1 公司下列部门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点部门,重点部门应将公司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责任制的职责内容,分解到本部门相关岗位: ----HR 部门 ----生产部门; ----工程部门; ----物料部门; ----质量部门: ----各生产线。 4.1.2 作业人员的岗位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应在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内规定;具体 执行公司安全操规程要求。 4.2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业技术组的建立和管理 4.2.1 公司成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业技术组,由 HSE 工程师任组长,具体名单 见附件附件 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业技术小组名单》,名单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并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调整一次,具体由 HSE 部门负责组织。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9 KB 时间:2025-11-15 价格:¥2.00
危 险 化 学 品 仓 库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全 套 含 仓 管 员 职 责 操 作 规 程 应 急 处 理 The pony was revised in January 2021 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管理制度 一、目的 为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制度,加强对危险 化学品的安全 管理,确保人员安全,特制定本制度,达到消除危害、安全生产的目的。 二、适用范围 危险化学品仓库。 三、注意事项: 1. 人员培训。危化学品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对危化 学品的装卸人员进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仓库的工作人员除了具有 一般消防知识之外,还应进行在危险品库工作的专门培训,熟悉各区域储存的化学危险品 种类、特性、储存地点事故的处理顺序及方法。 2. 危险化学品库只允许化学品仓管人员能够出入,严禁其他人员在未经化学品库管 员同意的情况下进入化学品库。供应商及生产领料员提供或领取化学品时,应通过库管员 ,严禁供应商及生产领料员擅自进入化学品库。 3. 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危险化学品库。 4. 危险化学品库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5. 化学品入库时,应严格检验其质量、数量、包装情况、有无泄漏等。化学品入库 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储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泄漏、 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49 MB 时间:2025-11-24 价格:¥2.00
应急管理部规章 应急管理部发布 - 1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2021 年 9 月 13 日应急管理部令第 7 号公布,自 2021 年 11 月 9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维护消防技术服务 市场秩序,促进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 动、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 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 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规定所称消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注册消防 工程师资格并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以及 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在消防技术 应急管理部规章 应急管理部发布 - 2 - 服务机构中从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人员。 第四条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 范从业行为,促进提升服务质量。 消防技术服务行业组织不得从事营利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 活动,不得从事或者通过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行业垄断。 第二章 从业条件 第五条 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二)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 200 平方米; (三)消防技术服务基础设备和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设备 配备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 2 人,其中一级注册消防工程 师不少于 1 人; (五)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少于 6 人,其中中级技能等级以上的不少于 2 人; (六)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9.8 KB 时间:2025-12-25 价格:¥2.00
应急管理部规章 应急管理部发布 - 1 -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21 年 6 月 21 日应急管理部令第 5 号公布,自 2021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 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已经建成且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民 用建筑(包括高层住宅建筑和高层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条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 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建筑高度超过 100 米的高层民用建筑应当实行更加严格的 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应急管理部规章 应急管理部发布 - 2 - 第四条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 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高层民用建筑 的业主、使用人是单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本单 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消 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以下统称消防服务单位)提供 消防安全服务,并应当在服务合同中约定消防安全服务的具体内 容。 第五条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 各业主、使用人对其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负责,对共有部分的消 防安全共同负责。 同一高层民用建筑有两个及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共同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 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 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并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各方消 防安全责任。 第六条 高层民用建筑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等 形式交由承包人、承租人、经营管理人使用的,当事人在订立承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4.5 KB 时间:2025-12-27 价格:¥2.00
1 附件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纺织企业安全生产,预防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纺织企业是指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毛纺 织及染整精加工业、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丝绢纺织及印染 精加工业、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业、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 制品制造业、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业、纺织服装和服饰制造业等企业。 第三条 【监管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按照属地 监管、分级负责原则,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纺织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纺织企业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建设安全,依照法 2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专 项监督管理。 第四条 【企业责任】纺织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 生产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纺织企业应当严格遵 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 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纺织企业的从业人员 超过 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 业人员 2‰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纺织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国家规定 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纺织企业各车间(部门)或班组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第七条 【安全投入】纺织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 的资金投入,安全资金投入应当纳入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的计划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8 KB 时间:2026-01-17 价格:¥2.00
附件 1: 游乐园管理规定 (修订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游乐园管理,保障游乐园安全运营,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游乐园的规划、建设、运营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游乐园包括: (一)在独立区域以游乐设施开展游乐活动的经营性场所; (二)在公园内设有游乐设施的场所。 本规定所称的游乐设施,是指在特定的区域内运行,承载游客游 乐的载体。广义上除可包括具有动力的游乐器械外,还包括为游乐而 设置的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装置以及无动力的游乐载体。 本规定所称的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 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 2m/s, 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 2m 的载人游乐设施。 第四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和管 理工作;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全国大型游乐设施的质量监 督和安全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园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相应的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游乐园的规划、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统筹安排。 第六条 需要新建游乐园的,应当对建设地点、资金、游乐设施、 管理技术条件、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论证,提出可行性报 告和计划任务书,并向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 请。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 新建游乐园组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构应当公示。 第八条 以室外游乐设施为主的游乐园,绿地(水面)面积应 当达到全园总面积的 60%以上。 游乐园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国内绿地的美化和管理,搞好绿地和园 林植物的维护。 第九条 在游乐园内服务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游乐园规划设计 方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游乐园内摆摊设点。 第十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游乐园规划审批 时,应当将游乐园规划设计方案征求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 的意见。 游乐园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由城市人民政府园林行政主管部门组 织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论证结构应当公示。 游乐园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改变游乐园规划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2.5 KB 时间:2026-01-26 价格:¥2.00
1 附件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了加强纺织企业安全生产,预防 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职业健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纺织企业的安全生产及监督管理, 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纺织企业是指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业、毛纺 织及染整精加工业、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业、丝绢纺织及印染 精加工业、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业、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 制品制造业、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业、非家用纺织制成品制造 业、纺织服装和服饰制造业等企业。 第三条 【监管职责】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 纺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能划分,按照属地 监管、分级负责原则,在其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纺织 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纺织企业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和建设安全,依照法 2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专 项监督管理。 第四条 【企业责任】纺织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 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子公司(含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安全 生产工作负主管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纺织企业应当严格遵 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 标准的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 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置】纺织企业的从业人员 超过 300 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 业人员 2‰比例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纺织企业,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具有国家规定 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纺织企业各车间(部门)或班组应当配备专兼职安全员。 第七条 【安全投入】纺织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 的资金投入,安全资金投入应当纳入企业年度生产经营的计划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8 KB 时间:2026-02-18 价格:¥2.00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1 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企业各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 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本企业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 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 行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生产总监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 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 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本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 构,由生产总监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本企业安全生 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 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安全环保室负责完成。 第五条 企业下属各公司必须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本公司的职工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 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小组组长由各生产部门的部门经理担任, 并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生产班组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 第六条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生产部门经理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 人,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人。 第七条 工程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 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第八条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第九条 公司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 1.协助安全生产组长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2.汇总安全生产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未知 文件大小:203 KB 时间:2026-03-03 价格:¥2.00
安全管理规定 修订记录 页 号 页 版 修 改 内 容 批 准 人 修 改 日 期 1 目的 制定各类安全规定,以实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防止 或减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生产运作顺利完成。 2 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及外来人员。 3 职责 办公室和生产部共同制订各项安全生产规定,各部门落实有关安全规定,办 公室对制度的的执行、落实进行监督。 4 工作内容 4.1 公司安全管理规定 4.1.1 公司成立以最高管理者或生产主管领导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 会)。 4.1.2 公司与各部门(各部门与下属部门)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4.1.3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各级生产主管是各级安全生产的负责人。 4.1.4 安委会每月下旬组织各部门负责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告 总经理。对查出的安全隐患及安全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并对整改项目 进行验收。本项与 5-S 作合并进行。 4.1.5 保安主管负责每月对全公司的消防设备、器材检查一次,使其保持正常状 态。 4.1.6 严禁带火种进入生产区,生产区内严禁吸咽。 4.1.7 生产区动火作业时必须开具《动火证》,必须进行工序安全操作。 4.1.8 新工入岗前必须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消防培训和进行工序安全操作学习 才能上机操作。 4.1.9 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工作人员必须取得有关部门认可的上岗证。 4.1.10 各部门要制定并严格执行工序安全操作法。 4.2 生产线各工序安全管理规定共同部分: 4.2.1 严格执行本工序的安全操作法,保证生产安全。 4.2.2 工作时间不得擅离工作岗位,不准闲谈、打闹、追逐和斗殴。 4.2.3 工作时必须穿戴好劳保用品,长发者必须把头发束好,不准穿高跟鞋及拖 鞋、不准赤脚、不准穿裙子。 4.2.4 不准私自带天拿水、酒精、柴油、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进生产区。 4.2.5 机器上不准摆放工具或其它物品,以免掉或带入机器内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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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作业指导书:设备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CLD-QM-03-SC-01-A0 共 10 页 第 1 页 修订记录 序号 日期 版本 修订说明 修订人 1 A0 新发行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作业指导书:设备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CLD-QM-03-SC-01-A0 共 10 页 第 2 页 1.0 目的 规定本企业设备管理、进口设备管理、设备管理与维修保养、特种动力能源设备管 理、起重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养。 2.0 范围 适用于本企业设备管理。 3.0 内容 3.1 设备管理 3.1.1 设备固定资产 3.1.1.1 企业的设备,一般分为生产用设备和非生产用设备。 生产设备固定资产的 划分标准如下: a) 按现行财会制度规定,企业设备同时具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和单台设备购置价值在 2000 元以上,列为固定资产; b) 企业自制设备的单台价值达到企业固定资产标准,并经过生产验证确实有效,应列 为企业固定资产; c) 使用年限较短,容易损坏,更换频繁的物品,以及为生产购置的专用工具、卡具、 模具、玻璃等器具,虽然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可列为低值易耗品。 3.1.1.2 设备固定资产分类 a) 高精度、大型、重型稀有设备 b) 机械工业关键设备 c) 重点设备 d) 能源设备 3.1.2 设备的开箱验收 3.1.2.1 新设备订购到公司后,由生产部设备组会同使用部门及时组织开箱点货验收。 3.1.2.2 开箱验收主要检查实物、技术资料、随机附件、专用工具等是否与装箱单相符, 设备外观有否残损、锈蚀、变形,发现有坏箱、缺损或质量问题、技术资料不齐全则在 索赔期内由生产部设备组负责办理。 3.1.2.3 设备随机技术资料,由档案管理人员参加开箱并负责核对验收,登记造册, 然后办理借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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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文件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1 总则 1.1 为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及安全技术管理,保障施工 现场用电安全,防止发生触电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属单位承建的各类工程施工现场。 2 制定依据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技术要求遵循下列现行国家标准、规范 的规定: GB50194-9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电安全规范》 GB3787-8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 安全技术规程》 GB3805-83《安全电压》 GB13955-92《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 GB6829-86《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 编辑: 审核: 批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JGJ46-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3 用电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3.1 公司职责 3.1.1 安技部门 3.1.1.1 负责贯彻、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规定》,并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1.1.2 负责组织电气技工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并办理 安全技术操作证和建档管理工作。 3.1.1.3 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定期(不定期)的电气专业 安全检查或检测工作。 3.1.1.4 参加<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及安全用 电技术措施的审查。 3.1.1.5 负责组织因触电而造成的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 处理及统计报告工作。 3.1.2 工程部门 3.1.2.1 负责组织与(施工组织设计)同步实施的<施工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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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体铁路槽车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方针,加强对各种液化气体铁路槽车(以 下简称槽车)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运输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 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设计压力为 8-22Kgf/平方 cm、容积大于立方 30m^3、 介质温度为一 40-50℃的液化气体铁路槽车。 适用的液化气体包括:液氨、液氯、液态二氧化硫及液化石油气(丙烯、丙 烷、丁烯、丁烷、丁二烯,以及它们的混合物)。 第三条 槽车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和运输除应满足本规定外,还应符 合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压 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及铁道部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承担槽车设计的单位,须经部批准并报国家劳动总局备案,方可设 计。 第五条 槽车的设计应符合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要求,并便于制造、使用 和维护检修,满足铁路运输要求。 产品设计要系列化、标准化、通用化。 第六条 槽车的设计压力,原则上按介质在 50℃时饱和蒸汽压的 1.1 倍选取。 常见介质的设计压力,按下表规定: ┌──────────────────┬─────┐ │ 介 质 种 类 │设计压力 │ │ │kgf/cm^2 │ ├──────────────────┼─────┤ │ 液 氨 │22 │ ├──────────────────┼─────┤ │ 液 氯 │16 │ ├──────────────────┼─────┤ │ 液态二氧化硫 │10 │ ├──────────────────┼─────┤ │ 丙 烯 │22 │ ├──────────────────┼─────┤ │ 丙 烷 │18 │ ├──┬───────────────┼─────┤ │混气│50℃时,饱和蒸汽压大于 │22 │ │合石│17.5kgf/cm^2(绝压) │ │ │液油├───────────────┼─────┤ │化气│其余情况 │18 │ ├──┴───────────────┼─────┤ │正丁烷、异丁烷、丁烯、异丁烯、丁二烯│8 │ └──────────────────┴─────┘ 1、注:表中混合液化石油气是指丙烯与丙烷或丙烯、丙烷与碳 4 的混合物。 2、表中液氨,液氯,液态二氧、丙烯、丙烷,均指工业原料气。 第七条 材料选择 制造槽车罐体受压元件的板材、管材、棒材和锻件,除应符合现行《钢制石 油化工压力容器设计规定》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制造罐体的钢板,应采用屈服点规定值低于 40kgf/mm^3 的压力容器用 钢或锅炉用钢,并满足现行 JB755《压力容器用钢板超声波探伤》的 ll 级要求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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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1991 年112 月 2 日建设部部常务会议通过) 【发布单位】建设部 【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 15 号 【发布日期】1991-12-05 【生效日期】1992-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 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 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 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 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 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 续。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 (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 (三)施工单位已确定; (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 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 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 延期。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 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 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 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各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 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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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作业指导书:设备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CLD-QM-03-SC-01-A0 生效日期:2003-01-01 共 10 页 第 1 页 修订记录 序号 日期 版本 修订说明 修订人 1 2003.01.01 A0 新发行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作业指导书:设备管理规定 文件编号:CLD-QM-03-SC-01-A0 生效日期:2003-01-01 共 10 页 第 2 页 1.0 目的 规定本企业设备管理、进口设备管理、设备管理与维修保养、特种动力能源设备管 理、起重设备的使用和维护保养。 2.0 范围 适用于本企业设备管理。 3.0 内容 3.1 设备管理 3.1.1 设备固定资产 3.1.1.1 企业的设备,一般分为生产用设备和非生产用设备。 生产设备固定资产的 划分标准如下: a) 按现行财会制度规定,企业设备同时具备使用年限一年以上和单台设备购置价值在 2000 元以上,列为固定资产; b) 企业自制设备的单台价值达到企业固定资产标准,并经过生产验证确实有效,应列 为企业固定资产; c) 使用年限较短,容易损坏,更换频繁的物品,以及为生产购置的专用工具、卡具、 模具、玻璃等器具,虽然符合固定资产条件,可列为低值易耗品。 3.1.1.2 设备固定资产分类 a) 高精度、大型、重型稀有设备 b) 机械工业关键设备 c) 重点设备 d) 能源设备 3.1.2 设备的开箱验收 3.1.2.1 新设备订购到公司后,由生产部设备组会同使用部门及时组织开箱点货验收。 3.1.2.2 开箱验收主要检查实物、技术资料、随机附件、专用工具等是否与装箱单相符, 设备外观有否残损、锈蚀、变形,发现有坏箱、缺损或质量问题、技术资料不齐全则在 索赔期内由生产部设备组负责办理。 3.1.2.3 设备随机技术资料,由档案管理人员参加开箱并负责核对验收,登记造册, 然后办理借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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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关于颁布《河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市交通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国家有关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切实加强我省公路工程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特制定《河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 工管理规定(试行)》,现予颁布。本规定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各有关单位要按以下要求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一、各公路建设项目法人要高度重视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依 据本规定和工程项目的实际,明确各管理岗位职责,责任到人。 二、在公路工程项目招标工作中,必须将本《规定》列入合同条款。 三、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经常深入到公路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切实加强政府 监督职能。 河北省交通厅 河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促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实现公 路工程科学、规范、安全和文明的管理目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省 公路工程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省进行公路工程(新改建、大中修)施工的现场管理及有关施工活 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对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负责。工程实施中应 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安全 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 河北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公路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 管理工作。 各市、县交通局负责本地区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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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住宿生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有住宿生学校要完善学生宿舍管理、食堂管理等各项校内安全管理制度 和安全应急机制,及时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第二条 有住宿生学校要加强对住宿学生出入校门的管理,学校要配备生活指导 教师或管理人员专门负责管理学生宿舍,规模较大的学校应设立校园住宿生安全 保卫机构,负责住宿生安全保卫工作。 第三条 有住宿生的学校应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 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住宿学生达到一定规模的学校 要坚持对住宿学生实行晚点名和查房制度。 第四条 有住宿生的学校应按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加强日常维护,保证 其能够有效使用。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采取有效措施, 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第五条 有住宿生的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 定》、《餐饮业和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建立食堂加工食品定点采 购和索证、登记制度,建立饭菜留验和记录制度,保证饮用水的安全可靠,保障 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第六条 有住宿生的学校应将学校规定的学生到校和放学时间、学生非正常缺席 或者擅自离校情况,以及学生身体和心理的异常状况等关系学生安全的信息,及 时告知其监护人。若发现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的 学生,学校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与安全信息资料,一旦 发生特殊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理,并注意依法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 第七条 有住宿生的学校应注重学校安全排查过程中的每一个细节,重点检查学 生宿舍、楼梯走道、食堂餐厅、饮用水源、图书室、实验室、电脑语音房、锅炉 房、配电室等重点场所和重点部位的安全情况。 第八条 有住宿生的学校,要在学生宿舍楼梯间配置消防应急灯,有条件的学校 视情设置应急疏散警示标志,学生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应合 理安排学生集中上下楼梯时间,在容易拥挤的时段应有教师定岗疏导,防止发生 拥挤踩踏事故。 第九条 有住宿生的学校应定期对学生宿舍楼楼梯、扶手、楼梯间照明设施进行 检查,及时清理楼道、楼梯间堆积物,确保楼道、楼梯通畅。要随时检查并加固 已损坏的楼梯扶手,校舍楼梯、通道的设置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应采取措施及 时予以改进。 第十条 有住宿生的学校要根据学生档案注明的详细家庭住址,与家长联系合 作,遇到特殊情况须提早放学离校应及时将学生离校的时间告之家长。在放假前, 要结合当地安全事故发生的特点,做好住宿学生安全回家教育工作,教育学生在 回家、返校和放假期间自觉不搭乘超载、违规车辆以及农用车辆,防止各类学生 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一条 有住宿生的学校要适时安排住校生参加的夜间逃生疏散演练,努力提 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学校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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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 度。 1.本制度所称特种设备是指电梯、锅炉、承运货梯等设备。本制度适用于学校特种设 备的购置、安装、使用、维修、检验、日常维护、改造、报废及相关工作。 2.学校要建立特种设备台账。特种设备台账内容至少包括设备名称、设备种类、制造 单位、购置时间、安装单位、检验情况、使用状态、重大维修情况及其他变更情况。 3.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 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主管负责”。总务处负责全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 督管理,其主要职责为: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特种设备管理的政策、法规、标准等。 (2)制定学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3)监督、检查全校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4.特种设备使用部门,全面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其主要职责为: (1)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办法、制度。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 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制定本单位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2)建立安全技术资料档案。 (3)定期对所用特种设备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4)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5)做好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必须在特种设备的使用场地显著位置张贴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6.特种设备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主要包括: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保修证、 购置合同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检验报告书、安全使用操作规程、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等。 (3)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 定期检查、检验和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4)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以及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特种设备维护、大修、改造的合同书及相关技术资料。 (6)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7.特种设备管理与操作人员,必须通过相应的培训与考核,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 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8.学校要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特种设备,并做 好使用记录。特种设备使用中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使用,报所属主管单位处理,故障 排除后方可使用。 9.在用的特种设备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或由维保单位进行检查并做好详细记录。 10.学校对在用的特种设备每学期进行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1)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责任人和操作使用人员落实与持证情况。 (3)特种设备技术档案建立情况。 (4)特种设备使用、维护情况。 (5)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 11.学校应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 1 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 出定期检验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 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12.须停用一年以上的特种设备,应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13.使用停用一年以上或发生过事故或受自然灾害而可能影响安全技术性能的特种设 备,在再次启用前都要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护保养,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重新取 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后方可使用。 14.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 用年限,应立即停用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报废申请。 15.在用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保护 好现场,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6.学校建立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考核机制,严格奖惩制度,对因不负责任、违规操 作等造成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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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管理制度 为确保师生在校的一切安全,保证师生身心健康发展和学校工作的有序进 行,特制定以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出入校门安全管理 1.严守校门,严禁闲人自由进出校园,不得无故脱离岗位。 2.注意观察进出校园人员情况,严禁学生课间出校门。 3.及时关锁教学楼及大门,经常巡视校园,确保校内财产安全。 4.如发现安全隐患及发生意外情况,及时向学校领导反映和联系。 5.节假日和放学后不准本校教师之外的一切人员进入校园。 二、路队安全 1.每天上午、下午放学时,路队辅导员及时清点人数,整理路队。 2.要放学补课,需得到家长的同意,谁补课谁负责学生的安全教育,并整好 放学路队。 3.辅导员必须准时到岗,严禁擅自脱离岗位。 4.教育学生遵守交通法规。 三、课堂教学安全 1.每堂课的科任教师是当堂课的安全第一责任人。 2.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准把学生赶出教室。 3.规范课堂教学行为,检查教学设备设施。 4.严禁迟进课堂或擅自脱离课堂。 5.班主任如发现学生无故不上课,应在第一时间内通知学生家长。 四、设备设施检查 1.成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2.学校值月、值日领导要每天检查设备设施情况。 3.全体教职工要关注身边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 4.总务人员要及时维修、维护学校设施设备。 五、饮水安全 1.保证水源安全卫生。 2.经常给饮水桶清洗、流毒。 3.教育学生有秩序地饮水。 六、课间安全 1.值日教师必须加强课间巡视工作。 2.各班配备安全巡视员,监管同学的课间行为。 3.教育学生课间不攀高、不跳台阶、不追跑,上厕所不拥挤、不做危险性游 戏等。 七、集体活动安全 1.学校举行大型校内外活动,要有安全措施。 2.班级举行校外教育教学活动,必须得到校长审批同意。 3.开展大扫除、义务劳动等活动时,班主任必须在场参与,布置学生力所能 及的工作。 4.学校举行远距离或重大师生活动,必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八、物品放置安全 1.严禁学生携带锐器、危险器具进校园,一经发现立即没收。 2.严禁学生携带如剪刀、小刀等锐器上体育课或活动课。 3.学校综合实验等可能涉及的一些有毒药物注意保管和使用。 九、用电安全 1.对学生进行用电安全常识教育,不准随意触摸电源和线头等。 2.班内要指定专人开关电源。 3.教师在使用电器前必须检查电源、线头等。 4.电源总闸安装的办公室人员在到校和放学时,及时开关闸刀。 十、组织保障制度 1.建立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2.健全安全工作责任制,确保安全工作落实到人,每学期要签订各类安全责 任书。 3.每学期对安全工作有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4.定期排查不安全隐患。 十一、突发灾害安全防护工作 1.学校应在各类灾害发生前做好信息收集和预测工作,化被动为主动,实行 全员监控。 2.在遭遇不可预见的火灾、地震等灾害时,应有序组织学生紧急疏散和撤离 现场,保证学生的生命安全。 3.加强对学生进行防灾、抗灾的教育,传授遇灾后的自救、互救办法,培养 学生的自救能力。 4.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请求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援助,全力保护学生的安 全。 5.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救火、救灾等。 6.实行全员参与安全工作制度,不得回避安全工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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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学生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校部分“特殊学生”的安全管理和跟踪教育工作,根据上级有关部门 的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特殊学生跟踪管理制度。 一、指导思想: 建立我校“特殊学生”的跟踪教育工作机制,发挥班主任在学生工作中的主力 军作用,关注和关爱每一位学生的健康成长,及时化解学校“特殊学生”可能引发 的安全事故隐患,防止突发事故的发生,达到建设和谐校园的目标。 二、领导小组: 组 长:校长 成 员:各班班主任、全体党员、全体行政人员 三、“特殊学生”的界定: “特殊学生”一般指:(1)有智力、肢体、听视力、心理障碍的学生;(2) 离异家庭或单亲家庭子女;(3)监护人中有精神病史的学生;(4)留守的未成 年人;(5)孤儿;(6)实施过不良行为或严重不良行为的在校学生;(7)家 庭经济特困的学生;(8)监护人中有服刑、劳教或者刑释解教人员的子女;(9) 有先天性疾病(如心脏病、食物过敏等);(10)另外需要说明的特殊学生等。 四、工作要求: 1、每学期初,各班班主任老师对自己班级摸底排查,了解班内家庭不健全学 生、违纪生、学习后进生、经济特困生和心理健康重点服务对象等特殊学生的基 本情况,并建档,填写好《东张中心小学特殊学生情况登记表》。 2、班主任经常找帮教学生个别谈话,及时了解思想动态,有效地帮助其转变, 并有每次谈话记录。 3、每月通过观察、家访、与学生谈话等方法对该生跟踪教育,并将教育策略、 教育效果、经验与教训及时记载到《特殊学生帮教记录表》上,并在“班主任沙龙” 上进行交流。 4、班主任要经常向任课教师、学生了解特殊学生在课上、课后以及作业完成 等各方面的情况,征求任课教师对特殊学生的教育方法,形成共同关注、教育特 殊学生的氛围。 5、班主任要经常与该生监护人保持联系,及时沟通该生在家、在校表现情况, 争取监护人的支持。 6、班主任要多关注学生的心理表现,做好心理个案的记载,发现问题及时疏 导。 7、班主任对个别特殊学生教育方法不当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学校领 导汇报情况。学校及时介入,共同做好帮教、转化工作。对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 度,报校长室商量,制订教育计划,采取相应措施。 8、政教处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学生所在社区、街道办事处反馈,建立学校、家 庭、社会三级大网络。 9、每学期分年级组或全校召开一次“特殊学生家长座谈会”,对特殊学生进行 教育方法交流,家校共同寻找有效策略。 10、每一学期结束时,班主任都要对一学期以来的情况进行总结,并在《特 殊学生帮教记录表》上进行综述。每学年结束后,各班主任要将《特殊学生帮教 记录表》上交各校,以便下学年进行跟踪教育。 各校和各班要对工作中形成的好的工作经验、工作方法和管理手段进行研讨 总结,并使之固化成为今后我们学生管理工作的有效手段和管理机制。同时,对 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如设立“特殊学生”进步奖等)和集体要进行表彰和奖 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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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体检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 精神,根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健康体检基本要求 (一)新生入学应建立健康档案。学校应组织所有入学新生进行健康体检,建立 健康档案。新生可在家长或监护人的陪伴下前往指定的健康体检机构或由健康体 检机构人员前往学校进行健康体检。 (二)在校学生每年进行一次常规健康体检。 (三)在校学生健康体检的场所可以在卫生所或卫生室。设置在学校内的体检 场地,满足健康体检对检查环境的要求。 二、健康体检项目 (一)病史询问。 (二)体检项目。 1.内科常规检查:心、肺、肝、脾; 2.眼科检查:视力、沙眼、结膜炎; 3.口腔科检查:牙齿、牙周; 4.外科检查:头部、颈部、胸部、脊柱、四肢、皮肤、淋巴结; 5.形体指标检查:身高、体重; 6.生理功能指标检查:血压; 其他项目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所要求开展的检查项目或根据我 校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增补,涉及实验室和影像学检查必须在医疗机构内完成。 三、健康检查结果反馈与档案管理 (一)学生健康体检机构在体检结束后,应分别向学生(家长)、学校和当地教育 行政部门反馈学生个体健康体检结果与学生群体健康评价结果。 (二)健康体检报告单内容。 1.个体报告单内容应包括学生个体体检项目的客观结果、对体检结果的综合 评价以及健康指导建议; 2.学校汇总报告单内容应包括学校不同年级男女生的生长发育、营养状况的 分布、视力不良、龋齿检出率、传染病或缺陷的检出率,不同年级存在的主要健 康问题以及健康指导意见; (三)学生健康档案管理。 学校将学生健康档案纳入学校档案管理内容,实行学生健康体检资料台帐管 理制度;应根据学生健康体检结果和体检单位给出的健康指导意见,研究制订促进 学生健康的措施,有针对性地开展促进学生健康的各项工作。 (四)仪器设备。 学生健康体检所需的医疗检查设备与检验仪器的种类、数量、性能、量程、 精度能满足工作需要,并能良好运行,定期校验;仪器设备有完整的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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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校内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校内施工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师生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制 度。 1.校内施工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尤其是电工、电焊工等特殊工种人 员必须持证上岗,学校要做好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资质证件的复印存档。 2.学校要与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或责任书,明确施工期间的安全责任,并安排专人做好 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管,在施工前向施工单位做好施工场地情况交底。 3.施工场地必须封闭管理。要求施工方要将施工场地与学生公寓、教学区域隔离,所 有施工人员须在限定的施工现场活动,非公不得私自进入校园内的其他场所。学校师生和非 工程管理、非施工人员禁止进入工地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五牌一图”标牌,即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 话牌、消防安全牌、安全生产牌、文明施工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要求标牌规格统一、位置 合理、字迹端正、线条清晰、表示明确,并固定在现场内主要进出口处。 5.施工现场必须在恰当位置设置有安全警戒标志。 6.施工现场实行胸牌制度,现场的所有人员都必须佩戴胸牌。施工人员不得私自进入 施工现场。 7.施工人员要严格遵守完善的由施工方制定的安全管理制度、绿色施工管理制度、环 境保护管理制度、消防保卫管理制度等制度。 8.工地周边、出入口施工方要保持无垃圾、污水,保持工地周边整洁。 9.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合理布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 半成品和施工机具设备,减少二次搬运,不经学校同意,不得侵占、占用划定施工场地之外 的学校场地。 10.施工场地内的零散碎料和垃圾渣土应及时清理。 11.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 环境的污染和危害,最大限度减少对学校教学活动的影响。 12.施工现场内必须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施工组织设计应有保卫措施方案, 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制;遇有治安突发事件,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汇报,不得延 误和隐瞒。 13.施工单位管理人员及工人在施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安全帽的颜色应便于区分; 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做到高挂低用及牢固,设置必要的警戒,严禁高空坠物。 14.施工单位在土方开挖以及其他拆除过程中如发现管道电缆及其它埋设物应及时报 告,不得擅自处理。 15.施工单位在主体及装修施工时,必须作好外架的搭设和安全网的挂贴,脚手架应 遵照相关要求搭设,严禁只图施工方便而违规操作。 16.施工单位使用的垂直运输机械(如塔吊、门字架等),必须有相关单位颁发或安 检核定的使用许可证。 17.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随时有施工负责人,不得存在无施工负责人的现象,如施 工负责人有事不在现场,应指定临时负责人。 18.有住宿、晚自习活动的学校尽量不安排夜间施工。必须夜间施工时,应征得学校 同意,且施工单位必须有管理人员值班,管理人员值班名单应上报学校。 19.在施工前,现场施工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工人作好安全技术交底,并作好 文字记录,随时接受学校以及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督查。 20.施工单位应设置专职(或兼职)安全员,备好相关安全资料,做好现场安全文明工作。 21.用水用电须与学校联系好,给出合理的实施方案并且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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