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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新版部令】应急管理部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二号令 第 2 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的决定》已经 2019 年 6 月 24 日应急管理部第 20 次部务会议审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王玉普 2019 年 7 月 11 日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 革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 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应急管理部决定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令第 88 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 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 办发〔2013〕101 号),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 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管理工作, 适用本办法。”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 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 工作。” 四、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修改为“事 故风险辨识、评估”;将第三款中的“事故风险评估结论”修改为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 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 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 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 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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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检查表-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一、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 豫安监管﹝2015﹞24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促进生 产经营单位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预防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 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我省各级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从事安全生产监督 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 产监督检查业务知识,并按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取得 《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证》。 第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人员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安全生产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性监督检查、专业 性监督检查两类。 综合性监督检查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履 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 收、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保障、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职业危害防治、重大危险源管理、生产经营 单位应急管理等监督检查项目(见监督检查项目指导目录 1 至 11)。 专业性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经营、销售、使用) 行政许可、煤矿安全、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 然气安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烟花爆竹安全、易制毒化学品 安全、冶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液氨使 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和煤矿安全培训等监督检查项目(见监 督检查项目指导目录 12 至 28)。 第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监 督检查项目指导目录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 督检查表》通过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指导目录 及监督检查内容修订的,应当及时发布更新内容,以便本行 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对照检查落实。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业务监管机构、执 法监察机构应当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安全生产监管年度 执法工作计划编制办法》的要求,参照监督检查项目指导目 录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的内容, 结合职责分工、执法监察力量和本地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 定执法工作计划、监督检查实施方案,依法有序实施安全生 产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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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应急管理部规章 应急管理部发布 - 1 -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3 年 4 月 14 日应急管理部令第 10 号公布,自 2023 年 5 月 15 日起 施行。) 第一条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 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 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 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 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 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 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四条 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 隐患: 应急管理部规章 应急管理部发布 - 2 -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 室(含澡堂)等 6 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 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 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 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 6 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三)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 (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 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 (四)转炉、电弧炉、AOD 炉、LF 炉、RH 炉、VOD 炉等炼钢 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 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 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 (五)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 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 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 的; (六)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 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 6 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 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 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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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

应急管理部规章 应急管理部发布 - 1 -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3 年 4 月 14 日应急管理部令第 10 号公布,自 2023 年 5 月 15 日起 施行。) 第一条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 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 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 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 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 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 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四条 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 隐患: 应急管理部规章 应急管理部发布 - 2 -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 室(含澡堂)等 6 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 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 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 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 6 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三)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 (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 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 (四)转炉、电弧炉、AOD 炉、LF 炉、RH 炉、VOD 炉等炼钢 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 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 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 (五)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 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 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 的; (六)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 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 6 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 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 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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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特殊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特殊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1、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参加年度安全培训。 2、特殊作业人员档案资料应统一管理,其档案及上岗证件必须齐全有效。 3、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执行班前必检制度,对玩忽职守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4、特殊作业人员在班前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上报工长、安全员,隐患排除,经工长、安全 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业。特殊作业人员严格执行每天 8 小时工作制,须加班时由工长安排轮流值班。 5、特殊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带好安全防护用品,并对劳保用品的安全性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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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规定

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规定 根据岗位责任制及公司对项目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下达,为确保 责任落实及目标完成,特制定安全责任目考核办法如下: 一、项目工程开工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应负责 对项目各级各部门及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 二、考核对象:项目经理、施工技术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安全 员、班组长等。 三、考核程序:项目经理由企业考核,各级管理人员由项目经理 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考核。 四、考核时间:可根据企业和项目部实际情况进行,每月至少一 次。 五、考核内容: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安全管理目标,按考 核表中内容进行考核。 六、考核结果应及时张榜公示,同时,根据考核结果对优秀者及 不合格者给予奖励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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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根据岗位责任制及公司对项目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下达,为确保 责任落实及目标完成,特制定安全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如下: 一、项目工程开工后,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应负责 对项目各级各部门及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 二、考核对象:项目经理、施工技术人员、施工管理人员、安全 员、班组长等。 三、考核程序:项目经理由企业考核,各级管理人员由项目经理 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考核。 四、考核时间:可根据企业和项目部实际情况进行,每月至少一 次。 五、考核内容: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安全管理目标,按考 核表中内容进行考核。 六、考核结果应及时张榜公示,同时,根据考核结果对优秀者及 不合格者给予奖励或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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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知识-新奥集团生产类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新奥集团生产类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试行) 1 总 则 1.1 目的 为加强集团物资管理,理顺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管理工作的接口关系, 使其有章可循,从而合理利用现有的物资资源,盘活资金,杜绝资产流失, 特制定本办法。 1.2 定义 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是指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在一定的时间内产 生的、无使用价值或闲置暂时不用的生产类原辅材料,不包括废旧(闲置) 生产类设备和生产工具。 1.3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各成员企业所有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的判 定、日常管理及处置工作,废旧(闲置)生产类设备和生产工具管理工作程 序详见《新奥集团设备管理制度》。 2 管理职责 2.1 基本原则 在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应坚持以下五项原则: (1)集中管理原则 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实行归口集中管理。 (2)定期处理原则 各成员企业定期对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作集中处理。 (3)再利用优先原则 对经过修理仍有较高使用价值的物资应优先考虑重新利用。 (4)调剂优先原则 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应优先选择在集团内部调剂使用,当本企业内 部及集团其它成员企业确实不再使用时,方可考虑变卖及废弃处理。 2.2 职责划分 2.2.1 成员企业相关职责 (1) 使用部门负责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的提出及转交供应部门等。 (2) 技术部门负责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的判定及判定标准的制定。 (3) 供应部门负责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的维修组织、封存、处理 及上报。 (4) 财务部门负责相关的帐务核销处理工作。 2.2.2 集团公司职能部门相关职责 (1) 集团公司经济发展部(物资处)负责集团所属各成员企业上报生产类废 旧(闲置)物资的汇总;负责向其它成员企业通知汇总结果;负责上报材料 以及预处理方案的审核及报批工作;负责大宗生产类废旧(闲置)物资在集 团范围内调剂协调工作。 (2) 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协调相关的帐务核销处理工作。 3 工作程序 3.1 提出 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如发现可疑废旧(闲置)物资时,应及时向本部 门主管人员提出。 3.2 判定   使用部门协助技术部门对可疑废旧(闲置)物资的判定工作;使用部门 也可根据技术部门的授权依照技术部门制定的标准判定相关物资。 3.2.1 可用 (1) 立即使用   判定为立即使用时,应送至使用地使用。 (2)3 个月以内使用 判定为 3 个月以内可使用时,应妥善保管,以备使用。 (3)3 个月以内不使用 判定为在 3 个月以外有可能使用时,应列入废旧(闲置)物资,作集中 处理。 (4)维修后可使用 判定为维修后可使用时,应由使用部门维修,如使用部门无能力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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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知识-非生产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生产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办法 1 目的:规范项目部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采购管理。 2 适用范围:项目部内的非生产性固定资产、文具、劳保用品、低值 易耗品等购货款一次性超过 1000 元以上的采购。 3 名词术语解释: 3.1 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在一年及以上,单价在 2000 元人 民币及以上,用于非生产性工作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能独立发挥作用 的资产。 3.2 低值易耗品:不同时具备非生产性固定资产三项条件的称为低值 易耗用品。 4 责任:确保所采购的物资符合质量标准,满足实际需要,节支增效, 5 管理规定: 5.1 职责划分 (1)执行项目部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管理工作流程。 (2)综合管理部负责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采购的审 核、报批、采购及管理。 (3)使用部门每年(月)提供采购资料交综合管理部。综合管 理部审核后,报主管经理审批并备案。 (4)综合管理部按审批意见,依据各部门的采购资料制定整体 采购计划,组织购买。 (5)各部门按购买资料计划每月 5 日—10 日到综合管理部领取 所需用品。 (6)综合管理部负责非生产性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的建卡、 立帐、发放、退租工作。 5.2 采购程序 (1)综合管理部要对物资供货商的信誉、实力进行严格资质审 查,择优选用。 (2)综合管理部定期组织合格供应商(至少三家)召开供货招 标会。 (3)在达到质量标准的前提下,要选用报价相对较低、售后服 务好的供应商。 (4)定标后合同的签定及履行中的有关要求由综合管理部与中 标供应商签订供货合同,除有关合同规定外,还应在合同中明确以下 内容: 1 质量及质量保证的要求。 2 采购资料中对采购物品的要求。 3 采购物品的验证方法。 4 质量争端的解决办法。 (5)供货商按照合同要求提供商品。 5.3 验收与付款 (1)验收 综合管理部会同使用部门检验供货数量、质量,并填写验收单。 (2)财务部按验收单向供应商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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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 年)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已经 2013 年 2 月 18 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 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 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 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 量不足的空间。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 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 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 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五条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 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 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 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 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 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第十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 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 准备。 第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 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第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 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 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 前 30 分钟。 第十三条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 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 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经检测,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 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五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 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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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业行政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18 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 2025 年 11 月 24 日应急管理部第 29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6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王祥喜 2025 年 11 月 27 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惩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格规范安全生产 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应急管 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 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 程的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 本办法。矿山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 处罚办法》等有关部门规章,对煤矿、煤矿企业等生产经营单 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程 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 开的原则。 应急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以事实 为依据,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 害程度相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应急管理部门所给予 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应急管理部门违 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 法规和安全监管职责,根据各自的监管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 量、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 况,制定本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应急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前,应当制定检查 方案并报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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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 年)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 2011 年 7 月 2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 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 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 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 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 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 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 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 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 程与结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 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 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 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 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 1 列示。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 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 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1 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 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1 的。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 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 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 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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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文件集合-测量分析改进办法

测 量 分 析 改 进 1 目的: 规划测量、分析和改进相关的质量系统,持续生产客户非常 满意的产品。 2 范围: 包括产品、生产过程、质量管理系统的测量、分析及改善活 动的系统规划。 3 作业内容: 3.1 策划: 公司管理层规定、策划并实施所需的测量、监控活动,以确 保符合规定要求和获得改进,且应包括确定需求、使用场合, 相应的方法包括统计技术。 3.2 测量和监控 3.2.1 顾客满意度测量和监控:(参照《客户满意度测量程序》) 业务部每定期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并对其结果总结及分析, 作为客户对本公司各项管理的衡量指标之一。 3.2.1.1 业务部在调查前要填写调查计划,交总经理批准。 3.2.12 调查可采用走访、传真、E-MAIL 或电话询问等方式进行, 结果记录在“客户满意度调查表”中。 3.2.1.3 业务部对调查结果进行统计,必要时应按《纠正和预防措施 管理程序》进行处理,并将信息反馈给顾客。 3.2.2 内部审核:建立《内部审核管理程序》,内容包括: 3.2.2.1 依据审核活动和区域的状态和重要性,及以往评审等因素, 本公司规定每年一次进行定期审核,另依据客户投诉情况, 总经理或管理代表指示执行不定期内部审核,并规定审核范 围、频次和方法。 3.2.2.2 审核由被审核工作无关的人员进行。 3.2.2.3 规定实施审核的责任和要求,以确保审核的独立性,记录结 果向管理层报告。 3.2.2.4 管理层对于评审中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及时采取纠正 措施。 3.2.2.5 审核组长指派审核员跟踪纠正措施的实施并确认。 3.2.3 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的监控和测量。 3.2.3.1 通过日常工作中各项报表的审核、批准,以及 QC 的巡查, 对过程进行监控。 3.2.3.2 通过统计分析、评定质量目标的达成率,来监控和测量各重 要过程的能力。 3.2.3.3 对过程计划达成能力的控制,依相关程序文件规定执行. 3.2.3.4 对质量管理体系过程监控和测量实施中发现的问题依《纠正 与预防措施程序》执行。 3.2.4 产品的测量和监控: 3.2.4.1 QC/QA 根据《来料检查品质计划》和《最终检查品质计划》 对产品进行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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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装车间清洁用水作业细则a

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 阳江果冻制造部灌装车间 文件编号:车间制度- 生效日期:2003 年 03 月 01 日 版本号: 编制:王荆伟 审核: 刘立冬 批准: 共 2 页 第 1 页(不含附录) 灌装车间清洁用水作业细则 1 目的 规范车间冲洗地面用水,降低水耗。 2 适用范围 果冻制造部灌装车间 3 职责 3.1 各工段员工负责按本作业细则冲洗地面。 3.2 组长负责按作业细则对区域内冲洗地面用水审批。 3.3 工段长负责按本作业细则进行监控、指导。 4 定义(无) 5 内容 5.1 员工凡生产现场需用水直接冲洗地面(包括用水管或用桶盛水 直接冲洗地面),必须向组长提出申请,经组长许可后,方可冲洗地 面,并认真填写《用水审批记录表》。 5.2 在生产过程中必须用水冲洗设备时,由组长监督员工将自来水 调节到经济流量。充填工段冲洗模板时,应将水管靠近模板,严禁 远距离(距模板超过 10cm 以上)冲洗模板。 5.3 在开产、停产、交接班对设备进行清洗时,由组长统一安排, 对各机台用水量进行监督、检查,做到先刷后冲洗。 5.4 各工段可自行设计水回收装置,员工可用回收水冲洗地面,回 收水可适量使用,不必申请。 5.5 各员工在生产过程中负责对本岗位的责任区域内的用水进行检 广东喜之郎集团有限公司 阳江果冻制造部灌装车间 文件编号:车间制度- 生效日期:2003 年 03 月 01 日 版本号: 编制:王荆伟 审核: 刘立冬 批准: 共 2 页 第 2 页(不含附录) 查确认,如发现有泄漏点应及时报组长知悉,组长予以记录并反馈 至工段长,由工段长根据泄漏情况立即安排修复或交接班时予以修 复。 6 注意事项 6.1 凡违反 5.1、5.2、5.3 的员工扣除当月绩效 5 分/次,组长监督不 够,扣当月绩效 2 分/次,工段长书面解释一份。 7 附表 7.1《用水审批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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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囊填充机清洁标准操作程序

颁发部门 接收部门 胶囊填充机清洁标准操作程序 生效日期 操作标准---卫生 制定人 制定日期 文件编号 审核审核日期 文件页数 共 2 页 批准人 批准日期 分发部门 1 目的 建立胶囊填充机清洁的标准操作程序,保证设备清洁卫生,防止交叉污染。 2 范围 固体制剂车间胶囊填充机的清洁。 3 责任 3.1 胶囊填充岗位组长负责组织本岗操作人员正确实施清洁操作。 3.2 车间工艺员、质监员负责清洁的监督与检查。 3.3 本岗操作人员按本程序正确实施清洁操作。 4 内容 4.1 胶囊填充机是进行胶囊填充的专用机械,直接接触药粉,其清洁程序会影响 到药品的质量,生产后应对填充机进行彻底的清洁。 4.2 生产后,先切断电源,关真空泵及空气压缩机。 4.3 拆下粉斗、空胶囊加料斗、播囊板、上下模板、锁囊顶板等送入清洁清洁。 先用水浸,再用毛刷刷洗干净,用水冲净,用毛巾擦干表面的水或置于烘箱烘干。 4.4 用毛扫扫干净机台表面、出料口等处的粉尘,再用毛巾沾水擦净机台表面、 出料口、控制盘及电器上的粉尘。 4.5 用毛巾沾水擦拭机体外部各个凹、凸部位。 4.6 拆下真空泵顶盖,取出滤粉布袋,将布袋中的药粉清洁干净,送入清洁间按 容器具标准清洁程序清洁清洁完后,拧干,放入烘箱中烘干,烘干之后,装回 真空泵中待用。 第 2 页/共 2 页 4.7 各部件及外面擦拭干净后,用纯水擦拭一遍,再用 75%乙醇进行全面擦拭消 毒。 4.8 清洁完毕后,填写清洁记录。报质监员检查,合格后,设备挂已清洁牌。 4.9 若设备清洁后一周未使用,则应对填充机按清洁程序重新进行清洁,符合工 艺卫生要求后,方可进行生产。 5 培训 5.1 培训对象:本岗操作人员。 5.2 培训时间:一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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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S活动竞赛办法doc15)

文件名稱: 文件編號: 版 別: 權責單位: 發行日期: 核准 審查 制定 文件修訂記錄 版本 / 版次 脩改 頁碼 修訂日期 制定 審查 核准 修訂內容簡述 A 2005.01.03 新制定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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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洁具的清洁标准操作程序

颁发部门 接收部门 卫生洁具清洁标准操作程序 生效日期 操作标准---卫生 制定人 制定日期 文件编号 审核审核日期 文件页数 共 2 页 批准人 批准日期 分发部门 1 目的 建立卫生洁具的清洗、消毒标准操作程序,保证生产区域环境卫生。 2 范围 适用于固体制剂车间卫生洁具的清洗、消毒。 3 责任 3.1 生产操作人员有按本程序正确实施操作的责任。 3.2 车间工艺员负责监督与检查。 4 内容 4.1 固体制剂车间卫生洁具包括扫帚、垃圾铲、吸尘器、拖把、抹布、不锈钢盆、 桶等。 4.2 一般生产区卫生洁具的清洁程序 4.2.1 每天使用完后的卫生洁具,集中在一般生产清洁清洁。 4.2.2 先用自来水反复冲洗,有污迹必须用洗涤剂浸泡、洗涤,然后用自来水漂 洗干净、晾干,置规定位置。 4.2.3 每周对清洁后的卫生洁具用 0.1%新洁尔灭溶液浸泡、消毒处理。 4.3 30 万级洁净区卫生洁具清洁程序 4.3.1 30 万级洁净区卫生洁具必须按其标准购买,拖布采用可拆式拖布;抹布 用丝光毛巾,该区域卫生洁具必须专用。 4.3.2 每天使用完后的卫生洁具,集中在 30 万级洁净区洁具间清洁、消毒。 第 2 页/共 2 页 4.3.3 先用自来水反复冲洗,然后用洗涤剂浸泡洗涤,并用自来水冲洗干净,最 后用 0.1%新洁尔灭溶液浸泡消毒,沥干后置规定位置晾干备用。 4.3.4 抹布清洁、消毒后置规定位置晾干备用。 4.3.5 新领的卫生洁具,先用自来水反复洗涤,再用 0.1%新洁尔灭消毒、干燥 备用。 4.3.6 吸尘器每次用完后要及时清理干净,并对其外壳用消毒液擦拭消毒,以防 灰尘聚集,造成污染。 4.4 各区域卫生洁具应专用,并在规定区域清洁,不得混放、混用。 5 培训 5.1 培训对象:各岗位操作人员。 5.2 培训时间:一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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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压吸尘装置清洁标准操作程序

颁发部门 接收部门 负压吸尘装置的清洁标准操作程序 生效日期 操作标准---卫生 制定人 制定日期 文件编号 审核审核日期 文件页数 共 2 页 批准人 批准日期 分发部门 1 目的 建立负压吸尘装置清洁的标准操作程序,保证设备符合工艺卫生要求。 2 范围 吸尘罩、吸尘器的清洁。 3 责任 3.1 配制班各工序负责人负责组织粉碎、过筛、整粒总混、压片、胶囊填充岗位 操作人员正确实施清洁操作。 3.2 车间工艺员、质监员负责监督与检查。 3.3 操作人员有按本程序正确操作的责任。 4 内容 4.1 负压吸尘罩、吸尘器是排除粉尘清洁环境之用。吸尘罩生产前后都应认真清 洁检查,吸尘器每个生产周彻底清洁一次。 4.2 生产后切断电源,用饮用水擦洗负压吸尘罩表面及管道内部。 4.3 确认无灰尘后。再用纯水擦拭一遍。 4.4 确认干净后,用 75%乙醇擦拭外罩表面和管道内部。 4.5 吸尘器过滤布袋每个生产周拆洗一次,滤袋粉尘抖落后送清洁间用饮用水搓 洗干净,再用纯水漂洗一遍,晾干或烘干后重新安装好。 4.6 取出粉尘收集器,将粉尘倒入废弃物收集桶,收集器送清洁间先用饮用水擦 洗干净,再用纯化水擦拭一遍,晾干后重新装好。 4.7 滤袋清洗时应检查其完好性,有破损者应及时更换。 第 2 页/共 2 页 4.8 滤网插板先用饮用水清洗干净后,再用纯水擦拭一遍,最后用 75%乙醇擦拭 消毒。 4.9 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吸尘器清洁时限。 4.10 清洁完毕后,经车间班长及质监员检查合格后,方可生产作业。 5 培训 5.1 培训对象:本岗操作人员。 5.2 培训时间:一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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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S活动竞赛办法(doc 15)

文件名稱: 文件編號: 版 別: 權責單位: 發行日期: 核准 審查 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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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 15 号 《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已经 2005 年 3 月 29 日 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 4 月 1 日起 施行。 部 长 刘志军 二○○五年四月一日 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运输安全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铁路 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运输安全设备是指铁路道岔及其转 辙设备、铁路通信信号控制软件及控制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铁 道部制定该类铁路运输安全设备产品目录,并统一公布。铁道部根据 需要适时对目录范围进行调整。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列入目录产品 的企业,应当向铁道部申请取得“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 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名录,由铁道 部统一公布。 第四条 申请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四)近 3 年内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 第五条 申请认定证书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审查表; (四)专业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及计量器具规格、名称、数量明 细表; (五)企业从事相关设备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检验等专业的 技术人员名单、技术职务(称)、技术等级、所学专业和所从事的专 业等资料; (六)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和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等资料; (七)技术标准或技术条件、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明细表; (八)与所生产的产品相关的国家技术标准全文或有关条款内容; (九)详细的技术说明(属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可注明后略 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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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设备清洁管理制度

颁发部门 接收部门 生产设备清洁管理制度 生效日期 管理标准---卫生 制定人 制定日期 文件编号 审核审核日期 文件页数 共 2 页 批准人 批准日期 分发部门 1 目的 建立生产设备清洁管理制度,保证生产设备符合工艺卫生要求。 2 范围 车间一般生产区、洁净区设备。 3 责任 3.1 车间各班长负责组织实施,各工序生产操作人员有责任按本制度执行。 3.2 工艺员、质监员负责监督、检查。 4 内容 4.1 一般生产区设备的清洁 4.1.1 设备内表面清洁时,先用软用水(必要时加洗涤剂)擦试设备内表面至清洁, 再用干抹布将设备内表面擦试干净。 4.1.2 设备外表面清洁时,用软布或湿毛巾擦拭设备外表面,注意不可让水流入电 器开关及控制盘内。 4.1.3 如有污处应用去污粉或洗衣粉擦洗干净。 4.1.4 清洗完后,用毛巾擦干设备表面的水。 4.1.5 清洁时注意手勿被设备尖物刺伤。 4.1.6 电器开关清洁前必须切断电源,用干布擦去表面浮尘。如有必要用微湿毛巾 擦拭电器表面。 4.2 洁净区设备清洁 4.2.1 生产完毕后,切断电源,对设备进行整理,清除设备内外的残留物。 4.2.2 设备上可拆下部分及可移动设备送清洁间清洗,按生产用容器具清洁 SOP 进行清洁。 4.2.3 设备主体按各设备清洁 SOP 实施,内部要清洁干净,外部要见设备本色,电 器擦拭无油污,设备清洗要揩净边角、缝隙。 4.2.4 用纯化水将设备内外表面及拆下部件擦洗干净,再用 75%酒精对设备及部件 进行全面擦拭、清洁。 4.2.5 设备清洁完后,按顺序进行安装、试车,正常后,填写清洁记录,报质监员 检查,检查合格后,设备挂已清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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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缩空气过滤罐的清洁标准操作程序

受控状态: 颁发部门 厂文件控制 中心 接收部门 压缩空气过滤罐清洁标准操 作程序 生效日期 操作标准---卫生 制定人 制定日 期 文件编 号 审核审核日 期 文件页 数 共 2 页 批准人 批准日 期 分发部 门 固体制剂车间 1 目的 建立压缩空气过滤罐的清洁标准操作程序,保证压缩空 气质量符合要求。 2 范围 压缩空气过滤罐的清洁。 3 责任 3.1 分装岗位及包衣岗位操作人员按本程序正确实施清洁操 作。 3.2 车间工艺员、质监员负责监督与检查。 4 内容 4.1 压缩空气过滤罐是用于将空气压缩机产生的压缩气体过 滤除去油水混合物的装置,其空气过滤清洁程序直接影响药品 质量。 4.2 应定期清理更换滤布或根据生产频度适时清理。 4.3 拆卸进出气接口,卸下螺栓,打开罐体上下部。 4.4 将空气滤材取下(滤布)送清洁间,用冼衣粉水洗涤,自 来水清洗洁净达到无油污。 4.5 将上下罐盖用洗衣粉水洗刷油污及滤布支撑网上油污至 洁净。 4.6 清洁进出口管道油水积物及气压表管道油水污物。 4.7 管道用洗衣粉水冲洗,再用清水冲洗干净。 4.8 用 75%乙醇清洗各部件,经质监员检查合格后,将设备安 装好挂已清洁牌。 4.9 安装按拆卸相反顺序进行安装。 4.10 每次生产后放水放气,生产前检查管路连接阀门状态, 并由专人负责。 OS-太荔固-08-20-00 第 2 页/共 2 页 4.11 做好清洁记录。 5 培训 5.1 培训对象:本岗操作人员。 5.2 培训时间:一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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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现场管理办法(doc9)

生产现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1 为了规范公司的生产现场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创造 一个舒适、整洁的环境,特制本办法。 2 本办法适用于先科龙电气有限公司生产现场全体员 工。 第二章 实施细则 1 质量管理 1.1 认真执行“四检(首检、自检、互检、巡检)”、 “三不放过(不查清责任者不放过、 不查清事故原因不放过、不落实预防措施不放过)”。 1.2 严格控制工序质量,坚持下道工序是客户,重点控制 关键检测点,关键装配工序质量。 1.3 做好文明装配,防止产品磕碰、划伤、漏打螺钉、漏气、 漏水、漏装附件,防止误装包装箱和说明书。 2 工艺管理 2.1 认真执行《装配工艺作业指导书》。 2.2 熟记装配工艺作业程序,检查工具和检验仪器。 2.3 检查所装零部件型号和规格,核对风批扭向和调整压 缩空气压力。 2.4 发现疑问应及时提请相关部门处理。 2.5 按程序将首件送质检部检测确认合格,并将首件放置 于展示台后方可生产。 2.6 严格执行更改文件的规定程序,做到手续齐全,任何 人不得擅自修改。 2.7 合理使用设备、工具、计量仪器,保持仪器的精度和 良好的运行状态。 2.8 对于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经过评审、批准、试行 后,方可纳入技术文件用于生产。 3 定置管理 3.1 生产现场以“5S”为基础,实行定置管理。 3.2 标志正确,零部件分类定置存放,标志醒目、更改及 时,清洁无垢,并派专人负责。 3.3 定置摆放,零部件按区域,按类别放置,合理使用工 位器具,做到正、直、齐。 3.4 及时运转,勤检查、勤清理,产品变化时立即调换物 料,不拖不积,轻拿轻放,保持物料、产品外观完好。 3.5 帐、物、卡相符,手续齐备。 4 设备管理 4.1 认真填写设备检查保养记录,做到及时填写、字体端 正、清晰准确、符合要求。 4.2 按设备特性定人、定机操作。严格按操作说明书规定 操作,并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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摇摆式颗粒机清洁标准操作程序

颁发部门 接收部门 摇摆式颗粒机清洁标准操作 程序 生效日期 操作标准---卫生 制定人 制定日 期 文件编 号 审核审核日 期 文件页 数 共 2 页 批准人 批准日 期 分发部 门 1 目的 建立摇摆式颗粒机的清洁标准操作程序,防止交叉污 染。 2 范围 摇摆式颗粒机的清洁。 3 责任 3.1 配制组长负责组织制粒岗位操作人员正确实施操作。 3.2 车间工艺员、质监员负责监督与检查。 3.3 制粒岗位操作人员按本程序正确实施清洁操作。 4 内容 4.1 摇摆式颗粒机是将混合后的软材制成湿颗粒或将烘干的 颗粒进行整粒用的机械,它直接接触药品,其清洁程序,直接 关系到药品的质量。 4.2 摇摆式颗粒机在生产后应彻底清洁。 4.3 工作完毕后,切断机器电源,擦净机台表面的粉尘。 4.4 擦净机身处残余的药粉。 4.5 拆下上批产品所用筛网,检查其完整性。有破损者,丢弃 至污物桶内,按废弃物管理制度进行处理;尚完好者,送入清 洁间,按筛网清洁操作程序进行清洁。 4.6 用高压水枪冲洗机台各部位,直至无残留药粉。注意不可 让水流入机身开关处。 4.7 用纯水冲洗机台各部位。 4.8 用专用毛巾擦干表面水滴,再用 75%乙醇擦拭一遍。 4.9 在搅刀顶盖处加微量润滑油,防止转动阻力增大。 4.10 清洁完毕,填写清洁记录,报质监员检查,合格后,挂 已清洁牌。 4.11 生产前用 75%的乙醇擦拭机内内壁及搅刀,机台外部清 洁。 4.12 如机械清洁后一周内未用,应按此程序重新清洁后方可 使用。 5 培训 5.1 培训对象:本岗操作人员。 5.2 培训时间:一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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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DT7021-2024攀枝花东方钛业有限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办法

攀枝花东方钛业有限公司文件 东钛发〔2024〕108 号 关于印发《攀枝花东方钛业有限公司 相关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作业区: 现将《攀枝花东方钛业有限公司相关方安全管理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攀枝花东方钛业有限公司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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