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06.【新版部令】应急管理部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事故与应急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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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应急管理部令二号令
第 2 号
《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
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的决定》已经 2019 年 6 月 24 日
应急管理部第 20 次部务会议审
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王玉普
2019 年 7 月 11 日
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
《
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
革方案》和《
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
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
应急管理部决定
对《
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
管理
总局令第 88 号)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规范
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工作,迅速有效处置
生产安全
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
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
生产安全
事故应
急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
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
办发〔2013〕101 号),制定本办法。”
二、将第二条修改为:“
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
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施及监督
管理工作,
适用本办法。”
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
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
应急预
案的综合协调
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
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
应急预案的
管理
工作。”
四、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中的“
事故风险评估”修改为“事
故风险辨识、评估”;将第三款中的“
事故风险评估结论”修改为
“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
五、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应急管
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法律、
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
应急管理部门和
其他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部门的
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
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
应急预案。”
六、将第十二条修改为:“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
管理体系、
生产规模和
可能发生的
事故特点,与相关
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
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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