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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公司突发事件专项预案

公交公司突发事件专项预案 一、工作目的为做好我公司(以下简称公交)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和应 对可能发生的公交安全事故,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保障群 众出行畅通,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可 。能造成的损失,特 制 定本方案二、工作 原则 1 、 应急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安排、分 工合 作 、长效管理、落实责任”的原则。 2 、要以保障公共安全为首要目标,确保公交安全运行,积极开展重大事故 预 防工作。 三、编 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公共汽电车客运管 理办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突发事件》、《消防》等 律、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公司内发生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1 、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风、雨、雪等自然灾害导致 营 运 常 正 无 辆 车运客交公 故事运车辆发生交通安全 2 、公交营 3 、突发大规模传染性疾病; 4 、战争、恐怖活动 五、主要职责 1 、及时报告应急预案负责人 2 、应急人员立即前往突发事件地处理; ;预体组织系和案应急 救 援 善 公 3 、指导本司建 立 完 应 急 工作。 4 、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六、预防预警机制监交运营的报告。责任人 负责公、 1 日常预防和预报与 信息监测 , 置的原、则早报告、早处测、预警工 作。按发照早现查检应定期责范 意识。任人, 2 、加强公交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 防本单位预案、交通、通讯、仪器、工具,相关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应急演 练,并对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 七、应急响应现场处置 (一)先期处置 公交事故发生后,负责人应立即先期处置,组织应急救援队员抢险、控制事态 发展。 (二)情况报告 1 告报间时一第在应员人及室科单的息信事故接到最先迅速:、 1 . 2 、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 、直报:发生重大事故要直报市政府。 (三)报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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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桌面演练方案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急演练 (桌面演练) 1 演练目的 (1)检验总承包部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适宜性,查找进而完 善专项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提高相关人员应对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以及对应急预案的熟练程 度。 (2)检验应急体系各方磨合机制,强化各相关部门、应急救援 队伍和各级人员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的能力。 (3)普及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知识,各有关部门通过参加或观 摩演练,强化应急管理意识和提高应急管理能力。 2 演练类型 根据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演 练指南》(AQ/T 9007—2011)规定,演练类型可分为下列类型: 按内容分类:综合演练和专项演练 按形式分类:桌面演练和现场演练 按目的分类:检验性演练,研究性演练和示范性演练 本次演练类型为:专项演练、桌面演练、检验性演练 演练时间:2018 年 5 月 21 日 演练地点:建管中心三楼会议室 3 响应级别 本次演练设定为Ⅰ级应急响应。即:由总承包部应急指挥小组启 动预案,需要总承包部各部门、各分部响应的紧急情况,由总承包应 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实施应急响应。 3.1 应急响应程序 《总承包部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关于响应分级的规定: (1)应急响应分级及启动条件 结合总承包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共五级),总承包部应急响应 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事件分级和响应分级关系见下图: 表 3-1 事件分级和应急响应分级关系图 响应分级 事件分级 总承包部 分部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Ⅰ Ⅰ 五级 Ⅱ/Ⅲ Ⅱ/Ⅲ (2)响应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总承包部应急领导小组应按照附件 10.2 应急 响应分级标准要求立即做出判断,按规定上报突发事件。同时,按附 件 10.2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 5.1 响应分级条件,按以下程序开展应急 响应工作: ①I 级响应程序 当发生一般及以上事件(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事件)时,总 承包部启动 I 级响应。总承包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 告后,立即请求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如有专项预案启动专项预 案),由总承包部常务副总经理组织综合办公室、安质环保部、工程 管理部、财务部、计划合同部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事故发生分部 主要负责人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赶赴现场指挥现场救援。若已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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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导手册

2022 LOGO 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导手册 微信订阅:每日安全生产 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导手册 1 前言 ....................................................................- 2 - 2 应急响应程序 ............................................................- 3 - 3 突发事件分类处置 ........................................................- 4 - 3.1 火灾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 4 - 3.1.1 装置区着火应急处置 ..........................................- 4 - 3.1.2 空压机房着火应急处置 ........................................- 5 - 3.1.3 罐区着火应急处置 ............................................- 6 - 3.1.4 化验室着火应急处置 ..........................................- 7 - 3.1.5 配电室着火应急处置 ..........................................- 8 - 3.2 人员伤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 9 - 3.2.1 机械伤害应急处置 ............................................- 9 - 3.2.2 高空坠落伤害应急处置 ........................................- 9 - 3.2.3 触电伤害应急处置 ...........................................- 10 - 3.2.4 车辆伤害应急处置 ...........................................- 10 - 3.2.5 人员中暑应急处置 ...........................................- 11 - 3.2.6 人员中毒应急处置 ...........................................- 11 - 3.3 生产类突发事件及处置.............................................- 12 - 3.3.1 装置区管线泄漏应急处置 .....................................- 12 - 3.3.2 罐区管线泄漏应急处置 .......................................- 13 - 3.3.3 装车区管线泄漏应急处置 .....................................- 14 - 3.3.4 配电岗紧急停电应急处置 .....................................- 15 - 3.3.5 危险化学品伤人应急处置 .....................................- 16 - 3.4 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及处置.........................................- 17 - 3.4.1 雷击事件应急处置 ...........................................- 17 - 3.4.2 洪涝灾害应急处置 ...........................................- 17 - 3.4.3 破坏性地震应急处置 .........................................- 18 - 4 附件 ...................................................................- 19 - 附件 1 应急小组概况 ..................................................- 19 - 附件 2 应急联络通讯录 ................................................- 20 - 附件 3 灭火及应急疏散平面图(附企业应急疏散图)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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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专项应急预案-公交公司突发事件专项预案

公交公司突发事件专项预案 一、工作目的为做好我公司(以下简称公交)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和应 对可能发生的公交安全事故,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保障群 众出行畅通,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可 。能造成的损失,特 制 定本方案二、工作 原则 1 、 应急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安排、分 工合 作 、长效管理、落实责任”的原则。 2 、要以保障公共安全为首要目标,确保公交安全运行,积极开展重大事故 预 防工作。 三、编 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公共汽电车客运管 理办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突发事件》、《消防》等 律、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公司内发生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1 、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风、雨、雪等自然灾害导致 营 运 常 正 无 辆 车运客交公 故事运车辆发生交通安全 2 、公交营 3 、突发大规模传染性疾病; 4 、战争、恐怖活动 五、主要职责 1 、及时报告应急预案负责人 2 、应急人员立即前往突发事件地处理; ;预体组织系和案应急 救 援 善 公 3 、指导本司建 立 完 应 急 工作。 4 、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六、预防预警机制监交运营的报告。责任人 负责公、 1 日常预防和预报与 信息监测 , 置的原、则早报告、早处测、预警工 作。按发照早现查检应定期责范 意识。任人, 2 、加强公交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 防本单位预案、交通、通讯、仪器、工具,相关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应急演 练,并对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 七、应急响应现场处置 (一)先期处置 公交事故发生后,负责人应立即先期处置,组织应急救援队员抢险、控制事态 发展。 (二)情况报告 1 告报间时一第在应员人及室科单的息信事故接到最先迅速:、 1 . 2 、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 、直报:发生重大事故要直报市政府。 (三)报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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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导手册

2022 LOGO 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导手册 微信订阅:每日安全生产 危险化学品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导手册 1 前言 ....................................................................- 2 - 2 应急响应程序 ............................................................- 3 - 3 突发事件分类处置 ........................................................- 4 - 3.1 火灾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 4 - 3.1.1 装置区着火应急处置 ..........................................- 4 - 3.1.2 空压机房着火应急处置 ........................................- 5 - 3.1.3 罐区着火应急处置 ............................................- 6 - 3.1.4 化验室着火应急处置 ..........................................- 7 - 3.1.5 配电室着火应急处置 ..........................................- 8 - 3.2 人员伤害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 9 - 3.2.1 机械伤害应急处置 ............................................- 9 - 3.2.2 高空坠落伤害应急处置 ........................................- 9 - 3.2.3 触电伤害应急处置 ...........................................- 10 - 3.2.4 车辆伤害应急处置 ...........................................- 10 - 3.2.5 人员中暑应急处置 ...........................................- 11 - 3.2.6 人员中毒应急处置 ...........................................- 11 - 3.3 生产类突发事件及处置.............................................- 12 - 3.3.1 装置区管线泄漏应急处置 .....................................- 12 - 3.3.2 罐区管线泄漏应急处置 .......................................- 13 - 3.3.3 装车区管线泄漏应急处置 .....................................- 14 - 3.3.4 配电岗紧急停电应急处置 .....................................- 15 - 3.3.5 危险化学品伤人应急处置 .....................................- 16 - 3.4 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及处置.........................................- 17 - 3.4.1 雷击事件应急处置 ...........................................- 17 - 3.4.2 洪涝灾害应急处置 ...........................................- 17 - 3.4.3 破坏性地震应急处置 .........................................- 18 - 4 附件 ...................................................................- 19 - 附件 1 应急小组概况 ..................................................- 19 - 附件 2 应急联络通讯录 ................................................- 20 - 附件 3 灭火及应急疏散平面图(附企业应急疏散图)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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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桌面演练方案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急演练 (桌面演练) 1 演练目的 (1)检验总承包部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适宜性,查找进而完 善专项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提高相关人员应对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以及对应急预案的熟练程 度。 (2)检验应急体系各方磨合机制,强化各相关部门、应急救援 队伍和各级人员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的能力。 (3)普及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知识,各有关部门通过参加或观 摩演练,强化应急管理意识和提高应急管理能力。 2 演练类型 根据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演 练指南》(AQ/T 9007—2011)规定,演练类型可分为下列类型: 按内容分类:综合演练和专项演练 按形式分类:桌面演练和现场演练 按目的分类:检验性演练,研究性演练和示范性演练 本次演练类型为:专项演练、桌面演练、检验性演练 演练时间:2018 年 5 月 21 日 演练地点:建管中心三楼会议室 3 响应级别 本次演练设定为Ⅰ级应急响应。即:由总承包部应急指挥小组启 动预案,需要总承包部各部门、各分部响应的紧急情况,由总承包应 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实施应急响应。 3.1 应急响应程序 《总承包部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关于响应分级的规定: (1)应急响应分级及启动条件 结合总承包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共五级),总承包部应急响应 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事件分级和响应分级关系见下图: 表 3-1 事件分级和应急响应分级关系图 响应分级 事件分级 总承包部 分部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Ⅰ Ⅰ 五级 Ⅱ/Ⅲ Ⅱ/Ⅲ (2)响应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总承包部应急领导小组应按照附件 10.2 应急 响应分级标准要求立即做出判断,按规定上报突发事件。同时,按附 件 10.2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 5.1 响应分级条件,按以下程序开展应急 响应工作: ①I 级响应程序 当发生一般及以上事件(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事件)时,总 承包部启动 I 级响应。总承包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 告后,立即请求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如有专项预案启动专项预 案),由总承包部常务副总经理组织综合办公室、安质环保部、工程 管理部、财务部、计划合同部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事故发生分部 主要负责人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赶赴现场指挥现场救援。若已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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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公司突发事件专项预案

公交公司突发事件专项预案 一、工作目的为做好我公司(以下简称公交)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导和应 对可能发生的公交安全事故,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保障群 众出行畅通,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可 。能造成的损失,特 制 定本方案二、工作 原则 1 、 应急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安排、分 工合 作 、长效管理、落实责任”的原则。 2 、要以保障公共安全为首要目标,确保公交安全运行,积极开展重大事故 预 防工作。 三、编 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公共汽电车客运管 理办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突发事件》、《消防》等 律、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公司内发生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1 、地、震、洪灾、滑坡、泥石流、风、雨、雪等自然灾害导致 营 运 常 正 无 辆 车运客交公 故事运车辆发生交通安全 2 、公交营 3 、突发大规模传染性疾病; 4 、战争、恐怖活动 五、主要职责 1 、及时报告应急预案负责人 2 、应急人员立即前往突发事件地处理; ;预体组织系和案应急 救 援 善 公 3 、指导本司建 立 完 应 急 工作。 4 、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宣传教育 六、预防预警机制监交运营的报告。责任人 负责公、 1 日常预防和预报与 信息监测 , 置的原、则早报告、早处测、预警工 作。按发照早现查检应定期责范 意识。任人, 2 、加强公交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 防本单位预案、交通、通讯、仪器、工具,相关人员的落实情况,定期组织应急演 练,并对器材、设备等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能随时处于工作状态。 七、应急响应现场处置 (一)先期处置 公交事故发生后,负责人应立即先期处置,组织应急救援队员抢险、控制事态 发展。 (二)情况报告 1 告报间时一第在应员人及室科单的息信事故接到最先迅速:、 1 . 2 、准确: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不得主观臆断; 3 、直报:发生重大事故要直报市政府。 (三)报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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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加油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加油站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一、 加油区(油机、车辆)着火应急处置方案 二、 油罐区(油罐车、油站设备)着火应急处置方案 三、 电气设备(配电室、营业室)火灾应急处置方案 四、 加油区(油机、车辆)跑冒溢油应急处置方案 五、 油罐区(油罐车、油站设备)跑冒溢油应急处置方案 六、 油品数、质量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七、 顾客跑单、站内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八、 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九、 气象灾害(台风、暴雨、山体滑坡)应急处置方案 十、 防恐、维稳和治安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十一、 防抢劫应急处置方案 十二、 食品、商品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十三、 食堂燃气泄漏、着火应急处置方案 一、加油区(油机、车辆)着火应急处置方案 1、停机:如果是油机着火,离着火最近的员工立即停止加油作业,按下 油机紧停按钮;如果是车辆油箱口着火,离着火最近的员工立即停止加 油作业,并按下油机紧停按钮,大火未扑灭不要拔出油枪,并大声呼救, 告知同事。 2、扑救:离着火最近员工立即取出灭火器、石棉毯站在上风口进行扑救。 3、报告:向站长或主管报告。 三、升级处置 事态控制 1、灭火结束,检查设备、人员、 车辆是否完好。 2、器材归位,清理现场,恢 复营业。 受控 1、断电:站长或主管接到报告后,关闭潜油泵电源开关(视情况决定是否)。 2、扑救:立即组织站内员工赶赴现场取出油站应急物资(包括:灭火器、 石棉毯、消防沙等),集中力量,站在上风口,扑灭初期火灾。 3、疏散与警戒:如火情不能受控,出现人员受伤,站长或主管及时组织人 员警戒,疏散站内无关人员、车辆,并向“110、119”报警,安排人员在 路口接应消防车、急救车等增援人员,并配合救援人员。 4、报告:向经营部和安全部报告。 不受控 事态控制 受控 1、灭火结束,检查设备、人员、 车辆是否完好。 2、器材归位,清理现场,消 除警戒,恢复营业。 不受控 1、赴现场:经营部及安全部人员收到报告信息后,及时赶往现场,了解 火情及人员伤亡情况,并接管站长指挥权,负责向公司领导报告。 2、向上级报告:由公司应急领导小组,向政府和省公司有关部门报告, 请求专业救援机构增援,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救援工作和处理媒体 报道、保险理赔等后续事宜。 油机、车辆着火 事件 一、快速处置 二、站内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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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桌面演练方案

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急演练 (桌面演练) 1 演练目的 (1)检验总承包部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适宜性,查找进而完 善专项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提高相关人员应对突发事件应对能力,以及对应急预案的熟练程 度。 (2)检验应急体系各方磨合机制,强化各相关部门、应急救援 队伍和各级人员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的能力。 (3)普及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知识,各有关部门通过参加或观 摩演练,强化应急管理意识和提高应急管理能力。 2 演练类型 根据国务院《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演 练指南》(AQ/T 9007—2011)规定,演练类型可分为下列类型: 按内容分类:综合演练和专项演练 按形式分类:桌面演练和现场演练 按目的分类:检验性演练,研究性演练和示范性演练 本次演练类型为:专项演练、桌面演练、检验性演练 演练时间:2018 年 5 月 21 日 演练地点:建管中心三楼会议室 3 响应级别 本次演练设定为Ⅰ级应急响应。即:由总承包部应急指挥小组启 动预案,需要总承包部各部门、各分部响应的紧急情况,由总承包应 急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实施应急响应。 3.1 应急响应程序 《总承包部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关于响应分级的规定: (1)应急响应分级及启动条件 结合总承包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共五级),总承包部应急响应 分为Ⅰ级、Ⅱ级、Ⅲ级,事件分级和响应分级关系见下图: 表 3-1 事件分级和应急响应分级关系图 响应分级 事件分级 总承包部 分部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Ⅰ Ⅰ 五级 Ⅱ/Ⅲ Ⅱ/Ⅲ (2)响应程序 突发事件发生后,总承包部应急领导小组应按照附件 10.2 应急 响应分级标准要求立即做出判断,按规定上报突发事件。同时,按附 件 10.2 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和 5.1 响应分级条件,按以下程序开展应急 响应工作: ①I 级响应程序 当发生一般及以上事件(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事件)时,总 承包部启动 I 级响应。总承包部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突发事件报 告后,立即请求应急领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如有专项预案启动专项预 案),由总承包部常务副总经理组织综合办公室、安质环保部、工程 管理部、财务部、计划合同部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事故发生分部 主要负责人组成现场应急指挥部,赶赴现场指挥现场救援。若已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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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工伤保险条例   (2003 年 4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5 号公布 根据 2010 年 12 月 20 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 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 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 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 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 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 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 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纳 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 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 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 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 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 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 保险。具体办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 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律、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 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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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 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 第二条 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 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 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 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 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 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 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 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 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 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 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 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 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 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 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 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 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 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 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 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 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 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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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 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   第二条 本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 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 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第三条 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   因从事本职生产、经营工作受到噪声危害的防治,不适用本。   第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 保护规则,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 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 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 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 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 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 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第九条 对在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 奖励。 第二章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不同的功能区制定国家声环境质 量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划定本行政区 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 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规划部门在确定建设布局时,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的防噪声距离,并提出相应 的规划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设单位必须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规 定环境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 准。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 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建设项目在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前,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原审批 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该建设 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 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 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对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造成严重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 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限期治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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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2018年修 订】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2-25 实施日期:2018-01-01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等15部律的决定》第修正)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 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 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 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 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 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 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 依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 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 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六条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 标要求,在本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章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第八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 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所 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第九条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 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 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 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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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2013 年)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3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 号公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 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 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 本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 律、行政规规定适用本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 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 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 部门依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和其他有关律、规,建立、 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 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第九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 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的 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 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 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 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 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 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 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 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 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的部门申报,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 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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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编 制: **** 审 核: **** 审 批: **** ****局集团有限公司 ****高速公路****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2007 年 10 月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 例》。为了增加发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给员工的工作和施工场区周围居民提供更 好更安全的环境;保证各种应急反应资源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指导应急反应行 动按计划有序地进行;防止因应急反应行动组织不力或现场救援工作的无序和混 乱而延误事故的应急救援;有效地避免或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帮助实现应 急反应行动的快速、有序、高效;充分体现应急救援的“应急精神”,特制定本 方案。 一、应急预案的组织机构 应急预案组织机构由项目部各职能部门的人员分别兼职构成。 组 长: **** **** 副组长: **** **** **** **** 组 员: 二、应急小组人员职责 1、现场指挥组:****、****; a、突发事故操作的指挥和协调; b、现场事故评估; c、保证现场人员和公众应急反应行动的执行; d、控制紧急情况; e、 作好应急救援处理现场指挥权转化后的移交和应急救援处理协助工作; f、做好消防、医疗、交通管制、抢险救灾等各公共救援部门联系工作。 2、伤员营救组 a、引导现场作业人员从安全通道疏散; b、对受伤人员进行营救至安全地带。 3、物资抢救组: a、抢运可以转移的场区内物资; b、转移可能引起新危险源的物品到安全地带。 3、消防灭火组: a、启动场区内的消防灭火装置和器材进行初期的消防灭火自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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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 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   第二条 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 。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 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 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 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 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 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承担污染 防治责任。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 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 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 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 标准。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 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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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2018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2018 年) (2018 年 12 月 29 日修正版) (2009 年 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8 年 12 月 29 日第 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 等五部律的决定》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 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 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 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的规定。 第三条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 格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律、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 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 监督管理。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 评估,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统一领导、 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建立健全 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 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乡镇或者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实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上级人民政府负责对下 一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评议、考核。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 食品安全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工 作提供保障。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0.1 KB 时间:2026-02-02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201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2016 年) (1997 年 8 月 29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9 年 8 月 27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律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等七部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 年 7 月 2 日第十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等六部律的决定》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防洪规划 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 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五章 防汛抗洪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 第二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 益的原则。 第三条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第四条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 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 开发相结合。 本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第五条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 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 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 固、提高防洪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 恢复与救济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 助。 第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 指导等日常工作。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 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律、行政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 管理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 关的防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 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 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二章防 洪规划 第九条防洪规划是指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包 括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以及区域 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 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江河、 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 准。 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 主管部门分别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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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 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   第二条 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 。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 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 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 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 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 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承担污染 防治责任。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 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 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 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 标准。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 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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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 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 第二条本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 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 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 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 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 造成的损害依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 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 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 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 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 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 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行 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 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律的规定对资 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 励。 第十二条每年 6 月 5 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 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 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 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 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 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 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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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2018年 修订】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1-10-27 实施日期:2002-05-01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 过 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等六部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等十一部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等七部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 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宪,制定本。 第二条 本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职业病防治活动。 本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 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调整 并公布。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 、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 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工会组织依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维护劳动者的合权益。用人单位制定或 者修改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组织的意见。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 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 理,确保劳动者依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 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 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 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第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 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 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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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 例【2017年修订】 发 文 号:国务院令第405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4-04-30 实施日期:2004-05-01 (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 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 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 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律、行政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 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 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 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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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2013 年) (2013 年 6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3 年 6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 号公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 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 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 本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 律、行政规规定适用本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 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对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实施分类的、全过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 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 部门依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中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本和其他有关律、规,建立、 健全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生产、经 营、使用安全,符合节能要求。 第八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及相关标准。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第九条 特种设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特种设备 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条 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的 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特 种设备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特种设备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举报涉 及特种设备安全的违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章 生产、经营、使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 种设备安全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 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 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安 全技术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进行 自行检测和维护保养,对国家规定实行检验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与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 者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向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的部门申报,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时委托安全技术咨询机 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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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DOC39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 (2005 年 9 月 15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80 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 下简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 第二条 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 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任何企业未 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第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 程序合、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 理。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 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制定产品发证实施细则,审核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机构(以 下简称审查机构),指定承担发证检验任务的产品检验机构,统一管 理核查人员资质以及审批发证等工作。 第六条 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负责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 作,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 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承担 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 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 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审查机构受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承担起草相关产品发证实 施细则、组织实地核查以及核查人员技术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 从事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行政、恪尽职 守、热情服务、严格把关。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划生产许可证 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公众查阅和企业申请办 证,逐步实现网上审批。 第二章 生产许可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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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汇编饭厅从业人员健康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2页】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经营单位 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二、食品经营者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处置,对 病人进行救治,防止事故扩大。 三、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 况,要在 2 小时内向辖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对导致或 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立即采取封 存等控制措施。 四、食品经营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积极配合食品安全事故调 查处理工作,按照 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拒绝、阻挠、干 涉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1、在经营场所设立相应机构或专门人员负责处理消费者对食品的投 诉,并向消费者提供有关食品销售凭证(发票、信誉卡),作出特殊承 诺的提供书面凭证。 2、确定受理后,对消费者的具体投诉内容和要求进行登记,包括投 诉人姓名、住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购买食品的日期、品名、牌 号、规格、数量、计量、价格、受损害情况、消费者的要求等相关内 容。并由投诉人签字盖章,将投诉人提供的凭证和有关材料复印存档。 3、受理消费者食品投诉后,指定具体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不 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调查人员首先应将消费者投诉情况调查清 楚, 结合投诉人意见分清责任。 应当给消费者退货、 换货、赔偿 的及时给消费者解决;经营者没有责任的,耐心向消费者解释清楚。 4、对于投诉事件,工作人员能自行处理的,要及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不能处理的,要及时向负责人请示,待负责人做出决定后再作处理。 5、消费者直接投诉到消费者协会的,负责人应积极配合消协妥善处 理,不留后患。 五、食品经营者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 关证据。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6 KB 时间:2026-05-24 价格:¥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