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安全员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文本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
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修
订】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2-25
实施日期:2018-01-01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5部法律的决定》第修正)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
环境,减少
污染物
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
环境排放应
税
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
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
规定缴纳
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
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
应税污染物和
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
污染物、水
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
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
污染物的
环境
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
中处理场所
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
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
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
排放标准向
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
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
环境
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
环境保护税。
第六条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大气
污染物和水
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
环境承载能力、
污染物
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
标要求,在本法所附《
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章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
应税大气
污染物按照
污染物
排放量折合的
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
应税水
污染物按照
污染物
排放量折合的
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
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
排放量确定;
(四)
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第八条
应税大气
污染物、水
污染物的
污染当量数,以该
污染物的
排放量除以该
污染物
的
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
应税大气
污染物、水
污染物的具体
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
附《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第九条
每一
排放口或者没有
排放口的
应税大气
污染物,按照
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
对前三项
污染物征收
环境保护税。
每一
排放口的
应税水
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
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
一类水
污染物和其他类水
污染物,按照
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
污染
物按照前五项征收
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
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
环境保护税。
免责申明
本网站提供的生产安全相关模板文件仅供参考和示例之用,属于通用性资料。用户下载并使用这些模板,即表示理解并同意:
- 本文件不构成任何法律、专业安全咨询或特定情况下的建议。
- 用户有责任根据自身具体业务、所在地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对模板进行审查、修改和定制,确保其适用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 网站运营方对用户因使用、误用或依赖本网站提供的模板文件而导致的任何直接、间接、偶然或特殊的损失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事故、经济损失、法律责任)概不负责。
- 本网站及其运营方明确免除因用户访问、下载、使用或无法使用这些模板文件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及所有索赔、损失、损害(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业务中断、数据丢失等)或法律责任。
文件格式
提供Word(.doc)和PDF两种格式文件,包含可直接编辑的模板文件和参考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