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9 号)的要求,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推进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我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为提高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9 号)的要求,制 定本规范。 一、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 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 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二、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见附件 1); (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见附件 2); (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见附件 3); 2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见附件 4); (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见附件 5); (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见附件 6);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三、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职业卫生档案的样表作适当调整,但主要内容不能删减。 涉及项目及人员较多的,可参照样表予以补充。 四、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他档案交叉的,可在档案中注明其保存地 点。 五、用人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 (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六、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 号登记,入库保管。 七、用人单位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八、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用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 九、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 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 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十一、本规范印发前用人单位已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应当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完善,分类 归档。 十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管 理的有关规定移交保管。 十三、各地区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对本规范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十四、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执行。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05 KB 时间:2025-08-10 价格:¥2.00
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9 号)的要求,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保证 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推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 我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 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为提高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9 号)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 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 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二、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见附件 1); (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见附件 2); (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见附件 3);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见附件 4); 2 (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见附件 5); (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见附件 6);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三、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职业卫生档案的样表作适当调整,但主要内 容不能删减。涉及项目及人员较多的,可参照样表予以补充。 四、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他档案交叉的,可在档案中 注明其保存地点。 五、用人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 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六、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 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七、用人单位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八、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用人单位必须如 实提供。 九、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 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 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 料。 十一、本规范印发前用人单位已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应当按本规范要求进 行完善,分类归档。 十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档案应按 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保管。 十三、各地区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对本规范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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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安全施救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应急准备工作,指 导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施救的安全工作,防范因施救不当或盲目 施救导致事故伤亡扩大现象发生,切实提高事故救援效率,保 障救援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的应急准备和救援 行动。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 13 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 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 2 号) 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指南(应急厅 〔2019〕62 号)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 号)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 修 订)(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0 号)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参考目录(安监总厅管四〔2015〕56 号)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2007) 缺氧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 3028-2008) 生产区域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HG 30011-2013) 三、术语和定义 (一)有限空间。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 界相对隔离,人员进出受限但可以进入、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 场所,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或存在淹溺、 坍塌掩埋、触电、机械伤害等其他危险有害因素的空间。有限 空间也称受限空间。 (二)有限空间分类。有限空间主要分为三大类:封闭或 部分封闭设备、地下封闭或部分封闭空间、地上封闭或部分封 闭空间。 1.封闭或部分封闭设备:如船舱、贮(储)罐、车载槽罐、 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 2.地下封闭或部分封闭空间:如地下管道(井)、地下室、 地下仓库、地下工程、地下储藏室、暗沟(渠)、窨井(沙井)、 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化粪池、沼 气池、下水道等。 3.地上封闭或部分封闭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 垃圾站、温室、冷库(气调库)、粮仓、料仓等。 (三)有限空间作业。作业人员进入或探入有限空间实施 的危险作业活动。 四、应急准备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汇编(2023 版) 编 制: 2023 年 X 月 目 录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发布单位 实施日期 修正日期 目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业病防治法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 过 2002.05.01 2018.12.29 3-20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 肺病防治条例 国务院 1987.12.3 无 21-24页 3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办法 国家卫计生委 2015.5.1 2019.2.28 22-25页 4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 91 号 2013.4.10 无 36-49页 5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 报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第 48 号令 2012.6.1 无 50-53页 6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 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 2012.6.1 无 54-71页 7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 护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2012.6.1 2017.5.1 72-85页 8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 类目录 国卫疾控发 2015 92 号 2015.11.17 无 86-102页 9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 别规定 国务院(第 619 号) 2012.04.28 无 103-109页
分类:法律法规与标准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45 MB 时间:2025-08-27 价格:¥2.00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表 表 1:安全生产许可类 检 查 单 位 : 年 月 日 检查内容 检查方 法 检查依据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有无证照; 检 查 证 照。 【法规】《安 全生产许可 证条例》第 二条。 1)未取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擅 自 进 行 生 产;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 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 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 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 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令 修订)第四十二条。 1.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证件有效; 查验证照 有效期。 【法规】《安 全生产许可 证条例》第 九 条 第 一 款。 2)安全生 产 许 可 证 逾 期 继 续 进行生产;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 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 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 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 续。”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 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 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 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 罚”。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令 修订)第四十五条。 检查内容 检查方 法 检查依据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证件有效; 查验采矿 许可证。 【部门规章】 《非煤矿矿 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 实 施 办 法 》 (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 20 号)第二 十八条。 3)采矿许 可 证 失 效 或被暂扣、 撤销、吊销 和注销,安 全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未 按 规 定 交回; 【部门规章】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令修订)第二 十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 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 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 15 日内 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 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 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 撤销、吊销和注销后 5 日内向原安全生 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 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令 修订)第四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 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 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 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 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证照变更; 对比查验 工商营业 执照和许 可证。 【部门规章】 《非煤矿矿 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 实 施 办 法 》 (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 令修订)第 二十一条。 4)安全生 产 许 可 证 未 按 规 定 变更; 【部门规章】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令修订)第二 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 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 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 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 位名称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四)变更经 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令 修订)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 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 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 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 手续,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1.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证照真实 合法。 查 验 证 照。 【法规】《安 全生产许可 证条例》第 十三条。 5)非法取 得、转让、 冒 用 或 使 用 伪 造 的 安 全 生 产 许可证.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 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 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 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 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令 修订)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及第 四十六条。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07 KB 时间:2025-10-08 价格:¥2.00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制度 . 编制: 审核: 审批: 2016 年 2 月 10 1. 范围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全面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明确各部门在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报告 工作中的职责,规范事故调查、分析、定性、处理和统计、报告工作,查清事 故经过,分析事故原因,查找暴露问题,研究事故规律,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 范措施,避免事故重演,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引黄处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报告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02〕第70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 号) 《关于完善XX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的通知》 (安监办[2009]112 号)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3. 术语和定义 3.1 事件:指发生一起短暂的异常或意外事件,如人员伤害、生产异常等。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5.6 KB 时间:2025-10-12 价格:¥2.00
附件 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 法人单位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填报单位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 填报单位地址 新津县工业园 B 区兴化五路 999 号 邮政编码 611430 重大危险源名称 氯硅烷储存区 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址 (与填报单位地址不同时填写) 填报单位负责人姓名 电 话 填报人姓名 电 话 电子邮箱 传 真 单位从业人员数量 449 人 占地面积 879 亩 备案申请类型 □现有企业初次备案 □新、改、扩项目备案 √更新备案 危险化学品单位类型 √生产 □储存 □使用 □经营 所在行业 化工 重大危险源级别 一级 企业类型 国有企业 备案材料清单: √ 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记录 √ 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 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 √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 备表 规程清单 √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和检测检验结果 √ 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 √ 安全评价或评估报告 估报告 √ 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 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责任人、 □ 其他文件、资料 责任机构名称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我 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名称]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上,请予备案。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由重大危险源填报单位(申请单位)填 写,每个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填写一份备案申请表。对于单产业法人单位,危 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填报单位就是重大危险源生产运行所在的法人单位,对于法 人单位存在多个产业活动单位(包括分支机构、分公司或子公司),则应按其各自 产业活动单位进行申请。当危险化学品单位存在多个不同地点(地区)的重大危 险源时,应分别向每个重大危险源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进行申报,不应重复申报。重大危险源企业注册地址与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址分别 在不同地区时,应按重大危险源所在地进行申报。如重大危险源跨越不同的行政 区域,则按其工商登记注册所在的行政区域进行申报。 对于其他企业租用重大危险源单位辨识所涉及的危险设备、设施的,应由产 权单位进行申报。 2.备案申请类型中“新、改、扩项目备案”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为总局令第 40 号)颁布实施之日后项目竣工验收前申请的备案。“现 有企业初次备案”是指依据总局令第 40 号,现有重大危险源企业首次申请的备案。 “更新备案”是指出重大危险源出现总局令第 40 号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第(二) 条除外)之一进行的重新备案。 3.危险化学品单位类型中的“储存”是指填报单位为专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 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经营”是指填报单位为专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 品经营单位。 4.所在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的行业分类进行 划分,请填写分类编号(可在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标准中查询到该标准)。 5.企业类型根据 2011 年 9 月 30 日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关于划 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 号)文件的附件 “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6.备案材料是指根据总局令第 40 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 括的文件、资料,其中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只需提供清 单。
分类:风险评估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4.5 KB 时间:2025-11-07 价格:¥2.00
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安全施救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应急准备工作,指 导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施救的安全工作,防范因施救不当或盲目 施救导致事故伤亡扩大现象发生,切实提高事故救援效率,保 障救援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的应急准备和救援 行动。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 13 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 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 2 号) 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指南(应急厅 〔2019〕62 号)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 号)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 修 订)(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0 号)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参考目录(安监总厅管四〔2015〕56 号)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2007) 缺氧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 3028-2008) 生产区域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HG 30011-2013) 三、术语和定义 (一)有限空间。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 界相对隔离,人员进出受限但可以进入、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 场所,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或存在淹溺、 坍塌掩埋、触电、机械伤害等其他危险有害因素的空间。有限 空间也称受限空间。 (二)有限空间分类。有限空间主要分为三大类:封闭或 部分封闭设备、地下封闭或部分封闭空间、地上封闭或部分封 闭空间。 1.封闭或部分封闭设备:如船舱、贮(储)罐、车载槽罐、 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 2.地下封闭或部分封闭空间:如地下管道(井)、地下室、 地下仓库、地下工程、地下储藏室、暗沟(渠)、窨井(沙井)、 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化粪池、沼 气池、下水道等。 3.地上封闭或部分封闭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 垃圾站、温室、冷库(气调库)、粮仓、料仓等。 (三)有限空间作业。作业人员进入或探入有限空间实施 的危险作业活动。 四、应急准备
附件 2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 法人单位名称 填报单位名称 填报单位地址 重大危险源名称 氯硅烷储存区 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址 (与填报单位地址不同时填写) 填报单位负责人姓名 电 话 填报人姓名 电 话 电子邮箱 传 真 单位从业人员数量 449 人 占地面积 879 亩 备案申请类型 □现有企业初次备案 □新、改、扩项目备案 √更新备案 危险化学品单位类型 √生产 □储存 □使用 □经营 所在行业 化工 重大危险源级别 一级 企业类型 国有企业 备案材料清单: √ 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记录 √ 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 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 √ 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 备表 规程清单 √ 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和检测检验结果 √ 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 √ 安全评价或评估报告 估报告 √ 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 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责任人、 □ 其他文件、资料 责任机构名称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我 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名称]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报上,请予备案。 (申请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由重大危险源填报单位(申请单位)填写,每 个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填写一份备案申请表。对于单产业法人单位,危险化学品重大 危险源填报单位就是重大危险源生产运行所在的法人单位,对于法人单位存在多个产业 活动单位(包括分支机构、分公司或子公司),则应按其各自产业活动单位进行申请。当 危险化学品单位存在多个不同地点(地区)的重大危险源时,应分别向每个重大危险源 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申报,不应重复申报。重大危险源企 业注册地址与重大危险源所在地址分别在不同地区时,应按重大危险源所在地进行申报。 如重大危险源跨越不同的行政区域,则按其工商登记注册所在的行政区域进行申报。 对于其他企业租用重大危险源单位辨识所涉及的危险设备、设施的,应由产权单位 进行申报。 2.备案申请类型中“新、改、扩项目备案”是指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在《危险化 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0 号,以下简称为 总局令第 40 号)颁布实施之日后项目竣工验收前申请的备案。“现有企业初次备案”是 指依据总局令第 40 号,现有重大危险源企业首次申请的备案。“更新备案”是指出重大 危险源出现总局令第 40 号第十一条所列情形(第(二)条除外)之一进行的重新备案。 3.危险化学品单位类型中的“储存”是指填报单位为专门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 学品储存单位;“经营”是指填报单位为专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 4.所在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中的行业分类进行划分, 请填写分类编号(可在国家统计局网站统计标准中查询到该标准)。 5.企业类型根据 2011 年 9 月 30 日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总局印发《关于划分企业 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调整的通知》(国统字〔2011〕86 号)文件的附件“关于划分企业登 记注册类型的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6.备案材料是指根据总局令第 40 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重大危险源档案应当包括的文 件、资料,其中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只需提供清单。
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安全施救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事故应急准备工作,指 导有限空间作业事故施救的安全工作,防范因施救不当或盲目 施救导致事故伤亡扩大现象发生,切实提高事故救援效率,保 障救援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有限空间作业事故的应急准备和救援 行动。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 13 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 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 2 号) 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准备指南(应急厅 〔2019〕62 号)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 号)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5 修 订)(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0 号)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参考目录(安监总厅管四〔2015〕56 号) 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2007) 缺氧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06)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AQ 3028-2008) 生产区域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规范(HG 30011-2013) 三、术语和定义 (一)有限空间。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 界相对隔离,人员进出受限但可以进入、未被设计为固定工作 场所,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 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或存在淹溺、 坍塌掩埋、触电、机械伤害等其他危险有害因素的空间。有限 空间也称受限空间。 (二)有限空间分类。有限空间主要分为三大类:封闭或 部分封闭设备、地下封闭或部分封闭空间、地上封闭或部分封 闭空间。 1.封闭或部分封闭设备:如船舱、贮(储)罐、车载槽罐、 反应塔(釜)、冷藏箱、压力容器、管道、烟道、锅炉等。 2.地下封闭或部分封闭空间:如地下管道(井)、地下室、 地下仓库、地下工程、地下储藏室、暗沟(渠)、窨井(沙井)、 隧道、涵洞、地坑、废井、地窖、污水池(井)、化粪池、沼 气池、下水道等。 3.地上封闭或部分封闭空间:如储藏室、酒糟池、发酵池、 垃圾站、温室、冷库(气调库)、粮仓、料仓等。 (三)有限空间作业。作业人员进入或探入有限空间实施 的危险作业活动。 四、应急准备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未知 文件大小:40.3 KB 时间:2025-11-09 价格:¥2.00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 汇编(2023 版) 编 制: 2023 年 X 月 目 录 序号 法律法规名称 发布单位 实施日期 修正日期 目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 业病防治法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通 过 2002.05.01 2018.12.29 3-20页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 肺病防治条例 国务院 1987.12.3 无 21-24页 3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办法 国家卫计生委 2015.5.1 2019.2.28 22-25页 4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管理办法 卫生部令第 91 号 2013.4.10 无 36-49页 5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 报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第 48 号令 2012.6.1 无 50-53页 6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 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 2012.6.1 无 54-71页 7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 护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 2012.6.1 2017.5.1 72-85页 8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 类目录 国卫疾控发 2015 92 号 2015.11.17 无 86-102页 9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 别规定 国务院(第 619 号) 2012.04.28 无 103-109页
分类:法律法规与标准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45 MB 时间:2025-11-11 价格:¥2.00
有限空间作业专项事故 应急预案 编制单位:*****公司 颁 布 时 间 : 202X 年 9 月 发 布 令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 发事件应对法》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工贸企业有限 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9 号)的规定,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29639-2013)的要求等法规,预防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确保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后能及时控制事态,防止重大事故的蔓延,有效地 组织抢险和救助,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及本厂财产安全。结合我实际,本着“预 防为主、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横向协调、外援为辅”的原则, 编制了《xxx 公司有限空间作业专项事故应急预案》,现批准发布,自 202X 年 9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xxx 公司发布人: (单位盖章) 批准及发布时间:202X 年 9 月 1 日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82 KB 时间:2025-11-24 价格:¥2.00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检查表 表 1:安全生产许可类 检 查 单 位 : 年 月 日 检查内容 检查方 法 检查依据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有无证照; 检 查 证 照。 【法规】《安 全生产许可 证条例》第 二条。 1)未取得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擅 自 进 行 生 产;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 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 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 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 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令 修订)第四十二条。 1.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证件有效; 查验证照 有效期。 【法规】《安 全生产许可 证条例》第 九 条 第 一 款。 2)安全生 产 许 可 证 逾 期 继 续 进行生产;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 第一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 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 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 续。”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安全生产 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 续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 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 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 的,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 罚”。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令 修订)第四十五条。 检查内容 检查方 法 检查依据 违法行为 违法条款 处罚依据 证件有效; 查验采矿 许可证。 【部门规章】 《非煤矿矿 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 实 施 办 法 》 (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 20 号)第二 十八条。 3)采矿许 可 证 失 效 或被暂扣、 撤销、吊销 和注销,安 全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未 按 规 定 交回; 【部门规章】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令修订)第二 十八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发现在安全生产 许可证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到期失效 的,应当在采矿许可证到期前 15 日内 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 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采矿许可证被暂扣、撤销、吊销和 注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暂扣、 撤销、吊销和注销后 5 日内向原安全生 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报告,并交回安 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令 修订)第四十三条“非煤矿矿山企业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 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和采矿许可证 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的情况, 未依照本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 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证照变更; 对比查验 工商营业 执照和许 可证。 【部门规章】 《非煤矿矿 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 实 施 办 法 》 (国家安全 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 令修订)第 二十一条。 4)安全生 产 许 可 证 未 按 规 定 变更; 【部门规章】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令修订)第二 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 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 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 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 位名称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 (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四)变更经 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令 修订)第四十四条“非煤矿矿山企业 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需 要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形,未按 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 办理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 手续,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 款” 1. 安 全 生 产 许 可 证 证照真实 合法。 查 验 证 照。 【法规】《安 全生产许可 证条例》第 十三条。 5)非法取 得、转让、 冒 用 或 使 用 伪 造 的 安 全 生 产 许可证.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 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 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法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 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安 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 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并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 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 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条 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0 号,78 号令 修订)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及第 四十六条。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09 KB 时间:2025-11-28 价格:¥2.0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4〕1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 下统称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我局制定了《冶金等工 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推动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保 证有效推进。各有关企业要积极开展创建,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各地区、各有关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 司联系(电话:010-6446385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 年 2 月 24 日 附件:《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考评说明 1.本评定标准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 2010)制定。 2.本评定标准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 商贸等行业(以下统称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 自评、申请、评审工作。 3.本评定标准所称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确定。 4.本评定标准共有 11 项考评类目及 51 条标准条款。 5.本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均为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止,不 出现负分。有特别说明扣分的(在评分方式中加粗的内容),在该类目内 进行扣分。 6.本评定标准共计 100 分,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标准化得分=标准化工作评定得分÷(100-不参与考评内容分数之 和)×100。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7.考评程序: (1)企业自评:小微企业按照本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 评报告。如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已制定发布相关标准,可依据其进行自 评创建。 (2)申请评审:企业根据自评结果,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提 交《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附后)。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96 KB 时间:2026-01-27 价格:¥2.0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49 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12 年 3 月 6 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 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 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 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 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 作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 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 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 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 费用。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 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 性。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 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一)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 的劳动者; (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 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 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 动者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8 KB 时间:2026-01-31 价格:¥2.0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 第 17 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已经 2004 年 10 月 18 日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 局长:王显政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2012 年 7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5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 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 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 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 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 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 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 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 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二章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 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 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 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 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 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 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8.5 KB 时间:2026-02-01 价格:¥2.00
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 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9 号)的要求,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推进 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我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现印发给 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为提高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9 号)的要求,制 定本规范。 一、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 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 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二、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见附件 1); (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见附件 2); (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见附件 3); 2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见附件 4); (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见附件 5); (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见附件 6);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三、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职业卫生档案的样表作适当调整,但主要内容不能删减。 涉及项目及人员较多的,可参照样表予以补充。 四、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他档案交叉的,可在档案中注明其保存地 点。 五、用人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 (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六、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归档,及时编 号登记,入库保管。 七、用人单位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八、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用人单位必须如实提供。 九、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如实、 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 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 十一、本规范印发前用人单位已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应当按本规范要求进行完善,分类 归档。 十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档案应按照国家档案管 理的有关规定移交保管。 十三、各地区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对本规范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十四、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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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15 年) (2006 年 1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公布,2013 年 8 月 29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63 号第一次修正,2015 年 5 月 29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 80 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 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 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 工作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 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 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 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 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 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 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 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32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2 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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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制度 . 编制: 审核: 审批: 2016 年 2 月 10 1. 范围 为进一步规范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全面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明确各部门在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报告 工作中的职责,规范事故调查、分析、定性、处理和统计、报告工作,查清事 故经过,分析事故原因,查找暴露问题,研究事故规律,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 范措施,避免事故重演,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引黄处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报告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主席令〔2002〕第70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 号) 《关于完善XX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快报和月报的通知》 (安监办[2009]112 号)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3. 术语和定义 3.1 事件:指发生一起短暂的异常或意外事件,如人员伤害、生产异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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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 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9 号)的要求,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保证 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推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 我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 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3 年 12 月 31 日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 为提高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 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7 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 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9 号)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 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 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二、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档案(见附件 1); (二)职业卫生管理档案(见附件 2); (三)职业卫生宣传培训档案(见附件 3);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检测评价档案(见附件 4); 2 (五)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见附件 5); (六)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见附件 6);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要求的其他资料文件。 三、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实际对职业卫生档案的样表作适当调整,但主要内 容不能删减。涉及项目及人员较多的,可参照样表予以补充。 四、职业卫生档案中某项档案材料较多或者与其他档案交叉的,可在档案中 注明其保存地点。 五、用人单位应设立档案室或指定专门的区域存放职业卫生档案,并指定专 门机构和专(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六、用人单位应做好职业卫生档案的归档工作,按年度或建设项目进行案卷 归档,及时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七、用人单位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八、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用人单位必须如 实提供。 九、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 单位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十、劳动者在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人单位应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 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 料。 十一、本规范印发前用人单位已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应当按本规范要求进 行完善,分类归档。 十二、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职业卫生档案应按 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移交保管。 十三、各地区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对本规范的要求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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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第 3 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3 号 《应急管理部关于废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已经 2019 年 9 月 16 日应急管理部第 29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王玉普 2019 年 9 月 27 日 应急管理部关于废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安全生产法制统一,推进依法治安,应急管理部对部分规章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 现决定: 一、废止《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令第 14 号)。 二、废止《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9 号)。 三、废止《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9 号)。 四、废止《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8 号)。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2.4 KB 时间:2026-02-19 价格:¥2.0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51 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12 年 3 月 6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 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 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 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 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 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 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 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 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 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 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实施。 第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 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 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 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 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 害分类管理目录作出补充规定。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 库),聘请专家库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和竣工验 收工作。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0 KB 时间:2026-03-08 价格:¥2.0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7 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已经 2012 年 3 月 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9 年 7 月 1 日公 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总局令第 47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 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 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 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 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执业准则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 害事故。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 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 100 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 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 1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 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 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 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 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第十一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 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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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8 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 2012 年 3 月 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 2009 年 9 月 8 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 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 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 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 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第七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 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 验收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 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 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 测、评价结果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第九条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 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职业病 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数量、职业病危害 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等内容。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进行抽 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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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空间作业专项事故 应急预案 编制单位:*****公司 颁 布 时 间 : 202X 年 9 月 发 布 令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 发事件应对法》以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工贸企业有限 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59 号)的规定,及《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GB/T29639-2013)的要求等法规,预防有限空间作业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确保一旦发生重大事故后能及时控制事态,防止重大事故的蔓延,有效地 组织抢险和救助,保障职工人身安全及本厂财产安全。结合我实际,本着“预 防为主、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横向协调、外援为辅”的原则, 编制了《xxx 公司有限空间作业专项事故应急预案》,现批准发布,自 202X 年 9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 xxx 公司发布人: (单位盖章) 批准及发布时间:202X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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