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
食品追溯制度
为加强食品的可追溯性,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保障师生人身健康,
根据《
食品法》、《
食品法实施条例》、《餐饮服务
食品监
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建立
食品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
食品安全生产经营信息,建立
食品追溯体系。
二、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
相关产品
供货方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
供货方记录。专(兼)职人员应当
掌握餐饮服务
食品法律知识、 餐饮服务
食品基本知识以及
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三、
供货方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
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
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
相关凭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
供货方,并
应当索取、
食品安全有
留存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购物凭证包括
留存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长期定
点
供货方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
食品内容的
供货方供应合同。
四、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
供货方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
存加盖有
留存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
件;
食品安全盖有
留存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
购时,应当查验并
食品安全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
印件;
食品安全盖有
留存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六、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
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
食品安全盖有供
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七、从农贸市场
供货方的, 应当索取并
食品安全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
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
供货方的,应当查
验并
食品安全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
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八、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
场
供货方畜禽肉类的, 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屠宰企
业直接
供货方的,应当索取并
食品安全留存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
业执照复 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九、按产品类别或供应商、进货时间,顺序整理、妥善保管索取的相
关证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记录,不得涂改、伪造,不得
供货方
不符合
食品标准的食品原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