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安全员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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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
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
发 文 号: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发布单位: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1-04
实施日期:2018-01-01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标准的
制定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
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
生命财产安全,维护
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制定本法
。
第二条
本法所称
标准(含
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
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
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地方
标准和团体
标准、企业
标准。
国家标准分
为强制性
标准、推荐性
标准,行业
标准、地方
标准是推荐性
标准。
强制性
标准必须执行。
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
标准。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
制定标准、组织实施
标准以及对
标准的
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
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
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四条
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
征求意见,保证
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
标准质量。
第五条
国务院
标准化
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
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分
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
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标准化
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
行政区域内的
标准化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
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
业的
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
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
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
标准化重大政策,对
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
标准的
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
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
调本
行政区域内
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
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
标准化活动,开展
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
制定国际标
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
标准,推进中国
标准与国外
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国际
标准化活动。
第九条
对在
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标准的
制定
第十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
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
制定强制性
国家标准。
国务院有关
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
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
、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
标准化
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
国家标准的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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