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员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84 次下载 30 收藏 doc 更新于 2026-02-25
VIP专享

适用对象

《安全员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文本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
发 文 号: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发布单位: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1-04
实施日期:2018-01-01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
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
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
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
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四条 
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
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
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
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
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
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
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九条 
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标准制定
第十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
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
、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

文件预览

页码: /
企安文库 - 请下载后使用

免责申明

本网站提供的生产安全相关模板文件仅供参考和示例之用,属于通用性资料。用户下载并使用这些模板,即表示理解并同意:

  • 本文件不构成任何法律、专业安全咨询或特定情况下的建议。
  • 用户有责任根据自身具体业务、所在地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对模板进行审查、修改和定制,确保其适用性、准确性和合规性。
  • 网站运营方对用户因使用、误用或依赖本网站提供的模板文件而导致的任何直接、间接、偶然或特殊的损失或损害(包括但不限于安全事故、经济损失、法律责任)概不负责。
  • 本网站及其运营方明确免除因用户访问、下载、使用或无法使用这些模板文件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任何及所有索赔、损失、损害(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业务中断、数据丢失等)或法律责任。

文件格式

提供Word(.doc)和PDF两种格式文件,包含可直接编辑的模板文件和参考示例。

相关推荐

猜您喜欢

您可能还需要以下模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