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是关于采矿冶金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采矿冶金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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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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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
监察员管理办法
(2003 年 6 月 13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煤矿安
全
监察局)令第 2 号公布,自 2003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 2015
年 6 月 8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1 号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
煤矿安全
监察员管理工作,保障
煤矿
安全
监察员依法行政,根据《公务员法》、《
安全生产法》、《煤
矿安全
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实行
煤矿安全
监察员制度。
煤矿
安全
监察员是从事
煤矿安全
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的
国家公务员。
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省级
煤矿安全
监察局
按干部管理权限对
煤矿安全
监察员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煤矿安全
监察员除符合
国家公务员的条件外,还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
煤矿安全
监察工作,熟悉
国家有关
煤矿安全的方
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
(二)熟悉
煤矿安全
监察业务,具有
煤矿安全方面的专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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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符合
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机构规定的工作经历和年龄要
求;
(五)身体健康,适应
煤矿安全
监察工作需要。
第五条
煤矿安全
监察员由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考
核,并颁发
煤矿安全
监察执法证。
第六条
煤矿安全
监察员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实
施
煤矿安全
监察,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煤矿及其有
关人员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条
煤矿安全
监察员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
安全生产法、
煤矿安全
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
煤矿安全实施
监察;
(二)对划定区域内的
煤矿安全情况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和
重点检查;
(三)查处
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提
出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参与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对建设单位
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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