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是关于采矿冶金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采矿冶金行业相关企业。
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文本预览
监察员国家监督管理总局规章
监察员国家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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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
监察管理办法
(2003 年 6 月 13 日
监察员国家监督管理局(
监察员煤矿安
全监察局)令第 2 号公布,自 2003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根据 2015
年 6 月 8 日
监察员国家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1 号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
煤矿安全
监察管理工作,保障
煤矿
安全
监察依法行政,根据《公务员法》、《
国家法》、《煤
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行
煤矿安全
监察制度。
煤矿
安全
监察是从事
煤矿安全监察和行政执法工作的
监察员公务员。
第三条
监察员国家监督管理总局、省级
煤矿安全监察局
按干部管理权限对
煤矿安全
监察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
煤矿安全
监察除符合
监察员公务员的条件外,还应
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熟悉
监察员有关
煤矿安全的方
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
(二)熟悉
煤矿安全监察业务,具有
煤矿安全方面的专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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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四)符合
监察员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工作经历和年龄要
求;
(五)身体健康,适应
煤矿安全监察工作需要。
第五条
煤矿安全
监察由
监察员国家监督管理总局考
核,并颁发
煤矿安全监察执法证。
第六条
煤矿安全
监察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实
施
煤矿安全监察,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煤矿及其有
关人员不得拒绝、阻挠。
第七条
煤矿安全
监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照
国家法、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其他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对
煤矿安全实施监察;
(二)对划定区域内的
煤矿安全情况实施经常性安全检查和
重点检查;
(三)查处
煤矿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或提
出实施行政处罚的意见;
(四)参与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对建设单位
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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