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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辨识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物质的生产、使用、贮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 本标准不适用于: a)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 物质的部门除外; b)军事设施; c)采掘业; d)危险物质的运输。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 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2268-90 危险货物品名表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危险物质 hazardoussubstance 一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特性, 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 3.2 单元 unit 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 小于 500m 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3 临界量 thresholdquantity 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 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3.4 重大事故 majoraccident 工业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火灾、爆炸或毒物泄漏事故,并给现场人员或 公众带来严重危害,或对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3.5 重大危险源 majorhazardinstallations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 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6 生产场所 worksite 指危险物质的生产、加工及使用等的场所,包括生产、加工及使用等 过程中的中间贮罐存放区及半成品、成品的周转库房。 3.7 贮存区 storearea 专门用于贮存危险物质的贮罐或仓库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区域。 4、重大危险源辨识 4.1 辨识依据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物质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 4.2 重大危险源的分类 重大危险源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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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辨识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物质的生产、使用、贮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 本标准不适用于: a)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 物质的部门除外; b)军事设施; c)采掘业; d)危险物质的运输。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 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2268-90 危险货物品名表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危险物质 hazardoussubstance 一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特性, 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 3.2 单元 unit 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 小于 500m 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3 临界量 thresholdquantity 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 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3.4 重大事故 majoraccident 工业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火灾、爆炸或毒物泄漏事故,并给现场人员或 公众带来严重危害,或对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3.5 重大危险源 majorhazardinstallations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 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6 生产场所 worksite 指危险物质的生产、加工及使用等的场所,包括生产、加工及使用等 过程中的中间贮罐存放区及半成品、成品的周转库房。 3.7 贮存区 storearea 专门用于贮存危险物质的贮罐或仓库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区域。 4、重大危险源辨识 4.1 辨识依据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物质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 4.2 重大危险源的分类 重大危险源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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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安全-4-5 不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的承诺书

四川×××××××有限公司 关于不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 设备、材料的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和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保证广大劳动者健康权益,我公司郑重承诺如下: 一、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落实企业职业卫生主体责任,积极做 好本单位各项职业卫生工作; 二、不生产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材料; 三、不经营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材料; 四、不进口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材料; 五、不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和材料; 六、自觉接受和配合各级卫健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川×××××××有限公司(盖章) 202X 年 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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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生产企业安全制度-1、国家新出台的小微企业评定标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4〕1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 下统称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我局制定了《冶金等工 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推动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保 证有效推进。各有关企业要积极开展创建,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各地区、各有关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 司联系(电话:010-6446385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 年 2 月 24 日 附件:《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考评说明 1.本评定标准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 2010)制定。 2.本评定标准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 商贸等行业(以下统称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 自评、申请、评审工作。 3.本评定标准所称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确定。 4.本评定标准共有 11 项考评类目及 51 条标准条款。 5.本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均为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止,不 出现负分。有特别说明扣分的(在评分方式中加粗的内容),在该类目内 进行扣分。 6.本评定标准共计 100 分,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标准化得分=标准化工作评定得分÷(100-不参与考评内容分数之 和)×100。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7.考评程序: (1)企业自评:小微企业按照本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 评报告。如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已制定发布相关标准,可依据其进行自 评创建。 (2)申请评审:企业根据自评结果,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提 交《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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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1331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06]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 文 号】-   【颁布日期】2006-01-24   【实施日期】2006-01-24   【标  题】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涉及公共危机的突发环境事件的能 力,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促进社会全面、协调、 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行政 法规,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l.3.1 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 30 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 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 5 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 1、2 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 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 生活的污染事故。   1.3.2 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发生 10 人以上、30 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 人以上、100 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 1 万人以上、5 万人以下的;   (4)1、2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 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1.3.3 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发生 3 人以上、10 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 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l.3.4 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事件:   (1)发生 3 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5 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63.5 KB 时间:2025-11-13 价格:¥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