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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 单位名称: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有效性 1 相关证照 工商营业执照的许可范围。采矿许可证的许可年限、范围以及开采储量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 2 人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质 2 管理机构及 人员资质 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制订和发布 3 管理制度及 操作规程的 制订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 4 技术资料 矿山各期工程初步设计或开采方案设计的有关资料、图纸,以及“三同时”验收资 料;有关技术资料、图纸的更新情况 5 教育培训 年度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完成情况,新上岗工人安全教育情况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6 安全生产投 入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情况 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制定,以及对存在职业危害场所的定期检测情 况 7 职业危害管 理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情况 企业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的情况 8 安全检查、 隐患排查整 改 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以及监控措施的制订、落实情况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的情况,或与邻近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 协议的情况。综合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9 应急救援和 事故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的上报、处理以及档案建立情况 1 0 安全标准化 安全标准化达标情况 “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开采原则,以及自上而下、台阶式(或分层式)开采方 式的实际执行情况 开采工作面的台阶高度、坡面角、平台宽度、最终边坡角等采场要素与《金属非 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及设计文件要求相符合 矿山对边坡进行定期观测和检查情况。是否存在超挖坡底的现象。有潜在滑坡危 险的地段是否采取了治理措施 矿区边界及废弃巷道、陷坑、水仓等地段设置围栏或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周围 有无相邻露天矿山 采场人行通道的安全标志和照明 采场边帮是否存在浮石,采剥工作面是否形成伞檐、空洞 采场作业人员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采掘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的齐全完好情况 1 1 采场基本状 况 爆破安全规程执行情况;委托专业爆破队伍进行爆破的,应签订相关安全管理协 议 运输道路的技术参数应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及设计文件要求相符;运 输道路上护栏、挡车墙等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完好情况 1 2 运输安全 企业运输车辆的安全状况 矿山电气设备、线路的避雷、接地装置,以及保护罩、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避 雷、接地装置的定期检测、维护情况 变电所的避雷系统独立设置,有防火、防潮和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过流和欠压保护装置动作灵敏可靠 矿用设备供电电缆的敷设应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的要 求,绝缘良好 1 3 供配电安全 停、送电作业的工作票制度执行情况,停电作业时验电、挂接地线、加锁和挂警 示牌的工作程序应符合要求 采场、工业场地、排土场等场所应采取必要的防排水措施,排水设施、设备的工 作状态正常 1 4 防排水 汛期前应有防洪措施,防汛物资准备充足 1 5 排土场 排土作业按照设计文件要求的工艺参数进行,对排土场进行定期检查 在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前需要停产时应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复工前需进行 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高温、雨季等特殊时段企业应采取措施保证安全 1 6 其他检查内 容 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2.5 KB 时间:2025-08-20 价格:¥2.00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检查表-饲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饲料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饲料行业管理部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1.饲料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文件和有关会议贯 彻落实情况。 查看文件 资料 3.按要求及时上报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工作总结等材 料。 查看文件 资料 一、 贯彻落 实安全 生产工 作部署 4.重点时段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查看检查 记录 1.落实企业法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第一责任 人职责。 查看文件 资料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 定》 2.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规定主要负责人、管理 人员、有关部门等的安全生产职责。 查看文件 资料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 定》 3.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 由企业法人或负责人担任主任。 查看文件 资料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 定》 二、 健全企 业安全 生产责 任体系 4 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 告安全生产情况。 查看报告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 定》 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 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查看安全生 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 条第一项、第十九条 三、 企业安 全生产 责任制 2.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列 入考核内容。 查看安全生 产责任书 1. 安全生产与本企业经济活动必须同时计划、部署、 检查、考核、总结。 查看安全生 产工作文件 2.主要负责人将安全生产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 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问 题,依法组织开展检查。 查看会议、 检查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十八 条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 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设备、设施及人员安全管理 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审批)制度;特种作业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剧毒、易制毒、 制暴)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承发包安全管理制度;应 急管理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生 产责任制;粉尘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粉尘清理制度;打磨抛光作业、动火作业、检维 修作业等安全操作规程和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查看文件 1.《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 2.《饲料质量安全管 理规范》第二十四条 4.应当保障除尘设施、消防器材等安全生产条件所必 需的资金投入 查看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条第一款、 农业部公告第 1849 号 5.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 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 使用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 二条 6.不得将饲料生产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现场检查 查看资质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 一条第一款 四、 企业基 础管理 7.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 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 任 查看协议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 九条第二款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 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 力。 查看档案和 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四条 2.应当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 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 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查看培训记 录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五条 五、 企业教 育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 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查看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七条、农业部公告第 1849 号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0.3 KB 时间:2025-10-09 价格:¥2.00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9 煤矿地测防治水

隐患自查 Ⅰ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Ⅱ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Ⅲ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Ⅳ级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地测机构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 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煤矿防治水规定》 煤矿地质类型为复杂或极复杂的煤矿企业及所属矿井应配备地质副总工程师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 矿井应当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 建井地质报告应当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 《煤矿防治水规定》 基建煤矿移交后,要在三年内编写生产地质报告,之后每五年修编一次。生产地质报 告由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进行重新确定。当发生重大突水事故后,矿井应当在1年 内重新确定本单位的水文地质类型。 《煤矿防治水规定》 当煤矿地质资料不能满足建设和生产需要时,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补充调查与勘 探,针对相关地质资料,重点调查煤矿内和周边煤矿开采情况,并将老窑和打空区标 绘在采掘(剥)工程平面图和井上下对照图等相关图件上。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 当矿区或者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 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矿区或者矿井未进行过水文地质调查或者水文地质工作 程度较低的,应当进行补充水文地质调查。 《煤矿防治水规定》 地测机构 及人员 地测资料 管理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及人员 安全生产 管理档案 基础管理 专业技术 人员 地质报告 补充勘探 —1— 隐患自查 Ⅰ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Ⅱ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Ⅲ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Ⅳ级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采区设计前3个月应提出采区地质说明书,并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 掘进工作面设计前1个月,地测部门应提出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并由矿井总工程 师审批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 回采工作面形成后,应开展相关物探、钻探等补充地质工作,查明工作面内部地质构 造情况,并在10日内提出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由矿井总工程师审批。 《煤矿地质工作规定 》 基本台帐 矿井应当建立下列防治水基础台账:  (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  (二)气 象资料台账;  (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四)钻孔水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 及河流渗漏台账;  (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  (六)矿井突水点台账; (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  (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  (九)水质 分析成果台账;  (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  (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 账;  (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  (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 账;  (十四)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  (十五)其他专门项目的资料台账。 矿井防治水基础台账,应当认真收集、整理,实行计算机数据库管理,长期保存,并 每半年修正1次。 《煤矿防治水规定》 基本图纸 矿井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下列防治水图件:  (一)矿井充水性图;  (二)矿井涌水 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  (三)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  (四)矿井综合水文 地质柱状图;  (五)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煤矿防治水规定》 应急管理 应急救援 预案 应急预案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根据本单位的主要水害类型和可能发生的水害事故,制定水害应 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急预案内容应当具有针对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处置方 案应当包括发生不可预见性水害事故时,人员安全撤离的具体措施,每年都应当对应 急预案修订完善并进行1次救灾演练。 《煤矿防治水规定》 地测资料 管理 地测资料 管理 安全生产 管理档案 安全生产 管理档案 基础管理 地质说明 书 —2—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35 KB 时间:2025-10-11 价格:¥2.00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检查表-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安全生产检查表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安全生产检查表 项 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1、各市地县驾管办及培训机构安全生产工作 文件贯彻落实情况。 查看文件资料 2、各市地县驾管办及培训机构安全生产会议 精神贯彻落实情况。 查看文件资料 3、按要求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工作总结 等材料。 查看文件资料 一、贯彻落 实省交通运 输厅安委会 安全生产工 作部署。 4、重点时段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查看文件资料 1 落实“党政同责”的要求,董事长、总经理 对本培训机构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 任。 查看文件资料 2 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 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查看文件资料 《企业安全生 产责任体系五 落实五到位规 定》 3 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配备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查看文件资料 二、健全企 业安全生产 责任体系。 4 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主管部门报 告安全生产情况。 查看文件资料 1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 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 容。 查看安全生产 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第一 项、第十九条 三、安全生 产责任制 2 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工作 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查看安全生产 责任制度 1 安全生产与本单位经济活动必须同时计划、 部署、检查、考核、总结。 查看文件资料 2 主要负责人将安全生产列入本单位重要议 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形势,研究解 决安全生产工作问题,依法组织开展检查。 查看会议、检查 记录 四、基础管 理 3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全教育 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设备、设施 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 查看文件资料 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 必需的资金投入。 查看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第一 项 5 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查看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 1、培训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 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查看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 五、教育培 训 2、培训机构应当对专职安全员及初学驾驶员 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合格的安全员,不得上岗作业。 查看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 1、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 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 记录。 查看制度、现场 检查 六、隐患排 查治理 2、对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隐患,应当制定治 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查看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 七、安全生 产标准化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 建设,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作业现场标准 化,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查看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 1、训练场地、教学楼、教室设置明显的安全 警示标志。 查看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 2、训练场地设置安全灭火沙箱装置。 查看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 3、教练车辆两幅一灭装置齐全。 查看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 4、对初学驾驶员加强安全知识教育。 查看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 八、现场管 理 5、不得隐瞒或者不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查看文件资料、 现场检查 1、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及各类突发事 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和 评估完善。 现场检查 九、应急管 理 2、建立应急组织机构,发现突发事件立即采 现场检查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4.7 KB 时间:2025-10-12 价格:¥2.00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检查表-高速公路安全生产检查表

高速公路安全生产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1. 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文件贯 彻落实情况。 查 看 文 件 资料 2. 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贯 彻落实情况。 查 看 文 件 资料 3. 按要求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工作总结等 材料。 查 看 文 件 资料 一、贯 彻落实 政府安 全生产 工作部 署 4.重点时段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查 看 检 查 记录 1.落实“党政同责”要求,处长、书记对本单 位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查 看 文 件 资料 2.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 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3.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 委员会,由处长或者书记担任主任。 4.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 理人员。 查 看 文 件 资料 5.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处长、业绩 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查看报告 二、健 全企业 安全生 产责任 体系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 定》 1. 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 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查 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第一项、第十九 条 三、安 全生产 责任制 2. 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工作 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查 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书 1.安全生产与本单位经济活动必须同时计划、 部署、检查、考核、总结。 查看会议、 检 查 记 录 和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 四、基 础管理 2.主要负责人将安全生产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 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形势,研究解决安 全生产工作问题,依法组织开展检查。 查 看 文 件 和 会 议 记 录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组织制定 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 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查 看 文 件 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 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 必需的资金投入。 查看协议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条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一条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 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 概算。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八条 7.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 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 位或个人。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六条 8、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 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 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 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 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查看协议、 检查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六条 9.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单位主要责任人应立 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 守。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七条 10.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 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八条 11.组织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二条第四项 12.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反操作 规程行为。 现场检查、 查看资质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二条第五项 13.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追究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十 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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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检查表-货运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货运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公安交警部门专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 任制;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1. 《河南省道路运输企 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 行)》 2.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 全条例》 2.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1.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 全条例》 2. 《河南省道路运输企 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 行)》 3.定期组织本单位开展交通安全 及职业技能教育; 查看资料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六条 2.《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 条例》 3..《河南省道路运输企 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 行)》 4.定期开展安全例会; 查看资料 《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安 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5.开展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安 全生产管理办法(试行)》 一、 安全 责任 制建 立及 实施 情况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办 法 ( 试 发现问题,责令整改,并移送交通运输管理 及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行)》 1.建立、健全车辆维护制度; 查看资料 1.《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 行)》 发现问题,责令整改,并移送交通运输管理及安 全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 制保险的,处依照规定 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 缴纳的保险费的二倍 罚款。 车辆未年检,罚款 200 元,扣 3 分。 报废车辆营运,罚款 2000 元,吊销驾驶证。 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 更登记,罚款 200 元。 发现违法问题,责令企 业限期整改。如不整 改,对上路行驶违法车 辆,依法处罚。 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 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 数据,罚款 500 元。 2.建立、健全车辆事故、违法记 录、检验、报废及保险档案;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 四条、第十七条 2.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 施条例》第十三条、十六 条 3.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 二十七条 4.《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 规定》 5.《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试 行)》 1.《 道 路 交 通 安全法》第九十 条 、 第 九 十 六 条 、 第 九 十 八 条、第一百条 2.《 省 道 路 交 通安全条例》第 一百四十五条 3. 《机动车登 记规定》第五十 六条、第五十七 条 对未建立档案或档案不健全、更新不及时的问题 移送交通运输管理及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未放置保险标志,罚款 50 元,扣 1 分。 未放置检验标志,罚款 50 元,扣 1 分。 不按规定安装号牌,罚 款 200 元,扣 12 分。 未按规定喷涂放大号, 罚款 50 元。 未按规定喷涂营运单 位名称,罚款 50 元。 汽车未配备故障车警 告标志,罚款 50 元。 二、 车辆 管理 3.车辆外观、车辆反光警示牌、 及安全带等安全设施检验制度。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1.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二十一条 2.《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 条例》 《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 例》第十七条、二十八条 3.《河南省道路运输企业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 条件》 (GB7258) 5.《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 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 1. 《道路交通 安全法》第九十 条 2.《 省 道 路 交 通安全条例》第 一百三十三条 3. 《机动车登 记规定》第五十 六条 发现违法问题,责令企 业限期整改。如不整 改,对上路行驶违法车 辆,依法处罚。 车窗使用镜面反光遮 阳膜的,罚款 50 元。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6.2 KB 时间:2025-10-13 价格:¥2.00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8 煤矿矿井通风

隐患自查 Ⅰ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Ⅱ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Ⅲ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Ⅳ级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基础管理 其他基础 管理 危险化学 品管理 日常管理 成立危化品管理领导小组和部门,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储存、运输、使用符合 相关规定,专人收发,“账、物、卡”对口一致。 《民用爆破物品 管理条例》 《爆破安全规程 》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流中,氧气浓度不低于20%,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0.5%。一 氧化碳、氧化氮、二氧化硫、硫化氢、氨的浓度不超过最高允许浓度。 《煤矿安全规程 》 井巷中的风流速度应符合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 》 进风井口以下的空气温度必须在2℃以上,采掘工作面、机电设备硐室空气温 度分别不得超过26℃和30℃,当分别超过30℃和34℃时,必须停止作业。 《煤矿安全规程 》 栅栏密闭 设置 密闭墙 1、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2、密闭墙按规定构建。3 、废弃的盲巷及要时封闭,防止人员误入。4、密闭墙外设置好栅栏,悬挂禁 止入内警标牌。5、密闭墙前无积水、淤泥、杂物,无瓦斯积聚,按期进行检 查。 《煤矿安全规程 》 爆炸作业 场所 爆破 参照火工品管理中“井下爆破”部分中内容 《煤矿安全规程 》 现场管理 井下气候 场所环境 矿井环境 —1— 隐患自查 Ⅰ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Ⅱ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Ⅲ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Ⅳ级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消防安全 消防设备 器材配备 设备器材 配备 1、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2、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每隔100m设 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3、地面的 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4、井上、下必须设置消防材料 库,井下爆炸材料库、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井底车场、使用带 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附近的巷道中,应备有灭火器材 。 《煤矿安全规程 》 爆炸材料 储存 1、接触爆炸材料人员,必须穿棉布或抗静电衣服;2、井下爆炸材料库应采用 硐室式或壁槽式;3、爆炸材料库的布置、最大贮存量、炸药和电雷管的贮 存,照明设备符合规定;4、建立爆炸材料各项管理制度;5、电雷管发放前做 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短路;6、建立爆炸材料销毁制度。 《煤矿安全规程 》 爆炸材料 运输 1、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信号联系,专罐专用等规定;2、井下用机 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专车、专人押送等规定;3、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 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材料,但炸药和电雷 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4、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 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5、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 作地点运送爆炸材料时: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 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煤矿安全规程 》 危险化学 品现场管 理 火工品管 理 井下爆破 1、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2、爆破作业 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依照说明书进行爆破作业。3、使用煤矿许用炸药 和煤矿许用电雷管。4、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2种不同品种的炸药。5、使用煤 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电雷管。6、应采用毫秒爆破。7、爆破工必 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开存放在专用的爆炸材料箱内,并加锁。爆破时必须把爆 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8、炮眼封泥应符合规定。9、做好警戒 工作,警戒人员必须在安全地点处设置警戒牌、栏杆或拉绳。10、爆破工必须 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安全地点起爆。11、发爆器的钥匙,必须由爆破 工随身携带。按规定处理拒爆、残爆。 《煤矿安全规程 》 现场管理 危险化学 品现场管 理 火工品管 理 —2—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40.5 KB 时间:2025-10-15 价格:¥2.00

行业安全检查表-2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

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表 单位名称: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序 号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有效性 1 相关证照 工商营业执照的许可范围。采矿许可证的许可年限、范围以及开采储量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 2 人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质 2 管理机构及 人员资质 特种作业人员的资质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制订和发布 3 管理制度及 操作规程的 制订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执行 4 技术资料 矿山各期工程初步设计或开采方案设计的有关资料、图纸,以及“三同时”验收资 料;有关技术资料、图纸的更新情况 5 教育培训 年度职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制定、完成情况,新上岗工人安全教育情况 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 6 安全生产投 入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交纳情况 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的制定,以及对存在职业危害场所的定期检测情 况 7 职业危害管 理 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发放情况 企业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的情况 8 安全检查、 隐患排查整 改 事故隐患排查及整改落实情况,以及监控措施的制订、落实情况 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配备应急救援人员的情况,或与邻近专业救援队伍签订救援 协议的情况。综合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 9 应急救援和 事故管理 生产安全事故的上报、处理以及档案建立情况 1 0 安全标准化 安全标准化达标情况 “采剥并举,剥离先行”的开采原则,以及自上而下、台阶式(或分层式)开采方 式的实际执行情况 开采工作面的台阶高度、坡面角、平台宽度、最终边坡角等采场要素与《金属非 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及设计文件要求相符合 矿山对边坡进行定期观测和检查情况。是否存在超挖坡底的现象。有潜在滑坡危 险的地段是否采取了治理措施 矿区边界及废弃巷道、陷坑、水仓等地段设置围栏或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周围 有无相邻露天矿山 采场人行通道的安全标志和照明 采场边帮是否存在浮石,采剥工作面是否形成伞檐、空洞 采场作业人员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采掘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警示标志的齐全完好情况 1 1 采场基本状 况 爆破安全规程执行情况;委托专业爆破队伍进行爆破的,应签订相关安全管理协 议 运输道路的技术参数应与《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及设计文件要求相符;运 输道路上护栏、挡车墙等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完好情况 1 2 运输安全 企业运输车辆的安全状况 矿山电气设备、线路的避雷、接地装置,以及保护罩、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避 雷、接地装置的定期检测、维护情况 变电所的避雷系统独立设置,有防火、防潮和防止小动物窜入带电部位的措施, 过流和欠压保护装置动作灵敏可靠 矿用设备供电电缆的敷设应符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的要 求,绝缘良好 1 3 供配电安全 停、送电作业的工作票制度执行情况,停电作业时验电、挂接地线、加锁和挂警 示牌的工作程序应符合要求 采场、工业场地、排土场等场所应采取必要的防排水措施,排水设施、设备的工 作状态正常 1 4 防排水 汛期前应有防洪措施,防汛物资准备充足 1 5 排土场 排土作业按照设计文件要求的工艺参数进行,对排土场进行定期检查 在重要节假日和重大活动前需要停产时应有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复工前需进行 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高温、雨季等特殊时段企业应采取措施保证安全 1 6 其他检查内 容 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4.7 KB 时间:2025-10-18 价格:¥2.00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14 煤矿洗煤选煤专业

隐患自查 Ⅰ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Ⅱ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Ⅲ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Ⅳ级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监管部门 各类特种作 业人员的资 格证 各种特种作 业人员资格 证 选煤厂的特种作业人员(装运车辆司机、桥吊司机、电工、焊工等)应经过专 门培训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资格 证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且资格证在有效期内。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各岗位安全 操作规程 各岗位安全 操作规程 储装卸作业规程、选煤工艺作业规程、采制化作业规程、机电维护保养作业规 程。 《安全生产法》 《选煤厂安全 规程》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选煤厂应建立健全安全活动日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 技术审批制度、危险源监控和安全隐患排查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教育培 训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费用提取制度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 工作的决定》 《选煤厂安全规程 》 选煤厂主要负责人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且资格证在有效期内。 选煤厂应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选煤厂 300人以上的不少于3人,300人以下的应设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班必须 确保有专(兼)职安全员在岗。 建立明确的岗位责任人、责任范围、并运行责任考核机制(包括党政工团职能 部室等岗位)。 主要负责人 资格证 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及人 员设置 安全生产责 任制 主要负责人 资格证 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及人 员设置 安全生产责 任制 资质证照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及人员 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 和操作规 程 基础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法》 《河南省安全生 产条例》 《选煤厂安全规程 》 — 1 — 隐患自查 Ⅰ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Ⅱ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Ⅲ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Ⅳ级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监管部门 “三级”安 全教育 新上岗的所有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都必 须进行厂级、车间(工段)级、班组级安全生产强制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日常教育 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转岗、复工 教育 从业人员在选煤厂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 车间(工段)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四新”教 育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培训档案 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应记录存档。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生产经营单 位主要负责 人和安全管 理人员教育 培训 培训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的教育 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2)本单位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岗位安全操作技能;4)安全设备、设施、工具、 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5)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 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6)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应急措施、自救互救 知识;7)生产安全事故案例;8)其他需要掌握的安全生产知识。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投入 安全投入 安全生产费 用提取与使 用制度 选煤厂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规定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中,企业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具体情况。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 全部用于改善选煤厂安全生产条件,不得挪作他用。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 理办法》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基础管理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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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98.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计划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作计划    20xx年是科学发展观、社会、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一年,新昆明建设的拼 搏之年。为把市、区委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政策措施落到实处见到实效,现 工作计划 :    一、思想    以、“”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十七届四中,在区委、区的和市安监下,坚定“安 全发展”的理念,“安全、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取求发展,责任严监 管,除隐患,制度抓,安全生产工作。    二、主要    不市下达的生产安全控制指标,降低亿元gdp死亡率、10万从业人员伤亡率控制指 标。建设工程、高处作业、电器作业、小企业四个领域死亡事故的控制,大型活动 、人员密集场所、危险化学品三种场所重大事故的预防,木材加工出租厂房、场所 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治,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安全生产总体平稳,不有严重社会的重 特大事故。    三、工作任务   (一)监督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签约制度和激励约束机制,季度自查、半年督查、年度考核的。 生产经营的主体责任,自觉的监管、行业的和社会的监督,健全制度,安全投入, 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能 力,企业自我约束和自我机制,把   安全生产责任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职工,环环相扣的责任体系。   (二)四个领域死亡事故的控制    近年来死亡事故主要在高处作业、建设工程、电器作业、小企业这四个领域的情况 ,措施,督促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责任、培训、设备完好、操作规范、 管理、防范的要求,一项一项,持之以恒,并工作中的新情况,,安全生产工作, 最大限度地控制死亡事故的。   (三)三种场所重大事故的预防    大型活动、人员密集场所、危险化学品容易重特大事故的情况,大型活动报批制度 、大型临时搭建物安全检查制度、活动中各个岗位的安全责任制度、人员拥挤时的 安全制度、突发安全事件时的处置和应急救援制度。万无一失,严防人员拥挤踩踏 、大型临时搭建物坍塌重大事故的。对本区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加油加气站的 监管,层层设防,消除不安全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之中。   (四)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治    《XX市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同,木材加工出 租厂房、场所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治工作,从上消除此类重大事故隐患。   (五)安全生产宣传培训    《生产经营安全培训规定》、安监总局七部委《关于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的意见》 ,    督促企业对职工的安全培训,强制培训的,对农民工的安全培训,弱势群体的事故 防范能力。与科学发展观和社会相的安全文化工作,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组织工 作。安全生产宣传面,使安全知识进社区、进学校、进工地、进企业,营造上下关 注、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的。   (六)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和使用的普查、登记工作,数据库。督促上述安全设施和健全安 全措施。分级监管的要求,各监管的监控措施,日常监管。对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 的和事故隐患的整治。升入对危险化学品高危行业实施风险抵押金制度和责任保险 制度。措施,严防危险化学品在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泄漏、燃爆事故。对危化 企业的分级监管,对a级企业挂牌工作,坚决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构成重大 事故隐患的设备、工艺,帮助b、c级企业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七)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    健全管理、分级、条块、属地为主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的要求,区安全生产应 急救援工作,区级应急救援队伍,制定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和支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89.3 KB 时间:2025-10-20 价格:¥2.00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43电解铝企业

Ⅰ级目录 Ⅱ级目录 Ⅲ级目录 Ⅳ级目录 Ⅴ级目录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基础管理 其他 目标职责 目标 企业应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文件化的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目 标,明确目标的制定、分解、实施、检查、考核等环节内容。 基础管理 其他 目标职责 目标 企业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应按照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承担的安全生产 职能,制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指标、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基础管理 其他 目标职责 目标 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和职业卫生管理指标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 考核,并及时调整工作计划。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及人员 目标职责 机构和职责 机构设置 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职或兼职的管理 人员,并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建立健全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到基层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并开展 安全文化活动。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及人员 目标职责 机构和职责 机构设置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承担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应急管理的相关职 能。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及人员 目标职责 机构和职责 主要负责人及 领导层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全面负责安全 生产、职业卫生、应急管理工作,并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及人员 目标职责 机构和职责 主要负责人及 领导层职责 企业领导层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相关要求,履行其在安全生产工 作职责。 第 1 页,共 286 页 Ⅰ级目录 Ⅱ级目录 Ⅲ级目录 Ⅳ级目录 Ⅴ级目录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及人员 目标职责 机构和职责 全员参与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明确各级单位、部 门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职责,并对适宜性、履职情况 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考核。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及人员 目标职责 机构和职责 全员参与 企业应督促确保全员按照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职责,参与安全生产工 作。 基础管理 安全投入 目标职责 安全生产投 入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 用,建立安全生产投入费用计划和使用台账,用于改善安全生产和职 业卫生条件支出。 基础管理 安全投入 目标职责 安全生产投 入 企业应参与工伤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用,鼓励企业投保安 全生产责任保险。 基础管理 安全培训教育 目标职责 安全文化建 设 企业应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文化活动,营造领导 重视安全的氛围,使各级领导具备安全的知识、技能和领导力,引导 全员的安全态度和安全行为,逐步形成为全员所认同、共同遵守、带 有本企业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和安全理念,实现安全自我约束,促进企 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水平持续提高。 基础管理 安全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及其 他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及 标准规范 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 规、标准规范的制度,明确主管部门,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及时 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立法 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和文本数据库。 基础管理 安全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及其 他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及 标准规范 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时传达给 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将相关要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 作规程,并严格落实。 第 2 页,共 286 页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277 KB 时间:2025-10-26 价格:¥2.00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检查表-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检查表

高速公路建设安全生产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1. 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文件贯 彻落实情况。 查 看 文 件 资料 2. 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贯 彻落实情况。 查 看 文 件 资料 3. 按要求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工作总结等 材料。 查 看 文 件 资料 一、贯 彻落实 交通运 输部、 省委省 政府及 省交通 运输厅 等上级 单位安 全生产 工作部 署 4.重点时段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查 看 检 查 记录 上级下发关于安全生 产有关文件 1.落实“党政同责”要求,处长、书记对本单 位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查 看 文 件 资料 2.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 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3.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 委员会,由处长或者书记担任主任。 4.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 理人员。 查 看 文 件 资料 5.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处长、业绩 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查看报告 二、健 全企业 安全生 产责任 体系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 定》 1. 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 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查 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第一项、第十九 条 三、安 全生产 责任制 2. 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工作 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查 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书 四、基 础管理 1.安全生产与本单位经济活动必须同时计划、 部署、检查、考核、总结。 查看会议、 检 查 记 录 和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 2.主要负责人将安全生产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 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形势,研究解决安 全生产工作问题,依法组织开展检查。 查 看 文 件 和 会 议 记 录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组织制定 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保证本单位 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查 看 文 件 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 4.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 必需的资金投入。 查看协议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条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一条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 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 概算。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八条 7.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 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 位或个人。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六条 8、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 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 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 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 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 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 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查看协议、 检查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六条 9.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单位主要责任人应立 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 守。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七条 10.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 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八条 11.组织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二条第四项 12.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反操作 规程行为。 现场检查、 查看资质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二条第五项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1.4 KB 时间:2025-10-27 价格:¥2.00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检查表-利用人防工程安全生产检查表

利用人防工程安全生产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1.政府及系统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文件贯 彻落实情况。 查看文件 资料 2. 政府及系统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贯 彻落实情况。 查看文件 资料 3.按要求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工作总结等 材料。 查看文件 资料 一 、 贯 彻 落 实 政 府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部署 4.重点时段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查看检查 记录 1.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书记、 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 责任。 查看文件 资料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2.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 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 责。 查看文件 资料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3.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 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查看文件 资料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4.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 全管理人员。 查看文件 资料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二 、 健 全 企 业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体系 5.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 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 示。 查看报告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五落实五到位规定》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 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 容。 查看安全 生产责任 制度 1.《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第一项、第十九条 2.《河南省消防条例》 三 、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2,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工 作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查看安全 生产工作 责任书 1.工程基础完好、地面、墙壁、棚顶无下沉、 断裂、变形现象。 现场检查 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战 术 技 术 要 求 》 的 通 知 (〔2003〕8 号) 2.工程无严重渗漏积水现象,无坍塌危险。 现场检查 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战 术 技 术 要 求 》 的 通 知 (〔2003〕8 号) 四 、 工 程 主体 3.工程出入口数量符合消防要求,能足够保障 人员快速疏散,能防止大暴雨导致倒灌事故发 生。 现场检查 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战 术 技 术 要 求 》 的 通 知 (〔2003〕8 号) 1.消防设备设施。 现场检查 人防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2.配电设备设施。 现场检查 人防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3.进(排)风设备设施。 现场检查 人防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4.疏散通道照明设备和防火分隔设施。 现场检查 人防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五 、 设 备 设施 5.监视设备设施。 现场检查 人防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1.主要负责人将安全生产列入本单位重要日 程,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形势,研究解决安全 生产工作问题,依法组织开展检查。 查 看 会 议、检查 记录 1.《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2.《河南省消防条例》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全教育 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设备、设施及 人员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管理制度;应急 管理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安全奖惩制度。 查看文件 1.《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 2.《河南省消防条例》 3.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 必需的资金投入。 查看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 一款 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 查看资料 1.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 条第一款 2.《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六 、 基 础 管理 5.与业户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责任 书),或者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 管理职责。 查看协议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 第二款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8.6 KB 时间:2025-10-29 价格:¥2.00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16 石油天然气行业

隐患自查 Ⅰ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Ⅱ级要素 隐患自查Ⅲ级要素 隐患自查Ⅳ级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监管部门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 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 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法》 工商局 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非煤矿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 变更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 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位名称 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四) 变更经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 延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 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非煤矿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 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合格证,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安全生产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 安监局 资质证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报 告 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报 告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 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油田设施、工艺系统等发生变更 的,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整改设计,报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发证机关审查批准,整改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使 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三同时”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非煤矿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 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落实全员安全生 产责任。 《落实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 资格证书。 《非煤矿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 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非煤矿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 安全生产承诺 企事业单位与当地政府签订承诺书后,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单 位法人现场宣读承诺书,并将承诺书在显要位置长期公示,接受 广大职工监督;并将承诺事项逐级分解,在单位内部层层签订承 诺书。 《河南省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规定》 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的非煤矿山必须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 理的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三人。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非煤矿山 应当配备两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及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设置要求 《河南省安全生产 条例》 安全生产 责任制 责任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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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检查表-养老福利机构安全生产检查表

养老福利机构安全生产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1.政府及当地民政部门安全生产 工作文件 一、贯彻党 和 政 府 的 政策要求 2.贯彻落实民政部、公安部社会 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方 案。 查看文件资料 公安部社会福利机 构消防安全专项治 理方案。 1.落实“党政同责”要求,各公 办养老福利机构院长、书记对福 利机构安全承担共同责任。 2.落实安全责任“一岗双责”,所 有福利机构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 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3.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 成立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机构 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组长)。 4.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专 业安全管理人员。 查看文件资料 二、健全福 利 机 构 安 全 生 产 责 任体系 5.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 向机构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 作情况。 听取报告、查看资 料 1.建立健全福利机构安全生产责 任制,明确机构各岗位的责任人 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查看安全生产责任 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第十九条 三、安全生 产责任制 2.政府主管部门与福利机构签订 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情 况列入班子考核重要内容。 四、基础管 理 1.安全生产与福利机构各项活动 必须同时计划、部署、检查、考核、 总结。 检查安全生产工作 文件 2.主要负责人将安全生产列入福 利机构主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 会议,分析形势,研究解决安全 生产工作问题,依法组织开展检 查。 查看会议、检查记 录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 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 产检查制度;设备、设施及人员 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 事故报告制度;安全奖惩制度。 查看文件 4.福利机构对水、火、电、气的 管理制度及资金投入。 查看文件和账目资 料 5.对安全生产专职人员胡培训及 配备。 查看记录 6.不得以任何形势与机构人员订 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服务 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依法应承担 的责任。 查看协议 《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九条第二款 1.福利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 从事的生产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 知识和管理能力。 查看档案和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四条 五、教育培 训 2.福利机构应对服务人员进行安 全教育和培训。 查看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五条 1.福利机构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 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 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 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在单位人员 中通报。 查看制度、现场检 查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七条 2.对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隐患, 应当制定整改治理方案,限期消 除安全隐患。 查看整改方案(台 账) 《河南省安全生产 条例》 六、安全隐 患 排 查 治 理 3.对安全隐患治理,危机人员安 全,福利机构要搞好人员疏散管 理,防止事故发生。 《河南省安全生产 条例》 七、安全生 产标准化 福利机构的安全设施、安全管理 标准都要符合安全生产标准。 查看资料、现场 《安全生产法》第四 条 八、其他 法律法规规定和部门认为应当检 查的其他事项。 1.表中福利机构含各类养老福利 院、敬老院、儿童福利中心(院)、 儿童福利院(中心、学校)、精神 病院、省社会救助中心。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隐 患问题,应当予以纠正或者要求 限期改正。 3.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非 法违法行为,需要采取行政处罚 和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移送有 权部门依法处理。 注释: 4.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 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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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46 机械行业

Ⅰ级隐患 自查标准 Ⅱ级隐患 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 自查标准 Ⅳ级隐患自查标 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 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 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 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法》 验收报告 消防验收报告 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应取得消防 验收合格报告。 《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 定》 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且合 格证在有效期内。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 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证,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 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或配备专职或 者兼职的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单位主要负责人 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 或配备专职 或者兼职的 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单位主要负 责人 资质证照 安全管理 机构及人 员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 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一)必须明确是车间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车间的安全生产负全责; (二)保证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在车间的贯彻 执行; (三)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布置和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四)合理组织生产,做到生产必须安全,杜绝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五)落实安全生产措施; (六)建立车间安全生产管理网络,配备车间和班组两级安全管理人员; (七)组织车间员工经常开展安全生产教育活动; (八)每月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时排除,或报请上级进 行解决; (九)一旦发生事故,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向上级或有关部门报告, 并注意保护现场和做好记录。 单位主要负责人 安全管理 机构及人员 车间主任(分厂厂 长)职责 单位主要负 责人 安全管理机 构及人员 车间主任 (分厂厂 长)职责 安全生产 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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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55 纺织行业

隐患自 查Ⅰ级 要素 隐患自 查Ⅱ级 要素 隐患自 查Ⅲ级 要素 隐患自查 Ⅳ级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验收报告 消防验收 报告 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 加工车间应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 法》 第13条,《建设工 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13条第(四)项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资格证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和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 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 训规定》第12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第7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 训规定》第12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17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 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 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 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 发营业执照。 有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 构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 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 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营业执照 主要负责 人资格证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及人员设 置 单位主要 负责人 营业执照 主要负责 人资格证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及人员设 置 单位主要 负责人 河北省纺织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 资质证 照 安全生 产管理 机构及 人员 安全生 产责任 制 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 资质证书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 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 例》第38条 “三级” 安全教育 “三级” 安全教育 新上岗的所有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 工、协议工等)都必须进行厂级、车间(工段、区、队) 、班组级安全生产强制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 训规定》第14、15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11条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24条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一)必须明确安全生产主管领导责任; (二)组织制订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 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三)落实安全管理网络、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 员;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布置和总结安全生产工 作; (五)组织制订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物资,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六)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力量整改各项事故隐 患; (七)组织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和上报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高处作业工等)应经过培 训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且在有效期内。 特种作业 人员资质 证书 安全负责 人 特种作业 人员 安全负责 人 制 安全生 产责任 制 安全生 产管理 制度和 操作规 程 安全生 产教育 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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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22 油库

河南省油库事故隐患自查清单 I 级隐患 II 级隐患 III 级隐患 IV 级隐患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监管部门 营业执照 企业应依法依规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 经营、运输企业营业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 工商 资质证照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 可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 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 安监 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工伤社会保险 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 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保险 风险抵押金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 全生产责任保险。 《安全生产法》 管理机构 危险物品的经营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 单位主要负责人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 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 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 安全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责任制 部门、岗位职责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 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 1.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2.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3.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4.其他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I 级隐患 II 级隐患 III 级隐患 IV 级隐患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监管部门 安全基础管理 安全管理制度 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营的各岗位、各 环节和全体从业人员,并适时修订完善。并保障有效落实。至少包 括:1.安全生产职责; 2.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 4.安全生产费用; 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 6.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 7.安全培训教育; 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9.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管理; 10.风险评价; 11.隐患治理; 12.重大危险源管理; 13.变更管理; 14.事故管理; 15.防火、防爆管理,包括禁烟管理; 16.消防管理; 17.仓库、罐区安全管理; 18.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 19.生产设施管理,包括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等管理; 20.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 21.安全作业管理,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 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 检维修作业、高温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管理等; 2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及危险化 学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等; 23.检维修管理; 24.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 25.承包商管理; 26.供应商管理; 27.职业卫生管理,包括防尘、防毒管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 全 标 准 化 通 用 规 范 》 (AQ3013-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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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检查表-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机动车安全检验机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公安交警部门专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 安检机构资 质,人员资格是 否有效; 查 看 资料 现 场 检查 《公安部 质检总局关 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 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 意见>的通知》 (公交管 〔2014〕138 号) 发现问题, 移送质检部 门 依 法 处 理。 2. 仪器设备是 否 经 过 质 检 部 门检验,精度是 否符合规定、是 否 在 标 定 有 效 期内; 查 看 资料 现 场 检查 1.《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2.《公安部 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 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 (公交 管〔2014〕138 号) 发现问题, 移送质检部 门 依 法 处 理。 3. 检验数据、采 集 照 片 是 否 上 传监管平台(公 安); 查 看 资料 现 场 检查 1.《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2.《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业务信息系统及 联 网 规 范 》 (GB/T26765) 3.《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 验 项 目 和 方 法 》 (GB21861) 4.《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验监管系统通用条 件》(GA1186) 5.《公安部 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 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 (公交 管〔2014〕138 号) 未接入监管 平台,停止 检验工作。 规 范 化 管 理 情 况 4. 检验数据、现 场视频、资料证 明 是 否 按 照 相 关规定留存; 查 看 资料 现 场 检查 1. 《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2.《公安部 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 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 (公交 管〔2014〕138 号) 3.《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 验 项 目 和 方 法 》 (GB21861) 责令限期整 改。 5. 收费项目是 否合法,是否存 在搭车收费、强 制收费、搭车收 费等现象; 查 看 资料 现 场 检查 1.《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三条 2.《公安部 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 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 (公交 管〔2014〕138 号) 《 道 路 交 通 安 全法》第九十四 条 发现违规收 费问题,移 送价格主管 部门依法处 理。 6. 检验项目流 程、相关法规、 收 费 标 准 是 否 公开; 现 场 检查 《公安部 质检总局关 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 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 意见>的通知》 (公交管 〔2014〕138 号) 责令限期整 改。 7.是否开展延时 服 务 等 便 民 服 务措施; 查 看 资料 现 场 检查 《公安部 质检总局关 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 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 意见>的通知》 (公交管 〔2014〕138 号) 责令限期整 改。 8. 是否设置免 费导办人员; 现 场 检查 《公安部 质检总局关 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 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 意见>的通知》 (公交管 〔2014〕138 号) 责令限期整 改。 9. 业务大厅是 否秩序井然、有 无非法中介; 现 场 检查 《公安部 质检总局关 于印发<关于加强和改 进机动车检验工作的 意见>的通知》 (公交管 〔2014〕138 号) 责令限期整 改。 10. 辆外观检验 和 线 内 检 验 环 节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相 关 标 准 进 行检验。 查 看 资料 现 场 检查 1. 《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2.《公安部 质检总局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和 改进机动车检验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 (公交 管〔2014〕138 号) 3.《机动车安全技术 检 验 项 目 和 方 法 》 (GB21861) 《 道 路 交 通 安 全法》第九十四 条 机动车安全 技术检验机 构不按照机 动车国家安 全技术标准 进行检验, 出具虚假检 验结果的, 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 门处所收检 验费用五倍 以上十倍以 下罚款,并 依法撤销其 检验资格;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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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69 合成氨企业

Ⅰ级目录 Ⅱ级目录 Ⅲ级目录 Ⅳ级目录 Ⅴ级目录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基础管理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危险化学品安全 生产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登记 证 企业应依法依规取得有关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生 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许可。 基础管理 其他 目标职责 目标 企业应根据自身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文件化的总体 和年度安全生产目标,明确目标的制定、分解、实 施、检查、考核等环节内容。 基础管理 其他 目标职责 目标 企业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应按照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所承担的安全生产职能,制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 管理指标、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基础管理 其他 目标职责 目标 企业应定期对安全生产目标和职业卫生管理指标实 施情况进行评估和考核,并及时调整工作计划。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及人员 目标职责 机构和职责 机构设置 企业应按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 专职或兼职的管理人员,并按规定配备注册安全工 程师,建立健全从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到基层班组的 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并 开展安全文化活动。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及人员 目标职责 机构和职责 机构设置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承担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 应急管理的相关职能。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及人员 目标职责 机构和职责 主要负责人 及领导层职 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 责,全面负责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应急管理工 作,并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及人员 目标职责 机构和职责 主要负责人 及领导层职 责 企业领导层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相关要求,履 行其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及人员 目标职责 机构和职责 全员参与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责任制, 明确各级单位、部门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和职 业卫生职责,并对适宜性、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 和监督考核。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及人员 目标职责 机构和职责 全员参与 企业应督促确保全员按照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职 责,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基础管理 安全投入 目标职责 安全生产投入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按规定提取和 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建立安全生产投入费用计划和 使用台账,用于改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条件支出 。 基础管理 安全投入 目标职责 安全生产投入 企业应参与工伤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用,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基础管理 安全培训教育 目标职责 安全文化建设 企业应开展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文 化活动,营造领导重视安全的氛围,使各级领导具 备安全的知识、技能和领导力,引导全员的安全态 度和安全行为,逐步形成为全员所认同、共同遵守 、带有本企业特点的安全价值观和安全理念,实现 安全自我约束,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 水平持续提高。 基础管理 安全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及其他 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及标 准规范 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现行有效的安全生产 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制度,明确主管 部门,确定获取的渠道、方式,及时识别和获取适 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建 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清单和文本数据库。 基础管理 安全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及其他 管理制度 法律法规及标 准规范 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 准规范及时传达给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将相关要 求及时转化为本单位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严 格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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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隐患排查检查清单-15 煤矿职工职业健康

隐患自查 Ⅰ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Ⅱ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Ⅲ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Ⅳ级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健全机构 煤矿所属单位逐级成立职业病危害防治领导小组和设置日常管理机构,制定各项管 理制度。 《职业病防治法》 责任制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 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职业病防治法》 措施保障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 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职业病防治法》 管理人员 培训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 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职业病防治法》 日常监测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 正常运行状态。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卫生 基础管理 机构、人 员设置 危害因素 检测、危 害现状评 价 — 1 — 隐患自查 Ⅰ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Ⅱ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Ⅲ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Ⅳ级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定期检测 与评价 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 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对检测机 构提出的整改意见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仍达不到要 求的,必须停止作业,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职业病防治法》 危害场所 不得安排 的人员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职业健康检查职工及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 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病危 害申报 职业病危 害申报 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同时抄报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接受监督管理。 《职业病防治法》 危害因素 检测、危 害现状评 价 职业健康 监护管理 职业健康 检查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检查周期为 依据,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检查职工(包括临 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用 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 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 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 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经体检发 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人时,必须按国家规定及时给以治疗、康复和定期复查 。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 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职 业卫生标准《职业健康 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 — 2 —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27.5 KB 时间:2025-12-23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49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49 号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12 年 3 月 6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 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 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 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 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 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 作。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 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 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举报或者报告。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 护工作全面负责。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 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 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第十条 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 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 (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下列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一) 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录用劳动者,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劳动者; (二)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劳动者。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 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 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安排劳动者进行在 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 对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 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和要求,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的检查项目和检查周期。 需要复查的,应当根据复查要求增加相应的检查项目。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 检查: (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 不适症状的; (二)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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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生产企业安全制度全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51 号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 2012 年 3 月 6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 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改建、扩建 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及其 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 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 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 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以下简称职业卫生“三同时”)。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 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行。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 施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 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 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实施。 第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按照下列规定 对其实行分类监督管理: (一)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向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 情况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职业病危害较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 收; (三)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 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 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 害分类管理目录作出补充规定。 第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卫生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 库),聘请专家库专家参与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审核、审查和竣工验 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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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生产企业安全制度全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7 号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已经 2012 年 3 月 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2009 年 7 月 1 日公 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总局令第 47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预防、控制职业病 危害,保障劳动者健康和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 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 第四条 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 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 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为职业病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标准、规范、执业准则的要求,为用人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病危 害事故。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八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 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 100 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 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 100 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 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九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 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 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 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作业。 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用人 单位应当重新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第十一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 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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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生产企业安全制度全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48 号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已经 2012 年 3 月 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 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总局 2009 年 9 月 8 日公布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骆琳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用人单位(煤矿除外)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 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职业病危害项目,是指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项目。 职业病危害因素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 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 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项目,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第五条 用人单位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时,应当提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和下列 文件、资料: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情况以及接触人数; (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六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同时采取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 用人单位应当首先通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职 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 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文件、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报文件、资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 出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第七条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职业病 危害项目内容: (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建设项目的,自建设项目竣工 验收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申报; (二)因技术、工艺、设备或者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相 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自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三)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自发生变 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四)经过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发现原申报内容发生变化的,自收到有关检 测、评价结果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第九条 用人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 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条 受理申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管理档案。职业病 危害项目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数量、职业病危害 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等内容。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进行抽 查,并对职业病危害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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