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安装含应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单位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建立、健全本单位雷电防护安 全生产责任制;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2.组织制定雷电防护安全生产规 章制度;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雷电防 护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4.保证本单位雷电防护安全生产 投入的有效实施;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雷电防护 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 全事故隐患;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雷电 防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一、 主 要 负 责 人 履 职 情 况 7.及时、如实报告雷电防护生产 安全事故。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 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 产停业整顿。 1. 未履行 1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2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履行 2-3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履行 4-7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 建 设 项目 管理 1.防雷装置设计应当按照规定报 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同意。 查看设计 现场检查 1.《河南省气象 灾害防御条例》 2.《防雷装置设 计审核和竣工验 收规定》第五条第 一款 1.《河南省气象灾 害防御条例》 2.《防雷装置设计 审核和竣工验收规 定》第三十二条 1.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雷电安全防护装置 设计未经审核进行施工或者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者对 防雷装置不进行定期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拒不整改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对单位负责人和直 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 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5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 文件的;(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 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三)防雷装置设计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核准,擅自 施工的; 2.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前,应进行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并 取得防雷装置验收意见书。 查看文件 现场检查 1.《河南省气象 灾害防御条例》 2.《防雷装置设 计审核和竣工验 收规定》第五条第 一款 1.《河南省气象灾 害防御条例》 2.《防雷装置设计 审核和竣工验收规 定》第三十二条第 一款、第二款、第 四款 1.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雷电安全防护装置 设计未经审核进行施工或者未经验收投入使用,或者对 防雷装置不进行定期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拒不整改的, 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对单位负责人和直 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 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 5 万 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有关材料或者 文件的;(二)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 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四)防雷装置竣工未经有关气象主管机构验收合格, 擅自投入使用的。 3.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雷电防 护安全设施设计(防雷装置设计 审核)发生重大变更,应当报原 批准部门审查同意。 查看设计 现场检查 《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三同时”监 督管理办法》第十 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三同时”监督 管理办法》第二十 九条 1. 建设项目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并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建设项目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下的,责令限期改 正,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 安 全 生 产 1.雷电防护装置单位应当按国家 规定保证雷电防护安全生产所必 需的资金投入。 查看文件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 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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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督导检查表(基础管理部分)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办法(仅供参 考) 检查结果 1.接收上级政府部门文 件。参加上级政府部门 组织的会议、培训 1.有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政府下 发的文件。 2.有参加会议、培训的记录。 查文件、通知、记 录 1.工作安 排 2.传达落实上级会议、 文件精神,认真开展安 全生产重点工作 1.重点工作有安排部署、有实 施方案、有督导检查、有调度 统计、有总结分析、有改进措 施。 1.查看记录、文件、 方案、通知、报表、 总结。 2.到现场核查。 1.主要负责人与政府部 门签订安全生产承诺 书,公司内部层层签订 安全生产承诺书。 1.主要负责人对全体职工作出 公开承诺。 2.对承诺事项有落实方案或措 施。 3.承诺是层层落实,依据承诺 内容履行了管理职责。 1.查看承诺书、落 实方案或措施。 2.现场核查承诺事 项落实情况。 2.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 产工作会议。 1.有会议记录。 2.会议研究解决了安全生产具 体问题。 3.主要负责人熟悉本单位安全 生产工作。 1.查看会议记录。 2.现场提问。 3.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 作。 1.组织推动了安全生产重点工 作。 2.协调解决了安全生产重大问 题。 3.组织治理了安全生产重大隐 患。 1.查看检查记录。 2.随机提问检查情 况。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 投入的有效实施。 1.安全生产投入纳入企业全年 经费预算。 2.按照计划进行落实。 3.有相应的安全劳保投入、宣 传教育培训投入、安全设备检 验检测设施改造维护、事故隐 患整改资金投入记录。 1.查看安全投入计 划。 2.查看台账或记 录。 5.积极组织开展安全标 准化建设。 1.有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计划 或提升标准化等级计划。 2.已取得标准化等级的,持续 按照标准化要求进行安全管 理。 1.查看标准化体系 文件是否齐全。 2.对照体系文件, 查 看 组 织 实 施 情 况。 6.保证新建、改建、扩 建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安 全设施“三同时”。 1.技术资料齐全。安全评价报 告、规划许可文件、可行性研 究报告、安全管理制度及事故 应急救援措施等。 2.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手续。 查看相关资料和手 续 2.主要负 责人履职 7.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 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1.根据生产岗位实际配备相应 防护用品。 2.不得以货币形式或者其他物 品替代。 1.查看台账。 2.查看现场。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办法(仅供参 考) 检查结果 3.管理机 构 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 备安全管理人员。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 职人员不少于 5 人。从业人员 在 30 人以上的非煤矿山、冶 金、建筑施工单位及危险物品 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 及从业人员在 300 人以上的其 他生产经营单位,不少于 3 人。 从业人员低于上述标准的生产 经营单位,不少于 2 人。其他 生产经营单位也要配备专(兼)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查看机构名单、到 办公场所查看、与 安全管理人员见面 并交谈 1.建立从法人到班组的 安全生产责任制 1.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 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 2.至少包括 6 个方面的部门和 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主要负责 人。领导班子其他负责人。中 层部门(各管理科室、车间、 分公司等)和部门负责人。班 组和班组长。具体岗位和从业 人员。各类专项工作负责部门 和人员。 查看责任制 2.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健 全 1.至少包括 16 项。安全生产 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投入保障 制度。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设施、设备管理和检修、 维修制度。具有较大危险、危 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安全管 理制度。重大危险源安全检测、 监控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 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劳 动防护用品发放和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逐级检查及事故隐患 排查、整改制度。安全生产奖 惩和责任追究制度。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考核制度。特种作业 人员管理制度。岗位标准化操 作制度。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 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制度。 2.各项制度与单位实际相符 查看相关制度 4.三项制 度 3.建立岗位安全操作规 程 1.符合岗位生产、安全实际。 2.明确操作注意事项、安全措 施、应急操作程序和处置办法、 维护检查办法等。 3.及时修订。 查看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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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 任制;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 效实施;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一、 主要 负责 人履 职情 况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 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 职责,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 改正的,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 产停业整顿。 1. 未履行 1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2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履行 2-3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履行 4-7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安全 生产 资金 投入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 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资金投入。 2、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 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 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 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 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 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查看文件 现场检查 1、《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2、 《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条。 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 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 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 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2、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 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挪用费用 2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 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1.《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2.《黑龙江省安 全生产条例》第十 六条第一款 1.《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四条第一项 2.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 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项 1. 从业人员不足 100 人,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令限期改正, 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 停业整顿,并处以 5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 万元以 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从业人员在 100 人以上,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 2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 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 7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 1.5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 罚款。 三、 安全 生产 管理 机构 和管 理人 员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 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 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 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 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 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 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 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 生产整改措施。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二条第一项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 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导致发生生 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 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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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隐患 自查标准 Ⅱ级隐患 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 标准 Ⅳ级隐患自查 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监管部门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 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 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 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法》 工商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 管理服务。应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 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安全生产法》 《职业病防治法》 消防管理机构 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管理机构;多家合办的应当成立有关单位负责 人参加的防火领导机构,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 《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 办法》 单位主要负责人 单位主要负责人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 各部门、各岗位 职责 各部门、各岗位 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 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河南省集贸市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清单----工商 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及人 员 安全生产责 任制 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或配备专 职或者兼职的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 各岗位安全操作 规程 各岗位安全操作 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 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目的;(二)负责安全生产培训的 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三)培训的周期和时间安排;(四)参加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的人员;(五)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六)教育和培训的形式 (自行培训或委托专业机构培训)(七)教育和培训工作要求。应当对劳动者 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 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 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 防治法》 安全生产检查及 事故隐患排查制 度 安全生产检查及 事故隐患排查制 度 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检查的目的;(二)安全生产检查的职责部门 和责任人员;(三)安全生产检查项目和主要内容;(四)安全生产检查方 式;(五)安全生产检查要求。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例会制 度 安全生产例会制 度 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定 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处理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制定依据;(二)安全生 产事故的概念(三)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四)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五) 安全生产事故现场保护的要求;(六)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安全 生产事故资料的归档要求;(八)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经验教训总结。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奖励和 惩罚制度 安全生产奖励和 惩罚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目的;(二)明确安全生产 奖励和惩罚的基本原则;(三)明确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条款;(四)明 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实施方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具有较大危险因 素生产经营场所 、设备设施的安 全管理制度 具有较大危险因 素生产经营场所 、设备设施的安 全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 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管 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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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1. 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文件贯 彻落实情况。 查 看 文 件 资料 2. 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贯 彻落实情况。 查 看 文 件 资料 一、贯 彻落实 政府安 全生产 工作部 署 3. 按要求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工作总结等 材料。 查 看 文 件 资料 1. 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 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查 看 文 件 资料 2. 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 查 看 文 件 资料 二、健 全企业 安全生 产责任 体系 3. 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 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查看报告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 定》 1. 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 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查 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第一项、第十九 条 三、安 全生产 责任制 2. 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工作 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查 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书 1.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将安全生产 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分 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问题,依法组织开展 检查。 查看会议、 检查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 2.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 作例会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 查制度;设备、设施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应 急管理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安全奖惩制度。 查看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 3. 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 教育其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二条 四、基 础管理 4.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 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 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查看协议 《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九条第二款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 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 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查 看 档 案 和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四条 五、教 育培训 2.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 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查 看 培 训 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五条 1.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 事故隐患,对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隐患,应当 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 时限和应急预案,消除安全隐患。 查看制度、 整改方案 现场检查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 例》 六、隐 患排查 治理 2. 治理安全隐患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危及 人员安全的,应当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防 止事故发生。 现场检查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 例》 七、安 全生产 标准化 1.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 设,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 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提高安全 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四 条 1.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告标志。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 十二条 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和报废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 十三条第一款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 常性维护、保养。 查看记录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 十三条 4.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 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 十五条 5. 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品 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 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 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 十三条第一款 6.储存、使用危险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 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 持安全距离。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 十九条第一款 八、现 场管理 7.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 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 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 十九条第二款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物流仓储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4.6 KB 时间:2025-10-08 价格:¥2.00
公交客运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1. 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文件贯 彻落实情况。 查 看 文 件 资料 2. 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贯 彻落实情况。 查 看 文 件 资料 一、贯 彻落实 政府安 全生产 工作部 署 3. 按要求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工作总结等 材料。 查 看 文 件 资料 1. 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 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查 看 文 件 资料 2. 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 查 看 文 件 资料 二、健 全企业 安全生 产责任 体系 3. 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 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查看报告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 定》 1. 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 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查 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第一项、第十九 条 三、安 全生产 责任制 2. 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工作 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查 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书 1. 公交客运企业主要负责人将安全生产列入 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 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问题,依法组织开展检查。 查看会议、 检查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 四、基 础管理 2. 公交客运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例 会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设备、设施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 事故报告制度;安全奖惩制度。 查看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 1. 公交客运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 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查 看 档 案 和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四条 五、教 育培训 2. 公交客运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 查 看 培 训 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五条 1. 公交客运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 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隐患, 应当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 时限和应急预案,消除安全隐患。 查看制度、 整改方案 现场检查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 例》 六、隐 患排查 治理 2. 治理安全隐患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危及 人员安全的,应当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防 止事故发生。 现场检查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 例》 七、安 全生产 标准化 公交客运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 化建设,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 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提高 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四 条 1.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告标志。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 十二条 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和报废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 十三条第一款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 常性维护、保养。 查看记录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 十三条 4.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 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 十五条 5.储存、使用危险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 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 持安全距离。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 十九条第一款 八、现 场管理 6.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 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 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 十九条第二款 7.不得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人员组 织生产。 现场检查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 例》 8.不得隐瞒或者不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现场检查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 例》 九、应 急管理 赋予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 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 和指挥权。 查看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 作的通知》 十、行 业管理 部门认 1.车辆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符合国家、地方 规定的公交车辆技术条件。建立车辆技术管理 制度,按照车辆维护标准定期维护车辆。 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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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隐患 自查标准 Ⅱ级隐患 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查标准 Ⅳ级隐患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 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 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 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法》 印刷经营许可证 印刷经营许可证 国家实行印刷经营许可制度。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取得印刷经营许可证的,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印刷经营活动。 《印刷业管理条例》 消防验收报告 消防验收报告 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 《消防法》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及人员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 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或配备专职或者兼 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 单位主要负责人 单位主要负责人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 各部门、各岗位职责 各部门、各岗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 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是安 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在其分管 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内容的,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 例》 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 资质证照 各级安全 生产责任 制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 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 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的教 育和培训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二)本单位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四)安全设备、设 施、工具、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维护和保管知识;(五)作业场所和工作岗 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六)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和 应急措施、自救互救知识;(七)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八)其他需要掌握的安 全生产知识。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 例》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 隐患排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 隐患排查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 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研究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制 定有效的安全生产措施,并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 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处理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制定依据;(二)安全 生产事故的概念(三)安全生产事故的分类(四)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 序;(五)安全生产事故现场保护的要求;(六)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安全生产事故资料的归档要求;(八)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经验教训 总结。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 例》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 制度 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 制度 主要内容包括:(一)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目的;(二)明确安全生 产奖励和惩罚的基本原则;(三)明确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条款; (四)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实施方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 例》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生 产经营场所、设备设 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生 产经营场所、设备设 施的安全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 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 例》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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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1.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文件贯彻落实 情况。 查看文件 资料 2.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贯彻落实 情况。 查看文件 资料 3.按要求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工作总结等材料。 查看文件 资料 一、 贯彻 落实 政府 安全 生产 工作 部署 4.重点时段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查看检查 记录 1.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 工作全面负责。 查看文件 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一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五 条 2.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查看文件 资料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 定》 二、 健全 企业 安全 生产 责任 体系 3.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 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查看报告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 定》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 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查 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第一项、第十九 条 三、 安全 生产 责任 制 2.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列入考核内容。 查 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书 1. 安全生产与本单位经济活动必须同时计划、部 署、检查、考核、总结。 查 看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文件 四、 基础 管理 2.主要负责人将安全生产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 程,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 工作问题,依法组织开展检查。 查看会议、 检查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全教育培训 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设备、设施及人员安全 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审批)制度;特种作业 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 (剧毒、易制毒、制暴)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承发 包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奖惩制度。 查看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 4.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 需的资金投入 查看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条第一款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1.《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条第一款 2.《河南省安全生产 条例》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 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八条 7.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 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 佩戴、使用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二条 8.不得将娱乐场所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 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 者个人 现场检查 查看资质 《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一条第一款 9.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 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演出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查看协议 《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六条第二款 10.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 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 担的责任 查看协议 《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九条第二款 1.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 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查 看 档 案 和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四条 2.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 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查 看 培 训 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五条 五、 教育 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 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查看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七条 1. 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 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 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查看制度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七条 六、隐 患排 查治 理 2.对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隐患,应当制定治理方案, 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消 查 看 整 改 方案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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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表(现场部分) 序 号 检查内 容 检查标准 检查办法 检查结 果 企业涉及易燃易爆易中毒物质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与 外部村庄、居民楼、宿舍、学校等各类人员密集场所的 距离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查阅评价 报告 咨询随行 专家 1 外部距 离 企业涉及易燃易爆易中毒物质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与 外部邻近公路、架空电力线路等设施的防护距离是否相 关要求。 查阅评价 报告 咨询随行 专家 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 之间的距离,特别是与办公楼、控制室、值班室、化验室、 食堂等有人员活动场所的距离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查阅评价 报告 咨询随行 专家 石油化工企业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两个,并宜位于 不同方位。 查看现场 建筑物的安全疏散门应向外开启。甲、乙、丙类房间的 安全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面积小于等于 100㎡的房间 可只设 1 个。 查看现场 甲类工艺装置(单元)距离中央控制室应大于等于 40m。 查看现场 2 平面布 置 甲类工艺装置(单元)距离明火地点应大于等于 30m。 查看现场 高速旋转或往复运动的机械零部件应设计可靠的防护 设施、挡板或安全围栏。 查看现场 可能突然大量放散有害气体或爆炸危险气体的生产房 间应设计事故通风系统。 查看现场 事故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设置手 动开关。 查看现场 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区,应设计必要的洗眼器、淋 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并在装置区设置救护箱。工作人 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查看现场 生产场所、作业点的紧急通道和出入口,应设置醒目的 标志。 查看现场 设备和管线应按有关标准的规定涂识别色、识别符号和 安全标识。 查看现场 3 工艺装 置 在厂内道路设置限速、限高、禁行等标志。 查看现场 3 工艺装 置 在检维修、施工、吊装等作业现场设置警戒区域和安全 标志,在检修现场的坑、井、洼、沟、陡坡等场所设置 围栏和警示灯。 查看现场 序 号 检查内 容 检查标准 检查办法 检查结 果 易燃易爆场所应设置“禁止穿化纤服装”、“禁止烟火”、“禁 止吸烟”等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 查看现场 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 紧急情况应急处置办法。 查看现场 生产、储存和使用氯气、氨气、光气、硫化氢等吸入性 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应当配备至少两套以上全封闭防 化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设立气体防护站。 查看现场 压力表安装前应进行检验,在刻度盘上应划出指示最高 工作压力的红线,注明下次校验的日期。压力表校验后 应加铅封。 查看现场 化工生产装置区、储罐区、仓库区除应设置固定式、半 固定式灭火设施外,还应按规定设置小型灭火器材。 查看现场 储罐的进出口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 查看现场 液氨的储罐,应设液位计、压力表和安全阀。低温液氨 储罐尚应设温度指示仪。 查看现场 4 储运设 施 气柜应设上、下限位报警装置,并宜设进出管道自动联 锁切断装置。 查看现场 当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 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事故时,另一条应 能满足100%的消防用水和70%的生产、生活用水总量的 要求。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罐)供给时,工厂给水管 网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水池(罐)的补充水和100% 的生产、生活用水总量的要求。 查看现场 消防水泵房及其配电室应设消防应急照明,照明可采用 蓄电池作备用电源,其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查看现场 5 消防设 施 消防水泵应设双动力源。当采用柴油机作为动力源时, 柴油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的要求。 查看现场 装置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 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所、控制 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查看现场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 道,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查看现场 对可能产生静电危害的工作场所,应配置个人防静电防 护用品。重点防火、防爆作业区的入口处,应设计人体 导除静电装置。 查看现场 6 防 静 电 汽车罐车、铁路罐车和装卸栈台应设静电专用接地线。 查看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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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出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1.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文件贯彻落实 情况。 查看文件 资料 2.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贯彻落实 情况。 查看文件 资料 3.按要求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工作总结等材料。 查看文件 资料 一、 贯彻 落实 政府 安全 生产 工作 部署 4.重点时段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查看检查 记录 1.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负责。 查看文件 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一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五 条 2.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查看文件 资料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 定》 二、 健全 企业 安全 生产 责任 体系 3.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 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查看报告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 定》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 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查 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第一项、第十九 条 三、 安全 生产 责任 制 2.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列入考核内容。 查 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书 1. 安全生产与本单位经济活动必须同时计划、部 署、检查、考核、总结。 查 看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文件 2.主要负责人将安全生产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 程,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 工作问题,依法组织开展检查。 查看会议、 检查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 四、 基础 管理 3.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演出场所的建筑、设 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定期检查消 防安全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查看文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 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全教育培训 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设备、设施及人员安全 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审批)制度;特种作业 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 (剧毒、易制毒、制暴)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承发 包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奖惩制度。 查看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 5.演出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 资金投入 查看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条第一款 6.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1.《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条第一款 2.《黑龙江省安全生 产条例》第十六条第 一款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 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八条 8.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 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 佩戴、使用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二条 9.不得将演出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 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 人 现场检查 查看资质 《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一条第一款 10.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 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演出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 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查看协议 《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六条第二款 11.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 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 担的责任 查看协议 《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九条第二款 1.演出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 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查看档案 和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四条 2.演出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 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查看培训 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五条 五、 教育 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 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查看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七条 六、隐 患排 查治 理 1.演出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 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 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查看制度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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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 自查 Ⅰ级 要素 隐患 自查 Ⅱ级 要素 隐患自 查Ⅲ级 要素 隐患自 查Ⅳ级 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营业执 照 营业执 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 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 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法》 危险化 学品经 营许可 证 危险化 学品经 营许可 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 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 年第55号令 消防验 收报告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应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 安全设 施验收 报告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验收合格报告。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主要负 责人 主要负 责人 主要负责人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安全生 产委员 会或领 导小组 安全生 产委员 会或领 导小组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 准化通用规范》 安全生 产管理 机构及 人员设 置 安全生 产管理 机构及 人员设 置 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的必须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且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的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三人,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应当配备两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资质 证照 安全 生产 管理 机构 及人 员 验收报 告 —1— 隐患 自查 Ⅰ级 要素 隐患 自查 Ⅱ级 要素 隐患自 查Ⅲ级 要素 隐患自 查Ⅳ级 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安全生 产管理 人员 安全生 产管理 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安全 生产 责任 制 责任落 实情况 责任落 实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其中生产经营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 全面责任。 《安全生产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规章制 度 规章制 度 企业应制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 生管理制度等。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 办法》总局55号令 操作规 程 操作规 程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 相关岗位。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 准化通用规范》 管理人 员培训 管理人 员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 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特种作 业人员 特种作 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且在有效期 内。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三级 ”安全 教育 “三级 ”安全 教育 企业应对新上岗的所有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都必须进行强制培训, 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安全生产法》 日常教 育 日常教 育 企业职工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转岗、 复工教 育 转岗、 复工教 育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 安全 生产 管理 机构 及人 员 安全 生产 管理 制度 和操 作规 程 安全 生产 教育 培训 —2—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99.5 KB 时间:2025-10-21 价格:¥2.00
企 业 危 险 废 物 监 管 执 法 检 查 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 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 志。 现场核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第五十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七 十五条第一项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标识制度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 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 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 别标志。 现场核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第五十二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七 十五条第一项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处一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罚款。 1.如实地向所在地县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 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 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资料检查(由企业 提供已经申报登记 的证明材料和相应 的其他证明材料)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第三十二条、第 五十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七 十五条)第二项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 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二、申报登记制度 2.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 应当及时申报。 资料检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第三十二条、第 五十三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七 十五条第二项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 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 元以下的罚款。 三、源头分类制度 1.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 进行收集。 现场核查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第五十八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七 十五条第八项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 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处一万 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在转移危险废物前,向 环保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 移计划,并得到批准。 资料检查(查看批 准的转移计划)、现 场询问所在地县级 以上环保部门。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第五十九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七 十五条第六项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 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 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 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 目,并加盖公章。 资料检查(现场查 看转移联单,并结 合环评文件、台帐 记录等材料进行核 对)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第五十九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七 十五条第六项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 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处二万元以 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转移联单保存齐全,并 与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 簿同期保存。 资料检查、现场核 查(现场查看联单, 并与经营情况记录 等进行核对)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2.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 理办法》第十条 1.《危险废物经 营许可证管理办 法》)第二十六条 2.《危险废物转 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三项 3.《危险废物转 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第四项 1.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 由原发证机关暂扣或者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 可证。 2. 未按规定期限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报送联单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3.未在规定的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由省辖 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四、转移联单制度 4.需转移给外单位利用或 处置的危险废物,全部提 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 营 许 可 证 的 单 位 从 事 收 集、贮存、利用、处置的 活动。 现场核查(根据危 险废物经营情况记 录簿逐一核对,如 核查焚烧飞灰的去 向等)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第五十七条 《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法》第七 十五条第五项、第 七十六条 1.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 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 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代为处置 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 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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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督导检查表(现场部分) 序 号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 办法 检查 结果 1 用电安全 1.配电室应有通风、防潮、防火、防尘、防触电、防小 动物设施,并悬挂安全警示标语。 2.用电设备一般应采用一机一开关,一漏电保护器,过 流保护器,一电控箱。 3.使用电气设备为防止人体触电必须正确使用绝缘、屏 护、间距措施。 4.低压接户线应采用绝缘导线。 5.电源开关安装高度距离地面 1.3-1.5m。明装插头一般 在 1.3-1.5m。暗装插座离地面高度取 0.2-0.3m。灯具安装 高度,室内一般为 2.2-3m。室外 3m。墙上灯具安装高度 为 2.5m。不足的要加防护。露天灯具开关采用防雨式, 安装必须牢固可靠。 6.仓库不准使用带起辉器的光管,不准灯具加设在货物 上空,照明灯泡应小于 40 瓦。危险品仓库只许装防爆电 器,严禁使用普通电器,雷管、药库严禁加设电器设施。 7.电器设备的电源线应采用标准的扁三脚插头,不准用 导线直接插入或挂接电源插座或开关。 8.手持电动工具的电气绝缘和机械必须绝缘良好,完整 无破损。 9.临时低压配电线路: (1)安装临时低压配电线路必须经单位的动力、安技部 门批准,临时线使用期为 7 天,最长不得超过 30 天。 (2)装设临时配电线路必须用良好的绝缘导线,架设时 户内不得低于 2.5m,户外不得低于 3.5m,与设备水管、 门窗等的距离在 0.3m 外,与道路交叉处不低于 6m。 (3)临时配电线路必须装有总开关控制,每一分路装分 开关和熔断器。 (4)分路线不得在灯头内并头,须用 T 字接法并用绝缘 包布包好。 (5)所用电气设备金属外壳须有良好的接地保护或接零 保护。 查看 现场 序 号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检查 办法 检查 结果 2 特种设备 安全 1.新装、易地移装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须按 规定向政府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申报批准后才能进行 施工。 2.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安装后经地市有关特 种设备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才准使用。 3.受压容器必须有完好的压力表,安全阀,乙炔瓶须有 乙炔压力调节装置。 4.压延机、冲压机、碾压机、压印机等压力机械的施压 部分必须有完好的安全保护装置(如各种防护装置,防护 隔栏)与安全控制装置(如双手控制装置,光控制式保护 装置或其他有效的安全控制措施),没有以上装置的不应 使用。 5.锅炉、压力容器等的安全阀、压力表必须在有效期内 使用,并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才准运行使用。 6.第一、第二、三类的工业建筑物和构筑物必须装防雷 装置,防雷装置须经气象部门检验合格才能使用。 查看 现场 3 机械安全 1.在工作场所防止人体触及机械设备危险部位的安全距 离(如人体自身肢体的上伸、下伸、向前、越过、旋转及 伸入等动作所及机械设备危险部位的空间)应满足 GB12265-90《机械防护安全距离》的要求。 2.机械设备的传动部位必须装防护装置: (1)在地面或工作平台以下的坑内的机械运动件须用一 盖板将其盖住,且盖板定位可靠,不产生位移,也可在地 坑四周用护栏围住。 (2)离地面(或工作台)高度在 300mm 以下的传动装置 可用“Π”形罩将其罩住或采用封闭式防护罩或在四周设置 护栏。 (3)离地面或工作台高度在 1m 以下的水平布置的传动 装置必须沿全长作全封闭式防护。 (4)倾斜布置或垂直布置的传动装置离地面(或工作台 面)高度在 2m(含 2m)以下的部分必须用防护罩封闭起 来。 (5)离地面(或工作台)高度大于 1m 或等于或小于 2m 的水平架空传动装置应沿其全长设防护装置,可以是全封 闭或防护罩,也可以用“Π”形防护罩对其侧面和底面进行 防护。 (6)离地面(或工作台)高度大于 2m 的架空传动装置 如果跨越行人道或工作区域则应设置底部防护板。 (7)上、下运行系统之间的过道,应用防护栏隔离。 (8)跨过裸露的传动装置的人行道必须搭设专门的跨越 平台,平台的两侧应用金属板或网全部防护。 查看 现场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6.6 KB 时间:2025-10-27 价格:¥2.00
民爆企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许可管理 应按生产许可和安 全许可的范围、品种和有效期进 行生产和经营,且证照一致。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民用爆炸物品 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安 全管理条例》 第 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 品的,由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 产、销售活动,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并 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及其违法所得。 2.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 任制;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3.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和操作规程;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4.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 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5.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 效实施;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6.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 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一、 主 要 负 责 人 履 职 情 况 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 十八条 《安全生产法》第 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 顿。 1. 未履行 1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2 万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未履行 2-3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未履行 4-7 项法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 建 设 项目 1.按照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 评价。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1.《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九条第二 1.《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一项 2. 《建 设 项目安 1. 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5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 款 2. 《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 七条、第八条、第 二十二条 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第一项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评价的,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7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 3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管理 2.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规定报 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 查看设计 现场检查 1.《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第二款 2. 《建设项目安 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 十条第一款 1.《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第二项 2. 《建 设 项目安 全设施“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第 二十八条第二项 1.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 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下的,责令 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50 万元以上 6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 2.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有关部 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的,责令 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 6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 罚款; 3. 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70 万元以上 80 万元以下的 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 1000 万元以上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 80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 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4.8 KB 时间:2025-10-27 价格:¥2.00
水利安全生产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1.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文件贯彻落实 情况。 查看文件 资料 2.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贯彻落实 情况。 查看文件 资料 3.按要求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工作总结等材料。 查看文件 资料 一、 贯彻 落实 政府 安全 生产 工作 部署 4.重点时段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查看检查 记录 1. 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项目法人成立由 各参建单位现场负责人组成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 安全生产委员会;运行管理单位设立包括主要负责 人、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领导小 组或安全生产委员会,并以正式文件发布。 查看文件 资料 1.《企业安全生产责 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规定》 2.《关于贯彻落实<国 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 展安全发展 促进 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 定好转的意见>进一 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 工作的实施意见》 2. 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配齐专业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单位按要求 配备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查看文件 资料 1.《企业安全生产责 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规定》 2.《水利工程建设安 全生产管理规定》 3.《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条第一款 4.《河南省安全生产 条例》 5.《水利水电工程施 工 通 用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二、 组织 机构 和职 责 3.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查看文件 资料 1.《安全生产法》第 十八条 三、 安全 生产 责任 制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相关专 项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 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查 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度 1.《安全生产法》第 十八条第一项、第十 九条 2.《水利水电工程施 工 通 用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3.《水库大坝安全管 理条例》 4.《河南省水库安全 管理若干规定》 5.《危险化学品安全 管理条例》 2.明确安全生产目标,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查 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书 1.《关于贯彻落实<国 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 展安全发展 促进 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 定好转的意见>进一 步加强水利安全生产 工作的实施意见》 1. 安全生产与本单位经济活动必须同时计划、部 署、检查、考核、总结。 查 看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文件 2.主要负责人将安全生产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 程,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 工作问题,依法组织开展检查。 查看会议、 检查记录 1.《安全生产法》第 十八条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全教育培训 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设备、设施及人员安全 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审批)制度,特种作业 管理制度,运行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劳 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剧毒、易制毒、 制暴、放射性)安全管理制度,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承发包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报告制 度,安全奖惩制度,以及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管理制 度,文件和档案管理制度,隐患排查与治理制度, 安全投入管理制度,防洪度汛安全管理制度,工程 巡查安全管理制度,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用电安全 管理制度,安全保卫制度等。要以正式文件发布。 查看文件 1.《安全生产法》第 十八条 2.《水利水电工程施 工 通 用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3.《农村水电站技术 管 理 规 程 》 sl529- 2011 运行管理部分 4. 《水库大坝安全 管理条例》 5. 《河南省水库安 全管理规定》 6. 《中华人民共和 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 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 例》 7. 《危险化学品安 全管理条例》 4.项目法人建立项目安全生产费用保障制度,明确 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并监 督检查各参建单位开展此项工作。项目法人不得调 减或挪用招投标中所确定的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安全 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费用,并监督检查 各参建单位安全费用使用情况。 查看文件 1.《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条第一款 2.《水利工程建设安 全生产管理规定》第 八条 四、 基础 管理 5.运行管理单位、施工单位应编制、落实满足实际 查看文件 1.《企业安全生产费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3.4 KB 时间:2025-11-01 价格:¥2.00
美术品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1.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文件贯彻落实 情况。 查看文件 资料 2.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贯彻落实 情况。 查看文件 资料 3.按要求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工作总结等材料。 查看文件 资料 一、 贯彻 落实 政府 安全 生产 工作 部署 4.重点时段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查看检查 记录 1. 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 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全面负责。 查看文件 资料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一条第二款 《安全生产法》第五 条 2.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 查看文件 资料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 定》 二、 健全 企业 安全 生产 责任 体系 3.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 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查看报告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 定》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 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查 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第一项、第十九 条 三、 安全 生产 责任 制 2.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列入考核内容。 查 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书 1. 安全生产与本单位经济活动必须同时计划、部 署、检查、考核、总结。 查 看 安 全 生 产 工 作 文件 四、 基础 管理 2.主要负责人将安全生产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 程,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 工作问题,依法组织开展检查。 查看会议、 检查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全教育培训 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设备、设施及人员安全 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审批)制度;特种作业 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 (剧毒、易制毒、制暴)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承发 包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报告制度; 安全奖惩制度。 查看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 4.美术品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 的资金投入 查看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条第一款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1.《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条第一款 2.《河南省安全生产 条例》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 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八条 7.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 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 佩戴、使用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二条 8.不得将美术品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 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 个人 现场检查 查看资质 《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一条第一款 9.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 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演出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查看协议 《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六条第二款 10.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 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 担的责任 查看协议 《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九条第二款 1. 美术品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 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查看档案 和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四条 2. 美术品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 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 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查看培训 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五条 五、 教育 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 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查看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七条 1. 美术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 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 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查看制度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七条 六、隐 患排 查治 理 2.对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隐患,应当制定治理方案, 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预案,消 查看整改 方案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 例》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7 KB 时间:2025-11-04 价格:¥2.00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1. 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文件贯 彻落实情况。 查 看 文 件 资料 2. 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贯 彻落实情况。 查 看 文 件 资料 一、贯 彻落实 政府安 全生产 工作部 署 3. 按要求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工作总结等 材料。 查 看 文 件 资料 1. 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 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查 看 文 件 资料 2. 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 查 看 文 件 资料 二、健 全企业 安全生 产责任 体系 3. 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 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查看报告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 定》 1. 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 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查 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第一项、第十九 条 三、安 全生产 责任制 2. 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工作 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查 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书 1.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将安全生产 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分 析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问题,依法组织开展 检查。 查看会议、 检查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 2.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 作例会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 查制度;设备、设施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应 急管理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安全奖惩制度。 查看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 3. 为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 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 教育其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二条 四、基 础管理 4.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 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 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查看协议 《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九条第二款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 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 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查 看 档 案 和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四条 五、教 育培训 2.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 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查 看 培 训 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五条 1.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 事故隐患,对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隐患,应当 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 时限和应急预案,消除安全隐患。 查看制度、 整改方案 现场检查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 例》 六、隐 患排查 治理 2. 治理安全隐患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危及 人员安全的,应当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防 止事故发生。 现场检查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 例》 七、安 全生产 标准化 1.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 设,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 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提高安全 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四 条 1.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告标志。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 十二条 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和报废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 十三条第一款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 常性维护、保养。 查看记录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 十三条 4.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 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 十五条 5. 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品 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 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 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 十三条第一款 6.储存、使用危险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 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 持安全距离。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 十九条第一款 八、现 场管理 7.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 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 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 十九条第二款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物流仓储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9.1 KB 时间:2025-11-06 价格:¥2.00
机动车维修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1. 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文件贯 彻落实情况。 查 看 文 件 资料 2. 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贯 彻落实情况。 查 看 文 件 资料 一、贯 彻落实 政府安 全生产 工作部 署 3. 按要求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工作总结等 材料。 查 看 文 件 资料 1. 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 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查 看 文 件 资料 2. 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 查 看 文 件 资料 二、健 全企业 安全生 产责任 体系 3. 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 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查看报告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 定》 1. 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 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查 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第一项、第十九 条 三、安 全生产 责任制 2. 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工作 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查 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书 1. 维修企业主要负责人将安全生产列入本单 位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解 决安全生产工作问题,依法组织开展检查。 查看会议、 检查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 2. 维修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 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设备、设施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 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管理 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安全奖惩制度。 查看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 3. 为维修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 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按照 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二条 四、基 础管理 4. 维修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 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 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查看协议 《安全生产法》第四 十九条第二款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 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 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查 看 档 案 和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四条 五、教 育培训 2.企业应当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 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查 看 培 训 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五条 1.企业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 事故隐患,对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隐患,应当 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 时限和应急预案,消除安全隐患。 查看制度、 整改方案 现场检查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 例》 六、隐 患排查 治理 2. 治理安全隐患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危及 人员安全的,应当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防 止事故发生。 现场检查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 例》 七、安 全生产 标准化 1.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 设,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化、 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提高安全 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四 条 1.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告标志。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 十二条 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和报废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 十三条第一款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 常性维护、保养。 查看记录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 十三条 4.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 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 十五条 5.维修企业运输、储存、使用危险品或者处置 废弃危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 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 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 十三条第一款 6.储存、使用危险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 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 持安全距离。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 十九条第一款 八、现 场管理 7.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 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 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 十九条第二款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8.9 KB 时间:2025-11-07 价格:¥2.00
出租汽车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1. 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文件贯 彻落实情况。 查 看 文 件 资料 2. 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贯 彻落实情况。 查 看 文 件 资料 一、贯 彻落实 政府安 全生产 工作部 署 3. 按要求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工作总结等 材料。 查 看 文 件 资料 1. 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 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查 看 文 件 资料 2. 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 查 看 文 件 资料 二、健 全企业 安全生 产责任 体系 3. 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 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查看报告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 定》 1. 建立、健全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 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查 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第一项、第十九 条 三、安 全生产 责任制 2. 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工作 情况列入考核内容。 查 看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书 1. 出租汽车主要负责人将安全生产列入本单 位重要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会议,分析研究解 决安全生产工作问题,依法组织开展检查。 查看会议、 检查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 四、基 础管理 2. 出租汽车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例 会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设备、设施及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 事故报告制度;安全奖惩制度。 查看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 1. 出租汽车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 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查 看 档 案 和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四条 五、教 育培训 2. 出租汽车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 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 员,不得上岗作业。 查 看 培 训 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五条 1. 出租汽车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 并消除事故隐患,对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隐患, 应当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 时限和应急预案,消除安全隐患。 查看制度、 整改方案 现场检查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 例》 六、隐 患排查 治理 2. 治理安全隐患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危及 人员安全的,应当暂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防 止事故发生。 现场检查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 例》 七、安 全生产 标准化 出租汽车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 化建设,做到安全管理标准化、设施设备标准 化、作业现场标准化和操作过程标准化,提高 安全生产水平和事故防范能力。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四 条 1.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 安全警告标志。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 十二条 2.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和报废 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 十三条第一款 3.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 常性维护、保养。 查看记录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 十三条 4.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 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 十五条 5.储存、使用危险品的车间、仓库不得与员工 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 持安全距离。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 十九条第一款 八、现 场管理 6.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 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 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三 十九条第二款 7.不得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人员组 织生产。 现场检查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 例》 8.不得隐瞒或者不及时处理安全隐患。 现场检查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 例》 九、应 急管理 赋予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 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 和指挥权。 查看文件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 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 作的通知》 十、行 业管理 部门认 为应当 1.车辆符合机动车管理要求,符合国家、地方 规定的出租汽车技术条件。建立车辆技术管理 制度,按照车辆维护标准定期维护车辆。 现场检查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 理规定(交通运输部 令 2014 年第 16 号)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7.8 KB 时间:2025-11-11 价格:¥2.00
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层面安全生产检查 清单 项 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1.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文件贯彻 落实情况。 查看文件 资料 2.政府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贯彻 落实情况。 查看文件 资料 3.按要求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工作总结等材料。 查看文件 资料 一、 贯彻 落实 政府 安全 生产 工作 部署 4.重点时段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查看文件 记录 1.建立、健全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 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查看安全生 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第一项、第十九 条 二、 安全 生产 责任 制 2.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列入考核内容。 1.安全生产与部门业务工作必须同时安排、部署、 检查、考核、总结。 查看安全生 产工作文件 2.主要负责人将安全生产列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 程,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 安全生产工作问题,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 查看会议、 查检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教育 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查看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十 八条 4.对所属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 金投入 查看文件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条第一款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1. 《安全生产法》第 二十条第一款 2.《河南省安全生产 条例》 三、 基础 管理 6.所属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 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八条 四、 教育 培训 1.定期对所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的培训。 查看档案 和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四条 2.要求所属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 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查看培训 记录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五条 3.要求所属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 岗作业。 查看证书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七条 1.要求所属单位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 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 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 向从业人员通报。 查看制度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二 十七条 2.对所属单位不能及时排除的重大隐患,应当制定 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 急预案,直至消除安全隐患。 查看整改 方案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 例》 五、 隐患 排查 治理 3.要求所属单位治理安全隐患,应当采取安全防范 措施;危及人员安全的,应当暂时停止业务活动, 防止事故发生。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 例》 1.发现疑似职业病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 单位情况;发现职业禁忌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 者情况。 现场检查、 查看资料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办法》第十六条 2.建立职业健康检查的统计和报告工作情况。 现场检查、 查看资料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办法》第十七条 3.建立职业健康检查档案情况 现场检查、 查看资料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办法》第十八条 4.主检医师符合要求情况,仪器设备符合要求情况, 职业健康监测表符合要求情况,总结报告符合要求 情况,档案管理规范符合要求情况,体检结论规范 符合要求情况 现场检查、 查看资料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 办法》第五条、第七 条、第十一条、第十 五条 5.发现职业病病人时,及时向所在地有关部门报告。 现场检查、 查看资料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管理办法》第三十四 条 6.建立职业病诊断管理制度情况。 现场检查、 查看资料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7.资质情况,信息报告情况,档案管理情况,仪器 设备情况,资料收集审核情况,诊断结论情况。 现场检查、 查看资料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十条、第三十二 条、第三十三条 六、 职业 卫生 安全 管理 (对 职业 健康 检查 机构 及诊 断机 构监 督检 查) 8.公开职业病诊断程序情况。 现场检查、 查看资料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 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1.建立健全医疗卫生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管理人 员。 七、 应急 管理 2.建立完善各类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处置预案,定期 组织开展应急卫生医疗处置救援演练。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第七 十八条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3.4 KB 时间:2025-12-09 价格:¥2.00
印刷企业安全生产检查表 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方法 检查依据 1.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文件贯彻落 实情况。 查看文件 资料 2.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会议精神贯彻落 实情况。 查看文件 资料 3.按要求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信息、工作总结等材 料。 查看文件 资料 一、 贯彻 落实 政府 安全 生产 工作 部署 4.重点时段安全生产检查情况。 查看检查 记录 1.落实“党政同责”要求,董事长、党组织书记、 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共同承担领导责任。 查看文件 资料 《企业安全生 产责任体系五 落实五到位规 定》 2.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所有领导班子成员 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 查看文件 资料 《企业安全生 产责任体系五 落实五到位规 定》 3.落实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机构,成立安全生产委员 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 查看文件 资料 《企业安全生 产责任体系五 落实五到位规 定》 4.落实安全管理力量,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 员。 查看文件 资料 《企业安全生 产责任体系五 落实五到位规 定》 二、 健全 企业 安全 生产 体系 5.落实安全生产报告制度,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 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 产看报告 查看文件资料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 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查看安全 生产责任 制度 《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第一 项、第十九条 三、 安全 生产 责任 制 2.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列入考核内容。 查看安全 生产责任 书 1.安全生产与本单位经济活动必须同时计划、部 署、检查、考核、总结。 查看安全 生产责任 文件 四、 基础 管理 2.主要负责人将安全生产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 程,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 工作问题,依法组织开展检查。 查看会议、 检查记录 《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全教育培训 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设备、设施及人员安全 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审批)制度;特种作业 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剧 毒、易制毒、制暴)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承发包安 全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报告制度;安全 奖惩制度。 查看文件 《安全生产法》 第十八条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须 的资金投入。 查看文件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条第一 项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产查看资 料 现场检查 1.《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条第 一款 2.《河南省安 全生产条例》 6.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 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查看资料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八条 7.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 佩戴使用。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 8.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 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 个人。 现场检查 查看资质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一条第 一款 9.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 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查看协议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六条第 二款 10.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 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承 担的责任。 查看协议 《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九条第 二款 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 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查看档案 和证书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四条 2.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 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查看培训 记录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五、 教育 培训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 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查看证书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 六、 隐患 排除 治理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 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 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查看制度 现场检查 《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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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隐患 自查标准 Ⅱ级隐患 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 自查标准 Ⅳ级隐患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监管部门 安全生产许可证 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 许可证实施办法》 安全评价报告 企业每年应对安全生产情况进行1次安全评估,每三年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1次 安全评价。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规 范(实行)》 主要负责人和 安全员资格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 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 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安全生产法》 特种作业人员 资格证 锅炉、 压力容器、 电 工、 焊工、 登高作业 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 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国家、行业、企业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和特殊管理的岗位操作人员由公司安全环保 处协调,各单位组织送到具有相应培训资格的培训单位进行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或 者其它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准许从事特种作业和相关操作。已经取得特种作业或 者相关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应当按规定进行资格证书审验,达到合格后准许继续从 事特种作业和相关操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第30号令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及人员 机构及人员配备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 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 主要负责人职责 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 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安全生产法》 分管负责人、安全员 、各部门各岗位职责 规定公司各层(次)级人员和各级部门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业务范围内对职业健康 、安全生产、防火安全、环境保护应承担的责任、义务和应有的权力。 《安全生产法》 安全规定 三同时 矿山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经过安全条件论证及安全、职业危害评价。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 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工程概算。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 》 资质证照 安全生产责 任制 河南省陆上采油行业隐患自查清单 Ⅰ级隐患 自查标准 Ⅱ级隐患 自查标准 Ⅲ级隐患 自查标准 Ⅳ级隐患 自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监管部门 河南省陆上采油行业隐患自查清单 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抽油机操作规程 等199项规程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例会制度 及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生产法》 安全教育 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 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 教育培训 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由有 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 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 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法》 操作服务人员健康安全与环境教育培训由各单位根据公司部署结合实际组织进行, 集中脱产轮训和基层站队培训相结合,每名操作服务人员每年接受健康安全与环境 教育培训不少于48学时。教育培训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健康安全与环境法律法规; (二)健康安全与环境新知识、新技术; (三)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防范事故及事故应急处置程序; (四)操作规程和现场操作; (五)事故案例;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安全教育 培训 从业人员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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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自查 Ⅰ级要素 (分为基 础管理和 现场管 理) 隐患自查 Ⅱ级要素 (各行业 领域通用 要素,各 处室可提 出修改意 见,确定 后不要自 行调整) 隐患自查 Ⅲ级要素 (具体要 素各处室 在制定标 准时可自 行调整) 隐患自 查Ⅳ级 要素 (各处 室在制 定标准 间时可 自行调 整)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写明自查 标准的出处,要具体 到法律法规的条款) 资质证照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商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第7条 连墙件的安装应随脚手架搭设同步进行,不得滞后安装。 JGJ 166-2008《建筑施工碗 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 范》7.3 脚手架使用期间,主节点处杆件等缺失,连墙件构造和数量少,立杆基础下沉,直接 影响脚手架整体稳定。 JGJ166-2008《建筑施工碗扣 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3.5;6.1-6.4 模板支架立杆间距、横距、水平杆和剪刀撑设置应符合规范构造要求。 JGJ 166-2008《建筑施工碗 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 范》6.2 附件3 河北省 煤矿 企业事故隐患自查标准(土建专业)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 管理档案 设备设施 及工艺 资料管理 设备设施 及工艺 施工组 织设计 编制 施工组 织设计 审核 脚手架和 模板支撑 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其中包括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专项方案(包 括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 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及其他)。 施工组织设计要经过监理审核,危险性较大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组织专家进 行论证、审查。 脚手架钢管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材质,不得使用明令禁止材料搭设模板支撑系 统。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26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条例》14、26条 JGJ 166-2008《建筑施工碗 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 范》3.1-3.5 基坑支护要保证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JGJ 120-2012《建筑基坑支 护技术规程》3.1 基坑支护方式应按深度、范围、周边环境条件进行选择。 JGJ 120-2012《建筑基坑支 护技术规程》3.3 起重机的拆装应由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的专业队伍进行。 JGJ 33-2001《建筑机械使用 安全技术规程》4.4 JGJ 33-2001《建筑机械使用 安全技术规程》4.4.19 起重机内爬升时应符合规定。 JGJ 33-2001《建筑机械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4.4.20 起重机作业时应有专人指挥,看守电源。 JGJ 33-2001《建筑机械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4.4.18 起重机基础、轨道应符合规定。 JGJ 33-2001《建筑机械使用安 全技术规程》4.4.1-2 提升脚手架升降到位后,未及时按规定设置连墙件进行附着固定。 JGJ166-2008《建筑施工碗扣 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3.5;6.1 脚手架的斜杆和立杆应按规范设置。 JGJ166-2008《建筑施工碗扣 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6.1 悬空作业所用的索具、脚手板、吊篮、吊笼、平台等设备,均需经过技术鉴定或检证 方可使用。 JGJ 80-1991《建筑施工高处 作业安全技术规范》4.2.2 特殊情况下无可靠的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架设安全网。 JGJ 80-1991《建筑施工高处 作业安全技术规范》4.2 施工现场临边、洞口高处作业应按规定做好防护措施。 JGJ 80-1991《建筑施工高处 作业安全技术规范》3.1 起重吊装 高处作业吊篮、悬挂机构、平台应符合规定。 JGJ 160-2008《施工现场机 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6.11 房屋拆除 拆除工程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编制专业方案。 JGJ 147-2004《建筑拆除工 程安全技术规范》4.5;5 现场管理 设备设施 及工艺 设备设施 及工艺 基坑施工 建筑施工起 重机械设备 高处作业及 临边洞口防 护 内支撑结构的施工与拆除顺序应与设计工况一致。 起重机的附着锚固应符合规定。 落地式卸料平台、悬挑式卸料平台搭设、构造未按规范进行设计。 JGJ 46-2005《施工现场临时 用电安全技术规范》4.1 JGJ 80-1991《建筑施工高处 作业安全技术规范》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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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 年)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 2011 年 7 月 2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 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 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 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 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 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 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 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 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 程与结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 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 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 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 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 1 列示。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 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 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1 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 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1 的。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 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 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 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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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 年) (2015 年 1 月 7 日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公告》 (2015 年第 5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 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 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 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 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 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 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 2 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 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 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 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 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 (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 1 年的; (二)近 2 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三)近 2 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 (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 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第七条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 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市、县(含县级市、上述市级下 辖的区和县,下同)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 其中,属于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 1 次。 第八条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由市级监管部门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 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二)近 2 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三)市、县级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第九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以及当年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目录,应报省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日常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附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 2)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至少抽查 1 台 (套)在用特种设备。 第三章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包括: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 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 (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 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 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 映的问题等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一 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并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县或者市级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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