氧气乙炔火灾爆炸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1.事故风险分析 1.1.事故类型 1.1.1.火灾事故。氧气乙炔库是公司重点防火部位。人为因素引 发的火灾事故:违反操作规程、违章安装使用电气设备、违章使用明 火作业、检修(施工)现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方人为破坏等。 雷击及设备问题等因素引发的火灾事故。火灾事故一旦发生将会造成 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 1.1.2.爆炸事故。氧气乙炔发生火灾不能及时扑灭,处置措施不 当导致瓶内燃烧或气瓶在高温下暴晒、暴露在火焰中发生爆炸事故。 1.1.3.中毒窒息事故。纯乙炔属微毒类,具有弱麻醉和阻止细胞 氧化的作用。高浓度时排挤空气中的氧,引起单纯性窒息作用。乙炔 中常混有磷化氢、硫化氢等气体,故常伴有此类毒物的毒作用。人接 触 100mg/m3 能耐受 30~60min,有轻度头痛、头昏。20%引起明显缺氧, 30%时共济失调,35%下 5min 引起意识丧失。吸入高浓度时先兴奋、多 语、哭笑不安,继而头痛、眩晕、恶心、呕吐、步态不稳、嗜睡。严 重者昏迷。 1.2.危险源 1.3.氧气乙炔库内、气割切割使用现场等部位,防火距离不足、 周围私自动火、吸烟、泄漏遇到火源等违章操作导致火灾爆炸事故。 1.4.事故危害程度及范围 1.5.乙炔具有爆炸危险性、燃烧危险性、毒害危险性等。可能发 生火灾、爆炸事故的情况不受季节的影响。乙炔罐火灾爆炸事故,导 致人员烧伤、中毒窒息,严重时危及员工生命安全,并导致环境污染。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后可能对周边的设备、设施造成不可修复的危险 程度,对厂房也有可能造成结构性损坏,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 成的经济损失较大,还可能造成大面积人员的伤亡,社会影响较大。 1.6.危险性分析 1.6.1.乙炔的特性 1.6.1.1.物理性质。乙炔为无色无味的易燃、有毒气体。而电石 制的乙炔因混有硫化氢 H2S、磷化氢 PH3、砷化氢,而带有特殊的臭味。 闪点(开杯)-17.78℃,自燃点 305℃。在空气中爆炸极限 2.3%-72.3%( vol)。 1.6.1.2.危害健康。急性中毒:接触 10%~20%浓度的乙炔时, 有头痛、头晕、全身无力等缺氧症状;接触 30%浓度时,动作不协调, 步态蹒跚;吸入高浓度时,初期兴奋、多语,后出现晕眩、头痛、恶心、 嗜睡,严重者昏迷;另外,高浓度吸入还可引起单纯窒息。 1.6.1.3.危险特性:乙炔与空气或氧气等助燃气体混合后极易燃 烧爆炸。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猛烈反应。由 于气瓶阀门损坏、气带漏气、人员操作失误等原因,极易引起乙炔泄漏, 造成人员中毒、火灾、甚至爆炸等事故。 1.6.2.在液态和固态下或在气态和一定压力下有猛烈爆炸的危 险,受热、震动、电火花等因素都可以引发爆炸,因此不能在加压液 化后贮存或运输。微溶于水,易溶于乙醇、苯、丙酮等有机溶剂。在 15 ℃和 1.5MPa 时,乙炔在丙酮中的溶解度为 237g/L,溶液是稳定的。 1.6.3.由于乙炔具有易燃、易爆性,并具有一定的毒性,因此在 发生异常情况下,若遇到雷击或明火、外来火种、设备故障、人员操 作不当等,极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1.6.4.在烈日爆晒引发爆炸。气割割枪回火、爆带处置不当引起 火灾或爆炸。 1.6.5.乙炔瓶水平放置或倒立使用、氧气瓶瓶口擦拭不干净,油 脂进入氧气瓶内,发生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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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事故管理制度 编号:AQ-BZH-035-A .1 目的 为规范对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分析与处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降低或消除对本公 司员工及相关方人员的伤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对生产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适用于本公司员工及在本公 司区域内工作的承包商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3 引用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 6441-8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 OHSAS18001:1999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4 术语和定义 4.1 事故: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它损失的意外情况。 4.2 安全: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 4.3 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5 职责 5.1 总经理为本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2 行政部负责组织制定、修订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事故/事件的调 查分析工作;负责收集事故相关资料,并根据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分析认定已发生事故/ 事件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有关事故/事件的信息。 5.3 事故部门、安全主任参与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工作。 5.4 保安参与事故现场的警戒工作。 5.5 各部门及员工职责: 5.5.1 负责事故/事件发生后现场的处理,包括人员救护与系统恢复。 5.5.2 负责如实向调查组提供事故/事件的原始材料和调查组索要的全部资料。 5.5.3 协助相关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5.5.4 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有主要关联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工作。 5.5.5 负责向本公司行政部上报本部门相关的人身、设备事故/事件报告。 5.6 行政部负责建立、完善事故台帐; 5.7 安全主任负责事故的统计和分析。 5.8 每个员工对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和参与事故处理,并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6 事故分类和分级 2 6.1 事故分类 6.1.1 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 损失的事故。 6.1.2 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资财产 损失的事故。 6.1.3 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 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 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6.1.4 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减产,以 及跑料、串料的事故。 6.1.5 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设备故 障造成车辆、船舶损坏、物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6.1.6 人身事故:工作时间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发生的与工作有 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6.1.7 职业病危害事故:指导致职业病发生的事故。 6.2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 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 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 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7 事故报告 7.1 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部门主管、行政部和安全主任。或由部 门主管报告行政部和安全主任。对有人身伤亡的交通、火灾、爆炸事故和中毒事故,应 立即拔打 110、120、119 电话报警和请求救援。 7.2 行政部、安全主任接到事故报告后,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向总经理汇报。总经理根据事故情况及时向坪地街道安监 办等相关政府机构报告。 7.3 事故所在部门主管参与事故调查,并填写《事故报告处理表》报行政部,经安全主任 审批后,由事故所在单位主管对事故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并对事故防范措施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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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一、事故的分类 1、人身伤亡事故。凡属本公司职工(包括计划内的临时工),在生产区域所发生 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 2、火灾事故。由于火灾造成的人身伤亡或一定的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3、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人身伤亡或一定的物 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4、设备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机械设备、工艺设备、动力设备、贵重仪器仪 表和工具的非正常损坏(包括设备管线发生故障)。 5、交通事故。凡是车辆交通肇事所造成的一定的车辆损坏、物质财产损失和人身 伤亡(包括非职工的乘客民工、行人等)事故。 6、质量事故。由于混、串成品或其它事故原因引起的质量事故(另由专门部门管 理上报)。 7、其它事故。 二、事故的性质 为了便于事故管理,按事故性质划分为上报事故、一般、轻微、恶性未遂事故四种。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都称之为上报事故。 (1)死亡一人或重伤一人。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 1000 元以上者(包括 1000 元); (3)装置因事故造成停工,大面积停电,包括两套装置,两个变电所全停的电气 事故。 (注:上报事故包括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条件按国家规定。) 2、凡合乎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一般事故: (1)轻伤一名,休假治疗八小时以上; (2)造成直接损失 100 元至 1000 元者(包括 1000 元在内)。 (3)除急性中毒造成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外,一般急性中毒均按轻伤处理; 3、凡未达到上述 1、2 条中任何一项者,均属于轻微事故。 4、重大恶性未遂事故。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性质恶劣(如设备超负荷造成降 低设备使用寿命,起吊浇铸包高空掉落,高压气瓶高处跌落尚未引起爆炸,检修中误 送电侥幸未造成触电伤亡等)或作业操作严重不正常给设备带来重大隐患,或严重影 响了设备使用寿命。 三、事故的管理 1、事故的分管: (1)人身伤亡、爆炸,由安全科负责管理; (2)机械动力设备事故(包括停水、停电、停产造成的停产事故),压力容器的 爆炸事故,由设备动力科负责管理; (3)作业操作、工艺技术等原因造成的停产事故由生产科和技术科负责管理; (4)发生产品质量事故由质管科负责管理; (5)交通事故和生活区的一切火灾事故均由保卫科负责管理。 2、事故调查及处理: (1)发生上报事故时,主管负责人立即组织安全、技术、劳资、保卫、生产、工 会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迅速进行调查,必要时请劳动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参加调查, 查清事故经过,确定事故原因,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3、事故统计的上报: 各类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三级管理,上报事故统一由上级主管部门掌握管理,统 称上报事故(写有专题书面报告)。一般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由公司负责管理。轻微事 故由分公司自行掌握处理。 (1)当发生上报事故时,事故单位除立即采取措施外,并通知安技科和有关部门 以及公司领导,及时抢救和调查在抢救中要保护好现场。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将事故及 原因在 24 小时内上报主管部门,事后要由事故主管部门认真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由 安全技术科于事故发生后半月内报主管部门。 (2)当发生一般事故时,事故单位除立即采取措施之外,必须马上通知安全科, 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切实做到“三不放过”。并要求在事故发生五天内填写好事故报告 报送公司。 (3)当发生轻微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当班班长应报告主管领导处理。 (4)各分公司安全部门应将各类事故于每月 27 日前汇总报安全科。由主管负责 人汇总于月底前向上级报告。 (5)各部门事故调查、分析、登记、统计、报告和处理等,必须严肃认真,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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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制度 编号:AQ-BZH-035-A 1 目的 为规范对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分析与处理,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降低或消除 对本公司员工及相关方人员的伤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对生产事故/事件的报告、调查和处理。适用于本公司员工及 在本公司区域内工作的承包商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 3 引用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 OHSAS18001:1999《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4 术语和定义 4.1 事故: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其它损失的意外情况。 4.2 安全: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 4.3 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事故的情况。 5 职责 5.1 总经理为本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重大及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 工作。 5.2 行政部负责组织制定、修订事故报告及处理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事故/事 件的调查分析工作;负责收集事故相关资料,并根据事故调查规程的规定分析认定已 发生事故/事件的性质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上报有关事故/事 件的信息。 5.3 事故部门、安全主任参与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工作。 5.4 保安参与事故现场的警戒工作。 5.5 各部门及员工职责: 5.5.1 负责事故/事件发生后现场的处理,包括人员救护与系统恢复。 5.5.2 负责如实向调查组提供事故/事件的原始材料和调查组索要的全部资料。 5.5.3 协助相关事故/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5.5.4 负责组织对本单位有主要关联事故/事件调查分析工作。 5.5.5 负责向本公司行政部上报本部门相关的人身、设备事故/事件报告。 5.6 行政部负责建立、完善事故台帐; 5.7 安全主任负责事故的统计和分析。 5.8 每个员工对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和参与事故处理,并配合事故调查工作。 6 事故分类和分级 6.1 事故分类 6.1.1 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火灾,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 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6.1.2 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物 资财产损失的事故。 6.1.3 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 机械、动力、电讯、仪器(表)、容器、运输设备、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 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6.1.4 生产事故:由于指挥错误,或者违反工艺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减 产,以及跑料、串料的事故。 6.1.5 交通事故:车辆、船舶在行驶航运中,由于违反交通、航运规则,或因机械 设备故障造成车辆、船舶损坏、物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6.1.6 人身事故:工作时间在生产岗位劳动过程中,除上述五类事故外,发生的与 工作有关的人身伤亡或急性中毒事故。 6.1.7 职业病危害事故:指导致职业病发生的事故。 6.2 事故分级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 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 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 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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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建设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发生 后带来的各种损失和影响,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要求,特制 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分公司、区域项目部。 三、职责 1、工程部、人力资源部、总经办、安全质量部、法律办负责牵头制定事故报告及 调查处理制度,负责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的解释。 2、公司工程部、人力资源部、各分公司(区域项目部)及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 督本制度的实施。 3、各分公司根据本制度及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分 公司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制度。 第二章 管理规定 一、事故报告规定 1、发生一般安全事故(包括无人员死亡或可能引起人员死亡的事故,一次受伤在 2 人以下的事故,以及直接经济损失 1 万以内的事故),现场相关人员应立即上报分公司 (项目)领导和安全管理员,由事故发生分公司(项目)上报公司安质部。 2、发生较严重的安全事故(发生或有可能引起人员死亡的安全生产事故,一次性 3 人(含)以上受伤事故,以及直接经济损失 1 万以上(含)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 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负责人必须第一时间向公司汇报,同时报告工程部、人 力资源部和设备物资部,人员死亡的事故还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3、事故发生单位应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通知急救、医疗等相关部门,迅速采取 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事故报告要求清楚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 场所、详细经过、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原因分析等信息,事故分析报告表经相关负 责人签字确认,在事故发生之日起 24 小时内上报,并要求做到及时、准确、完整,不 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4、根据事故性质、伤亡程度、影响范围等,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事故经过上报 设备物资部、人力资源部,由其上报保险公司。 二、事故调查规定 1、分公司(项目)发生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由工程部参与,分公司(项目)领导 牵头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 2、发生较严重的安全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协调配合主管部门组织事故调 查组进行调查;主管部门未组织调查的事故,由安质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调查, 分公司总经理落实组织相关人员对事故进行调查。 3、事故调查应查明原因、过程及伤亡损失情况,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处理 意见和防范措施,由事故发生单位写出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上报公司安质部备案。 三、事故处理规定 1、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防止事故扩大化,尽量减少事 故损失和影响,同时开展工伤预防的宣传和教育。 2、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对一般工伤员工救治、护理、慰问、困难解决等善后工作的 管理,重大工伤和工会共同管理,并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劳动安全工作的监督检 查。 3、分公司(项目)所发生符合工伤的事故,由事故单位负责申报工伤以及劳动能 力鉴定。 4、员工因工负伤,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药费、检查费、化验费、治疗费、手 术费、材料费、诊疗费、住院费、就医路费及挂号费,由所在分公司或项目先行垫付, 需向公司借款的,应经总经办、财务部、人力资源部会签报公司审批同意。医疗终结后, 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向社保机构统一结算,分公司协助办理,人力资源部予以指导。受 伤人员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 伤人员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 具体标准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5、事故发生单位严格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处理安全生产事故:即事故原因 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责 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生产部应认真分析事故,并根据事故性质及严重程度按公 司有关要求进行通报及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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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事故案例汇编 “安全责任重于泰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关系到职工生命和企业财产的安 全,关系到企业效益和社会的稳定。因此搞好企业的安全生产是各级领导、全体 员工的神圣职责。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这是安全管理的一贯方针,为更好落实这一方针, 进一步强化广大干部和职工的安全和防范意识,起重专业安全管理小组人员,汇 集了我公司及冶金企业近十年来发生的 30 起典型的起重事故案例,将他们编辑 在一起,希望全体员工要紧密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思想实际和作业特点,认真借 鉴他人用鲜血和生命换来的教训,举一反三,防微杜渐,克服侥幸麻痹思想,增 强“我要安全”的意识,提高自己的技能,落实我要“我要安全”的责任,从我 做起,从本岗位做起,从预防的角度上狠下工夫,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防 止同类事故在我公司发生。 案例 1:检查时独自行走,小车开动轧断手指 伤亡人员概况 一、事故简单经过 1993.11.24 日,某钢铁公司电炉厂,电工黄某(男、25 岁,七级电工)对天 车进行电气检查,检查完天车滑线想下车,脚被平台斜拉支撑绊了一下,身 体绊倒,本能地用手扶物保持身体平衡,左手扶到天车小车道轨上,小车正 好开过来轧到黄某手上,将其左手拇指、食指、中指轧掉。事故发生后,黄 某自己走到天车端粱安全门处把紧急开关关掉,向天车司机打了招呼。此事 造成黄某重伤。 二、事故原因 A、趁天车运行间隙黄某登车,上车时没有断开安全开关,也没有和司机打 招呼,司机根本不知道。 B、电工工作至少两人一起,单人作业违反规定。 C、天车上行走脚下确认不够。 三 防范措施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做好交叉作业的联系。 案例 2:对吊物重量确认不清,物落伤人致死 一、 事故经过 2001.7.17 日,某钢铁公司氧气厂,2#、3#空压机过滤器到货卸车,用 8T 汽 车吊停在货车尾处卸车,第一件顺利吊下,此时,任某(男,28 岁,大学, 机动科长)同刘某从厂房出来,站在第一件西侧讨论其用途,14:35 吊第二 件,当把空气过滤器主体吊出货车槽开始下落时,箱体主体的西南下角蹭挂 货车右边槽上方,箱体急速向南偏甩,同时汽车吊车头翘起,吊物迅速下落, 将站在吊物旋转半径内的任某砸住,营救无效死亡。 二、 事故原因 a) 吊车司机对吊物重量确认不清,估计偏轻,违章冒险操作。 b) 起重作业管理不善,没有配备专业起重指挥及司索工。 c) 卸货位置不当,任某站位不当。 三、 防范措施 起重作业必须坚持“十不吊”,起重作业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案例 3: 一、 事故经过 2001.1.8 日,某钢铁公司炼钢厂转炉检修,从事拆运吸尘管道(管道长 10.85 米,总重 8.27 吨)作业,铆工刘某、起重工刘某确认管道吊耳并估算重量为 4 吨左右,选择 2 吨倒链一个及ф15.5mm 钢丝绳分别栓挂在管道东西两侧的吊 耳上,10:40 左右,4#天车司机滕某在生产科副科长张某指挥下,在管道自 转 90 度情况下,将 4#天车开到西侧 2#混铁炉处,此时,吊装用的倒链和钢 丝绳突然断裂,管道坠落至 2#混铁炉过桥上,将正在 2#混铁炉过桥上工作的 张某(男,30 岁,高中,混铁炉班长)击中头部,当场死亡,同一起作业的 许某受轻伤。 二、 事故原因 A、吊索具严重超负荷,没有采取防止物体自转措施。 B、天车工对 2#混铁炉出铁口前作业人员的位置确认失误。 三、 防范措施 起重操作必须规范作业,必须履行全部安全确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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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成: 文永杰 审核人: 批准人: 分发部门: 总务部、财务部、业务部、生产部、金型治工具部、成型部、品质部、技术部、冲压表面处理部、 制造部 0. 更改记录 版 本 更新日期 备件人 更 改 简 述 1.0 2013.6.1 赵甘霖 新发行 1.1 2015.4.28 文永杰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进行大范围修订 1.2 2017.9.23 文永杰 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更新 1. 目的 2. 适用范围 3. 定义 4. 职责 5. 事故信息管理 6. 事故调查 7. 事故处罚程序 8. 相关支持/记录文件 9. 流程图 1. 目的 为建立并保持有效的事故处理机制,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对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事故, 尽可能迅速地开始事故调查;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和减少事故 损失,特制订本程序。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事故报告、调查与处理。 3. 定义 本制度所称安全事故,包括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危化品事故、职业病危害事 故、环境污染事故、对公司造成财产损失以及对社会造成影响的其它安全事故。 4. 职责 4.1 发生事故后,事故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积极救援,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2 安全事故分类 4.2.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4.2.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2.5重伤事故:在职职工伤害事故中,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引起人体 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大于或等于 105 天; 4.2.6轻伤事故: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伤害后果不太严重的事故,表 现为劳动能力的轻度或暂时丧失。一般损失在一个工作日或一个工作日以上,105 个工作日以下的事故; 5. 事故信息管理 5.1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部门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如实报告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人, 安全生产办公室接到报告后以最快的方式向安全生产委员会报告事故的简要情况。各级人员不得隐瞒不 报、谎报。 5.2 安全事故报告规定 5.2.1轻、重伤事故:事故发生部门应于 24 小时内报告至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 5.2.2死亡事故 5.2.2.1 一般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应在半小时内报告至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公司安全生 产办公室按规定上报。 5.2.2.2 重大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应在十分钟内报告至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公司安全生 产办公室按规定上报。 5.2.2.3 特大及以上伤亡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部门应第一时间报告至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公司安 全生产办公室按规定上报。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3.3 KB 时间:2025-10-23 价格:¥2.00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规范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职责、流程、要求和方法,并确定公司的事故隐 患判定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2 术语和定义 2.1 事故隐患:即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 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 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 理上的缺陷。 2.2 重大事故隐患,根据北京市判定标准确定的事故隐患,需报告政府主管部门, 由其督办。 2.3 重点事故隐患是指高危/法规不符合项,部门不能自行解决,需公司直接组 织治理,由公司专业技术小组负责验收的事故隐患。 2.4 轻微事故隐患是指部门内部能自行解决,由责任部门验收的事故隐患。 轻微事故隐患发生现场、班组或岗位可以立即采取措施消除的隐患,不分级,不 纳入台帐和统计分析; 3 工作职责 3.1 总经理:按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负责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工 作,并具体负责:批准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和工作指导书,向上级申报隐患排 查治理费用预算,批准本公司重点危险源清单和隐患排查重点部位清单,每季度 至少参加一次公司综合安全检查,批准重大隐患和重点事故隐患的评估报告和治 理方案,批准重大隐患和企业重点事故隐患的事故隐患治理验收报告,批准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和奖惩结果。 3.2 HSE 部门:按公司事故隐患治理责任制的要求,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 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负责对各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具 体组织并参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考核和奖惩工作:组织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业技 术组的日常管理和培训,审核需总经理批准的资料、批准作业岗位的安全操作规 程、组织并委托办理外部检测、评价和评审等。 3.3 各部门:按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负责本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各项 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并按本规定的内容具体负责:组织编制 本部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组织编制本部门专业的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组织本 部门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治理重点部位的确定工作,组织部门班组的日常隐患排 查,及时报告本部门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重点隐患,组织本部门一般隐患的分析和 治理。 4 工作要求 4.1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4.1.1 公司下列部门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点部门,重点部门应将公司事故隐患 排查治理责任制的职责内容,分解到本部门相关岗位: ----HR 部门 ----生产部门; ----工程部门; ----物料部门; ----质量部门: ----各生产线。 4.1.2 作业人员的岗位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应在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内规定;具体 执行公司安全操规程要求。 4.2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业技术组的建立和管理 4.2.1 公司成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业技术组,由 HSE 工程师任组长,具体名单 见附件附件 1《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业技术小组名单》,名单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并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调整一次,具体由 HSE 部门负责组织。 4.2.2 公司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专业技术组的工作任务是: ----按专业特长,参加专业相关的事故隐患排查活动,包括各类安全检查、专业 安全评估等; ----针对隐患排查发现的隐患,进行分析并提出隐患分类分级、隐患治理等建议; ----参加审查事故隐患治理方案或措施; ----参加对事故隐患治理的验收,包括对治理效果进行评价; ----参加对事故隐患统计资料的分析,提出相关隐患预防、事故预警的建议。 4.2.3 HSE 部门负责专业技术组的日常管理和培训,专业组每月至少集中一次,
分类:风险评估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8.9 KB 时间:2025-11-15 价格:¥2.00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 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2.依据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化工企业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山东省井工开采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山东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鲁政 办字〔2016〕36 号)、《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两个 体系建设的工作方案》(鲁安办发〔2016〕10 号)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文件 要求。 3.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治理。 4.职责 4.1 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公司应当建立健 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从 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并加强对落实情况 的监督考核,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 4.2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 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4.2.1 企业主要负责人保证隐患治理资金投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 况,治理重大隐患前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 4.2.2 企业分管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 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重大情况,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 4.3 办公室负责公司(厂)级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验证,同时应当如 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负责公司各类事故隐患排查、 评估、整改的评审评价工作;负责各单位上报事故隐患的统计、汇总工作;负责 定期组织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和各专业技术委员会或人员评审、修订安全检查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检查表,不断提高安全检查深度和广度。 4.4 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本部门安全生产检查, 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所属专业职能科室、车间、工段(班组)负责本 单位或本专业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排查、评估、整改的评审评价工作;负 责事故隐患的原因分析、倒查和统计上报工作。同时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基本要求 5.1 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应根据生产运行特点,制定 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并编制《安全检查表》(附录 F, 各专业检查表见附件)。 5.2《安全检查表》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或依据、检查结 果等内容。安全检查时应按照安全检查表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建立《安全检查台 账》(附录 A)、《事故隐患整改台账》(附录 B),并与安全目标责任考核挂钩。 5.3 编制安全检查表的主要依据: (1)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企业安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 规程; (2)国内外事故案例和企业以往的事故情况; (3)生产装置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报告; (4)分析人个人的经验和可靠的参考资料; (5)有关研究成果,同行业或类似行业检查表等。 5.4 企业应定期组织对安全检查表进行评审、修订和完善,并做好检查人员 的培训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对安全检查表进行修订: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87 KB 时间:2025-11-19 价格:¥2.00
事故、事件回顾记录 编号:01 回顾时间 回顾地点 公司会议室 安全管理人员 回顾方式 观看《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警示教育片》 回顾成员 公司全体员工 事故简述 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当班员工将 PEP 废料放入回收机时,颈部被一根 PEP 废料套 住,身体随着 PEP 废料进入到加收机内部,头部被挤压后死亡(详见《企业安全 生产事故预防警示教育片》) 事故原因 1.员工安全意识缺失,应急处置不及时; 2.某新型包装材料公司将 PEP 废料的回收、加工业务违规发包给该包装材料公司, 未对该承包公司的废料回收加工实行统一协调管理; 3.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制定完善的回收机安全操作规程,对员工的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未能确保员工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事故教训 及防范措施 1.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2.加强对相关方的安全管理; 3.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 回顾后员工 对事故了解 情况及对防范 措施了解情况 员工对“2.22”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员工将 PEP 废料放入回收机,因操作失误被 挤压死亡事故有了全面的了解,提高了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员工对事故回顾认可程度 □ 最佳 √ 较好 □ 中等 □ 一般 □ 最低 员工对已发生的事故、事件原因 的了解程度 □ 最佳 √ 较好 □ 中等 □ 一般 □ 最低 员工是否知道如何预防事故、事件的发生 √ 是 □ 部分 □ 否 备注: 员工对事故的了解情况及防范措施的了解情况须在讨论和学习后讨论后填写。 事故、事件回顾记录 编号:02 回顾时间 回顾地点 公司会议室 安全管理人员 回顾方式 观看《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警示教育片》 回顾成员 公司全体员工 事故简述 2016.2 月某铝业有限公司将原熔炼车间厂房墙面、屋顶面翻新的工作发包给昆山 市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拆除墙面时,未佩戴安全带,使用撬棍拆除彩钢板, 从高处坠落死亡(详见《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警示教育片》) 事故 原因 1.作业人员在进行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违反高处作业相关规定,属冒险作 业; 2.该铝业有限公司将原熔炼车间厂房墙面、屋顶面翻新的工作发包给昆山市某钢 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后,未对该钢结构公司作业时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 管理; 3.该钢结构公司未督促、监督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事故教训 及防范措施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应 急处置措施,并组织员工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高处作业作为特种作业,相关作业人员必须要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 格后持证上岗; 3.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审批手续; 4.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必须要为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配备安全防 护用品,并督促员工确实佩戴; 5.高处作业的现场必须有专人进行安全管理。 回顾后员工 对事故了解 情况及对防范 措施了解情况 员工对“3.23”某铝业有限公司因厂房屋顶面翻新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有了全面的 了解,提高了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员工对事故回顾认可程度 □ 最佳 √ 较好 □ 中等 □ 一般 □ 最低 员工对已发生的事故、事件原因 的了解程度 □ 最佳 √ 较好 □ 中等 □ 一般 □ 最低 员工是否知道如何预防事故、事件的发生 √ 是 □ 部分 □ 否 备注: 员工对事故的了解情况及防范措施的了解情况须在讨论和学习后讨论后填写。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46 KB 时间:2025-11-23 价格:¥2.00
事故隐患报告和整改 批准:2017 年 3 月 30 日 管理制度 生效:2017 年 4 月 1 日 1、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 重大事故的发生,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分公司各科室、作业区和外协单位。 3、术语 3.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隐患、事故隐患或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 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在事故隐患的三种表现中,物的危险状态是指生产过程或生产区域内的物质条件(如 材料、工具、设备、设施、成品、半成品)处于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人在工作 过程中的操作、指示或其他具体行为不符合安全规定,管理上的缺陷是指在开展各种生 产活动中所必须的各种组织、协调等行动存在缺陷。 3.2 隐患分级 隐患的分级是以隐患的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影响范围为标准的,可以分为一 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 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 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 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3 隐患排查 隐患排查是指单位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本单位的 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 隐患信息档案。 3.4 隐患治理 隐患治理就是指消除或控制隐患的活动或过程。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 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对于一 般事故隐患,由于其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应当由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 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4、控制要求 4.1 组织管理 4.1.1 分公司对事故隐患统一实行分级自主管理,分类归口负责,安全部门监督原则。 各单位都应对所负责区域从事管理项目以及操作岗位、周围环境中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 检查、登记和自主处理。 4.1.2 维修型事故隐患是指不受人力、物力、技术条件等因素限制,但通过常规维修 随机即要整改,整改后及时记录在班组台帐及班组活动卡片上,反馈、上报作业区。 4.1.3 失修型事故隐患是指受人力、物力、技术条件等任一因素限制,但通过常规维 修随机即可整改的事故隐患。一般由作业区组织整改,特殊的由分公司主管部门协助安 排整改。需分公司协助解决隐患时,所在作业区编写事故隐患报告,并送主管科室和安 全管理科备案。 4.1.4 缺陷型事故隐患是指现有装备、设备存在着不能满足现行安全标准或规范,以 及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一般由分公司组织整改,特殊的由股份公司主管部门协调安排 整改。整改后在每月统计表中呈报公司归口处室和制造部。 4.1.5 较大以上事故隐患是指需要股份公司专家组评估,由股份公司组织协调安排整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0 KB 时间:2025-11-23 价格:¥2.00
事故隐患报告和整改 批准:2017 年 3 月 30 日 管理制度 生效:2017 年 4 月 1 日 1、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 重大事故的发生,结合分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分公司各科室、作业区和外协单位。 3、术语 3.1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隐患、事故隐患或安全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 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在事故隐患的三种表现中,物的危险状态是指生产过程或生产区域内的物质条件(如 材料、工具、设备、设施、成品、半成品)处于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是指人在工作 过程中的操作、指示或其他具体行为不符合安全规定,管理上的缺陷是指在开展各种生 产活动中所必须的各种组织、协调等行动存在缺陷。 3.2 隐患分级 隐患的分级是以隐患的整改、治理和排除的难度及其影响范围为标准的,可以分为一 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 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 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 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3.3 隐患排查 隐患排查是指单位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对本单位的 事故隐患进行排查,并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 隐患信息档案。 3.4 隐患治理 隐患治理就是指消除或控制隐患的活动或过程。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 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对于一 般事故隐患,由于其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应当由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 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 4、控制要求 4.1 组织管理 4.1.1 分公司对事故隐患统一实行分级自主管理,分类归口负责,安全部门监督原则。 各单位都应对所负责区域从事管理项目以及操作岗位、周围环境中存在的事故隐患进行 检查、登记和自主处理。 4.1.2 维修型事故隐患是指不受人力、物力、技术条件等因素限制,但通过常规维修 随机即要整改,整改后及时记录在班组台帐及班组活动卡片上,反馈、上报作业区。 4.1.3 失修型事故隐患是指受人力、物力、技术条件等任一因素限制,但通过常规维 修随机即可整改的事故隐患。一般由作业区组织整改,特殊的由分公司主管部门协助安 排整改。需分公司协助解决隐患时,所在作业区编写事故隐患报告,并送主管科室和安 全管理科备案。 4.1.4 缺陷型事故隐患是指现有装备、设备存在着不能满足现行安全标准或规范,以 及安全生产的事故隐患。一般由分公司组织整改,特殊的由股份公司主管部门协调安排 整改。整改后在每月统计表中呈报公司归口处室和制造部。 4.1.5 较大以上事故隐患是指需要股份公司专家组评估,由股份公司组织协调安排整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0.5 KB 时间:2025-11-24 价格:¥2.00
氧气乙炔火灾爆炸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1.事故风险分析 1.1.事故类型 1.1.1.火灾事故。氧气乙炔库是公司重点防火部位。人为因素引 发的火灾事故:违反操作规程、违章安装使用电气设备、违章使用明 火作业、检修(施工)现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方人为破坏等。 雷击及设备问题等因素引发的火灾事故。火灾事故一旦发生将会造成 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 1.1.2.爆炸事故。氧气乙炔发生火灾不能及时扑灭,处置措施不 当导致瓶内燃烧或气瓶在高温下暴晒、暴露在火焰中发生爆炸事故。 1.1.3.中毒窒息事故。纯乙炔属微毒类,具有弱麻醉和阻止细胞 氧化的作用。高浓度时排挤空气中的氧,引起单纯性窒息作用。乙炔 中常混有磷化氢、硫化氢等气体,故常伴有此类毒物的毒作用。人接 触 100mg/m3 能耐受 30~60min,有轻度头痛、头昏。20%引起明显缺氧, 30%时共济失调,35%下 5min 引起意识丧失。吸入高浓度时先兴奋、多 语、哭笑不安,继而头痛、眩晕、恶心、呕吐、步态不稳、嗜睡。严 重者昏迷。 1.2.危险源 1.3.氧气乙炔库内、气割切割使用现场等部位,防火距离不足、 周围私自动火、吸烟、泄漏遇到火源等违章操作导致火灾爆炸事故。 1.4.事故危害程度及范围 1.5.乙炔具有爆炸危险性、燃烧危险性、毒害危险性等。可能发 生火灾、爆炸事故的情况不受季节的影响。乙炔罐火灾爆炸事故,导 致人员烧伤、中毒窒息,严重时危及员工生命安全,并导致环境污染。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后可能对周边的设备、设施造成不可修复的危险 程度,对厂房也有可能造成结构性损坏,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 成的经济损失较大,还可能造成大面积人员的伤亡,社会影响较大。 1.6.危险性分析 1.6.1.乙炔的特性 1.6.1.1.物理性质。乙炔为无色无味的易燃、有毒气体。而电石 制的乙炔因混有硫化氢 H2S、磷化氢 PH3、砷化氢,而带有特殊的臭味。 闪点(开杯)-17.78℃,自燃点 305℃。在空气中爆炸极限 2.3%-72.3%( vol)。 1.6.1.2.危害健康。急性中毒:接触 10%~20%浓度的乙炔时, 有头痛、头晕、全身无力等缺氧症状;接触 30%浓度时,动作不协调, 步态蹒跚;吸入高浓度时,初期兴奋、多语,后出现晕眩、头痛、恶心、 嗜睡,严重者昏迷;另外,高浓度吸入还可引起单纯窒息。 1.6.1.3.危险特性:乙炔与空气或氧气等助燃气体混合后极易燃 烧爆炸。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猛烈反应。由 于气瓶阀门损坏、气带漏气、人员操作失误等原因,极易引起乙炔泄漏, 造成人员中毒、火灾、甚至爆炸等事故。 1.6.2.在液态和固态下或在气态和一定压力下有猛烈爆炸的危 险,受热、震动、电火花等因素都可以引发爆炸,因此不能在加压液 化后贮存或运输。微溶于水,易溶于乙醇、苯、丙酮等有机溶剂。在 15 ℃和 1.5MPa 时,乙炔在丙酮中的溶解度为 237g/L,溶液是稳定的。 1.6.3.由于乙炔具有易燃、易爆性,并具有一定的毒性,因此在 发生异常情况下,若遇到雷击或明火、外来火种、设备故障、人员操 作不当等,极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1.6.4.在烈日爆晒引发爆炸。气割割枪回火、爆带处置不当引起 火灾或爆炸。 1.6.5.乙炔瓶水平放置或倒立使用、氧气瓶瓶口擦拭不干净,油 脂进入氧气瓶内,发生爆炸事故。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70 KB 时间:2025-11-29 价格:¥2.00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 查治理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 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2.依据 依据《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化工企业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山东省井工开采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 生产经营单位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山东省人民政 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鲁政 办字〔2016〕36 号)、《关于加快推进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两个 体系建设的工作方案》(鲁安办发〔2016〕10 号)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文件 要求。 3.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与治理。 4.职责 4.1 作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公司应当建立健 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完善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的管理机制,落实从 主要负责人到每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并加强对落实情况 的监督考核,保证隐患排查治理的落实。 4.2 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各分管负责人 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 4.2.1 企业主要负责人保证隐患治理资金投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 况,治理重大隐患前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 4.2.2 企业分管负责人负责督促、检查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情况, 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重大情况,对本单位无力解决的重大隐患,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告。 4.3 办公室负责公司(厂)级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验证,同时应当如 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负责公司各类事故隐患排查、 评估、整改的评审评价工作;负责各单位上报事故隐患的统计、汇总工作;负责 定期组织各专业职能管理部门和各专业技术委员会或人员评审、修订安全检查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安全检查表,不断提高安全检查深度和广度。 4.4 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负责组织本部门安全生产检查, 落实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整改。所属专业职能科室、车间、工段(班组)负责本 单位或本专业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排查、评估、整改的评审评价工作;负 责事故隐患的原因分析、倒查和统计上报工作。同时应当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 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5.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基本要求 5.1 隐患排查治理是企业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应根据生产运行特点,制定 安全检查计划,明确检查的目的、内容、要求,并编制《安全检查表》(附录 F, 各专业检查表见附件)。 5.2《安全检查表》应包括检查项目、检查内容、检查标准或依据、检查结 果等内容。安全检查时应按照安全检查表内容逐项进行检查,建立《安全检查台 账》(附录 A)、《事故隐患整改台账》(附录 B),并与安全目标责任考核挂钩。 5.3 编制安全检查表的主要依据: (1)国家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企业安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 规程; (2)国内外事故案例和企业以往的事故情况; (3)生产装置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报告; (4)分析人个人的经验和可靠的参考资料; (5)有关研究成果,同行业或类似行业检查表等。 5.4 企业应定期组织对安全检查表进行评审、修订和完善,并做好检查人员 的培训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对安全检查表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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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劳部发[1995]322 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预防重大事故 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隐患。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公共场所(以下统称单位)。 第二章 评估和报告 第四条 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 缺陷,可能导致事故损失的程度分为两级: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 50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1000 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死亡 10 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 500 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的具体分级标准和评估方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五条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评估。 重大事故隐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评估。 第六条 重大事故隐患评估费用由被评估单位支付。 第七条 单位一旦发现事故隐患,应立即报告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并申请对单位存在的 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 第八条 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对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初步评估和分级,确定存在重 大事故隐患的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初步评估结果报送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并申 请对重大事故隐患组织评估。 第九条 经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评估,并确认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编写重 大事故隐患报告书。 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 和劳动行政部门。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报送省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并应同时报送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行政 部门。 第十条 重大事故隐患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隐患类别; (二)事故隐患等级; (三)影响范围; (四)影响程度; (五)整改措施; (六)整改资金来源及其保障措施; (七)整改目标。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成立隐患管理小组。小组由法定代表负责。 第十二条 隐患管理小组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 场管理; (二)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劳动部门备案; (三)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 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 (四)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 (五)保持消防器材、救护用品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组织整改。 第十四条 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会同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监督和检 查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各级工会组织督促并协助单位对重大事故隐患的管理和整改。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应负责处理、协调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和整改中的重大问题, 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签发《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整改通知书》。 第四章 整 改 第十七条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难以立即整改的单位应采 取防范、监控措施。 第十八条 对在短时间内即可能发生重大事故的隐患,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可按有关法律规 定查处;也可以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指令单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十九条 按到《重大事故隐患停产、停业通知书》的单位,应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完成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的单位,应及时报告省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申 请审查验收。 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资金由单位筹集,必要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给予支 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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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事故隐患排查责任制度 为强化隐患排查责任的全面落实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 定》,关于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 责任制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隐患排查职责 一对本公司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 三组织制定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 四组织制定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组织方案的实施。 五保证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资金投入的有效实施 六督促、检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条 行政副总经理隐患排查职责 一排查企业行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 及企业制订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排查“三同时”、“五同时”的执行情况 三排查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意见的正确性。 第三条 分管安全生产副总经理隐患排查职责 一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抓好分管安全生产方面的隐患排查工 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二负责排查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每月至少组织一次以查思想、查纪律、查制度、查领导、查事故隐患为 主要内容的安全排查对排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负责制定措施计划组织有关 部门实施 四排查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凡发生死亡或重大恶性 事故应亲临现场组织处理并对统计、报告的正确性负责 五定期布置和检查安全管理专职机构的工作 六排查有关单位贯彻安全生产“五同时”的执行情况 七负责排查、督促经销部是否对危险品保管、运输、装卸、销售人员进行 安全教育 八负责排查并监督雷管、炸药等危险品的运输、储存、发放等各个环节的 安全工作检查、督促落实国家对民用爆破器材的储存、运输、销售的有关要求。 第四条 分管生产技术副总经理隐患排查职责 一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抓好分管生产技术方面的隐患排查工 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生产、技术、设备、动力、机电的隐患 排查工作全面负责 二负责排查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时是否同时计划、 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三负责排查公司制定的工艺规程、设备安全技术规程是否符合规范、规 程要求。 四负责排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是否做到“三同时” 五组织或参加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认真安排有关部门整 改。 六负责排查购置、安装设备和引进工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安全 生产条件的方可使用。 七主持或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排查是否执行“四不放过”原 则。 第五条 总经理助理隐患排查职责 一在公司主要负责人的统一领导下,抓好分管经营销售方面的隐患排查工 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供应、销售、运输、仓库系统的隐患排 查全面负责 二 负责排查 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经销工作时是否同时计 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三负责排查经销部所采购的原材料、设备、备品、配件等质量是否符合国 家标准和厂内标准,防止因质量问题而发生事故负责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工会主席的隐患排查职责 一负责排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安全生产法》赋予工会的权力在本公司 的实施 二负责排查建设项目是否认真执行“三同时”。 三负责排查公司各级领导是否有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并有权提出解决的 建议 四负责排查事故调查、处理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 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安环部的隐患排查职责 一协助决策机构和领导组织推动公司的隐患排查工作负责制定本单位事故隐 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 二负责排查安全生产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有效实施 三负责排查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在全公司的执行情况。 协助解决排 查出的问题紧急情况下有权指令先行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四负责排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情况排查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 用品情况 五负责隐患排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登记建档和消除报告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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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乙炔火灾爆炸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1.事故风险分析 1.1.事故类型 1.1.1.火灾事故。氧气乙炔库是公司重点防火部位。人为因素引 发的火灾事故:违反操作规程、违章安装使用电气设备、违章使用明 火作业、检修(施工)现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方人为破坏等。 雷击及设备问题等因素引发的火灾事故。火灾事故一旦发生将会造成 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 1.1.2.爆炸事故。氧气乙炔发生火灾不能及时扑灭,处置措施不 当导致瓶内燃烧或气瓶在高温下暴晒、暴露在火焰中发生爆炸事故。 1.1.3.中毒窒息事故。纯乙炔属微毒类,具有弱麻醉和阻止细胞 氧化的作用。高浓度时排挤空气中的氧,引起单纯性窒息作用。乙炔 中常混有磷化氢、硫化氢等气体,故常伴有此类毒物的毒作用。人接 触 100mg/m3 能耐受 30~60min,有轻度头痛、头昏。20%引起明显缺氧, 30%时共济失调,35%下 5min 引起意识丧失。吸入高浓度时先兴奋、多 语、哭笑不安,继而头痛、眩晕、恶心、呕吐、步态不稳、嗜睡。严 重者昏迷。 1.2.危险源 1.3.氧气乙炔库内、气割切割使用现场等部位,防火距离不足、 周围私自动火、吸烟、泄漏遇到火源等违章操作导致火灾爆炸事故。 1.4.事故危害程度及范围 1.5.乙炔具有爆炸危险性、燃烧危险性、毒害危险性等。可能发 生火灾、爆炸事故的情况不受季节的影响。乙炔罐火灾爆炸事故,导 致人员烧伤、中毒窒息,严重时危及员工生命安全,并导致环境污染。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后可能对周边的设备、设施造成不可修复的危险 程度,对厂房也有可能造成结构性损坏,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 成的经济损失较大,还可能造成大面积人员的伤亡,社会影响较大。 1.6.危险性分析 1.6.1.乙炔的特性 1.6.1.1.物理性质。乙炔为无色无味的易燃、有毒气体。而电石 制的乙炔因混有硫化氢 H2S、磷化氢 PH3、砷化氢,而带有特殊的臭味。 闪点(开杯)-17.78℃,自燃点 305℃。在空气中爆炸极限 2.3%-72.3%( vol)。 1.6.1.2.危害健康。急性中毒:接触 10%~20%浓度的乙炔时, 有头痛、头晕、全身无力等缺氧症状;接触 30%浓度时,动作不协调, 步态蹒跚;吸入高浓度时,初期兴奋、多语,后出现晕眩、头痛、恶心、 嗜睡,严重者昏迷;另外,高浓度吸入还可引起单纯窒息。 1.6.1.3.危险特性:乙炔与空气或氧气等助燃气体混合后极易燃 烧爆炸。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猛烈反应。由 于气瓶阀门损坏、气带漏气、人员操作失误等原因,极易引起乙炔泄漏, 造成人员中毒、火灾、甚至爆炸等事故。 1.6.2.在液态和固态下或在气态和一定压力下有猛烈爆炸的危 险,受热、震动、电火花等因素都可以引发爆炸,因此不能在加压液 化后贮存或运输。微溶于水,易溶于乙醇、苯、丙酮等有机溶剂。在 15 ℃和 1.5MPa 时,乙炔在丙酮中的溶解度为 237g/L,溶液是稳定的。 1.6.3.由于乙炔具有易燃、易爆性,并具有一定的毒性,因此在 发生异常情况下,若遇到雷击或明火、外来火种、设备故障、人员操 作不当等,极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1.6.4.在烈日爆晒引发爆炸。气割割枪回火、爆带处置不当引起 火灾或爆炸。 1.6.5.乙炔瓶水平放置或倒立使用、氧气瓶瓶口擦拭不干净,油 脂进入氧气瓶内,发生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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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 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 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 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 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 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 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 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 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 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 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 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 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 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 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 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 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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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 年) (2009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9 年 6 月 1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 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 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 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 24 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 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 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 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 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 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 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 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 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 报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 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先 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第十条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 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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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事件回顾记录 编号:01 回顾时间 回顾地点 公司会议室 安全管理人员 回顾方式 观看《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警示教育片》 回顾成员 公司全体员工 事故简述 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当班员工将 PEP 废料放入回收机时,颈部被一根 PEP 废料套 住,身体随着 PEP 废料进入到加收机内部,头部被挤压后死亡(详见《企业安全 生产事故预防警示教育片》) 事故原因 1.员工安全意识缺失,应急处置不及时; 2.某新型包装材料公司将 PEP 废料的回收、加工业务违规发包给该包装材料公司, 未对该承包公司的废料回收加工实行统一协调管理; 3.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制定完善的回收机安全操作规程,对员工的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未能确保员工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事故教训 及防范措施 1.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2.加强对相关方的安全管理; 3.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 回顾后员工 对事故了解 情况及对防范 措施了解情况 员工对“2.22”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员工将 PEP 废料放入回收机,因操作失误被 挤压死亡事故有了全面的了解,提高了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员工对事故回顾认可程度 □ 最佳 √ 较好 □ 中等 □ 一般 □ 最低 员工对已发生的事故、事件原因 的了解程度 □ 最佳 √ 较好 □ 中等 □ 一般 □ 最低 员工是否知道如何预防事故、事件的发生 √ 是 □ 部分 □ 否 备注: 员工对事故的了解情况及防范措施的了解情况须在讨论和学习后讨论后填写。 事故、事件回顾记录 编号:02 回顾时间 回顾地点 公司会议室 安全管理人员 回顾方式 观看《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警示教育片》 回顾成员 公司全体员工 事故简述 2016.2 月某铝业有限公司将原熔炼车间厂房墙面、屋顶面翻新的工作发包给昆山 市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拆除墙面时,未佩戴安全带,使用撬棍拆除彩钢板, 从高处坠落死亡(详见《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警示教育片》) 事故 原因 1.作业人员在进行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违反高处作业相关规定,属冒险作 业; 2.该铝业有限公司将原熔炼车间厂房墙面、屋顶面翻新的工作发包给昆山市某钢 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后,未对该钢结构公司作业时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 管理; 3.该钢结构公司未督促、监督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事故教训 及防范措施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应 急处置措施,并组织员工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高处作业作为特种作业,相关作业人员必须要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 格后持证上岗; 3.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审批手续; 4.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必须要为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配备安全防 护用品,并督促员工确实佩戴; 5.高处作业的现场必须有专人进行安全管理。 回顾后员工 对事故了解 情况及对防范 措施了解情况 员工对“3.23”某铝业有限公司因厂房屋顶面翻新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有了全面的 了解,提高了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员工对事故回顾认可程度 □ 最佳 √ 较好 □ 中等 □ 一般 □ 最低 员工对已发生的事故、事件原因 的了解程度 □ 最佳 √ 较好 □ 中等 □ 一般 □ 最低 员工是否知道如何预防事故、事件的发生 √ 是 □ 部分 □ 否 备注: 员工对事故的了解情况及防范措施的了解情况须在讨论和学习后讨论后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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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及时准确查清事故原因,严格追 究事故责任,防止和减少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 验检测活动中发生的特种设备事故,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特种设备事故 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设备事故报 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 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 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和整改措施, 并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特种设备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对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或者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定义、分级和界定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 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检 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者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 员转移等突发事件。 第七条 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 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 (二)通过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等方式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 中毒、窒息等情形的。 第九条 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 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 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 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参照本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 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 第三章 事故报告 第十条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 告。 第十一条 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 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 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 报事故情况。 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 级有关部门。 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 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备种类; (二)事故发生初步情况,包括事故简要经过、现场破坏情况、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 的伤亡和涉险人数、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确定的事故等级、初步判断的事故原因; (三)已经采取的措施; (四)报告人姓名、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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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 年) (2009 年 4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8 号发布,2012 年 7 月 17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21 号《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 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 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 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 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 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 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 报公安部备案。 第七条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分工 负责调查,相关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县级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负责实施的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指定。 第八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 督和指导。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火灾。 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 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具有管 辖权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加调查; 涉嫌放火罪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一)有人员死亡的火灾; (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 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和单位发生的社会影响大的火灾; (三)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 第十一条军事设施发生火灾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调查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部消防局调派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协助。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二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 (一)没有人员伤亡的; (二)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 (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四)没有放火嫌疑的。 前款第二项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报公安部备案。 第十三条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并按照下列程序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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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 国务院颁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93 号 2007 年 3 月 28 日国务院第 172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国务院 二 00 七年四月九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 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 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 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 般分为以下等级:【2018 单选-2 分】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 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或 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接 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 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 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 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 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 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 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 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 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 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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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事件回顾记录 编号:01 回顾时间 回顾地点 公司会议室 安全管理人员 回顾方式 观看《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警示教育片》 回顾成员 公司全体员工 事故简述 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当班员工将 PEP 废料放入回收机时,颈部被一根 PEP 废料套 住,身体随着 PEP 废料进入到加收机内部,头部被挤压后死亡(详见《企业安全 生产事故预防警示教育片》) 事故原因 1.员工安全意识缺失,应急处置不及时; 2.某新型包装材料公司将 PEP 废料的回收、加工业务违规发包给该包装材料公司, 未对该承包公司的废料回收加工实行统一协调管理; 3.该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未制定完善的回收机安全操作规程,对员工的安全生产 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未能确保员工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和事故应急处理措施。 事故教训 及防范措施 1.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 2.加强对相关方的安全管理; 3.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 回顾后员工 对事故了解 情况及对防范 措施了解情况 员工对“2.22”某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员工将 PEP 废料放入回收机,因操作失误被 挤压死亡事故有了全面的了解,提高了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员工对事故回顾认可程度 □ 最佳 √ 较好 □ 中等 □ 一般 □ 最低 员工对已发生的事故、事件原因 的了解程度 □ 最佳 √ 较好 □ 中等 □ 一般 □ 最低 员工是否知道如何预防事故、事件的发生 √ 是 □ 部分 □ 否 备注: 员工对事故的了解情况及防范措施的了解情况须在讨论和学习后讨论后填写。 事故、事件回顾记录 编号:02 回顾时间 回顾地点 公司会议室 安全管理人员 回顾方式 观看《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警示教育片》 回顾成员 公司全体员工 事故简述 2016.2 月某铝业有限公司将原熔炼车间厂房墙面、屋顶面翻新的工作发包给昆山 市某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拆除墙面时,未佩戴安全带,使用撬棍拆除彩钢板, 从高处坠落死亡(详见《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预防警示教育片》) 事故 原因 1.作业人员在进行高处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违反高处作业相关规定,属冒险作 业; 2.该铝业有限公司将原熔炼车间厂房墙面、屋顶面翻新的工作发包给昆山市某钢 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后,未对该钢结构公司作业时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 管理; 3.该钢结构公司未督促、监督佩戴个人防护用品,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 事故教训 及防范措施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制定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应 急处置措施,并组织员工学习,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2.高处作业作为特种作业,相关作业人员必须要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 格后持证上岗; 3.高处作业前必须办理高处作业审批手续; 4.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必须要为进行高处作业的人员配备安全防 护用品,并督促员工确实佩戴; 5.高处作业的现场必须有专人进行安全管理。 回顾后员工 对事故了解 情况及对防范 措施了解情况 员工对“3.23”某铝业有限公司因厂房屋顶面翻新发生高处坠落事故有了全面的 了解,提高了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员工对事故回顾认可程度 □ 最佳 √ 较好 □ 中等 □ 一般 □ 最低 员工对已发生的事故、事件原因 的了解程度 □ 最佳 √ 较好 □ 中等 □ 一般 □ 最低 员工是否知道如何预防事故、事件的发生 √ 是 □ 部分 □ 否 备注: 员工对事故的了解情况及防范措施的了解情况须在讨论和学习后讨论后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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氧气乙炔火灾爆炸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1.事故风险分析 1.1.事故类型 1.1.1.火灾事故。氧气乙炔库是公司重点防火部位。人为因素引 发的火灾事故:违反操作规程、违章安装使用电气设备、违章使用明 火作业、检修(施工)现场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第三方人为破坏等。 雷击及设备问题等因素引发的火灾事故。火灾事故一旦发生将会造成 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 1.1.2.爆炸事故。氧气乙炔发生火灾不能及时扑灭,处置措施不 当导致瓶内燃烧或气瓶在高温下暴晒、暴露在火焰中发生爆炸事故。 1.1.3.中毒窒息事故。纯乙炔属微毒类,具有弱麻醉和阻止细胞 氧化的作用。高浓度时排挤空气中的氧,引起单纯性窒息作用。乙炔 中常混有磷化氢、硫化氢等气体,故常伴有此类毒物的毒作用。人接 触 100mg/m3 能耐受 30~60min,有轻度头痛、头昏。20%引起明显缺氧, 30%时共济失调,35%下 5min 引起意识丧失。吸入高浓度时先兴奋、多 语、哭笑不安,继而头痛、眩晕、恶心、呕吐、步态不稳、嗜睡。严 重者昏迷。 1.2.危险源 1.3.氧气乙炔库内、气割切割使用现场等部位,防火距离不足、 周围私自动火、吸烟、泄漏遇到火源等违章操作导致火灾爆炸事故。 1.4.事故危害程度及范围 1.5.乙炔具有爆炸危险性、燃烧危险性、毒害危险性等。可能发 生火灾、爆炸事故的情况不受季节的影响。乙炔罐火灾爆炸事故,导 致人员烧伤、中毒窒息,严重时危及员工生命安全,并导致环境污染。 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后可能对周边的设备、设施造成不可修复的危险 程度,对厂房也有可能造成结构性损坏,一旦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 成的经济损失较大,还可能造成大面积人员的伤亡,社会影响较大。 1.6.危险性分析 1.6.1.乙炔的特性 1.6.1.1.物理性质。乙炔为无色无味的易燃、有毒气体。而电石 制的乙炔因混有硫化氢 H2S、磷化氢 PH3、砷化氢,而带有特殊的臭味。 闪点(开杯)-17.78℃,自燃点 305℃。在空气中爆炸极限 2.3%-72.3%( vol)。 1.6.1.2.危害健康。急性中毒:接触 10%~20%浓度的乙炔时, 有头痛、头晕、全身无力等缺氧症状;接触 30%浓度时,动作不协调, 步态蹒跚;吸入高浓度时,初期兴奋、多语,后出现晕眩、头痛、恶心、 嗜睡,严重者昏迷;另外,高浓度吸入还可引起单纯窒息。 1.6.1.3.危险特性:乙炔与空气或氧气等助燃气体混合后极易燃 烧爆炸。遇明火、高热能引起燃烧爆炸;与氧化剂接触猛烈反应。由 于气瓶阀门损坏、气带漏气、人员操作失误等原因,极易引起乙炔泄漏, 造成人员中毒、火灾、甚至爆炸等事故。 1.6.2.在液态和固态下或在气态和一定压力下有猛烈爆炸的危 险,受热、震动、电火花等因素都可以引发爆炸,因此不能在加压液 化后贮存或运输。微溶于水,易溶于乙醇、苯、丙酮等有机溶剂。在 15 ℃和 1.5MPa 时,乙炔在丙酮中的溶解度为 237g/L,溶液是稳定的。 1.6.3.由于乙炔具有易燃、易爆性,并具有一定的毒性,因此在 发生异常情况下,若遇到雷击或明火、外来火种、设备故障、人员操 作不当等,极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1.6.4.在烈日爆晒引发爆炸。气割割枪回火、爆带处置不当引起 火灾或爆炸。 1.6.5.乙炔瓶水平放置或倒立使用、氧气瓶瓶口擦拭不干净,油 脂进入氧气瓶内,发生爆炸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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