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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企业安全生产-3.工伤保险参保名册

工伤保险参保名册 编号: 序 号 社保编号 身份证号 姓名 缴费基数                                                                                                                                                                                                                   填表人: 审核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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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编号:AQ-BZH-006 1 目的 为了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 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担公 司工伤风险,公司参加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定本制度。 2 职责 2.1 行政部负责入职员工工伤保险购买申请 2.2 财务部负责缴纳足额工伤保险费用 3 管理内容 3.1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当地有关征缴规定执行。   3.2 公司员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 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3.3 职工发生工伤时,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3.4 公司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4 工伤认定 4.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1.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1.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 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1.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1.4 患职业病的;   4.1.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4.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2.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 效死亡的;   4.2.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2.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4.3.1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4.3.2 醉酒导致伤亡的;   4.3.3 自残或者自杀的。   4.4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本公司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本公司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 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 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 工伤保险待遇 本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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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 本单位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 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由安委会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 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 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本 单位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 本单位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第五条 财务部门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 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第六条 安委会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 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 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本单位进行事故调查。 第七条 财务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 况实施群众监督。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 第八条 财务部门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九条 财务部门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 第十二条 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安委会必须及时 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安委会严格 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事故后安委会应及时到保险本单位办理相关赔付事宜。 第十六条 相关记录永久保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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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安全】-08-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编号:AQ-BZH-006 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 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担公司工伤风险, 公司参加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定本制度。 2 职责 2.1 行政部负责入职员工工伤保险购买申请 2.2 财务部负责缴纳足额工伤保险费用 3 管理内容 3.1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当地有关征缴规定执行。   3.2 公司员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 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3.3 职工发生工伤时,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3.4 公司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4 工伤认定 4.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1.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1.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 事故伤害的;   4.1.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1.4 患职业病的;   4.1.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4.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2.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的;   4.2.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2.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 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4.3.1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4.3.2 醉酒导致伤亡的;   4.3.3 自残或者自杀的。   4.4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本公司 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 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本公司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 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当地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 工伤保险待遇 本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实施日期 20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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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制度】-15-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XX 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一、事故的分类 1、人身伤亡事故。凡属本公司职工(包括计划内的临时工),在生产区域所发生 的和生产有关的伤亡事故。 2、火灾事故。由于火灾造成的人身伤亡或一定的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3、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爆炸,造成人身伤亡或一定的物 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4、设备事故。由于某种原因引起的机械设备、工艺设备、动力设备、贵重仪器仪 表和工具的非正常损坏(包括设备管线发生故障)。 5、交通事故。凡是车辆交通肇事所造成的一定的车辆损坏、物质财产损失和人身 伤亡(包括非职工的乘客民工、行人等)事故。 6、质量事故。由于混、串成品或其它事故原因引起的质量事故(另由专门部门管 理上报)。 7、其它事故。 二、事故的性质 为了便于事故管理,按事故性质划分为上报事故、一般、轻微、恶性未遂事故四种。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都称之为上报事故。 (1)死亡一人或重伤一人。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价值在 1000 元以上者(包括 1000 元); (3)装置因事故造成停工,大面积停电,包括两套装置,两个变电所全停的电气 事故。 (注:上报事故包括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条件按国家规定。) 2、凡合乎下列条件之一者,均为一般事故: (1)轻伤一名,休假治疗八小时以上; (2)造成直接损失 100 元至 1000 元者(包括 1000 元在内)。 (3)除急性中毒造成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外,一般急性中毒均按轻伤处理; 3、凡未达到上述 1、2 条中任何一项者,均属于轻微事故。 4、重大恶性未遂事故。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但性质恶劣(如设备超负荷造成降 低设备使用寿命,起吊浇铸包高空掉落,高压气瓶高处跌落尚未引起爆炸,检修中误 送电侥幸未造成触电伤亡等)或作业操作严重不正常给设备带来重大隐患,或严重影 响了设备使用寿命。 三、事故的管理 1、事故的分管: (1)人身伤亡、爆炸,由安全科负责管理; (2)机械动力设备事故(包括停水、停电、停产造成的停产事故),压力容器的 爆炸事故,由设备动力科负责管理; (3)作业操作、工艺技术等原因造成的停产事故由生产科和技术科负责管理; (4)发生产品质量事故由质管科负责管理; (5)交通事故和生活区的一切火灾事故均由保卫科负责管理。 2、事故调查及处理: (1)发生上报事故时,主管负责人立即组织安全、技术、劳资、保卫、生产、工 会等部门,组成调查组迅速进行调查,必要时请劳动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参加调查, 查清事故经过,确定事故原因,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3、事故统计的上报: 各类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三级管理,上报事故统一由上级主管部门掌握管理,统 称上报事故(写有专题书面报告)。一般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由公司负责管理。轻微事 故由分公司自行掌握处理。 (1)当发生上报事故时,事故单位除立即采取措施外,并通知安技科和有关部门 以及公司领导,及时抢救和调查在抢救中要保护好现场。主管安全的负责人将事故及 原因在 24 小时内上报主管部门,事后要由事故主管部门认真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由 安全技术科于事故发生后半月内报主管部门。 (2)当发生一般事故时,事故单位除立即采取措施之外,必须马上通知安全科, 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切实做到“三不放过”。并要求在事故发生五天内填写好事故报告 报送公司。 (3)当发生轻微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当班班长应报告主管领导处理。 (4)各分公司安全部门应将各类事故于每月 27 日前汇总报安全科。由主管负责 人汇总于月底前向上级报告。 (5)各部门事故调查、分析、登记、统计、报告和处理等,必须严肃认真,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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