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生产标准化八要素-10.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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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全生产标准化八要素-10.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3-2)》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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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成:
文永杰
审核人:

批准人:
分发部门:
总务部、财务部、业务部、生产部、金型治工具部、成型部、品质部、技术部、冲压表面处理部、
制造部
0. 更改记录
版 本
更新日期
备件人
更 改 简 述
1.0
2013.6.1
赵甘霖
新发行
1.1
2015.5.4
文永杰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进行大范围修订
1.2
2017.9.21
文永杰
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更新
1. 目的
2. 范围
3. 职责
4. 管理内容
5. 工伤认定
6. 职业病待遇
1.
目的
为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工伤报险程序,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工伤保险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职业病管理。
3.
职责
3.1 总务部负责入职员工职业病购买申请
3.2 财务部负责缴纳足额职业病费用
4.
管理内容
4.1
职业病费的征缴按当地有关征缴规定执行。
4.2
公司员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工作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相关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件发生,
避免和减少工作危害。
4.3
职工发生工伤时,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4.4
公司应当按时缴纳全部职业病费用。
5.
工伤认定
5.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5.1.1 在工伤时间和工伤场所内,因工伤原因受到工伤保险伤害的;
5.1.2 工伤时间前后在工伤场所内,从事与工伤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伤受到工伤保险伤害的;
5.1.3 在工伤时间和工伤场所内,因履行工伤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5.1.4 患工作的;
5.1.5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伤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工伤保险下落不明的;
5.1.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工伤保险、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渡轮、火车工伤保险伤害的;
5.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5.2.1 在工伤时间和工伤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财务部按“年度安全
投入计划”及提取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5.2.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5.2.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5.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5.3.1
故意犯罪的;
5.3.2
醉酒或者吸毒的;
5.3.3
自残或者自杀的。
5.4 职工发生工伤保险伤害或者按照工作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工作,本公司应当自工伤保险伤害发生之日或
者被诊断、鉴定为工作之日 30 日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
报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5.5 如本公司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工伤保险伤害发生之日或
者被诊断、鉴定为工作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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