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成:
文永杰
审核人:
批准人:
分发部门:
总务部、财务部、业务部、生产部、金型治工具部、成型部、品质部、技术部、冲压表面处理部、
制造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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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 本
更新日期
备件人
更 改 简 述
1.0
2013.6.1
赵甘霖
新发行
1.1
2015.5.4
文永杰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进行大范围修订
1.2
2017.9.21
文永杰
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更新
1. 目的
2. 范围
3. 职责
4. 管理内容
5. 工伤认定
6.
职业病待遇
1.
目的
为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工伤报险程序,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
工伤保险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
职业病管理。
3.
职责
3.1 总务部负责入职员工
职业病购买申请
3.2 财务部负责缴纳足额
职业病费用
4.
管理内容
4.1
职业病费的征缴按当地有关征缴规定执行。
4.2
公司员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
工作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相关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件发生,
避免和减少
工作危害。
4.3
职工发生工伤时,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4.4
公司应当按时缴纳全部
职业病费用。
5.
工伤认定
5.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5.1.1 在
工伤时间和
工伤场所内,因
工伤原因受到
工伤保险伤害的;
5.1.2
工伤时间前后在
工伤场所内,从事与
工伤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
工伤受到
工伤保险伤害的;
5.1.3 在
工伤时间和
工伤场所内,因履行
工伤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5.1.4 患
工作的;
5.1.5 因公外出期间,由于
工伤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
工伤保险下落不明的;
5.1.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
工伤保险、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渡轮、火车
工伤保险伤害的;
5.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5.2.1 在
工伤时间和
工伤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财务部按“年度安全
投入计划”及提取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企业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签字批准。
5.2.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5.2.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5.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5.3.1
故意犯罪的;
5.3.2
醉酒或者吸毒的;
5.3.3
自残或者自杀的。
5.4 职工发生
工伤保险伤害或者按照
工作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
工作,本公司应当自
工伤保险伤害发生之日或
者被诊断、鉴定为
工作之日 30 日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
报劳动保障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5.5 如本公司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
工伤保险伤害发生之日或
者被诊断、鉴定为
工作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