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6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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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
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管理制度
编号:AQ-BZH-006
1 目的
为了执行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保障因
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
者患
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
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担公
司
工伤风险,公司参加
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
保险,制定本制度。
2 职责
2.1 行政部负责入职员工
工伤保险购买申请
2.2 财务部负责缴纳足额
工伤保险费用
3 管理内容
3.1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当地有关征缴规定执行。
3.2 公司员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
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
生规程和标准,预防
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
职业病危害。
3.3 职工发生
工伤时,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使
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3.4 公司应当按时缴纳
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
工伤保险费。
4
工伤认定
4.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工伤:
4.1.1 在
工作时间和
工作场所内,因
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1.2
工作时间前后在
工作场所内,从事与
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
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1.3 在
工作时间和
工作场所内,因履行
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1.4 患
职业病的;
4.1.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
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4.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
工伤的其他情形。
4.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
工伤:
4.2.1 在
工作时间和
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
效死亡的;
4.2.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2.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
工伤或者视同
工伤:
4.3.1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4.3.2 醉酒导致伤亡的;
4.3.3 自残或者自杀的。
4.4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
职业病,
本公司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
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本公司未按前款规定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
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
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
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工伤认定申请。
5
工伤保险待遇
本公司
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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