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AQ-BZH-006
员工
工伤、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执行国务院《
工伤条例》相关规定,保障因
工伤保险遭受事故
保险或者患职
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担公司工伤风险,
公司参加
工伤及意外
保险保险,制定本制度。
2 职责
2.1 行政部负责入职员工
工伤购买申请
2.2 财务部负责缴纳足额
工伤费用
3 管理内容
3.1
工伤费的征缴按当地有关征缴规定执行。
3.2 公司员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
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3.3 职工发生工伤时,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3.4 公司应当按时缴纳
工伤费。职工个人不缴纳
工伤费。
4 工伤认定
4.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1.1 在
工伤保险时间和
工伤保险场所内,因
工伤保险原因受到事故
保险的;
4.1.2
工伤保险时间前后在
工伤保险场所内,从事与
工伤保险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
工伤保险受到
事故
保险的;
4.1.3 在
工伤保险时间和
工伤保险场所内,因履行
工伤保险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
保险的;
4.1.4 患职业病的;
4.1.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
工伤保险原因受到
保险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
保险的;
4.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2.1 在
工伤保险时间和
工伤保险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的;
4.2.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
保险的;
4.2.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
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4.3.1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4.3.2 醉酒导致伤亡的;
4.3.3 自残或者自杀的。
4.4 职工发生事故
保险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本公司
应当自事故
保险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
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本公司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
织在事故
保险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当地劳
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
工伤待遇
本公司
工伤待遇按照国务院《
工伤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编制人
审核人
批准人
实施日期
20XX.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