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4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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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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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
本单位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工伤保险
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由安委会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 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
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保险
单位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
本单位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第五条 财务部门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
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第六条 安委会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
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
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本单位进行事故调查。
第七条 财务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
况实施群众监督。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
第八条 财务部门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九条 财务部门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
第十二条 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安委会必须及时
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安委会严格
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事故后安委会应及时到保险本单位办理相关赔付事宜。
第十六条 相关记录永久保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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