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3.1-4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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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管理,明确
管理渠道,降低
本单位
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管理和
工伤保险管
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本制度由安委会负责归口
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 财务部门负责
管理安全生产责任
保险基金和
工伤保险基金,
帮助
工伤职工办理
工伤鉴定手续和
工伤待遇,帮助
工伤职工向
保险本
单位获取
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
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
保险
本单位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第五条 财务部门是
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
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
机构建立医疗合作,
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第六条 安委会是
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
职工工伤事故
的认定。帮助
工伤职工办理
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
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
保险本单位进行
事故调查。
第七条 财务部门负责
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
工伤保险执行情
况实施群众监督。负责做好因
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
第八条 财务部门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九条 财务部门负责接待受
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
第十二条
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对医疗期满的
工伤(或患职业病)
职工,安委会必须及时
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 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安委会严格
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
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
事故后安委会应及时到
保险本单位办理相关赔付事宜。
第十六条 相关记录永久保存。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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