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 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 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所在部门及 岗位名称 职业病危 害因素 职业禁忌证 可能导致的职 业病危害 职业病防护 措施 (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 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 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 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 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 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 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 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3.2 KB 时间:2025-08-10 价格:¥2.00
关于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车间: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经研究决定成立公司安全生产领 导小组。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领导、监督、检查、评比、 奖惩工作。具体设置如下: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名 单 组长 专职安全消防员: 二.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公司安全生产的领导机构。 2.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车间 主要负责人组成。 3.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企业的安 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进行审核。 4. 各生产班组负责相 对应的生产区域的安全责任,监督、巡查相关生产区域的 安全生产性问题。 5.审议修订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确保组织、人员、物资三 落实,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或专题演练。 6.组织开展安全综合大检查工作,及时组织安全管理交流 和推广。 7.及时贯彻上级安全文件精神和要求,认真开 展各项安全主题活动,营造一个良好的企业安全氛围。 8.企业出现重大安全方面相关事宜,应立即组织安安全生 产领导小组成员召开安全会议,研究方案,确定策略,并 确保方案迅速、高效、顺利实施。 9.认真贯彻安全领导 小组决议,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应按各自职责将安全工作层 层分解,确保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10.负责全公司安全、消防、环保等方面设施及设备的建 设、购置及审批工作。 三.工作制度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汇报部门和 车间的安全生产状况,协调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研究 全公司安全生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 2.每次安全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之前,各单位应将安全 生产工作情况及工作安排报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3.安全领导小组文件须经组长签发后生效。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3.2 KB 时间:2025-08-19 价格:¥2.00
关于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车间: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经研究决定成立公司安全生产领 导小组。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领导、监督、检查、评比、 奖惩工作。具体设置如下: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名 单 组长 专职安全消防员: 二.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公司安全生产的领导机构。 2.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车间 主要负责人组成。 3.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企业的安 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进行审核。 4. 各生产班组负责相 对应的生产区域的安全责任,监督、巡查相关生产区域的 安全生产性问题。 5.审议修订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确保组织、人员、物资三 落实,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或专题演练。 6.组织开展安全综合大检查工作,及时组织安全管理交流 和推广。 7.及时贯彻上级安全文件精神和要求,认真开 展各项安全主题活动,营造一个良好的企业安全氛围。 8.企业出现重大安全方面相关事宜,应立即组织安安全生 产领导小组成员召开安全会议,研究方案,确定策略,并 确保方案迅速、高效、顺利实施。 9.认真贯彻安全领导 小组决议,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应按各自职责将安全工作层 层分解,确保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10.负责全公司安全、消防、环保等方面设施及设备的建 设、购置及审批工作。 三.工作制度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汇报部门和 车间的安全生产状况,协调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研究 全公司安全生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 2.每次安全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之前,各单位应将安全 生产工作情况及工作安排报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3.安全领导小组文件须经组长签发后生效。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2.1 KB 时间:2025-08-21 价格:¥2.00
加油站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条 例》《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 生产责任制。 一、总则 (一)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 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二)结合行业、性质、规模特点,以及组织架构和 内部运行管理模式,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清单,明确主要负责人、站长、安全管理人员、班组 长和其他各岗位操作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 任。 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或者安全 总监、技术负责人;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 技术人员; (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 和审查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本单位各相关机构 安全生产工作事宜; (六)每年度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 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 生产工作的监督; (七)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 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八)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 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负责管控重大风险,建立健全重 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 (九)建立健全本单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重 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7.1 KB 时间:2025-08-27 价格:¥2.00
关于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车间: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经研究决定成立公司安全生产领 导小组。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领导、监督、检查、评比、 奖惩工作。具体设置如下: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名 单 组长 专职安全消防员: 二.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公司安全生产的领导机构。 2.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车间 主要负责人组成。 3.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企业的安 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进行审核。 4. 各生产班组负责相 对应的生产区域的安全责任,监督、巡查相关生产区域的 安全生产性问题。 5.审议修订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确保组织、人员、物资三 落实,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或专题演练。 6.组织开展安全综合大检查工作,及时组织安全管理交流 和推广。 7.及时贯彻上级安全文件精神和要求,认真开 展各项安全主题活动,营造一个良好的企业安全氛围。 8.企业出现重大安全方面相关事宜,应立即组织安安全生 产领导小组成员召开安全会议,研究方案,确定策略,并 确保方案迅速、高效、顺利实施。 9.认真贯彻安全领导 小组决议,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应按各自职责将安全工作层 层分解,确保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10.负责全公司安全、消防、环保等方面设施及设备的建 设、购置及审批工作。 三.工作制度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汇报部门和 车间的安全生产状况,协调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研究 全公司安全生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 2.每次安全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之前,各单位应将安全 生产工作情况及工作安排报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3.安全领导小组文件须经组长签发后生效。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3.2 KB 时间:2025-08-31 价格:¥2.00
加油站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安全生产法》《条 例》《规定》等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 生产责任制。 一、总则 (一)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 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二)结合行业、性质、规模特点,以及组织架构和 内部运行管理模式,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全员安全生产 责任清单,明确主要负责人、站长、安全管理人员、班组 长和其他各岗位操作人员等全体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 任。 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清单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 作规程; (三)确定符合条件的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或者安全 总监、技术负责人; (四)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落实本单位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并配备安全 技术人员; (五)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研究 和审查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协调本单位各相关机构 安全生产工作事宜; (六)每年度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股东大 会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对安全 生产工作的监督; (七)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依法履 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八)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 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负责管控重大风险,建立健全重 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 (九)建立健全本单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重 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7.1 KB 时间:2025-10-03 价格:¥2.00
序号 份数 1 1 2 1 3 1 4 1 5 1 6 1 7 1 8 1 9 1 10 1 11 1 12 1 13 1 告知受理号: (办理机构填写)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材料清单 GDAQ21007 工程名称: 设备产权备案号: 材 料 名 称 材 料 形 式 备 注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证 复印件(核对原件) 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复印件(核对原件) 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复印件(核对原件)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原件 建筑起重机械基础专项施工方案及基础验收 原件 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 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复印件(核对原件) 使用单位与产权(出租租赁)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 复印件(核对原件) 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加盖安装 单位公章) 原件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 原件 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复印件(核对原件) 使用登记牌(仅拆卸告知时提供) 原件 注:1.申报材料要求的复印件,均须盖上提供单位的红色印章;要核对原件的,核对后原件立即退还。 2.办理拆卸告知时仅需要提供2、3、4、6、8、9、11、13项材料。 3.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完毕后注销使用登记牌。 安装塔式起重机相关安全条件确认表 原件(仅塔式起重机需要) 防坠安全器标定检测报告 复印件(仅施工升降机需要)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22 KB 时间:2025-10-10 价格:¥2.00
×××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XXX 字【2021】第 05 号 关于印发“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 规程。为加强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保障员工职业健康,特印发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请公司 相关部门与人员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3.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4.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5.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6.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7.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8.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9.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0.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1.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021 年 2 月 22 日 附件 1: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切实保护 单位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 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 2003)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告知 1.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 置,设置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通讯报警装置、警示 语句和中文警示说明。 2.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 害告知规范》(GBZ/T203-2007)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3.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 中文警示说明。 二、公告栏告知 在公司门口、作业场所、劳动者经常停留的场所醒目位置处设置公告 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告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 测、评价结果公布于工作场所。 三、劳动合同告知 1.公司人事管理部门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履行合同告知义务,把 职业病危害告知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告知劳动者。 2.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 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单位人事管理、 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 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3.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时,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08 KB 时间:2025-10-18 价格:¥2.00
电厂安全生产督导检查表(现场部分) 序 号 检查内 容 检查标准 检查 办法 检查 结果 1 安全设 施 1.楼板、升降口、吊装孔、地面闸门井、雨水 井、污水井、坑池、沟等处的栏杆、盖板、护 板等设施齐全,符合国家标准及现场安全要求。 因工作需拆除防护设施,必须装设临时遮拦或 围栏,工作终结后,及时恢复防护设施。 2.电气高压试验现场应装设遮拦或围栏,设醒 目安全警示牌。 3.热水井、污水井具有防人员坠落措施。 4.梯台的结构和材质良好,钢直梯护圈和踢脚 板等防护功能齐全,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要求。 5.机器的转动部分防护罩或其他防护设备(如 栅栏)齐全、完整,露出的轴端设有护盖。 6.电气设备金属外壳接地装置齐全、完好。 7.生产现场紧急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 查看 现场 序 号 检查内 容 检查标准 检查 办法 检查 结果 2 电气安 全 1.配电室与其它建筑物间有足够的安全消防通 道。与爆炸危险场所、有腐蚀性场所有足够的 安全间距。 2.配电室门应向外开,高压室(间)门应向低 压间开,相邻配电室门应双向开。 3.配电室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 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4.配电装置室内通道应保证畅通无阻,不得设 置门槛,并不应有与配电装置无关的管道通过。 5.有规定的警示标志及工作标志。 6.配备齐全的消防器材。 7.电缆穿墙或楼板的孔洞用防火材料封堵完 好。 问询 查看 档案 查看 现场 3 防爆安 全 1.现场承压设备及管道系统经过定期检验合 格,安全附件齐全、完好,材质符合安全要求, 承压能力满足系统运行工况。 2.高压气瓶无严重腐蚀或严重损伤,定期检验 合格,并在检验周期内使用。色标、色环清晰, 安全装置良好,存放符合要求,使用符合安全 规定。 3.蓄电池室、油罐室、油处理室等重点场所使 用防爆型照明和通风设备,配备有必要的防爆 工具。 查看 档案 查看 现场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4.6 KB 时间:2025-10-19 价格:¥2.00
1、目的.....................................................................................................................................................- 3 - 2、适用范围.............................................................................................................................................- 3 - 3、编制依据.............................................................................................................................................- 3 - 4、岗位职责.............................................................................................................................................- 3 - 4.1 执行董事的安全职责..................................................................................................................- 3 - 4.2 总经理的安全职责......................................................................................................................- 6 - 4.3 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安全总监)的安全职责......................................................................- 8 - 4.4 行政后勤副总的安全职责........................................................................................................- 11 - 4.5 项目副总的安全职责................................................................................................................- 13 - 4.6 分管合成车间副总的安全职责................................................................................................- 15 - 4.7 工会主席的安全职责................................................................................................................- 18 - 4.8 总经理助理的安全职责............................................................................................................- 20 - 4.9 总经理助理(兼生产技术部部长)的安全职责....................................................................- 22 - 4.10 安全管理部部长的安全职责..................................................................................................- 24 - 4.11 设备管理部部长的安全职责..................................................................................................- 26 - 4.12 合成车间主任的安全职责......................................................................................................- 29 - 4.13 制剂分厂厂长的安全职责......................................................................................................- 32 - 4.14 动力车间主任的安全职责......................................................................................................- 36 - 4.15 环保运行中心主任的安全职责..............................................................................................- 38 - 4.16 物资管理部部长的安全职责..................................................................................................- 41 - 4.17 品质管理部部长的安全职责..................................................................................................- 43 - 4.18 人力资源部部长安全职责......................................................................................................- 45 - 4.19 行政管理部部长的安全职责..................................................................................................- 47 - 4.20 财务部部长的安全职责..........................................................................................................- 49 - 4.21 总务后勤部长安全职责..........................................................................................................- 51 - 4.22 安全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53 - 4.23 质量工程师的安全职责..........................................................................................................- 54 - 4.24 消防保卫科长安全职责..........................................................................................................- 55 - 4.25 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安全职责..................................................................................................- 57 - 4.26 品质管理部副部长安全职责..................................................................................................- 59 - 4.27 车间副主任的安全职责..........................................................................................................- 61 - 4.28 工段长的安全职责..................................................................................................................- 62 - 4.29 车间安全员的职责..................................................................................................................- 64 - 4.30 设备员的安全职责..................................................................................................................- 66 - 4.31 合成实验室主管的安全职责..................................................................................................- 68 - 4.32 制剂实验室主管的安全职责..................................................................................................- 70 - 4.33 采购主管的安全职责..............................................................................................................- 71 - 4.34 基建主管的安全职责..............................................................................................................- 72 - 4.35 食堂主管的安全职责..............................................................................................................- 74 - 4.36 绿化专员的安全职责..............................................................................................................- 76 - 4.37 班组长的安全职责..................................................................................................................- 77 - 4.38 操作工的安全职责..................................................................................................................- 79 - 4.39 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81 - 4.40 电工的安全职责......................................................................................................................- 83 -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000 KB 时间:2025-11-16 价格:¥2.00
OHS 危险源辨识与评价清单 部门: 工程部、施工单位 编号: CDCSG-QR10-03/A 危险评价 序 号 作业活动 危险源 可能导致的事故 时态 状态 L E C D 危险 级别 备注 1 临边防护不稳定,部分基坑缺少防护,未设警示标 志 高处坠落 将来 异常 3 3 7 63 一般 2 作业人员上下基坑没有设置斜道 高处坠落 将来 异常 1 3 7 21 一般 3 基坑上下人员的斜道扶手不符合安全要求(没有设 防滑条或防护栏杆高度不够) 高处坠落 将来 异常 1 3 7 21 一般 4 拉土方车辆在施工场地的行驶对作业人员的危害 车辆伤害 将来 正常 1 3 15 45 一般 5 土方作业前施工人员没有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机械伤害、高处坠落 将来 异常 3 1 15 45 一般 6 施工作业人员没有经过培训,无证上岗 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等 将来 异常 1 0.5 40 20 一般 7 无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方案 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 电 将来 正常 1 6 15 90 一般 8 挖掘机工作中对周围作业人员的伤害 机械伤害 将来 正常 3 1 15 45 一般 9 开挖深度超过 2 米的沟槽,未按标准设围栏防护和 密目网封挡 坍塌/高处坠落 将来 正常 3 6 3 54 一般 10 超过 2 米的沟槽未搭设上下马道,危险处无红色标 志灯 坍塌/高处坠落 将来 正常 3 6 1 18 一般 11 在沟、坑、槽边 1.5 米以内堆土堆料、停置机具 坍塌 将来 正常 1 1 7 7 一般 12 深坑基础护壁不符合规定 坍塌 将来 正常 3 6 7 126 一般 13 机械设备施工与槽边安全距离不符合规定,又无措 施 坍塌 现在 正常 3 1 15 45 一般 14 基坑施工 未设置有效的排水和挡水措施 坍塌 现在 正常 3 6 1 18 一般 15 施工无安全防护栏杆 高处坠落 现在 正常 3 3 15 135 一般 16 土方施工时放坡不符合规定 坍塌/高处坠落 过去 正常 3 6 7 126 一般 17 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 物体打击 现在 正常 3 6 1 18 一般 18 铁凳、木凳不稳固,跳板下支凳间距大于 2 米 高处坠落 现在 正常 3 6 3 54 一般 19 外檐进行立体交叉作业时,在同一垂直方向操作, 未采取隔离防护措施 高处坠落 现在 正常 3 2 7 42 一般 20 框架结构作用面、点无防护或防护不完善 高处坠落 现在 正常 3 2 15 90 一般 21 坡屋面施工无防护栏杆,未系安全带 高处坠落 将来 正常 3 6 15 270 重大 22 吊运零散物件未使用吊笼 物体打击 现在 正常 1 2 7 14 一般 23 外挑平台堆料超高、超重 物体打击 现在 正常 3 2 15 90 一般 24 高空作业 抛、扔物品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高处坠落 现在 异常 3 2 7 42 一般 25 未采用 TN-S 接零保护系统 物体打击 现在 正常 6 6 3 108 一般 26 供电系统未按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进行安装 触电 将来 异常 3 2 15 90 一般 27 在使用同一供电系统时,缺少设备保护接零,缺少 保护接地 触电 现在 正常 6 6 3 108 一般 28 拆除、拆除时撬杆用力过猛 高空坠落 现在 正常 6 6 3 108 一般 29 保护接地、保护接零混乱或共存 触电 过去 正常 3 2 15 90 一般 30 保护零线装设开关或熔断器,零线有拧缠式接头 触电 将来 正常 1 2 7 14 一般 31 保护零线未单独敷设或作他用 触电 将来 正常 1 2 7 14 一般 32 施工用电 使用绿/黄双色线作负荷线 触电 将来 异常 3 2 7 42 一般 33 焊渣引起明火 火灾 现在 异常 3 1 7 21 一般 34 电焊机未按“四一”要求设置 触电 过去 正常 3 1 7 21 一般 35 电焊机一次线长度大于 5 米二次线大于 30 米,两侧 接线不牢 触电 过去 正常 3 3 15 135 一般 36 电焊作业 电焊机一/二次线未安装防护罩,防触电装置 触电 过去 正常 3 2 7 42 一般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26 KB 时间:2025-11-18 价格:¥2.00
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表 GDAQ209010803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址 使 用 单 位 安 装 单 位 产 权 单 位 制 造 单 位 (许可证号: ) 塔 机 类 型 行走式 固定式 爬升式 变幅形式 型 号 规 格 制造编号 备 案 编 号 出厂日期 告知受理号 设备自编号 安 装 位 置 最大起重力矩: kN·m;最大起重量: t 最大独立起升高度: m; 最大幅度: m 性 能 参 数 附着最大起升高度: m; 变幅速度: m/min 设 备 状 态 检查时的安装高度: m;检查时的最大幅 度: m 1.《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检查评定规程》DBJ/T 15—73—2010 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 3.《塔式起重机》GB/T 5031—2008; 4.《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1—2010; 5.《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 6.《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01; 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 8.《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08; 检 查 依 据 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 检查项目共计 100 项: 检查情况 汇 总 保证项目共 36 项,其中第 项不合格,共 项不合格; 一般项目共 64 项,其中第 项不合格,共 项不合格 检 查 结 论 自 检 人 员 (安装单位专 业技术人员) (签名) 年 月 日 安装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备 注 保证项目(序号带“★”的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中不合格项目数不超过 5 项,此设备自检 结论方为“合格” 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表(续表一) GDAQ209010803-1 序号 项 类 项目编号 检 查 内 容 及 要 求 检查结果 结 论 ★1 1.1.1 主要承载 结构件 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及其焊缝应无裂纹,结构件应 无整体或局部塑性变形,销孔应无塑性变形。连接 件的轴孔应无严重磨损。结构件母材不应出现严重 锈蚀或磨损 符合要求 合格 2 1.1.2 结构件 接料 结构件需要接料时,每个杆件的接料处不应多于一处 符合要求 合格 3 1.1.3 螺栓固定 轴端挡板 对自升式塔机的小车变幅臂架,其下弦杆连接销轴 不应采用螺栓固定轴端挡板的形式 符合要求 合格 4 1.1.4 斜梯 斜梯及扶手应安装固定可靠,其与水平面的角度应 ≤65°,两边应设置不低于 1m 高的扶手,扶手间宽 度应≥600mm;斜梯踏板应采用具有防滑性能的金 属材料制作,踏板横向宽度应≥300mm;梯级间隔 应≤300mm 符合要求 / 5 1.1.5 直梯 直梯应固定可靠,其与水平面的角度为 75°~90°; 直梯两边梁之间的宽度应≥300mm;踏杆间隔为 250~300mm;踏杆与后面结构件间的自由空间(踏 脚间隙)应≥160mm;踏杆直径应不小于 16mm,且不 大于 40mm 符合要求 合格 高于地面 2m 以上的直梯应设置护圈,护圈应固定可 靠。护圈直径为 600~800mm,侧面应用 3 条或 5 条竖 向板条连接。当侧面有 3 条板条时,间距应≤900mm; 当侧面有 5 条板条时,间距应≤1500mm 符合要求 6 1.1.6 护圈 当梯子设于塔身内部,塔身结构满足以下条件,且侧 面结构不允许直径为 600mm 的球体穿过时,可不设护 圈: (1)正方形塔身边长≤750mm;(2)等边三角形塔身 边长≤1100mm;(3)直角等腰三角形塔身边长≤ 1100mm;或梯子沿塔身对角线方向布置,边长≤ 1100mm;(4)筒状塔身直径≤1000mm;(5)快装式 塔机 符合要求 合格 7 1.1.7 休息小平 台 除快装式塔机外,当梯子高度超过 10m 时应设置休息 小平台,梯子的第一个休息小平台应设在不超过 12.5m 的高度处,以后每隔 10m 内设置一个 符合要求 合格 在操作、维修处应设置平台、走道、踢脚板和栏杆。 平台和走道不应有永久变形。离地面 2m 以上的平台 和走道应用金属材料制作,并具有防滑性能。 平台和走道宽度不应小于 500mm 符合要求 8 1.1 结构 1.1.8 平台、 走道 离地面 2m 以上的平台及走道应设置防止操作人员跌 落的手扶栏杆,其高度不应低于 1000mm,在栏杆一 半高度处应设置中间手扶横杆 1.2m 合格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20 KB 时间:2026-01-18 价格:¥2.00
建筑施工安全工会检查标准建筑施工安全工会检查标准 序 号 分 项 检查内容 扣分标准 标准分 扣减分 共得分 1、施工现场工会劳动保护组织健全,机构设置标示在明显位 置,搞好班组安全建设,班组设劳动保护检查员。 (4 分) 缺一项扣 2 分 1 组 织 建 设 2、施工现场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纳入项目工作计划和考核内 容,有计划、有检查、有总结、资料齐全 (4 分) 缺一项扣 2 分 8 1、施工现场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分工明确,责任 到人,有相关资料。 (2 分) 缺一项扣 1 分 2 制 度 建 设 2、施工现场建立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会议制度、检查制度、 教育制度、信息反馈制度、基础资料管理制度,有相应的台 账记录。 (6 分) 缺一项扣 1 分 8 1、开展群众性的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宣传教育活动,有安 全标语、宣传栏、黑板报等,增强职工自我保护意识。(2 分) 缺一项扣 1 分 2、组织开展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竞赛活动, 有方案、 有检查、有评比、有总结材料。 (2 分) 缺一项扣 1 分 3 教 育 培 训 3、协助行政搞好安全教育和特殊工种培训与考核工作,专兼 工会劳动保护人员每年至少参加培训一次,并有记录。(4 分) 缺一项扣 2 分 8 1、落实企业职代会审议通过的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划和措 施,有具体安排,并有劳动保护经费使用情况的记录。(4 分) 缺一项扣 2 分 2、组织职工代表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巡视检 查活动,施工现场并有检查记录。 (4 分) 缺一项扣 2 分 4 群众 监督 3、加强工会对安全隐患的跟踪监督检查,并提出整改建议, 对事故隐患与突出问题,督促行政认真整改、登记建档。 (4 分) 缺一项扣 2 分 12 1、对集体合同中劳动安全卫生及工伤保险的有关条款,施工 现场要有落实措施和落实情况记录。 (4 分) 缺一项扣 2 分 5 依 法 维 护 2、做好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有措施、有记录。 (2 分) 缺一项扣 1 分 14 序 号 分 项 检查内容 扣分标 准 标准分 扣减分 共得分 3、积极参与工伤事故和严重职业危害事件的调查处理;按照 “四不放过”原则,提出处理意见,及时报告上级工会,做好工 作记录。 (4 分) 缺一项 扣 2 分 5 依 法 维 护 4、依法制止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和严重危害职工安全与健康的行 为,督促行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职工及接触尘毒有害作业 的职工进行体检,预防职业病危害。 (4 分) 缺一项 扣 2 分 1、协助行政做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及生活保障工作,有相应工 作制度,有专人负责。 (4 分) 缺一项 扣 2 分 2、督促行政在施工现场进出口大门设立门卫和门卫制 度,大 门口处挂七牌三图;进入施工现场应佩戴工作 卡、安全帽; 门头应设置企业标志;现场围挡在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周围设 置高于 2.5m,一般路高于 1.8m,围档材料坚固、稳定、整洁、 美观,围档沿工地四周边设置。 (10 分) 缺一项 扣 2 分 3、协助并督促行政做好施工现场地面硬化处理,道路畅通,有 排水设施,环境保持整洁,做到工地无积水,温暖季节有绿化 布置并设有吸烟处。 (4 分) 缺一项 扣 2 分 4、协助并督促行政将建筑材料、构件、料具按平面布局堆放整 齐,有名称、规格、品种等标示牌;做到工完场清,易燃易爆 物品分类存放;现场防火有消防措施、制度并合理配置灭火器 材,高层建筑要有消防水泵,现场要有动火审批手续和动火监 护。 (6 分) 缺一项 扣 2 分 5、协助并督促行政搞好综合治理,建立治安保护制度,责任分 解到人,有治安防范措施,无失盗事件,生活区应设置学习和 娱乐场所,施工现场有防污染、防澡音措施,现场不能焚烧有毒、 有害物质,夜间施工要经许可并建立不扰民措施。(6 分) 缺一项 扣 2 分 6、协助并督促行政搞好生活设施保障工作,施工现场食堂要有 卫生许可证,炊事员持健康证上岗;有卫生责任制,保证供应 卫生饮水,有符合要求的浴室,有符合卫生条件的厕 所,生 活垃圾应装入容器,及时清理,有人管理。 (8 分) 缺一项 扣 2 分 7、督促行政做到职工宿舍有床铺、生活用品放置整齐,有保温、 防煤气中毒,防暑防蚊虫叮咬等措施,宿舍周围环境安全、卫生, 在建工程不应兼作宿舍,施工作业区与办公区、生活区划分明 显,生活区用电符合安全用电规范。 (8 分) 缺一项 扣 2 分 6 文 明 施 工 及 生 活 保 障 8、督促行政在施工现场设立医务室或保健医药箱,有急救措施 和急救器材,有经过培训的职工自我保护队伍,并开展卫生防 病宣传教育。 (4 分) 缺一项 扣 1 分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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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 年) (2004 年 1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7 号公布,2013 年 7 月 18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38 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4 年 7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53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 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 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 督。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 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 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 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 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管理机关、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1.5 KB 时间:2026-01-29 价格:¥2.00
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2016 年) (2016 年 7 月 15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程序规定〉的通知》 (安 监总政法〔2016〕72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执法,是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章,在履行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监督管理职权中,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将执法的依据、程 序和结果等事项向当事人公开,并在本单位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正行使安全生产执法职权。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立 法目的和原则,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合法、必要、适当;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和手段实现执 法目的的,应当选择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措施和手段。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生产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及时告知当事人、利害关 系人相关的执法事实、理由、依据、法定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对安全生产执法,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 政诉讼。 第六条安全生产执法采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 第二章安全生产执法主体和管辖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对外行使执法职权时,应当以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名义作出行政决定,并由该部门承担法律责任。 第八条依法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在委托的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名 义行使安全生产执法职权,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承担法律责 任。 第九条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之间应当签订委托书。委 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依据、委托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事项。委托 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应当将委托的事项、权限、期限向社会公 开。 第十条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受委托机关或者组织办理受委托事项的行 为进行指导、监督。 受委托的机关或者组织应当自行完成受委托的事项,不得将受委托的事项再委托给其他 行政机关、组织或者个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委托,并向社会公布: (一)委托期限届满的; (二)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超越、滥用行政职权或者不履行行政职责的; (三)受委托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再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条件的; (四)应当解除委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执法地域管辖未作明确规定的,由行政管理事项 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但涉及个人资格许可事项的,由行政管理事项发生所 在地或者实施资格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权启动执法程序后,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 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通知当事人;受移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不得再行移送,应当报请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指定管辖。 第十三条两个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同一事项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受理的予以 管辖;发生管辖权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情况紧急、 不及时采取措施将对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 管理事项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必要处理,并立即通知有管辖权的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执法人员应当自行申请回 避;本人未申请回避的,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回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依法以书面形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人或者本人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安全生产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指派其进行执法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决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1.7 KB 时间:2026-02-07 价格:¥2.00
关于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车间: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经研究决定成立公司安全生产领 导小组。负责全公司安全生产领导、监督、检查、评比、 奖惩工作。具体设置如下: 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专职安全消防员: 二.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公司安全生产的领导机构。 2.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公司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车间主要 负责人组成。 3.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企业的安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 进行审核。 4. 各生产班组负责相对应的生产区域的安全责任,监督、巡 查相关生产区域的安全生产性问题。 5.审议修订安全应急救援预案,确保组织、人员、物资三 落实,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或专题演练。 6.组织开展安全综合大检查工作,及时组织安全管理交流 和推广。 7.及时贯彻上级安全文件精神和要求,认真开展各项安全 主题活动,营造一个良好的企业安全氛围。 8.企业出现重大安全方面相关事宜,应立即组织安安全生 产领导小组成员召开安全会议,研究方案,确定策略,并 确保方案迅速、高效、顺利实施。 9.认真贯彻安全领导小组决议,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应按各 自职责将安全工作层层分解,确保安全工作落到实处。 10.负责全公司安全、消防、环保等方面设施及设备的建 设、购置及审批工作。 三.工作制度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汇报部门和 车间的安全生产状况,协调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研究 全公司安全生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 2.每次安全领导小组全体成员会议之前,各单位应将安全 生产工作情况及工作安排报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 3.安全领导小组文件须经组长签发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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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 年) (2018 年 12 月 5 日国务院第 33 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 年 2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 708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 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 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 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 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 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 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 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 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 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 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 2 年组织 1 次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 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 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 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 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 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 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 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 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 援队伍。 第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 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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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 年) (2007 年 7 月 1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3 号公布,2011 年 9 月 1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42 号第一次修正,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 《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 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 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 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的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计算;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1 倍以上 5 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 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 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 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 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 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 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 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 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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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2013 年) (2013 年 6 月 24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3 年 7 月 10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60 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以及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对鉴定与分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化学品,是指各类单质、化合物及其混合物。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确定化 学品的燃烧、爆炸、腐蚀、助燃、自反应和遇水反应等危险特性。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分类,是指依据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对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 定结果或者相关数据资料进行评估,确定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类别。 第四条 下列化学品应当进行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一)含有一种及以上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组分,但整体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 化学品; (二)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且物理危险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 (三)以科学研究或者产品开发为目的,年产量或者使用量超过 1 吨,且物理危险性尚 未确定的化学品。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全国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 分类工作,公告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名单以及免予物理危险性 鉴定与分类的化学品目录,设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技术委 员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化学 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 第六条 技术委员会负责对有异议的鉴定或者分类结果进行仲裁,公布化学品物理危险 性的鉴定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登记中心)负责化学品物理危险 性分类结果的评估与审核,建立国家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信息管理系统,为化学品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承担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 第七条 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科学、公正、 诚信地开展鉴定工作,保证鉴定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八条 化学品生产、进口单位(以下统称化学品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生产或者进口的 化学品进行普查和物理危险性辨识,对其中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化学品向鉴定机构申请 鉴定。 化学品单位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过程中,不得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 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九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的化学品单位向鉴定机构提交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 申请表以及相关文件资料,提供鉴定所需要的样品,并对样品的真实性负责; (二)鉴定机构收到鉴定申请后,按照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测试、判定。除 与爆炸物、自反应物质、有机过氧化物相关的物理危险性外,对其他物理危险性应当在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报告,特殊情况下由双方协商确定。 送检样品应当至少保存 180 日,有关档案材料应当至少保存 5 年。 第十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与爆炸物、易燃气体、气溶胶、氧化性气体、加压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 自反应物质、自燃液体、自燃固体、自热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氧化性液体、氧 化性固体、有机过氧化物、金属腐蚀物等相关的物理危险性; (二)与化学品危险性分类相关的蒸气压、自燃温度等理化特性,以及化学稳定性和反 应性等。 第十一条 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化学品名称; (二)申请鉴定单位名称; (三)鉴定项目以及所用标准、方法; (四)仪器设备信息; (五)鉴定结果;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4.3 KB 时间:2026-02-21 价格:¥2.00
蒸汽打桩机安全技术交底 GDAQ330107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 工 程 工种 一、 打桩机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考核,熟悉机械构造、性能、保养和安全操作知识,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 全生产纪律,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现场水源流量不得低于锅炉蒸发量的 120%,水质必须符合标准,作业期间必须保证供水。 三、作业前应全面检查杆件紧固情况,胶管接头牢固可靠,无泄漏,汽阀无漏汽,仪表正常,汽锤导轨滑润 良好,卷扬机制动可靠。 四、高空地面都必须有专人指挥,上下协调,互相配合,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五、直式桩机在扳起或放倒前,尾部应按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加 10~14t 配重,在底盘正前方的大梁下垫千斤 顶,并在左右两侧和正前方拴好缆风绳。 六、在扳起机架到 200mm 时,应停机检查各制动部位,确认良好后,才能继续提升。当扳到 75mm 时,应缓 慢进行。直立后应立即收紧缆风绳。 七、各类蒸汽打桩机机架高度 30m 以上时,都应使用 3 倍率的缆风绳。 八、安装桩锤时,吊装钢丝绳不得扣在活塞杆上,安装后必须严格检查验收,未经验收合格签证,不准进行 打桩作业。 九、卷扬机启动前,应先排出管路及汽缸内的冷凝水,并缓慢地开启汽阀,使管路和汽缸预热 3~5min(分 钟)。 十、柴油应有防晒防雨措施,并配备 3~5 个灭油类火灾的灭火器。 十一、桩架和缆风绳与高压线之间必须保持 6m 以上的安全距离,移动时严防碰触高低压电源电线,不准在 高压线下方打桩施工。 十二、桩机上电线电器必须绝缘良好,无破损漏电现象,机架上的电动外壳必须接地可靠,不得使用闸刀开 关。 十三、操作卷扬机进行吊桩、吊锤时,中途停车应使用滚筒棘轮制动,汽锤吊到高处,必须将锤固定后,方 可进行吊桩作业。 十四、严禁任何人员在升起的机架和桩锤下停留或通过,操作人员必须在离施锤地点 5m 以外监护。处理桩 头接桩时,必须将锤头放至机架下部。 十五、起锤时,应注意卷筒上的钢丝绳必须排列整齐,钢丝绳不能全部放完,在卷筒上至少保留 3 圈。卷扬 机收绕钢丝绳时,禁止用手引或脚踩钢丝绳。 十六、打桩时,要掌握好油门,不能油门过大或突然加大,防止桩锤跳跃过高,击坏顶部横梁或桩帽。 十七、在软土层启动桩锤时,应先关油门冷打,待每次的击打贯入小于 100mm 时,再启动油门和桩锤,不得 在桩自沉或贯入度较大时给油启动。 十八、上活塞最大起跳高度不得超过 2.5m(可参照制造厂的降落距离表),达到规定高度时,应减小油门, 控制落距 800~1000mm。 十九、作业中,严禁在无水或缺水情况下作业。 二十、当上活塞下落而汽缸没有燃爆时,由于汽缸内的压缩空气作用,上活塞有 10~20s 的上下起伏,此时 起落架下得落下撞击碰块。 二十一、桩机移动时必须先将汽锤落下,左右缆风绳应有专人操作同步收放,禁止行人跨越滑车组。严禁将 桩锤吊在顶部时移动桩机或检修桩架。 二十二、桩机转向时,应支方木在桩机底盘,四支点中不得有任何一点悬空。步履式桩机横移油缸的行程不 得超过 100cm。 二十三、直式桩机前后行走时,移动桩架的钢丝绳的空端不得拴在吊桩滑轮上。滑走管的倾斜度不得大于 1%, 桩机横移至走管终端距离不得小于 1m,注意防止侧滑倾倒。 二十四、塔式桩机行走时,其地锚必须牢固,缆风绳附近 10m 内不得站人或通行,用卷扬机副卷筒移动桩架 时,一根钢丝绳不得同时绕在二个卷筒上。 二十五、用蒸汽打桩机拉桩时,必须停止锤击,禁止锤击和拉桩同时作业。 二十六、作业中,吊锤的制动环与钢丝绳的连接必须牢固,并要经常检查。 二十七、汽锤配汽阀的弹簧损坏时,应停锤更换后,方可继续作业。 二十八、插桩后应缓慢开启冷门,先排出汽锤内的冷凝水,调整桩锤落距不大于 800mm,校正桩的垂直度, 最后 10 击的贯入应不大于 20mm。控制汽门应有专人负责,发现紧急情况应及时停止供汽。 二十九、在泥土灌注桩施工拔管时,必须与汽锤反打的速度相配合,不准用卷扬机硬拔。 三十、现场补充交底内容: 交底人签字: 日 期: 接受人(全员)签字: 注:本交底一式三份,班组、交底人、资料保管员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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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5 年) (2012 年 1 月 1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4 号公布,2013 年 8 月 29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63 号第一次修正,2015 年 5 月 2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80 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安全生产培训秩序,保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 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培训机构、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培训(以下简称安全培训)活动以 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对安 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 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前款所称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是指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各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从事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和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生 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其 他从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是指从事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教师、危险化学品 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 产应急救援人员等。 第四条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 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煤矿安监局)指导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 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指导全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培训工 作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培训的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 统称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煤矿安全培训工作实 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安全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要的条件。从事危险物品的生 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 人员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培训的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将教师、教学和实习实训设 施等情况书面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 安全生产相关社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培训有关 服务,对安全培训机构实行自律管理,促进安全培训工作水平的提升。 第二章 安全培训 第六条 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与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 大纲,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定。 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大纲由国家煤矿安监 局组织制定。 除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矿山、金属冶炼单位以外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省级煤矿安全培训监管机构组织制定。 第七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组织优秀安全培训教材的 评选。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优先使用优秀安全培训教材。 第八条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人员 的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和承担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的人员及注册安全 工程师、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 主,也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 行安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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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15 年) (2012 年 7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5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 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 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 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 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 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 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 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 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二章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 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 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 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 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 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 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新设立的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其储存设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 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 (二)储存设施与相关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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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2017 年) (2017 年 5 月 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 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 号)公布)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 家发改委等 18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 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对失信生产经 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 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 1 年内累计发生 3 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 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 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 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 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三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 1 年内累计发生 2 起 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建立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 度,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 月 10 日前将本地区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报 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五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对各地区报送的信息进行分类,会同有关业务司局审核 后,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和《中国安全生产报》向社 会公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和有关司局也可通过事故接报系统,以及安全生产巡查、督查、 检查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经严格会审后,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直接纳 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 第六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 1 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 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 县级(含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核验收, 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会同有关司局严格审核,报总局领导审定后 予以移出,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 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备忘录》和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 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第九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问责和公开机制, 把各地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地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 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略) 2.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略)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12 年) (2012 年 2 月 14 日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 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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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知识题库 1500 道题 第一套试题 1、参与演练单位不可对本单位的演练情况进行总结。 正确答案:错 2、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预案的制订、修订,组建应急救援队伍,检查督促做好 重大危险源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正确答案:对 3、现场处置即根据事故情景,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现场指挥部要求对事故现场进行控制和处 理。 正确答案:对 4、专项应急预案应制定明确的救援程序和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 正确答案:对 5、对本单位应急装备、应急队伍等应急能力进行评估,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加强应急能力建 设,是编制应急预案的关键。 正确答案:对 6、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正确答案:对 7、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工会主席任总指挥;有关人员任副总指挥。 正确答案:错 8、突发环境事件报告中初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 正确答案:错 9、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应包括应急处置行动组、通信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等。 正确答案:对 10、有关单位应当适时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 保正常使用。 正确答案:错 11、用人单位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 款。 正确答案:对 12、《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职工应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应及时报告认为可能造成危害和自己无法处理的情况。 正确答案:对 13、危险化学品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无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和使用,可先行投产、运行。 正确答案:错 14、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独立分析、判断、提出诊断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预。 正确答案:对 15、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听力保护记录,听力保护记录应至少保存 10 年。 正确答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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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知识题库 1500 道题 第一套试题 1、参与演练单位不可对本单位的演练情况进行总结。 正确答案:错 2、事故应急指挥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预案的制订、修订,组建应急救援队伍,检查督促做好 重大危险源事故的预防措施和应急救援的各项准备工作。 正确答案:对 3、现场处置即根据事故情景,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现场指挥部要求对事故现场进行控制和处 理。 正确答案:对 4、专项应急预案应制定明确的救援程序和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 正确答案:对 5、对本单位应急装备、应急队伍等应急能力进行评估,并结合本单位实际,加强应急能力建 设,是编制应急预案的关键。 正确答案:对 6、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正确答案:对 7、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工会主席任总指挥;有关人员任副总指挥。 正确答案:错 8、突发环境事件报告中初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 正确答案:错 9、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应包括应急处置行动组、通信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等。 正确答案:对 10、有关单位应当适时检测、维护其报警装置和应急救援设备、设施,使其处于良好状态,确 保正常使用。 正确答案:错 11、用人单位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 3 万元以下的罚 款。 正确答案:对 12、《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职工应遵守劳动安全卫生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并应及时报告认为可能造成危害和自己无法处理的情况。 正确答案:对 13、危险化学品项目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无需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和使用,可先行投产、运行。 正确答案:错 14、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独立分析、判断、提出诊断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预。 正确答案:对 15、各单位应建立健全听力保护记录,听力保护记录应至少保存 10 年。 正确答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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