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伤害专项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事故,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达到分 级负责,反应快捷,行动迅速,统一指挥,尽可能的减少由于机械伤 害事故所带来的危害,保持建筑工程可持续发展,依据《华冶公司安 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本项目部建筑工程发生的各类机械伤害事故的应对 工作。 1 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机械伤害事故是人们在操作或使用机械过程中,因机械故障或操 作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等原因造成的伤害事故。机械伤害事故在地表建 筑施工中较为普遍,主要对人体引起挤压、碰撞、冲击、剪切、卷入、 绞绕、甩出、切割、切断、刺扎等伤害。发生事故以后,受伤者轻则 皮肉受伤,重则伤筋动骨、断肢致残,甚至危及生命。主要涉及的工 种有木工、安装工、机械工、电焊工、实习生及其它工种。 2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2.1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 障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 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机械伤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2 预防为主、加强演练。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 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危险源管理, 做好事故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开展培训教育,实施组织应 急演练做到常抓不懈,提高从业人员的意识和应急能力。 2.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机械伤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 作遵循公司统一领导,项目部、班组分级负责,应急救援人员应明确 职责,落实应急处置的责任。 2.4 相互协调、快速反应。项目部、班组应密切协作、相互配合,保 证机械伤害事故的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在第一时间 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5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 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 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 可操作性。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体系 成立机械伤害抢救领导小组:组长 1 名, 副组长 2 名,组员不少 于 4 名。 副组长 救援组 办公室 组长 外部 副组长 组员 事故现场 小组成员若有特殊情况离开现场,必须相互转告,保持联系。 领导小组下设常备办公室,常备办公室设在项目部办公室,将其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80.5 KB 时间:2025-08-09 价格:¥2.00
危险源(点)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我公 司危险源(点)的管理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 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的 要求,结合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3: 危险源定义与控制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使用或储存危险化学品且 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危险源是指具有能量的物质与行为,通过触发因素作用,可使其能量失控 导致人体伤害和财产损失。 危险因素是指可能发生事故的设备、作业场所和岗位以及相关作业活动 中存在的不安全状态。 危险源控制指由规定的部门或人员定期对危险源的管理、工作状况等进 行检查、测定及工作评价。 4: 职责 4.1 成立以公司总经理为组长的公司危险源管理小组,各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 员,对公司内危险因素的辨识与管理全面负责。 4.2 管理部负责监督各责任部门对区域内危险源(点)的日常监控管理工作。 4.3 各车间、部门负责人要依据区域危险源(点)不同级别的项目,各自负责 或指定专人对相应危险源(点)进行监控管理。 5: 危险源的辨识、评估、标识 5.1 危险源的辨识 5.1.1 有发生火灾、煤气危害、爆炸等危险的场所; 5.1.2 有提升系统危险的场所; 5.1.3 有被车辆伤害危险的场所; 5.1.4 有高空坠落危险的场所; 5.1.5 有触电(包括雷击)危险伤害的场所; 5.1.6 有烧伤、烫伤危险的场所; 5.1.7 有腐蚀、放射、辐射、中毒和窒息危险的场所; 5.1.8 有落物、锤击、碎裂、崩块、砸伤、飞溅、坍塌、淹溺危险的场所; 5.1.9 有被物体辗、挂、夹、刺、碰、割、挤和撞击等危险的场所; 5.1.10 其它容易致人伤害的场所。 5.2 危险源的评估(根据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四级)。 A 级危险源:事故发生潜在危险性较大、机率高、难以控制、后果严重,一 旦发生事故,将会造成人员伤亡或主系统损坏,引起重大恶性设备事故或 特大火灾等事故的危险岗位、作业场所。 B 级危险源:事故发生潜在危险性较大,并较难控制,容易发生伤亡或人身 伤害的场所。 C 级危险源:虽然导致重大事故风险较小,但事故经常发生或潜伏有发生事 故的可能性较大的场所。 D 级危险源:虽然不会导致重伤以上的事故或重大设备、火灾事故,系统不 会遭受损坏,但具有一定的危险,有可能发生一般 伤害事故的场所。 5.3 危险源的标识 5.3.1 对评估后的危险源要设立明显的标识,内容要 有名称、级别、危险因素、监控部门、负责人、 监控措施。(见右表) 5.3.2 危险源标识牌(黄色)应设在危险源附近醒目的 地方,固定要牢靠。 5.3.3 危险源标识牌应定期(时间各部门自定)检查,如发现有变形、破损或 变色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6: 危险源的监控 危险源(点)标识牌 名称: 级别: 危险因素: 监控部门: 负责人: 监控措施: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食品医药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7.5 KB 时间:2025-08-10 价格:¥2.00
kg m m/min m kg m kg kW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报表 ( 物 料 提 升 机 ) GDAQ21004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提交资料)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固话: 物 料 提 升 机 概 况 型 号 制造厂家 申报联系人: 联系人手机: 出厂日期 制造许可证号 制造监督 检验证号 设别购 置类别 □新机 □旧机 设备 □存放 地址 □安装 出厂编号 申报单位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物 料 提 升 机 产 权 单 位 申报单位工 商注册地 营业执照号 物 料 提 升 机 类 型 及 主 要 性 能 参 数 类 型 □钢丝绳式传动 □带对重装置 吊 篮 导 靴 形 式 □滚轮导靴 □齿轮齿条式传动 □附设摇臂把杆 □滑动导靴 □曳引驱动 吊篮额定载重量 最大架设高度 提升速度 附着后自由端高度 卷扬机型号 传动形式 □强制驱动 吊篮自重 吊篮内尺寸(长×宽×高) 对重重量 电机功率 备 案 机 关 意 见 (盖章) 年 月 日 备案编号: 填表说明: 1.制造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2006年12月31日后出厂的物料提升机。 2.凡表目中有“□”选择符号,应根据情况在“□”上打“√”。 3.物料提升机主要性能参数应按照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填写,若与原资料不同的参数,必须提供有效的 更新改造技术文件。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26 KB 时间:2025-10-06 价格:¥2.00
t t 年 月 日 备案编号: 填表说明: 1.制造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2006年12月31日后出厂的建筑门式起重机。 2.凡表目中有“□”选择符号,应根据情况在“□”上打“√”。 3.门式起重机主要性能参数应按照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填写,若与原资料不同的参数,必须提供有效的更 新 改造技术文件。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副 钩 备 案 机 关 意 见 (盖章) 起 升 高 度 m 主、副钩 起重量 主 钩 有效悬臂长度 m 工 作 级 别 额 定 载重量 t 主 梁 跨 度 m 门 式 起 重 机 类 型 及 主 要 性 能 参 数 门式起重机 形式类型 □双主梁 □双小车 □双悬臂 □无悬臂 □单主梁 □单小车 □单悬臂 □其他 门 式 起 重 机 产 权 单 位 申报单位工 商注册地 营业执照号 申报单位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设备 □存放 地址 □安装 出厂编号 出厂日期 制造许可证号 制造监督 检验证号 设备购 置类别 □新机 □旧机 联系人固话: 门 式 起 重 机 概 况 型 号 制造厂家 申报联系人: 联系人手机: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报表 ( 门 式 起 重 机 ) GDAQ21003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提交资料)日期: 年 月 日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26 KB 时间:2025-10-06 价格:¥2.00
作成: 文永杰 审核人: 批准人: 分发部门: 总务部、财务部、业务部、生产部、金型治工具部、成型部、品质部、技术部、冲压表面处理部、 制造部 0. 更改记录 版 本 更新日期 备件人 更 改 简 述 1.0 2013.6.1 赵甘霖 新发行 1.1 2015.5.4 文永杰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进行大范围修订 1.2 2017-9-21 文永杰 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更新 1. 目的 2. 范围 3. 职责 4. 规定内容 5. 记录 1. 目的 为了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审查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 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安全审查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管理。 3. 职责 3.1 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本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识别、获取、归档、传递、发放、更新。 3.2 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符合性评审、相关培训。 3.3 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负责提供相关资源支持。 3.4 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培训计划和制定实施。 4. 规定内容 4.1 安全生产办公室首先通过各种渠道(如求助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外部培训、网络、书店等)收集、整理出 与本厂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文本。 4.2 安全生产办公室将收集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分类汇总,并识别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填写《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4.3 安全生产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对所收集的本厂油罐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 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并编制符合性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内容应包括 4.3.1 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及其它要求的适宜性和充分性; 4.3.2 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和行为; 4.3.3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及其它要求的现象和行为进行整改等。 4.4 安全生产办公室关注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最新变化,为符合性评价提供依据。 4.5 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发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文本给各部门(必要时发给个人),由安全生产 办公室对本厂员工进行内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进行培训。必要时可以外派员工学习有关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知识。 4.6 安全生产办公室收集、整理出与本公司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文本应存档,并形成文本数 据库。 4.7 业务部负责将本厂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及时传达给供应商及其他相关方,以联络 函的形式发送。 5. 相关文件 《隐患治理管理制度》 《变更管理制度》 6. 记录 5.1 《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清单》 5.2 《文件发放登记表》 5.3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型评审记录》 5.4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8 KB 时间:2025-10-06 价格:¥2.00
□ 固定式 □ 爬升式 □ 行走式 m m m/min m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报表 ( 塔 式 起 重 机 ) GDAQ21002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提交资料)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人固话: 塔 机 概 况 型 号 制造厂家 申报联系人: 联系人手机: 出厂日期 制 造 许 可 证 号 制造监督 检验证号 塔机购 置类别 □新机 □旧机 设备 □安装 地址 □存放 出厂编号 申报单位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塔 机 产 权 单 位 申报单位工 商注册地 营业执照号 塔 机 类 型 及 主 要 性 能 参 数 塔机类型 变幅形式 □小车变幅 最大起 升高度 m □动臂变幅 t 最大幅度 最大起重力矩 kN·m 最大起重量 m 附着后最大 悬臂高度 最大幅度处 额定起重量 t 最大独立 自由高度 r/min 最大起 升速度 变幅速度 m/min 回转速度 年 月 日 m 轴 距 轨道式塔机整 机运行速度 m/min 轨 距 备案编号: 填表说明: 1.制造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2006年12月31日后出厂的塔机。 2.凡表目中有“□”选择符号,应根据情况在“□”上打“√”。 3.塔机主要性能参数应按照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填写,若与原资料不同的参数,必须提供有效的更新改造 技术文件。 备 案 机 关 意 见 (盖章)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25.5 KB 时间:2025-10-10 价格:¥2.00
作成: 文永杰 审核人: 批准人: 分发部门: 总务部、财务部、业务部、生产部、金型治工具部、成型部、品质部、技术部、冲压表面处理部、 制造部 0. 更改记录 版 本 更新日期 备件人 更 改 简 述 1.0 2013.6.1 赵甘霖 新发行 1.1 2015.5.4 文永杰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进行大范围修订 1.2 2017-9-21 文永杰 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更新 1. 目的 2. 范围 3. 职责 4. 规定内容 5. 记录 1. 目的 为了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审查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确定获取渠 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特制订本制度。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安全审查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的管理。 3. 职责 3.1 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本次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识别、获取、归档、传递、发放、更新。 3.2 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符合性评审、相关培训。 3.3 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负责提供相关资源支持。 3.4 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的培训计划和制定实施。 4. 规定内容 4.1 安全生产办公室首先通过各种渠道(如求助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外部培训、网络、书店等)收集、整理出 与本厂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文本。 4.2 安全生产办公室将收集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分类汇总,并识别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填写《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4.3 安全生产办公室每年组织一次对所收集的本厂油罐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执行情况进行符合性 评价,消除违规现象和行为,并编制符合性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内容应包括 4.3.1 获取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及其它要求的适宜性和充分性; 4.3.2 企业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和行为; 4.3.3 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及其它要求的现象和行为进行整改等。 4.4 安全生产办公室关注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最新变化,为符合性评价提供依据。 4.5 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发放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文本给各部门(必要时发给个人),由安全生产 办公室对本厂员工进行内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进行培训。必要时可以外派员工学习有关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知识。 4.6 安全生产办公室收集、整理出与本公司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文本应存档,并形成文本数 据库。 4.7 业务部负责将本厂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及时传达给供应商及其他相关方,以联络 函的形式发送。 5. 相关文件 《隐患治理管理制度》 《变更管理制度》 6. 记录 5.1 《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它要求清单》 5.2 《文件发放登记表》 5.3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符合型评审记录》 5.4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表》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8 KB 时间:2025-10-11 价格:¥2.00
申报单位(公章): 申报(提交资料)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联系人: 联系人手机: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报表 ( 施 工 升 降 机 ) GDAQ21001 制造许可证号 制造监督 检验证号 联系人固话: 施 工 升 降 机 概 况 型 号 制造厂家 地址 □安装 出厂编号 出厂日期 施 工 升 降 机 产 权 单 位 申报单位工 商注册地 营业执照号 设备购 置类别 □新机 □旧机 设备 □存放 申报单位 经营地址 法定代表人 □带对重装置 施 工 升 降 机 类 型 及 主 要 性 能 参 数 吊笼 形式 □双笼 传动 方式 □齿轮齿条式传动系统 对重 装置 □不带对重装置 □其他: 额 定 载重量 kg 最大架 设高度 □单笼 □钢丝绳式传动系统 m/min 附着后最大 自由端高度 m m 提升速度 吊笼内尺寸 (LΧWΧH ) 吊笼 重量 kg 对重 重量 备 案 机 关 意 见 (盖章) m 电机功率 kW kg 年 月 日 备案编号: 填表说明: 1.制造监督检验证明适用于2006年12月31日后出厂的建筑施工升降机。 2.凡表目中有“□”选择符号,应根据情况在“□”上打“√”。 3.施工升降机主要性能参数应按照厂家提供的技术资料填写,若与原资料不同的参数,必须提供有效的更新 改造技术文件。 经办人(签名): 负责人(签名):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27 KB 时间:2025-10-25 价格:¥2.00
Error! No text of specified style in document. 1.目的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的有关规定,防止易制毒化 学品流入非法渠道,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易制毒品安全管理。 3.职责 3.1 安全环保部负责日常监管。 3.2 供应部门负责按程序采购。 3.3 使用单位负责具体实施。 4.工作程序 4.1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易制毒化学品,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成 立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并确定 1-2 名专兼职易制毒化学品 管理人员。 4.2 定期对易制毒化学品供应人员、仓管员、使用人员进行政审,定期对上述人员 进行教育和培训。 4.3 每次购买易制毒化学品,均由供应人员携带易制毒化学品购用申请表以及上次 办理的购用证明、实际购买情况,到县公安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公室办理购用证明。 购用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每证仅限购买一次。在购用证明办理后未能按时购买,应在 有效期满后 7 日内将已过期的购用证明交回原发证机关,由原发证机关注销作废。 4.4 购买易制毒化学品时必须严格按照购用证明上的数量购买,不得超过购买证明 上所限定的数额。 4.5 购用证明仅限证明上所注明的购用单位使用,应由购用单位派员前往销售单位 购买,不得将购买证明以任何形式交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请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 购买。 4.6 所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必须是本单位使用,不得以转让,转借等形式交给其他 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其他单位代为办理购用证明。 4.7 易制毒化学品运抵单位后,必须由供应人员在场监视卸货、入库,数量核对无 误后,有送货人、仓管员、监督员分别在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登记证明簿上签名。 4.8 易制毒化学品须有单独的仓库存放,实行双人双锁,出入库台帐登记清楚、全面、 准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易制毒化学品仓库。仓管员和供应人员应每月盘点当月的使用 数量和库存数量,核对无误后,交安全环保部,由安全环保部上交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 公室。如发现被盗的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4.9 使用部门(车间)须开具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由使用部门(车间)负责人签 字后,向仓库领用易制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领用单位应建立登记台帐,单独装订成 册备查。用槽罐储存易制毒化学品的,从槽罐抽到高位槽(即抽离槽罐)即视为出库, 做出库登记。 4.10 使用部门(车间)应按当天使用计划,合理领用易制毒化学品。 4.11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应注意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后残液的回收和处理,不得将含 有易制毒化学品成份的残液直接排放出厂外,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4.12 制定易制毒化学品操作规程。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6 KB 时间:2025-11-18 价格:¥2.00
强夯机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30 一、担任强夯作业的主机,应按照强夯等级的要求经过计算选用。用履带式起重机作主机的,应执行履带 式起重机的有关规定。 二、夯机的作业场地应平整,门架底座与夯机着地部位应保持水平,当下沉超过 100mm 时,应重新垫高。 三、强夯机械的门架、横梁、脱钩器等主要结构和部件的材料及制作质量,应经过严格检查,对不符合设 计要求的,不得使用。 四、夯机在工作状态时,起重臂仰角应置于 70°。 五、梯形门架支腿不得前后错位,门架支腿在未支稳垫实前,不得提锤。 六、变换夯位后,应重新检查门架支腿,确认稳固可靠,然后再将锤提升 100~300mm,检查整机的稳定性, 确认可靠后,方可作业。 七、夯锤下落后,在吊钩尚未降至夯锤吊环附近前,操作人员不得提前下坑挂钩。从坑中提锤时,严禁挂 钩人员站在锤上随锤提升。 八、当夯锤留有相应的通气孔在作业中出现堵塞现象时,应随时清理。但严禁在锤下进行清理。 九、当夯坑内有积水或因黏土产生的锤底吸附力增大时,应采取措施排除,不得强行提锤。 十、转移夯点时,夯锤应由辅机协助转移,门架随夯机移动前,支腿离地面高度不得超过 500mm。 十一、作业后,应将夯锤下降,放实在地面上。在非作业时严禁将锤悬挂在空中。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5 KB 时间:2026-01-10 价格:¥2.00
机械伤害专项应急预案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事故,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达到分 级负责,反应快捷,行动迅速,统一指挥,尽可能的减少由于机械伤 害事故所带来的危害,保持建筑工程可持续发展,依据《华冶公司安 全生产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本预案适用于本项目部建筑工程发生的各类机械伤害事故的应对 工作。 1 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机械伤害事故是人们在操作或使用机械过程中,因机械故障或操 作人员的不安全行为等原因造成的伤害事故。机械伤害事故在地表建 筑施工中较为普遍,主要对人体引起挤压、碰撞、冲击、剪切、卷入、 绞绕、甩出、切割、切断、刺扎等伤害。发生事故以后,受伤者轻则 皮肉受伤,重则伤筋动骨、断肢致残,甚至危及生命。主要涉及的工 种有木工、安装工、机械工、电焊工、实习生及其它工种。 2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2.1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应急救援工作要始终把保 障作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 的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地减少机械伤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2 预防为主、加强演练。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 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加强危险源管理, 做好事故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开展培训教育,实施组织应 急演练做到常抓不懈,提高从业人员的意识和应急能力。 2.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机械伤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工 作遵循公司统一领导,项目部、班组分级负责,应急救援人员应明确 职责,落实应急处置的责任。 2.4 相互协调、快速反应。项目部、班组应密切协作、相互配合,保 证机械伤害事故的信息及时报告、准确传递、快速处置,在第一时间 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5 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遵循科学原理,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实 现科学民主决策。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进和完善应急救援的装备、 设施和手段。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 可操作性。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体系 成立机械伤害抢救领导小组:组长 1 名, 副组长 2 名,组员不少 于 4 名。 副组长 救援组 办公室 组长 外部 副组长 组员 事故现场 小组成员若有特殊情况离开现场,必须相互转告,保持联系。 领导小组下设常备办公室,常备办公室设在项目部办公室,将其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60 KB 时间:2026-01-11 价格:¥2.00
机动翻斗车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25 一、行驶前,应检查锁紧装置并将料斗锁牢,不得在行驶时掉斗。 二、起步时应平衡,不得突然加大油门,不得用二、三档起步,应从一档起步。不得用离合器处于半结合 状态来控制车速。 三、上坡时,当路面不良或坡度较大时,应提前换入低档行驶;下坡时严禁空档滑行;转弯时应先减速; 急转弯时应先换入低档。 四、翻斗车制动时,应逐渐踩下制动踏板,并应避免紧急制动。 五、通过泥泞地段或雨后湿地时,应低速缓行,应避免换档、制动、急剧加速,且不得靠近路边或沟旁行驶, 并应防侧滑。 六、翻斗车排成纵队行驶时,前后车之间应保持 8m 的间距,在下雨或冰雪的路面上,应加大间距。 七、在坑沟边缘卸料时,应设置安全挡块,车辆接近坑边时,应减速行驶,不得剧烈冲撞挡块。 八、停车时,应选择适合地点,不得在坡道上停车。冬季应采取防止车轮与地面冻结的措施。 九、在坡道上停放时,下坡停放应挂上倒档,上坡停放应挂上一档,并应使用三角木楔等塞紧轮胎。 十、严禁料斗内载人。料斗不得在卸料工况下行驶或进行平地作业。 十一、内燃机运转或料斗内载荷时,严禁在车底下进行任何作业。 十二、操作人员离机时,应将内燃机熄火,并挂档、拉紧手制动器。 十三、作业后,应对车辆进行清洗,清除砂土及混凝土等粘结在料斗和车架上脏物。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 KB 时间:2026-01-14 价格:¥2.00
一、 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 普通工(杂工)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101 一、挖掘土方,两人操作间距保持 2~3m,并由上而下逐层挖掘,禁止采用掏洞的操作方法。 二、开挖沟槽、基坑等,应根据土质和挖掘深度放坡,必要时设置固壁支撑。挖出的泥土应堆放在沟边 1m 外,并且高度不得超过 1.5m。 三、吊运土方,绳索、滑轮、钩子、箩筐等应完好牢固,起吊时垂直下方不得有人。 四、拆除固壁支撑应自下而上进行,填好一层,再拆一层,不得一次拆到顶。 五、用手推车装运物料,应注意平稳,掌握重心,不得猛跑和撒把溜放。前后车距在平地不得少于 2m,下 坡不得少于 10m。 六、从砖垛上取砖应由上而下阶梯式拿取,禁止一码拆到底或在下面掏取。整砖和半砖应分开传送。 七、脚手架上放砖的高度不准超过三层侧砖。 八、车辆未停稳,禁止上下和装卸物料,所装物料要垫好绑牢。开车厢板应站在侧面。 九、砌挡墙搬运石料要拿稳放牢,绳索工具要牢固;两人抬运,应互相配合,动作一致;用车子或筐运送, 不要装得太满,防止滚落伤人。 十、往坑槽运石料,应用溜槽或吊运,下方不准有人。 十一、在脚手架上砌石,不得使用大锤,修整石块时要戴防护镜,不准两人对面操作。 十二、工作完毕,应将工作面、脚手板等处清扫干净。 中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松夏工业园办公楼 2008 年 2 月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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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年) (2007 年 11 月 30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公布,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 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 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 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 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 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 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六)关闭; (七)拘留; (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 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 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 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 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 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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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2016 年) (2016 年 7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 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6〕80 号)公布)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不涉及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统计、联网直报(以下简称“归 口直报”)。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特殊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和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确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形式,实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归口直报。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本级,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 营单位报告和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依据本办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进行统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时限要求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填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分类统计。没有造 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 100 万元(不含)的生产安全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开展。 经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进行统计核销。 (一)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 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 (二)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结案认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 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 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 第七条经调查(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认定不属于生 产安全事故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结论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并在本级政 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 7 日。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的统计核销建议有异议、 意见的,应在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没有收到任何反映,视为公示无异议),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予以统计核销,并将相关信息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 关媒体上公开,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 1 年。 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事故统计核销情况说明(含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意见及处理情况)、 调查认定意见(事故调查报告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及其 相关证明文件等。 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备案核销的事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要求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复核,并在指定时限内反馈核 查结果。 第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填报单位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及时补充完善或修正已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补报经查实的瞒报、谎报的生产安 全事故信息,及时排查遗漏、错误或重复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第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各地区实际,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 归口直报制度,进一步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的方式、内 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修正制度,运用抽样 调查等方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核查工作,定期修正并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 通报统计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 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和统计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安监总厅 统计〔2015〕11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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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工平刨机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08 一、平刨机应有保护零线和漏电保护器。 二、外露传动部分防护装置齐全完整,安装应牢靠。 三、金属结构不应有开焊、裂纹,机构应完整,零部件应齐全,连接应可靠。 四、平刨机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否则禁止使用。 五、刨料应保持身体稳定,双手操作。刨大面时,手要按在料上面;刨小料时,手指不低于料高的一半, 并不得少于 5cm。禁止手在料后推送。严禁戴手套操作。 六、刨削量每次一般不得超过 1.5cm。进料速度保持均匀,经过刨口时用力要轻,禁止在刨刀上方回料。 七、刨厚度小于 3.0cm、长度小于 40cm 的木料必须用压板或推棍,禁止用手推进。厚度在 1.5cm、长度在 25cm 以下的木料,不得在平刨上加工。 八、遇节疤,要减慢推料速度,禁止手按节疤上推料。旧板料必须将铁钉、泥砂等除干净。被刨木料如有 破裂或硬吊等缺陷时,必须处理后再刨。 九、换刀片必须拉闸断电上锁。禁止运转时将手伸进安全挡板里侧去移动挡板或拆除安全挡板进行刨制。 十、同一台刨机的刀片重量、厚度必须一致,刀架夹板必须吻合。刀片焊缝超出刀头和有裂缝的刀具不准 使用。紧固刀片的螺钉,应嵌入槽内并离开刀臂不少于 10mm。 十一、做到定人定机操作,工作完毕,切断电源,锁好电箱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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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 年) (2010 年 12 月 1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6 号公布,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 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 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 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 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 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 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 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 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 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 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 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 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 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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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 年) (2009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9 年 6 月 1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 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 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 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 24 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 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 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 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 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 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 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 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 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 报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 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先 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第十条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 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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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 90 号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已经 2017 年 1 月 10 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1 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2017 年 3 月 9 日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加强和规 范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 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 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 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是指消除或者降低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 素的浓度或者强度,预防和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损害或者影响, 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等的总称。 第三条 负责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建设项目投资、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建设 单位)是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 产和使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建设单位应当优先采 用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职业病防护设施 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依照本办法进行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及相应的评 审,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建立健全建设项目职业卫生管理制度与档案。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可以与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一并进 行。建设单位可以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安全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 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安全验收评价合并出具报告或 者设计,并对职业病防护设施与安全设施一并组织验收。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全国建 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在本级人民政府规 定的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分类分 级监督管理,具体办法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备案。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的建设 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实施;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委托。 第六条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将建设项目分 为职业病危害一般、较重和严重 3 个类别,并对职业病危害严重建设项目实施重 点监督检查。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并公 布。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 害分类管理目录作出补充规定,但不得低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管 理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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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12 年) (2009 年 4 月 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08 号发布,2012 年 7 月 17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 121 号《公安部关于修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调查,保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保护火灾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事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火灾事故调查的任务是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总结火灾教训。 第四条火灾事故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章管辖 第五条火灾事故调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 施;尚未设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协助公安机关火灾事故调查部门维护火灾现场秩序,保护现场,控制火 灾肇事嫌疑人。 铁路、港航、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的森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消防监督范 围内发生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调查由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死亡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 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二)一次火灾死亡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 者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 (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者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负责调查。 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组织调查一次火灾死亡三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 以上或者死亡、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火灾事故,直辖市的区、县级人民政 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调查其他火灾事故。 仅有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调查,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际作出管辖规定, 报公安部备案。 第七条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先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分工 负责调查,相关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县级人民政府公 安机关负责实施的火灾事故调查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指定。 第八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进行监 督和指导。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火灾。 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派火灾事故调查 人员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立即报告主管公安机关通知具有管 辖权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公安机关刑侦部门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参加调查; 涉嫌放火罪的,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协助: (一)有人员死亡的火灾; (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 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等部门和单位发生的社会影响大的火灾; (三)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 第十一条军事设施发生火灾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调查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 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部消防局调派火灾事故调查专家协助。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二条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火灾,可以适用简易调查程序: (一)没有人员伤亡的; (二)直接财产损失轻微的; (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事实没有异议的; (四)没有放火嫌疑的。 前款第二项的具体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定,报公安部备案。 第十三条适用简易调查程序的,可以由一名火灾事故调查人员调查,并按照下列程序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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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 年) (2012 年 1 月 30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 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 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 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 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 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 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 目。 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 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 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 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 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 单位实施。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 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 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 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 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九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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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有机认证标准 1 一般原则 1.1 有机水产养殖业是一种开放式或人为开放式 的系统。在这种系统中,最大限度地限制使用化学药物、人工药物诱 导生产的苗种、非天然原料制成的配合饲料,并利用水域的自然生产 力来进行生产,以提供高营养、优质的水产食品为根本目的。 1.2 有机水产养殖业的生产中应控制外来的投入 品,保护利用植物、动物和天然水域的自然生产能力。尽可能持续利 用并保护水域资源,维护天然水域的生态平衡。 1.3 有机水产养殖涵盖的范围较广,它涉及的水 域有淡水、海水、盐碱水和半咸水等;养殖的场地有水库、河流、湖泊、 港湾、滩涂、近海和深海等天然水域;养殖的方式有网箱、网栏、网 围及增殖放流等;养殖的对象包括各个生产阶段的肉食性、滤食性、 吃食性、杂食性及草食性水产经济动物。 1.4 在开放水域的野生、固有的水产生物可以作 为有机水产养殖对象进行认证,但按照基本程序不能够检查的生物不 在本标准范围之内。 2 转换期 2.1 有机转换期的确定 转换期不应少于转换生物的一个养殖周期。转换 期长短应由认证机构根据转换生物的种类、生命周期、环境因素、养 殖场地、养殖水域、过去残存废物、沉淀和水质等因素具体制定。如 果认证机构允许引入了其它常规生物,其转换期也应考虑新被引入的 生物。 2.2 转换计划 转换开始时应制定详细的有机转换计划,转 换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历史和现状; 2)转换的时间表; 3)转换的具体内容和措施; 4)转换时可能发生变化的因素。 2.3 转换的内容 转换包括养殖水域的确定、养殖对象选择以 及营养、疾病控制等养殖过程和水产品捕捞、运输、粗加工等。 2.4 转换的条件 下列情况不需要转换期: 1)在水体自由流动而且未遭受本标准禁用物 质影响的开放水域的野生固有生物; 2)有机生产的各种条件,如水质、投入品( 饲料、药物和其它物质)可以被检查、监控,并符合相关标准。 2.5 如果整个养殖水域不能够一次转换,那 么被分割的各个小的转换水域应该保证能够满足所有的标准,且还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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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补充一章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 教学要求:1、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2、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3、了解安全生产主要法律制度。 4、理解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的职业道德。 5、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教学重点:1、掌握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2、掌握特种作业人员岗位职责 教学难点:1、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 2、从业人员的权利。 3、正确贯彻事故追究制度。 课时分配:本章共用 2 课时,第一、二节用 1 课时,第三节用 1 课时 教学过程: 导入新课:根据上级要求,我们在学习专业知识以前,首先学习一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 新 授: 第一节 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方针。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中有明确规定。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新中国建国之初,我国就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即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 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1987 年 1 月 26 日我国制定的第一部《劳动法(草案)》规定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是:“安 全第一,预防为主”。2002 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 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 方针突出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人的生命是最可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它 一切权利的基础。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 “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 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这就是人们常说的“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得生产”。 2 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劳动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冒险作业。 (3) 在生产活动中,必须用辩证统一的观点去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越是生产任务 忙,越要重视安全,把安全工作搞好。否则就会引发事故,生产也无法正常进行,这是多年 来生产实践证明了的一条重要经验。 (4) 安全生产必须强调预防为主。如果我们能事先做好预防工作,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 把事故隐患及时消灭在发生事故之前,这是最理想的。所以说,“预防为主”是落实“安全第 一”的基础,离开了“预防为主”,“安全第一”是一句空话。 (5) 在事故发生后,要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不遵守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或玩忽职守、违章操作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 责任。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法律制度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国颁布了以《安 全生产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从法律上保证了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一、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 1、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享有五项权利 (1) 知情、建议权 《安全生产法》第 45 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 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2) 批评、检举、控告权 《安全生产法》第 46 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 出批评、检举、控告;……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 检举、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 合法拒绝权 《安全生产法》第 46 条规定:“从事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 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 遇险停、撤权 《安全生产法》第 47 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 止作业或者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 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应急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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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轮机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24 一、砂轮机应安装在僻静安全的地方,旋转方向禁止对着通道,启动前,应先检查机械各部螺栓、砂轮夹板、 砂轮防护罩、砂轮表面有无裂纹破损等,确认完整良好再启动。 二、工件的托架必须安装牢固,托架面要平整,托架的位置与砂轮架的间隙不得大于 3mm,夹持砂轮的法兰 盘直径不得小于砂轮直径的 1/3,夹力适中。对有平衡块的法兰盘,应在装好砂轮后,先进行平衡测试,合格后 方能使用。 三、砂轮要保持干燥,防止受潮而降低强度。 四、砂轮轴头紧固螺栓的转向,应与主轴旋转方向相反,以保持紧固。砂轮起动须达到正常转速后,方准 进行磨件。 五、严禁两人同时使用一个砂轮打磨工件。 六、砂轮不圆、厚度不够或者砂轮露出夹板不足 25mm 时,均应更换新砂轮。 七、砂轮只准磨钢、铁等黑色金属,不准磨软质有色金属或非金属。 八、砂轮禁装倒顺开关,途中停电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九、磨工件时,应使工件缓慢接近砂轮,不准用力过猛或冲击,更不准用身体顶着工件在砂轮下面或侧面 磨件。 十、磨小工件时,不应直接用手持工件打磨,应选用合适的夹具夹稳工件进行操作。 十一、安装砂轮片时,不准用铁锤进行敲击。如孔大于轴径,应加套筒不得有空隙,轴端须有两个以上的 螺母紧固。根据旋转方向来用正、反旋转螺纹。 十二、砂轮机转轴发生弯曲后,应立即停用,更换新部件后须试运行,确认运行良好方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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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园区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导则(试行)(2019 年) 1 总则 1.1 目的 为全面排查化工园区安全风险,规范化工园区建设和安全管理,系统提升化工园区本质 安全水平,增强化工园区安全应急保障能力,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依据《安全 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导则。 1.2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化工园区的安全风险排查治理。 1.3 基本原则 1.3.1 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坚持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和安全环保的原则,规范化工园区的设立和选址, 严格规划区域功能,优化安全布局,完善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 1.3.2 严格准入,规范管理。 坚持严格准入,严禁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和不成熟工艺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入 园。坚持一体化管理,提升化工园区应急保障能力,规范建设和安全管理。 1.3.3 系统排查,重点整治。 全面排查化工园区安全风险,突出对系统性安全风险的整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避免 多米诺效应,防范危险化学品重特大安全事故,实现化工园区整体安全风险可控。 2 设立 2.1 化工园区应整体规划、集中布置,化工园区内不应有居民居住。 2.2 化工园区应符合国家、区域、省和设区的市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在城乡总体规划确 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内,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2.3 化工园区的设立应经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负责园区管理的当地人民政府应明 确承担园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职责的机构。 3 选址及规划 3.1 化工园区应位于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区域,符合 化工园区所在地区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 3.2 化工园区选址应把安全放在首位,进行选址安全评估,化工园区与城市建成区、人 口密集区、重要设施等防护目标之间保持足够的安全防护距离,留有适当的缓冲带,将化工 园区安全与周边公共安全的相互影响降至风险可以接受。 3.3 化工园区应编制《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化工园区总体规 划》应包含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章节。 3.4 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至少每五年开展一次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 评估安全风险,提出消除、降低、管控安全风险的对策措施。 3.5 化工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依据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相关法规 标准的要求,划定化工园区周边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并报送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3.6 化工园区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严格控制化工园 区周边土地开发利用,土地规划安全控制线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应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 足安全风险控制要求。 4 园区内布局 4.1 化工园区应综合考虑主导风向、地势高低落差、企业装置之间的相互影响、产品类 别、生产工艺、物料互供、公用设施保障、应急救援等因素,合理布置功能分区。劳动力密 集型的非化工企业不得与化工企业混建在同一化工园区内。 4.2 化工园区行政办公、生活服务区等人员集中场所与生产功能区应相互分离,布置在 化工园区边缘或化工园区外;消防站、应急响应中心、医疗救护站等重要设施的布置应有利 于应急救援的快速响应需要,并与涉及爆炸物、毒性气体、液化易燃气体的装置或设施保持 足够的安全距离。 4.3 化工园区整体性安全风险评估应结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评估化工 园区布局的安全性和合理性,对多米诺效应进行分析,提出安全风险防范措施,降低区域安 全风险,避免多米诺效应。 4.4 在安全条件审查时,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单位提交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对危险化学品 建设项目与周边企业的相互影响进行多米诺效应分析,优化平面布局。 5 准入和退出 5.1 化工园区应严格根据《化工园区总体规划》和《化工园区产业规划》,制定适应区 域特点、地方实际的《化工园区产业发展指引》和“禁限控”目录。 5.2 化工园区的项目准入应有利于形成相对完整的“上中下游”产业链和主导产业,实现 化工园区内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充分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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