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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2021年全国两会相关要点介绍

2021 全国两会相关要点介绍 2021 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2021 年全国两会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于 2021 年 3 月 5 日在北京召 开。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于 2021 年 3 月 4 日在北京召开。 一、会议时间 (一)人大会议 2020 年 12 月 26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 议的决定,决定明确: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于 2021 年 3 月 5 日在北京召开。 2021 年 3 月 4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发布会 举行,张业遂介绍,这次大会会期 7 天,将于 3 月 5 日上午 开幕,11 日闭幕。 (二)政协会议 2021 年 3 月 1 日,全国政协十三届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 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 议于 2021 年 3 月 4 日在北京召开。 2021 年 3 月 3 日,大会新闻发言人郭卫民介绍,全国政 协十三届四次会议于 3 月 4 日下午 3 时在人民大会堂开幕,3 月 10 日下午闭幕。 二、会议议程 (一)人大会议 1、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2、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 3、审查 2020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 2021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021 年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4、审查 2020 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 2021 年中 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2021 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 5、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 的议案 6、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 案)》的议案 7、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 决定(草案)》的议案 8、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9、审议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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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年度工作总结工作计划-244. 2021年全国两会相关要点介绍

2021 全国两会相关要点介绍 2021 年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2021 年全国两会 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于 2021 年 3 月 5 日在北京召 开。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于 2021 年 3 月 4 日在北京召开。 一、会议时间 (一)人大会议 2020 年 12 月 26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 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 议的决定,决定明确: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于 2021 年 3 月 5 日在北京召开。 2021 年 3 月 4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新闻发布会 举行,张业遂介绍,这次大会会期 7 天,将于 3 月 5 日上午 开幕,11 日闭幕。 (二)政协会议 2021 年 3 月 1 日,全国政协十三届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 决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 议于 2021 年 3 月 4 日在北京召开。 2021 年 3 月 3 日,大会新闻发言人郭卫民介绍,全国政 协十三届四次会议于 3 月 4 日下午 3 时在人民大会堂开幕,3 月 10 日下午闭幕。 二、会议议程 (一)人大会议 1、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2、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 2035 年远景目标纲要草案 3、审查 2020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 2021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2021 年国民 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 4、审查 2020 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 2021 年中 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2021 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 5、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修正草案)》 的议案 6、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正草 案)》的议案 7、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提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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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隐患-全国安全大检查内业资料清单

全国安全大检查内业资料清单 根据安委会明电 3 号文、13 号文开展的全国安全大检查内容, 并结合包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的 11 号文、56 号文总结安全大检 查排查内容内业部分共八大项。 一、 学习宣贯中央、自治区决策部署情况: 1、 收集各级部门关于全国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2、 接收到这些通知后召开各级宣贯会议(项目级、班组级等), 形成会议纪要(要有影像记录和会议签到表); 3、 编制本项目的全国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要成立专职小组); 4、 根据实施方案组织全国安全大检查专项检查,并形成检查记 录; 5、 总结提升阶段出具总结报告; 6、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 安全生产责任责任落实情况: 1、安全生产责任制档案成立; 2、与各级班组与责任人签订责任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体现); 3、项目经理带班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进行审批; 5、建立安措费管理各项制度,安措费的计划与台账(保障安全投 入)。 三、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依据制度检查,主要体现为安全日检、 周检及公司级的月检; 2、建立安全人员安全知识考核记录; 3、特殊工种证件的报审齐全; 4、五大员的报审与履职情况(国务院或厅检中包含五大员社保记 录必须与投标公司相符); 5、建立项目各级制度并独立形成档案。 四、 安全风险管控情况: 1、安全生产重要设施检查记录: 主要为塔吊、施工电梯、吊篮(必须包含全面的审批手续、日检、 周检、月检。塔吊与施工电梯还需增加交接班记录、顶升记录); 2、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台账与检查记录 3、安全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手续齐全,方案编制合理有效。 需专家论证的论证手续齐全; 4、现场安全把控,内蒙古自治区主要为外架、模板支撑等分层验 收资料(资料需项目经理签字盖章、监理单位签字盖章,尽量手写, 内容填写应与现场相符合); 五、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隐患排查制度建立,形成资料; 2、隐患排查进行定期排查,形成排查记录并每个排查带有排查整 改; 3、监理、安监等部门的检查记录与回复形成档案;

分类:风险评估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1 KB 时间:2025-11-07 价格:¥2.00

安全管理资料-全国安全大检查内业资料清单

全国安全大检查内业资料清单 根据安委会明电 3 号文、13 号文开展的全国安全大检查内容, 并结合包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的 11 号文、56 号文总结安全大检 查排查内容内业部分共八大项。 一、 学习宣贯中央、自治区决策部署情况: 1、 收集各级部门关于全国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2、 接收到这些通知后召开各级宣贯会议(项目级、班组级等), 形成会议纪要(要有影像记录和会议签到表); 3、 编制本项目的全国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要成立专职小组); 4、 根据实施方案组织全国安全大检查专项检查,并形成检查记 录; 5、 总结提升阶段出具总结报告; 6、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 安全生产责任责任落实情况: 1、安全生产责任制档案成立; 2、与各级班组与责任人签订责任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体现); 3、项目经理带班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进行审批; 5、建立安措费管理各项制度,安措费的计划与台账(保障安全投 入)。 三、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依据制度检查,主要体现为安全日检、 周检及公司级的月检; 2、建立安全人员安全知识考核记录; 3、特殊工种证件的报审齐全; 4、五大员的报审与履职情况(国务院或厅检中包含五大员社保记 录必须与投标公司相符); 5、建立项目各级制度并独立形成档案。 四、 安全风险管控情况: 1、安全生产重要设施检查记录: 主要为塔吊、施工电梯、吊篮(必须包含全面的审批手续、日检、 周检、月检。塔吊与施工电梯还需增加交接班记录、顶升记录); 2、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台账与检查记录 3、安全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手续齐全,方案编制合理有效。 需专家论证的论证手续齐全; 4、现场安全把控,内蒙古自治区主要为外架、模板支撑等分层验 收资料(资料需项目经理签字盖章、监理单位签字盖章,尽量手写, 内容填写应与现场相符合); 五、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隐患排查制度建立,形成资料; 2、隐患排查进行定期排查,形成排查记录并每个排查带有排查整 改; 3、监理、安监等部门的检查记录与回复形成档案;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3.6 KB 时间:2025-12-02 价格:¥2.0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镇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科学、规范的突发 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保障和预防控制体系,全面提高政府应 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 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 稳定,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快速、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并 与《贡山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相衔接。   1.3 事件分类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 理,以及对我镇历史资料和危害现状的科学分析,将突发公 共事件主要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 安全事件 4 大类 14 分类 30 种。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 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 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 筹应对。   1.4 事件分级 本预案所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 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由低到高分为一 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个级别。   1.4.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1 级):是指突然发生, 事态非常复杂,对本镇甚至全县、全市公共安全、政治稳定 和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 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重大生态环境破坏,需要镇政府 统一组织协调,调度全镇各方面资源和力量紧急处置的突发 公共事件,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1.4.2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2 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 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会秩序 造成严重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 损失或严重生态环境破坏,需要镇政府调度各个方面的资源 和力量联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 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1.4.3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3 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 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秩序 造成一定危害或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 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需要镇政府调度多个部门甚至全镇的 资源和力量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并按照有关要求及时上报 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   1.4.4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4 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 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公共安全、政治稳定和经济社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69.5 KB 时间:2025-12-16 价格:¥2.00

双重预防体系表格汇编-全国安全大检查内业资料清单

全国安全大检查内业资料清单 根据安委会明电 3 号文、13 号文开展的全国安全大检查内容, 并结合包头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下发的 11 号文、56 号文总结安全大检 查排查内容内业部分共八大项。 一、 学习宣贯中央、自治区决策部署情况: 1、 收集各级部门关于全国安全大检查的通知; 2、 接收到这些通知后召开各级宣贯会议(项目级、班组级等), 形成会议纪要(要有影像记录和会议签到表); 3、 编制本项目的全国安全大检查实施方案(要成立专职小组); 4、 根据实施方案组织全国安全大检查专项检查,并形成检查记 录; 5、 总结提升阶段出具总结报告; 6、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 安全生产责任责任落实情况: 1、安全生产责任制档案成立; 2、与各级班组与责任人签订责任状(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体现); 3、项目经理带班记录(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4、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进行审批; 5、建立安措费管理各项制度,安措费的计划与台账(保障安全投 入)。 三、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1、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依据制度检查,主要体现为安全日检、 周检及公司级的月检; 2、建立安全人员安全知识考核记录; 3、特殊工种证件的报审齐全; 4、五大员的报审与履职情况(国务院或厅检中包含五大员社保记 录必须与投标公司相符); 5、建立项目各级制度并独立形成档案。 四、 安全风险管控情况: 1、安全生产重要设施检查记录: 主要为塔吊、施工电梯、吊篮(必须包含全面的审批手续、日检、 周检、月检。塔吊与施工电梯还需增加交接班记录、顶升记录); 2、重大危险源的辨识台账与检查记录 3、安全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手续齐全,方案编制合理有效。 需专家论证的论证手续齐全; 4、现场安全把控,内蒙古自治区主要为外架、模板支撑等分层验 收资料(资料需项目经理签字盖章、监理单位签字盖章,尽量手写, 内容填写应与现场相符合); 五、 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隐患排查制度建立,形成资料; 2、隐患排查进行定期排查,形成排查记录并每个排查带有排查整 改; 3、监理、安监等部门的检查记录与回复形成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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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辨识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物质的生产、使用、贮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 本标准不适用于: a)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 物质的部门除外; b)军事设施; c)采掘业; d)危险物质的运输。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 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2268-90 危险货物品名表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危险物质 hazardoussubstance 一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特性, 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 3.2 单元 unit 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 小于 500m 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3 临界量 thresholdquantity 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 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3.4 重大事故 majoraccident 工业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火灾、爆炸或毒物泄漏事故,并给现场人员或 公众带来严重危害,或对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3.5 重大危险源 majorhazardinstallations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 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6 生产场所 worksite 指危险物质的生产、加工及使用等的场所,包括生产、加工及使用等 过程中的中间贮罐存放区及半成品、成品的周转库房。 3.7 贮存区 storearea 专门用于贮存危险物质的贮罐或仓库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区域。 4、重大危险源辨识 4.1 辨识依据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物质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 4.2 重大危险源的分类 重大危险源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两种。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1.9 KB 时间:2026-01-17 价格:¥2.00

安全员全套资料-《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

工伤保险条例   (2003 年 4 月 2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5 号公布 根据 2010 年 12 月 20 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 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 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 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 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 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 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 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 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 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 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 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 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 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 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 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 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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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2018年修订】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1985-09-06 实施日期:1986-07-01 (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 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5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 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立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计量检定,制造、修理 、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国家法定计量单 位的名称、符号由国务院公布。 因特殊需要采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对全国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计量基准器具、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检定 第五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建立各种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高依据。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 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特殊需 要,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 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 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 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保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 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 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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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修 订】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12-25 实施日期:2018-01-01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5部法律的决定》第修正)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 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 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本法所称应税污染物,是指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 当量值表》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 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 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 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 排放标准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 保护标准的,应当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六条 环境保护税的税目、税额,依照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 标要求,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章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 第七条 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二)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 (三)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 (四)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 第八条 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以该污染物的排放量除以该污染物 的污染当量值计算。每种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具体污染当量值,依照本法所 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执行。 第九条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 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 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 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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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 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 法。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 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 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 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 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 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 防治责任。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 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 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 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 标准。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 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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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 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 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 法。   第三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 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 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 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 土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 危害性、促进固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 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 防治责任。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 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 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再生产品和可重复利用产品。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 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 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 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 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 标准。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 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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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 例【2017年修订】 发 文 号:国务院令第405号 发布单位:国务院 发布日期:2004-04-30 实施日期:2004-05-01 (2004年4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5号发布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对 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影响评价,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一节 机动车 第四条 机动车的登记,分为注册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五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 请注册登记。申请机动车注册登记,应当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 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不属于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型的,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 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一)改变机动车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有问题,制造厂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 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明、凭证,属于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 第(四)项、第(五)项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属于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之一的,还 应当同时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登记证书; (三)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区域内迁移、机动车所有人的姓名(单 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向登记该机动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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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018年修订 】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10-28 实施日期:2008-04-01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15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 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 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第三条 本法所称节约能源(以下简称节能),是指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 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 第四条 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 第五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 计划,并组织编制和实施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年度节能计划。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 工作。 第六条 国家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 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每年向国务院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 第七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 保型产业。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 、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 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第八条 国家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进步。 国家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将节能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和培训体系,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 强全民的节能意识,提倡节约型的消费方式。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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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知识-领导专家对全国畜牧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的意见

领导专家对全国畜牧生产资料连锁经营的意见 全国畜牧业生产资料连锁经营项目评审会在全国畜牧兽医 总站党委书记何新天的主持下,与会的有关领导和专家充分发表 了各自的意见和建议。大家对这个项目都给予了很高的评价,肯 定了其现实意义,一致认为是行业内的一个创新,一个方向。现 将有关领导和专家的讲话录音予以整理,供大家参考。 农业部畜牧业司张喜武副司长:我想畜牧业生产资料连锁经 营从现在的情况来看,确实需要采取一些措施,加快其推进进程。 去年国务院领导提出要转变畜牧业生产方式,这是一个很大的议 题。我国现在的畜牧业生产方式是,小规模的、分散的以农户饲 养为主体的,畜产品有 60%来自一家一户的饲养方式。这就需 要我们通过努力来调整畜牧业方式,使我国的畜牧业向规模化方 向发展。要发展规模化,社会化服务是个非常重要的事情。在社 会化服务里面,有几个重点:一个是疫病的防治,另一个是良种 的供应,再一个就是饲料、兽药的供应及其管理。 随着我国畜牧业规模化水平的提高,对饲料、兽药的连锁经 营是非常需要的。在畜牧业发达地区,从事饲料、兽药经营的销 售点比较多,但饲料、兽药的渠道不固定,来源也不明。这也是 最近几年,我们在管理、监测上比较头疼的事情,也一直在积极 的想法解决。 因此,这次中牧集团和全国畜牧兽医总站联合发起连锁经营, 对畜牧业发展是件至关重要的事。我想两家单位的合作,一定能 把这件事做好。做好了这件事,能加快畜牧业的发展速度,同时 能提高畜牧业的经济效益,特别是对畜产品安全起到一个很重要 的作用。那么我们现在的畜产品安全问题,主要是饲料中添加的 一些违禁的添加剂,或者是一些允许使用的,但过量添加所造成 的残留;另一个是兽药的使用不规范,主要是生产和销售的不规 范。农户在购买后,也不知道该如何使用,只要能治病就行,为 了保险起见,他们就加大了使用剂量,种种状况都造成了药残。 通过连锁经营配送以后,对饲料、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都有 一个规范作用。畜牧业司对两个单位的这项事业将积极支持,包 括方案的实施,需要我们做的事,我们都将尽力配合。基层技术 服务体系的改革,项目中也应考虑,包括其他方面,如饲料兽药 生产企业的管理、生产经营许可证、以及实际需要等方面也应考 虑完善。 农业部农机化司张天佐副司长:今天来参加这个会议,我非 常高兴。第一是这个项目非常有意义,我原来在市场信息司工作, 曾经研究过农村市场,在这个过程中,我确实觉得畜牧兽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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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 发 文 号:主席令第七十八号 发布单位: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11-04 实施日期:2018-01-01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三章 标准的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 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 。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 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 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的任务是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制定、实施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 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四条  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 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 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 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 业的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 跨部门跨领域、存在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 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七条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者参与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国家积极推动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参与制定国际标 准,结合国情采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之间的转化运用。 国家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九条  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条  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 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 、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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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 修订】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10-28 实施日期:2003-09-01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 、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 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 编制本法第九条所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 其他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照本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 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五条 国家鼓励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以适当方式参与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 国家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对环境影响评价的 方法、技术规范进行科学研究,建立必要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环境影响评价的 科学性。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建立和完善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 数据库和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章 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土地利用 的有关规划,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在规划编制过程中组织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编写该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 规划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 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报送 规划审批机关。 未编写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的规划草案,审批机关不予审批。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其组织编制的工业、农 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的有关专项规划(以 下简称专项规划),应当在该专项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向审批该 专项规划的机关提出环境影响报告书。前款所列专项规划中的指导性规划,按照本法第七条的 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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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辨识重大危险源的依据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危险物质的生产、使用、贮存和经营等各企业或组织。 本标准不适用于: a)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 物质的部门除外; b)军事设施; c)采掘业; d)危险物质的运输。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 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2268-90 危险货物品名表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危险物质 hazardoussubstance 一种物质或若干种物质的混合物,由于它的化学、物理或毒性特性, 使其具有易导致火灾、爆炸或中毒的危险。 3.2 单元 unit 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 小于 500m 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3 临界量 thresholdquantity 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 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3.4 重大事故 majoraccident 工业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火灾、爆炸或毒物泄漏事故,并给现场人员或 公众带来严重危害,或对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3.5 重大危险源 majorhazardinstallations 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加工、搬运、使用或贮存危险物质,且危险物 质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6 生产场所 worksite 指危险物质的生产、加工及使用等的场所,包括生产、加工及使用等 过程中的中间贮罐存放区及半成品、成品的周转库房。 3.7 贮存区 storearea 专门用于贮存危险物质的贮罐或仓库组成的相对独立的区域。 4、重大危险源辨识 4.1 辨识依据 重大危险源的辨识依据是物质的危险特性及其数量。 4.2 重大危险源的分类 重大危险源分为生产场所重大危险源和贮存区重大危险源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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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员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四章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第一节燃煤和其他能源污染防治    第二节工业污染防治    第三节机动车船等污染防治    第四节扬尘污染防治    第五节农业和其他污染防治   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   第六章重污染天气应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 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 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 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 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 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 逐步改善。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 进行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 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 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 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 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 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 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 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 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   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 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 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第九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   第十条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 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 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第十二条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 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标准适时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制定燃煤、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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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商场新现场服务管理规范

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现场服务管理规范 (试行稿) 为完善服务现场管理体系,规范服务行为,深化服务内涵,提升员工整体服 务水平,以独具特色、细致入微、温馨舒适的服务赢得消费者的信赖,塑造良好 的企业形象,特制定《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营业现场服务管理规范》。此规范包 括营业现场各岗位规范、营业现场相关规定、营业现场管理具体考核办法三部分。 营业现场各岗位规范 员工上岗程序 一、营业前准备: 第一遍铃响时间:早晨 8:30 1、提前进入工作岗位,收好个人物品;穿好工装,佩戴好证章,自行检查 发型,修饰面貌。 2、列队点名,由主任或经理整队点名讲评,要求:严肃认真,队列整齐, 点评时间不短于 5 分钟。 3、清扫责任区卫生,搞好商品陈列,补足上好全天货,做到库有柜有,不 脱销、断档。 4、检查商品标签,做到一货一签,货签对位,标签书写工整,内容填写准 确规范。 5、备好售货及包装用品;牢记顾客预约服务,及早落实办妥。 8:55 迎宾开始 听到广播提示后,一、二楼全体员工停止一切工作按指定位置站好,面向通 道准备迎宾。 迎宾要求:员工距柜台 10-15 厘米站立,均匀分布在柜台前。开架售货班组 的员工按指定位置站好,在不接待顾客时,按基本站姿站立,两手相握叠放于腹 部或自然下垂,身体直立,双脚与肩同宽或自然靠拢。面戴微笑,精神饱满的迎 接顾客.9:10 迎宾结束。 二、营业中接待: 1、营业中员工应按照规定的服务程序接待顾客,不得出现违纪行为。在无顾 客时,员工应经常擦拭货架柜台,整理商品.在确保所负责区域干净整洁,柜台 货源充足后,再按规定的站姿站位站好。 2、交接班时员工要注意自身形象,表情及动作要严谨,未穿工装或仪表不整 不得进入柜台,不得聚伙聊天、说笑打闹。按要求完成交接班后,应立即离岗, 不得逗留。 3、顾客在商场购物、休息时遇到困难或发生意外,当事员工(或周围员工) 根据情况有协助解决或及时通知有关部门的义务。 4、接待退换货的顾客同样要主动、热情、耐心,解决不了的陪同顾客找主任 或经理。 5、对已撤品牌的所售商品,如顾客有疑问或困难,应及时请示主任和经理。 6、晚 7:00 以后,员工方可结算、对帐,营业时间不允许在柜台内做帐。 三、营业结束: 1、第一遍闭店铃响后,开始送客:营业员要耐心接待好最后一位顾客,不准 催促顾客,柜台前无顾客时停止一切工作,按规定的站姿站立在指定位置。 2、第二遍铃响后:交款人员交款;营业员清理卫生,垃圾杂物要放于指定地 点;按要求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检查有没有留在店里的顾客,切断本专柜电源, 防止事故发生;然后,营业员方可更换工装。 3、第三遍铃响后,员工离开柜台,从指定出口离开商场。 主任岗位规范 一、建立经营品牌、经营厂家档案 包括:品牌名称、生产厂家名称、厂址、结算单位名称、代理人姓名、地址、 联系方式等。 二、建立员工花名册 包括:正式员工及厂方员工姓名、证章号码、身份证号码、工作时间、政治 面目、出生年月日、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爱好等。 三、建立品牌销售台帐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77.5 KB 时间:2026-03-31 价格:¥2.00

人民检察院行业2026年应急演练方案

人民检察院 2026 年应急演练方案 (行业代码:9232) 编制单位:企安文库(安全生产文档模板专业服务平台) 编制日期:2026 年 3 月 官方网站:www.qiandoc.com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提高人民检察院行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规范应急管理工作程序,保障从业人员 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 本应急演练方案。本方案旨在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应急演练,提升行业整体应急管理水 平。 1.2 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 号) 4. 《GB/T 29639-2020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5.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6. 人民检察院行业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 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 8.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 9.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 10. 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人民检察院行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 1. 生产作业场所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2. 储存设施区域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3. 运输装卸环节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4. 办公生活区域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5. 相关方在本单位区域内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6. 跨单位、跨区域的联合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1.4 工作原则 1.4.1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 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在应急演练中重点突出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生命安全保障环节。 1.4.2 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通过 演练检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1.4.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明确各 级职责,确保应急指挥体系高效运行。 1.4.4 依法规范,科学处置 依法开展应急管理工作,运用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应急处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遵循行 业标准和规范,确保演练科学规范。 1.4.5 全员参与,注重实效 加强应急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确保演练取得实效。注重演 练成果转化,提升整体应急水平。 1.4.6 结合实际,突出重点 结合人民检察院行业特点和风险特征,突出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人员的应急演练, 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4.1 KB 时间:2026-04-02 价格:¥2.00

人民法院行业2026年应急演练方案

人民法院 2026 年应急演练方案 (行业代码:9231) 编制单位:企安文库(安全生产文档模板专业服务平台) 编制日期:2026 年 3 月 官方网站:www.qiandoc.com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提高人民法院行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规范应急管理工作程序,保障从业人员生 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 应急演练方案。本方案旨在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应急演练,提升行业整体应急管理水平 。 1.2 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 号) 4. 《GB/T 29639-2020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5.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6. 人民法院行业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 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 8.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 9.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 10. 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人民法院行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 1. 生产作业场所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2. 储存设施区域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3. 运输装卸环节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4. 办公生活区域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5. 相关方在本单位区域内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6. 跨单位、跨区域的联合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1.4 工作原则 1.4.1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 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在应急演练中重点突出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生命安全保障环节。 1.4.2 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通过 演练检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1.4.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明确各 级职责,确保应急指挥体系高效运行。 1.4.4 依法规范,科学处置 依法开展应急管理工作,运用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应急处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遵循行 业标准和规范,确保演练科学规范。 1.4.5 全员参与,注重实效 加强应急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确保演练取得实效。注重演 练成果转化,提升整体应急水平。 1.4.6 结合实际,突出重点 结合人民法院行业特点和风险特征,突出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人员的应急演练,增 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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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DOC39

中华人民共和国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2005 年 9 月 15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 80 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 下简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 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任何企业未 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第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 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 理。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 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制定产品发证实施细则,审核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机构(以 下简称审查机构),指定承担发证检验任务的产品检验机构,统一管 理核查人员资质以及审批发证等工作。 第六条 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负责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 作,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 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承担 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 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 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审查机构受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承担起草相关产品发证实 施细则、组织实地核查以及核查人员技术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 从事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恪尽职 守、热情服务、严格把关。 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划生产许可证 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公众查阅和企业申请办 证,逐步实现网上审批。 第二章 生产许可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73 KB 时间:2026-04-14 价格:¥2.00

0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8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经 2005 年 8 月 31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 11 月 1 日 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 2002 年 3 月 27 日颁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局 长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 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行生产 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第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 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 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 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 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产品发证实施细则, 审核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指定承担发证检 验任务的产品检验机构,统一管理核查人员资质以及审批发证等工作。 第六条 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 术监督局)可以负责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家 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 理工作,根据《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承担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 查发证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 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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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行业2026年应急演练方案

人民政协 2026 年应急演练方案 (行业代码:9310) 编制单位:企安文库(安全生产文档模板专业服务平台) 编制日期:2026 年 3 月 官方网站:www.qiandoc.com 第一章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切实提高人民政协行业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规范应急管理工作程序,保障从业人员生 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 应急演练方案。本方案旨在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应急演练,提升行业整体应急管理水平 。 1.2 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3.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 708 号) 4. 《GB/T 29639-2020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 5. 《GB/T 4754-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6. 人民政协行业相关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 7.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591 号) 8.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549 号) 9.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章 10. 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指导性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人民政协行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 1. 生产作业场所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2. 储存设施区域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3. 运输装卸环节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4. 办公生活区域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5. 相关方在本单位区域内的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6. 跨单位、跨区域的联合应急演练组织和实施 1.4 工作原则 1.4.1 生命至上,安全第一 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造成 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在应急演练中重点突出人员疏散、医疗救护等生命安全保障环节。 1.4.2 预防为主,防救结合 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通过 演练检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1.4.3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明确各 级职责,确保应急指挥体系高效运行。 1.4.4 依法规范,科学处置 依法开展应急管理工作,运用先进技术和方法,提高应急处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遵循行 业标准和规范,确保演练科学规范。 1.4.5 全员参与,注重实效 加强应急宣传教育,提高从业人员应急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确保演练取得实效。注重演 练成果转化,提升整体应急水平。 1.4.6 结合实际,突出重点 结合人民政协行业特点和风险特征,突出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人员的应急演练,增 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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