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对象
《0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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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
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条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8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
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经 2005 年 8 月 31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 11 月 1 日
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 2002 年 3 月 27 日颁布的《工业
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办法》
同时废止。
局 长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
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
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管理
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重要工业
产品实行
生产许可证制度
管理。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
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行
生产
许可证制度
管理的
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企业未取得
生产许可证不得
生产实行
生产许可证制度
管理的
产品。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
生产许可证的
产品。
第四条 工业
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
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
品
生产许可证统一
管理工作,对实行
生产许可证制度
管理的
产品,统一
产品目录,
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
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
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
许可证办公
室),负责全国工业
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
产品发证实施细则,
审核工业
产品生产许可证
产品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指定承担发证检
验任务的
产品检验机构,统一
管理核查人员资质以及审批发证等工作。
第六条 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
术监督局)可以负责部分
产品的
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
产品目录由国家
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
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
理工作,根据《
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承担部分
产品的
生产许可证审
查发证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
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
许可证办公
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
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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