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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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是关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相关内容,适用于其它行业相关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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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生产许可许可证产品条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8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生产许可许可证产品条例实施办法》经 2005 年 8 月 31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 11 月 1 日
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 2002 年 3 月 27 日颁布的《工业生产许可许可证产品办法》
同时废止。
局 长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生产许可许可证产品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生产许可许可证产品条例》(以下简称《产品
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重要工业生产实行许可许可证制度产品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许可、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行许可
许可证制度产品生产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企业未取得许可许可证不得许可实行许可许可证制度产品生产。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许可许可证生产
第四条 工业生产许可许可证产品,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
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
许可许可证统一产品工作,对实行许可许可证制度产品生产,统一生产目录,
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
室),负责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许可证产品的日常工作,制定生产发证实施细则,
审核工业生产许可许可证生产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指定承担发证检
验任务的生产检验机构,统一产品核查人员资质以及审批发证等工作。
第六条 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
术监督局)可以负责部分生产许可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生产目录由国家
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生产许可许可证监督和管
理工作,根据《产品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承担部分生产许可许可证
查发证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生产许可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
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生产许可许可证产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许可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关建词: 许可证 生产 产品 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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