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电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GDAQ330905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 工 程 工种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纪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按照施工用电组织设计架设三相五线制的 电气线路,所有电线均应架空,过道或穿墙均要用钢管或胶套管保护,严禁利用大地作为工作零线。 三、配电箱、开关箱内电气设备完好无缺。箱体下方进出线,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的要求,门、锁完善,有防雨、防尘措施,箱内无杂物,箱前通道畅通,并应对电箱统一编号,并设危险标志。 保护零线(PE、绿/黄线)中间和末端必须重复接地,严禁与工作零线混接;产生振动的设备的重复接地不少于 两处。 四、使用设备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 禁设备带病运转和进行在运转中维修。 五、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负载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解决。搬迁 或移动的用电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 六、在建工程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及外电防护和接地与防雷等应严格按规范执行。 七、配电线路的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和绝缘铜线和绝缘铝线。架空线必须设置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 设在树木或脚手架、龙门架或井字架上。 八、空线的接头、相序排列、档距、线间距离及横担的垂直距离和横担的选择及规格,严格执行规范规定。 九、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十、开关箱应由末级配电箱配电,配电箱、开关箱制作所用的材料、箱的规格设置要求及安装技术应按规 范执行。 配电箱、开关箱最好购合格的成品使用。 十一、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安装,绝缘要求和箱壳保护接零应按规范执行。 十二、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严禁用同一个开 关电器直接控制两台及两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十三、开关箱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安装和额定漏电动作应符合规范要求。 十四、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作合理配合匹配,实现分段保护的功能。 十五、手动开关电器只许用于直接控制照明电器和容量不大于 5.5kW 动力电路。容量大于 5.5kW 的动力电 路应采用自动开关电器或降压启动装置控制。各种开关电器元器件的额定值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相适应。 十六、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由专人负责。且应每月定期检修一次。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 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 十七、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检修 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十八、移动的用电设备使用的电源线路,必须使用绝缘胶套管式电缆。 十九、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必须有保护接零。 二十、严禁施工现场非正式电工乱接用电线和安装用电开关。 二十一、残缺绝缘盖的闸刀开关禁止使用,电气设备所用保险丝,禁止用其他金属丝代替,并且需与设备 容量相匹配。 二十二、电工必须严格执行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对电气设备要进行定期检查和试验,凡不合格的电气设备、 工具要停止使用。 二十三、施工现场内严禁使用劲塑料线,所用绝缘导线型号及截面必须符合临电设计。 二十四、当发生电气火灾时即切断电源,用干砂灭火,或用干粉灭火器灭火,严禁使用导电的灭火剂灭火。 二十五、凡移动式照明,必须采用安全电压;地下室照明和潮湿现场的照明,应采用 36V 以下安全电压。 二十六、不得私自乱拉电源,严禁将电源线的金属丝直接插入插座。 二十七、现场补充交底内容: 交底人签字: 日 期: 接受人(全员)签字: 注:本交底一式三份,班组、交底人、资料保管员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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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表 项 目 检查内容 检查 方法 检查依据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违规压缩合同工期; 查看资料 《公路水运 工程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 办法》第十 五条;《建 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 例》第七条 《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 例》第五十五 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 2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 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一、建 设单 位及 建设 管理 单位 安全 生产 管理 行为 2、概算中未确定安全生产 费用;确定的安全生产费 用未达标;安全生产费用 支付不及时; 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 法》第二十 条;《公路 水运工程安 全生产监督 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公路水运工 程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安全 问题,应当作出如下处理: (一)从业单位存在安全管理问题需要整改的,以书面方式通知存在问 题单位限期整改; (二)从业单位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 (三)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者在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 责令其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四)建设单位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对全部或 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项目,暂停资金拨付; (五)建设单位未列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不得 办理监督手续;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通报批评。 被检查单位应当立即落实处理决定,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检查单位。责 令停工的,应当经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3、无安全生产责任制、检 查、事故报告等制度;制 度无针对性或未落实; 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 法》第十八 条 《 安 全 生 产 法》第九十一 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 令 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 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的,给予撤职处 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 自刑罚执行完 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 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 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 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4、无应急预案或预案不 全;预案无针对性或不可 操作;未组织演练;未按 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 安全保障措施材料; 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 法》第十八 条 《 安 全 生 产 法》第九十四 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款:(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 的; 5、中标施工单位无安全生 产许可证;未对“三类人 员”考核证书审查。 查看资料 《关于严禁 未取得安全 生产许可证 建筑施工企 业从事建筑 施工活动的 紧急通知》 《关于严禁未 取得安全生产 许可证建筑施 工企业从事建 筑施工活动的 紧急通知》 《关于严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紧急通 知》(建质[2006]79 号) 6、未开展安全培训 查看资料 《安全生产 法》第十八 条、第二十 《 安 全 生 产 法》第九十四 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 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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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保责任书 甲方: 项目经理、项目书记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副经理 ,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牢坚 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的安全监管基本框架,有效遏制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安全生产责任 事故发生,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特签订本责任书,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清单 项目经理 1、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代表的代理人,代表公司对工程项目全面负责。 2、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规、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指令。代表 公司履行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书面承诺,努力完成项目与公司签订的经 营合同。 3、按照公司要求和授权,组织精干的项目管理班子,确定项目的职能机构 及职责范围。 4、主持制定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及总体计划和年、季、月施工 进度计划。 5、按照合同要求和上级的指令,保证施工人员、设备按时进场,做好材料 供应组织工作。 6、组织做好项目的基础管理工作,保证各种文件、资料、数据等信息准确 及时地传递和反馈,及时进行工程结算。 7、组织编制本项目的责任目标,落实责任成本;定期主持经济活动分析,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效益目标的实现。 8、搞好安全生产,保护国有资产完好不受损失,保障职工人身、财产的安全。 9、教育全体职工,提高质量意识,督促质量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保 证工程质量优良。项目完工后,及时做好资产清算和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并向公 司提交清算结果报告以便审计和交接。接受公司的监督,按时上缴各种费用。 10、在公司核准的工资总额内主持制定项目职工的收入分配方案。按照上级 的规定和条例及时解决在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不安定因素;按照上级 规定奖优罚劣。 11、支持项目党组织、工会、青年团等开展工作,做好项目双文明建设,接 受党组织和群众监督。 12、负责组织领导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 标和相应的保证措施;对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 13、组织并带头认真执行业主/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和操作规程、劳动保护规定,领导本项目安全小组和负责 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确保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有效使用。 14、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本项目生产工作时,必须同时计划、 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即做到“五同时”。 15、督促、检查项目其他领导、各职能部门及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制,落实各自管辖的安全工作,对本项目事故隐患的整改在人员、技术、资金、 物资上给予妥善安排和保证,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事故隐患,减少和杜绝 伤亡事故,组织制定、实施本项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6、组织参加每月一次的安全生产检查并主持召开安全例会,督促进行各类 专项、节假日或季节性的安全检查,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消除隐患,确保安 全生产。 17、负责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对批准的计划项目,应积极安排人力、 物力按时完成,不断改善员工的劳动作业条件。 18、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支持 他们大胆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并积极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 29、在制定、签署生产承包合同或施工协议中,必须列有安全生产方面的内 容,并进行严格的考核。 20、当安全与生产、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应首先考虑安全,在保证安全的 前提下组织生产,决不违章指挥,不得盲目追求进度产量、经济效益。 21、按工程项目合同要求,组织均衡生产、文明施工,防止不顾安全片面追 求工程进度、经济效益行为的发生,注意劳逸结合,不得滥行组织员工加班加点; 积极消除事故隐患,避免发生责任事故。 22、加强对本项目员工的遵章守纪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素质,强化员工安 全意识,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及时表彰先进班组和个人、处罚违章人 员,执行上级对造成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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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安全技术交底 GDAQ330606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 工 程 工种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纪律,安装拆卸工人必须取得省级建设主管部 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二、一般规定 (一)安装与拆除作业前,应根据现场工作条件及设备情况编制作业方案。对作业人员进行分工交 底,确定指挥人员,划定安全警戒区域并设监护人员,排除作业障碍。 (二)提升架体实际安装的高度不得超出设计所允许的最大高度。 (三)安装作业前检查的内容一般包括: 1.金属结构的成套性和完好性; 2.提升机构是否完整良好; 3.电气设备是否齐全可靠; 4.基础位置和做法是否符合要求; 5.地锚的位置,附墙架连接埋件的位置是否正确和埋设牢; 6.提升机的架体和缆风绳的位置是否靠近或跨越架空输电线路。必须靠近时,应保证最小安全距 离,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其最小安全距离见下表。 外电线路电压等级(kV) 1以下 1~10 35~110 220 330~500 最小安全操作距离(m) 4.0 6.0 8.0 10 15 (1)安装精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a)新制作的提升机,架体安装的垂直偏差,最大不应超过架体高度的1.5‰;多次使用过的提 升机,在重新安装时,其偏差不应超过3‰,并不得超过200mm; (b)井架截面内,两对角线长度公差不得超过最大边长的名义尺寸的3‰; (c)导轨接点截面错位不大于1.5mm; (d)吊篮导靴与导轨的安装间隙应控制5~10mm以内; (2)拆除作业前检查的内容一般包括: (a)查看提升机与建筑物及脚手架的连接情况; (b)查看提升机架体有无其他牵拉物; (c)临时附墙架、缆风绳及地锚的设置情况; (d)地梁和基础的连接情况。 三、架体的安装与拆除 (一)安装架体时,应先将地梁与基础连接牢固。每安装个 2 标准节(一般不大于 8m),应采取临 时支撑或临时缆风绳固定,并进行初校正,在确认稳定时,方可继续作业。 (二)安装龙门架时,两边立柱应交替进行,每安装 2 节,除将单肢柱进行临时固定外,尚应将两 立柱横向连接成一体。 (三)利用建筑物内井道做架体时,各楼层进料口处的停靠门,必须与司机操作处装设的层站标志 灯进行联锁。阴暗处应装照明。 (四)架体各节点的螺栓必须紧固,螺栓应符合孔径要求,严禁扩孔和开孔更不得漏装或以铅丝代 替。 (五)装设摇臂把杆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把杆不得装在架体的自由端处; 2.把杆底座要高出工作面,其顶部不得高出架体; 3.把杆应安装保险钢丝绳,起重吊钩应装设限位装置; 4.把杆与水平面夹角应在 45°~70°之间转向时不得碰到缆风绳; 5.随工作面升高扒杆需要重新安装时,其下方的其他作业应暂时停止。 (六)在拆除缆风绳或附墙架前,应先设置临时缆风绳或支撑,确保架体的自由高度不得大于 2 个 标准节(一般不大于 8m)。 (七)拆除龙门架的天梁前,应先分别对两立柱采取稳固措施,保证单柱的稳定。 (八)拆除作业中,严禁从高处向下抛掷物件。 (九)拆除作业宜在白天进行,夜间作业应有良好的照明,因故中断作业时,应采取临时稳固措施。 四、卷扬机安装 (一) 卷扬机应安装在平整坚实的位置上宜远离危险作业区,视线应良好。因施工条件限制卷扬机 安装位置距施工作业区较近时,其操作棚的顶部应按规范要求架设。 (二)固定卷扬机的锚桩应牢固可靠,不得以树木、电杆代替锚桩。 (三)当钢丝绳在卷筒中间位置时,架体底部的导向滑轮应与卷筒轴心垂直,否则应设置导向滑轮,并 用地锚、钢丝绳拴牢。 (四)提升钢丝绳运行中应架起,使之不拖地面和被水浸泡。必须穿越主要干道时,应挖沟槽并加 保护措施,严禁在钢丝绳穿行的区域内堆放物料。 五、现场补充交底内容: 交底人签字: 日 期: 接受人(全员)签字: 注:本交底一式三份,班组、交底人、资料保管员各一份。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5 KB 时间:2025-11-27 价格:¥2.00
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保责任书 甲方: 项目经理、项目书记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总工程师 ,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牢坚 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齐抓共管”的安全监管基本框架,有效遏制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安全生产责任 事故发生,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特签订本责任书,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清单 项目经理 1、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代表的代理人,代表公司对工程项目全面负责。 2、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规、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指令。代表 公司履行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书面承诺,努力完成项目与公司签订的经 营合同。 3、按照公司要求和授权,组织精干的项目管理班子,确定项目的职能机构 及职责范围。 4、主持制定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及总体计划和年、季、月施工 进度计划。 5、按照合同要求和上级的指令,保证施工人员、设备按时进场,做好材料 供应组织工作。 6、组织做好项目的基础管理工作,保证各种文件、资料、数据等信息准确 及时地传递和反馈,及时进行工程结算。 7、组织编制本项目的责任目标,落实责任成本;定期主持经济活动分析,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效益目标的实现。 8、搞好安全生产,保护国有资产完好不受损失,保障职工人身、财产的安全。 9、教育全体职工,提高质量意识,督促质量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保 证工程质量优良。项目完工后,及时做好资产清算和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并向公 司提交清算结果报告以便审计和交接。接受公司的监督,按时上缴各种费用。 10、在公司核准的工资总额内主持制定项目职工的收入分配方案。按照上级 的规定和条例及时解决在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不安定因素;按照上级 规定奖优罚劣。 11、支持项目党组织、工会、青年团等开展工作,做好项目双文明建设,接 受党组织和群众监督。 12、负责组织领导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 标和相应的保证措施;对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 13、组织并带头认真执行业主/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和操作规程、劳动保护规定,领导本项目安全小组和负责 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确保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有效使用。 14、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本项目生产工作时,必须同时计划、 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即做到“五同时”。 15、督促、检查项目其他领导、各职能部门及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制,落实各自管辖的安全工作,对本项目事故隐患的整改在人员、技术、资金、 物资上给予妥善安排和保证,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事故隐患,减少和杜绝 伤亡事故,组织制定、实施本项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6、组织参加每月一次的安全生产检查并主持召开安全例会,督促进行各类 专项、节假日或季节性的安全检查,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消除隐患,确保安 全生产。 17、负责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对批准的计划项目,应积极安排人力、 物力按时完成,不断改善员工的劳动作业条件。 18、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支持 他们大胆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并积极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 29、在制定、签署生产承包合同或施工协议中,必须列有安全生产方面的内 容,并进行严格的考核。 20、当安全与生产、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应首先考虑安全,在保证安全的 前提下组织生产,决不违章指挥,不得盲目追求进度产量、经济效益。 21、按工程项目合同要求,组织均衡生产、文明施工,防止不顾安全片面追 求工程进度、经济效益行为的发生,注意劳逸结合,不得滥行组织员工加班加点; 积极消除事故隐患,避免发生责任事故。 22、加强对本项目员工的遵章守纪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素质,强化员工安 全意识,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及时表彰先进班组和个人、处罚违章人 员,执行上级对造成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9.2 KB 时间:2025-12-01 价格:¥2.00
手持电动工具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23 一、一般场所应选用 II 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并应装设额定触电动作电流不大于 15mA,额定动作时间小于 0.1s 的漏电保护器。若采用 I 类手持式电动工具,还必须作接零保护。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 绝缘垫上。 二、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操作时,必须选用 II 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并装设防溅的漏电保护器。严禁使 用 I 类手持电动工具。 三、狭窄场所(锅炉、金属容器、地沟、管道内等)宜选用带隔离变压器的 III 类手持式电动工具;若选 用 II 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装设防溅的漏电保护器。把隔离变压器或漏电保护器装设在狭窄场所外面,工作 时并应有人监护。 四、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禁止使用塑料花线。 五、使用刃具的机具,应保持刃磨锋利,完好无损,安装正确,牢固可靠。 六、使用砂轮的机具,应检查砂轮与接盘间的软垫并安装稳固,螺帽不得过紧,凡受潮、变形、裂纹、破碎、 磕边缺口或接触过油、碱类的砂轮均不得使用,并不得将受潮的砂轮片自行烘干使用。 七、在潮湿地区或在金属构架、压力容器、管道等导电良好的场所作业时,必须使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 的电动工具。 八、非金属壳体的电动机、电器,在存放和使用时不应受压、受潮,并不得接触汽油等溶剂。 九、作业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壳、手柄不出现裂缝、破损; (二)电缆软线及插头等完好无损,开关动作正常,保护接零连接正确牢固可靠; (三)各部防护罩齐全牢固,电气保护装置可靠。 十、机具作业前,应空载试运转,检查并确认机具联动灵活无阻。作业时,加力应平稳,不得用力过猛。 十一、严禁超载使用。作业中应注意音响及温升,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检查。在作业时间过长,机具温升 超过 60℃时,应停机,自然冷却后再行作业。 十二、作业中,不得用手触摸刃具、模具和砂轮,发现其有磨钝、破损情况时,应立即修整或更换,然后 再继续进行作业。 十三、机具转动时,不得撒手不管。 十四、使用冲击电钻或电锤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时应掌握电钻或电锤手柄,打孔时先将钻头抵在工作表面,然后低速开动,用力适度,避免晃动; 转速若急剧下降,应减少用力,防止电机过载,严禁用木杠加压; (二)钻孔时,应注意避开混凝土中的钢筋; (三)电钻和电锤为 40%断续工作制,不得长时间连续使用; (四)作业孔径在 25mm 以上时,应有稳固的作业平台,周围应设护栏,高处作业时应按要求系好安全带。 十五、使用瓷片切割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时应防止杂物、泥尘混入电动机内,并应随时观察机壳温度,当机壳温度高及产生炭刷火花时, 应立即停机检查处理; (二)切割过程中用力应均匀适当,推进刀片时不得用力过猛。当发生刀片卡死时,应停机,慢慢退出刀片, 应再重新对正后方可再切割。 十六、使用角向磨光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砂轮应选用增强纤维树脂型,其安全线速度不得小于 80m/s。配用的电缆与插头应具有加强绝缘性能, 并不得任意更换; (二)磨削作业时,应使砂轮与工件面保持 15°~30°的倾斜位置;切削作业时,砂轮不得倾斜,并不得横 向摆动。 十七、使用电剪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前应先根据钢板厚度调节刀头间隙量; (二)作业时不得用力过猛,当遇刀轴往复次数急剧下降时,应立即减少推力。 十八、使用射钉枪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禁用手掌推压钉管和将枪口对准人; (二)击发时,应将射钉枪垂直压紧在工作面上,当两次扣动扳机,子弹均不击发时,应保持原射击位置 数秒钟后,再退出射钉弹; (三)在更换零件或断开射钉枪之前,射枪内均不得装有射钉弹。 十九、使用拉铆枪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被铆接物体上的铆钉孔应与铆钉滑配合,并不得过盈量太大; (二)铆接时,当铆钉轴未拉断时,可重复扣动扳机,直到拉断为止,不得强行扭断或撬断; (三)作业中,接铆头子或并帽若有松动,应立即拧紧。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1.5 KB 时间:2025-12-10 价格:¥2.00
安全生产、职业健康、环保责任书 甲方: 项目经理 、项目书记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财务总监 ,以下简称乙方 为进一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牢坚守“发 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红线,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 共管”的安全监管基本框架,有效遏制职业健康、安全环保、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发生,结合本项目工程实际,特签订本责任书,以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一、 一、甲方责任清单 项目经理 1、项目经理是企业法人代表的代理人,代表公司对工程项目全面负责。 2、遵守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政策、法规、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指令。代表 公司履行与业主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书面承诺,努力完成项目与公司签订的经 营合同。 3、按照公司要求和授权,组织精干的项目管理班子,确定项目的职能机构 及职责范围。 4、主持制定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及总体计划和年、季、月施工 进度计划。 5、按照合同要求和上级的指令,保证施工人员、设备按时进场,做好材料 供应组织工作。 6、组织做好项目的基础管理工作,保证各种文件、资料、数据等信息准确 及时地传递和反馈,及时进行工程结算。 7、组织编制本项目的责任目标,落实责任成本;定期主持经济活动分析, 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效益目标的实现。 8、搞好安全生产,保护国有资产完好不受损失,保障职工人身、财产的安全。 9、教育全体职工,提高质量意识,督促质量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保 证工程质量优良。项目完工后,及时做好资产清算和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并向公 司提交清算结果报告以便审计和交接。接受公司的监督,按时上缴各种费用。 10、在公司核准的工资总额内主持制定项目职工的收入分配方案。按照上级 的规定和条例及时解决在项目施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不安定因素;按照上级 规定奖优罚劣。 11、支持项目党组织、工会、青年团等开展工作,做好项目双文明建设,接 受党组织和群众监督。 12、负责组织领导制定本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 标和相应的保证措施;对本工程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 13、组织并带头认真执行业主/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和操作规程、劳动保护规定,领导本项目安全小组和负责 检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确保安全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有效使用。 14、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本项目生产工作时,必须同时计划、 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工作,即做到“五同时”。 15、督促、检查项目其他领导、各职能部门及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制,落实各自管辖的安全工作,对本项目事故隐患的整改在人员、技术、资金、 物资上给予妥善安排和保证,及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各类事故隐患,减少和杜绝 伤亡事故,组织制定、实施本项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6、组织参加每月一次的安全生产检查并主持召开安全例会,督促进行各类 专项、节假日或季节性的安全检查,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消除隐患,确保安 全生产。 17、负责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对批准的计划项目,应积极安排人力、 物力按时完成,不断改善员工的劳动作业条件。 18、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支持 他们大胆工作、充分发挥其作用,并积极改善他们的工作条件。 29、在制定、签署生产承包合同或施工协议中,必须列有安全生产方面的内 容,并进行严格的考核。 20、当安全与生产、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应首先考虑安全,在保证安全的 前提下组织生产,决不违章指挥,不得盲目追求进度产量、经济效益。 21、按工程项目合同要求,组织均衡生产、文明施工,防止不顾安全片面追 求工程进度、经济效益行为的发生,注意劳逸结合,不得滥行组织员工加班加点; 积极消除事故隐患,避免发生责任事故。 22、加强对本项目员工的遵章守纪和安全教育,提高员工素质,强化员工安 全意识,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及时表彰先进班组和个人、处罚违章人 员,执行上级对造成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决定。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9.9 KB 时间:2025-12-13 价格:¥2.00
混凝土搅拌机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15 一、固定式搅拌机应安装在牢固的台座上。当长期固定时,应埋置地脚螺栓;在短期使时,应在机座上铺 设木枕并找平放稳。不准以轮胎代替支撑。 二、固定式搅拌机的操纵台,应使操作人员能看到各部工作情况。电动搅拌机的操纵台,应垫上橡胶板或 干燥木板。 三、移动式搅拌机的停放位置应选择平整坚实的场地,周围应有良好的排水沟渠。就位后,应放下支腿将 机架顶起达到水平位置,使轮胎离地。当使用期较长时,应将轮胎卸下妥善保管,轮轴端部用油布包扎好,并 用枕木将机架垫起支杆。 四、对需设置上料斗地坑的搅拌机,其坑口周围应垫高夯实,应防止地面水流入坑内。上料轨道架的底端 支承面应夯实或铺砖,轨道架的后面应采用木料加以支承,应防止作业时轨道变形。 五、料斗放到最低位置时,在料斗与地面之间,应加一层缓冲垫木。 六、作业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源电压升降幅度不超过额定值的 5%,漏电保护器参数应匹配,安装应正确,动作应灵敏可靠; (二)电动机和电器元件的接线牢固,保护接零或接地电阻符合规定; (三)各传动机构、工作装置、制动器等均紧固可靠,开式齿轮、皮带轮等均有防护罩,上料斗安全挂钩 及轨道上的安全插销完好齐全; (四)齿轮箱的油质、油量符合规定。 七、作业前,应先启动搅拌机空载运转。应确认搅拌筒或叶片旋转方向与筒体上箭头所示方向一致。对反 转出料的搅拌机,应使搅拌筒正、反转运转数分钟,并应无冲击抖动现象和异常噪声。 八、作业前,应进行料斗提升试验,应观察并确认离合器、制动器灵活可靠。 九、供水系统水泵、管道部件应齐全完整,供水管道不应有泄露,并采用防锈管件;当水温达到 50℃时, 供水系统应仍能保证正常工作;供水仪表计量数据应准确,且在有效表定期内。应检查并校正供水系统的指示 水量与实际水量的一致性;当误差超过 2%时,应检查管路的漏水点,或应校正节流阀。 十、应检查骨料规格并应与搅拌机性能相符,超出许可范围的不得使用。 十一、搅拌机启动后,应使搅拌筒达到正常转速后进行上料。上料时应及时加水。每次加入的拌合料不得 超过搅拌机的额定容量并应减少物料粘罐现象,加料的次序应为石子—水泥—砂子或砂子—水泥—石子。 十二、进料时,严禁将头或手伸入料斗与机架之间。运转中,严禁用手或工具伸入搅拌筒内扒料、出料。 十三、搅拌机作业中,当料斗升起时,严禁任何人在料斗下停留或通过;当需要在料斗下检修或清理料坑 时,应将料斗提升后用铁链或插入销锁住。 十四、向搅拌筒内加料应在运转中进行,添加新料应先将搅拌筒内原有的混凝土全部卸出后方可进行。 十五、作业中,应观察机械运转情况,当有异常或轴承温升过高等现象时,应停机检查;当需检修时,应 将搅拌筒内的混凝土清除干净,然后再进行检修。 十六、搅拌机作业中产生的污水应通红设置沉淀池,经沉淀后达标排放。 十七、加入强制式搅拌机的骨料最大粒径不得超过允许值,并应防止卡料。每次搅拌时,加入搅拌筒的物 料不应超过规定的进料容量。 十八、强制式搅拌机的搅拌叶片与搅拌筒底及侧壁的间隙,应经常检查并确认符合规定,当间隙超过标准 时,应及时调整。当搅拌叶片磨损超过标准时,应及时修补或更换。 十九、严禁无证操作,严禁操作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二十、作业后,应对搅拌机进行全面清理,做好润滑保养,切断电源锁好箱门;当操作人员需进入筒内时, 应固定好料斗,切断电源或卸下熔断器,锁好开关箱,挂上“禁止合闸”标牌,并应有专人在外监护。 二十一、作业后,应将料斗降落到坑底,当需升起时,应用链条或插销扣牢。 二十二、冬季作业后,应将水泵、放水开关、量水器中的积水排尽。 二十三、搅拌机在场内移动或远距离运输时,应将进料斗提升到上止点,用保险铁链或插销锁住。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0.5 KB 时间:2025-12-13 价格:¥2.00
振动锤桩机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28 一、作业场地至电源变压器或供电主干线的距离应在 200m 以内。作业区应有明显标志或围栏,非工作人员 不得进入。 二、电源容量与导线截面应符合出厂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启动时,当电动机额定电压变动在-5%~+10%的 范围内时,可以额定功率连续运行;当超过时,则应控制负荷。 三、液压箱、电气箱应置于安全平坦的地方。电气箱和电动机必须安装保护接地设施。 四、长期停放重新使用前,应测定电动机的绝缘值,且不得小于 0.5MΩ,并应对电缆芯线进行导通试验。 电缆外包橡胶层应完好无损。 五、应检查并确认电气箱内各部件完好,过热、过载、失压等安全保护装置配置齐全、可靠。接触无松动, 接触器触点无烧毛现象。 六、应检查整机工作性能达到额定指标,金属构件不应有开焊裂纹等和明显变形现象。 七、作业前,应检查振动桩锤减振器与连接螺栓的紧固性,不得在螺栓松动或缺件的状态下启动。 八、应检查并确认振动箱内润滑油位在规定范围内。用手盘转胶带轮时,振动箱内不得有任何异响。 九、应检查各传动胶带的松紧度,过松或过紧时应进行调整。胶带防护罩不应有破损。 十、夹持器与振动器连接处的紧固螺栓不得松动。液压缸根部的接头防护罩应齐全。 十一、应检查夹持片的齿形。当齿形磨损超过 4mm 时,应更换或用堆焊修复。使用前,应在夹持片中间放 一块 10~15mm 厚的钢板进行试夹。试夹中液压缸应无渗漏,系统压力应正常,不得在夹持片之间无钢板时试夹。 十二、悬挂振动桩锤的起重机,其吊钩上必须有防松脱的保护装置。振动桩锤悬挂钢架的耳环上应加装保 险钢丝绳。 十三、启动振动桩锤应监视启动电流和电压,一次启动时间不应超过 10s。当启动困难时,应查明原因,排 除故障后,方可继续启动。启动后,应待电流降到正常值时,方可转到运转位置。 十四、振动桩锤启动运转后,应待振幅达到规定值时,方可作业。当振幅正常后仍不能拔桩时,应改用功 率较大的振动桩锤。 十五、拔钢板桩时,应按沉入顺序的相反方向起拔,夹持器在夹持板桩时,应靠近相邻一根,对工字桩应 夹紧腹板的中央。如钢板桩和工字桩的头部有钻孔时,应将钻孔焊平或将钻孔以上割掉,亦可在钻孔处焊加强板, 应严防拔断钢板桩。 十六、夹桩时,不得在夹持器和桩的头部之间留有空隙,并应待压力表显示压力达到额定值后,方可指挥 起重机起拔。 十七、拔桩时,当桩身埋入部分被拔起 1.0~1.5m 时,应停止振动,拴好吊桩用钢丝绳,再起振拔桩。当 桩尖在地下只有 1~2m 时,应停止振动,由起重机直接拔桩。待桩完全拔出后,在吊桩钢丝绳未吊紧前,不得 松开夹持器。 十八、沉桩前,应以桩的前端定位,调整导轨与桩的垂直度,不应使倾斜度超过 2°。 十九、沉桩时,吊桩的钢丝绳应紧跟桩下沉速度而放松。在桩入±3m 之前,可利用桩机回转或导杆前后动, 校正桩的垂直度;在桩入土超过 3m 时,不得再进行校正。 二十、沉桩过程中,当电流表指数急剧上升时,应降低沉桩速度,使电动机不超载;但当桩沉入太慢时, 可在振动桩锤上加一定量的配重。 二十一、作业中,当遇液压软管破损、液压操纵箱失灵或停电(包括熔丝烧断)时,应立即停机,将换向 开关放在“中间”位置,并应采取安全措施,不得让桩从夹持器中脱落。 二十二、作业中,应保持振动桩锤减振装置各摩擦部位具有良好的润滑。 二十三、作业后,应将振动桩锤沿导杆放至低处,并采用木块垫实,带桩管的振动桩锤可将桩管插入地下 一半。 二十四、作业后,除应切断操纵箱上的总开关外,尚应切断配电盘上的开关,并应采用防雨布将操纵箱遮 盖好。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0 KB 时间:2025-12-25 价格:¥2.00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 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 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 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 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 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 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 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 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 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 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 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 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 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 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 培 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 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 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 训。 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 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 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 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 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 进行考核。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3.4 KB 时间:2026-01-19 价格:¥2.00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2016 年) (2016 年 7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 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6〕80 号)公布)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不涉及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统计、联网直报(以下简称“归 口直报”)。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特殊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和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确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形式,实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归口直报。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本级,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 营单位报告和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依据本办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进行统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时限要求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填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分类统计。没有造 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 100 万元(不含)的生产安全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开展。 经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进行统计核销。 (一)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 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 (二)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结案认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 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 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 第七条经调查(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认定不属于生 产安全事故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结论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并在本级政 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 7 日。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的统计核销建议有异议、 意见的,应在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没有收到任何反映,视为公示无异议),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予以统计核销,并将相关信息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 关媒体上公开,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 1 年。 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事故统计核销情况说明(含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意见及处理情况)、 调查认定意见(事故调查报告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及其 相关证明文件等。 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备案核销的事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要求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复核,并在指定时限内反馈核 查结果。 第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填报单位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及时补充完善或修正已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补报经查实的瞒报、谎报的生产安 全事故信息,及时排查遗漏、错误或重复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第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各地区实际,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 归口直报制度,进一步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的方式、内 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修正制度,运用抽样 调查等方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核查工作,定期修正并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 通报统计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 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和统计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安监总厅 统计〔2015〕11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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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 年) (2008 年 1 月 8 日经建设部第 14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8 年 1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设部令第 166 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 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 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 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 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 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 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 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 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 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 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 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 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 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 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 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 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 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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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辨识分级管控信息台账 序号 场所/环节 / 部位 风险辨识 可能导致的 事 故类型 风险分级/ 风险标识 主要防范措施 责任部门 / 责任人 一、设备设施 1 原料堆场 堆料与取料作业同时进行;取料设备或输送设备安全 防 护装置失效导致作业人员机械伤害。 坍塌、车辆伤害、 机械伤害 低风险 同一作业区装载机装卸作业,堆料与取料作业严禁同时进行;未经许可非 作业人员严禁入内;堆取料设备行走路线端部应设置人员行走警示线、警 示灯;带式输送机巡检路线宽度不小于1米、机械裸露的运动部位防护装 置 可靠、设置急停拉线开关。 2 粉煤自燃未及时发现导致人员一氧化碳中毒、火 灾、财产损失。 火灾、中毒、 窒 息 低风险 加强人员巡查、及时发现粉煤自燃情况;控制粉煤湿度。 3 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 监 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火灾爆炸、 中毒 窒息 较大风险 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4 粉煤库内电气设施、线路不符合防爆规范要求, 电气设施、线路短路、绝缘损坏等导致粉尘火灾 爆炸。 火灾爆炸 较大风险 按规范要求安装使用防爆电器设施、电气线路穿管敷设。 5 运输车辆出入库导致人员车辆伤害。 车辆伤害 一般风险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火车进出库鸣笛警示。 6 运煤汽车出入库、装载机作业因灯光失效、驾驶 疏忽、未按操作规程操作等导致人员车辆伤害。 车辆伤害 一般风险 加强车辆检查维保,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 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 7 粉煤库 未设置消火栓、不能及时扑救火灾。 火灾 一般风险 规范配备消防器材 8 库房 1)原材料包装袋为可燃材料,有发生火灾的危险; 2)照明线路存在电气火灾危险; 3)库房消防栓、灭火器以及消防通道被堵塞; 4)物资出入库、移位、并垛需通过叉车运输,易发生 车 辆伤害事故; (5)物资摆放、码垛形式、堆放高度不规范倒垛伤人; (6)外包装破损变形造成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 (7)移货时抓握不牢从手中滑落发生砸仿事故; (8)作业条件不良,易发生人员滑倒等人身害。 火灾、物体打 击、 车辆伤害 一般风险 (1)建立库房安全操作规程; (2)合理布局功能分区,严格物料分类管理; (3)操作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穿戴符合要求; (4)物料堆码在安全通道以外,摆放齐整、稳固; (5)采用叉车搬运作业时应遵守相应安全作规程; (6)设置灭火器等消防器 材。 9 发送水泥区 域 车辆未按指定行驶路线、超速行驶;装车线收尘设施 故 障;车辆噪声;装车平台落物 车辆伤害、粉 尘、 噪声、高处 落物 一般风险 按指定行驶路线、不超速;穿戴好规定的防护用品; 清理装车现场达标; 序号 场所/环节 / 部位 风险辨识 可能导致的 事 故类型 风险分级/ 风险标识 主要防范措施 责任部门 / 责任人 10 装载机 1.未定期检验、未经日常检查作业;2.操作人员无证 上 岗;3.搭乘他人作业;4.安全装置损坏未及时修复; 5. 未按操作规程操作。 车辆伤害 一般风险 1.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日常检查; 2.操作人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3.安全装置损坏及时修复; 4.按操作规程操作。 11 原料磨系统 选粉机、辊压机等设备未设置机旁控制装置或开机灯 光 信号装置;电气装置接地不良、安全防护装置失效 导致 作业人员触电,、机械伤害事故。 触电、机械伤害 低风险 设置机旁控制装置或开机灯光信号装置、开机灯光信号装置;加强 电气设备、防护装置日常检查维保工作。 12 球磨机 进入设备内部检修时,未按《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 安 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进行作业管理;未切断电 源, 现场无专人监护,其他人启动设备而引起人员伤 害;清 理物料时,违规操作而引发的人员掩埋、伤亡 等事故; 安全防护装置失效导致机械伤害事故。 机械伤害 中毒窒 息 重大风险 1、磨机等各类需人进入检修的设备,在检修前必须停车并切断电源,挂 上 “禁止启动”的标志,并应设专人在现场监护。 2、在作业点应设置醒目维修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3、严禁人员未经批准进入磨机内部作业,确需有限空间作业时,按《工 贸 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作业管理。 13 1.空压机产生的高温气体引燃易燃易爆物资而导致火 灾 和爆炸。 2.空压机运行中发出高于85分贝工业噪声。 一般风险 空压机周边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周边不得进行喷漆等作业。 14 空压机/ 储气 罐 1 .空压机运行中出现超压、超温未及时处理; 2 .空压机或储气罐安全附件未定期检验、失灵、安全 联锁装置失效导致爆炸; 3 .承压元件损坏或有缺陷,自身承压能力降低风险导 致爆炸; 4 .管理人员或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 火灾、容器爆 炸、噪声 一般风险 1.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岗位安全教育,熟知岗位危险源及其防范措施,管 理 及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作业人员在开机前必须对设备安全性进行确认,如有异常及时报修, 并 做好交接班记录; 3.应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并应与压缩空气 使 用部门联系; 4.应定期检验安全附件,如安全阀、压力表等。 15 移动式 空压机 保护装置、安全阀、压力表失灵而导致压力剧增引起 爆 炸,或管道内积碳在高温高压条件下引起爆炸;噪 声导 致作业人员职业病(噪声聋); 容器爆炸噪声 一般风险 1.安全阀、压力表定期校验,空压机压力联锁装置完好可靠; 2.活塞式空压机与储罐间的止回阀、冷却器、油水分离器、排空管应完 好、有效; 3.连接空压机及其储气罐间的管道应定期清扫,清除管道中残留的积碳; 4.佩戴劳保用品。 16 风机电机接地不良漏电、噪声、风机带轮伤人、密封 不 严密、粉尘外漏;现场除尘效果不良 触电、粉尘(矽 肺)机械伤害 一般风险 设备接地牢靠、设漏电保护装置;加强设备日常维保;员工佩戴 耳塞;加装防护装置 17 除尘器 进入设备内部维修清理作业、粉尘或氧含量不足可导 致 作业人员中毒窒息事故。 中毒窒息 重大风险 按《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作业管理。 18 斗式提升机 提升机料斗在运行过程中突然垮落伤人;在检修时误 启 动或料斗下落伤人 高处坠落 低风险 1.提升机运行时禁止入内; 2.检修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上锁挂牌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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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5 年) (2010 年 12 月 1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6 号公布,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 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 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 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 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 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 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 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 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 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 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 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 学品生产的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 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 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 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 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 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 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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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 年) (2011 年 7 月 21 日中国气象局第 20 号令公布,2013 年 5 月 31 日中国气象局第 24 号 令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 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 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 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 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 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 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 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 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七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 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 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雷电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 雷电监测,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雷电监测信息。 有条件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可以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 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 开发。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十一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 位承担设计、施工和检测。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 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第十二条 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 本办法所称防雷工程,是指通过勘察设计和安装防雷装置形成的雷电灾害防御工程实 体。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 机构认定。 第十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 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 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 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 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 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 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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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 年) (2016 年 6 月 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8 号公布,2019 年 7 月 11 日应急 管理部令第 2 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 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 原则。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 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 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 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 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 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 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 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 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 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 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 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 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 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 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 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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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 年) (2012 年 1 月 30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5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 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 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 目),其安全管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 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 审查。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分级负责实 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 设施竣工验收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工作,确定并公布本部门和本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 下简称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五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审查: (一)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 目。 第六条 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 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委托实施安全 审查的,审查结果由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设项目 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不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委托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 查: (一)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的; (二)涉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中的有毒气体、液化 气体、易燃液体、爆炸品,且构成重大危险源的。 接受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将其受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 单位实施。 第七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对 其工作成果负责。 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 目,应当由具有石油化工医药行业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 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建设 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 项目安全评价细则》的要求。 第九条 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 (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二)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5 KB 时间:2026-02-12 价格:¥2.00
1 三级教育资料之一 教育内容 一、 国家对安全生产主要法规和标准: 1、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 动报酬及待遇”。 2、 宪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 度”。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 113 条、114 条、115 条、116 条、187 条等对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危害的情况下都作了量刑 规定。 4、 全国就安全生产已发布了二十九类共 1682 项法规、规章和行政 制度。如九五年五月二十九日国务院发布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 技术规范》,八七年三月十日建设部三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 告和调查程序的规定》,九一年三月一日国务院 75 号令《企业职 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5、 国家发布有关安全卫生的国家标准有 145 项,其中有关建筑业的 主要有 GB2903—82《安全色》、GB—289—82《安全标志》、 2 JGJ59—8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JGJ46—88《施工现场 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88—172《有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 安全技术规范》。 二、 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1、 国家执行企业负责、行业主管、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 防护管理体系。 2、 国家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责任制、 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3、 违反《劳动法》,不遵宇劳动纪律,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强令 工人冒险作业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重大责 任事故,责任人应负刑事责任,公民有权向有关部门控告和检举。 4、 贵阳建管又制定有《贵阳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暂行办法》。 三、 本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劳动纪律: 1、 公司制定有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班组向施工员负责, 施工员对企业法人代表负责,各职能部门对本职范围内的安全生 产负责。 2、 公司规定,各施工项目经理部,必须严格各种《规范》、《标准》, 严格执行十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十安”、“十不准”劳动 安全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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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化工部 化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保护国家财产,保证职工在生产过 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化学工业的发展,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凡化工企业(包括化学矿山、化工机械、化工基建施工单位)均应严格 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企业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各项工作创造安全 卫生的劳动条件,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第四条 企业要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和安全教育 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 企业除贯彻、执行本制度外,还必须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和各部委的各有 关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一节 基本原则 第六条 企业安全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七条 企业的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 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的行政首长负责。 第八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 到各有职守,各负其责。 第二节 各级人员安全职责 第九条 厂长(经理)安全职责 (一)厂长(经理)是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对本企业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 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重视职工的劳动条件和企业的安全、工业卫生状况,重视女工的劳动保护 工作。 (三)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 划和长远规划。 (四)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掌握安全生产情况,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 先进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方法,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 (五)建立健全安全组织和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按企业职工总数的千分之二至 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备、充实安全专业人员,提高专业人员的素质,稳定完全专 业队伍。 (六)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七)组织全厂性安全教育与考核工作。 (八)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 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九)企业内实行的各级承包,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 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职责等条款,并认真考核。 (十)厂长(经理)不在时,由代理者负责。 (十一)副厂长(副经理)在厂长(经理)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条 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安全职责 (一)在厂长(经理)的领导下,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工作全面负责。 (二)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组织编 制完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 (三)协助厂长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 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 (四)组织制订审批安全教育计划,参加对干部的安全教育和考核工作。 (五)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 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六)审批特殊动火证,参加重大事故的技术分析工作。 (七)副总工程师(或专业技术负责人)在总工程师领导下,对分管工作范围内 的安全技术工作负责。 第十一条 车间主任安全职责 (一)车间主任是车间的安全负责人,对车间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执 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 (二)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 施计划和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 (四)组织落实车间级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 (五)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签发新上岗独立 作业人员的安全作业证。 (六)组织车间级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 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 向厂部书面报告。 (七)组织或参加车间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八)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组织,领导并支持车间和班组安全员的工作。 (九)副主任(值班主任、值班长)在主任指定的工作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十二条 工段长安全职责 (一)组织工段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厂和车间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二)组织班组(工段)级安全教育,主持对新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并填 写安全作业证。 (三)搞好本工段安全生产准备工作,组织安全装置和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保养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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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1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网络舆情应急处置水平,有效应对 和快速化解网上舆论危机,支持积极向上的主流舆论占领各 种网络信息传播载体,形成学校网络舆情预警防范和监测引 导机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 网安全的决定》、《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 结合我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网络上出现的对学校社会声誉、教学 秩序、事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或对学校师生生活、工 作、学习产生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突发网络舆论情况。 二、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原则。将重大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纳入全 校应急工作统筹安排,成立专门领导小组加强组织协调。 2.预防为主原则。学校各处室、年级组、教研组应做好 网络舆情突发的预防工作。 3.协同一致原则。各处室、年级组、教研组应充分发挥 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同一致,处置好网络舆情突发事件。 三、组织机构和保障 1.东案小学网络应急舆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各科室负责人 2.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面负责日常工作及领导小组 交办的事宜。 四、处置程序及办法 (一)研判预警。学校信息处及其他处室对本校可能引 发重大网络舆情的突发事件、热点敏感问题,要及时搜集掌 握有关真实信息,做好应对处置准备,增强工作前瞻性和时 效性。 (二)快速反应。学校处室发现重大网络舆情后,要按 照快速、畅通原则和逐级报告、双重报告等要求,及时将情 况报告学校网络应急舆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校长、 校长。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建专门工作组,召开碰头 会,制定并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快速及时内将事情原由、事 实真相、事件处置情况等组织成汇报材料,并做到 30 分钟 内口头汇报和 90 分钟内书面汇报。如有必要,需将材料上 报上级主管部门,及时沟通有关情况。 (三)分类处置。面对网络媒体出现的突发重大网络舆 情,按照信息内容的不同,在严格执行保密法律法规、新闻 宣传纪律等规定的基础上,需按以下不同办法分类处置: 1、属询问、置疑、诉求类的,安排学校相关部门依法 依规进行办理、提出答复意见,经学校主要领导和学校安全 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统一回复;能当即回复的要当即回复, 需要一段时间办理后才能回复的,要在当日回复处理意见并 告知回复处理结果具体时日。 2、属对学校某一突发事件或社会热点、敏感问题恶意 传播或炒作类的,要依法告知事实真相或事件处置情况;对 于造成重大负面影响或严重损失及告知事实真相、事件处置 情况后仍继续恶意传播或炒作的,商请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 法查处。 3、属捏造、歪曲或夸大事实,恶意攻击、诽谤,煽动 闹事或涉嫌网上违法犯罪活动类的,要依法澄清事实真相, 如属于学校内部人员,以说服教育为主,情节恶劣者按学校 相关校规校纪给予处罚,如属于校外人员商请执纪执法部门 依纪依法查处。 4、属对推动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工作有重要积极意 义类的,要积极采纳建议并按要求予以回复。(四)动态跟 踪。学校要落实专人对突发重大舆情及处置后的事态实行动 态跟踪,适时采取应对处置措施,坚决防止网络舆情危机发 生。 (五)总结评估。在网络舆情被消除或趋于平稳后,学 校网络应急舆情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舆情的发生、传播 和处置情况及时进行总结、梳理、反思,不断健全完善工作 机制,提高应对网络媒体的能力。 五、后续工作 (一)善后处置 学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指导做好突发事件的善后工作, 尽快恢复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尽可能地减少损失和影响。 (二)总结分析 学校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会同参与处置的相关部门(单 位)对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吸取经验教训,进 一步修订和完善预案。 对玩忽职守、造成严重损失的,要报公安机关依法给予 责任人行政处分,违反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学校网络安全应急预案 2 一.指导思想: 随着互联网及相关信息通信业务的迅速发展,信息传播 呈现渠道多样化、影响网络化、扩散快速化的发展趋势,网 络信息安全内涵和外延已经远远突破原来的传统概念,涉及 到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成为关系国家安全和社 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从中央到地方无不列为事务工作的重中 之重。结合本园自身情况,加强监督和管理,制度本预案。 二.机构设置: 预防网络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各班班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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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进 一步加强我局网络安全工作,明确和落实我局各科室及应急指挥中心网络安全责任,保证局 机关信息 化健康持续发展,制订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网络安全工作关系到全区的安全稳定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局日常工 作和 管理各项工作的稳定运行,关系到局信息化建设健康、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各科室 应全面提高对网络安全的重要性认识和安全防范意识,按照国家、省市和区委区政府对网络 安全工作 的总体要求,以及当前网络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把网络安全工作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 内容。 第三条、责任划分 (一)局长是网络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对局机关网络安全工作负总领导责任,同时负有 组织、 管理、监督、检查、奖惩的权力和责任。 (二)局分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副局长是局网络安全工作的直接负责人,对局网络安 全工 作有直接领导责任。其他分管领导对其管辖部分和分管工作的网络安全负有领导责任。 (三)局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局人事保障网络安全工作的开展。指挥科是局网络安全工作的 职能 部门,负责网络安全工作技术方案的制订、修改与执行,负责网络安全事件的处置与整改, 同时对局 网络安全工作负指导与监管责任。其他部门应当提高认识、全力配合做好全局的网络安全工 作。 (四)局全体干部职工在日常工作期间,因不遵守相关规定,造成网络安全事故的,由其本 人负 全部责任。 第四条、责任人处理方式 违反本规定的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定,由局办公室根据安全事件责任安全事故情节轻重,给 予当 事人从批评教育、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一般处理、严肃处理、报警处理等相关处理;构成 违法犯罪 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责任追究范围 1、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一) 发生一般或较大安全事件,未按要求上报的; (二) 未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且未导致安全事件发生的; (三) 发生重大安全事件后,对调查工作配合不力的。 2、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或通报批评: (一) 发生重大安全事件,未按要求上报的; (二) 未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导致一般或较大安全事件发生的; (三)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件,且发生安全事件后处理及时,未对医院财产或声誉造 成影 响的; (四) 经过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后,仍不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 规范 的; (五)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件后,对调查工作配合不力的。 3、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予以通报批评或一般处理: (一)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件,未按要求上报的; (二)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件,且发生安全事件后处理不及时,给单位财产或声誉带 来一 定影响的; (三) 发生特别重大安全事件后,对调查工作不配合的。 4、责任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当予严肃处理,情况十分严重者应报警处理: (一) 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件造成后果严重并刻意隐瞒或谎报,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 未按规定落实相关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导致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件, 且发 生安全事件后处理不及时,给单位财产或声誉带来恶劣影响的; (三) 发生安全事件后销毁证据、弄虚作假的。 对应追究责任主体责任而敷衍结案、弄虚作假的,应当对责任追究主体通报批评。 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追究责任主体的责任: (一) 因不可抗力导致发生的网络安全事故; (二) 有充分证据证明完全落实了相关安全要求,由未知原因导致网络安全事故发生的。 第六条、责任追究决定 (一) 对责任主体作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时,由局网络安全工作领导 小组 直接决定。 (二) 对责任主体作出一般处理、严肃处理时,由责任主体所在科室或上级部门网络安全工 作领 导小组安全办公室、人事、主管部门共同作出决定,并报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 执行。 附则 本制度解释权归我局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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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内容 学校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内容(篇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保障校园网络及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促进学校信息化健康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网络安全是指通过采取必要的措施,防范对网络的攻击、侵入、干扰、破坏 和非法使用以及意外事故,使网络处于稳定可靠运行的状态,以及保障网络数据的完 整性、保密性、可用性的能力。 第三条网络安全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谁主管、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谁使用、 谁负责”;明确责任、突出重点、保障安全。 第四条网络安全管理的总体方针是以国家标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 22239)为指导,预防为主、综合防范。 第五条网络安全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提高安全防护能力, 确保学校网络信息安全工作规范、有序开展,保障学校信息化建设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 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办公室、组织人事处、宣传统战办公室、纪检监察审计处、教 务处、科研处、安保法制处、学生处、后勤基建处、计划财务校产处、招生就业处、 督导室、继续教育部、工会、团委、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和各系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办公室,办公室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安保法制 处和教育信息技术中心负责人担任副主任。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部门关于网络安全的工作部署,组织研究制定学校网络安 全发展规划及规章制度。 2.统筹协调学校网络安全重大问题及校内外网络安全相关事务,组织实施学校网络 安全工作。 3.对学校网络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考核和检查。 第七条办公室是学校网络安全工作牵头部门,负责协调学校网络安全工作,负责网 络内容与意识形态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学校网络发布的信息和有关意识形态、网络舆情等网络内容进行监督和处 置。 2.协同安保法制处、宣传统战办、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团委等部门对师生进行网络 安全教育和相关法制教育。 第八条办公室牵头,负责协调处置重大敏感时期、重要活动、重要会议期间发生的 信息安全事件,负责处理涉密级信息网络泄密类事件,指导校属各单位做好网络涉密 工作。 第九条安保法制处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网络安全稳定工作,协助政府有关部门查 处利用校园网络进行的违纪违法行为。 第十条教育信息技术中心负责校园网的建设维护、技术支撑与数据安全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 1.负责学校网络安全基础设施的管理与运行维护。 2.负责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做好用户信息的管理,保障校园网的运行安全、信 息安全、系统安全与数据安全。 3.负责对各处室、系部的网络安全技术工作进行指导、培训、督促、检查、技术支 持与服务。 4.履行其他有关网络运行安全、信息安全、系统安全的职责。 第十一条学校各处室、系部(以下统称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网络安全工作的第 一责任人。各单位应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网络安全工作,负责本单位网站、新媒体的 信息系统安全和意识形态、网络舆情的监管与处置;负责审核和管理本单位上传的各类 网络信息。各单位须指定一名相对稳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网络安全 工作,做好与党委宣传部、教育信息技术中心的联络工作;相关人员调整时应及时报备 网络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单位的网络安全工作纳入学校年度综治维稳工作目标 管理考核。 第三章网络信息安全 第十二条学校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校园内各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管理者均应 按照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以下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 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1.制定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网络安全负责人,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 任。 2.对本部门网站发布的信息和有关意识形态、网络舆情等网络内容进行监督和处置。 3.负责本部门网站相关栏目的新闻、图片、资源的审核及上传工作。 4.采取防范计算机病毒和网络攻击、网络侵入等危害网络安全行为的技术措施。 5.采取监测、记录网络运行状态、网络安全事件的技术措施,并按照规定留存相关 网络日志不少于 6 个月。 6.采取数据分类、数据备份和加密等措施。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各单位网站或信息系统原则上要求分别建在学校网站群和校园网服务器上。 有特殊原因需使用独立服务器的须报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审批、备案,要求取得原始代 码,掌握最高管理权限,并实行有效控制。以学校或学校内设机构名义在校外创建的 网站和新媒体平台,须报办公室审批、宣传统战办公室和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备案,并 接受常规检查和年审。 第十四条学校各网站在上线前,网站主办单位须开展安全自查工作,提供安全自查 报告,并填写《网站及信息系统情况记录表》,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提交 宣传统战办公室和教育信息技术中心备案。各网站主办单位应加强对网站的建设与管 理,并对网站的形式、内容、信息安全负责。 第十五条学校各单位网站原则上使用学校统一的域名。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 校园网上申请校外域名用于对外提供域名解析服务。已获批准的,需到工信部门进行 备案。 第十六条各单位网站未经宣传统战办公室批准不得开设聊天室、论坛等栏目;需要开 设留言板功能模块的必须设置审核功能。 第十七条教育信息技术中心采用专业技术手段对网站或信息系统进行安全检测。检 测未通过的须进行安全整改,直至通过检测,网站或信息系统方可上线运行。 第四章网络运行安全 第十八条各单位须定期对本单位的网站及信息系统开展安全巡检,并做好巡检记录, 填写《网站及信息系统巡检记录表》。对校外开放的网站或信息系统,要求每周巡检 一次,对校内开放的网站或信息系统,要求每月巡检一次。 第十九条各单位须定期对网站及信息系统进行漏洞修补,包括主机系统漏洞、W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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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应急预案 为切实做好学校网络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理工作,进一步提高预防和控制网络突 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减轻或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和影响,确保网络与信息安全,结合我校网 络实际工作,特制定本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预案所称突发性事件,是指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我校网络设施 及信息安全等有关的灾害。包括校园网运行及网络信息方面发生的有可能影响学校、社会 和国家安全稳定的紧急事件;由于其他重大事件的发生影响到我校校园网正常运行或校园 网络信息安全,并由此可能影响到学校、社会、国家安全稳定的事件。 影响或破坏网络运行及网络信息安全的事件可分为校园网络安全事件和网络信息安全 事件两类:校园网络安全事件主要指校园网络实体中线路、网络设备、服务器设备等出现 的被病毒和恶意攻击带来的安全事件;网络信息安全事件主要指校园网络中各信息服务设 备中出现的信息安全事件,如非法信息、泄密事件等. 第二条本预案所称网络信息安全事件与网络运行事件类型 (一)网络信息安全事件: 1、特别重大的事件:校园网上出现大面积的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主页出现反动、 煽动分裂、破坏稳定等反动政治信息及链接的,出现较大的泄、失密事件。 2、重大事件:校园网上出现不良信息、主页出现淫秽信息及链接的. 3、较大事件: 校园网用户邮箱出现大量非法宣传邮件;校园网用户未经审批在校园网 上私自设立网站并提供非法信息 . (二)网络运行安全事件: 1、由于病毒攻击、非法入侵等原因,校园网部分楼宇或整个校园网出现网络瘫痪。 2、由于病毒攻击、非法入侵等原因,部分网站服务器不能响应用户请求。 3、由于病毒攻击、非法入侵等原因,校园网络中心全部 DNS、主 WEB 服务器不能正 常工作。 4、由于病毒攻击、非法入侵、人为破坏或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校园网出口中断。 第三条本预案的指导思想是确保我校相关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的安全。 第四条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校网络的突发性事件应急工作。 第五条应急处置工作原则: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各司其职、整体作战、发挥优势、 保障安全。 第二章组织指挥和职责任务 第六条成立学校网络运行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由分管安全与分管信息化工作领导 任组长,成员包括办公室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思教处负责人、总务后勤负责人、信息 中心负责人。 成立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信息中心。工作小组的主 要职责与任务是统筹全校网络信息的灾害应急工作,全面负责学校网络可能出现的各种突 发事件处置工作,协调解决问题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等。 第三章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 第七条处置措施 处置的基本措施分灾害发生前与灾害发生后两种情况. (一)灾害发生前,信息中心要预先对灾害预警预报体系进行建设,开展灾害调查, 编制灾害防治规划,建设专业监测网络,并规划建设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处理灾害讯 情信息。 加强灾害险情巡查。信息中心要充分发挥专业监测的作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 加强对灾害重点部位的监测和防范,发现有不良险情时,要及时处理并向网络运行与信息安 全领导小组报告。 建立健全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突发性灾害紧急信息报送渠道畅通。属于大型灾害的,在向 领导小组报告的同时,还应向公安局网监部门报告。 (二)灾害发生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程序,判定灾害级别,并立即将灾 情向网络运行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报告,在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 处置工作结束。 第八条处置程序 (一)发现情况 信息中心要严格执行值班制度,做好校园网信息系统安全的日常巡查及其每周访问记 录的备份和 90 天访问日志保存工作,以保障最先发现灾害并及时处置此突发性事件。 (二)预案启动 一旦灾害发生,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进入应急预案的处置程序。 (三)应急处置方法 在灾害发生时,首先应区分灾害发生是否为自然灾害与人为破坏两种情况,根据这两 种情况把应急处置方法分为两个流程. 流程一:当发生的灾害为自然灾害时,应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在保障人身安全的前提 下,首先保障数据的安全,然后是设备安全。具体方法包括:硬盘的拔出与保存,设备的 断电与拆卸、搬迁等。 流程二:当人为或病毒破坏的灾害发生时,具体按以下顺序进行:判断破坏的来源与 性质,断开影响安全与稳定的信息网络设备,断开与破坏来源的网络物理连接,跟踪并锁定 破坏来源的 IP 或其它网络用户信息,修复被破坏的信息,恢复信息系统。按照灾害发生的 性质分别采用以下方案: 1.病毒传播:针对这种现象,要及时断开传播源,判断病毒的性质、采用的端口,然 后关闭相应的端口,在网上公布病毒攻击信息以及防御方法。 2.入侵:对于网络入侵,首先要判断入侵的来源,区分外网与内网。入侵来自外网的, 定位入侵的 IP 地址,及时关闭入侵的端口,限制入侵地 IP 地址的访问,在无法制止的情况 下可以采用断开网络连接的方法。入侵来自内网的,查清入侵来源,如 IP 地址、上网账号 等信息,同时断开对应的交换机端口。然后针对入侵方法建设或更新入侵检测设备。 3.信息被篡改:这种情况,要求一经发现马上断开相应的信息上网链接,并尽快恢复。 4.网络故障:一旦发现,可根据相应工作流程尽快排除。 5.其它没有列出的不确定因素造成的灾害,可根据总的安全原则,结合具体的情况,做 出相应的处理。不能处理的可以请教相关的专业人员. (四)情况报告 灾害发生时,一方面按照应急处置方法进行处置,同时需要判定灾害的级别,首先向学 校网络运行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汇报.在大型灾害发生时或上级领导通知的特殊时间内发 生的灾害,同时向市教育局报告,向公安局网监部门汇报.中、小型级别的灾害,可以只向网 络运行与信息安全领导小组汇报,并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 情况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灾害的级别,灾害造成的后果,应急处置的 过程、结果,灾害结束的时间,以后如何防范类似灾害发生的建议与方案等。 (五)发布预警 灾害发生时,可根据灾害的危害程度适当地发布预警,特别是一些在其它地方已经出 现,或与安全相关网站发布了预警而教育网络还没有出现相应的灾害,除了在技术上进行 防范以外,还应当向网络信息用户发布预警,直至灾害警报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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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 学校网络与信息安全应急预案 一、网络安全的内容 网络安全是指保护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和网络设备不受 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泄露、破坏或干扰的能力,包括信息 安全、设备安全和数据安全。 一)信息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 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集体 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以下信息: 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2.,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5.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 教唆犯罪的; 7.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8.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以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活动: 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 资源的; 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增 加的; 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传输的数 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增加的; 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 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 二)设备安全 网络设备属于弱电范围,对环境的要求较高,为保障网络 系统的安全运行,须注意设备的安全。具体措施包括: 1.保证机房的温度和湿度在正常的范围内,温度 18~25 摄氏度,相对湿度:30%~70%,电压稳定。 2.做好防雷、防雨、防火和防盗措施。 三)数据安全 为保障数据安全,需要执行以下措施: 1.非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删改中心机房内的计算机软件和数 据。 2.中心机房内的计算机原则上不做与其功能无关的工作。 3.中心机房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或燃烧任何物品; 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严禁私拉电线使用其他电器。 4.做好防病毒和防黑客入侵措施。 5.定时备份数据,特别情况下能迅速恢复数据,将数据丢 失的损失减小到最小。 二、预警预防及应急处置 一)信息监测 为了及时发现和处理网络安全问题,需要对网络进行监测 和检测。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理,防止网 络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预警预防 学校网络安全管理人员应加强对网络安全的预警预防工作, 及时发现和解决网络安全问题,加强对网络设备的管理和维护, 确保网络的安全稳定。 三)应急处置 在网络安全事故发生时,需要迅速采取措施进行应急处置, 包括隔离受影响的设备和系统、尽快恢复网络服务、收集证据 等,确保网络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理。同时,应对网络 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完善网络安全预案, 提高网络安全管理水平。 学校信息中心应建立和完善针对本校网络运行状况和信息 安全事件的监测,以提高防范网络攻击、病毒入侵、网络窃密 等的能力,防止有害信息传播,确保各类网络与信息安全。同 时,配合区公安局做好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关线索和证 据收集。 学校应及时、准确地向区教育信息中心报告与网络与信息 安全事件有关的信息,并协助区教育信息中心处理相关事件。 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发生后,学校应立即关闭相关设备, 保存相关日志和记录,并及时汇总信息并迅速报告上级主管部 门。在汇总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及时判断事件性质,并根据判 定结果,开展下一步的工作。事件确认后,根据掌握的信息, 分析事件已经造成的损失和预计损失、事件的严重程度和扩散 性等情况。学校必须在第一时间实施即时处置,控制事态发展 并及时向上级单位报告。 学校和其他相关工作机构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搞好善 后处置。对参与处置的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 位、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补助或补偿。学校应对网络 与信息安全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 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向上级部门报告。重建工作按 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由学校负责。学校 和相关职能部门在对可利用的资源进行评估后,制订重建和恢 复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恢复网络与信息系统的正常 运行。 宣传信息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信息安全基础知识,提高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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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标 准 化 文 件 编 制 、 打 印 、 填 写 说 明 一 、 编 制 说 明 根 据 企 业 人 员 、 设 备 、 物 料 、 环 境 等 实 际 情 况 , 以 及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建 立 及 评 审 要 求 , 特 编 制 本 文 档 资 料 。 公 司 名 称 主 要 负 责 人 生 产 部 广 州 市 国 国 国 有 限 公 司 刘 国 强 张 志 强 王 志 明 孙 振 强 安 全 主 任 品 保 部 陈 雪 峰 李 海 军 邓 国 富 工 程 部 货 仓 部 行 政 部 二 、 打 印 说 明 1、 请 对 本 文 档 排 版 情 况 进 行 检 查 , 确 认 无 跨 行 、 错 版 后 , 将 本 文 档 资 料 分 次 打 印 出 来 。 ( 即 点 击 “ 打 印 ” 后 , 在 “ 页 码 范 围 ” 处 填 入 “ 1-50” , 打 印 完 50 页 后 , 待 打 印 机 散 热 , 然 后 再 打 印 “ 51-100” , 以 此 类 推 , 将 文 档 按 顺 序 全 部 打 印 出 来 。 ) 打 印 出 来 的 文 件 按 顺 序 堆 叠 , 不 要 弄 混 乱 。 2、 本 文 档 包 含 安 全 标 准 化 所 需 的 11个 文 件 夹 资 料 , 故 企 业 需 按 照 文 档 中 的 目 录 将 本 文 档 资 料 分 别 存 放 在 11个 文 件 档 案 盒 中 。 ( 11个 文 档 目 录 在 本 文 档 中 , 11个 文 件 档 案 夹 的 标 签 已 制 作 好 。 ) 6 三 、 填 写 说 明 1、 所 有 有 公 司 名 称 的 地 方 均 需 盖 公 章 。 2、 所 有 “ 编 制 ” 人 员 一 栏 均 由 陈 雪 峰 补 手 写 签 名 ( 在 原 名 字 旁 边 手 签 ) 。 3、 所 有 “ 审 批 / 批 准 ” 人 员 一 栏 均 由 刘 国 强 补 手 写 签 名 ( 在 原 名 字 旁 边 手 签 ) 。 4、 各 资 料 中 的 空 白 位 置 需 补 填 相 应 内 容 ( 一 般 都 是 填 写 “ 完 成 、 无 、 正 常 、 符 合 、 是 、 √ 、 合 格 ” ) 。 5、 部 分 空 白 地 方 已 有 浅 色 文 字 内 容 , 表 示 此 栏 用 笔 填 写 该 内 容 ( 照 抄 即 可 ) 。 6、 文 件 填 写 过 程 中 , 如 有 疑 问 , 请 及 时 电 话 和 我 沟 通 。 文 件 资 料 完 成 时 间 : 建 议 两 周 内 完 成 。 广 州 市 国 国 国 有 限 公 司 安 全 生 产 标 准 化 文 件 总 目 录 1. 目 标 、 组 织 机 构 和 职 责 2. 安 全 生 产 投 入 3. 法 律 法 规 与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4. 教 育 培 训 5. 生 产 设 施 设 备 6. 作 业 安 全 7. 隐 患 排 查 和 治 理 8. 危 险 源 管 理 9. 职 业 卫 生 10. 应 急 救 援 、 事 故 管 理 11. 绩 效 评 定 和 持 续 改 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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