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 电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方 案 触电事故是安全生产中常见的事故。也是企业人身伤亡事故的主要类型。从 触电者的最终伤害程度来看,当触电者抢救及时、方法正确是极有可能获救的。 编制触电事故应急预案的目的是尽最大努力把触电受伤者从死亡线上抢救回来, 把事故的人员伤亡减少到最小程度。 一、预案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本公司所有从事生产的员工,在工作场所发生触电事故时, 承担对他人触电实施紧急救护的责任。在其他场所发生触电事故时,承担对外人 触电实施紧急救护的义务。 二、模拟演练情况 假设触电事故发生在一车间,作业人员(受伤人员)在修理电源时,因操作失 误,加之漏电保护器失灵,致使发生触电事故 三、演习的时间 演习时间定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上午 10:00. 四、预案组织机构及职责: 1、触电事故组织机构 总指挥:***** a、全面负责现场应急急救工作; b、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c、指挥应急急救工作。 应急人员:*********************************************** 主要责任:a、负责交通救援线路的畅通及现场警戒; b、做好各项后勤事务及有关演练物资准备等相关事宜; c、负责现场抢救级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 五、模拟演练程序 (一)2018 年 5 月 10 日上午 10:00 时整,事故演练现场总指挥***接到电话“车 间有人触电”。接到汇报总指挥立刻对现场安全事故和紧急情况评估,随即启动 触电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二)具体演练步骤 1、电焊作业人员潘炳龙在电焊作业时,因操作失误,加之漏电保护器失灵, 致使发生触电事故。 2、附近的工友***发现后,立即跑到二级配电箱处将电箱内的隔离开关拉下, 使触电人员脱离电源;并向应急总指挥***报告; 3、应急总指挥***听取报告后下达触电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启动的指令,并下 达给应急值勤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护的指令; 4、应急值勤人员***,***,***,****等接到指令后,立即奔赴现场对伤员 进行现场救护。 5、应急值勤人员到达现场后,其中***,***疏散围观人员,***,***,*** 对触电者进行现场救护。 (1)触电者伤势不重,应使触电者安静休息,不要走动,严密观察并请医 生前来诊治或送往医院。 (2)触电者失去知觉,但心脏跳动和呼吸还存在,应使触电者舒适、安静 地平卧,周围不要围人,使空气流通,解开他的衣服以利呼吸。同时,要速请医 生救治或送往医院。 (3)触电者呼吸困难、稀少,或发生痉挛,应准备心跳或呼吸停止后立即 作进一步的抢救。 (4)如果触电者伤势严重,呼吸及心脏停止,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和胸外 挤压,并速请医生诊治或送往医院。在送往医院途中,不能终止急救 六、注意事项 1、要认真详细记录演习的时间、汇报时间、人员伤情、现场人员情况等。 2、演练的当天必须保证在 10 点之前把所有演习人员及物资运送到车间,应 急资金和后勤相关物资安排到位。 3、施救人员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现场,施救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听从 指挥部的命令,开展急救工作,施救结束后将所有人员带出事故现场撤到安全区 域。 4、总指挥***作完演练总结宣布演练结束后,所有演习人员撤出演习地点, 恢复生产秩序。 **************************公司 2018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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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 电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方 案 触电事故是安全生产中常见的事故。也是企业人身伤亡事故的主要类型。从 触电者的最终伤害程度来看,当触电者抢救及时、方法正确是极有可能获救的。 编制触电事故应急预案的目的是尽最大努力把触电受伤者从死亡线上抢救回来, 把事故的人员伤亡减少到最小程度。 一、预案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本公司所有从事生产的员工,在工作场所发生触电事故时, 承担对他人触电实施紧急救护的责任。在其他场所发生触电事故时,承担对外人 触电实施紧急救护的义务。 二、模拟演练情况 假设触电事故发生在一车间,作业人员(受伤人员)在修理电源时,因操作失 误,加之漏电保护器失灵,致使发生触电事故 三、演习的时间 演习时间定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上午 10:00. 四、预案组织机构及职责: 1、触电事故组织机构 总指挥:***** a、全面负责现场应急急救工作; b、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c、指挥应急急救工作。 应急人员:*********************************************** 主要责任:a、负责交通救援线路的畅通及现场警戒; b、做好各项后勤事务及有关演练物资准备等相关事宜; c、负责现场抢救级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 五、模拟演练程序 (一)2018 年 5 月 10 日上午 10:00 时整,事故演练现场总指挥***接到电话“车 间有人触电”。接到汇报总指挥立刻对现场安全事故和紧急情况评估,随即启动 触电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二)具体演练步骤 1、电焊作业人员潘炳龙在电焊作业时,因操作失误,加之漏电保护器失灵, 致使发生触电事故。 2、附近的工友***发现后,立即跑到二级配电箱处将电箱内的隔离开关拉下, 使触电人员脱离电源;并向应急总指挥***报告; 3、应急总指挥***听取报告后下达触电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启动的指令,并下 达给应急值勤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护的指令; 4、应急值勤人员***,***,***,****等接到指令后,立即奔赴现场对伤员 进行现场救护。 5、应急值勤人员到达现场后,其中***,***疏散围观人员,***,***,*** 对触电者进行现场救护。 (1)触电者伤势不重,应使触电者安静休息,不要走动,严密观察并请医 生前来诊治或送往医院。 (2)触电者失去知觉,但心脏跳动和呼吸还存在,应使触电者舒适、安静 地平卧,周围不要围人,使空气流通,解开他的衣服以利呼吸。同时,要速请医 生救治或送往医院。 (3)触电者呼吸困难、稀少,或发生痉挛,应准备心跳或呼吸停止后立即 作进一步的抢救。 (4)如果触电者伤势严重,呼吸及心脏停止,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和胸外 挤压,并速请医生诊治或送往医院。在送往医院途中,不能终止急救 六、注意事项 1、要认真详细记录演习的时间、汇报时间、人员伤情、现场人员情况等。 2、演练的当天必须保证在 10 点之前把所有演习人员及物资运送到车间,应 急资金和后勤相关物资安排到位。 3、施救人员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现场,施救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听从 指挥部的命令,开展急救工作,施救结束后将所有人员带出事故现场撤到安全区 域。 4、总指挥***作完演练总结宣布演练结束后,所有演习人员撤出演习地点, 恢复生产秩序。 **************************公司 2018 年 5 月 10 日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9.5 KB 时间:2025-08-17 价格:¥2.00
起重伤害专项应急预案 1. 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1.1 事故类型:起重伤害。 1.2 危害程度分析: 起重机械在起重过程中,因检查维修不到位、操作不当(违章违纪蛮干,不 良操作习惯、操作失误)、指挥信号不明确、安全意识差和在不良自然环境(高 粉尘、高温、高湿、低温、高噪声、大风天、照明不良等)下,易发生碰撞、坠 物、触电、挤压、倾覆等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物损失。 2.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2.1 迅速行动、灵活应对。处理事故险情时,由项目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领 导小组启动本预案并实施; 2.2 以人为本。险情处理应首先保证人身安全(包括救护人员和遇险人员); 2.3 强化防护。迅速疏散无关人员,阻断危险物质来源,防止次生事故发生。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体系 项目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项目行政主管领导和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 与办公室、工程部、设备部、物资部、安质环保部、财务部、施工单位应急组织 机构的负责人组成。 3.2 指挥机构及职责 3.2.1 指挥机构 项目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由抢险组、救护组、疏导组、保障组、善后组、 调查组和现场应急组织机构组成。 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公室设在安质环保部,值班电话:15594290926。项目 部事故应急自救办公室应设在办公室,明确 24 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和固定电话。 抢险组:安质部和工程部、设备部、物资部组成。 救护组:由安质环保部负责人和事故所在地医疗机构组成。 疏导组:由安质环保部负责人和部门人员组成。 保障组:由办公室、工程部、设备部、物资部、财务部负责人组成,必要时 邀请技术专家参加。 善后组:项目办公室、计划部、财务部负责人组成。 调查组:由工程部、设备部、物资部 负责人组成。 现场应急组织机构:由现场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组成。 3.2.2 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职责 A 总指挥的职责: a 贯彻国家、地方、行业等上级有关安全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 b 组织实施单位应急预案,掌握单位事故灾害及险情情况,解决应急工作中 的重大问题; c 根据事故现场的情况,下令进入相应级别的应急状态,必要时向上级(相 关单位)应急救援机构报告有关情况; d 确保应急资源配备投入到位,组织项目总体应急演练,指挥项目总的应急 行动。 B 副总指挥的职责: a 协助总指挥开展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总指挥不在位时,代行其职责; b 组织编制应急预案,监督落实项目应急行动程序,督促检查主管部门搞好 培训、演习; c 进入应急状态时,负责事故现场指挥,并根据险情发展情况,提出改进措 施。 d 组织指挥善后现场恢复。 C 应急办公室职责: a 掌握项目部事故灾害及险情情况,及时向总指挥报告。 b 负责项目部应急处置所需资源的统一调配,传达应急各项指令;根据总指 挥指令负责向当地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应急机构报告险情及信息沟通。 D 抢险组职责: 实施应急处置时,将人员和设备迅速撤离危险地点,根据现场情况,适时调 整并调集人员、设备和物资搜救被困人员。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8.7 KB 时间:2025-08-18 价格:¥2.00
年安全生产监察执法工作计划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的依法治国、县委依法治 县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依法行政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责 任,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实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 学化,根据《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和《201X年安 全生产监察执法 工作计划 》巴安监发[201X]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全县201X年安全生产监 察执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以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科 学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国家、 省、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紧紧围绕全县安全生产工作总体要求,继续深入开展“有 计划、全覆盖、规范化”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强化源头管理,落实监管责任,督促 安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增强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严厉 打击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积极消除各类事故隐患,最大限度减少一般事故、有 效防范和遏制较大事故,确保不发生重特大事故,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好转。 二、工作目标 紧紧围绕县委、县政府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全县安全生产工作部署,通过强化安全 生产行政许可、执法检查、专项整治和督查、宣传教育培训和安全生产违法违章行 为的查处,促进全县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职业危害、道路交 通等重点监管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落实,确保全县各 类事故指标严格控制在下达的各项控制指标以内。 三、主要任务 (一)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建立企业安全隐患逐级排查治理责任制 ,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隐患排查不深入、 走过场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严格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和企业“黑名 单”制度。运用科学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及时发现、切实监控和有效治理各类安全 隐患。 (二)深化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生产 经营建设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报请县政 府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予以 处罚;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 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严格依法追究责任。进一步完善公、检、法、司、监 察等单位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确保停产整顿、关闭取缔等措施落实到位。 (三)积极推进重点行业职业危害治理。深入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督促用 人单位落实职业危害防治主体责任,督促企业认真落实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卫生“ 三同时”、职业健康监护、劳动者个体防护等制度,切实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水平。 (四)依法依规查处安全生产事故。完善行政执法决策程序,按照“科学严谨、依 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原则,依法查处事故单位和有关责 任人的责任。建立事故瞒报谎报查处跟踪制度,严厉打击瞒报谎报行为。健全事故 查处分级挂牌督办机制,完善诫勉约谈、责任追究、警示通报等制度。加强执法案 卷评审和执法统计分析,严格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四、执法监察工作重点 坚持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重点建设项目、交通 运输及旅游景点、人员密集场所等为监察执法重点,在监察执法中,以隐患排查治 理为中心,重点打击“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三非”( 非法生产、非法建设、非法经营)、强化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场所、重点 时段的执法监察。加强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照、六大系统建设、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 落实、安全防护检测设施设备的建设、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教育、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以及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设健全和职业危害的申报、检 测、企业标准化的创建、法定人员的培训等情况进行执法检。 (一)煤矿:认真落实煤矿安全生产“双七条”,严格煤矿安全准入,大力推进煤 矿机械化、安全质量标准化、自动化、信息化的“四化”建设,严肃查处瓦斯超标 、粉尘防治、透水作业、空顶作业等违规违章行为。强化煤矿矿长带班值班责任、 职业病预防和劳动用工管理,保证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 应急救援能力。 (二)非煤矿山:按照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要求,把握重点季节和时段 ,扎实开展非煤矿山为重点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杜绝非法违法承包(转包)、以 探代采等违法生产行为,督促相关单位深化专项整治,确保整治效果。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92.9 KB 时间:2025-10-08 价格:¥2.00
触 电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方 案 触电事故是安全生产中常见的事故。也是企业人身伤亡事故的主要类型。从 触电者的最终伤害程度来看,当触电者抢救及时、方法正确是极有可能获救的。 编制触电事故应急预案的目的是尽最大努力把触电受伤者从死亡线上抢救回来, 把事故的人员伤亡减少到最小程度。 一、预案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本公司所有从事生产的员工,在工作场所发生触电事故时, 承担对他人触电实施紧急救护的责任。在其他场所发生触电事故时,承担对外人 触电实施紧急救护的义务。 二、模拟演练情况 假设触电事故发生在一车间,作业人员(受伤人员)在修理电源时,因操作失 误,加之漏电保护器失灵,致使发生触电事故 三、演习的时间 演习时间定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上午 10:00. 四、预案组织机构及职责: 1、触电事故组织机构 总指挥:***** a、全面负责现场应急急救工作; b、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c、指挥应急急救工作。 应急人员:*********************************************** 主要责任:a、负责交通救援线路的畅通及现场警戒; b、做好各项后勤事务及有关演练物资准备等相关事宜; c、负责现场抢救级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 五、模拟演练程序 (一)2018 年 5 月 10 日上午 10:00 时整,事故演练现场总指挥***接到电话“车 间有人触电”。接到汇报总指挥立刻对现场安全事故和紧急情况评估,随即启动 触电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二)具体演练步骤 1、电焊作业人员潘炳龙在电焊作业时,因操作失误,加之漏电保护器失灵, 致使发生触电事故。 2、附近的工友***发现后,立即跑到二级配电箱处将电箱内的隔离开关拉下, 使触电人员脱离电源;并向应急总指挥***报告; 3、应急总指挥***听取报告后下达触电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启动的指令,并下 达给应急值勤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护的指令; 4、应急值勤人员***,***,***,****等接到指令后,立即奔赴现场对伤员 进行现场救护。 5、应急值勤人员到达现场后,其中***,***疏散围观人员,***,***,*** 对触电者进行现场救护。 (1)触电者伤势不重,应使触电者安静休息,不要走动,严密观察并请医 生前来诊治或送往医院。 (2)触电者失去知觉,但心脏跳动和呼吸还存在,应使触电者舒适、安静 地平卧,周围不要围人,使空气流通,解开他的衣服以利呼吸。同时,要速请医 生救治或送往医院。 (3)触电者呼吸困难、稀少,或发生痉挛,应准备心跳或呼吸停止后立即 作进一步的抢救。 (4)如果触电者伤势严重,呼吸及心脏停止,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和胸外 挤压,并速请医生诊治或送往医院。在送往医院途中,不能终止急救 六、注意事项 1、要认真详细记录演习的时间、汇报时间、人员伤情、现场人员情况等。 2、演练的当天必须保证在 10 点之前把所有演习人员及物资运送到车间,应 急资金和后勤相关物资安排到位。 3、施救人员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现场,施救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听从 指挥部的命令,开展急救工作,施救结束后将所有人员带出事故现场撤到安全区 域。 4、总指挥***作完演练总结宣布演练结束后,所有演习人员撤出演习地点, 恢复生产秩序。 **************************公司 2018 年 5 月 10 日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9.5 KB 时间:2025-10-20 价格:¥2.00
高处作业专项安全方案与高处作业吊篮施工应急 预案 高处作业专项安全方案 一、编制目的 高处作业在工程施工中较为常见,其危险性不但与施工人员素质、施工管理、 施工方法有关,而且与施工作业的环境、施工使用的工具、施工作业的难度有关。 造成的危害主要为人员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高处作业严重威胁着施工作业人员的 人身安全,为此,有必要对高处作业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防和监控,以便采取相 应的措施,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 GB/T3608-93 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 术规范》 JGJ80-91 的规定,并将高处作业大体分为:临边作业、攀登作业、悬空 作业及交叉作业。结合本工程的施工特点,特制定此方案。 三、本工程中各种高处作业的分类 根据本工程所包含的具体施工项目,将工程施工中各种需要进行高处作业的项 目进行归类划分,针对各高空作业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高空作业安全措施。 1 、临边作业 所谓临边作业是指:施工现场中,工作面边沿无围护设施或维护设施高度低于 80cm 时的高处作业。本工程中属于临边作业的有路堤、深基坑周边;上下脚手架 通道的两侧;结构施工达到一定高度后为进行后续施工而搭设的临时操作平台上。 2 、攀登作业 攀登作业是指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或采用梯子或其他登高设施 在攀登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搭设脚手架、张挂安全网的组装等均属于攀登作业 。进行攀登作业时作业人员由于没有作业平台,只能攀登在可借助物的架子上作业 ,要借助一手攀,一只脚勾或用腰绳来保持平衡,身体重心垂线不通过脚下,作业 难度大,危险性大,若有不慎就可能坠落。 3 、悬空作业 悬空作业是指在周边临空状态下进行高处作业。其特点是在操作者无立足点或 无牢靠立足点条件下进行高处作业。对于悬挑的梁板等特殊部位进行支拆模板、绑 扎钢筋、浇砼等作业均属于悬空作业,由于是在不稳定的条件下进行施工作业,危 险性很大。 4 、交叉作业 在施工现场的上下不同层次,于空间贯通状态下同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现场施 工上部搭设脚手架、吊运物料、地面上的人员搬运材料、制作钢筋等等,都是施工 现场的交叉作业。交叉作业中,若高处作业不慎碰落物料,失手掉下工具或吊运物 体散落,都可能砸到下面的作业人员。 四、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 1 、安全管理措施 ⑴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防护措施,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 保高处作业施工的安全进行。结合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安全措施,并在施工前由项目 部专职安全工程师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同时各岗位选派有经验的人员, 定岗操作,保证安全生产。 组 长:朱忠明 副组长:杨军 何小琦 李克让 王竹林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2.4 KB 时间:2025-10-22 价格:¥2.00
高处坠落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1.事故风险分析 1.1.事故类型 1.1.1.根据《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08)的规定,凡在坠 落高度基准面 2m 以上(含 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 高处作业。 1.1.2.根据高处作业者工作时所处的部位不同,高处作业坠落事 故可分为:临边作业高处坠落事故、洞口作业高处坠落事故、攀登作 业高处坠落事故、悬空作业高处坠落事故、操作平台作业高处坠落事 故、交叉作业高处坠落事故等。 1.1.3.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和装置。公司生产区域内,凡在坠落 高度基准面 2m 以上(含 2m)从事作业活动的人员,均可发生高处坠落 事故。 1.2.危险源 1.3.生产场所、范围、设备等部位的 2 米以上高处作业。 1.4.事故危害程度及范围 1.4.1.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后,坠落人员通常有多个系统或多个器 官的损伤,严重者当场死亡。高处坠落人员除有直接或间接受伤器官 表现外,尚可有昏迷、呼吸窘迫、面色苍白和表情淡漠等症状,可导 致胸、腹腔内脏组织器官发生广泛的损伤。高处坠落时,足或臀部先 着地,外力沿脊柱传导到颅脑而致伤;由高处仰面跌下时,背或腰部 受冲击,可引起腰椎韧带撕裂,椎体裂开或椎弓根骨折,易引起脊髓 损伤。如果发生脑干损伤时,常有较重的意识障碍、光反射消失等症状, 也可有严重合并症的出现。发生高处坠落后,可导致人员轻伤、重伤,甚 至死亡。高处坠落较容易发生,一般伤害为个体,影响范围较小。 1.5.危险性分析 1.5.1.作业人员在较高设备、设施、建筑物上进行检查或检修作业时, 可能会发生高 处坠落伤害事故; 1.5.2.指派有登高禁忌症的人员从事登高作业,发生高处坠落伤害 事故; 1.5.3.不按规定的通道上下进入作业面,为走捷径图方便而随意 攀爬防护栏杆、 电缆桥架、墙壁等非规定通道,发生高处坠落伤害事 故; 1.5.4.高空作业时未按规定穿戴和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安全 带、安全绳),发生高处坠落伤害事故; 1.5.5.在临边作业或转移作业地点时因踩空、踩滑而坠落; 1.5.6.作业场所安全防护设施的材质强度不够、安装焊接不牢、 锈蚀断裂等引起 的高处坠落事故; 1.5.7.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等用品因存在内 部缺陷、老化、 腐蚀而破损、断裂引起的高处坠落事故。 1.6.事故前的征兆 1.6.1.在高处作业时,下方没有架空安全防护网。 1.6.2.作业人员没有持证上岗。 1.6.3.作业人员精神状态不佳、疲劳作业。 1.6.4.构架未挂警示牌。 1.6.5.作业平台不牢固、有空洞。 1.6.6.6 级及以上大风、雨、雪天高处作业。 1.6.7.脚扣、腰绳等登高设备未定期检查。 1.6.8.气温低于零下 10℃高处作业。 1.6.9.杆塔、梯子作业前,未检查根部、基础和拉线等等险兆。 1.7.事故引发的次生事故 1.8.由于高处坠落事故事故营救措施不当,造成营救人员终生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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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 电 事 故 应 急 预 案 演 练 方 案 触电事故是安全生产中常见的事故。也是企业人身伤亡事故的主要类型。从 触电者的最终伤害程度来看,当触电者抢救及时、方法正确是极有可能获救的。 编制触电事故应急预案的目的是尽最大努力把触电受伤者从死亡线上抢救回来, 把事故的人员伤亡减少到最小程度。 一、预案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本公司所有从事生产的员工,在工作场所发生触电事故时, 承担对他人触电实施紧急救护的责任。在其他场所发生触电事故时,承担对外人 触电实施紧急救护的义务。 二、模拟演练情况 假设触电事故发生在一车间,作业人员(受伤人员)在修理电源时,因操作失 误,加之漏电保护器失灵,致使发生触电事故 三、演习的时间 演习时间定于 2018 年 5 月 10 日上午 10:00. 四、预案组织机构及职责: 1、触电事故组织机构 总指挥:***** a、全面负责现场应急急救工作; b、决定启动应急预案; c、指挥应急急救工作。 应急人员:*********************************************** 主要责任:a、负责交通救援线路的畅通及现场警戒; b、做好各项后勤事务及有关演练物资准备等相关事宜; c、负责现场抢救级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 五、模拟演练程序 (一)2018 年 5 月 10 日上午 10:00 时整,事故演练现场总指挥***接到电话“车 间有人触电”。接到汇报总指挥立刻对现场安全事故和紧急情况评估,随即启动 触电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二)具体演练步骤 1、电焊作业人员潘炳龙在电焊作业时,因操作失误,加之漏电保护器失灵, 致使发生触电事故。 2、附近的工友***发现后,立即跑到二级配电箱处将电箱内的隔离开关拉下, 使触电人员脱离电源;并向应急总指挥***报告; 3、应急总指挥***听取报告后下达触电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启动的指令,并下 达给应急值勤人员***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护的指令; 4、应急值勤人员***,***,***,****等接到指令后,立即奔赴现场对伤员 进行现场救护。 5、应急值勤人员到达现场后,其中***,***疏散围观人员,***,***,*** 对触电者进行现场救护。 (1)触电者伤势不重,应使触电者安静休息,不要走动,严密观察并请医 生前来诊治或送往医院。 (2)触电者失去知觉,但心脏跳动和呼吸还存在,应使触电者舒适、安静 地平卧,周围不要围人,使空气流通,解开他的衣服以利呼吸。同时,要速请医 生救治或送往医院。 (3)触电者呼吸困难、稀少,或发生痉挛,应准备心跳或呼吸停止后立即 作进一步的抢救。 (4)如果触电者伤势严重,呼吸及心脏停止,应立即施行人工呼吸和胸外 挤压,并速请医生诊治或送往医院。在送往医院途中,不能终止急救 六、注意事项 1、要认真详细记录演习的时间、汇报时间、人员伤情、现场人员情况等。 2、演练的当天必须保证在 10 点之前把所有演习人员及物资运送到车间,应 急资金和后勤相关物资安排到位。 3、施救人员要在最短的时间内到达现场,施救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后,听从 指挥部的命令,开展急救工作,施救结束后将所有人员带出事故现场撤到安全区 域。 4、总指挥***作完演练总结宣布演练结束后,所有演习人员撤出演习地点, 恢复生产秩序。 **************************公司 2018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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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作业专项安全方案与高处作业吊篮施工应急 预案 高处作业专项安全方案 一、编制目的 高处作业在工程施工中较为常见,其危险性不但与施工人员素质、施工管理、 施工方法有关,而且与施工作业的环境、施工使用的工具、施工作业的难度有关。 造成的危害主要为人员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高处作业严重威胁着施工作业人员的 人身安全,为此,有必要对高处作业可能发生的事故进行预防和监控,以便采取相 应的措施,减少事故的发生。 二、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 GB/T3608-93 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 术规范》 JGJ80-91 的规定,并将高处作业大体分为:临边作业、攀登作业、悬空 作业及交叉作业。结合本工程的施工特点,特制定此方案。 三、本工程中各种高处作业的分类 根据本工程所包含的具体施工项目,将工程施工中各种需要进行高处作业的项 目进行归类划分,针对各高空作业的特点制定有针对性的高空作业安全措施。 1 、临边作业 所谓临边作业是指:施工现场中,工作面边沿无围护设施或维护设施高度低于 80cm 时的高处作业。本工程中属于临边作业的有路堤、深基坑周边;上下脚手架 通道的两侧;结构施工达到一定高度后为进行后续施工而搭设的临时操作平台上。 2 、攀登作业 攀登作业是指借助建筑结构或脚手架上的登高设施或采用梯子或其他登高设施 在攀登条件下进行的高处作业。搭设脚手架、张挂安全网的组装等均属于攀登作业。 进行攀登作业时作业人员由于没有作业平台,只能攀登在可借助物的架子上作业, 要借助一手攀,一只脚勾或用腰绳来保持平衡,身体重心垂线不通过脚下,作业难 度大,危险性大,若有不慎就可能坠落。 3 、悬空作业 悬空作业是指在周边临空状态下进行高处作业。其特点是在操作者无立足点或 无牢靠立足点条件下进行高处作业。对于悬挑的梁板等特殊部位进行支拆模板、绑 扎钢筋、浇砼等作业均属于悬空作业,由于是在不稳定的条件下进行施工作业,危 险性很大。 4 、交叉作业 在施工现场的上下不同层次,于空间贯通状态下同时进行的高处作业。现场施 工上部搭设脚手架、吊运物料、地面上的人员搬运材料、制作钢筋等等,都是施工 现场的交叉作业。交叉作业中,若高处作业不慎碰落物料,失手掉下工具或吊运物 体散落,都可能砸到下面的作业人员。 四、高处作业的安全措施 1 、安全管理措施 ⑴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防护措施,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确 保高处作业施工的安全进行。结合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安全措施,并在施工前由项目 部专职安全工程师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同时各岗位选派有经验的人员, 定岗操作,保证安全生产。 组 长:朱忠明 副组长:杨军 何小琦 李克让 王竹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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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外墙螺杆洞封堵专项施工方案★ 第 1 页 共 6 页 外墙螺杆洞封堵专项施工方案 一、 工程概况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工程名称 广州花都雅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宅楼(自编号 29-30 座)、 住宅楼(自编号 31-32 座)、住宅楼(自编号 39-40 座)、住宅楼(自 编号 41-42 座) 2 工程地址 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 106 国道以东 3 建设单位 广州花都雅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 监理单位 广州联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5 设计单位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6 勘察单位 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新技术开发中心有限公司 7 施工单位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8 投资性质 自筹资金 9 工期目标 日历 730 天 10 质量目标 合格工程、争创市、省优良样板工程 1、建筑设计概况 建筑面积 约 43778m2 建筑用途 住宅 建筑防火等级 住宅楼:二级 建筑特点 单元式住宅 建筑总高度 43.45m 地上层数 15 层 地上标准层高度 2.8m 2、 结构设计概况 基础结构型式 高强预应力砼管桩基础 主体结构型式 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 结 构 型 式 屋面结构型式 钢筋混凝土梁板结构 桩基承台 C30(P6) 柱 C35 C30 砼强度等级 梁、板 C35 C30 抗震等级 工程设防烈度 6 度 钢筋类别 HPB235 -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外墙螺杆洞封堵专项施工方案★ 第 2 页 共 6 页 HRB335 - HRB400 6、8、10、12、14、16、18、20、22、25 等 RRB400 - 施工目标 充分发挥集团优势,配备强有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力量,投入先进的机械设备,对本工程 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的项目管理,真诚与建设单位合作,以优质高速完成本工程。 质量目标 确保本工程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优良标准,同时满 足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及图纸要求。 安全目标 轻伤事故控制在 1‰以内,重伤死亡事故频率为 0。 工期目标 确保本工程以 730 日历天完成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全部施工任务,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成各 节点工期。 文明施工目标 确保“广州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 争创“广东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 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严格按照 ISO14001 环境管理标准和 OHSAS18001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标准进行实施,制定完 善的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加强施工组织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重点落实防尘、 防噪、防洒专项措施,做好环境保护。 二、施工方法 1.1 概述 外墙螺杆洞封堵涉及到外墙的渗漏风险,故在主体结构施工阶段我司将注重 外墙螺杆洞的封堵施工。我司本着预防为主,加强事前控制和事后检查,把质量 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确保无渗漏工程。从施工方面分析原因,并提出来针对性 的措施。螺杆洞封堵分普通外墙和地下室外墙两个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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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导则(2019 年) 1 总则 1.1 为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着力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 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有效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发证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安全风险 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他化工企业参照执行。 1.3 安全风险是某一特定危害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其后果严重性的组合;安全风险点是 指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以及在设施、部位、场所和区域实施的伴随风 险的作业活动,或以上两者的组合;对安全风险所采取的管控措施存在缺陷或缺失时就形成 事故隐患,包括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等方面。 2 基本要求 2.1 企业是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要逐级落实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 安全风险全面管控,对事故隐患治理实行闭环管理,保证安全生产。 2.2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建立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并严格执行,全体员工应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参与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2.3 企业应充分利用安全检查表(SCL)、工作危害分析(JHA)、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 (FMEA)、危险和可操作性分析(HAZOP)等安全风险分析方法,或多种方法的组合,分 析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选用风险评估矩阵(RAM)、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LEC) 等方法进行风险评估,有效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2.4 企业应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装置定期开展 HAZOP 分析。 2.5 精细化工企业应按要求开展反应安全风险评估。 3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方式及频次 3.1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方式 3.1.1 企业应根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风险管控情况,按照化工过程安全管理的要 求,结合生产工艺特点,针对可能发生安全事故的风险点,全面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工作, 做到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全覆盖,责任到人。 3.1.2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形式包括日常排查、综合性排查、专业性排查、季节性排查、 重点时段及节假日前排查、事故类比排查、复产复工前排查和外聘专家诊断式排查等。 (1)日常排查是指基层单位班组、岗位员工的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以及基层 单位(厂)管理人员和各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性检查;日常排查要加强对关键装置、重点部 位、关键环节、重大危险源的检查和巡查; (2)综合性排查是指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专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化 工过程安全管理各要素落实情况为重点开展的全面检查; (3)专业性排查是指工艺、设备、电气、仪表、储运、消防和公用工程等专业对生产 各系统进行的检查; (4)季节性排查是指根据各季节特点开展的专项检查,主要包括:春季以防雷、防静电、 防解冻泄漏、防解冻坍塌为重点;夏季以防雷暴、防设备容器超温超压、防台风、防洪、防 暑降温为重点;秋季以防雷暴、防火、防静电、防凝保温为重点;冬季以防火、防爆、防雪、 防冻防凝、防滑、防静电为重点; (5)重点时段及节假日前排查是指在重大活动、重点时段和节假日前,对装置生产是 否存在异常状况和事故隐患、备用设备状态、备品备件、生产及应急物资储备、保运力量安 排、安全保卫、应急、消防等方面进行的检查,特别是要对节假日期间领导干部带班值班、 机电仪保运及紧急抢修力量安排、备件及各类物资储备和应急工作进行重点检查; (6)事故类比排查是指对企业内或同类企业发生安全事故后举一反三的安全检查; (7)复产复工前排查是指节假日、设备大检修、生产原因等停产较长时间,在重新恢 复生产前,需要进行人员培训,对生产工艺、设备设施等进行综合性隐患排查; (8)外聘专家排查是指聘请外部专家对企业进行的安全检查。 3.2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频次 3.2.1 开展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的频次应满足: (1)装置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 2 小时,涉及“两重点一重大”的生产、储存 装置和部位的操作人员现场巡检间隔不得大于 1 小时; (2)基层车间(装置)直接管理人员(工艺、设备技术人员)、电气、仪表人员每天至 少两次对装置现场进行相关专业检查; (3)基层车间应结合班组安全活动,至少每周组织一次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基层单位 (厂)应结合岗位责任制检查,至少每月组织一次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4)企业应根据季节性特征及本单位的生产实际,每季度开展一次有针对性的季节性 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重大活动、重点时段及节假日前必须进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 (5)企业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基层单位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综合性排查和专业排查, 两者可结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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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现场防尘、降噪实施方案★ 第 1 页 共 9 页 施工现场防尘、降噪实施方案 第一章 工程概况及编制依据 一、 工程概况 序号 项 目 内 容 1 工程名称 广州花都雅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宅楼(自编号 29-30 座)、 住宅楼(自编号 31-32 座)、住宅楼(自编号 39-40 座)、住宅楼(自 编号 41-42 座) 2 工程地址 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 106 国道以东 3 建设单位 广州花都雅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4 监理单位 广州联嘉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5 设计单位 深圳市华阳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6 勘察单位 广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新技术开发中心有限公司 7 施工单位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8 投资性质 自筹资金 9 工期目标 日历 730 天 10 质量目标 合格工程、争创市、省优良样板工程 1、建筑设计概况 建筑面积 约 43778m2 建筑用途 住宅 建筑防火等级 住宅楼:二级 建筑特点 单元式住宅 建筑总高度 43.45m 地上层数 15 层 地上标准层高度 2.8m 2、 结构设计概况 基础结构型式 高强预应力砼管桩基础 主体结构型式 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 结 构 型 式 屋面结构型式 钢筋混凝土梁板结构 桩基承台 C30(P6) 柱 C35 C30 砼强度等级 梁、板 C35 C30 抗震等级 工程设防烈度 6 度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施工现场防尘、降噪实施方案★ 第 2 页 共 9 页 HPB235 - HRB335 - HRB400 6、8、10、12、14、16、18、20、22、25 等 钢筋类别 RRB400 - 施工目标 充分发挥集团优势,配备强有力的管理人员和技术力量,投入先进的机械设备,对本工程 实施标准化、规范化的项目管理,真诚与建设单位合作,以优质高速完成本工程。 质量目标 确保本工程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优良标准,同时满 足招标文件、技术规范及图纸要求。 安全目标 轻伤事故控制在 1‰以内,重伤死亡事故频率为 0。 工期目标 确保本工程以 730 日历天完成招标文件所要求的全部施工任务,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完成各 节点工期。 文明施工目标 确保“广州市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 争创“广东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示范工地”。 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严格按照 ISO14001 环境管理标准和 OHSAS18001 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标准进行实施,制定完 善的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加强施工组织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重点落实防尘、 防噪、防洒专项措施,做好环境保护。 二、编制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2.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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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2015 年) (2012 年 1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43 号公布,2015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生 产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 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在厂区外公共区域埋地、地面和架空的危险化学 品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原油、成品油、天然气、煤层气、煤制气长输管道安全保护和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管理, 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享有所有权或者运行管理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管道单位)应 当依照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有关危险化学 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实施,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检查。 第四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并依法 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实施安全条件审查。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 对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门举报。接受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规划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节约用地和经济合理的原则,并按照 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科学规划。 第七条 禁止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严格控制氨、硫化氢等其他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穿(跨)越公共区域。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的选线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容易发生洪灾、地质灾害 的区域;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可靠的工程处理措施,确保不受地质灾害影响。 危险化学品管道与居民区、学校等公共场所以及建筑物、构筑物、铁路、公路、航道、 港口、市政设施、通讯设施、军事设施、电力设施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建设 第九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法办理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 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第十条 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第十一条 承担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施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应资 质。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以及经过 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参加危险化学品管道焊接、防腐、无损检测作业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负责危险化学品管道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当对管道的总体建设质量进行全过程 监督,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的总体建设质量负责。管道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的规定对管道的焊缝和防腐质量进行检查,并按照设计要求对管道进行压力试验和 气密性试验。 对敷设在江、河、湖泊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采取增加管道压 力设计等级、增加防护套管等措施,确保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生产(使用)前,管道单位应当对有关保护措施进行安全 检查,科学制定安全投入生产(使用)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实施。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试压半年后一直未投入生产(使用)的,管道单位应当在其 投入生产(使用)前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对敷设在江、河或者其他环境敏感区域的危险化 学品管道,应当相应缩短重新进行气密性试验的时间间隔。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管道的运行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管道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发现标志毁损的,管道单位应当及时予 以修复或者更新。 第十六条 管道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人进行日常巡护。 巡护人员发现危害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生产情形的,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并及时处理。 第十七条 管道单位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排除;对自身排除确有 困难的外部事故隐患,应当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管道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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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14 年) (2004 年 1 月 13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97 号公布,2013 年 7 月 18 日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38 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4 年 7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53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 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 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 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煤矿企业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家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 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 督。 第六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 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 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 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 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45 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 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煤矿企业应当以矿(井)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九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 应当于期满前 3 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 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期 3 年。 第十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 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 第十一条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 管理机关、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情况。 第十二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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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处坠落事故现场处置方案 1.事故风险分析 1.1.事故类型 1.1.1.根据《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08)的规定,凡在坠 落高度基准面 2m 以上(含 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均称为 高处作业。 1.1.2.根据高处作业者工作时所处的部位不同,高处作业坠落事 故可分为:临边作业高处坠落事故、洞口作业高处坠落事故、攀登作 业高处坠落事故、悬空作业高处坠落事故、操作平台作业高处坠落事 故、交叉作业高处坠落事故等。 1.1.3.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和装置。公司生产区域内,凡在坠落 高度基准面 2m 以上(含 2m)从事作业活动的人员,均可发生高处坠落 事故。 1.2.危险源 1.3.生产场所、范围、设备等部位的 2 米以上高处作业。 1.4.事故危害程度及范围 1.4.1.高处坠落事故发生后,坠落人员通常有多个系统或多个器 官的损伤,严重者当场死亡。高处坠落人员除有直接或间接受伤器官 表现外,尚可有昏迷、呼吸窘迫、面色苍白和表情淡漠等症状,可导 致胸、腹腔内脏组织器官发生广泛的损伤。高处坠落时,足或臀部先 着地,外力沿脊柱传导到颅脑而致伤;由高处仰面跌下时,背或腰部 受冲击,可引起腰椎韧带撕裂,椎体裂开或椎弓根骨折,易引起脊髓 损伤。如果发生脑干损伤时,常有较重的意识障碍、光反射消失等症状, 也可有严重合并症的出现。发生高处坠落后,可导致人员轻伤、重伤,甚 至死亡。高处坠落较容易发生,一般伤害为个体,影响范围较小。 1.5.危险性分析 1.5.1.作业人员在较高设备、设施、建筑物上进行检查或检修作业时, 可能会发生高 处坠落伤害事故; 1.5.2.指派有登高禁忌症的人员从事登高作业,发生高处坠落伤害 事故; 1.5.3.不按规定的通道上下进入作业面,为走捷径图方便而随意 攀爬防护栏杆、 电缆桥架、墙壁等非规定通道,发生高处坠落伤害事 故; 1.5.4.高空作业时未按规定穿戴和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安全 带、安全绳),发生高处坠落伤害事故; 1.5.5.在临边作业或转移作业地点时因踩空、踩滑而坠落; 1.5.6.作业场所安全防护设施的材质强度不够、安装焊接不牢、 锈蚀断裂等引起 的高处坠落事故; 1.5.7.高处作业人员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等用品因存在内 部缺陷、老化、 腐蚀而破损、断裂引起的高处坠落事故。 1.6.事故前的征兆 1.6.1.在高处作业时,下方没有架空安全防护网。 1.6.2.作业人员没有持证上岗。 1.6.3.作业人员精神状态不佳、疲劳作业。 1.6.4.构架未挂警示牌。 1.6.5.作业平台不牢固、有空洞。 1.6.6.6 级及以上大风、雨、雪天高处作业。 1.6.7.脚扣、腰绳等登高设备未定期检查。 1.6.8.气温低于零下 10℃高处作业。 1.6.9.杆塔、梯子作业前,未检查根部、基础和拉线等等险兆。 1.7.事故引发的次生事故 1.8.由于高处坠落事故事故营救措施不当,造成营救人员终生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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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 年) (2016 年 12 月 12 日《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842 号)公布) 第一条为规范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 过一般公共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专门用于支持全国性的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和国家 级安全生产应急能力建设等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旨在引导加大安全生产预防和应急投入,加快排除安全隐患,解决历史 遗留问题,强化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形成安全生产保障长效机制,促使安全生产形势稳 定向好。 第四条专项资金暂定三年,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时组织政策评估, 适时调整完善或取消专项资金政策。 第五条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其他中央财政资金已安排事项,专项资金不 再重复安排。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管理。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 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等加强绩效管理。 第七条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 (一)全国性的安全生产预防工作。加快推进油气管道、危险化学品、矿山等重点领域 重大隐患整治等。 (二)全国安全生产“一张图”建设。建设包括在线监测、预警、调度和监管执法等在内 的国家安全生产风险预警与防控体系,在全国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三)国家级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建设及运行维护等。包括跨区域应急救援基地建设、 应急演练能力建设、安全素质提升工程及已建成基地和设施运行维护等。 (四)其他促进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事项。 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 署,适时调整专项资金支持的方向和重点领域。 第八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总体方案和目标任务,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及煤矿 安全监察机构根据目标任务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中央企业(如涉及)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成 实施方案和绩效目标,报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财政部。具体事宜由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工作通知明确。 第九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在确定总体方案和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提出专项资金 分配建议,财政部综合考虑资金需求和年度预算规模等下达专项资金。 国家级应急救援队伍(基地)建设及运行维护等支出,主要通过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支持,并应当符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其他事项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补助地方。 第十条通过一般公共预算补助地方的专项资金应根据以下方式进行测算: 某地区分配数额=∑【某项任务本年度专项资金补助规模×补助比例×(本年度该地区该 项任务量/本年度相同补助比例地区该项任务总量)】 某项任务年度专项资金补助规模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根据轻重缓急、前期工作 基础、工作进展总体情况等提出建议,适时调整。鼓励对具备实施条件、进展较快的事项集 中支持,加快收尾。 补助比例主要考虑区域和行业差异等因素,一般分为四档:第一档比例为 10%-15%, 第二档为 15%-25%,第三档为 25%-30%,第四档为 30%-40%,四档比例之和为 100%。 第十一条地方财政部门收到补助地方的专项资金后,应会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时按要 求将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照政府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等分类明确专项资金补助 对象。具体项目由地方相关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并予以监督。 采用事后补助方式安排的专项资金应当用于同类任务支出。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加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强化绩效评 价结果应用。 第十四条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加强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 时督促整改。各级财政、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项目资金审核等工作 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 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 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安全监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及时将 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 预防及应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28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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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依据 1、施工图纸 2、xx 岩土工程勘察研究院出具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 3、主要规范规程 《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二、工程概况 本工程为地下一层、地上六层框架结构,6#楼、8#楼总建筑高度为 22.7m,地下 室建筑面积为 2095m2,地上建筑面积为 7588.8m2,总建筑面积为 9683.8m2。 根据施工现场及施工安排,基坑四周均采用 1:0.58 放坡开挖,并用砂袋支护坡脚, 外侧用五彩油布覆盖,具体详见附图。土方开挖采用机械大开挖,人工配合清除基底预 留土层。 根据地质报告可知,地下水稳定水位为 2.9m,本工程拟采用集水井明排水,降水井 布置详见附图。 三、施工部署 土方开挖必须遵循“开槽支撑,先撑后挖,分层开挖,严禁超挖”的原则。现场采 用 3 台反铲挖掘机,12 辆东风车,待挖至地下水位线,立即开始排水,根据降、排水观 测情况,满足开挖条件后继续开挖。 具体步骤如下: 定位放线、验线→ →放基底边线→坑底找平修整 四、操作工艺 1、土方开挖工程 (1)先放好坡顶线、坡底线、经复测及验收合格后开始开挖。 (2)机械挖土分三大步进行,第一步挖至 2.9m 并开始排水,第二步挖至第一层标 高 4.3m,第三步挖加深部位 4.8m、5.8m。由机械开挖在接近槽底时,用水准仪控制标高, → 机械挖土 →降水、排水→边坡砂袋支护 1 预留 20~30cm 土层人工开挖,以防止超挖。 (3)加深部位,土方按 1:1 放坡开挖,以保证土方稳定。 (4)开挖到距槽底 50cm 以内后,测量人员测出距槽底 50cm 的水平标志线,然后 在槽邦上或基坑底部钉上小木桩,清理底部土层时用它们来控制标高。根据轴线及基础 轮廓检验基槽尺寸,修整边坡和基底。 (5)根据地质报告宜选择圆砾作为基础持力层,局部工程性能较差部位持力层具 体视实际开挖情况确定。 (6)施工注意事项 ① 开挖过程中,严格控制开挖尺寸,基坑底部的开挖宽度要考虑工作面的增加宽 度。 ② 施工时尽量避免基底超挖,个别超挖的地方经设计单位给出方案用级配砂石回 填。 ③ 尽量减少对基土的扰动,若基础不能及时施工时,可预留 200~300mm 土层不 挖,待作基础时再挖。 ④ 本工程基坑深度较大时,应分层开挖,以防开挖面的坡度过陡,引起土体位移。 ⑤ 基坑开挖验槽后,应立即进行垫层和基础施工,防止暴晒和雨水浸刷,破坏基 坑的原状结构。 ⑥ 开挖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待恢复正 常后方可施工。 五、质量控制 1、土方开挖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表 3-6 允许偏差或允许值(mm) 挖方场地平整 项 序 检查项目 柱基 基坑 基槽 人工 机械 管沟 地(路) 面基层 检验方法 1 标高 -50 ±30 ±50 -50 -50 水准仪检查 2 长度、宽度(由设计 中心线向两边量) +200 -50 +300 -100 +500 -150 +100 — 经纬仪、用钢尺量 主 控 项 目 3 边坡 设计要求 观察或用坡度尺检查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54 KB 时间:2026-02-05 价格:¥2.00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2011 年) (2011 年 10 月 14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的通 知(安监总政法〔2011〕158 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维护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 号)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 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 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 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实行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 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督促引导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办理相应行政许可手续,合法从事生产 经营建设活动。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 性标准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非法违 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公民个人对自已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制订并实施年度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工作计划,依照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程序和要求,对发现和被举报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举报人 故意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诬告或者陷害他人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不得 泄露举报人身份或者将举报材料、举报人情况透露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对举报有功人 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八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接到举报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 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举报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是否受理。但举报人的 姓名(名称)、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对于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举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 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并书面告知实名举报人。 第九条对已经受理的举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实名举报的,立即组织核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认为举报内容不清的,可以请 举报人补充情况; (二)对匿名举报的,根据举报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核查。有具体的单位、安全生产 非法违法事实、联系方式等线索的,立即组织核实; (三)举报事项经核查属查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举报事项经核查不属实的,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并依法保护被举 报人的合法权益。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核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确有困难的,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组织 有关部门共同核查。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举报的处理情况,应当在办结的同时书面答复实名举报人,但举报 人的姓名(名称)、住址或者其他联系方式不清的除外。 第十条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一般、较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设区的市级以 上人民政府安委会应当按照规定对事故查处情况实施挂牌督办,有关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承担督办事项。 负责督办的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或者本单位网站上公开督 办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负责督办的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当加强对督办事项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掌握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事故查处的进展情况;必要时,应当派出工作组进行现场督办,并对安全 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中存在的问题责令有关单位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有权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 施: (一)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 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作出查封、扣押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二)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 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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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 年) (2018 年 12 月 5 日国务院第 33 次常务会议通过,2019 年 2 月 17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务院令第 708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 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 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 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 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 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 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二章应急准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 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 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 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 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程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 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 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 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将其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 援预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 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 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至少每 2 年组织 1 次生 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金属冶 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 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 1 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 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 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 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统一规划、组织 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实 际需要,在重点行业、领域单独建立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社会组织共同建立应 急救援队伍。 国家鼓励和支持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提供社会化应急救援服务的应急救 援队伍。 第十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矿山、 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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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3 年) (2013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 办发〔2013〕101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 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办 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 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规划、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 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要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内容, 切实提高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章分类和内容 第六条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 预案两大类。 第七条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 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是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政府组织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由县 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 专项应急预案是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 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 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 部门应急预案是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 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 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鼓励相邻、相近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 联合应急预案。 第八条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 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不同层级的预案内容各有所侧重。国家层面 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应对原则、组织指挥机制、预警分级和事件分级标 准、信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应急保障措施等,重点规范国家层面应对行动, 同时体现政策性和指导性;省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信 息报告要求、分级响应及响应行动、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市县级政府职责等,重点规 范省级层面应对行动,同时体现指导性;市县级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组 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 内容,重点规范市(地)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置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专项 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置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 告、人员临时安置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置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 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 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 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 内容。 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置措施衔接、 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第九条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居委会、村委会 等法人和基层组织制定,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 应急处置、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 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置特点。 大型企业集团可根据相关标准规范和实际工作需要,参照国际惯例,建立本集团应急预 案体系。 第十条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 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 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第十一条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 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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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2015 年) (2007 年 7 月 1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3 号公布,2011 年 9 月 1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42 号第一次修正,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77 号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严格追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的法律责任,正确适用事故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 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以下简称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等有关责任人员依照 《安全生产法》和《条例》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是指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或者个人 经营的投资人,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人员。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的上一年年收入,属于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所确定的上一年年收 入总额;属于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的,是指经财务、税务部门核定的上一年年收入总额。 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 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一)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的 5 倍以上 10 倍以下计算; (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 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 1 倍以上 5 倍以下计算。 第五条《条例》所称的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依照下列情形认定: (一)报告事故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属于迟报; (二)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 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 (三)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原因、性质、伤亡人数和涉险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等有关内容的,属于谎报; (四)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超过规定时限未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经 查证属实的,属于瞒报。 第六条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决定: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三)对发生较大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 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四)对发生一般事故的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指定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事故发生单位及 其有关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七条对煤矿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下列规定执 行: (一)对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决定; (二)对发生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决定; (三)对发生一般事故的煤矿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罚款的行政处罚,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 机构所属分局决定。 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定下一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 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个县级 以上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规定 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 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依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第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 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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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 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 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 全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 等应对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 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 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 理体制。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 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 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第六条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 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第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 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 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 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 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 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 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八条 国务院在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 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 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 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 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 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 办事机构及具体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的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 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有利于最大程 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 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 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三条 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行政复议、仲裁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 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织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军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参加突发事件的应急 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突发事件的预防、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 后恢复与重建等方面,同外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合作与交流。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 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 国家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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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厂 5S 管理实施方案 按照 2004 年全厂工作计划,为保证 5S 活动的顺利有效实施,结合 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5S 推行的方针目标: (一)叫响三句话: 1、把最简单做的事情做好就不简单,把最容易做的事情做好就不容 易; 2、每天的事情每天做,自己的事情自己做; 3、做正确的事, 正确地做事。 (二)实现一个目标: 强化基础管理,提升全员品质。 二、5S 推行的准备阶段 (一) 召开动员大会,表达推行 5S 活动 的决心,统一员工思想。 (二) 成立 5S 管理活动推行领导小组, 负责 5S 管理活动的组织、策划、实施、检查、考评等。 (三) 宣传造势,教育训练 1、 通过张贴标语、宣传 5S 的基本知识, 营造起动 5S 的良好氛围; 2、 组织全公司员工系统学习 5S 的 VCD 教材,进一步领会推行 5S 活动的目的、意义和作用,营造全员参与 的浓厚氛围; 3、 开展征文、知识竞赛、“5S 日”等形式多样活动, 进一步提升 5S 活动的影响力。 三、5S 的实施评价阶段 (一) 整理阶段(3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为实施阶段,以后为保持和 循环改善阶段) 1、整理的推行要领 (1)对工作场所(范围)进行 全面检查,包括看得到和看不到的地方; (2)制定“要”和“不要”的 判别基准; (3)按照基准清除不要的物品; (4)制定非必需品的 处理方法,并按此方法清理非必需品; (5)每日自我检查,循环整 理。 2、整理的范围: (1)办公桌椅、橱柜、文件夹柜、抽屉等的 整理; (2)电子文件夹的整理 (3)工具箱、仓库、货架、储物间 等的整理 (4)工作流程、工作行为的整理 3 、整理的检查考核表 项次 查检项目 检查状况 评分标准 得分 1 通道 有很多东西,或脏 乱 0 虽能通行,但要避开,不能正常通行 1 摆放的物品超出通 道 2 超出通道,但有警示牌 3 畅通,整洁 4 2 工作场所的设 备 一个月以上未用的物品杂乱堆放 0 角落放置不必要的东西 1 放半个月以后要用的东西,且紊乱 2 一周内要用,且整理好 3 3 日内使用,且整理很好 4 3 办公桌(作业台)上下及屉 不使 用的物品杂乱堆放 0 半个月才用一次的也有 1 一周内要用,但过 量 2 当日使用,但杂乱 3 桌面及抽屉内之物品均为当日使用,且 整齐 4 4 料架 杂乱存放不使用的物品 0 料架破旧,缺乏整理 1 摆放不使用的物品,但较整齐 2 料架上的物品整齐摆放 3 摆 放物为近日用,很整齐 4 5 仓库 塞满东西,人不易行走 0 东西 杂乱摆放 1 有定位规定,但没被严格遵守 2 有定位,有管理,但 进出不方便 3 6 计算机文件夹 私人文件与公用文件混杂,无用、 重复、过期文件充斥其间 0 有所整理,但较为紊乱 1 文件按照 分类进行存储,排列较为整齐 2 文件归类整齐,标识明确,易于查 找,且对重要的旧文件进行备份 3 合计 (二) 整顿阶段( 4 月 1 日至 4 月 31 日为实施阶段,以后为保持和持续改善阶段) 1 、整顿的推行要领 (1)彻底地进行整理 (2)确定放置场所 (3) 规定摆放方法 (4)进行标识 (5)大量使用“目视管理” 2 、整顿的 要求 一目了然,取用快捷。 3 、整顿的检查考核表 项次 查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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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 厂 5S 管理实施方案 按照 2004 年全厂工作计划,为保证 5S 活动的顺利有效实施,结合 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5S 推行的方针目标: (一)叫响三句话: 1、把最简单做的事情做好就不简单,把最容易做的事情做好就不容 易; 2、每天的事情每天做,自己的事情自己做; 3、做正确的事, 正确地做事。 (二)实现一个目标: 强化基础管理,提升全员品质。 二、5S 推行的准备阶段 (一) 召开动员大会,表达推行 5S 活动 的决心,统一员工思想。 (二) 成立 5S 管理活动推行领导小组, 负责 5S 管理活动的组织、策划、实施、检查、考评等。 (三) 宣传造势,教育训练 1、 通过张贴标语、宣传 5S 的基本知识, 营造起动 5S 的良好氛围; 2、 组织全公司员工系统学习 5S 的 VCD 教材,进一步领会推行 5S 活动的目的、意义和作用,营造全员参与 的浓厚氛围; 3、 开展征文、知识竞赛、“5S 日”等形式多样活动, 进一步提升 5S 活动的影响力。 三、5S 的实施评价阶段 (一) 整理阶段(3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为实施阶段,以后为保持和 循环改善阶段) 1、整理的推行要领 (1)对工作场所(范围)进行 全面检查,包括看得到和看不到的地方; (2)制定“要”和“不要”的 判别基准; (3)按照基准清除不要的物品; (4)制定非必需品的 处理方法,并按此方法清理非必需品; (5)每日自我检查,循环整 理。 2、整理的范围: (1)办公桌椅、橱柜、文件夹柜、抽屉等的 整理; (2)电子文件夹的整理 (3)工具箱、仓库、货架、储物间 等的整理 (4)工作流程、工作行为的整理 3 、整理的检查考核表 项次 查检项目 检查状况 评分标准 得分 1 通道 有很多东西,或脏 乱 0 虽能通行,但要避开,不能正常通行 1 摆放的物品超出通 道 2 超出通道,但有警示牌 3 畅通,整洁 4 2 工作场所的设 备 一个月以上未用的物品杂乱堆放 0 角落放置不必要的东西 1 放半个月以后要用的东西,且紊乱 2 一周内要用,且整理好 3 3 日内使用,且整理很好 4 3 办公桌(作业台)上下及屉 不使 用的物品杂乱堆放 0 半个月才用一次的也有 1 一周内要用,但过 量 2 当日使用,但杂乱 3 桌面及抽屉内之物品均为当日使用,且 整齐 4 4 料架 杂乱存放不使用的物品 0 料架破旧,缺乏整理 1 摆放不使用的物品,但较整齐 2 料架上的物品整齐摆放 3 摆 放物为近日用,很整齐 4 5 仓库 塞满东西,人不易行走 0 东西 杂乱摆放 1 有定位规定,但没被严格遵守 2 有定位,有管理,但 进出不方便 3 6 计算机文件夹 私人文件与公用文件混杂,无用、 重复、过期文件充斥其间 0 有所整理,但较为紊乱 1 文件按照 分类进行存储,排列较为整齐 2 文件归类整齐,标识明确,易于查 找,且对重要的旧文件进行备份 3 合计 (二) 整顿阶段( 4 月 1 日至 4 月 31 日为实施阶段,以后为保持和持续改善阶段) 1 、整顿的推行要领 (1)彻底地进行整理 (2)确定放置场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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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2017 年) (2017 年 5 月 9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 戒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2017〕49 号)公布)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国 家发改委等 18 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 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 号,以下简称《备忘录》),对失信生产经 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实施有效惩戒,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 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下列失信行为之一的,纳入联合惩戒对象: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 1 年内累计发生 3 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 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三)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 人员冒险作业的; (四)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 (五)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 (六)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矿山、危险化学品、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 生产和使用的; (八)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行为的; (九)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 主要负责人逃逸的; (十)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 第三条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 1 年内累计发生 2 起 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典型较大生产安全责 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第四条各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制,建立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 度,严格规范信息的采集、审核、报送和异议处理等相关工作,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于每 月 10 日前将本地区上月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信息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报 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第五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对各地区报送的信息进行分类,会同有关业务司局审核 后,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全国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向各有关部门通报,并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和《中国安全生产报》向社 会公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和有关司局也可通过事故接报系统,以及安全生产巡查、督查、 检查等渠道获取有关信息,经严格会审后,报请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直接纳 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 第六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为 1 年,自公布之日起计算。有关法律法规对管 理期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满,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 县级(含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提出移出申请,经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核验收, 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会同有关司局严格审核,报总局领导审定后 予以移出,同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的生 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按照《备忘录》和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关规定,依 法依规严格落实各项惩戒措施。 第九条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问责和公开机制, 把各地区开展联合惩戒工作情况纳入对各地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领导,严 格落实责任,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对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迟报的,要严肃问责。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汇总表(略) 2.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略)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12 年) (2012 年 2 月 14 日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 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 号)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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