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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标准化八要素-5.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管理制度(2-3)

作成: 文永杰 审核人: 批准人: 分发部门: 总务部、财务部、业务部、生产部、金型治工具部、成型部、品质部、技术部、冲压表面处理部、 制造部 0. 更改记录 版 本 更新日期 备件人 更 改 简 述 1.0 2013.6.1 赵甘霖 新发行 1.1 2015.6.1 文永杰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进行大范围修订 1.2 2017.9.21 文永杰 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更新 1. 目的 2. 适用范围 3. 职责 4.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 5.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沟通 6. 培训 7. 评审 8. 考核 9. 周期 1. 目的 为进一步强化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本公司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 培训、评审与考核。 3. 职责 安全生产办公室及其相关人员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 评审与考核的相关事项。 4.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 4.1 安全生产责任制由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起草后交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审阅。 4.2 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审阅后提出修改意见。 4.3 安全生产办公室修改后下发相关至各部门。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沟通 5.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沟通 5.1 安全生产办公室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及时下发相关至各个部门、各类人 员并征求意见。 5.2 安全生产办公室将征求的意见汇总后反馈给本厂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 5.3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组织领导干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代表召开安全生产 产责任制修订会。 5.4 安全生产办公室根据修订会结果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定稿。 6. 培训 6.1 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解释。 6.2 安全生产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各个部门对其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学习。 6.3 每次培训学习应有学习记录。 7. 评审 安全生产责任制评审 7.1 安全生产责任制评审小组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担任。 7.2 安全生产责任制评审小组对已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评审。 7.3 经评审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上至下层层互相签字实施。 8. 考核 8.1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安全环保部根据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安全科根据 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 8.2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绩效测量的结果报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认可。 9. 周期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与考核每年应进行一次。 10. 相关文件和记录 《关于制定颁布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安全生产责任制评审记录》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记录》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签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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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管理制度(2-3)

作成: 文永杰 审核人: 批准人: 分发部门: 总务部、财务部、业务部、生产部、金型治工具部、成型部、品质部、技术部、冲压表面处理部、 制造部 0. 更改记录 版 本 更新日期 备件人 更 改 简 述 1.0 2013.6.1 赵甘霖 新发行 1.1 2015.6.1 文永杰 根据新《安全生产法》进行大范围修订 1.2 2017.9.21 文永杰 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更新 1. 目的 2. 适用范围 3. 职责 4.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 5.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沟通 6. 培训 7. 评审 8. 考核 9. 周期 1. 目的 为进一步强化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本公司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厂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 培训、评审与考核。 3. 职责 安全生产办公室及其相关人员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 评审与考核的相关事项。 4.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 4.1 安全生产责任制由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起草后交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审阅。 4.2 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审阅后提出修改意见。 4.3 安全生产办公室修改后下发相关至各部门。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沟通 5.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沟通 5.1 安全生产办公室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及时下发相关至各个部门、各类人 员并征求意见。 5.2 安全生产办公室将征求的意见汇总后反馈给本厂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 5.3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组织领导干部、各个部门、各类人员代表召开安全生产 产责任制修订会。 5.4 安全生产办公室根据修订会结果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定稿。 6. 培训 6.1 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解释。 6.2 安全生产办公室应定期组织各个部门对其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学习。 6.3 每次培训学习应有学习记录。 7. 评审 安全生产责任制评审 7.1 安全生产责任制评审小组由安全生产委员会担任。 7.2 安全生产责任制评审小组对已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评审。 7.3 经评审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从上至下层层互相签字实施。 8. 考核 8.1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安全环保部根据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安全科根据 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 8.2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绩效测量的结果报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认可。 9. 周期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与考核每年应进行一次。 10. 相关文件和记录 《关于制定颁布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安全生产责任制评审记录》 《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记录》 《安全教育培训记录、签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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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协议-施工外包商安全管理协议(5页)

外来承包商安全管理协议 项目名称: 甲方: 联系电话: 乙方: 联系电话: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保证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甲方管理要求,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安全协议作为双 方合同履约之安全补充,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安全管理责任 甲方权利如下: 1. 有权要求承包商配备HSE管理机构或人员,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遵守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控制危险源,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等。 2. 有权要求承包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其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3. 有权要求承包商按规定维护相关的生产设施设备并使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 态。 4. 有权对承包商施工作业的HSE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 发生事故后,有权参与事故的调查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扣款。 6. 有权对承包商进行安全业绩及资质检查。 7. 有权根据承包项目危险性的不同,要求承包商制定专门的HSE技术管理方案并对其 进行审查。 8. 有权要求承包商对其分包商的HSE资质业绩进行评价并提交报告,对分包商的选用 有否决权。 二、 甲方义务如下: 1. 向承包商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安全条件。 2. 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3. 应承包商要求,向承包商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 4. 其他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应尽的义务。 第二条 乙方安全管理责任 乙方权利如下: 1. 有权对业主的HSE工作提出建议,对业主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2. 对属于业主的作业场所,有权按规定要求业主提供符合安全施工作业的条件和环 境。 3. 出现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合理必要的避险措施。 4. 有权要求业主提供相关的HSE资料。 乙方义务如下: 5. 应建立健全HSE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HSE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 定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满足业主最低HSE管理要求。 6. 对重点施工或高风险作业项目制定HSE技术管理方案,报监理和业主审批。 7. 组织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重大隐患应及时通报业主。 8. 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相应安全意识和技能。从事特种作业 的人员必须通过专业培训并获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9. 应向工作人员提供相应合格的劳保用品,并有确保其正确使用。 10. 不得使用不符合业主要求或国家、行业标准的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安全 检测仪器等物品。 11. 选用分包商,应事先对分包商的HSE业绩及资质进行评估,并报告业主批准。 12. 应在项目HSE管理计划中明确对业主利益的维护。 13. 应雇佣身心健康的人员执行承包服务合同。 14. 两个及以上在业主同一区域内作业的承包商,可能影响对方生产安全时,应当签订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报业 主备案。 15. 其他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事故处理 1. 业主负有对承包商的HSE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但这并不影响和减轻承包商应 负的责任。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0.8 KB 时间:2025-11-10 价格:¥2.00

化工安全规章制度-5.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管理制度

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保证公司安全活动的顺利开展,规范各级班组安全活动,使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 全日活动更有实效,真正达到干部员工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目的,使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化, 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管理部门、车间安全活动的管理。 3 引用文件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2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3.3 《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 3.4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4 职责 4.1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各部门、车间的安全活动的指导,并负责监督。 4.2 各部门、车间对本部门安全活动负责,定期参加本部门安全活动,并督促员工做好安全 活动记录。 5 管理内容 5.1 安全活动时间规定 5.1.1 部门、车间安全活动每月进行不少于 1 次,基层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 2 次,每次 时间不少于 1 小时。 5.1.2 班组长对班组安全活动负全责。严格考勤制度,保证出勤率。班组成员不得无故缺勤, 有事须向单位领导请假。 5.1.3 车间领导必须定时、定点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 2 次,并对安全活动开展情 况进行指导。车间领导参加班组安全活动情况要有记录,并以此作为对车间领导的考核依据 之一。 5.1.4 各单位领导及管理人员每月参加一次班组安全活动,指导和帮助基层单位开展班组安 全活动。各单位领导参加班组安全活动的情况要有记录,并以此作为对各单位领导考核依据 之一。 5.1.5 活动时间和内容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安排。 5.2 安全活动内容 5.2.1 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法律和法规; 5.2.2 学习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知识; 5.2.3 结合事故通报,讨论分析典型事故,总结和吸取事故教训; 5.2.4 开展防火、防爆、防中毒及自我保护能力提高训练,以及异常情况紧急处理和应急预 案演练; 5.2.5 开展岗位安全技术练兵、比武活动; 5.2.6 开展查隐患、纠违章活动; 5.2.7 开展安全技术座谈,观看安全教育电影和录相; 5.2.8 总结上阶段的安全生产情况,提出进一步搞好安全生产的对策和要求; 5.2.9 其他安全活动。 5.3 安全活动管理要求 5.3.1 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内容要齐全,包括参加人数、参加领导(职务)、活动内容、发言 情况、车间领导签字,记录要认真、真实,防止走过场和弄虚作假。 5.3.2 车间主管领导每月要对班组安全活动开展情况和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写出评语并 签字;安全环保部每月对活动记录要进行抽查并签字。 5.3.3 安全环保部要制定班组安全活动考核细则,定期检查考核班组安全活动的开展情况并 与经济责任制挂钩,对活动有成效的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达到要求的要进行处罚。 5.3.4 部门、车间安全活动时,主管领导定期参加,定期检查,安全部每月抽查。 5.3.5 有关领导要参加所承包关键装置要害部位的班组安全日活动。 5.3.6 要充分发挥班组兼职全员的作用,落实班组全员安全职责,提高活动效果。 6 记录 安全活动记录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1 KB 时间:2025-11-29 价格:¥2.00

5.劳动防护品管理制度

作成: 文永杰 审核人: 批准人: 分发部门: 总务部、财务部、业务部、生产部、金型治工具部、成型部、品质部、技术部、冲压表面处理部、制 造部 更改记录 版 本 更新日期 备件人 更 改 简 述 1.0 2017.10.10 文永杰 新作成 1. 管理目的 2. 适用范围 3. 定义 4. 管理职责 5. 管理要求 6. 配发原则 7. 使用规定 1. 管理目的 1.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经贸安全 [2000]189 号《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规范劳动防护 用品的发放和使用,保护员工的健康和人身安全,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1.2 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规范发放管理,堵塞漏洞、减少浪费。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员工。 3. 定义 3.1 劳动防护用品: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个人随身穿 戴或佩戴使用的用品。 3.2 防护功能:指劳动防护用品所具有的能够保护人体的局部或全身免受外来侵害的某种防护 能力。 3.3 有效使用期: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的物理性能、技术性能所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的 使用时间。 3.4 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指要求护品具有的最低的防护能力。 3.5 消耗性劳动防护用品:指物品性能随岗位工作强度、环境条件、使用频次和使用时间而逐 渐降低的。 3.6 作业类别:按接触的能量(物质)的主要危险特性或特殊的工作条件、特殊的工作环境分类。 3.7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根据岗位工作强度、环境条件等因素,需要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具 体到个人。 3.8 公用劳动防护用品:根据岗位环境特性、突发事故的储备、生产设备检修、抢修等需要而 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具体到单个人。 3.9 部门内勤人员:长期在办公室或到相关办公室从事业务工作的人员。 3.10 部门外勤人员: 因工作需要经常(每周不少于 4 天)到生产区域、施工现场从事相关业务 工作的人员。 4. 管理职责 4.1 安全生产办公室 4.1.1 负责建立和完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登记卡》;对生管部在采 购与管理劳动防护用品时,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严格执行有权进行监督。 4.1.2 负责审核劳动防护用品供货厂家资质、产品质量检验,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使 用周期。 4.1.3 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申报、发放、使用、回收等环节进行检查监督。 4.1.4 对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行为,有权对责任部门和个人予以考核。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2.2 KB 时间:2025-12-26 价格:¥2.00

全生产标准化八要素-5.劳动防护品管理制度

作成: 文永杰 审核人: 批准人: 分发部门: 总务部、财务部、业务部、生产部、金型治工具部、成型部、品质部、技术部、冲压表面处理部、制 造部 更改记录 版 本 更新日期 备件人 更 改 简 述 1.0 2017.10.10 文永杰 新作成 1. 管理目的 2. 适用范围 3. 定义 4. 管理职责 5. 管理要求 6. 配发原则 7. 使用规定 1. 管理目的 1.1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经贸安全 [2000]189 号《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规范劳动防护 用品的发放和使用,保护员工的健康和人身安全,减少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1.2 加强劳动防护用品的规范发放管理,堵塞漏洞、减少浪费。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员工。 3. 定义 3.1 劳动防护用品:指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个人随身穿 戴或佩戴使用的用品。 3.2 防护功能:指劳动防护用品所具有的能够保护人体的局部或全身免受外来侵害的某种防护 能力。 3.3 有效使用期:根据劳动防护用品的物理性能、技术性能所能达到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的 使用时间。 3.4 有效防护功能最低指标:指要求护品具有的最低的防护能力。 3.5 消耗性劳动防护用品:指物品性能随岗位工作强度、环境条件、使用频次和使用时间而逐 渐降低的。 3.6 作业类别:按接触的能量(物质)的主要危险特性或特殊的工作条件、特殊的工作环境分类。 3.7 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根据岗位工作强度、环境条件等因素,需要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具 体到个人。 3.8 公用劳动防护用品:根据岗位环境特性、突发事故的储备、生产设备检修、抢修等需要而 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具体到单个人。 3.9 部门内勤人员:长期在办公室或到相关办公室从事业务工作的人员。 3.10 部门外勤人员: 因工作需要经常(每周不少于 4 天)到生产区域、施工现场从事相关业务 工作的人员。 4. 管理职责 4.1 安全生产办公室 4.1.1 负责建立和完善《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员工劳动防护用品登记卡》;对生管部在采 购与管理劳动防护用品时,是否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严格执行有权进行监督。 4.1.2 负责审核劳动防护用品供货厂家资质、产品质量检验,制定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标准和使 用周期。 4.1.3 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申报、发放、使用、回收等环节进行检查监督。 4.1.4 对违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的行为,有权对责任部门和个人予以考核。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2.2 KB 时间:2026-01-07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4钢筋工安全操作规程GDAQ340104

钢筋工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104 一、钢材、半成品等应规格、品种分别堆放整齐,制作场地要平整,工作台要稳固,照明灯具必须加网罩。 二、拉直钢筋,卡头要卡牢,地锚要结实牢固,拉筋 2m 区域内禁止行人。按调直钢筋的直径,选用适当的 调直块及传动速度,经调试合格,方可送料,送料前应将不直的料头切去。 三、展开圆盘钢筋要一头卡牢,防止回弹,切断时要先用脚踩紧。 四、人工断料,工具必须牢固。拿錾子和打锤要站成斜角,注意扔锤区域内的人和物体。切断小于 30cm 的 短钢筋,应用钳子夹牢,禁止用手把扶,并在外侧设置防护笼罩。 五、多人合运钢筋,起、落、转、停动作要一致,人工上下传送不得在同一垂直线上。钢筋堆放要分散、 稳当,防止塌落。 六、在高空、深坑绑扎钢筋和安装骨架,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绑扎立柱、墙体钢筋,不准站在钢筋骨架 上和攀登骨架上下。柱在 4m 以内,重量不大,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柱在 4m 以上,应搭设工作台。柱 梁骨架应用临时支撑拉牢,以防倒塌。 七、绑扎基础钢筋时,应按施工设计规定摆放钢筋支架或马凳架起上部钢筋,不得任意减少支架或马凳。 八、绑扎高层建筑的圈梁、挑檐、外墙、柱边钢筋,应搭设外挂架或安全网。绑扎时挂好安全带。 九、起吊钢筋骨架,下方禁止站人,必须待架降落到离地面 1m 以内方准靠近,就位支撑好方可摘钩。 十、冷拉卷扬机前应设置防护挡板,没有挡板时,应就卷扬机与冷拉方向成 90°,并且应用封闭式导向滑 轮。操作时要站在防护挡板后,冷拉场地不准站人和通行。 十一、冷拉钢筋要上好夹具,离开后再发开车信号。 十二、冷拉和张拉钢筋要严格按照规定应力和伸长率进行,不得随便变更。不论拉伸或放松钢筋都应缓慢 均匀,发现油泵、千斤顶、销卡具有异常,应即停止张拉。 十三、张拉钢筋,两端应设置防护挡板。钢筋张拉后要加以防护,禁止压重物或在上面行走。浇筑混凝土 时,要防止震动器冲击预应力钢筋。 十四、张拉千斤顶支脚必须与构件对准,放置平正,测量拉伸长度、加楔和拧紧螺栓应先停止拉伸,并站 在两侧操作,防止钢筋断裂,回弹伤人。 十五、同一构件有预应力和非预应力钢筋时,预应力钢筋应分二次张拉,第一拉至控制应力的 70%~80%, 待非预应力钢筋绑好后再张拉到规定应力值。 十六、机械运转正常方准断料。断料时,手与刀口距离不得少于 15cm,活动刀片前进时禁止送料。 十七、切断钢筋刀口不得超过机械负载能力,切低合金钢等特种钢筋,要用高硬度刀件。 十八、切长钢筋应有专人扶住,操作时动作要一致,不得任意拖拉。切短钢筋须用套管或钳子夹料,不得 用手直接送料。 十九、切断机旁应设放料台,机械运转中严禁用手直接清除刀口附近的断头和杂物。钢筋摆放范围,非操 作人员不得停留。 二十、钢筋机械上不准堆放物件,以防机械震动落入机体。 二十一、钢筋调直,钢筋装入压滚,手与滚筒应保持一定距离。机器运转中不得调整滚筒。 二十二、钢筋调直到末端时,人员必须躲开,以防甩开伤人。 二十三、短于 2m 或直径大于 9mm 的钢筋调直,应低速加工。 二十四、钢筋调直,钢筋要紧内贴挡板,注意放入插头的位置和回转方向,不得错开。 二十五、弯曲长钢筋时,应有专人扶住,并站在钢筋弯曲方向的外面,互相配合,不得拖拉。 二十六、调头弯曲,防止碰撞人和物,更换芯轴、加油和清理,须停机后进行。 二十七、钢筋焊接,焊机应设在干燥的地方,平衡牢固,要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导线绝缘良好,并在开关 箱内装有防漏电保护的空气开关。 二十八、焊接操作时应戴防护眼镜和手套,并站在橡胶板或木板上。工作棚要用防火材料搭设,棚内严禁 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备有灭火器材。 二十九、对焊机接触器的接触点、电机,要定期检查修理,冷却水管保持畅通,不得漏水和超过规定温度。 三十、钢筋严禁碰、触、钩、压电源电线、电缆。 三十一、钢筋机械作业后必须拉闸切断电源,锁好开关箱。 三十二、使用钢筋机前,应检查机械是否正常,转动部位的安全防护罩是否完整,进行空载运转,确认安 全可靠后,方可作业。 三十三、钢筋机械发生故障时,应断电、停机,报告机修组检修,不得擅自检修,禁止未停机时检修或清 理废料。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6.5 KB 时间:2026-01-18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6、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表

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表 GDAQ209010803                                                   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址 使 用 单 位   安 装 单 位 产 权 单 位   制 造 单 位   (许可证号:   ) 塔 机 类 型 行走式 固定式 爬升式 变幅形式   型 号 规 格   制造编号   备 案 编 号   出厂日期   告知受理号   设备自编号   安 装 位 置   最大起重力矩:   kN·m;最大起重量:   t 最大独立起升高度: m; 最大幅度:   m 性 能 参 数 附着最大起升高度:   m; 变幅速度:   m/min 设 备 状 态 检查时的安装高度:   m;检查时的最大幅 度:   m 1.《建筑塔式起重机安装检查评定规程》DBJ/T 15—73—2010 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06 3.《塔式起重机》GB/T 5031—2008; 4.《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 6067.1—2010; 5.《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10; 6.《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01; 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11; 8.《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08; 检 查 依 据 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66 号) 检查项目共计 100 项: 检查情况 汇 总 保证项目共 36 项,其中第 项不合格,共 项不合格; 一般项目共 64 项,其中第 项不合格,共 项不合格 检 查 结 论   自 检 人 员 (安装单位专 业技术人员)   (签名) 年 月 日 安装单位 (公章) 年 月 日 备 注 保证项目(序号带“★”的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中不合格项目数不超过 5 项,此设备自检 结论方为“合格” 塔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表(续表一) GDAQ209010803-1     序号 项 类 项目编号 检 查 内 容 及 要 求 检查结果 结 论 ★1 1.1.1 主要承载 结构件 塔机主要承载结构件及其焊缝应无裂纹,结构件应 无整体或局部塑性变形,销孔应无塑性变形。连接 件的轴孔应无严重磨损。结构件母材不应出现严重 锈蚀或磨损 符合要求 合格 2 1.1.2 结构件 接料 结构件需要接料时,每个杆件的接料处不应多于一处 符合要求 合格 3 1.1.3 螺栓固定 轴端挡板 对自升式塔机的小车变幅臂架,其下弦杆连接销轴 不应采用螺栓固定轴端挡板的形式 符合要求 合格 4 1.1.4 斜梯 斜梯及扶手应安装固定可靠,其与水平面的角度应 ≤65°,两边应设置不低于 1m 高的扶手,扶手间宽 度应≥600mm;斜梯踏板应采用具有防滑性能的金 属材料制作,踏板横向宽度应≥300mm;梯级间隔 应≤300mm 符合要求 / 5 1.1.5 直梯 直梯应固定可靠,其与水平面的角度为 75°~90°; 直梯两边梁之间的宽度应≥300mm;踏杆间隔为 250~300mm;踏杆与后面结构件间的自由空间(踏 脚间隙)应≥160mm;踏杆直径应不小于 16mm,且不 大于 40mm 符合要求 合格 高于地面 2m 以上的直梯应设置护圈,护圈应固定可 靠。护圈直径为 600~800mm,侧面应用 3 条或 5 条竖 向板条连接。当侧面有 3 条板条时,间距应≤900mm; 当侧面有 5 条板条时,间距应≤1500mm 符合要求 6 1.1.6 护圈 当梯子设于塔身内部,塔身结构满足以下条件,且侧 面结构不允许直径为 600mm 的球体穿过时,可不设护 圈: (1)正方形塔身边长≤750mm;(2)等边三角形塔身 边长≤1100mm;(3)直角等腰三角形塔身边长≤ 1100mm;或梯子沿塔身对角线方向布置,边长≤ 1100mm;(4)筒状塔身直径≤1000mm;(5)快装式 塔机 符合要求 合格 7 1.1.7 休息小平 台 除快装式塔机外,当梯子高度超过 10m 时应设置休息 小平台,梯子的第一个休息小平台应设在不超过 12.5m 的高度处,以后每隔 10m 内设置一个 符合要求 合格 在操作、维修处应设置平台、走道、踢脚板和栏杆。 平台和走道不应有永久变形。离地面 2m 以上的平台 和走道应用金属材料制作,并具有防滑性能。 平台和走道宽度不应小于 500mm 符合要求 8 1.1 结构 1.1.8 平台、 走道 离地面 2m 以上的平台及走道应设置防止操作人员跌 落的手扶栏杆,其高度不应低于 1000mm,在栏杆一 半高度处应设置中间手扶横杆 1.2m 合格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20 KB 时间:2026-01-18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 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 术水平,防止和减少伤亡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 工作,适用本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 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 18 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 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 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 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 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实行统一监管、分级实施、 教考分离的原则。 第七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特种作 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煤矿安监局)指导、监督全国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 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 域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 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 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第八条 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 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举报。 第二章 培 训 第九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 操作培训。 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业相应的特种作 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参加培 训。 第十条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的机构(以下统称培训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规 定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质证书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培训机构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应当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教学安排,并 报有关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备案。 第十一条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 和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大纲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包括考试和审核两部分。考试由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 的单位负责;审核由考核发证机关负责。 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建立相应的考试题库。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统一制定的考核标准 进行考核。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3.4 KB 时间:2026-01-19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2016年)

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2016 年) (2016 年 7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 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6〕80 号)公布)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不涉及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统计、联网直报(以下简称“归 口直报”)。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特殊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和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确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形式,实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归口直报。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本级,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 营单位报告和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依据本办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进行统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时限要求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填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分类统计。没有造 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 100 万元(不含)的生产安全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开展。 经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进行统计核销。 (一)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 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 (二)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结案认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 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 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 第七条经调查(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认定不属于生 产安全事故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结论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并在本级政 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 7 日。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的统计核销建议有异议、 意见的,应在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没有收到任何反映,视为公示无异议),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予以统计核销,并将相关信息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 关媒体上公开,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 1 年。 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事故统计核销情况说明(含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意见及处理情况)、 调查认定意见(事故调查报告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及其 相关证明文件等。 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备案核销的事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要求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复核,并在指定时限内反馈核 查结果。 第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填报单位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及时补充完善或修正已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补报经查实的瞒报、谎报的生产安 全事故信息,及时排查遗漏、错误或重复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第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各地区实际,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 归口直报制度,进一步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的方式、内 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修正制度,运用抽样 调查等方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核查工作,定期修正并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 通报统计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 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和统计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安监总厅 统计〔2015〕111 号)同时废止。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3.4 KB 时间:2026-01-21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23手持电动工具安全操作规程GDAQ340223

手持电动工具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23 一、一般场所应选用 II 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并应装设额定触电动作电流不大于 15mA,额定动作时间小于 0.1s 的漏电保护器。若采用 I 类手持式电动工具,还必须作接零保护。操作人员必须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鞋或站在 绝缘垫上。 二、在潮湿场所或金属构架上操作时,必须选用 II 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并装设防溅的漏电保护器。严禁使 用 I 类手持电动工具。 三、狭窄场所(锅炉、金属容器、地沟、管道内等)宜选用带隔离变压器的 III 类手持式电动工具;若选 用 II 类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装设防溅的漏电保护器。把隔离变压器或漏电保护器装设在狭窄场所外面,工作 时并应有人监护。 四、手持式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禁止使用塑料花线。 五、使用刃具的机具,应保持刃磨锋利,完好无损,安装正确,牢固可靠。 六、使用砂轮的机具,应检查砂轮与接盘间的软垫并安装稳固,螺帽不得过紧,凡受潮、变形、裂纹、破碎、 磕边缺口或接触过油、碱类的砂轮均不得使用,并不得将受潮的砂轮片自行烘干使用。 七、在潮湿地区或在金属构架、压力容器、管道等导电良好的场所作业时,必须使用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 的电动工具。 八、非金属壳体的电动机、电器,在存放和使用时不应受压、受潮,并不得接触汽油等溶剂。 九、作业前的检查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外壳、手柄不出现裂缝、破损; (二)电缆软线及插头等完好无损,开关动作正常,保护接零连接正确牢固可靠; (三)各部防护罩齐全牢固,电气保护装置可靠。 十、机具作业前,应空载试运转,检查并确认机具联动灵活无阻。作业时,加力应平稳,不得用力过猛。 十一、严禁超载使用。作业中应注意音响及温升,发现异常应立即停机检查。在作业时间过长,机具温升 超过 60℃时,应停机,自然冷却后再行作业。 十二、作业中,不得用手触摸刃具、模具和砂轮,发现其有磨钝、破损情况时,应立即修整或更换,然后 再继续进行作业。 十三、机具转动时,不得撒手不管。 十四、使用冲击电钻或电锤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时应掌握电钻或电锤手柄,打孔时先将钻头抵在工作表面,然后低速开动,用力适度,避免晃动; 转速若急剧下降,应减少用力,防止电机过载,严禁用木杠加压; (二)钻孔时,应注意避开混凝土中的钢筋; (三)电钻和电锤为 40%断续工作制,不得长时间连续使用; (四)作业孔径在 25mm 以上时,应有稳固的作业平台,周围应设护栏,高处作业时应按要求系好安全带。 十五、使用瓷片切割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时应防止杂物、泥尘混入电动机内,并应随时观察机壳温度,当机壳温度高及产生炭刷火花时, 应立即停机检查处理; (二)切割过程中用力应均匀适当,推进刀片时不得用力过猛。当发生刀片卡死时,应停机,慢慢退出刀片, 应再重新对正后方可再切割。 十六、使用角向磨光机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砂轮应选用增强纤维树脂型,其安全线速度不得小于 80m/s。配用的电缆与插头应具有加强绝缘性能, 并不得任意更换; (二)磨削作业时,应使砂轮与工件面保持 15°~30°的倾斜位置;切削作业时,砂轮不得倾斜,并不得横 向摆动。 十七、使用电剪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作业前应先根据钢板厚度调节刀头间隙量; (二)作业时不得用力过猛,当遇刀轴往复次数急剧下降时,应立即减少推力。 十八、使用射钉枪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禁用手掌推压钉管和将枪口对准人; (二)击发时,应将射钉枪垂直压紧在工作面上,当两次扣动扳机,子弹均不击发时,应保持原射击位置 数秒钟后,再退出射钉弹; (三)在更换零件或断开射钉枪之前,射枪内均不得装有射钉弹。 十九、使用拉铆枪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被铆接物体上的铆钉孔应与铆钉滑配合,并不得过盈量太大; (二)铆接时,当铆钉轴未拉断时,可重复扣动扳机,直到拉断为止,不得强行扭断或撬断; (三)作业中,接铆头子或并帽若有松动,应立即拧紧。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5 KB 时间:2026-01-22 价格:¥2.00

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协议-施工外包商安全管理协议(5页)

外来承包商安全管理协议 项目名称: 甲方: 联系电话: 乙方: 联系电话: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保证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甲方管理要求,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安全协议作为双 方合同履约之安全补充,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安全管理责任 甲方权利如下: 1. 有权要求承包商配备HSE管理机构或人员,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遵守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控制危险源,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等。 2. 有权要求承包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其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3. 有权要求承包商按规定维护相关的生产设施设备并使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 态。 4. 有权对承包商施工作业的HSE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 发生事故后,有权参与事故的调查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扣款。 6. 有权对承包商进行安全业绩及资质检查。 7. 有权根据承包项目危险性的不同,要求承包商制定专门的HSE技术管理方案并对其 进行审查。 8. 有权要求承包商对其分包商的HSE资质业绩进行评价并提交报告,对分包商的选用 有否决权。 二、 甲方义务如下: 1. 向承包商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安全条件。 2. 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3. 应承包商要求,向承包商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 4. 其他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应尽的义务。 第二条 乙方安全管理责任 乙方权利如下: 1. 有权对业主的HSE工作提出建议,对业主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2. 对属于业主的作业场所,有权按规定要求业主提供符合安全施工作业的条件和环 境。 3. 出现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合理必要的避险措施。 4. 有权要求业主提供相关的HSE资料。 乙方义务如下: 5. 应建立健全HSE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HSE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 定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满足业主最低HSE管理要求。 6. 对重点施工或高风险作业项目制定HSE技术管理方案,报监理和业主审批。 7. 组织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重大隐患应及时通报业主。 8. 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相应安全意识和技能。从事特种作业 的人员必须通过专业培训并获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9. 应向工作人员提供相应合格的劳保用品,并有确保其正确使用。 10. 不得使用不符合业主要求或国家、行业标准的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安全 检测仪器等物品。 11. 选用分包商,应事先对分包商的HSE业绩及资质进行评估,并报告业主批准。 12. 应在项目HSE管理计划中明确对业主利益的维护。 13. 应雇佣身心健康的人员执行承包服务合同。 14. 两个及以上在业主同一区域内作业的承包商,可能影响对方生产安全时,应当签订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报业 主备案。 15. 其他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事故处理 1. 业主负有对承包商的HSE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但这并不影响和减轻承包商应 负的责任。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9.6 KB 时间:2026-01-25 价格:¥2.00

外包承包劳务安全协议-外来承包商安全管理协议(5页)

外来承包商安全管理协议 项目名称: 甲方: 联系电话: 乙方: 联系电话: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保证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甲方管理要求,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安全协议作为双 方合同履约之安全补充,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安全管理责任 甲方权利如下: 1. 有权要求承包商配备HSE管理机构或人员,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遵守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控制危险源,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等。 2. 有权要求承包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其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3. 有权要求承包商按规定维护相关的生产设施设备并使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 态。 4. 有权对承包商施工作业的HSE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 发生事故后,有权参与事故的调查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扣款。 6. 有权对承包商进行安全业绩及资质检查。 7. 有权根据承包项目危险性的不同,要求承包商制定专门的HSE技术管理方案并对其 进行审查。 8. 有权要求承包商对其分包商的HSE资质业绩进行评价并提交报告,对分包商的选用 有否决权。 二、 甲方义务如下: 1. 向承包商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安全条件。 2. 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3. 应承包商要求,向承包商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 4. 其他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应尽的义务。 第二条 乙方安全管理责任 乙方权利如下: 1. 有权对业主的HSE工作提出建议,对业主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2. 对属于业主的作业场所,有权按规定要求业主提供符合安全施工作业的条件和环 境。 3. 出现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合理必要的避险措施。 4. 有权要求业主提供相关的HSE资料。 乙方义务如下: 5. 应建立健全HSE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HSE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 定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满足业主最低HSE管理要求。 6. 对重点施工或高风险作业项目制定HSE技术管理方案,报监理和业主审批。 7. 组织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重大隐患应及时通报业主。 8. 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相应安全意识和技能。从事特种作业 的人员必须通过专业培训并获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9. 应向工作人员提供相应合格的劳保用品,并有确保其正确使用。 10. 不得使用不符合业主要求或国家、行业标准的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安全 检测仪器等物品。 11. 选用分包商,应事先对分包商的HSE业绩及资质进行评估,并报告业主批准。 12. 应在项目HSE管理计划中明确对业主利益的维护。 13. 应雇佣身心健康的人员执行承包服务合同。 14. 两个及以上在业主同一区域内作业的承包商,可能影响对方生产安全时,应当签订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报业 主备案。 15. 其他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事故处理 1. 业主负有对承包商的HSE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但这并不影响和减轻承包商应 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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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套资料-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年)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13 年) (2011 年 7 月 21 日中国气象局第 20 号令公布,2013 年 5 月 31 日中国气象局第 24 号 令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雷电灾害防御工作,规范雷电灾害管理,提高雷电灾害防御能力和水 平,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从事雷电灾害防御 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防御(以下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 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风险评估、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等。 第三条 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全国防雷减灾工作。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组织管理本 行政区域内的防雷减灾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本部门和本 单位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防雷减灾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推广应用防雷科技研究成果, 加强防雷标准化工作,提高防雷技术水平,开展防雷减灾科普宣传,增强全民防雷减灾意识。 第六条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 防雷减灾活动,应当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并在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 备案,接受当地省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七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信息共享、有效利用的 原则,规划全国雷电监测网,避免重复建设。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监测网建设,以防御雷电灾害。 第八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灾害预警系统的建设工作,提高雷电灾害预警 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根据雷电灾害防御的需要,按照职责开展 雷电监测,并及时向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提供雷电监测信息。 有条件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可以开展雷电预报,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十条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 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 开发。 第三章 防雷工程 第十一条 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安装的雷电防护装置(以下简称防雷装置), 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使用要求,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 位承担设计、施工和检测。 本办法所称防雷装置,是指接闪器、引下线、接地装置、电涌保护器及其连接导体等构 成的,用以防御雷电灾害的设施或者系统。 第十二条 对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实行资质认定。 本办法所称防雷工程,是指通过勘察设计和安装防雷装置形成的雷电灾害防御工程实 体。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 机构认定。 第十三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 管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应的资质等级从事防雷工程专 业设计或者施工。禁止无资质或者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担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十五条 防雷装置的设计实行审核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符合要求的,由 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出具核准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负责审核的气象主管机构提出整改 要求,退回申请单位修改后重新申请设计审核。未经审核或者未取得核准文件的设计方案, 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六条 防雷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当地气 象主管机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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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套资料-《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 第 17 号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已经 2004 年 10 月 18 日国家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 局长:王显政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2012 年 7 月 1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55 号公布,2015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9 号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 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 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 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 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 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 (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 (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 (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 (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 业; 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 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 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第二章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申请人)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 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 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 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与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相适应的 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 相应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其他从 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前款规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 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申请人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 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 申请人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除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 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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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承包劳务安全协议-工程外包商安全管理协议(5页)

外来承包商安全管理协议 项目名称: 甲方: 联系电话: 乙方: 联系电话: 为维护甲乙双方的共同利益,保证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保持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甲方管理要求,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签订本安全协议作为双 方合同履约之安全补充,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安全管理责任 甲方权利如下: 1. 有权要求承包商配备HSE管理机构或人员,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标准,遵守安全生 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控制危险源,熟练掌握事故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预案 等。 2. 有权要求承包商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其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3. 有权要求承包商按规定维护相关的生产设施设备并使设施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 态。 4. 有权对承包商施工作业的HSE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 发生事故后,有权参与事故的调查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扣款。 6. 有权对承包商进行安全业绩及资质检查。 7. 有权根据承包项目危险性的不同,要求承包商制定专门的HSE技术管理方案并对其 进行审查。 8. 有权要求承包商对其分包商的HSE资质业绩进行评价并提交报告,对分包商的选用 有否决权。 二、 甲方义务如下: 1. 向承包商提供合同中规定的安全条件。 2. 发生事故后,积极组织抢险救援,防止事故扩大。 3. 应承包商要求,向承包商提供相关的安全资料。 4. 其他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应尽的义务。 第二条 乙方安全管理责任 乙方权利如下: 1. 有权对业主的HSE工作提出建议,对业主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 2. 对属于业主的作业场所,有权按规定要求业主提供符合安全施工作业的条件和环 境。 3. 出现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采取合理必要的避险措施。 4. 有权要求业主提供相关的HSE资料。 乙方义务如下: 5. 应建立健全HSE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HSE管理人员,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 定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满足业主最低HSE管理要求。 6. 对重点施工或高风险作业项目制定HSE技术管理方案,报监理和业主审批。 7. 组织安全检查,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重大隐患应及时通报业主。 8. 应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相应安全意识和技能。从事特种作业 的人员必须通过专业培训并获得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9. 应向工作人员提供相应合格的劳保用品,并有确保其正确使用。 10. 不得使用不符合业主要求或国家、行业标准的材料、设备、装置、防护用品、安全 检测仪器等物品。 11. 选用分包商,应事先对分包商的HSE业绩及资质进行评估,并报告业主批准。 12. 应在项目HSE管理计划中明确对业主利益的维护。 13. 应雇佣身心健康的人员执行承包服务合同。 14. 两个及以上在业主同一区域内作业的承包商,可能影响对方生产安全时,应当签订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报业 主备案。 15. 其他根据相关规定要求应尽的义务。 第三条 事故处理 1. 业主负有对承包商的HSE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责任,但这并不影响和减轻承包商应 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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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套资料-职工劳合同

职 工 劳 务 合 同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 动 者)姓名:××× 性别:男 年龄:30 岁 职业技能证号:×× 工种:瓦工 等级:三级 现住地址:×××××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及有关劳动法规,甲乙双方 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责任: 1、甲方提供统一的住宿场所,伙食费用由乙方自理。 2、为加强劳务管理,每人每月工资按时发放 ,奖金部分于工程完工后(或春节放假)一次性发齐。 3、在乙方家庭有特殊困难急需钱用时,甲方有义务在其奖金部分或其它福利中酌情帮助乙方解决困 难。 4、甲方提供现场施工中需要的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落实安排现场管理人员,若因甲方违章指 挥或设施不合格引起的安全事故,由甲方负责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赔偿。 5、若甲方违反法律法规,乙方有权报送公安机关投诉或向法院起诉。 6、若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甲方有权报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7、为现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组织职工参加医疗保险和社会养老统筹。 8、负责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质量技术交底。 二、乙方责任 (一)乙方必须出示从业资格证(《职业技能岗位资格证》、《操作证》)等有效证件,证件不齐全, 必须在 ×× 天内培训取证,否则本合同自行终止。 (二)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甲方交给的施工任 务。 (三)质量方面 1、严格按照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施工和操作。 2、因乙方不按照规范、规程施工,造成的各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由责任人赔偿×%的损失。 3、每天完成工作量必须经工地管理人员按国家规定的有关验收标准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记工;如 发现乙方质量责任事故,按上述第 2 条处理。 4、严格按照现场工程技术人员对各分部、分项技术交底认真进行操作,并认真开展“自检、互检、 交接检”,出现问题由当事人负责。 (四)安全方面 1、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由于违反有关规程而在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违章操作的应负事故的法律责任,并承担 × %的经济损失。 3、遵守工地安全纪律和奖罚制度,自觉拥护社会治安,在施工当地擅自违法违纪引起民事、刑事案 件和纠纷,责任自负。 4、爱护公物,不得破坏安全设施,凡破坏公物和安全设施者应承担经济责任。 5、认真填写《现场施工人员情况表》,且严格执行《意外伤害保险条件》和《现场施工人员个人情 况表》中的要求。 (五)材料和设备方面: 1、严格遵守工地材料、设备管理规章制度。 2、遵守节约原则,合理使用现场各种材料,妥善处理和利用剩余材料,做到工完场清,场貌清洁。 3、爱惜别人和自己的劳动成果,注意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保管和保护。 4、爱护工地的各种设备,并严格按规定操作、清理维护及保养。 (六)时间纪律方面 1、遵守作息时间,不得随便迟到早退。 2、上班时间不得随便离开工作岗位,不得做影响他人工作的事。 3、必须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量。 4、合同一经签定,单方欲中途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书面申请,否则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七)管理方面: 1、认真学习本公司企业文化及项目管理有关制度和施工与安全操作规程,员工之间应团结友爱,互 相帮助,做本市的好市民。 2、遵守卫生公约和做好个人卫生。 3、爱护公共财物,损坏赔偿。 4、严禁私拉乱接电线,非操作人员严禁操作机械设备。 5、遵纪守法,严禁聚众闹事,打架斗欧、赌博现象发生,严禁私自开灶做饭。 6、服从工地管理人员的安排、分工、管理、不得无理取闹。甲方负责帮助乙方出面办量外籍人员暂 住证、劳务证。 7、服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管理,自觉缴纳个人工资所得税。 8、本合同未含条款按员工守则执行。 三、乙方不得做有损企业形象的事,若发生责任事故将受到一定数量的经济惩罚(罚款金额视情节轻 重而定)。 四、经济待遇:每工日 × 元,一年累计出工达到 × 工日的由甲方发往返路费,如 果累计工日不足 × 工日,凡在 × 工日以上者只发返程费。 五、本合同如有与《劳动法》相抵触之处,按《劳动法》规定实施。 六、合同一 经签字,具有法律约束力,未尽事宜按有关政策规定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有效期从签字之日到 ×× 年 × 月 × 日。 八、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一份备案。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 (委托代理人)(签章): 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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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 年) (2016 年 6 月 3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88 号公布,2019 年 7 月 11 日应急 管理部令第 2 号《应急管理部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实 施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 原则。 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 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 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 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 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 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 第七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 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第八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 (五)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和处置措施,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需要; (七)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应急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应急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九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成立编制工作小组,由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组长,吸收与应 急预案有关的职能部门和单位的人员,以及有现场处置经验的人员参加。 第十条 编制应急预案前,编制单位应当进行事故风险辨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事故风险辨识、评估,是指针对不同事故种类及特点,识别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分析 事故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提出 防范和控制事故风险措施的过程。 应急资源调查,是指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以调用的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 区域内可以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并结合事故风险辨识评估结论制定应急措施的过程。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 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部门应急预案应当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明确信息报告、响应分级、指挥权 移交、警戒疏散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 管理体系、生产规模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与相关预案保持衔接,确立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体系,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等特点。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风险种类多、可能发生多种类型事故的,应当组织编制综合应 急预案。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规定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应急预案体系、事故风险描述、预警及 信息报告、应急响应、保障措施、应急预案管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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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文件集合-石斑成鱼养殖技术(DOC 5页)

石斑成鱼养殖技术 一、养殖方式   石斑鱼成鱼养殖的方式主要有网箱养殖、池塘养殖两 种,以网箱养殖较为普遍。网箱养殖石斑鱼是一种集约化的养殖 方式,放养密度高,便于管理,生产效益较高,所以发展很快。 在介绍成鱼养殖技术时,以网箱养殖为主,池塘养殖和室内水泥 池养殖可参考网箱养殖。 二、养殖场地选择   养殖海区的环境应具备如下条件:避风条件好,波浪 不大,不受台风袭击;沙质底、砾质底、礁石质底为好,低潮时 水深应在 4 米以上;潮流畅通,流速适中,网箱内流速保持在 0.20 米/秒~0.75 米/秒为好;冬季最低水温不低于 15℃,22℃~28℃ 水温天数不少于 200 天;水质清新,适宜盐度 25~32,pH=7~9, 溶氧量在 5 毫克/升以上;不受工农业废水、城镇污水的污染, 暴雨季节无大量淡水流入,盐度不低于 16,透明度在 1.5 米以上; 交通条件好,活鱼运输、饲料供应方便。   三、养殖季节   石斑鱼的生长期,在浙闽沿海是 5 月~11 月,两广和 香港、台湾省沿海是 4 月~11 月,海南是 3 月~12 月。石斑鱼 从体长10厘米生长到商品鱼体重500克~750克需要16个月~24 个月,可采用两种养殖周期安排生产。一种是从第一年 3 月~5 月份投放体长 10 厘米的鱼种,养到入冬,体重达 150 克~200 克, 在网箱内越冬,一直养到第二年冬前上市。另一种是 3 月份~5 月份投放体重 200 克的大规格鱼种,到入冬前可养到 500 克~700 克上市,或者养到第二年冬前体重 1.5 公斤左右上市。赤点石斑 鱼和鲑点石斑鱼的生长速度比青石斑鱼和点带石斑鱼慢,所以青 石斑鱼和点带石斑鱼的上市规格要大些。   四、养殖密度   海水网箱养殖石斑鱼的放养密度在水温 25℃的条件 下,以 60 尾/立方米~70 尾/立方米为好。生产实践中,在 3 米×3 米×3 米的网箱内饲养成鱼 500 尾左右。结果表明,放养密度为 15 尾/立方米和 30 尾/立方米时石斑鱼的生长较快,当放养密度提 高到 60 尾/立方米时生长速度与前者相近,没有明显的差异。然 而,当放养密度增大到 120 尾/立方米,尾增重量减小,饲料系 数大大增加,存活率明显下降。证明 60 尾/立方米的成鱼放养密 度是比较适宜的。浙江象山港海区网箱养殖赤点石斑鱼,尾重 100 克~150 克的放养密度以 90 尾/平方米~70 尾平方米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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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套资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 年)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 2011 年 7 月 22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 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 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 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 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 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 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 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 第五条 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 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 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 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 辨识与评估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 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并记录辨识过 程与结果。 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危险 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 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 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也可以单独进行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重大危 险源分级方法由本规定附件 1 列示。 第九条 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 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 (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 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1 的; (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 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 1 的。 第十条 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 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的主要依据; (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 (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 (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 (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 (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 (七)安全管理措施、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 (八)事故应急措施; (九)评估结论与建议。 危险化学品单位以安全评价报告代替安全评估报告的,其安全评价报告中有关重大危险 源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 评估及分级: (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 (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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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套资料-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年)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2015 年) (2015 年 1 月 7 日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的公告》 (2015 年第 5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督促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 督检查工作并建立长效机制,同时规范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 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和省以下各级负 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含设计、制造、安 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含销售、出租、进口)和使用单位(含气瓶、移动式压力 容器充装单位,下同)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 本规则不适用于许可实施机关对取得生产许可单位开展的监督抽查,以及特种设备事故 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专项监督检查。 日常监督检查,是指按照本规则规定的检查计划、检查项目、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 实施的监督检查。 专项监督检查,是指根据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的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 门组织的,针对具体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被检查单位的特定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 查。 第四条实施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 2 名以上持有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 证件的人员参加;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与检查(以下统称检查人员)。 第二章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管部门(以下简 称省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提出当年检查重点,由市级监管部门(包括副省级市、地级 市、自治州、盟、直辖市的辖区或县的监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制 定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应当重点安排对以下单位进行检查: (一)取得许可资质未满 1 年的; (二)近 2 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 (三)近 2 年发生过因产品缺陷实施强制召回的; (四)举报投诉较多且经确认属实的,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和鉴定评审机构等反映质量 和安全管理较差的。 第七条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由市级监管部门根据风险情况确定当年检 查的重点和检查单位数量,制定计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由市、县(含县级市、上述市级下 辖的区和县,下同)级监管部门按计划分级组织实施。 其中,属于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每年日常监督检查次数不得少于 1 次。 第八条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目录,由市级监管部门参照以下因素确定。 (一)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 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二)近 2 年发生过特种设备事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三)市、县级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 第九条对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计划以及当年重点监督检查的特种 设备使用单位目录,应报省级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日常监督检查的项目和内容,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 (附 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表》(附 2)的规定执行。 其中,对在用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检查实行抽查方式,对一个使用单位,至少抽查 1 台 (套)在用特种设备。 第三章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专项监督检查包括: (一)重点时段监督检查。根据国家或地区重大活动及节假日的安全保障需要,针对特 定单位、设备和项目开展的监督检查。 (二)专项整治监督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形势、近期发生的典型事故或连续发生同类事 故的隐患整治等需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有关部门统一部署,或由各级监管部门自行 组织的,对特定的设备或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 (三)其他专项监督检查。针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报告的重大问题或投诉举报反 映的问题等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发现以下重大问题之一 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受检单位,并书面报告所在地的县或者市级监管部门: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8.9 KB 时间:2026-03-04 价格:¥2.00

SMT车间作业流程(DOC 5页)

SMT 车间作业流程 作业流程图 作业要点及说明 负 人 1、 由拉长和 IPQC、物料 员确认是否为新产品或 车间内首次生产的产品; 2、 如果是旧产品且无更 改,则直接排计划上线生 产; 拉 IP 物 员 3、由主管召开生产准备会, 参加人员包括技术员、拉 长、IPQC; 4、由主管负责安排人员的 准备工作,注意事项,传达 客户相关信息,制作《项目 进度计划表》; 主 技 员 拉 IP 5、各相关员在接到生产信 息后,分别准备; 5.1 CP、Check list、BOM 和工艺、钢网、物料; 5.2 SMT 程序、设备; 5.3 生产日期及出货排程; 5.4 产品检验标准; 5.5 培训工人,讲解生产注 意事项; 物 员 技 员 主 IP 拉 6、各相关人员开会确认准 备情况,如没有问题则由主 管决定开始上线生产,相关 人员必须在线跟进生产,如 有问题 IPQC 应及时写《生 产反馈单》给主管; Yes OK Yes No No N NG Yes PASS 7、主管跟进试制过程,及 时解决反馈生产中的问题 点,并记录问题; 8、如果问题较严重影响生 产进度,则要停线,并召集 技术员、拉长、IPQC 开会, 分析异常,提出改善措施, 必要进还要通知工程部人 员参加,直到问题解决后才 可恢复生产; 开 始 接收任务令 确认是否 为新产品 召开产品 准备会议 准备: 1、 项目进度计划表; 2、 CP、Check list、BOM 和工艺;钢网、 3、 工模夹具、测试仪器、设备; 4、 物料,试制日期及出货排程; 5、培训工人,讲解生产注意事项; 是否已准 备 OK 上线生产 有无 异常 IPQC 检验 出 货 填写生产报告 召开生产总结会 结 束 分析异常 9、生产完成后送 IPQC 抽 检,IPQC 必须按照客户的 BOM、工艺说明、图纸进 行抽检。 10、召开生产总结会,全面 收集和汇总生产中的各项 问题,从设计、工艺、物料、 可加工性方面展开分析。 11、拉长记录会议纪要,填 写生产报告,报告中的数据 和问题必须正确,主管审核 才可存档;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SMT 生产工艺 Check List 验证内容:SMT 其它 产品型 号 编 码 日 期 拉长 技术员 IPQC 序 号 项目 有 无 说 明 1 PCB 光板。 2 成品样板。 3 元件位置图。 4 PCB 的 Gerber File 或 SMT 编程文件。 5 客户 BOM。 6 公司清单。 7 工位图(仅中试产品)。 基 本 资 料 8 特殊元件安装说明。 1 锡膏/红胶。 2 助焊剂/锡丝。 辅 料 要 求 1 PCB 是否为喷锡板。 S M T PC B 2 IC 管脚料盘喷锡是否均匀。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未知 文件大小:162 KB 时间:2026-03-13 价格:¥2.00

设施和工作环境管理程序(DOC 5)

www.cnshu.cn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不是在 cnshu.cn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 不要随意相信. 请访问 cnshu, 加入 cnshu.cn 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成可编辑的 DOC 或 PPT 格式 设施和工作环境管理程序 编制 日期 审核 日期 批准 日期 www.cnshu.cn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不是在 cnshu.cn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 不要随意相信. 请访问 cnshu, 加入 cnshu.cn 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成可编辑的 DOC 或 PPT 格式 1.0 目的 识别并提供和管理为实现产品的符合性所需要的设施及工作环境。 2.0 范围 本管理程序适用于本公司生产部所使用的设施及工作环境。 3.0 职责 3.1 生产部设备组负责对实现产品符合性所需的生产设施和环境进行控制。 3.2 企管部负责对实现产品符合性所需的运输设施、软件进行控制。 4.0 操作程序 4.1 生产设施的识别、提供和管理 4.1.1 设施的识别 公司为产品实现所需的设施包括:工作场所(车间、办公场所等)、设备和工具、软件、 支持性服务(水、电、气供应)、通讯设施、运输设施等。 4.1.2 设施的提供 4.1.2.1 生产部设备组根据使用部门的要求及需要,进行前期调研,再与相关部门进行技 术、经济分析,确定型号,报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由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采购。 4.1.3 设施的验收 4.1.3.1 采购设施到公司后,由生产部设备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安装调试,确认满足要求 后填写《设施验收安装移交单》进行签字验收,并保管相关记录和资料。 4.1.3.2 验收不合格的设施,生产部设备组或相关采购员与供方协商解决,并在《设施验 收安装移交单》上记录处理结果。 4.1.3.3 生产部设备组对验收合格的设施进行编号,进入设施管理的管理。 4.1.3.4 对于低值易耗工具,由仓库凭《入库单》办理入库手续。 4.1.4 设施的管理 5.1 4.1.4.2 根据生产需要生产部设备组组织编写设施的操作规程,包括《数控剪板机 运行规程》、《数控冲床运行规程》、《激光切割机运行规程》、《数控折弯机运行规程》、《数 控母排冲孔机运行规程》、《数控母排折弯机运行规程》、《单梁式起重机运行规程》、《折边 机安全操作规程》、《烘箱操作规程》、《开式双柱可倾压力机操作规程》、《立式钻床安全操 作规程》、《切角机操作规程》、《油漆安全操作规程》、《锅炉安全操作规程》、《雕刻机操作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6 KB 时间:2026-03-14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15混凝土搅拌机安全操作规程GDAQ340215

混凝土搅拌机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215 一、固定式搅拌机应安装在牢固的台座上。当长期固定时,应埋置地脚螺栓;在短期使时,应在机座上铺 设木枕并找平放稳。不准以轮胎代替支撑。 二、固定式搅拌机的操纵台,应使操作人员能看到各部工作情况。电动搅拌机的操纵台,应垫上橡胶板或 干燥木板。 三、移动式搅拌机的停放位置应选择平整坚实的场地,周围应有良好的排水沟渠。就位后,应放下支腿将 机架顶起达到水平位置,使轮胎离地。当使用期较长时,应将轮胎卸下妥善保管,轮轴端部用油布包扎好,并 用枕木将机架垫起支杆。 四、对需设置上料斗地坑的搅拌机,其坑口周围应垫高夯实,应防止地面水流入坑内。上料轨道架的底端 支承面应夯实或铺砖,轨道架的后面应采用木料加以支承,应防止作业时轨道变形。 五、料斗放到最低位置时,在料斗与地面之间,应加一层缓冲垫木。 六、作业前重点检查项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电源电压升降幅度不超过额定值的 5%,漏电保护器参数应匹配,安装应正确,动作应灵敏可靠; (二)电动机和电器元件的接线牢固,保护接零或接地电阻符合规定; (三)各传动机构、工作装置、制动器等均紧固可靠,开式齿轮、皮带轮等均有防护罩,上料斗安全挂钩 及轨道上的安全插销完好齐全; (四)齿轮箱的油质、油量符合规定。 七、作业前,应先启动搅拌机空载运转。应确认搅拌筒或叶片旋转方向与筒体上箭头所示方向一致。对反 转出料的搅拌机,应使搅拌筒正、反转运转数分钟,并应无冲击抖动现象和异常噪声。 八、作业前,应进行料斗提升试验,应观察并确认离合器、制动器灵活可靠。 九、供水系统水泵、管道部件应齐全完整,供水管道不应有泄露,并采用防锈管件;当水温达到 50℃时, 供水系统应仍能保证正常工作;供水仪表计量数据应准确,且在有效表定期内。应检查并校正供水系统的指示 水量与实际水量的一致性;当误差超过 2%时,应检查管路的漏水点,或应校正节流阀。 十、应检查骨料规格并应与搅拌机性能相符,超出许可范围的不得使用。 十一、搅拌机启动后,应使搅拌筒达到正常转速后进行上料。上料时应及时加水。每次加入的拌合料不得 超过搅拌机的额定容量并应减少物料粘罐现象,加料的次序应为石子—水泥—砂子或砂子—水泥—石子。 十二、进料时,严禁将头或手伸入料斗与机架之间。运转中,严禁用手或工具伸入搅拌筒内扒料、出料。 十三、搅拌机作业中,当料斗升起时,严禁任何人在料斗下停留或通过;当需要在料斗下检修或清理料坑 时,应将料斗提升后用铁链或插入销锁住。 十四、向搅拌筒内加料应在运转中进行,添加新料应先将搅拌筒内原有的混凝土全部卸出后方可进行。 十五、作业中,应观察机械运转情况,当有异常或轴承温升过高等现象时,应停机检查;当需检修时,应 将搅拌筒内的混凝土清除干净,然后再进行检修。 十六、搅拌机作业中产生的污水应通红设置沉淀池,经沉淀后达标排放。 十七、加入强制式搅拌机的骨料最大粒径不得超过允许值,并应防止卡料。每次搅拌时,加入搅拌筒的物 料不应超过规定的进料容量。 十八、强制式搅拌机的搅拌叶片与搅拌筒底及侧壁的间隙,应经常检查并确认符合规定,当间隙超过标准 时,应及时调整。当搅拌叶片磨损超过标准时,应及时修补或更换。 十九、严禁无证操作,严禁操作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二十、作业后,应对搅拌机进行全面清理,做好润滑保养,切断电源锁好箱门;当操作人员需进入筒内时, 应固定好料斗,切断电源或卸下熔断器,锁好开关箱,挂上“禁止合闸”标牌,并应有专人在外监护。 二十一、作业后,应将料斗降落到坑底,当需升起时,应用链条或插销扣牢。 二十二、冬季作业后,应将水泵、放水开关、量水器中的积水排尽。 二十三、搅拌机在场内移动或远距离运输时,应将进料斗提升到上止点,用保险铁链或插销锁住。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3.5 KB 时间:2026-04-05 价格:¥2.00

生产管理知识-7.5.2 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控制程序

1.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对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各个因素的控制,以确保 产品质量满足规定的要求。 2.适用范围: 适用于生产过程各要素的控制。 3.职责 3.1 总经理 3.1.1 负责生产过程的重大问题的处理和最后裁决; 3.1.2 协调生产过程中各部门关系,保持均衡生产。 3.2 管理者代表: 3.2.1 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负责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 3.2.3 解决生产过程中的比较重大问题,必要时将重大问题提交 总经理。 3.3 生产部负责: 3.3.1 编制生产车间生产作业计划并组织实施; 3.3.2 协助总经理协调生产; 3.3.3 负责全公司设备的管理及保持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转。 3.4 工程部 3.4.1 负责生产过程的检验和试验工作; 3.4.2 编制产品生产的有关工艺、技术文件以及工序检验标准; 3.4.3 确保生产过程中的特殊过程、重要过程的质量,并编制有 关文件; 3.5 采购业务部负责提供合适的物资,以供生产之用,包括原材 料、辅助材料等; 3.6 生产车间负责按文件和指令进行生产,执行工艺要求; 3.7 行政部 3.7.1 负责提供生产所需的人员; 3.7.2 负责组织对生产所需人员的培训并做好有关的记录。 3.8 工程部负责过程的产品检验。 4. 定义:无 5. 工作程序 5.1 工程部编制产品生产的工艺、技术文件。 5.1.1 此类文件包括: a. 产品生产工艺; b. 产品工艺流程图; c. 有关工序操作规程; d. 产品标准及其他必要文件。 5.1.2 产品生产工艺、技术文件经厂务经理批准后,由工程部发放 到生产车间、生产部等有关部门执行。 5.2 生产部负责编制[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 5.3 工程部做好生产前技术准备工作,包括: 5.3.1 按生产工艺要求,汇同有关部门配备好工装器具; 5.3.2 提供各工序所需要的全部技术、工艺文件,并保证其正确性; 5.3.3 对于新投产的产品,对生产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5.3.4 工程部编制并提供产品过程质量的各工序检验规范,内容 包括: a.各工序检测点设置,产品各检验项目及其标准和检验方法; b.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5.4 生产设备的控制: 5.4.1 本公司生产设备由生产部负责管理,并建立设备台帐、档案、 保存设备的有关资料等; 5.4.2 在生产部的统筹安排和指导下,汇同有关部门对设备进行维 护、维修和日常管理包括选型、安装、调试,预防性维修和日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68.5 KB 时间:2026-04-11 价格:¥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