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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编号:AQ-BZH-006 1 目的 为了执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 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担公 司工伤风险,公司参加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制定本制度。 2 职责 2.1 行政部负责入职员工工伤保险购买申请 2.2 财务部负责缴纳足额工伤保险费用 3 管理内容 3.1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当地有关征缴规定执行。   3.2 公司员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 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3.3 职工发生工伤时,公司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3.4 公司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4 工伤认定 4.1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1.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4.1.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 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4.1.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1.4 患职业病的;   4.1.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1.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4.1.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2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2.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 效死亡的;   4.2.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4.2.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 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4.3.1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4.3.2 醉酒导致伤亡的;   4.3.3 自残或者自杀的。   4.4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 本公司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 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 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本公司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 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 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5 工伤保险待遇 本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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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医院风险辨识评估报告(6页)

医 院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医院内部控制制度是否行之有效,是衡量医院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而如果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行之有效,风险评估的重要作用,我们不可以 忽视,在医改的新形势下,医院面临着多种多样的风险,为进一步应对 和控制风险,明确医院应该应对的重点风险,我院组织有关人员,运用 风险量化评估法,对医院面临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 医院风险主要包括外部风险和内部风险,外部风险主要有法律政策 风险、经济风险、医疗风险、社会责任风险、自然灾害等。内部风险主 要包括管理风险、道德风险、财务风险、营运安全、员工健康、环境保 护等、 通过对外部风险及内部风险的发生频率与一旦发生所造成后果的严 重程度来分析。后果的严重程度综合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服务影响、 应急准备、内部反应、外部支持 6 方面。 事件发生频率、危害性、应急准备程度的量化情况见下表 风险种类 事件名称 评估项目 量 化 评 分 量化评估 总 分 1.事件发生 的可能性 3 有可能 2.事件发生 的危害性 3 对医院的财产、经营活动造成 较大影响 一、法律政策更新变 化 3.对事件的 应 急 准 备 程度 3 针对事件各方面各领导小组, 应有人员准备,组织准备。 27 外 部 风 险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 件 1.事件发生 的可能性 2 很小 12 2.事件发生 的危害性 3 事件造成大量的人员伤害;对 医院的财产、经营活动造成重 大影响 3.对事件的 应 急 准 备 程度 2 针对事件各方面应急准备差 1.事件发生 的可能性 1 没有发生过 2.事件发生 的危害性 1 事件造成大量的人员伤害;对 医院的财产、经营活动造成重 大影响 火灾 3.对事件的 应 急 准 备 程度 1 针对事件各方面应急准备充 分 1 1.事件发生 的可能性 1 从来没有发生过,根据掌握的 合理知识认为不太可能发生 2.事件发生 的危害性 5 事件造成个别人员伤害;对医 院的财产、经营活动有较大影 响; 水灾 3.对事件的 应 急 准 备 程度 2 针对事件各方面应急准备差 10 1.事件发生 的可能性 3 从未发生过 2.事件发生 的危害性 1 事件造成大量的人员伤害;对 医院的财产、经营活动造成重 大影响 三、自然 灾害 地震 3.对事件的 应 急 准 备 程度 3 针对事件各方面应急准备充 分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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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用工安全协议(6页)

外包用工安全协议 合同协议: _________ 外包用工安全协议 甲方: ______ _ ________ _________ 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外包用工安全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性别 : 年龄 :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一、根据本单位有关用工规定 , 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 共同执行。 二、本协议期限为(年 /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工作任务 : 1 、甲方安排乙方在装配车间工作,从事该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2 、乙方的岗位、职责及工作要求,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乙方应完成工作任务,执行安全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4 、因甲方生产(工作)情况发生变化或乙方不能胜任岗位时,乙方应服从甲方的 工作安排和调配。 四、劳动纪律: 1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规定。遵守甲方的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 全卫生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同时,爱护甲方财物,保守甲方机密,护甲方利益, 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 2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 , 甲方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 直至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纪 律处分或解聘。 五、免责条款: 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本着双向选择原则,属双方自愿, 任何一方不得违背对方意愿及管理规定,强加于对方。 ( 二 ) :用工安全协议书 劳动用工安全责任及重大事故协议书 合同条款是甲乙双方在执行合同期间互相承诺且有法律效应的依据,为使合同执行 期能够有序的履行安全责任及重大事故的及时处理,特制定本协议书。 1. 甲方会提供乙方安全培训,乙方在规定工作期间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或因个 人违章操作造成的伤亡事故和费用,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 乙方在规定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内(包括请假、休假、换休假、病假、旷工)所 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造成的伤残、死亡、因病住院、亡故意外事故等所有费用 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 乙方在规定工作时间内,身体有病不适的应及时诊治或到医院治疗住院,诊治费 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 乙方如有重大疾病或需健康疗养不能保证正常工作的,应及时解除劳动用工关系, 办理离职手续。 5. 乙方因病住院结束后,因各类后遗病症影响甲方正常工作的应及时解除劳动用工 关系。 6. 乙方在规定工作期间违反用人单位制度因打架斗殴所造成的各类事故产生的费用 由乙方或责任方自行承担责任。 7. 乙方在工作期间私自外出或离开工作岗位,办理私事、串岗、违章操作它人机具 和机械、车辆、私自接触电源、安装电器,因此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责任费用均 由乙方自行承担。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8.2 KB 时间:2025-08-22 价格:¥2.00

62.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作个人总结6

2020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作总结(篇一)   新的一年即将开始,对过去一年的回顾总结。在过去的一年里始 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认真去对待每天现场的安全工作。严格按照项目 的安全管理目标工作,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管理,以下是我今年的工作总结:   1、年初认真吸取了在资料方面的教训,对自己上一年工作进行 了总结,对自身存在工作上比较薄弱的安全资料方面认真学习,在学 习公司《项目管理手册》的同时也得到了项目领导和同事的大力帮助, 是我在安全管理资料上面有了很大的提高。   2、对入场的工人,特种工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入场教育,安 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加强了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对特种作业人 员 100%持证上岗。作业人员普遍学历低、安全意识淡薄,不服从管 理等诸多问题,所有做好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是监督岗在的重点,在 工作中积极组织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切实将安全知识带给每位施工 人员,以“以人为本”的态度认真完成培训课程。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基本形成了每日巡检、每周 检查、每周安全例会,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在夏季防高温和冬季消防 防火措施上,项目上积极安排好值班人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发 现隐患立即排除。   4、加强了对各劳务班组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努力将事故 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施工较忙阶段劳务班组的安全协管员不务实,对 安全工作不是很深入去管理,存在侥幸心理。给项目安全工作带来了 很大的管理难度,毕竟基本每个项目只有一名全员,这要使我要有 更大的责任心去完成安全生产工作。   5、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各项工作,进行了专项整治行动和综 合督查。在全国“安全生产月”到来时,开展各项安全活动,认真做 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安全月的宣传工作。对特殊工种安全知识等的 专项培训。在现场显著部位、安全重点防控部位张贴安全标语,悬挂 安全条幅,增加现场安全活动气氛,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增强警示和 教育效果。   一年来,由于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加上项目部各级领导 各部门各劳务班组的共同努力,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些成 绩,未发生一起重大安全事故,为公司的经济发展和人员稳定作出了 贡献。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也清醒地认识到安全生产治理工作仍存 在一些不足:   1、是少数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安全生产观念还比较淡薄, 存有侥幸心理。   2、是极少数作业队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并呈动态变数, 一般小事故偶有发生。   3、是项目抢工时劳务队伍有些特殊工种没有特殊工种上岗证, 存在无证上岗问题。   4、是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需要持久深入开展。   这些问题的存在,要求我不能盲目乐观,务必时刻保持清醒的头 脑,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工作中不能麻痹大意,要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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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作个人总结6

2020 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作总结(篇一)   新的一年即将开始,对过去一年的回顾总结。在过去的一年里始 终保持清醒的头脑,认真去对待每天现场的安全工作。严格按照项目 的安全管理目标工作,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安全生产管理,以下是我今年的工作总结:   1、年初认真吸取了在资料方面的教训,对自己上一年工作进行 了总结,对自身存在工作上比较薄弱的安全资料方面认真学习,在学 习公司《项目管理手册》的同时也得到了项目领导和同事的大力帮助, 是我在安全管理资料上面有了很大的提高。   2、对入场的工人,特种工进行了三级安全教育、入场教育,安 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加强了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对特种作业人 员 100%持证上岗。作业人员普遍学历低、安全意识淡薄,不服从管 理等诸多问题,所有做好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是监督岗在的重点,在 工作中积极组织工人安全教育、培训,切实将安全知识带给每位施工 人员,以“以人为本”的态度认真完成培训课程。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同时,基本形成了每日巡检、每周 检查、每周安全例会,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在夏季防高温和冬季消防 防火措施上,项目上积极安排好值班人员,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发 现隐患立即排除。   4、加强了对各劳务班组落实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努力将事故 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施工较忙阶段劳务班组的安全协管员不务实,对 安全工作不是很深入去管理,存在侥幸心理。给项目安全工作带来了 很大的管理难度,毕竟基本每个项目只有一名全员,这要使我要有 更大的责任心去完成安全生产工作。   5、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各项工作,进行了专项整治行动和综 合督查。在全国“安全生产月”到来时,开展各项安全活动,认真做 好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安全月的宣传工作。对特殊工种安全知识等的 专项培训。在现场显著部位、安全重点防控部位张贴安全标语,悬挂 安全条幅,增加现场安全活动气氛,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增强警示和 教育效果。   一年来,由于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高度重视,加上项目部各级领导 各部门各劳务班组的共同努力,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些成 绩,未发生一起重大安全事故,为公司的经济发展和人员稳定作出了 贡献。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也清醒地认识到安全生产治理工作仍存 在一些不足:   1、是少数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安全生产观念还比较淡薄, 存有侥幸心理。   2、是极少数作业队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并呈动态变数, 一般小事故偶有发生。   3、是项目抢工时劳务队伍有些特殊工种没有特殊工种上岗证, 存在无证上岗问题。   4、是安全生产宣传教育需要持久深入开展。   这些问题的存在,要求我不能盲目乐观,务必时刻保持清醒的头 脑,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工作中不能麻痹大意,要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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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安全-2-6关于印发“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通知

×××有限责任公司文件 XXX 字【2021】第 05 号 关于印发“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等相关法律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 规程。为加强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落实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保障员工职业健康,特印发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请公司 相关部门与人员严格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2.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3.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4.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5.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6.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7.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8.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9.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10.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11.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2021 年 2 月 22 日 附件 1: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发生职业病,切实保护 单位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 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 2003)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警示告知 1.公司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应当在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的醒目位 置,设置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通讯报警装置、警示 语句和中文警示说明。 2.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 害告知规范》(GBZ/T203-2007)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3.有毒、有害及放射性的原材料或产品包装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和 中文警示说明。 二、公告栏告知 在公司门口、作业场所、劳动者经常停留的场所醒目位置处设置公告 栏,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公告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 测、评价结果公布于工作场所。 三、劳动合同告知 1.公司人事管理部门与新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履行合同告知义务,把 职业病危害告知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告知劳动者。 2.单位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 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单位人事管理、 职业卫生管理等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 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3.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劳动者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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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标准化八要素-6.职业危害日常检测管理制度

作成: 文永杰 审核人: 批准人: 分发部门: 总务部、财务部、业务部、生产部、金型治工具部、成型部、品质部、技术部、冲压表面处理部、制 造部 更改记录 版 本 更新日期 备件人 更 改 简 述 1.0 2017.10.10 文永杰 新作成 1. 管理目的 2. 管理职责 3. 一般规定 4. 职业病管理 1. 管理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 所有生产单位。 2. 管理职责 2.1 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对职业病防治进行管理和员工体检工作。 2.2 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开展职业病防 治的教育,负责职业病的统计、报告和公司档案管理工作。 2.3 管理部负责对职业病患者调换工作岗位。 2.4 各单位生产安全科负责职业病防治措施的实施,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经常检查、维护和 定期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符合质量要求的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和保健食 品、防暑降温药品等。 3. 一般规定 3.1 各单位应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和职业安全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3.2 各单位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与禁忌相关的有害作业。 3.3 严格管理有毒物品或其它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3.4 各单位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定期对有毒气体、粉尘、噪声等有害因素进行检测,并记录 检测结果。 3.5 各单位必须采取综合的防治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 消除职业危害和生产单位的生产成本。 4. 职业病管理 4.1 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医疗保险定点医院或项目合同医院初步诊断,报公司安全生产办公 室,由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报告市职业病防治所,由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诊断鉴定。 4.2 当公司安全生产办公室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 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 4.3 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 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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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用工安全协议(6页)

外包用工安全协议 合同协议: _________ 外包用工安全协议 甲方: ______ _ ________ _________ 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_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 外包用工安全协议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性别 : 年龄 :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一、根据本单位有关用工规定 , 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本协议 , 共同执行。 二、本协议期限为(年 / 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工作任务 : 1 、甲方安排乙方在装配车间工作,从事该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2 、乙方的岗位、职责及工作要求,按照甲方的有关规定执行; 3 、乙方应完成工作任务,执行安全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4 、因甲方生产(工作)情况发生变化或乙方不能胜任岗位时,乙方应服从甲方的 工作安排和调配。 四、劳动纪律: 1 、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规定。遵守甲方的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劳动安 全卫生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同时,爱护甲方财物,保守甲方机密,护甲方利益, 服从甲方的领导、管理。 2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 , 甲方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 直至按有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纪 律处分或解聘。 五、免责条款: 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本着双向选择原则,属双方自愿, 任何一方不得违背对方意愿及管理规定,强加于对方。 ( 二 ) :用工安全协议书 劳动用工安全责任及重大事故协议书 合同条款是甲乙双方在执行合同期间互相承诺且有法律效应的依据,为使合同执行 期能够有序的履行安全责任及重大事故的及时处理,特制定本协议书。 1. 甲方会提供乙方安全培训,乙方在规定工作期间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或因个 人违章操作造成的伤亡事故和费用,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 乙方在规定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内(包括请假、休假、换休假、病假、旷工)所 发生的一切不安全事故,造成的伤残、死亡、因病住院、亡故意外事故等所有费用 乙方自行解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 乙方在规定工作时间内,身体有病不适的应及时诊治或到医院治疗住院,诊治费 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4. 乙方如有重大疾病或需健康疗养不能保证正常工作的,应及时解除劳动用工关系, 办理离职手续。 5. 乙方因病住院结束后,因各类后遗病症影响甲方正常工作的应及时解除劳动用工 关系。 6. 乙方在规定工作期间违反用人单位制度因打架斗殴所造成的各类事故产生的费用 由乙方或责任方自行承担责任。 7. 乙方在工作期间私自外出或离开工作岗位,办理私事、串岗、违章操作它人机具 和机械、车辆、私自接触电源、安装电器,因此发生的一切意外事故,责任费用均 由乙方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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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环保职业健康协议-建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责任协议书(6页)

建筑施工总分包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责 任协议书 工程承包人(全称): 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 施工作业分包人(全称): **** (简称乙方)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与公司制订的环境管理方针,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环境保 护的法令、法规,强化安全生产与环境管理,落实责任制,依法从严 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营造绿色建 筑,促进施工顺利进行,双方特签定本协议书。 在施工工程承包合同的执行上,本协议书具有优先权 一、 管理目标、指标: 职业健康安全: 1、 现场杜绝重伤、死亡事故的发生,杜绝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重大损 失事故、事件的发生。 2、 现场内的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 100% ,杜 绝重大隐患。 3、 现场内不发生火灾事故 , 火险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 100% 。 4、 乙方必须保证具备并予以保持甲方制定的文明施工安全管理目标 要求的内业和现场条件。 5、 确保通过各级达标检查和其他各级各类安全生产 \ 文明施工检查 , 完成并保持甲方确定的文明施工、安全管理目标。 环境目标指标: ( 1 ).噪音 排放达标 ( 土方施工:昼间 <75dB ,夜间 <55 dB) ( 结构施工:昼间 <70dB ,夜间 <55 dB) ( 装修施工:昼间 <65dB ,夜间 <55 dB) (夜间指晚上 22 : 00 至次日早上 6 : 00 ) ( 2 ).现场扬尘排放达标:现场施工扬尘排放达到目测无尘的要求, 现场主要运输道路硬化率达到 100% 。 ( 3 ).运输遗洒达标:确保运输无遗洒。 ( 4 ).生活及生产污水达标排放:生活污水中的 COD 排放达标。 ( 5 ).施工现场夜间无光污染:施工现场夜间照明不影响周围社区, 夜间施工照明灯罩的使用率达到 100% 。 ( 6 ).不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 7 ).不使用 1211 灭火器,新购灭火器采用无环保危害的干粉灭火 器。 ( 8 ).固体废弃物实现分类管理,提高回收利用率。 ( 9 ).项目经理部最大限度降低水电能源消耗。 ( 10 ).降低纸张消耗,保护森林资源。 ( 11 ).不使用含尿素及其他有害或对环境有污染的砼外加剂。 二、用工制度 : 1、 分包方必须遵守与施工现场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 2、 分包方应遵守总包方及其上级制定的有关协助队伍的管理规定、 办法以及总包方的其它的关于分包管理的相关制度及规定。 3、 分包方的新进场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总包方 ,对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的人数、姓名、年龄等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交总包方 综合办和质安部进行备案。未经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 业,如因此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分包方将承担主要管理责任。 三、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要求 :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7.8 KB 时间:2025-11-19 价格:¥2.00

双重预防体系建设隐患排查治理-百大行业双体系实施指南-A.6-1作业活动风险分级控制清单

6-1 作业活动风险分级控制清单 单位:库场队 风险点 作业步骤 (危险源) 管控措施 编号 类 型 名 称 序 号 名称 危险 源或 潜在 事件 评 价 级 别 管 控 级 别 主要 后果 工程技术 管理措施 培训教育 个体防护 应急处置 管控 层级 责任 单位 责任 人 备注 1 重 车 入港 车 辆 司 机 进 入 大 厅 办 理 手 续 时,因 司 机 未 走 人 行 通道, 导 致 被 车 辆 撞 伤 五 级 蓝 撞 击 伤害 设置电子显 示屏 设 置 专 用 人 行道 电子显示屏 危险告知 佩戴安全帽 班组 物 流 公司 物流 司机 1 作 业 活 动 H 型 钢 集 港 卸 车 作 业 2 重 车 入港 集 疏 港 值 班 员 去 9 号 门 拿 卡时, 进 入 车 辆 行 驶 区域, 五 级 蓝 撞 击 伤害 设置电子显 示屏 设 置 专 用 人 行道 电子显示屏 危险告知 佩戴安全帽 班组 物 流 公司 物流 司机 导 致 撞伤 3 辅 助 作业 在 起 吊 工 属 具 时,因 人 员 未 离 开 悠 荡 区 域,会 导 致 被 悠 荡 的 属 具 碰伤 五 级 蓝 悠 荡 伤害 设立封闭区 域 执 行 人 干 机 停,机干人离 作业要求 各单位、班 组定期组织 安 全 业 务 ( 安 全 意 识、防控手 册、规章制 度、操作规 程)培训 佩戴安全帽 机械立即将 工属具垫底 止住悠荡 班组 海 港 装卸 装卸 班长 4 辅 助 作业 在 作 业 点 组 装 工 具 时,因 作 业 现 场 未 封 闭,导 致 被 车 辆 撞伤。 五 级 蓝 撞 伤 伤害 设立封闭区 域 严 格 执 行 作 业 点 封 闭 要 求 各单位、班 组定期组织 安 全 业 务 ( 安 全 意 识、防控手 册、规章制 度、操作规 程)培训 佩戴安全帽 车辆立即熄 火,停止操 作 班组 海 港 装卸 装卸 班长 5 机 械 对位 在 吊 车 对 位时, 因 为 人 员 在 行 走 路 线上, 四 级 蓝 撞 伤 或 碾 压 设立封闭区 域 1、 作 业 点 负 责 人 确 认 现 场 人 员 离 开 吊 车 行 走 路线后,监护 吊 车 对 位 并 对 作 业 现 场 进行封闭。 1、作业人员 必须经过三 级安全教育 培训,培训 合格后发安 全上岗证, 并年审 2、各单位、 佩 戴 安 全 帽,夜间穿 着 反 光 背 心,佩戴警 示灯 车辆立即熄 火,停止操 作 站队 海 港 装卸 指挥 手

分类:风险评估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48 KB 时间:2025-11-22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年)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15 年) (2007 年 11 月 30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15 号公布,2015 年 4 月 2 日国家安全监管 总局令第 77 号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 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 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 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 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 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 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 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管辖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四)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五)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六)关闭; (七)拘留; (八)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条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 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 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 6 个月;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 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两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 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 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 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 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 处罚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 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2.9 KB 时间:2026-01-19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9架子工安全操作规程GDAQ340109

架子工安全操作规程 GDAQ340109 一、架子工必须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书,方可上岗。应 每年进行一次体验。凡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不得从事架子作业。 二、架工班组接受任务后,必须根据任务的特点向班组全体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分工。悬挂挑脚 手架、门式、碗口式和工具式插口脚手架或其他新型脚手架,以及高度在 30m 以上的落地式脚手架和其他非标 准的架子,必须具有上级技术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计算书和安全技术交底书后才可搭设。同时,搭设前架工 班组长要组织全体人员熟悉施工技术和作业要求,确定搭设方法。搭脚手架前,班组长应带领架工对施工环境 及所需的工具、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检查,消除隐患后方可开始作业。 三、架工作业要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戴安全帽,佩戴安全带,衣着要灵便,穿软底防滑鞋, 不得穿塑料底鞋、皮鞋、拖鞋和硬底或带钉易滑的鞋。作业时要思想集中,团结协作,互相呼应,统一指挥。 不准用抛扔方法上下传递工具、零件等。禁止打闹和开玩笑。休息时应下架子,在地面休息。严禁酒后上班。 四、架子要结合工程进度搭设,不宜一次搭得过高。未完成的脚手架,架工离开作业岗位时(工间休息或 下班时),不得留有未固定构件,必须采取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和确保架子稳定。脚手架搭设后必须经施工员会 同全员进行验收合格后才能使用。在使用过程中,要经常进行检查,对长期停用的脚手架恢复使用前必须进 行检查,鉴定合格后才能使用。 五、落地式多立杆外脚手架上均布荷载每平方米不得超过 270kg,堆放标准砖只允许侧摆 3 层;集中荷载每 平方米不得超过 150kg。用于装修的脚手架不得超过 200kg/m2。承受手推运输车及负载过重的脚手架及其他类 型脚手架,荷载按设计规定。 六、高层建筑施工工地井字架、脚手架等高出周围建筑,须防雷击。若在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防雷装置保 护范围以外,应安装防雷装置,可将井字架及钢管脚手架一侧高杆接长,使之高出顶端 2m 作为接闪器,并在该 高杆下端设置接地线。防雷装置冲击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 10Ω。 七、架子的铺设宽度不得小于 1.2m。脚手板须满铺,离墙面不得大于 20cm,不得有空隙探头板。脚手板搭 接时不得小于 20cm;对头接时应架设双排小横杆,间距不大于 20cm 在架子拐弯处脚手板应交叉搭接。垫平脚手 板应用木块,并且要钉牢,不得用砖垫。 八、上料斜道的铺设宽度不得小于 1.5m,坡度不得大于 1:3,防滑条的间距不得大于 30cm。 九、脚手架的外侧、斜道和平台,要绑 1m 高的防护栏杆和钉 18cm 高的挡脚板。 十、砌筑里脚手架铺设宽度不得小于 1.2m,高度应保持低于外墙 20cm。里脚手的支架间距不得大于 1.5m, 支架底脚要有垫木块,并支在能承受荷重的结构上、搭设双层架时,上下支架必须对齐,同时支架间应绑斜撑 拉固。 十一、砌墙高度超过 4m 时,必须在墙外搭设能承受 160kg 重的安全网或防护挡板。多层建筑应在二层和每 隔四层设一道固定的安全网。同时再设一道随施工高度提升的安全网。 十二、拆除脚手架,周围应设围栏或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看管,禁人入内。拆除应按顺序由上而下,一步 一清,不准上下同时作业。 十三、拆除脚手架大横杆、剪刀撑时,应先拆中间扣,再拆两头扣,由中间操作人往下传送钢管。 十四、拆下的脚手杆、脚手板、钢管、扣件、钢丝绳等材料。应向下传递或用绳吊下,禁止往下投扔。 十五、遇大雨、大雾或六级及以上大风时,应立即停止脚手架的搭设作业。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6.5 KB 时间:2026-01-20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年)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8 年) (2008 年 1 月 8 日经建设部第 145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08 年 1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 和国建设部令第 166 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 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 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 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 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 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 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 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 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 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 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 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书、备 案证明等原始资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 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 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 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 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 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 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 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1 KB 时间:2026-01-22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 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 库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海洋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 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 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规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对本行政区域的 水环境质量负责。 第五条 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 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国家鼓励、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 应用,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七条 国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区域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 管理。 交通主管部门的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污染水域的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农业、渔业等部门以及 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 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九条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水环境的 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 制定地方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水体的使用 功能以及有关地区的经济、技术条件,确定该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省界水体适 用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十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 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水污染物排 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向已有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 第十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 根据水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或者地方的经济、技术条件,适时修订水环境质量 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五条 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国家确定的重 要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经 济综合宏观调控、水行政等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 务院批准。 前款规定外的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江河、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3.6 KB 时间:2026-01-23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桥(门)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表(含续表)GDAQ209010807

) 桥(门)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表 GDAQ209010807 使用单位 安装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地址 类别型号 出厂日期 产权单位 制造单位 (许可证号: 告知受理 号 设备编号 备案编号 出场编号 安装位置 性能参数 额定起重量: kg;跨 度: m 起升高度: 起升速度: m/min;运行速度: m;悬臂长度: m;工作级别: 9.《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 6067.1—2010; m/min;(小车); m/min(大车) 设备状态 检查时的起升高度: m;检查时的悬臂长度: m 项不合 格; 检查依据 1.《通用桥式起重机》GB/T 14405—1993; 2.《通用门式起重机》GB/T 14406—1993; 3.《电动单梁起重机》JB/T 1306—2008; 4.《电动悬挂起重机》JB/T 2603—2008: 5.《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JB/T 3695—2008; 6.《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JB/T 5663—2008; 7.《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8—2010; 8.《桥式和门式起重机制造及轨道安装公差》GB/T 10183—2005; 10.《起重机设计规范》GB/T 3811—2008; 11.《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01; 1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08 检查情况 汇 总 检查项目共计86项: 保证项目共25项,第 项不合格,共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项不合格 检查结论 一般项目共61项,第 项不合格,共 备 注 保证项目(序号带“★”的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中不合格项目数不超过5项,此设备自 检 结论方为“合格” 自检人员 (安装单位 专业技术人 员) 安装 单位 (签名) 序 号 ★1 3 5 6 7 8 9 桥(门)式起重机安装自检表(续表一) GDAQ209010807-1 项类 项目编号 检 查 内 容 及 要 求 检查结果 结 论 起重机主要受力构件(主梁、端梁、平衡梁、支腿 、小车架等)应无裂纹、无永久变形;主要受力构件 母材不应出现严重锈蚀或磨损 1.1.3 走台通道 走台上通道的宽度应不小于500mm,走台上方的净 空高度应不小于1800mm。走台应能承受3kN移动的集 中 载荷而不产生永久变形。走台板面应具有防滑性 能 1.1.5 梯子 司机维修及调整时必须经过的通道,应设安全、方 便的梯凳。梯子宜用斜梯,梯、凳面应具有防滑性 能,采用直梯时,当高度大于10m时应在每隔6~8m 处设休息平台,当高度大于5m时,应从2m起装设护 圈 ★2 1.1.2 焊缝质量 主要受力构件焊缝不得有目测可见的裂纹、孔穴、 固体类夹渣、未熔合和未焊透等缺陷 主要受力构件焊缝不得有目测可见的裂纹 1.1 结构 1.1.1 主要受力 构件 4 1.1.4 护栏 在起重机上的以下部位应装设栏杆: (1)用于进行起重机安装、拆卸、试验、维修和保 养的,且高于2m的工作部位; (2)通往离地面高度2m以上的操作室、检修保养部 位 的通道; (3)存在跌落高度大于1m的危险通道及平台 栏杆上部表面的高度应≥1m;栏杆下部应装设踢脚 板,其高度≥0.1m的踢脚板;在踢脚板与手扶栏杆 之间应设有中间栏杆,中间栏杆与踢脚板或手扶栏 杆的距离不得大于0.5m。对净高不超过1.3m的通道, 手扶栏杆的高度可以为0.8m。栏杆上任何一处都应 能承受1kN来自任何方向的载荷而不产生永久变形 1.1.7 钢丝绳 防脱装置 滑轮应设有防止钢丝绳脱出绳槽的装置或结构。在 滑轮罩的侧板和圆弧顶板等处与滑轮体的间隙不宜 超过钢丝绳直径的20% 1.1.6 检修吊笼 采用裸滑线供电的起重机,在司机室对面靠近滑线 的端,应装设检修吊笼 1.1.9 防雨措施 露天工作的起重机,其电气设备应装设防雨罩或采 取 其他防雨措施 1.1.8 防护罩 起重机上外露的、有伤人可能的旋转零部件,如开 式齿轮、联轴器、传动轴等,均应装设防护罩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86 KB 时间:2026-01-30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 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 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 处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30 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 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 中毒,下同),或者 1 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 10 人以上 30 人以下死亡,或者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5000 万元以上 1 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上 10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上 50 人以下重伤, 或者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 3 人以下死亡,或者 10 人以下重伤,或者 1000 万元以下直 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 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 报或者瞒报。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 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 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 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 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 第六条 工会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 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 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 检察院: (一)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三)一般事故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前款规定上报事 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接到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 报告国务院。 必要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可以越级上报 事故情况。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逐级上报 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 第十二条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7.5 KB 时间:2026-01-30 价格:¥2.00

小微企业安全生产三级标准化全套-资料目录及使用指南

资料目录及填写指南 首先应准备 13 个文件盒,文件盒厚度约 35mm,文件盒标签已设计好,只须打印后粘贴到文件盒脊背上去。所有资料都应结合公司的实际情 况进行适当修改后打印。 一、管理性文件类 资料类别 文件名称 使用说明 归到档案盒 管理性文件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目录见后)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建议拿到附近的广 告公司去装订成册 第 4 档案盒 公司安全操作规程 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对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汇编, 该安全操作规程仅作参考使用,汇编成册后建议拿 到附近的广告公司去装订成册 第 4 档案盒 公司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里面红色字体部分需要企业完善,建议拿到 外面的广告公司去装订,封面盖章,第二页 总经理签字,发放到公司各个部门,并填写 “文件发放记录”,另外还应交一份到地方安 监局去备案。 第 11 档案盒 二、记录资料类 一级要素 资料名称 频次要求 使用说明 1 安全生产目标 1.关于下达公司安全生产方针和总体安全生产目标的通 知 一次 KF 为公司简称 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改,打印红头文 件 盖章 2.关于发布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的通知 每年初一次 红头文件盖章 3.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及分解 每年初一次 打印,盖章 4.安全生产目标实施计划 每年初一次 根据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进行修改 红头文件盖 章 5.安全生产目标监测记录 每季度一次 每季度监测内容最好不要完全一样,适当修改后打 一级要素 资料名称 频次要求 使用说明 印 监测人由全员签名 6.安全生产目标季度考核表 每季度一次 每季度考核内容最好不要完全一样,适当修改后打 印 考核人由全员签名 7.20__年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效果评估报告 每季度一次 评估人为全员,审批人为总经理,审批意见: “同意评估报告内容” 8.安全目标责任书 每年初一次 层层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签订日期为年初 2.组织机构与职责 1.关于成立公司安全组织机构的通知 人员有变动应及时调 整 红头文件,落实具体的人员名字后,打印,盖 章 2.关于发布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通知 一次,每年进行评审, 三年修订一次 根据公司组织机构设置情况进行修改 红头文件盖 章 3.安全培训记录效果评估表(责任制) 每年进行一次全员培 训 打印完善签字,务必要有员工签到表,必须本人签 名,避免代签名的现象,有条件的还应留下培训时 的照片 4.安全生产责任制适宜性评审记录 每年一次 完善签名 5.安全生产会议记录样本(需要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修改) 每月一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每季度一次,月度安全生产 会议每月一次,遇季度会议那月,与月度会议一起 召开,所以那月仅做季度会议记录,每次会议最好 留一张照片,每次会议必须要用签到表 6.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表 每季度一次 考核人为总经理,被考核人涉及到个人的应将本人 名字打上去 7.安全生产会议签到表 每次会议都要用签到 表 公司平时开会时可以多签几张,至少签 10 张放着备 用,会议时间及名称空着 8.新版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汇编【共 136 个岗位安全责任 制】(参考资料) 供修改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时使用 安全职责全本【参考资料】 供修改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时使用 3.安全生产投入 1.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 每年初一次 由安全管理员协同财务人员一起填写 2.安全生产费用台账 每季度一次 由财务人员填写,应附安全费用的相关票据 3.工伤保险参保名册 每年一次 可以不用这个专门规定表格,能提供已缴纳工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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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套资料-5临时用电工程安全技术交底GDAQ330905

临时用电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GDAQ330905 施工单位: 工程名称 分部分项 工  程 工种 一、进入施工现场必须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纪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二、严格执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按照施工用电组织设计架设三相五线制的 电气线路,所有电线均应架空,过道或穿墙均要用钢管或胶套管保护,严禁利用大地作为工作零线。 三、配电箱、开关箱内电气设备完好无缺。箱体下方进出线,开关箱应符合“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的要求,门、锁完善,有防雨、防尘措施,箱内无杂物,箱前通道畅通,并应对电箱统一编号,并设危险标志。 保护零线(PE、绿/黄线)中间和末端必须重复接地,严禁与工作零线混接;产生振动的设备的重复接地不少于 两处。 四、使用设备必须按规定穿戴和配备好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并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是否完好,严 禁设备带病运转和进行在运转中维修。 五、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负载线、保护零线和开关箱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解决。搬迁 或移动的用电设备,必须由专业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 六、在建工程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及外电防护和接地与防雷等应严格按规范执行。 七、配电线路的架空线必须采用绝缘铜线和绝缘铜线和绝缘铝线。架空线必须设置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 设在树木或脚手架、龙门架或井字架上。 八、空线的接头、相序排列、档距、线间距离及横担的垂直距离和横担的选择及规格,严格执行规范规定。 九、动力配电箱与照明配电箱宜设置,如合置在同一配电箱内,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十、开关箱应由末级配电箱配电,配电箱、开关箱制作所用的材料、箱的规格设置要求及安装技术应按规 范执行。 配电箱、开关箱最好购合格的成品使用。 十一、配电箱、开关箱内的开关电器安装,绝缘要求和箱壳保护接零应按规范执行。 十二、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严禁用同一个开 关电器直接控制两台及两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十三、开关箱内必须装设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的选择、安装和额定漏电动作应符合规范要求。 十四、总配电箱和开关箱中两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作合理配合匹配,实现分段保护的功能。 十五、手动开关电器只许用于直接控制照明电器和容量不大于 5.5kW 动力电路。容量大于 5.5kW 的动力电 路应采用自动开关电器或降压启动装置控制。各种开关电器元器件的额定值与其控制用电设备的额定值相适应。 十六、所有配电箱、开关箱应由专人负责。且应每月定期检修一次。检查、维修人员必须是专业电工,检查、 维修时必须按规定穿戴绝缘鞋、手套、必须使用电工绝缘工具。 十七、对配电箱、开关箱进行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前一级相应的电源开关分闸断电,并悬挂停电检修 标志牌,严禁带电作业。 十八、移动的用电设备使用的电源线路,必须使用绝缘胶套管式电缆。 十九、用电设备和电气线路必须有保护接零。 二十、严禁施工现场非正式电工乱接用电线和安装用电开关。 二十一、残缺绝缘盖的闸刀开关禁止使用,电气设备所用保险丝,禁止用其他金属丝代替,并且需与设备 容量相匹配。 二十二、电工必须严格执行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对电气设备要进行定期检查和试验,凡不合格的电气设备、 工具要停止使用。 二十三、施工现场内严禁使用劲塑料线,所用绝缘导线型号及截面必须符合临电设计。 二十四、当发生电气火灾时即切断电源,用干砂灭火,或用干粉灭火器灭火,严禁使用导电的灭火剂灭火。 二十五、凡移动式照明,必须采用安全电压;地下室照明和潮湿现场的照明,应采用 36V 以下安全电压。 二十六、不得私自乱拉电源,严禁将电源线的金属丝直接插入插座。 二十七、现场补充交底内容: 交底人签字: 日 期: 接受人(全员)签字: 注:本交底一式三份,班组、交底人、资料保管员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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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包承包劳务安全协议-外包施工队安全协议(6页)

1 施工安全协议 甲方:汉中嘉陵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工程实施及相关作业人员的安全,依 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程项目建设实际情况,经甲、乙双方协商 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承接工程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保证在施工期各类证件的 有效性、合法性,应具有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责任制度,并设立专门的安全施 工小组,设置专职全员,乙方对现场和作业面要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确保安全技术防护措施费用于安全防护,符合建设工程安全标准。 二、乙方必须认真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建设部和当地 政府、建委颁发的有关治安、消防、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条例,严格按甲方消 防保卫制度以及建设施工现场消防保卫的特殊要求组织施工,并接受建设方的 安全检查。乙方在施工期间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服从甲方安全 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违章作业人员甲方有权令其纠正、处罚或停止作业。 乙方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应设置本单位的施工标志,悬挂安全警示标语、警示 牌等。 (1)、施工期间,乙方是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主体,甲方根据属地管理原 则负责安全监督检查。 (2)、施工单位专职全员必须每天坚守工地,巡回检查,及时消除安全 隐患。 2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安全操作证,严禁无证上岗,乙方自带或外 租的设备、设施,确保性能完好,进入施工现场,大型机械设备应当具备生产 许可证、产品合格证、产品使用说明书和设备履历书。 三、乙方必须为现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 用品,乙方对施工现场人员的工业卫生防治工作负责。 四、乙方应坚持召开班前会,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根据当天任 务提出具体安全防范措施。 五、施工场所有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施工,可能危及对方安 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 施,并指定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或协调。 (1)、乙方必须制定冬季、雨季等季节性施工及特殊作业安全措施方案并 严格执行。 (2)、按规定的一级危险品的运输、保管和使用进行严格监督,防止公害 事故发生;爆破器材的保管、使用、运输符合有关规定,对爆破作业必须严格 执行爆破规程,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爆破时派专人负责。 (3)、乙方在施工过程中,要保证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当每个工作节点完 工后应及时整理现场,做到文明施工。 (4)、如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及时、如实按照事故的级别及国 家规定立即向甲方及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并积极组织抢险。 (5)、自然灾害事故及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自行负责,与 甲方无关,因乙方原因给甲方和其他方造成的损失应给予赔偿。 六、甲方给乙方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现场、运输通道,施工现场就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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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环保、职业卫生协议-建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责任协议书(6页)

建筑施工总分包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责 任协议书 工程承包人(全称): 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简称甲方) 施工作业分包人(全称): **** (简称乙方)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与公司制订的环境管理方针,严格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和环境保 护的法令、法规,强化安全生产与环境管理,落实责任制,依法从严 治理施工现场,确保项目施工中操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营造绿色建 筑,促进施工顺利进行,双方特签定本协议书。 在施工工程承包合同的执行上,本协议书具有优先权 一、 管理目标、指标: 职业健康安全: 1、 现场杜绝重伤、死亡事故的发生,杜绝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重大损 失事故、事件的发生。 2、 现场内的安全事故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 100% ,杜 绝重大隐患。 3、 现场内不发生火灾事故 , 火险隐患整改率必须保证在时限内达到 100% 。 4、 乙方必须保证具备并予以保持甲方制定的文明施工安全管理目标 要求的内业和现场条件。 5、 确保通过各级达标检查和其他各级各类安全生产 \ 文明施工检查 , 完成并保持甲方确定的文明施工、安全管理目标。 环境目标指标: ( 1 ).噪音 排放达标 ( 土方施工:昼间 <75dB ,夜间 <55 dB) ( 结构施工:昼间 <70dB ,夜间 <55 dB) ( 装修施工:昼间 <65dB ,夜间 <55 dB) (夜间指晚上 22 : 00 至次日早上 6 : 00 ) ( 2 ).现场扬尘排放达标:现场施工扬尘排放达到目测无尘的要求, 现场主要运输道路硬化率达到 100% 。 ( 3 ).运输遗洒达标:确保运输无遗洒。 ( 4 ).生活及生产污水达标排放:生活污水中的 COD 排放达标。 ( 5 ).施工现场夜间无光污染:施工现场夜间照明不影响周围社区, 夜间施工照明灯罩的使用率达到 100% 。 ( 6 ).不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 7 ).不使用 1211 灭火器,新购灭火器采用无环保危害的干粉灭火 器。 ( 8 ).固体废弃物实现分类管理,提高回收利用率。 ( 9 ).项目经理部最大限度降低水电能源消耗。 ( 10 ).降低纸张消耗,保护森林资源。 ( 11 ).不使用含尿素及其他有害或对环境有污染的砼外加剂。 二、用工制度 : 1、 分包方必须遵守与施工现场有关的相关法律法规。 2、 分包方应遵守总包方及其上级制定的有关协助队伍的管理规定、 办法以及总包方的其它的关于分包管理的相关制度及规定。 3、 分包方的新进场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报告总包方 ,对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的人数、姓名、年龄等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并交总包方 综合办和质安部进行备案。未经安全教育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 业,如因此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分包方将承担主要管理责任。 三、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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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套资料-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年)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 年) (2009 年 5 月 27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09 年 6 月 16 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21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对生产安全事故信息的报告和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应当报告和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以下简称事故信息),是指 已经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信息。 第四条事故信息的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和完整,信息的处置应当遵循快速高效、协同配 合、分级负责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煤矿安全监 察机构负责煤矿的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制度, 设立事故信息调度机构,实行 24 小时不间断调度值班,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 信息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信息的报告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较大涉险事故,其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信息 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第一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在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报 告的同时,可以立即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发生单位的事故信息报告 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同时书面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部门、工会、 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 (一)一般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逐级上报至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 矿安全监察机构; (二)较大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三)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 监察局。 前款规定的逐级上报,每一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 2 小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前 款规定上报事故情况时,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八条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重大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报的同时, 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随后补 报文字报告;乡镇安监站(办)可以根据事故情况越级直接报告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九条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的,县级、市级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在依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逐级上 报的同时,应当在 1 小时内先用电话快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 构,随后补报文字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用电话报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 矿安全监察局。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 先用电话快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 1 小时内先 用电话快报国务院总值班室,随后补报文字报告。 第十条报告事故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产能等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包括应急救援情况);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和初步估 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使用电话快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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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套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新版)》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安 全 生 产 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 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 2014 年 8 月 31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4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 2014 年 8 月 31 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 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 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 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 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 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 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 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 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 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 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 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 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 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 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 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 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 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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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套资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9年)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2019 年) (2013 年 1 月 16 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9 年 2 月 18 日《国家市 场监管总局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优化准入服务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的公告》〔2019 年 第 8 号〕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考核 工作。 作业人员的具体作业种类与项目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种类与项目》(以下简称《项 目》)规定。 第三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先经考试合 格,凭考试合格证明向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 相应的工作。 《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 4 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 规定及时办理证件延续(本规则简称复审)。 第四条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考 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定考试机构及其考试基地。 《项目》中 A1、A2、A6、A7、G6、R3、D2、D3、S1、S2、S3、S4、Y1、F1、F2 管 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的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含地区范围,下同)、考试基地及考点,由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且公布;其他项目的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考试基地及考点,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并且公布。 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的发证部门为考试所在 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 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发证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确定。 第五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其他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 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 分合格。具体的考试方式、内容、要求 以及对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要求,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考核大纲或者细则 (以下统称考核大纲)执行。 第六条考核大纲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适用范围; (二)名词术语(需要时); (三)作业人员所需的培训和实习时间; (四)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和特殊要求; (五)理论考试的范围和基本内容,以及理论考试中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安全知识、 法规知识等所占的比重; (六)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具体考试内容,包括项目(科目)、方法和合格指标; (七)考试机构人员、场地、设备设施条件及满足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能力要求。 第七条作业人员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 未能参加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第八条《作业人员证》有效期内,全国范围有效。持有《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以下简 称持证人员)经用人单位雇(聘)用后,其《作业人员证》应当经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 责人、雇主)或者其授权人签章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在该用人单位作业。 第二章 考试机构 第九条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质,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的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少于 3 人; (二)具备满足考试需要的基地,根据实际需要在一定地区范围内设立的分考点,也必 须与基地相应项目条件一致; (三)建立考试质量保证体系和考场纪律、监考考评人员守则、保密、考试管理、档案 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并且能有效实施; (四)根据相应考核大纲,制订考试作业指导书,明确理论考试的范围和实际操作技能 考试的具体项目(科目)以及合格指标; (五)按照理论知识考试“机考化”的原则配置资源和考试软件,并且满足相应考核大纲 所要求的场所、设备设施条件和能力;考核大纲要求实际操作技能考试采取实物化(模拟化) 的,应当具备考试实物化(模拟化)的条件; (六)具有满足考试需要的专、兼职的监考、考评人员,配备考试机构技术负责人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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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员全套资料-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年)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 年)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已经 2013 年 2 月 18 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 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 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 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 量不足的空间。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 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 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 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五条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 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 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 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 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 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第十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 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 准备。 第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 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第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 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 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 前 30 分钟。 第十三条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 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 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经检测,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 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五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 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6.5 KB 时间:2026-02-22 价格:¥2.00

全员全套资料-物料提升机安装自检表(含续表)GDAQ209010805

) 物料提升机安装自检表 GDAQ209010805 使用单位 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 安装单位 广东省电白建筑工程总公司 工程名称 江门市民兵综合训练项目—生活区 工程地址 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亭院村中坑地段 传动形式 0 产权单位 制造单位 (许可证号: 0 0 SS型驱动 形式 制造编号 型号规格 告知受理号 设备自编号 备案编号 出厂日期 安装部位 性能参数 额定载重量: kg;额定提升速度: m/min 最大提升高度: 架体顶端自由高度: m m;最大独立高度: m; 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第1部分:总则》GB 6067.1—2010 6.《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01 7.《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99 8.《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08 设备状态 架体架设高 度: m 项不合格; 2.一般项目共62项,其中第 检查依据 1.《建筑物料提升机安装检验评定规程》 2.《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10 3.《施工升降机》GB/T 10054—2005 4.《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2007 项不合格,共 项不合格 9.《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 检查情况 汇 总 检查项目共计95项: 1.保证项目共33项,其中第 项不合格,共 检查结论 自检人员 (安装单位专 业技术人员) 安装 单位 (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 注 保证项目(序号带“★”的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中不合格项目数不超过5项,此设备自检 结论方为“合格” 序号 ★1 ★2 3 4 5 6 8 10 11 12 13 物料提升机安装自检表(续表一) GDAQ209010805-1 1.1.2 吊笼安全 门 提升机吊笼的前、后两个方向均应装设安全门,安 全门应定型化、工具化 项类 项目编号 检 查 内 容 及 要 求 检查结果 1.1.3 吊笼侧面 围护 吊笼门及两侧立面应采用网板结构,孔径应小于 25mm。侧面围护高度不应小于1.5m 结 论 1.1 结构 1.1.1 主要受力 构件 提升机的架体、传动系统、吊笼立柱、上下承载梁 和附墙架等主要受力构件不得有明显变形、可见裂 纹、开焊和严重锈蚀、磨损等缺陷 1.1.5 吊笼底板 吊笼底应防滑、排水,且无破损等缺陷 1.1.4 防护顶棚 提升机的吊笼顶部应设置防护棚,防护顶棚应采用 坚实的材料,在任意0.01㎡面积上作用1.5kN的力 时,不应产生永久变形 7 1.1.7 导轨 提升机的导轨架不应兼作导轨 1.1.6 自升平台 安装高度超过30m的提升机应具有自升降安拆功能, 应装设自升平台。平台四周应设置防护栏杆,上栏 杆高度应为1.0~1.2m,下栏杆高度为0.5~0.6m, 挡脚板高度不应小于180mm 9 1.1.9 钢丝绳防 脱装置 滑轮、卷筒或曳引轮应装设钢丝绳防脱装置,该装 置与滑轮、卷筒或曳引轮外缘的间隙不应大于钢丝 绳直径的20%,且不大于3mm 对重导轨不得采用链条或钢丝绳等柔性物体 1.1.8 导向装置 导向装置应齐全、可靠,吊笼、自升平台应采用滚 轮导靴,对重可采用滚轮导靴或滑动导靴 卷筒两侧边超出最外层钢丝绳的高度不应小于钢丝 绳直径的两倍 1.2 信息 标志 与信 号 1.2.1 产品标牌 应在提升机底部易于观察的位置设置产品标牌,标 牌内容应至少包括:产品名称和型号规格;主要性 能参数;出厂编号;制造商名称;产品制造日期 1.2.2 限载标志 应在吊笼的明显部位设置限载标志、禁乘标志 1.2.4 对重标志 对重应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涂成警告色。对重上应 标明其质量 1.2.3 操作标识 在操作位置上应标明控制元件的用途和动作方向, 指示信息应易于识别且清晰可见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76.5 KB 时间:2026-03-16 价格:¥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