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int 市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工作计划 20xx 年,在市委、市政府、市安委会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我局要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继续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 设深入开展,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实现交通 系统全年安全生产稳定而积极努力。为此,特制定 201X 年安全生产 工作计划 , 具体内容如下: 1、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0xx 年在继续深化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一岗双责”,形成安全生产人人有 责,层层落实的工作局面。 要进一步健全完善以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和安全 生产管理制度为主要内容的“三位一体”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及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加大安全生产工作奖惩力度,充分调动各部门广大安全监管干部的积极性。按照实 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改进、完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体系,完善安全生产 目标责任制度,使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更加科学合理。 2、继续完善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为加强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监管,20xx 年,我局要充实和加强监管力量,建立 健全本系统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形成局长、各分管领导、各股室(股长、主任)、 安监员等多层次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 建立企业负责、行业监管、综合监督管理相结合的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建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预警预防控制体系。建立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公布 各级设立的交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举报电话。定期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排 查,完善重大事故隐患信息管理系统,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实施对重大事故隐患登 记建档、评估分级、整改治理、跟踪监督、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确保安全。严 格执行安全生产工作月通报、季公布、年考核制度,进一步促进各单位安全监管责 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 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1)交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按季度召开。 会议形式:与会人员为局党组成员,各股、室、站、所负责人、公路局、运输 企业、维修企业、公路施工单位领导(负责人)及安监员;会议由局分管安全领导 主持;会议内容为传达上级关于安全生产工 作文 件、会议精神,部署全系统安全 生产工作任务;会议内容由专人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 (2)交通系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例会,按月召开。 会议形式:与会人员主要为全系统安监员;会议由局分管安全领导主持;会议 内容为安全生产工作业务指导、培训,通报工作情况,下达工作任务;会议内容形 成记录。 (3)交通系统安全生产情况分析会议,视情况召开。 会议形式:与会人员主要为行业监管部门负责人及安监员、存在安全隐患的单 位负责人及安监员;会议由局分管安全领导主持;会议内容为通报隐患排查情况, 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期限,指定相关单位跟踪落实,并做好整改落实 情况书面反馈及资料档案工作。 4、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一要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 对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湖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知识,落实《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的规定》的要求,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党委、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 部署和要求,切实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强化措施、强化运作、强化落实。 二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标语、上街宣传等形式,认真组织开展 安全生产月活动。 三要开办安全生产业务知识培训,普及和提高广大干部职工安全生产知识和业 务水平。 5、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整改落实工作。 以企业自查、行业抽查、局安办督查为主要方式,坚持检查与自查相结合、检 查与整改相结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明确各股室(办) 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突出加强我市交通安全生产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部门)、重 点单位(部位)和重点时段这“四个重点”的重点监控,促进加强源头治本。 要认真落实《湖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切实 加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力度。一是进一步完善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防护设 施、标志标线设施,组织力量巡查,及时督促整改。按照公路隐患路段排查有关督 办标准要求,对本辖区内道路隐患路段进行全面、系统的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路 段,按部门分类制定整治方案和整治计划,落实资金来源,明确治理工作职责分工 ,明确实施单位和验收单位责任,逐一建立档案,对重大隐患要采取及时有效的安 全防护措施,并实行挂牌督办,督促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落实整改,及时消除隐 患。二是要强化道路安全防护,将“安保工程”延伸到至农村的县、乡、村公路,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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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管理办法 为及时准确掌握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强 化重大危险源管理,提高控制和防范风险的能力,杜绝重大生产 事故发生,根据《河南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 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应按照本办 法进行登记建档。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 程(以下简称危险性较大工程),主要包括: (一)建设部建质〔2004〕213 号文规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 (二)《河南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中明确的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 (三)施工现场存在的符合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分类中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时, 应组织施工单位填写《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表》,如实将拟 建工程的重大危险源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 督管理机构备案。 在安全措施备案时,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不全的,应根 据工程进度情况,适时登记上报。 三、施工单位在列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 应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或论证。 四、施工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和台帐,并建 立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建设工程重 大危险源公示牌》, 向有关人员公示施工中不同阶段、不同时段 的重大危险源名称、施工部位、可能发生的事故、防护措施和责 任人等内容。 五、列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 5 天,施工单 位应填写《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告知单》,并报送当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及时了解危险性较大工程进展情况,有重点地进行跟踪督查。 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应当在施工区域设置警 戒线和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工作。 六、列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完毕后,施工单 位应填写《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完毕告知单》,并及时报送当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七、在建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公示、施工告知和 实施完毕告知等由总承包单位统一负责。 总承包单位应经常组织分包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实施进行安 全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 八、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通过采取方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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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管理办法 为及时准确掌握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强 化重大危险源管理,提高控制和防范风险的能力,杜绝重大生产 事故发生,根据《河南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 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应按照本办 法进行登记建档。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 程(以下简称危险性较大工程),主要包括: (一)建设部建质〔2004〕213 号文规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 (二)《河南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中明确的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 (三)施工现场存在的符合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分类中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时, 应组织施工单位填写《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表》,如实将拟 建工程的重大危险源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 督管理机构备案。 在安全措施备案时,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不全的,应根 据工程进度情况,适时登记上报。 三、施工单位在列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 应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或论证。 四、施工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和台帐,并建 立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建设工程重 大危险源公示牌》, 向有关人员公示施工中不同阶段、不同时段 的重大危险源名称、施工部位、可能发生的事故、防护措施和责 任人等内容。 五、列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 5 天,施工单 位应填写《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告知单》,并报送当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及时了解危险性较大工程进展情况,有重点地进行跟踪督查。 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应当在施工区域设置警 戒线和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工作。 六、列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完毕后,施工单 位应填写《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完毕告知单》,并及时报送当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七、在建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公示、施工告知和 实施完毕告知等由总承包单位统一负责。 总承包单位应经常组织分包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实施进行安 全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 八、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通过采取方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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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 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 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 号)和《水利行业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 号),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 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的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施工工期 2 年以 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工期 2 年 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 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 1);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评 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 (见附件 2);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 准(试行)》(见附件 3)。以下统称《评审标准》。 第四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依据评 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 100 分。具体标准为: (一)一级:评审得分 90 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 低于应得分的 70%; (二)二级:评审得分 80 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 低于应得分的 70%; (三)三级:评审得分 70 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 低于应得分的 60%; (四)不达标:评审得分低于 70 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 低于应得分的 60%。 第五条 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负责部属水利生产经营 单位一、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其办公室设在水利部安全监督司。评审具体组织 工作由中国水利企业协会承担。 第六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照《评审标准》进行自主评定; (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水利部认可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 (四)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审定,由水利部公告、颁 证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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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自查 Ⅰ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Ⅱ级要素 隐患自查Ⅲ级 要素 隐患自查Ⅳ级要 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监管部门 安全生产管理机 构及人员设置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及人员设置 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 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河南省安全生产 条例》 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证,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培训规定》 安监局 管理人员培训 管理人员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 。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培训规定》 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 新上岗的所有职工安全生产强制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培训规定》 工商 《公司法》第7条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培训规定》 《安全生产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 条例》 《河南省安全生产 条例》 《河南省安全生产 条例》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 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 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主要负责人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且合格 证在有效期内。 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人人有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与所有部门、班组、 职工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其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为法 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 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发放到相关工作岗位,规范从业人员的生 产作业行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应包含下列内容: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 投入、文件和档案管理、隐患排查与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危险物品及重大危险 源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相关方及外用工管理,职业健康管理、防护用品管理、 应急管理、事故管理等。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 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营业执照 主要负责人 责任落实情况 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 营业执照 主要负责人 责任落实情况 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 资质证照 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及人 员 安全生产责 任制 安全生产管 理制度和操 作规程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 安监局 “四新”教育 “四新”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 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培训规定》 1、对于某一种类的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存在的重大危险源和可能发生 的事故类型,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 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 等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管理办法》 2、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 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 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 《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管理办法》 预案备案 应急预案应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管理办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 条例》 《河南省安全生产 条例》 《河南省安全生产 条例》 《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管理办法》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并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 全培训规定》 《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 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 一次。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 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的安 全检查,检查及隐患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发生的所有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采取防范措 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有关资料应归档保存。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修、保养、定期检测,维修、保养、 检测应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1、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不得发包、出租。建立合格承包商 名录和档案。2、企业应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书,约定各自的安 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 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应当专项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项:1)安全技术措施工程建 设;2)安全设备、设施的更新、改造和维护;3)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4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事项。 风险抵押金存储或 安全责任险购买情 工伤保险 应急救援预案的制 定 预案评审 应急预案演练 安全生产检查和隐 患排查记录档案 安全培训档案 事故管理档案台帐 安全设备设施维护 、保养台帐 安全协议书 安全费用使用 工伤保险 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预案演练 安全培训档案 事故管理档案台 帐 安全设备设施管 理档案台帐 安全协议书 安全费用使用 风险抵押金存储 或安全责任险购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 安全生产管 理档案 安全生产投 入 应急管理 基础管理 安全生产检查和 隐患排查记录档 案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41.5 KB 时间:2025-10-04 价格:¥2.00
Ⅰ级隐患自 查标准 Ⅱ级隐患自 查标准 Ⅲ级隐患自 查标准 Ⅳ级隐患自 查标准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监管部门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 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 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 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法》 工商局 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 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经道路运 输管理部门审核同意,领取经营许可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 取营业执照,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后,方可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 《河南省道路运输管 理条例》 运输许可证 运输许可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运输 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条例》 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及人 员 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 或配备专职 或者兼职的 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设置安全生 产管理机构 或配备专职 或者兼职的 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 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 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安全生产法》 资质证照 单位主要负 责人 单位主要负 责人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法》 各部门、各 岗位职责 各部门、各 岗位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 和考核要求,形成包括全体人员和全部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任体系。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 例》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制度 安全生产教 育培训制度 建立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 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 例》 安全生产检 查制度 安全生产检 查制度 车辆运行前、返场后安全检查。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 例》 安全生产奖 励和惩罚制 度 安全生产奖 励和惩罚制 度 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制度,内容包括:(一)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 惩罚的目的;(二)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基本原则;(三)明确 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条款;(四)明确安全生产奖励和惩罚的实施 方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 例》 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处 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 故报告和处 理制度 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内容包括:(一)安全生产事故报 告和处理制度制定依据;(二)安全生产事故的概念;(三)安全生产 事故的分类;(四)安全生产事故报告程序;(五)安全生产事故现场保护 的要求;(六)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安全生产事故资料的 归档要求;(八)对安全生产事故进行经验教训总结。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 例》 安全生产责 任制 安全生产管 理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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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自查 Ⅰ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Ⅱ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Ⅲ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Ⅳ级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 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法》 危化品经营 许可证 危化品经 营许可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 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 理办法》 消防验收 报告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 定》 安全设施 验收报告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验收合格报告。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 人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且合格证 在有效期内。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 安全生产管 理机构及人 员设置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及人员设 置 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的必须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且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的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三人,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应当配备两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管 理人员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且合格证在有效 期内。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 验收报告 资质证照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及人员 —1— 隐患自查 Ⅰ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Ⅱ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Ⅲ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Ⅳ级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安全生产 责任制 责任落实情 况 责任落实 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其中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法人单位为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 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安全生产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企业应制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括:1)安全生产职责;2)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4)安全生产费用;5)安全生产奖惩管 理;6)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7)安全培训教育;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9)管理部门、基层班 组安全活动管理;10)风险评价;11)隐患治理;12)重大危险源管理;13)变更管理;14)事 故管理;15)防火、防爆管理,包括禁烟管理;16)消防管理;17)仓库、罐区安全管理;18) 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19)生产设施管理,包括安全设施、特种设备等管理;20)监视 和测量设备管理;21)安全作业管理,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 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高温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管理等;2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 理;23)检维修管理;24)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25)承包商管理;26)供应商管理;27)职业 卫生管理,包括防尘、防毒管理;28)劳动防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29)作业场所职业危 害因素检测管理;30)应急救援管理;31)安全检查管理;32)自评等。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 标准化通用规范》 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特点和原材料、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 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 标准化通用规范》 管理人员培 训 管理人员 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 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 特种作业人 员和特种设 备作业人员 特种作业 人员和特 种设备作 业人员资 格证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且 在有效期内。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新上岗职工 培训 新上岗职 工培训 企业应对新上岗的所有职工(包括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都必须进行强 制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 《安全生产法》 日常教育 日常教育 企业职工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 定》 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 和操作规 程 安全生产 教育培训 —2—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45.5 KB 时间:2025-10-11 价格:¥2.00
隐患自查 Ⅰ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Ⅱ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Ⅲ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Ⅳ级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监管部门 采煤机上必须装有能停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运行的闭锁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 》 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内喷雾压力不得小于2MPa,外喷雾 压力不得小于1.5MPa,喷雾流量应与机型相匹配。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喷雾,外喷雾压 力不得小于4MPa。无水或喷雾装置损坏时必须停机。 《煤矿安全规程 》 使用刨煤机工作面至少每隔30m应装设能随时停止刨头和刮板输送机的装置,或装设向刨煤 机司机发送信号的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 》 刨煤机应有刨头位置指示器,必须在刮板输送机两端设置明显标志,防止刨头与刮板输送机 机头撞击。 《煤矿安全规程 》 使用刨煤机工作面倾角在12°以上时,配套的刮板输送机必须装设防滑、锚固装置。 《煤矿安全规程 》 机械电缆 采掘工作面各种移动式采掘机械的橡套电缆,必须严加保护,避免水淋、撞击、挤压和炮崩 。每班必须进行检查,发现损伤,及时处理。 《煤矿安全规程 》 《煤矿安全规程 》 采煤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安设能发出停止和启动信号的装置,发出信号点的间距不得超过 15m。刮板输送机的液力偶合器,必须按所传递的功率大小,注入规定量的难燃液,并经常 检查有无漏失。易熔合金塞必须符合标准,并设专人检查、清除塞内污物。严禁用不符合标 准的物品代替。 采煤机 刨煤机 刮板输送 机 采煤设备 设备设施 及工艺 现场管理 —1— 隐患自查 Ⅰ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Ⅱ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Ⅲ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Ⅳ级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监管部门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薄煤层除外)矿井采用前进式 采煤方法的。 《煤矿重大安全 隐患认定办法》 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煤矿重大安全 隐患认定办法》 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煤矿重大安全 隐患认定办法》 开采近距离煤层,上一煤层采用刀柱法、条带法或带状充填法控制顶板,下一煤层采用垮落 法控制顶板时,必须制定控制顶板的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 》 采用倾斜分层垮落法回采时,下一分层的采煤工作必须在上一分层顶板垮落的稳定区域下面 进行。上下分层的回采间隔时间不应过长,以防假顶腐朽。 《煤矿安全规程 》 长壁式采煤工作面分上下面同时回采时,上下面的错距应根据煤层倾角、矿山压力、支护形 式、通风、瓦斯、自然发火、涌水等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 》 采用掩护支架开采急倾斜煤层时,支架的角度、结构,支架垫层数和厚度以及点柱的支设角 度、排列方式和密度,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 》 水力采煤 水采相邻2个小阶段巷道之间和漏斗式采煤的相邻2个上山眼之间,必须开凿联络巷,用以通 风、运料和行人。 《煤矿安全规程 》 必须根据矿井各个生产环节、煤层地质条件、煤层厚度、煤层倾角、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 倾向和矿山压力等因素,编制设计(包括设备选型、选点)。 《煤矿安全规程 》 相关要求 相关要求 综合机械 化采煤 开采 设备设施 及工艺 现场管理 —2—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采矿冶金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37.5 KB 时间:2025-10-12 价格:¥2.00
有防则安 无防则危 ◆2020年安全工作回顾 ◆安全生产工作概述 ◆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工作思路和工作计划 目 录 PLEASE ENTER THE TITLE TEXT YOU NEED HERE PLEASE ENTER THE TITLE TEXT YOU NEED HERE PLEASE ENTER THE TITLE TEXT YOU NEED HERE PLEASE ENTER THE TITLE TEXT YOU NEED HERE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PPT 文件大小:4.83 MB 时间:2025-10-14 价格:¥2.00
隐患自查 Ⅰ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Ⅱ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Ⅲ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Ⅳ级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监管部门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 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 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法》 工商 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 可证 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 可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 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 学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 2012年第55号令 备案证明 备案证明 国家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国家对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 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经营许可办法》 消防验收 报告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应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报告 。 《消防法》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 规定》 公安 安全设施 验收报告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验收合格报告。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主要负责 人 主要负责 人 主要负责人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规定》 安全生产 委员会或 领导小组 安全生产 委员会或 领导小组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 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及人员设 置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及人员设 置 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的必须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且安全生产管理的机构配备的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三人,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应当配备两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验收报告 资质证照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及人员 —1— 隐患自查 Ⅰ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Ⅱ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Ⅲ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Ⅳ级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监管部门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且合格证在有 效期内。 《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规定》 安全生产 责任制 责任落实 情况 责任落实 情况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单 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落实。其中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 作负全面责任。 《安全生产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企业应制订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至少包括:1)安全生产职责;2)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4)安全生产费用;5)安全生产奖 惩管理;6)管理制度评审和修订;7)安全培训教育;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9)管理部门 、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管理;10)风险评价;11)隐患治理;12)重大危险源管理;13)变更 管理;14)事故管理;15)防火、防爆管理,包括禁烟管理;16)消防管理;17)仓库、罐 区安全管理;18)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19)生产设施管理,包括安全设施、特种 设备等管理;20)监视和测量设备管理;21)安全作业管理,包括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 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高 温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管理等;2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及危险 化学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等;23)检维修管理;24)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 25)承包商管理;26)供应商管理;27)职业卫生管理,包括防尘、防毒管理;28)劳动防 护用品(具)和保健品管理;29)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管理;30)应急救援管理;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 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操作规程 操作规程 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包括职业卫生相关设备和特种设备)特点和原材料、 辅助材料、产品的危险性,编制操作规程,并发放到相关岗位。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 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非药品类 易制毒化 学品管理 制度 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企业要建立健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企业负责人的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的岗位职 责,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出入库管理、仓储安全管理制度,购销管理、购销合同管理 、销售流向登记、销售记录管理、购买和运输凭证存档等制度,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信息系 统填报制度,从业人员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知识教育培训制度,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制度 等。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进一步加强非药品类易制 毒化学品监管工作的指导 意见》(安监总管三〔 2012〕79号) 管理人员 培训 管理人员 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 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 规定》 特种作业 人员 特种作业 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电工、焊工、驾驶员等)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且在有效期内。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及人员 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 和操作规 程 —2—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Excel 文件大小:40 KB 时间:2025-11-01 价格:¥2.00
隐患自查 Ⅰ级要素 隐患自查 Ⅱ级要素 隐患自查Ⅲ级要素 隐患自查Ⅳ级要素 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 参考依据 监管部门 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 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 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公司法》 工商局 许可证 非煤矿矿山企业必须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非煤矿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 变更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 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位名称 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四) 变更经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 《非煤矿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 延期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 要延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 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非煤矿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 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应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 合格证,且合格证在有效期内。 《安全生产法》 《非煤矿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 安监局 资质证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报 告 安全设施三同时验收报 告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 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 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油田设施、工艺系统等发生变更 的,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整改设计,报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发证机关审查批准,整改完成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使 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 施“三同时”监督 管理暂行办法》 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非煤矿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 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要求,落实全员安全生 产责任。 《落实生产经营单 位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暂行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 资格证书。 《非煤矿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 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 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非煤矿矿山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实 施办法》 安全生产承诺 企事业单位与当地政府签订承诺书后,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单 位法人现场宣读承诺书,并将承诺书在显要位置长期公示,接受 广大职工监督;并将承诺事项逐级分解,在单位内部层层签订承 诺书。 《河南省生产经营 单位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规定》 从业人员在三十人以上的非煤矿山必须设置专门从事安全生产管 理的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三人。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非煤矿山 应当配备两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 及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设置要求 《河南省安全生产 条例》 安全生产 责任制 责任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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炎汝高速公路第 16 合同段 职业危害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职业危害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目 录 一、总则………………………………………………………………………………………………………………………………..2 1、编制目的………………………………………………………………………………………………………………………….2 2、 适用范围…………………………………………………………………………………………………………………………2 3、 编制依据…………………………………………………………………………………………………………………………2 4、工程概况………………………………………………………………………………………………………………………….2 二、职业病危害事故种类及职业危害源分布……………………………………………………………………..4 1、 职业病危害事故种类……………………………………………………………………………………………………..4 2、职业危害源分布…….…..…………………………………………………………………………………………………..4 三、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5 1、 综合防尘措施………………………………………………………………………………………………………………….5 2、 高温及低压防尘措施………………………………………………………………………………………………………5 3、项目工程建设职业病危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实施…………………………………………………………….5 3.1.一期预防………………………………………………………………………………………………………………………….5 3.2.二期预防………………………………………………………………………………………………………………………….5 3.3.三期预防………………..………………………………………………………………………………………………………..6 五、项目部各部室主要责任…………………………………………………………………………………………………8 六、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8 1、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的组成……………………………………………………………………………………………….8 2、职业卫生员专兼职管理人员职责……………………………………………………………………………………10 3、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职责…………………………………………………………………………………………………..10 4、应急响应…….……………………………………………………………………………………………………………………10 4.1 隧道有毒有害气体职业危害事故应急响应…………………………………………………………………..11 4.2 密闭空间职业危害事故应急响应………………………………………………………………………………….11 4.3 急、慢性职业危害因素中毒人员的急救………………………………………………………………………12 5、应急终止………………………………………………………………………………………………………………………….12 6、事故调查………………………………………………………………………………………………………………………….12 7、责任追究和赔偿………………………………………………………………………………………………………………12 七、应急预案的培训与演练…………………………………………………………………………………………………13 八、修订与完善(见流程图)……………………………………………………………………………………………..13 九、职业病危害突发事故应急实施控制阶段……………………………………………………………………..13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 1 页 共 13 页 炎汝高速公路第 16 合同段 职业危害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职业危害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防止突发性重大职业病危害 事故发生,并能在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后有效控制和处理,根据上级职业卫生主管部门的要 求和本公司实际,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制定本公司的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 一、总则 1、编制目的 为了保护员工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预防控制施工生产中导致职业中毒、矽肺等职业 危害因素,根据《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结合本合同段项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适用于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炎汝高速公路第 16 合同段项目部职业病危害事故 应急救援工作的指导,凡是施工生产中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均适用本办法。 3、编制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70 号) 3.2《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 393 号令) 3.3《炎汝高速公路第 16 合同段施工设计文件》 3.4《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0 号) 3.5《职业病防治法修正案》 3.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52 号) 3.7《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3.8《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 3.9《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总局第 27 号) 3.10《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3.11《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 1 号) 3.12《安全监督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令第 24 号) 3.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49 号) 3.14《职工健康监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49 号) 3.15《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 25 号) 3.1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 年)的通知》 4、工程概况 炎陵至汝城(湘粤界)高速公路是规划的湖南省高速公路网(五纵七横)中一纵(岳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 2 页 共 13 页 炎汝高速公路第 16 合同段 职业危害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分类:事故与应急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58 KB 时间:2025-11-15 价格:¥2.00
1 附件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 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 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 号)和《水利行业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 号),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 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的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施工工期 2 年以 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工期 2 年 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 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 1);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评 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 (见附件 2); 2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 准(试行)》(见附件 3)。以下统称《评审标准》。 第四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依据评 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 100 分。具体标准为: (一)一级:评审得分 90 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 低于应得分的 70%; (二)二级:评审得分 80 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 低于应得分的 70%; (三)三级:评审得分 70 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 低于应得分的 60%; (四)不达标:评审得分低于 70 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 低于应得分的 60%。 第五条 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负责部属水利生产经营 单位一、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其办公室设在水利部安全监督司。评审具体组织 工作由中国水利企业协会承担。 第六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照《评审标准》进行自主评定; (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水利部认可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 (四)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审定,由水利部公告、颁 证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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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2016 年) (2016 年 7 月 27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 的通知》(安监总厅统计〔2016〕80 号)公布)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不涉及事故报告和事故调查处理),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统计、联网直报(以下简称“归 口直报”)。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特殊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 局和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确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形式,实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归口直报。 第四条县级以上(含本级,下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接收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 营单位报告和同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依据本办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进行统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按规定时限要求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填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并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统计。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分类统计。没有造 成人员伤亡且直接经济损失小于 100 万元(不含)的生产安全事故,暂不纳入统计。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按照“先行填报、调查认定、信息公开、统计核销”的原则开展。 经调查认定,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进行统计核销。 (一)超过设计风险抵御标准,工程选址合理,且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救援措施到位的 情况下,由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自然灾害直接引发的。 (二)经由公安机关侦查,结案认定事故原因是蓄意破坏、恐怖行动、投毒、纵火、盗 窃等人为故意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三)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突发疾病(非遭受外部能量意外 释放造成的肌体创伤)导致伤亡的。 第七条经调查(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认定不属于生 产安全事故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结论提出统计核销建议,并在本级政 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示 7 日。公示期间,收到对公示的统计核销建议有异议、 意见的,应在调查核实后再作决定。 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没有收到任何反映,视为公示无异议),报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备案;完成备案后,予以统计核销,并将相关信息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 关媒体上公开,信息公开时间不少于 1 年。 备案材料主要包括:事故统计核销情况说明(含公示期间收到的异议、意见及处理情况)、 调查认定意见(事故调查报告或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鉴定结论等文书)及其 相关证明文件等。 地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备案核销的事故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要求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复核,并在指定时限内反馈核 查结果。 第八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填报单位在“安全生产综合统计信息直报系统” 中及时补充完善或修正已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及时补报经查实的瞒报、谎报的生产安 全事故信息,及时排查遗漏、错误或重复填报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 第九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各地区实际,建立完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 归口直报制度,进一步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各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的方式、内 容、时间等具体要求,并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修正制度,运用抽样 调查等方法开展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核查工作,定期修正并公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数据, 通报统计工作情况。 第十一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在本级政府(或部门)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公 布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和统计资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暂行)》(安监总厅 统计〔2015〕11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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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已经 2010 年 12 月 8 日国务院第 136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0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掌握工伤保险的基本规定,依照本条例分析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给予工伤人员工伤保 险待遇等方面的有关法律问题,判断违法行为及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 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 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 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 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 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 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 金构成。 第八条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 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 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 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 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 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 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 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 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 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 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1 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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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2011 年) (2011 年 5 月 26 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安监总政法〔2011〕81 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 部门)和各类企事业单位创造性地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加快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有效的 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设立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 奖励在安全生产领域取得创新工作成果或者对安全生产发展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 人。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议、综合评定、择优奖励的原则。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励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应当重视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的创 新发展,积极探索工业化、城镇化等快速发展阶段安全生产的规律特点,发现新情况,研究 新问题,探索新途径,采取新举措;积极申报或推荐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建立健全工作创 新激励机制,调动和促进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人员的创新积极性。 第二章奖项设置 第四条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分为安全生产理论创新和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两类。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五条安全生产理论创新,是指在安全生产理念原则等重大理论问题上有所建树,或者 填补了安全生产领域某些空白,推动了安全生产理论发展,得到学术界的重视和好评。获奖 的理论创新成果必须观点鲜明,论据充分,资料翔实,数据准确,逻辑严密,方法科学,具 有创新性、前沿性、效益性和实用性。 第六条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是指在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现实问题上有所突破,包 括在体制建设、制度设计、管理方法、操作程序等方面有突破性的创新。获奖的应用创新成 果应当产生显著的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设一、二、三等奖和特别奖。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年度评选 等次及数量,由评审组织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经安全监管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 定。 第三章评审办法和程序 第八条安全监管总局成立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由国家安全生产专家和安 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机关有关司局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为安全生产工作创 新奖励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提供政策性意见建议,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评审等工作中 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 室设在政策法规司,负责创新成果评选奖励的组织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申报人可以是地方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生产中介 机构、各类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等团体,也可以是个人。 多个单位共同完成的安全生产工作创新成果,由其第一负责单位组织申报。 第十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中央企业总部、安全监管总局直属单位申报安全生产工 作创新奖的,直接向安全监管总局申报;中央企业下属机构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的,应 当经中央企业总部初选并向安全监管总局推荐;其他组织和个人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 的,应当经所在地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初选并向安全监管总局推荐。 第十一条申报安全生产工作创新奖,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安全生产理论创新的论文或者安全生产实践应用创新的说明。安全生产实践应用 创新说明应当包括创新已获安全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证明或者验算材料; (二)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对申报创新成果的评价或者鉴定,或者不少于 5 名省级以上安 全生产专家组成员的评价意见; (三)作出评价或者鉴定意见的有关部门、机构或者安全生产专家的资质证明影印件。 申报人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对申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申报的安全生 产工作创新成果作出评价或者鉴定,并提出创新奖类别、授奖等级等具体推荐意见。 中央企业总部应当组织不少于 5 名省级以上安全生产专家组成员(不得与第十一条的专 家重复)对下属机构申报的创新成果作出评价意见,并提出创新奖类别、授奖等级等具体推 荐意见。 第十三条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办公室对申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分类,提出初审建议。通过 初审的创新成果,在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一个月。 创新成果奖励委员会组织评审组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公示后无异议或者有异议但已 解决的创新成果提出获奖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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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管理办法 为及时准确掌握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强 化重大危险源管理,提高控制和防范风险的能力,杜绝重大生产 事故发生,根据《河南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 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应按照本办 法进行登记建档。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 程(以下简称危险性较大工程),主要包括: (一)建设部建质〔2004〕213 号文规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 (二)《河南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中明确的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 (三)施工现场存在的符合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分类中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时, 应组织施工单位填写《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表》,如实将拟 建工程的重大危险源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 督管理机构备案。 在安全措施备案时,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不全的,应根 据工程进度情况,适时登记上报。 三、施工单位在列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 应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或论证。 四、施工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和台帐,并建 立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建设工程重 大危险源公示牌》, 向有关人员公示施工中不同阶段、不同时段 的重大危险源名称、施工部位、可能发生的事故、防护措施和责 任人等内容。 五、列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 5 天,施工单 位应填写《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告知单》,并报送当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及时了解危险性较大工程进展情况,有重点地进行跟踪督查。 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应当在施工区域设置警 戒线和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工作。 六、列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完毕后,施工单 位应填写《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完毕告知单》,并及时报送当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七、在建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公示、施工告知和 实施完毕告知等由总承包单位统一负责。 总承包单位应经常组织分包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实施进行安 全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 八、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通过采取方案审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77.5 KB 时间:2026-02-18 价格:¥2.00
1 附件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 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 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 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 号)和《水利行业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 号),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 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的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其中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为施工工期 2 年以 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小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和施工工期 2 年 以下的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但应按照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评审执行《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安全生产 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见附件 1);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评 审执行《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试行)》 (见附件 2); 2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审执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 准(试行)》(见附件 3)。以下统称《评审标准》。 第四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依据评 审得分确定,评审满分为 100 分。具体标准为: (一)一级:评审得分 90 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 低于应得分的 70%; (二)二级:评审得分 80 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 低于应得分的 70%; (三)三级:评审得分 70 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 低于应得分的 60%; (四)不达标:评审得分低于 70 分,或任何一项一级评审项目得分 低于应得分的 60%。 第五条 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负责部属水利生产经营 单位一、二、三级和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其办公室设在水利部安全监督司。评审具体组织 工作由中国水利企业协会承担。 第六条 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 (一)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照《评审标准》进行自主评定; (二)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根据自主评定结果向水利部提出评审申请; (三)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水利部认可的评审机构开展评审; (四)水利部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委员会审定,由水利部公告、颁 证授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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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 云南省建设厅公告 第 5 号 《云南省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办法》已经 2005 年 12 月 30 日云南省建设 厅第 15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4 月 15 日起实施。 云南省建设厅 二 OO 六年三月二十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市政公用运营安全 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市政公用行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行业是指城市供水、供气、排水及污水处理、公共交通、 垃圾处理和公园等可进行生产、经营的行业。 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市政公用运营安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各州、市建设、市政公用、园林、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建 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市政公用运营安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县(区)城建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公用事业的企、事业单位 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政公用行业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市政公用行业运营单位应当在保证市政公用设施运营的安全性、稳定性、连 续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运行效率。 第五条 市政公用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 责。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人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 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承担城市市政设施工程的设计、施工、 监理任务。 第七条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项目管理单位)应当组织进行初验;初验合 格并具备基本运营条件的,可以进行试运营。试运营期限为 1 年。 试运营期满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经验收 合格的工程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天内向工程所在地城建主管部门备案。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2 KB 时间:2026-03-02 价格:¥2.00
www.cnshu.cn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不是在 cnshu.cn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 不要随意相信. 请访问 cnshu, 加 入 cnshu.cn 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成可编辑的 doc 或 ppt 格式 附件: 国徽产品定点生产企业认定细则 受国务院办公厅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具体负责 国徽生产企业重新指定的相关具体工作,制定有关国徽定点生产企业基本条件的规定,组 织生产企业的申报、评估、考察、评选及提出认定意见。为了做好此项工作,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工业产品生产许 可证管理考核办法,特制定本认定细则。本认定细则适用于以铝合金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 制作的用于悬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以其他材质制作的国徽亦须参照本细则。规定如 下: 一、国徽产品定点生产企业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 (二)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并有具有资质的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近 2 年内 国徽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 (三)具有完整、正确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四)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 (五)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 检测人员。 (六)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七)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二、国徽产品定点生产企业认定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www.cnshu.cn 中国最庞大的下载资料库 (整理.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果您不是在 cnshu.cn 网站下载此资料的, 不要随意相信. 请访问 cnshu, 加 入 cnshu.cn 必要时可将此文件解密成可编辑的 doc 或 ppt 格式 1. 企业申请认定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国徽定点生产企业申请书》(附后)一式 3 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份; (3)近 2 年内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国徽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 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本认定细则要求的,予以受 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认定细则要求,但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 业补充材料。企业无近 2 年内申报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的,应及时委托具有资质的法定检 验机构补充检验。 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要求按时上报企业申请材料。 (二)初审。 由国家质检总局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产品型式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召 开专家评审会,形成初审合格企业名单。 (三)企业实地核查。 1. 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审查组对初审合格的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2. 审查组应当按照国徽产品定点生产企业考核内容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必要 时进行产品抽样检验。 (四) 综合评审。 国家质检总局对申报企业的初审情况和企业实地核查记录、核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 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组织审查组进行综合评审,形成认定意见报国务院办公厅,由国 务院办公厅指定。 三、国徽产品定点生产企业考核内容 申请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具有持续生产合格产品的质量保证能力。现将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49 KB 时间:2026-03-12 价格:¥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 第 15 号 《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已经 2005 年 3 月 29 日 铁道部第三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5 年 4 月 1 日起 施行。 部 长 刘志军 二○○五年四月一日 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运输安全设备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铁路 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运输安全设备是指铁路道岔及其转 辙设备、铁路通信信号控制软件及控制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铁 道部制定该类铁路运输安全设备产品目录,并统一公布。铁道部根据 需要适时对目录范围进行调整。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列入目录产品 的企业,应当向铁道部申请取得“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证 书”(以下简称“认定证书”)。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名录,由铁道 部统一公布。 第四条 申请认定证书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 (四)近 3 年内无产品质量责任事故。 第五条 申请认定证书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 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铁路运输安全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审查表; (四)专业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及计量器具规格、名称、数量明 细表; (五)企业从事相关设备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检验等专业的 技术人员名单、技术职务(称)、技术等级、所学专业和所从事的专 业等资料; (六)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和企业质量管理制度等资料; (七)技术标准或技术条件、设计图纸和工艺文件明细表; (八)与所生产的产品相关的国家技术标准全文或有关条款内容; (九)详细的技术说明(属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可注明后略 去);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物流仓储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71.5 KB 时间:2026-03-18 价格:¥2.00
河南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管理办法 为及时准确掌握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强 化重大危险源管理,提高控制和防范风险的能力,杜绝重大生产 事故发生,根据《河南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 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应按照本办 法进行登记建档。 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 程(以下简称危险性较大工程),主要包括: (一)建设部建质〔2004〕213 号文规定的危险性较大工程; (二)《河南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 中明确的存在重大施工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 (三)施工现场存在的符合国家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分类中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备案手续时, 应组织施工单位填写《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表》,如实将拟 建工程的重大危险源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 督管理机构备案。 在安全措施备案时,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登记不全的,应根 据工程进度情况,适时登记上报。 三、施工单位在列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 应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或论证。 四、施工单位应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和台帐,并建 立重大危险源公示制度,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建设工程重 大危险源公示牌》, 向有关人员公示施工中不同阶段、不同时段 的重大危险源名称、施工部位、可能发生的事故、防护措施和责 任人等内容。 五、列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 5 天,施工单 位应填写《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告知单》,并报送当地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及时了解危险性较大工程进展情况,有重点地进行跟踪督查。 施工单位在危险性较大工程施工前,应当在施工区域设置警 戒线和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措施和应急救援工作。 六、列入重大危险源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完毕后,施工单 位应填写《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完毕告知单》,并及时报送当地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七、在建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公示、施工告知和 实施完毕告知等由总承包单位统一负责。 总承包单位应经常组织分包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实施进行安 全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 八、监理单位应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通过采取方案审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77.5 KB 时间:2026-03-18 价格:¥2.00
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暂行办法 《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暂行办法》已经 2006 年 1 月 20 日云南省经 济委员会第二次委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6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二 OO 六年一月二十日 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继承、保护和发展传统工艺美术,传承创新,开拓市场,促进我 省传统工艺美术产业的繁荣与发展,根据国务院《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和国 家发改委的部署,开展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传统工艺美术设计、制作的人员,参加省工艺 美术大师评审(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参加评审(认定)的传统工艺美术,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手工艺品种 和技艺: (一)历史悠久,具有百年以上历史; (二)技艺精湛,世代相传; (三)以传统和天然原料为主,采用传统工艺和技术,作品主要部分以手工 艺制作为主; (四)具有鲜明的民族风格或地方特色; (五)在国内外享有盛誉。 第四条 传统工艺美术是指工艺雕塑、刺绣和染织、地毯、抽纱花边和编结、 艺术陶瓷、工艺玻璃、纺织工艺、漆器、工艺家具、金属工艺和首饰、人造花和 工艺画、剪纸、皮影、手工玩具、民族乐器及其他手工艺品种和技术。 第五条 评审(认定)工作由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领导小组(以 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省领导小组成员由省经济委、发改委、民委、监察厅、 财政厅、人事 厅、劳保厅、文化厅、民政厅、轻纺行业协会等 10 个部门处以上 领导组成。省领导小组下设云南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 下简称省领导小 组办公室),设在省经委产业政策处,负责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评审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通过评审(认定)省工艺美术大师,激励更多的人员投身到传统工艺美术产业中 来,促进全省工艺美术产业健康发展。 第七条 评审(认定)省工艺美术大师,每二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参评作品以近五年创作的实物作品为主。 第九条 省工艺美术大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誉记录; (二)有较高的艺术造诣、艺术修养和丰富的工艺作品设计制作经验,作品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1 KB 时间:2026-03-30 价格:¥2.00
1 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考核试题 姓名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得分_________ 一、 填空题:(每题 2 分 共 10 分) 1、 国发【2010】23 号文件要求开展以________达标,_________达 标和__________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 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 号)》,明确要 求___________年底前,规模以上工贸企业实现安全达标;在 _____________年底前,所有工贸企业实现安全达标。 3、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评分大于等于_________分认定一级;评审 评分大于等于_________分认定二级;评审评分大于等于 ___________分认定三级。 4、 新入厂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和_______________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5、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该按照企业从业人员总人数的 _____________配备。 二、 单选题:(每题 3 分,共 15 分) 1、 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__________为基础,减少事故 发生,保障人身安全健康。 A 危险源管理 B 风险控制 C 安全评价 D 隐患排查治理 2、 企业应___________至少一次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 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A 每半年 B 每年 C 每两年 D 每三年 3、 压缩空气管道应采用____________材料。 A 铜管 B 钢管 C 铝合金管 D 铜合金管 2 4、 电焊机一次电源线长度不超过_____________米,且不得拖地 或跨越通道使用。 A 1 B 2 C 3 D 5 5、 下列哪个不属于特种设备______________。 A 厂内机动车 B 0.5MP 的压力容器 C 0.09MP 的压力管道 D 电梯 三、 多选题(每题 3 分,共 15 分;多选少选不得分) 1、 剧毒物品的贮存应做到“五双制”,即:双账本、双人管、 _____________。 A 双把锁 B 双人取 C 双人买 D 双人用 2、 压力容器出厂资料应有_____________。 A《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表》 B 《压力容器合格证》 C 《压力容器使用证》 D 质量证明书 3、 安全电压包括:______________。 A 42V B 36V C 24V D 12V 4、 机械制造企业中,常用的无损探伤方法有__________等种类。 A 磁粉探伤 B 超声波探伤 C 射线探伤 D 涡流探伤 5、 电击伤害的程度与通过人体的_____________因素有关。 A 电流强度 B 持续时间 C 频率 D 身体状况 四、 简答题(每题 15 分,共 60 分) 1、 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内涵是什么? 3 2、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标准》有几部分,几大 项,几小项? 3、 根据《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安全 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是什么?
分类:安全培训材料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3 KB 时间:2026-04-24 价格:¥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