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尘防爆 安全管理制度 受 控 状 态 : 文件分类: FCFB-AQ1 文件版号:... A0... 主管部门:......... XXX 有限公司发布 受 控 目 录 相关规定 ..........................................7 粉尘防爆安全管理职责 ..............................9 1.目的 ...........................................9 2.适用范围 .......................................9 3.职责 ...........................................9 3.1 总责........................................9 3.2 公司主要负责人 .............................10 3.3 安全主任 ...................................10 3.4 生产车间主管: .............................11 3.5 设备部 .....................................12 3.6 粉尘防爆专员(主要负责人指定人员) ...........13 3.7 粉尘车间班组长 .............................14 3.8 粉尘作业岗位员工...........................15 4.考核 ..........................................15 粉尘防爆安全例会制度 .............................17 1.目的 ..........................................17 2.适用范围 ......................................17 3.一般规定 ......................................17 建设项目粉尘防爆“三同时”管理制度 ...............20 1.目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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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防爆安全管理档案 受控状态: 受控状态: 文件分类: 文件分类: 文件版号: 文件版号: 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 目录 1.粉尘防爆安全管理职责..........................................................................................4 2.粉尘作业岗位员工安全生产责任书......................................................................9 3.粉尘防爆安全例会制度........................................................................................11 4.建设项目粉尘防爆“三同时”管理制度............................................................13 5.粉尘爆炸危险辨识和评估管理制度....................................................................16 6.粉尘爆炸危险区管理制度....................................................................................21 7.粉尘爆炸危险区通风安全管理制度....................................................................25 8.粉尘防爆通风除尘系统选用、安装验收、使用、定期检测管理制度............27 9.粉尘爆炸危险区防爆电气选用、安装验收、使用、定期检测和维护管理制度32 10.粉尘爆炸危险区防静电管理制度......................................................................34 11.粉尘爆炸危险区防雷装置设施管理制度..........................................................36 12.粉尘清扫安全管理制度......................................................................................38 13.粉尘爆炸危险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40 针对可燃爆粉尘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安监总局令《严防企 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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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环境/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文件清单(2023 年 7 月版) 一、重点关注法律法规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 10 号)5 月 15 日实施 2.市监总局 74 号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5-5 实施) 3.GB 55036-2023《消防设施通用规范》(2023-3-1 实施) 4.GB 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2023-6-1 实施) 5.GB15603-2022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2023-7-1 实施) 6.GB/T 13861-2022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2022-10-1 实施) 7.GB30871-2022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2022-10-1 实施) 8.财政部 应急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22-12-13 新修订版已实施) 9.2022 年 4 月 1 日生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第 163 号令) 10.应急管理部 5 号令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8-1 施行) 11.应急管理部 6 号令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9-1 施行) 12.新《安全生产法》(2021-9-1 正式生效) 13.《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3-1 实施)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01-01 实施) 1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09-01 实施) 1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2021-04-01 实施) 17.《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订)(即将修订)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09-01 实施) 19.《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2021-01-01 实施) 2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06-01 实施) 21.《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GB/T 38315-2019(2021-04-01 实施) 2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04-01 实施) 2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2019-08-10 实施) 24.《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 25.《头部防护 安全帽》GB 2811-2019(2020-07-01 实施) 26.《安全标志使用原则与要求》GB/T 2893.5-2020(2020-10-01 实施) 2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 81 号)(2021-4-29 实施) 29.《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30.GB/T 39480-2020《钢丝绳吊索 使用和维护》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3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32.12 月 1 日实施!《GB/T 40248-2021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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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防爆 安全管理制度 受 受 控 控 状 状 态: 态: 文件分类: 文件分类: FCFB-AQ1 FCFB-AQ1 文件版号: 文件版号:... ... A0 A0... ... 主管部门: 主管部门:......... ......... XXX 有限公司发布 受 受 控 控 目 录 相关规定 ..........................................3 粉尘防爆安全管理职责 ..............................5 1.目的 ...........................................5 2.适用范围 .......................................5 3.职责 ...........................................5 3.1 总责........................................5 3.2 公司主要负责人 ..............................6 3.3 安全主任 ....................................6 3.4 生产车间主管: ..............................7 3.5 设备部 ......................................8 3.6 粉尘防爆专员(主要负责人指定人员) ............9 3.7 粉尘车间班组长 .............................10 3.8 粉尘作业岗位员工...........................11 4.考核 ..........................................11 粉尘防爆安全例会制度 .............................13 1.目的 ..........................................13 2.适用范围 ......................................13 3.一般规定 ......................................13 建设项目粉尘防爆“三同时”管理制度 ...............16 1.目的 ..........................................16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77.1 KB 时间:2025-09-05 价格:¥2.00
粉尘防爆 安全管理制度 受 控 状 态 : 文件分类: FCFB-AQ1 文件版号:... A0... 主管部门:......... XXX 有限公司发布 受 控 目 录 相关规定 ..........................................7 粉尘防爆安全管理职责 ..............................9 1.目的 ...........................................9 2.适用范围 .......................................9 3.职责 ...........................................9 3.1 总责........................................9 3.2 公司主要负责人 .............................10 3.3 安全主任 ...................................10 3.4 生产车间主管: .............................11 3.5 设备部 .....................................12 3.6 粉尘防爆专员(主要负责人指定人员) ...........13 3.7 粉尘车间班组长 .............................14 3.8 粉尘作业岗位员工...........................15 4.考核 ..........................................15 粉尘防爆安全例会制度 .............................17 1.目的 ..........................................17 2.适用范围 ......................................17 3.一般规定 ......................................17 建设项目粉尘防爆“三同时”管理制度 ...............20 1.目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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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行业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检查表 (说明:本表仅用于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检查,应配合其他表格使用) 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电话 企业地址 安全管理负责人及电话 行业类型 □冶金 □有色 □建材 □机械 □轻工 □纺织 □烟草 □商贸 □其他: 从业人数 有无重大危险源 序号 项 目 检查内容及要求 执法依据 检查结果 检查意见 1.1 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是 □否 □不涉及 1.2 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是 □否 □不涉及 1.3 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是 □否 □不涉及 1.4 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 员制定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是 □否 □不涉及 1.5 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是 □否 □不涉及 1 制 度 和 规 程 1.6 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 行规定》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 整改,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二)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 定 作 业 方 案 或 者 方 案 未 经 审 批 擅 自 作 业 的;… … □是 □否 □不涉及 2 专 项 安 全 2.1 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 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 行规定》第二十九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 期整改,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 5 万元以上 10 万 □是 □否 □不涉及 序号 项 目 检查内容及要求 执法依据 检查结果 检查意见 培 训 2.2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 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 训的;… … □是 □否 □不涉及 3.1 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 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是 □否 □不涉及 3 辨 识 3.2 及时更新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 行规定》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 整改,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一)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 辨识、提出防范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 的;… … □是 □否 □不涉及 4.1 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 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 行规定》第三十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 整改,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下的罚 款: (二) 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制 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 的;… … □是 □否 □不涉及 4.2 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是 □否 □不涉及 4.3 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 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 □是 □否 □不涉及 4 作 业 管 理 4.4 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是 □否 □不涉及 4 4.5 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 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是 □否 □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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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4〕1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 下统称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我局制定了《冶金等工 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推动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保 证有效推进。各有关企业要积极开展创建,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各地区、各有关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 司联系(电话:010-6446385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 年 2 月 24 日 附件:《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考评说明 1.本评定标准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 2010)制定。 2.本评定标准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 商贸等行业(以下统称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 自评、申请、评审工作。 3.本评定标准所称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确定。 4.本评定标准共有 11 项考评类目及 51 条标准条款。 5.本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均为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止,不 出现负分。有特别说明扣分的(在评分方式中加粗的内容),在该类目内 进行扣分。 6.本评定标准共计 100 分,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标准化得分=标准化工作评定得分÷(100-不参与考评内容分数之 和)×100。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7.考评程序: (1)企业自评:小微企业按照本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 评报告。如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已制定发布相关标准,可依据其进行自 评创建。 (2)申请评审:企业根据自评结果,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提 交《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附后)。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96 KB 时间:2025-11-01 价格:¥2.00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17 版) 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工贸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消防(火 灾)、特种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 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 的工贸行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 物内,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 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 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 等任一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 点燃源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 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 设置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 20 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 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 设备前,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 火花探测报警装置。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 理。 (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 的空调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 内作业人员数量超过 9 人。 (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 警示标志。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37.5 KB 时间:2025-11-19 价格:¥2.00
- 1 - 附件 2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17 版) 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工贸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 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 其规定。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 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 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 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 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 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 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 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 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 20 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 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 测报警装置。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 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 人员数量超过 9 人。 (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 志。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冶金行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 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 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建筑加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5 KB 时间:2025-11-20 价格:¥2.00
- 1 - 附件 2 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17 版) 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工贸行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危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特种 设备等有关行业领域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另有规定的,适用 其规定。 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分为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和行业类 重大事故隐患,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适用于所有相关的工贸行 业,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仅适用于对应的行业。 一、专项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行业领域。 1.粉尘爆炸危险场所设置在非框架结构的多层建构筑物内, 或与居民区、员工宿舍、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距离不足。 2.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 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 3.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 种控爆措施。 4.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且未采取可靠的防范点燃源 的措施。 5.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 物作为除尘风道。 6.铝镁等金属粉尘及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 锁气卸灰装置。 7.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 20 区未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设施。 8.在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设备前, 未按规范设置去除铁、石等异物的装置。 9.木制品加工企业,与砂光机连接的风管未规范设置火花探 测报警装置。 10.未制定粉尘清扫制度,作业现场积尘未及时规范清理。 (二)使用液氨制冷的行业领域。 1.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 系统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 2.快速冻结装置未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 人员数量超过 9 人。 (三)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的行业领域。 1.未对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进行辨识,并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 志。 2.未落实作业审批制度,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行业类重大事故隐患 (一)冶金行业。 1.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场所设置在铁水、钢 水与液渣吊运影响的范围内。 2.吊运铁水、钢水与液渣起重机不符合冶金起重机的相关要 求;炼钢厂在吊运重罐铁水、钢水或液渣时,未使用固定式龙门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5 KB 时间:2025-11-22 价格:¥2.00
安全/环境/职业健康法律法规文件清单(2023 年 7 月版) 一、重点关注法律法规 1.《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 10 号)5 月 15 日实施 2.市监总局 74 号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3-5-5 实施) 3.GB 55036-2023《消防设施通用规范》(2023-3-1 实施) 4.GB 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2023-6-1 实施) 5.GB15603-2022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2023-7-1 实施) 6.GB/T 13861-2022 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2022-10-1 实施) 7.GB30871-2022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2022-10-1 实施) 8.财政部 应急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2022-12-13 新修订版已实施) 9.2022 年 4 月 1 日生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第 163 号令) 10.应急管理部 5 号令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1-8-1 施行) 11.应急管理部 6 号令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2021-9-1 施行) 12.新《安全生产法》(2021-9-1 正式生效) 13.《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3-1 实施)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01-01 实施) 15.《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09-01 实施) 16.《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2021-04-01 实施) 17.《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订)(即将修订) 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09-01 实施) 19.《危险废物名录(2021 年版)》(2021-01-01 实施) 2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2020-06-01 实施) 21.《社会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及实施导则》 GB/T 38315-2019(2021-04-01 实施) 2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04-01 实施) 23.《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办法》(2019-08-10 实施) 24.《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 25.《头部防护 安全帽》GB 2811-2019(2020-07-01 实施) 26.《安全标志使用原则与要求》GB/T 2893.5-2020(2020-10-01 实施) 27.《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 2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 81 号)(2021-4-29 实施) 29.《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 23—2021),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30.GB/T 39480-2020《钢丝绳吊索 使用和维护》2021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 31.《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202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32.12 月 1 日实施!《GB/T 40248-2021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分类:法律法规与标准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15 KB 时间:2025-11-29 价格:¥2.00
应急管理部规章 应急管理部发布 - 1 -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3 年 4 月 14 日应急管理部令第 10 号公布,自 2023 年 5 月 15 日起 施行。) 第一条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 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 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 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 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 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 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四条 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 隐患: 应急管理部规章 应急管理部发布 - 2 -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 室(含澡堂)等 6 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 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 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 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 6 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三)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 (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 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 (四)转炉、电弧炉、AOD 炉、LF 炉、RH 炉、VOD 炉等炼钢 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 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 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 (五)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 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 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 的; (六)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 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 6 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 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 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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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规章 应急管理部发布 - 1 -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3 年 4 月 14 日应急管理部令第 10 号公布,自 2023 年 5 月 15 日起 施行。) 第一条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 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 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 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 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 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 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四条 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 隐患: 应急管理部规章 应急管理部发布 - 2 -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 室(含澡堂)等 6 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 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 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 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 6 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三)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 (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 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 (四)转炉、电弧炉、AOD 炉、LF 炉、RH 炉、VOD 炉等炼钢 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 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 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 (五)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 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 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 的; (六)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 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 6 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 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 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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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 第 13 号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已经 2023 年 11 月 6 日应急管理部第 28 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部长 王祥喜 2023 年 11 月 29 日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 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本规定。 第二条 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 贸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 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未 被设计为固定工作场所,人员可以进入作业,易造成有毒有害、 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作业,是指人员进入有限空间实施的 3 作业。 第四条 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第一责任 人,应当组织制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有限空间 作业审批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以及安全培训、作 业审批、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装备、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等方 面的要求。 第五条 工贸企业应当实行有限空间作业监护制,明确专职 或者兼职的监护人员,负责监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措施的落实。 监护人员应当具备与监督有限空间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知识 和应急处置能力,能够正确使用气体检测、机械通风、呼吸防护、 应急救援等用品、装备。 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有限空间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 管理台账,明确有限空间数量、位置以及危险因素等信息,并 及时更新。 鼓励工贸企业采用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技术,提升有 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管控水平。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根据有限空间作业安全风险大小,明 确审批要求。 对于存在硫化氢、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中毒和窒息等风 险的有限空间作业,应当由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书面委 托的人员进行审批,委托进行审批的,相关责任仍由工贸企业 主要负责人承担。 未经工贸企业确定的作业审批人批准,不得实施有限空间 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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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规章 应急管理部发布 - 1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 (2021 年 7 月 25 日应急管理部令第 6 号公布,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 粉尘爆炸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存在可燃性粉尘爆炸危险的冶金、有色、建材、机 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以下简称粉尘涉爆企 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可燃性粉尘,是指在大气条件下,能与 气态氧化剂(主要是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纤维或者 飞絮。 本规定所称粉尘爆炸危险场所,是指存在可燃性粉尘和气态 氧化剂(主要是空气)的场所,根据爆炸性环境出现的频率或者 应急管理部规章 应急管理部发布 - 2 - 持续的时间,可划分为不同危险区域。 第四条 粉尘涉爆企业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负主体责任,应 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粉尘 防爆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规章制 度,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 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确保安 全生产。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 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对 本行政区域内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 第二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六条 粉尘涉爆企业主要负责人是粉尘防爆安全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粉尘防爆安全工作 负责。 粉尘涉爆企业应当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明确主要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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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规章 应急管理部发布 - 1 - 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3 年 4 月 14 日应急管理部令第 10 号公布,自 2023 年 5 月 15 日起 施行。) 第一条 为了准确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 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 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事故隐 患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 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 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 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四条 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 隐患: 应急管理部规章 应急管理部发布 - 2 - (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 室(含澡堂)等 6 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 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事故坑、炉下 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 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 6 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三)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 (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 设置事故钢水罐(坑、槽)的; (四)转炉、电弧炉、AOD 炉、LF 炉、RH 炉、VOD 炉等炼钢 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 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 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 (五)高炉生产期间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 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炉顶放散阀联 锁,或者炉顶放散阀的联锁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 的; (六)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 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 6 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 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 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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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条文释义》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指导各地区全面、准确地贯彻落实好《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 第 68 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编写了《〈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条文释义》,现予以印发。 如 果 在 执 行 过 程 中 遇 到 问 题 , 请 及 时 反 馈 国 家 安 全 监 管 总 局 监 管 四 司 (电 话 : 010- 64463303,64463753〈传真〉;邮箱:liz@chinasafety.gov.cn)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 年 8 月 22 日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条文释义 《严防企业粉尘爆炸五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68 号)适用于工贸行业中涉及煤粉、 铝粉、镁粉、锌粉、钛粉、锆粉、面粉、淀粉、糖粉、奶粉、血粉、鱼骨粉、纺织纤维粉、木粉、 纸粉、橡胶塑料粉、烟草等企业的爆炸性粉尘作业场所。其中,第一条是针对厂房的规定,第二条 是针对防尘的规定,第三条是针对防火的规定,第四条是针对防水的规定,第五条是针对制度(防护) 的规定。即“一厂四防”。 第一条 必须确保作业场所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严禁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厂房 和居民区内。 条文释义: 1.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必须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粉尘 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的要求。厂房宜采用单层设计,屋顶采用轻型结构。如厂房为多层 设计,则应为框架结构,并保证四周墙体设有足够面积泄爆口,保证楼层之间隔板的强度能承受爆 炸的冲击,保证一层以上楼层具有独立安全出口。 2.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厂房应与其他厂房或建(构)筑物分离,其防火安全间距应符合 GB50016 的相关规定。 3.由于粉尘爆炸威力巨大,危害波及范围广,因此,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严禁设置在居民 区内。 第二条 必须按标准规范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每班按规定检测和规范清理 粉尘,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粉尘超标时严禁作业,并停产撤人。 条文释义: 1.通风除尘系统可有效降低作业场所粉尘浓度、减少作业现场粉尘沉积。企业必须按照 GB15577、GB50016、《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防爆导则》(GB/T17919-2008)和《采暖通风与空 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等规定,对除尘系统进行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 2.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除尘系统必须根据 GB15577 规定,按工艺分片(分区)相对独立设置, 所有产尘点均应装设吸尘罩,各除尘系统管网间禁止互通互连,防止连锁爆炸。 3.为保证除尘器安全可靠运行,企业必须按照 GB/T17919 规定,对除尘系统的进出风口压差、 进出风口和灰斗的温度等指标(参数)进行检测。按照《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第 1 部分:总粉 尘浓度》(GBZ/T192.1-2007)规定对粉尘浓度进行检测。 4.发现除尘系统管道和除尘器箱体内有粉尘沉积时,必须查明原因,及时规范清理。清理时 应采用负压吸尘方式,避免粉尘飞扬。如必须采用喷吹方式,清灰气源应采用氮气、二氧化碳或其 他惰性气体,以防止清灰过程粉尘爆炸。 5.作业场所沉积的粉尘是引发连锁爆炸、大爆炸的主要因素,企业应按照 GB15577 规定建立 定期清扫粉尘制度,每班对作业现场及时全面规范清理。清扫粉尘时应采用措施防止粉尘二次扬起, 最好采取负压方式清扫,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吹扫。 6.在除尘系统停运期间和作业岗位粉尘堆积严重(堆积厚度最厚处超过 1mm)时,极易引发粉 尘爆炸。因此,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离作业岗位。 第三条 必须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备设施接地,严禁 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 条文释义: 1.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应严禁各类明火和火花产生,使用防爆电气设备是防止电气火花的 可靠措施。必须按《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1992)和《危险场所电气防 爆安全规范》(AQ3009-2007)规定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 2.雷电放电过程中产生的巨大放电电流破坏力极大,也易诱发粉尘爆炸事故。粉尘爆炸危险 作业场所的厂房(建构筑物)必须按《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规定设置防雷系统,并 可靠接地。 3.粉料的输送、排出、混合、搅拌、过滤和固体的粉碎、研磨、筛分等,都会产生静电,可 能引起粉尘燃烧或爆炸。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所有金属设备、装置外壳、金属管道、支架、构 件、部件等,应按照 GB15577 和《防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规定采取防静电接地。所 有金属管道连接处(如法兰)应进行跨接。 4.铁质器件之间碰撞、摩擦会产生火花。在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禁止违规使用易发生碰 撞火花的铁质作业工具,检修时应使用防爆工具。尤其对于存在铝、镁、钛、锆等金属粉末的场所, 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与锈钢摩擦、撞击,产生火花。 第四条 必须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严禁粉尘遇湿自燃。 条文释义: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记载的遇湿易燃金属粉尘有:锂、钠、钾、钙、钡、镁、镁合金、铝、 铝镁、锌等。在这些金属粉尘的生产、收集、贮存过程中,必须按照 GB15577 规定采取防止粉料自 燃措施,配备防水防潮设施,防止粉尘遇湿自燃进而引发粉尘爆炸与火灾事故。 第五条 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严禁员工培训不合格和不按规定佩戴使 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用品上岗。 条文释义: 1.安全操作规程主要包括通风除尘系统使用维护、粉尘清理作业、打磨抛光作业、检维修作业、 动火作业等。 2.按照《安全生产法》和 GB15577 规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作业场所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 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粉尘防爆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企业必须对所有员工进行安全 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普及粉尘防爆知识和安全法规,使员工了解本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 程度和防爆措施;对粉尘爆炸危险岗位的员工应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和业务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方准上岗。 3.现场作业人员长时间吸入粉尘易造成尘肺病或矽肺病。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使用 防尘劳保用品上岗。为防止人体皮肤与衣服之间、衣服与衣服之间摩擦产生静电,粉尘爆炸危险作 业场所员工禁止穿化纤类易产生静电的工装,必须按照 GB15577 和《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则》 (GB/T11651-2008)规定,穿着防静电工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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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辨识分级管控信息台账 序号 场所/环节 / 部位 风险辨识 可能导致的 事 故类型 风险分级/ 风险标识 主要防范措施 责任部门 / 责任人 一、设备设施 1 原料堆场 堆料与取料作业同时进行;取料设备或输送设备安全 防 护装置失效导致作业人员机械伤害。 坍塌、车辆伤害、 机械伤害 低风险 同一作业区装载机装卸作业,堆料与取料作业严禁同时进行;未经许可非 作业人员严禁入内;堆取料设备行走路线端部应设置人员行走警示线、警 示灯;带式输送机巡检路线宽度不小于1米、机械裸露的运动部位防护装 置 可靠、设置急停拉线开关。 2 粉煤自燃未及时发现导致人员一氧化碳中毒、火 灾、财产损失。 火灾、中毒、 窒 息 低风险 加强人员巡查、及时发现粉煤自燃情况;控制粉煤湿度。 3 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 监 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火灾爆炸、 中毒 窒息 较大风险 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4 粉煤库内电气设施、线路不符合防爆规范要求, 电气设施、线路短路、绝缘损坏等导致粉尘火灾 爆炸。 火灾爆炸 较大风险 按规范要求安装使用防爆电器设施、电气线路穿管敷设。 5 运输车辆出入库导致人员车辆伤害。 车辆伤害 一般风险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火车进出库鸣笛警示。 6 运煤汽车出入库、装载机作业因灯光失效、驾驶 疏忽、未按操作规程操作等导致人员车辆伤害。 车辆伤害 一般风险 加强车辆检查维保,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 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 7 粉煤库 未设置消火栓、不能及时扑救火灾。 火灾 一般风险 规范配备消防器材 8 库房 1)原材料包装袋为可燃材料,有发生火灾的危险; 2)照明线路存在电气火灾危险; 3)库房消防栓、灭火器以及消防通道被堵塞; 4)物资出入库、移位、并垛需通过叉车运输,易发生 车 辆伤害事故; (5)物资摆放、码垛形式、堆放高度不规范倒垛伤人; (6)外包装破损变形造成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 (7)移货时抓握不牢从手中滑落发生砸仿事故; (8)作业条件不良,易发生人员滑倒等人身害。 火灾、物体打 击、 车辆伤害 一般风险 (1)建立库房安全操作规程; (2)合理布局功能分区,严格物料分类管理; (3)操作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穿戴符合要求; (4)物料堆码在安全通道以外,摆放齐整、稳固; (5)采用叉车搬运作业时应遵守相应安全作规程; (6)设置灭火器等消防器 材。 9 发送水泥区 域 车辆未按指定行驶路线、超速行驶;装车线收尘设施 故 障;车辆噪声;装车平台落物 车辆伤害、粉 尘、 噪声、高处 落物 一般风险 按指定行驶路线、不超速;穿戴好规定的防护用品; 清理装车现场达标; 序号 场所/环节 / 部位 风险辨识 可能导致的 事 故类型 风险分级/ 风险标识 主要防范措施 责任部门 / 责任人 10 装载机 1.未定期检验、未经日常检查作业;2.操作人员无证 上 岗;3.搭乘他人作业;4.安全装置损坏未及时修复; 5. 未按操作规程操作。 车辆伤害 一般风险 1.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日常检查; 2.操作人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3.安全装置损坏及时修复; 4.按操作规程操作。 11 原料磨系统 选粉机、辊压机等设备未设置机旁控制装置或开机灯 光 信号装置;电气装置接地不良、安全防护装置失效 导致 作业人员触电,、机械伤害事故。 触电、机械伤害 低风险 设置机旁控制装置或开机灯光信号装置、开机灯光信号装置;加强 电气设备、防护装置日常检查维保工作。 12 球磨机 进入设备内部检修时,未按《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 安 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进行作业管理;未切断电 源, 现场无专人监护,其他人启动设备而引起人员伤 害;清 理物料时,违规操作而引发的人员掩埋、伤亡 等事故; 安全防护装置失效导致机械伤害事故。 机械伤害 中毒窒 息 重大风险 1、磨机等各类需人进入检修的设备,在检修前必须停车并切断电源,挂 上 “禁止启动”的标志,并应设专人在现场监护。 2、在作业点应设置醒目维修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3、严禁人员未经批准进入磨机内部作业,确需有限空间作业时,按《工 贸 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作业管理。 13 1.空压机产生的高温气体引燃易燃易爆物资而导致火 灾 和爆炸。 2.空压机运行中发出高于85分贝工业噪声。 一般风险 空压机周边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周边不得进行喷漆等作业。 14 空压机/ 储气 罐 1 .空压机运行中出现超压、超温未及时处理; 2 .空压机或储气罐安全附件未定期检验、失灵、安全 联锁装置失效导致爆炸; 3 .承压元件损坏或有缺陷,自身承压能力降低风险导 致爆炸; 4 .管理人员或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 火灾、容器爆 炸、噪声 一般风险 1.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岗位安全教育,熟知岗位危险源及其防范措施,管 理 及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作业人员在开机前必须对设备安全性进行确认,如有异常及时报修, 并 做好交接班记录; 3.应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并应与压缩空气 使 用部门联系; 4.应定期检验安全附件,如安全阀、压力表等。 15 移动式 空压机 保护装置、安全阀、压力表失灵而导致压力剧增引起 爆 炸,或管道内积碳在高温高压条件下引起爆炸;噪 声导 致作业人员职业病(噪声聋); 容器爆炸噪声 一般风险 1.安全阀、压力表定期校验,空压机压力联锁装置完好可靠; 2.活塞式空压机与储罐间的止回阀、冷却器、油水分离器、排空管应完 好、有效; 3.连接空压机及其储气罐间的管道应定期清扫,清除管道中残留的积碳; 4.佩戴劳保用品。 16 风机电机接地不良漏电、噪声、风机带轮伤人、密封 不 严密、粉尘外漏;现场除尘效果不良 触电、粉尘(矽 肺)机械伤害 一般风险 设备接地牢靠、设漏电保护装置;加强设备日常维保;员工佩戴 耳塞;加装防护装置 17 除尘器 进入设备内部维修清理作业、粉尘或氧含量不足可导 致 作业人员中毒窒息事故。 中毒窒息 重大风险 按《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作业管理。 18 斗式提升机 提升机料斗在运行过程中突然垮落伤人;在检修时误 启 动或料斗下落伤人 高处坠落 低风险 1.提升机运行时禁止入内; 2.检修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上锁挂牌等程序。
分类:风险评估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70.4 KB 时间:2026-01-25 价格:¥2.0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 印发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的通知 安监总管四〔2014〕17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 下统称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 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我局制定了《冶金等工 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把推动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重要途径,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保 证有效推进。各有关企业要积极开展创建,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各地区、各有关企业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 司联系(电话:010-6446385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014 年 2 月 24 日 附件:《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 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 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考评说明 1.本评定标准依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 2010)制定。 2.本评定标准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 商贸等行业(以下统称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 自评、申请、评审工作。 3.本评定标准所称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依据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确定。 4.本评定标准共有 11 项考评类目及 51 条标准条款。 5.本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均为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止,不 出现负分。有特别说明扣分的(在评分方式中加粗的内容),在该类目内 进行扣分。 6.本评定标准共计 100 分,得分计算公式如下: 标准化得分=标准化工作评定得分÷(100-不参与考评内容分数之 和)×100。最后得分采用四舍五入,取小数点后一位数。 7.考评程序: (1)企业自评:小微企业按照本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自评,形成自 评报告。如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已制定发布相关标准,可依据其进行自 评创建。 (2)申请评审:企业根据自评结果,向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提 交《冶金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申请表》(附后)。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196 KB 时间:2026-01-27 价格:¥2.00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AQ-BZH-030-A 1 目的和范围 规范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保障企业生产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使用、运输、采购、销售、储存等环 节。 2 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3 职责 3.1 安全办公室负责编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并 到政府相关部门备案。 3.2 安全办公室负责开展企业危险化学品登记普查工作,依据普查情况编制《安全 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负责到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3.3 安全办公室负责配合企业内开展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对公司员工进行危害 告知教育。 3.4 公司设立 24 小时报警、咨询电话。 3.5 各部门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检查,并相应建立的管理、 检查台帐,对相关方进行危害告知。 4 控制程序 4.1 生产和使用 4.1.1 车间应根据生产需要,规定危险物品的存放时间、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 原料和成品的成份应经化验确认。生产备料性质相抵触的物料不得放在同一区域,必须 分隔清楚。 4.1.2 生产和使用剧毒物品场所及其操作人员,严格执行企业制定的《剧毒危险化 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须加强安全技术措施和个人防护措施。 4.2 安全技术措施 4.2.1 改革工艺技术,并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散。 4.2.2 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 4.2.3 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 4.3 个人防护措施 4.3.1 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 4.3.2 严禁直接接触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 4.3.3 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 场所。 4.3.4 有毒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解毒药品。 4.4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 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 0.05Mpa,以防止其它物质窜入。 4.5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 体、自燃物品和遇湿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4.6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 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4.7 生产、使用危险物品,应根据生产过程中的火灾危险和毒害程度,采取必要的排气、 通风、泄压、防爆、阻止回火、导除静电、紧急放料和自动报警等措施。 4.8 输送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4.9 输送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磨擦、撞击。 4.10 容易发生跑气、跑料的大型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装置,应设有能迅速停止进料, 防止跑气、跑料的安全设施,并应具有捕集中和、解毒和打捞流失危险物品的方法,避 免事态扩大。 4.11 凡用于生产的有毒有害气体的蒸汽(水)管道,必须与生活用汽(水)管道分开, 用途不同的工作气体(液体)管道不应联通。 4.12 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 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4.13 装卸运输 4.13.1 托运危险物品必须出示有关证明,向指定的铁路、交通、航运等部门办理手 续,托运物品必须与托运单上所列的品名相符,托运未列入国家品名表内的危险物品, 应附交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技术鉴定书。
分类:安全管理制度 行业:化工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24.5 KB 时间:2026-02-10 价格:¥2.00
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甲方)在与劳动者(乙方)订 立劳动合同时应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 遇等内容: (一)所在工作岗位、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后果及职业病防护措施: 所在部门及 岗位名称 职业病危 害因素 职业禁忌证 可能导致的职 业病危害 职业病防护 措施 粉尘 活动性肺结核病 慢性阻塞性肺病 慢性间质性肺病 伴肺功能损害的疾病 尘肺 除尘装置 防尘口罩 (二)甲方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的要求, 做好乙方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和应急检查。一旦发生职业病,甲 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乙方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 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及相应待遇。 (三)乙方应自觉遵守甲方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 防护设施和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参加职业卫生知识培训,按要求参加上岗前、在 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若被检查出职业禁忌证或发现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 健康损害的,必须服从甲方为保护乙方职业健康而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的工作安排。 (四)当乙方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发生变更,从事告知书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 危害的作业时,甲方应与其协商变更告知书相关内容,重新签订职业病危害告知书。 (五)甲方未履行职业病危害告知义务,乙方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甲方不得因此解除与乙方所订立的劳动合同。 (六)职业病危害告知书作为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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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辨识分级管控信息台账 序号 场所/环节 / 部位 风险辨识 可能导致的 事 故类型 风险分级/ 风险标识 主要防范措施 责任部门 / 责任人 一、设备设施 1 原料堆场 堆料与取料作业同时进行;取料设备或输送设备安全 防 护装置失效导致作业人员机械伤害。 坍塌、车辆伤害、 机械伤害 低风险 同一作业区装载机装卸作业,堆料与取料作业严禁同时进行;未经许可非 作业人员严禁入内;堆取料设备行走路线端部应设置人员行走警示线、警 示灯;带式输送机巡检路线宽度不小于1米、机械裸露的运动部位防护装 置 可靠、设置急停拉线开关。 2 粉煤自燃未及时发现导致人员一氧化碳中毒、火 灾、财产损失。 火灾、中毒、 窒 息 低风险 加强人员巡查、及时发现粉煤自燃情况;控制粉煤湿度。 3 煤磨袋式收尘器(或煤粉仓)未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 监 测,或未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火灾爆炸、 中毒 窒息 较大风险 设置温度和一氧化碳监测,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4 粉煤库内电气设施、线路不符合防爆规范要求, 电气设施、线路短路、绝缘损坏等导致粉尘火灾 爆炸。 火灾爆炸 较大风险 按规范要求安装使用防爆电器设施、电气线路穿管敷设。 5 运输车辆出入库导致人员车辆伤害。 车辆伤害 一般风险 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火车进出库鸣笛警示。 6 运煤汽车出入库、装载机作业因灯光失效、驾驶 疏忽、未按操作规程操作等导致人员车辆伤害。 车辆伤害 一般风险 加强车辆检查维保,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驾驶员安全意识, 严格按操作规程作业。 7 粉煤库 未设置消火栓、不能及时扑救火灾。 火灾 一般风险 规范配备消防器材 8 库房 1)原材料包装袋为可燃材料,有发生火灾的危险; 2)照明线路存在电气火灾危险; 3)库房消防栓、灭火器以及消防通道被堵塞; 4)物资出入库、移位、并垛需通过叉车运输,易发生 车 辆伤害事故; (5)物资摆放、码垛形式、堆放高度不规范倒垛伤人; (6)外包装破损变形造成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 (7)移货时抓握不牢从手中滑落发生砸仿事故; (8)作业条件不良,易发生人员滑倒等人身害。 火灾、物体打 击、 车辆伤害 一般风险 (1)建立库房安全操作规程; (2)合理布局功能分区,严格物料分类管理; (3)操作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穿戴符合要求; (4)物料堆码在安全通道以外,摆放齐整、稳固; (5)采用叉车搬运作业时应遵守相应安全作规程; (6)设置灭火器等消防器 材。 9 发送水泥区 域 车辆未按指定行驶路线、超速行驶;装车线收尘设施 故 障;车辆噪声;装车平台落物 车辆伤害、粉 尘、 噪声、高处 落物 一般风险 按指定行驶路线、不超速;穿戴好规定的防护用品; 清理装车现场达标; 序号 场所/环节 / 部位 风险辨识 可能导致的 事 故类型 风险分级/ 风险标识 主要防范措施 责任部门 / 责任人 10 装载机 1.未定期检验、未经日常检查作业;2.操作人员无证 上 岗;3.搭乘他人作业;4.安全装置损坏未及时修复; 5. 未按操作规程操作。 车辆伤害 一般风险 1.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和日常检查; 2.操作人员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3.安全装置损坏及时修复; 4.按操作规程操作。 11 原料磨系统 选粉机、辊压机等设备未设置机旁控制装置或开机灯 光 信号装置;电气装置接地不良、安全防护装置失效 导致 作业人员触电,、机械伤害事故。 触电、机械伤害 低风险 设置机旁控制装置或开机灯光信号装置、开机灯光信号装置;加强 电气设备、防护装置日常检查维保工作。 12 球磨机 进入设备内部检修时,未按《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 安 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进行作业管理;未切断电 源, 现场无专人监护,其他人启动设备而引起人员伤 害;清 理物料时,违规操作而引发的人员掩埋、伤亡 等事故; 安全防护装置失效导致机械伤害事故。 机械伤害 中毒窒 息 重大风险 1、磨机等各类需人进入检修的设备,在检修前必须停车并切断电源,挂 上 “禁止启动”的标志,并应设专人在现场监护。 2、在作业点应设置醒目维修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3、严禁人员未经批准进入磨机内部作业,确需有限空间作业时,按《工 贸 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作业管理。 13 1.空压机产生的高温气体引燃易燃易爆物资而导致火 灾 和爆炸。 2.空压机运行中发出高于85分贝工业噪声。 一般风险 空压机周边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周边不得进行喷漆等作业。 14 空压机/ 储气 罐 1 .空压机运行中出现超压、超温未及时处理; 2 .空压机或储气罐安全附件未定期检验、失灵、安全 联锁装置失效导致爆炸; 3 .承压元件损坏或有缺陷,自身承压能力降低风险导 致爆炸; 4 .管理人员或操作人员未持证上岗。 火灾、容器爆 炸、噪声 一般风险 1.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岗位安全教育,熟知岗位危险源及其防范措施,管 理 及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作业人员在开机前必须对设备安全性进行确认,如有异常及时报修, 并 做好交接班记录; 3.应定期检查设备运行状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并应与压缩空气 使 用部门联系; 4.应定期检验安全附件,如安全阀、压力表等。 15 移动式 空压机 保护装置、安全阀、压力表失灵而导致压力剧增引起 爆 炸,或管道内积碳在高温高压条件下引起爆炸;噪 声导 致作业人员职业病(噪声聋); 容器爆炸噪声 一般风险 1.安全阀、压力表定期校验,空压机压力联锁装置完好可靠; 2.活塞式空压机与储罐间的止回阀、冷却器、油水分离器、排空管应完 好、有效; 3.连接空压机及其储气罐间的管道应定期清扫,清除管道中残留的积碳; 4.佩戴劳保用品。 16 风机电机接地不良漏电、噪声、风机带轮伤人、密封 不 严密、粉尘外漏;现场除尘效果不良 触电、粉尘(矽 肺)机械伤害 一般风险 设备接地牢靠、设漏电保护装置;加强设备日常维保;员工佩戴 耳塞;加装防护装置 17 除尘器 进入设备内部维修清理作业、粉尘或氧含量不足可导 致 作业人员中毒窒息事故。 中毒窒息 重大风险 按《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作业管理。 18 斗式提升机 提升机料斗在运行过程中突然垮落伤人;在检修时误 启 动或料斗下落伤人 高处坠落 低风险 1.提升机运行时禁止入内; 2.检修时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上锁挂牌等程序。
分类:风险评估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70.4 KB 时间:2026-02-15 价格:¥2.00
职业危害防治及持续改进制度 1.总则 为深入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针对本公司存在粉尘、烟尘、噪声和高温等现状进行有效控制,避免或 减少因此而产生的职业危害,有效防治职业病的发生,特制订本制度。 2. 职业危害防治 2.1 粉尘来源及防治措施 本公司产生的粉尘主要来源于打磨作业粉尘、焊接及热气割烟尘、 及水泥地自然产生的粉尘。因此,工人在作业时必须佩戴防尘口罩。各 指定区域的卫生负责人必须每天对各自所负责区域进行卫生清理。 2.2 噪声来源及防治措施 本公司产生的噪声主要是拼装工件锤击和矫正钢板过程中、机械设 备转动所产生的。工作人员必要时须戴好耳塞,公司在工装设施上努力 提高工艺水平,尽量避免锤击拼装工件。 2.3 高温及防治措施 本公司因无生产设备设施而产生的高温。但公司在夏季高温天气 里,对焊接及热气割等工种进行有效的作息时间调整,发放夏季防暑降 温用品、发放冷饮及饮料等。 3. 职业危害持续改进 3.1 粉尘危害防治持续改进:工作人员由传统纱口罩改为配备防尘口罩,加 强对现场环境卫生的管理,加强通风除尘措施。 3.2 噪声危害防治持续改进:公司通过工装设施上努力提高工艺水平,尽量 避免锤击拼装工件等方面进行改进。 3.3 高温危害防治持续改进:公司通过对焊接及热气割等工种调整作息时 间、发放夏季防暑降温用品、发放冷饮及饮料等方面进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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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2013 年)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已经 2013 年 2 月 18 日国家安全生 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企业(以下统 称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的 安全与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 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积聚或者氧含 量不足的空间。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的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确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条 工贸企业是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有限 空间作业安全全面负责,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责。 第四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 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 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保障 第五条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建立下列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一)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 (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 (三)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 度; (五)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 (六)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 救援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专项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二)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四)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条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 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 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负责人批准。 第九条 工贸企业应当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 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第十条 工贸企业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当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 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当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 准备。 第十一条 工贸企业应当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 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第十二条 有限空间作业应当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检测指标 包括氧浓度、易燃易爆物质(可燃性气体、爆炸性粉尘)浓度、有毒有害气体浓度。检测应 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检测的时间不得早于作业开始 前 30 分钟。 第十三条 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当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 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 检测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第十四条 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当在作业前 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经检测,有限空间的危险有害因素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 素职业接触限值第一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的要求后,方可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第十五条 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工贸企业应当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禁止 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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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5577-1995)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厂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防爆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工程设计、管理、生产、贮存和运输。 本标准不适用于矿山井下和炸药厂。 2 引用标准 GBl1651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T15605 粉尘爆炸泄压指南 3 术语 3.1 可燃粉尘 一定条件下能与气态氧化剂或空气发生剧烈氧化反应的粉尘。 3.2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 存在可燃粉尘和气态氧化剂(或空气)的场所。 3.3 惰化 向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场所充入足够的惰性气体,或将惰性粉尘撤在粉尘层上面。使这 些粉尘混合物失去爆炸性的方法。 3.4 抑爆 爆炸发生时,通过物理化学作用扑灭火焰,使未爆炸的粉尘不再参与爆炸的控爆技术。 3.5 泄爆 有粉尘和气态氧化剂或空气存在的围包体内发生爆炸时,在爆炸压力达到国包体的极 限强度之前,使爆炸产生的高温、高压燃烧产物和未燃物通过围包体上的薄弱部分向无 危险方向泄出。使围包体不致被破坏的控爆技术。 3.6 二次爆炸 发生粉尘爆炸时,初始爆炸的冲击波将沉积粉尘再次扬起,形成粉尘云,并被其后的 火焰引燃发生的连续爆炸。 4 一般规定 4.1 有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新建、改扩建企业,必须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不符合本标准 规定的现有企业,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限期达到。 4.2 企业法人必须清楚本企业有无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并采取能有效控制粉尘爆炸的 措施。 4.3 企业应结合自身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特点,制定本企业粉尘防爆实施细则和安全 检查表,并按安全检查表认真进行粉尘防爆检查。企业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车间(或工 段)每月至少检查一次。 4.4 企业应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和粉尘防爆教育,普及粉尘防爆知识和安全法规,使职 工了解本企业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程度和防爆措施;应对职工进行技术和业务培训, 并经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4.5 粉尘爆炸危险场所严禁烟火,所用电气设备必须是粉尘防爆型的。 4.6 生产粉尘防爆产品,必须经劳动部或其指定的单位许可,并颁发许可证。 4.7 安全、通风、防爆、泄爆等设施,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拆除。 4.8 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应有粉尘爆炸危险性分析和防爆措施等内容。 5 防止粉尘云与粉尘层着火 5.1 防止散装粉料自燃 5.1.1 能自燃的热粉料,贮存前必须冷却到正常贮存温度。在室温下能自燃的粉料
分类:安全操作规程 行业:其它行业 文件类型:Word 文件大小:40 KB 时间:2026-03-21 价格:¥2.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