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规章
应急管理部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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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贸企业重大
事故隐患判定标准
(2023 年 4 月 14 日应急管理部令第 10 号公布,自 2023 年 5 月 15 日起
施行。)
第一条 为了准确
判定、及时消除工贸企业重大
事故隐患
(以下简称重大
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
判定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
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企业重大
事故隐患。工贸企业内涉及危
险化学品、消防(火灾)、燃气、特种设备等方面的重大
事故隐
患
判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判定为重大
事故
隐患:
(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
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
(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
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三)金属冶炼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
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第四条 冶金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判定为重大
事故
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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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
室(含澡堂)等 6 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钢铁水罐冷(热)修工
位设置在铁水、钢水、液渣吊运跨的地坪区域内的;
(二)生产期间冶炼、精炼和铸造生产区域的
事故坑、炉下
渣坑,以及熔融金属泄漏和喷溅影响范围内的炉前平台、炉基区
域、厂房内吊运和地面运输通道等 6 类区域存在积水的;
(三)炼钢连铸流程未设置
事故钢水罐、中间罐漏钢坑
(槽)、中间罐溢流坑(槽)、漏钢回转溜槽,或者模铸流程未
设置
事故钢水罐(坑、槽)的;
(四)转炉、电弧炉、AOD 炉、LF 炉、RH 炉、VOD 炉等炼钢
炉的水冷元件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等监测报警装置,
或者监测报警装置未与炉体倾动、氧(副)枪自动提升、电极自
动断电和升起装置联锁的;
(五)高炉生产期间
炉顶工作压力设定值超过设计文件规定
的最高工作压力,或者
炉顶工作压力监测装置未与
炉顶放散阀联
锁,或者
炉顶放散阀的联锁
放散压力设定值超过设备设计压力值
的;
(六)煤气生产、回收净化、加压混合、储存、使用设施附
近的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操作室、交接班室、更衣室等 6
类人员聚集场所,以及可能发生煤气泄漏、积聚的场所和部位未
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浓度监测报警装置,或者监测数据未接入24
小时有人值守场所的;